对违规驴友应有事后追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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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

旅游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

旅游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旅游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服务产业,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难免会出现一些不规范、不合法的行为。

为了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游客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旅游行业,并对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将对旅游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析。

一、国家旅游行业行政处罚的立法基础1. 旅游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我国旅游行业的基本法律,对旅游行政处罚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旅行社、导游等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如有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管理条例》进一步对旅游行政处罚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游行业中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例如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属于治安管理范畴。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旅游行业相关违法行为也适用其中的规定。

3.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我国的法律体系,地方各级政府也可以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进一步规范旅游行业的管理和处罚情况。

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旅游行政处罚也具有约束力。

二、旅游行业常见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1. 旅行社违法行为旅行社作为旅游行业的服务提供者,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将对游客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常见的旅行社违法行为包括虚假宣传、违规收费、无合法资质经营等。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依照《旅游法》和《旅游行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 导游违法行为导游作为旅游行业的服务从业人员,负责向游客提供导游服务。

一些导游存在非法收费、导游方式不当、与旅行社勾结等违法行为。

针对这些行为,依照《旅游法》和《旅游行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吊销导游证、暂停从事导游工作等。

3. 旅游景区违法行为一些旅游景区存在价格欺诈、强制消费、服务质量差等问题。

救援“驴友”,政府该不该全额买单

救援“驴友”,政府该不该全额买单

救援“驴友”,政府该不该全额买单作者:石勇来源:《廉政瞭望》2011年第11期四姑娘山救援失踪“驴友”事件在中国引起了强烈关注。

这样一幅图画,越来越触目惊心:一大帮所谓的“驴友”为了追求好玩刺激,进入风景区“探险”,走难度大的路线,甚至谎报线路或逃票,最终陷入困境。

于是自己或家属报警,政府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救援。

救出人后,“驴友”像英雄一样拍屁股走人,所有的烂摊子,则让政府和风景区管理部门来收拾。

看一下这类事件所浪费的公共资源:在此次救援中,四姑娘山、小金县、卧龙等方面共出动人力300多人次,成本约13万元。

而在今年4月初,北京为在房山失踪的36名“驴友”共出动警力、消防、救援队人员及村民等共290人,甚至出动了3架直升机。

另外,在去年的12月,18名复旦大学“驴友”在安徽黄山遇险,最终导致一名民警牺牲。

在公共领域,很多人和“驴友”的心态一样,认为政府和民间救援队的救援天经地义,对浪费公共资源毫无愧色。

但是,政府和纳税人要为一些人追求好玩刺激的后果买单,这凭什么?反思:“驴友”获得救援只因生命权利四姑娘山管理局和四川省登山协会在此次救援中不仅表现优异,甚至可以说是忍辱负重。

救援结束后,有消息传出,四姑娘山管理局要求驴友支付核心的搜救费用2.6万元。

此举引发了网络上和媒体上激烈的争论。

四姑娘山管理局表示,这是国内第一次针对户外活动搜救产生的费用,向被救者进行收费。

所花费的13万元中,10万元是政府的救援经费,四姑娘山景区的救援费用是2.6万元,山地救援队的是3600元。

但很快,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副秘书长高敏告诉媒体记者,四姑娘山景区管理局的2.6万元救援费用由政府承担,9名登山者需缴纳的费用只是登协支付的3600元救援费及500元罚款。

在政府和四姑娘山景区所释放的最大善意中,“驴友”导致公共资源大量浪费的违规成本,几乎降到零头。

但一些观点并不认为这是政府和景区的美德,相反认为这是应该的,坚持认为救援方没有向“驴友”追要救援费用的权利。

导游业务游客越轨行为的处理

导游业务游客越轨行为的处理

处理》2023-10-30CATALOGUE目录•游客越轨行为概述•预防游客越轨行为•处理游客越轨行为的原则和方法•具体类型游客越轨行为的处理方法01游客越轨行为概述定义与类型定义游客越轨行为是指游客在旅游过程中违反社会规范、法律法规或导游人员规定的行为。

类型游客越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违法犯罪、不道德行为、不文明行为、妨碍他人自由行为等。

游客越轨行为的原因导游人员管理不当导游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或纠正游客的越轨行为,或者处理方式不当,可能加剧游客的越轨行为。

旅游环境不利旅游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利环境因素,如人流量大、噪音干扰等,也可能促使游客产生越轨行为。

游客自身素质部分游客缺乏自我约束力,对旅游规范和法律法规不了解,或者存在个人偏见,导致越轨行为的发生。

03破坏旅游秩序游客的越轨行为可能导致旅游秩序混乱,影响其他游客的旅游体验和安全。

游客越轨行为的影响01损害旅游形象游客的越轨行为会损害旅游目的地的形象和声誉,影响当地旅游业的发展。

02侵害他人权益游客的越轨行为可能侵害其他游客或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

02预防游客越轨行为1导游员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23导游员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职业形象,自觉遵守行业规范,积极维护旅游秩序和游客权益。

强化导游职业素养导游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为游客提供优质、专业的导游服务,增强游客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提高导游服务质量导游员应学会调节自身情绪,避免因工作压力、私人情感等问题影响工作状态和游客体验,保持平和、乐观的心态。

加强导游情绪管理旅行社对游客的约束和规范加强游客安全管理旅行社应建立健全的游客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强化游客行为监管旅行社应加强游客的行为监管,对不文明行为及时予以提醒和纠正,对严重违规行为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制定游客守则旅行社应制定详细的游客守则,明确游客的行为规范和注意事项,并在签订旅游合同前向游客详细介绍。

旅游景区奖罚制度

旅游景区奖罚制度

旅游景区奖罚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旨在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
合法权益。

2. 适用于所有旅游景区及其工作人员。

二、奖励机制
1. 服务表彰:对于提供超出标准服务,获得游客书面表扬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及奖金奖励。

2. 创新奖励:鼓励创新服务或管理方法,对有效提升景区吸引力和运
营效率的创新给予奖励。

3. 安全表彰:对于在紧急情况下表现突出,保障游客安全的工作人员,给予特别表彰及奖金。

三、惩罚机制
1. 服务违规:对于服务态度恶劣、与游客发生冲突的工作人员,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解聘的处罚。

2. 违规操作:对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景区设施损坏或游客受伤的,
根据损失程度,给予经济赔偿及相应的行政处分。

3. 贪污腐败:对于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一律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监督与执行
1. 设立监督部门,负责日常监督和奖罚制度的执行。

2. 定期对景区服务质量进行评估,确保奖罚制度的公正性。

五、申诉与复核
1. 工作人员对奖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

2. 设立专门的复核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公正复核。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奖罚,需经景区管理部门特别审议决定。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基本框架,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旅游景区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确保所有奖罚措施都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

“驴友”行为中责任承担问题

“驴友”行为中责任承担问题

“驴友”行为中责任承担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喜爱“拼团游”“户外探险”“驴友”等新兴的旅游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极大丰富和满足了人们的精神需求。

但是,“驴友”遇险甚至死亡的事件也层出不穷。

本文从“驴友”的含义和特征入手,阐述其承担的责任基础和法理依据,并对组织者和参与者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界定,进而对“驴友”行为提出良性发展建议。

其目的就是更好的规制这种新兴的旅游行为,为人们解除后顾之忧,同时更好的让旅游者们享受旅游带来的乐趣。

【关键词】“驴友”;责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一、“驴友”的含义及其特征所谓“驴友”一词起初为“旅”友的谐音,是由新浪旅游论坛提出。

随着其发展逐渐被定义为一群相识或不相识的人通过网络等通讯手段自发结伙,组织成一个旅游团队,自聘导游或无导游,旅游活动不具有营利性,以aa制形式出游,以徒步、骑行、驾车等方式,参与露营、登山、攀岩、漂流、定向穿越等非常规性的户外旅游活动。

组织者对于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权力,线路、食宿、时间安排都由参与人共同制定。

由此可以看出,“驴友”具有以下四点特征:第一、自由性。

“驴友”可以自己选定出行时间、游玩线路与地点。

这样可以使时间得到充分的利用,用最短的时间游玩更多的地方,人们对时间与线路的自主支配权进一部扩大,旅游舒适度也进一部增强,自由性也成为“驴友”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第二、非营利性。

以“驴友”作为出游方式之一,多因为出于业余爱好,是群众自发形成的。

组织者多为有一定经济条件的人士,其并非以取得经济利益为目的,而只是起到组织联络的作用,所有费用据实结算、大家均摊。

有的甚至明确约定实行aa制,因此绝大多数的“驴友”行为为非营利性的。

第三、节约性。

“驴友”通常采取aa制的消费模式,这样参与的人数越多则分摊到各自身上的费用就会相对减少,在减轻个人经济负担的同时也能更好的节约旅游资本。

真正做到“花最少的钱,享最大的福。

”第四、便捷性。

在“驴友”行为中参与者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省去与旅行社沟通的时间,可自主选择旅伴、旅游线路,为出行便利与快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使组成人员在兴趣爱好等方面更加具有一致性和协调性,这样在享受旅游带来愉快的同时也减少了彼此间的摩擦,结交了一些志趣相投的朋友。

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应急方案

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应急方案

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应急方案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旅游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对旅游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在旅游安全管理中制定有效的应急方案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如何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应急方案进行探讨。

一. 预防为主,加强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旅游景区、旅游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落实到每一个岗位。

制定《安全职责管理办法》,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做好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和引导,提供安全防护用品,严禁违规操作和违规行为。

加强对旅游设施和设备的监管,确保其安全可靠。

3.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建立旅游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时监测旅游景区的人流量、水质、气象等情况,提前发现安全隐患,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游客的人生财产安全。

二. 加强应急预案制定1.建立健全应急组织体系旅游景区、旅游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各级应急组织的职责和任务,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流程和措施,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

2.制定细化的应急预案根据旅游景区的特点和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包括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突发自然灾害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明确各级应急人员的具体任务和行动方案。

3.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加强应急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意识,掌握应急技能,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三. 加强合作与协调1.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旅游安全管理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的密切配合,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及时传递安全风险信息,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2.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与公安、消防、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形成合力。

建立旅游安全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旅游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共性难题。

四川驴友失踪事件受罚争议

四川驴友失踪事件受罚争议

四川驴友失踪事件受罚争议
于四川驴友在登山时,私自采用违规路线上山,而导致驴友失踪,因为是私自选择的违规路线,这个行为本身已违反了《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后造成的导致出动12人搜救队对这些驴友进行搜救,造成一定的损失,也应该赔偿。

问题的关键在于,宣称对失踪驴友要求处罚的单位是四川省登山协会,该组织为一个民间协会,并不是行政机关,对于驴友的违规行为是否有处罚权,如果没有,又将以什么名义对这些驴友进行处罚。

四川省登山协会秘书长林黎称,失踪驴友二人前往长坪沟穿越,并未向相关部门申报合法手续,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国内登山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的相关法规。

根据《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规定,未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最后,经过四川省登山协会、四姑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等部门的协商,针对这次四姑娘山违规穿越行为的处罚已经形成了初步意见,并且上报四川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最终定夺。

由此可以看出,针对失踪驴友进行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第一,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根据,而当事人确实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第二,行政处罚不应由登山协会做出,而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即具有资格的行政机关做出。

具备以上两点才能是一个合法的行政处罚。

驴友出行群规章制度范本

驴友出行群规章制度范本

驴友出行群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驴友出行的安全、顺利和愉快,制定此规章制度。

第二条驴友出行是一种自由、互助、乐观的旅行方式,希望每位驴友都能尊重他人、爱护环境、保持积极的心态。

第三条驴友出行团队应当本着互帮互助、团结友爱的精神,共同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驴友出行团队应当尊重当地风俗、法律法规,禁止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经全体成员投票通过后生效,任何成员都有权对本规章制度提出修改建议。

第六条驴友出行团队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每次行程都能顺利完成。

第七条驴友出行团队应当建立人性化的服务制度,对每位成员都给予照顾和关注。

第八条驴友出行团队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成员进行批评和处罚。

第九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驴友出行团队所有。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经常年度评估,对于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驴友出行团队设立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团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招募成员、制定行程计划、安排活动日程、统筹资源、协调团队关系等。

第十三条组织管理部门设立团队领导,负责指挥、协调、监督全体成员,保证行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团队领导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领导团队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五条团队领导在行程过程中,应当及时处理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每位成员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六条团队领导有权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成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停止参加活动、取消资格等。

第十七条团队领导应当及时总结每次活动的经验和教训,为下一次活动做好准备。

第十八条团队领导应当积极向成员征集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团队管理制度。

第三章成员义务第十九条驴友出行团队的每位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服从组织管理部门的指挥。

第二十条每位成员要积极参与团队的组织活动,不得擅自缺席或者迟到早退。

第二十一条每位成员要照顾团队其他成员,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团队的团结和友爱。

文广旅责任倒查追责问责机制

文广旅责任倒查追责问责机制

文广旅责任倒查追责问责机制
文广旅责任倒查追责问责机制是指针对文化、广告和旅游行业中的责任和失职行为,建立起来的追责问责机制。

这种机制的目的是通过倒查追责,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以实现对违规行为的惩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众权益。

在文化领域,责任倒查追责问责机制可以用于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规范文化市场秩序、整顿乱象等。

当发现有人制作、传播侵权盗版作品或者进行其他违规行为时,可以通过倒查追责问责机制,追究其造成侵权盗版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任。

在广告行业,责任倒查追责问责机制可以用于处理虚假广告、违法广告等问题。

当发现有广告商发布虚假广告、违法广告时,可以通过倒查追责问责机制,追究其违规行为的责任。

在旅游行业,责任倒查追责问责机制可以用于处理旅行社、导游等违规行为。

当发现有旅行社发布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等问题,或者发现导游存在违规行为时,可以通过倒查追责问责机制,追究其责任。

责任倒查追责问责机制的建立,有助于规范行业秩序,增强行业自律意识,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

同时,也可以作为一种警示机制,起到警戒他人不敢违规的作用,提高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水平。

驴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驴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驴友活动安全,保障参与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活动组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驴友活动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组织、参加驴友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活动组织者、参与者、志愿者等。

第三条驴友活动安全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活动组织与审批第四条驴友活动组织者应具备一定的户外活动组织经验和相关知识,负责活动的策划、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活动组织者需提前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申报,取得活动许可证。

第六条活动组织者应根据活动性质、路线、时间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活动地点,确保活动地点安全。

第三章活动准备与安全措施第七条活动组织者应提前对活动路线、天气、地形等进行调查,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

第八条活动组织者应向参与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指导,包括野外生存技能、紧急救援知识等。

第九条活动组织者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如急救包、登山绳、卫星电话等。

第十条活动组织者应制定活动纪律,包括但不限于:1. 遵守活动时间,按时出发和返回;2. 遵守活动路线,不得擅自改变路线;3. 保持团队纪律,互相帮助,共同应对困难;4. 爱护自然环境,不乱扔垃圾,不破坏植被;5. 服从组织者安排,遵守活动规定。

第四章参与者安全责任第十一条参与者应具备一定的户外活动能力和身体素质,自愿参加活动。

第十二条参与者应提前了解活动内容和安全要求,确保自身符合活动条件。

第十三条参与者应服从组织者安排,遵守活动纪律,确保自身安全。

第五章应急处理第十四条发生意外情况时,参与者应立即报告组织者,并采取必要的自救措施。

第十五条组织者接到意外情况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第十六条活动结束后,组织者应总结活动经验,对活动安全工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驴友活动组织者负责解释。

驴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驴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驴友活动安全,保障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户外运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由驴友组织者发起的户外徒步、登山、露营等集体活动。

第三条驴友活动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组织者需对活动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二章活动前准备第四条活动策划与审批1. 活动组织者应提前策划活动方案,包括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数、交通工具、住宿安排等。

2. 活动方案需经所在地户外运动协会或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安全风险评估1. 组织者需对活动路线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包括地形、气候、环境等因素。

2.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六条参与者资格1. 参与者需具备基本的户外运动技能和体能,并签署安全承诺书。

2. 未满18周岁的参与者需有监护人陪同。

第七条物资准备1. 组织者需准备必要的户外装备,如登山杖、背包、帐篷、急救包等。

2. 检查所有装备的安全性,确保无损坏。

第三章活动中管理第八条活动领队1. 活动需配备领队,负责活动的组织、指挥和安全监管。

2. 领队需具备相关资格证书,熟悉户外运动知识和急救技能。

第九条行进纪律1. 参与者需遵守活动纪律,服从领队指挥。

2. 保持队形,注意安全距离,防止意外发生。

第十条食宿管理1. 活动期间,组织者需确保参与者有足够的食物和饮水。

2. 露营时,注意防火、防潮、防野生动物侵扰。

第十一条急救措施1. 活动组织者需配备急救包,并培训参与者急救技能。

2. 发生意外情况时,领队应立即组织救援,并及时联系相关部门。

第四章活动后总结第十二条活动总结1. 活动结束后,组织者需对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包括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等。

2.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为今后活动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活动资料存档1. 组织者需将活动资料存档,包括活动方案、参与者名单、照片、视频等。

2. 存档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驴友组织者负责解释。

驴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驴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驴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驴友活动的管理,提高活动安全保障水平,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组织和参与的各类驴友活动。

第三条活动组织者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全面负责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参与驴友活动的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履行本制度,严格遵守活动组织者的安排和要求,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五条活动组织者应当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随时做好应对紧急情况的准备。

第二章活动前准备第六条活动组织者应当提前制定活动方案,并向参与者做好宣传和宣传工作,明确活动目的、行程、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参与驴友活动的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了解活动的特点和要求,具备相应的户外生存技能和装备。

第八条活动组织者应当充分了解活动地点的气候、地形、地势和其他相关信息,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和安全预案。

第九条活动组织者应当做好对参与者身体状况、户外经验和装备情况的调查和了解,保证参与者有足够的身体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十条参与者应当自觉服从活动组织者的安排和指挥,严格按照活动方案和安全要求准备和装备。

第三章活动中管理第十一条活动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向参与者传达活动的规则和要求,以及应对紧急情况的方法和步骤。

第十二条活动组织者应当做好对参与者的身体状况和装备情况的检查,确保每个人都有足够的身体素质和装备。

第十三条活动组织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活动安全,协助参与者解决各类安全问题。

第十四条活动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活动组织者的安排和指挥,不得擅自脱离队伍或违反活动规定。

第十五条活动组织者应当做好对气候和地形的监测和预警工作,随时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

第十六条活动组织者应当保持与当地有关部门的有效沟通和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活动情况和接受指导。

第十七条活动组织者应当做好对参与者的心理疏导工作,保证每个人在活动过程中的心情稳定和安全感。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八条活动组织者应当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和器材的准备,包括急救箱、通讯设备、食品和水等。

旅游业旅游安全事故处理规范

旅游业旅游安全事故处理规范

旅游业旅游安全事故处理规范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今天,旅游安全事故却时有发生。

这些事故不仅给游客带来身心伤害,也对旅游目的地的形象和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为了有效应对旅游安全事故,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游业的正常秩序,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旅游安全事故处理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一、旅游安全事故的定义与分类旅游安全事故,是指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因自然或人为原因造成游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意外情况。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轻微事故通常指造成游客轻伤,或经济损失在较小范围内的事故;一般事故涉及游客重伤,或一定程度的财产损失;重大事故导致游客死亡或重伤多人,以及较大的财产损失;特大事故则是造成特别严重的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的极其严重的情况。

二、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原则1、以人为本原则在处理旅游安全事故时,首要任务是保障游客的生命安全。

无论事故大小,都应迅速采取救援措施,确保受伤游客得到及时救治。

2、快速反应原则旅游安全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减少事故损失。

3、实事求是原则事故处理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查明事故原因,不隐瞒、不谎报,为后续的处理和责任认定提供准确依据。

4、责任明确原则明确事故责任,对于因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或游客自身原因导致的事故,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5、预防为主原则通过对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完善预防措施,从源头上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1、事故报告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导游或其他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救援机构和旅行社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伤亡情况、初步原因等。

2、救援行动接到报告后,相关救援机构应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展开救援工作。

在救援过程中,要遵循科学、高效的原则,确保救援行动的安全和有效。

旅游事故管理制度

旅游事故管理制度

旅游事故管理制度一、前言旅游是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也是人们放松身心,开阔眼界的方式之一。

然而,旅游事故是不可避免的,在旅行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不仅会对游客本人造成伤害,还会给景区和旅行社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建立健全的旅游事故管理制度对于保障游客的安全和维护旅游行业的正常秩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事故预防、应急处理、责任追究三个方面谈谈旅游事故的管理制度。

二、事故预防1. 景区和旅行社应承担责任景区和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起预防事故的责任。

首先,景区和旅行社应当合理规划、设计和管理游客活动,确保游客参与活动的安全可靠。

其次,景区和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应急处理意外事件的能力。

最后,景区和旅行社还应当定期对旅游设施和器材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和器材的安全性。

2. 游客自主安全意识提高除了景区和旅行社的责任外,游客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样不可忽视。

因此,景区和旅行社应当向游客提供必要的安全指引和规则,教育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如何预防意外事故。

同时,景区和旅行社还可在景区内设置各种安全提示牌以及安全设施,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增强游客的自主安全意识。

三、应急处理1. 应急预案景区和旅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常见意外事故的处理程序、应急人员的分工和责任、应急物资的准备等。

应急预案要求包括各种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例如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以及对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2. 应急演练景区和旅行社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模拟各种意外情况,让员工熟悉应急预案的执行流程,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应急演练还可以帮助景区和旅行社发现应急预案的不足之处,及时调整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的有效性。

3. 通报和救援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景区和旅行社应该立即通报相关部门,协助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同时要求景区和旅行社的工作人员要配合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受伤游客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此外,在救援的过程中景区和旅行社也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

有偿救援驴友应立法明确

有偿救援驴友应立法明确

2021年06月18日安庆日报钱夙伟6月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文,要求从即日起,暂停山地越野、戈壁穿越、翼装飞行、超长距离跑等管理责任不清、规则不完善、安全防护标准不明确的新兴高危体育赛事活动。

尽管相关赛事已经停止,但民间自发形成的以登山、徒步、攀岩、野外探险等项目为代表的户外极限运动并未因此受限。

(6月15日《法治日报》)伴随着“驴友”运动热情持续高涨,“驴友”遭遇险情,有关方面付出巨大代价救援,也屡屡发生。

固然,驴友本身就是具有挑战性和刺激性的运动,很难把风险降低到零,但这种风险应该是可控的,必须以尊重生命为前提,于挑战来说,生命总是第一位的。

现在驴友遇险的多发,大凡是不把驴友运动中的风险当回事,准备草率,甚至根本就没有什么准备,就贸然开始险峻的行程,违规进入禁行区进行所谓的“探险”。

驴友的轻率和任性,让社会付出了沉重的救援成本,救援者往往高强度作战,不仅超越体能极限,还有可能随时发生不测。

显然,为了减少驴友运动中的风险,应该明确,驴友是一项运动,而不是可以“说走就走”的旅行。

于驴友,事先要有可行性研究,比如对迷失方向的预先防范,并据此制订充分而周密的计划。

但不容讳言,这于很多驴友并没有得到落实,很大程度上,是以为一旦出事,总会有相关部门不惜一切代价的无偿救援为自己“兜底”。

对此有专家表示,面对突发事件,政府具有责无旁贷的救助义务,但要强调的是,遇险的“驴友”虽然有权利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相关机构进行救援,但在接受救援之后,“驴友”有一个必要的义务,即应当支付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而不是由公共资源埋单。

显然,遏制现在不少“驴友”的轻率和“任性”,需要“有偿救援”倒逼。

“驴友”应该对自身安全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驴友”接受救援时须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应费用,这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与责任相协调统一的法治原则,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警示作用,减少违规探险行为。

实际上,对驴友的救援,从组织实施,到成本负担,不能一概由社会买单,对此社会早就不乏这样的呼声,许多景区也已经有这样的做法。

驴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驴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驴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驴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驴友活动的参与者的安全,维护公共秩序,规范活动行为,提高活动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活动组织和平台管理第二条驴友活动应通过合法的第三方平台进行组织和管理,不得利用个人社交媒体或其他非正规渠道进行活动组织。

第三条驴友活动的组织者应具备一定的驴友经验和技能,熟悉活动线路和场地情况,并有相应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第三方平台应对驴友活动进行审核和监管,对组织者进行资质审核和培训,并定期对活动进行检查。

第三章活动参与者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五条活动参与者在加入驴友活动前应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活动的风险和应急措施,并签署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活动组织者应组织参与者进行实地训练,包括如何穿越险峻山区、如何使用紧急信号器具、如何进行基本的急救措施等。

第七条参与者不得随意离开活动队伍,不得擅自改变活动路线或计划,不得私自进行违规活动。

第八条参与者应自觉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不得在活动中使用违法违规的药品或工具。

第四章活动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第九条活动组织者应在活动开始前对活动线路和场地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告知参与者。

第十条活动组织者应随身携带急救药品和其他紧急救援器材,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提供援助。

第十一条在活动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组织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如联系当地救援队伍、提供急救或转移受伤者等。

第五章活动规范和组织要求第十二条活动组织者应对活动参与者进行必要的身体状况筛查,确保其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活动强度。

第十三条活动组织者应在活动开始前向参与者告知活动的详细内容、要求和注意事项,确保参与者能够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十四条活动组织者应合理安排活动的时间和行程,确保参与者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和食宿条件。

第十五条参与者应自觉遵守组织者的安排和要求,不得私自缺席或随意更改活动计划。

第六章外部环境和社会责任第十六条活动组织者应尊重当地民俗文化和习惯,不得损害当地环境和风景资源。

旅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旅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旅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实行旅游突出事件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严肃追究旅游突发事件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未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未按本馆制定的措施执行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对难以排除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隐瞒、拖延不报、或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排查、不采取防范、监控、整改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对工作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管理法规或违反操作规程,以致造成事故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不立即组织抢救,致使事件损失扩大的,追究主要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四、本馆有关人员,在安全事故救援,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阻碍、干涉事故处理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对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未落实救援措施,以致延误应急救援工作的,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旅游安全管理的责任追究

旅游安全管理的责任追究

旅游安全管理的责任追究旅游,本应是一次放松身心、愉悦心情的经历,但如果在旅游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不仅会破坏游客的美好旅程,还可能给他们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

为了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旅游安全管理至关重要,而对于那些未能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相关方,必须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

旅游安全管理涵盖了多个方面和环节,包括旅游景区的设施维护、旅行社的行程安排、交通运营的安全保障等等。

在这些环节中,任何一个疏忽都可能引发安全问题。

先来看旅游景区。

一些景区为了吸引游客,盲目开发新的项目和区域,却忽视了安全设施的配套建设。

比如,在一些山区景区,登山步道没有足够的防护栏杆,导致游客失足坠落的事故时有发生;或者在水上乐园,游乐设施老化失修,却仍然投入使用,造成游客受伤。

这些情况的出现,景区管理方难辞其咎。

他们有责任对景区内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安全可靠的状态。

如果因为管理不善导致事故发生,景区管理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旅行社在旅游安全管理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有些旅行社为了降低成本,安排不合理的行程,让游客过度劳累,增加了安全风险。

还有的旅行社在选择合作的交通、住宿和餐饮供应商时,没有严格把关,导致游客遭遇交通安全事故或者食品卫生问题。

旅行社有义务提前对旅游线路进行风险评估,向游客提供准确的安全提示,并在旅游过程中密切关注游客的安全状况。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旅行社不能以各种借口推脱责任,而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承担起应尽的责任。

交通运营方面的安全管理同样不容忽视。

旅游大巴司机疲劳驾驶、超速行驶,或者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都可能威胁到游客的生命安全。

运输公司应当对车辆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如果因为交通运营方面的问题导致事故,运输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必须受到严厉的惩处。

在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

首先,要明确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主体。

这需要相关部门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收集证据,还原事故的全过程。

文旅部门执法经验材料:“四步走”严惩违法行为维护群众权益

文旅部门执法经验材料:“四步走”严惩违法行为维护群众权益

文旅部门执法经验材料:“四步走”严惩违法行为维护群众权益文旅部门是负责旅游管理和保障群众旅游权益的部门之一。

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四步走”策略,严惩违法行为,维护群众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经验如下:第一步,加强宣传教育。

在执法之前,加强对旅游法规、规章制度的宣传,让旅游从业者知晓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避免因疏忽导致违法行为。

对游客也要进行旅游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步,加强巡查监管。

文旅部门要设置专门巡查组,定期对旅游市场进行检查,加强对旅游从业者的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处理,确保游客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步,增加处罚力度。

针对违法行为,对于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对于典型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四步,加强社会监督。

文旅部门加强与新闻媒体、公益组织、社会各界的联系,组织游客进行监督,鼓励他们积极举报违法行为,促进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四步走”策略可以有效地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权益,提高旅游从业者的意识和素质,为文旅部门的执法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经验。

“四步走”策略不仅可以有效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可以促进旅游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在过去的旅游市场中,经常出现很多不良现象,如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因各种原因被坑骗等。

针对这些现象,文旅部门采取“四步走”策略,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保护游客权益。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

文旅部门利用各种渠道对旅游市场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等进行宣传,并向旅游行业人员和游客普及安全旅游知识,针对不同人群、不同旅游场所和景点制定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方案,此举有助于提高旅游从业者和游客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其次,加强巡查监管。

文旅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设立专门巡查组对旅游行业从业者进行监管,确保市场的秩序和安全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及时制止和处理违法行为,加强巡查监管力度,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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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驴友应有事后追责机制
作者:鄢光哲
来源:《新一代·上半月》2011年第12期
无论以前的黄山事件还是这次的四姑娘山事件,在被电视播放给大家的画面中,这些被救驴友对营救人员没有丝毫的感激之情。

两次事件的公众舆论也都是由同情与担心转为愤怒和谴责。

对这些违规的驴友的愤怒和谴责主要集中为,“这些人太冷漠,没人性”,“为什么事后他们可以没事人一样的回家,没人追究他们的责任”?
对这类事件,无论是否驴友违规在先,救人都最要紧,这条原则毋庸置疑,没有人反对。

可救援之后这费用谁出又成了问题。

一些驴友的支持者认为,遇险者本人并未要求救援,而救助遇险者是政府的义务和责任,既然是义务和责任,自然应该“公费”。

但更多的公众却认为,这些驴友在进山时明知所选路线是禁止穿行的,这种“自找风险”的被救助者应为这种由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而产生的救援费用埋单。

一方面是生命第一必须救援,另一方面是公众对于公益埋单的不满,因此,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先救援后索赔。

这类情况在国外也是如此。

先搜救后索赔,其实也可以理解为找政府购买搜救服务。

搜救探险者的代价和后果应该由探险者负责,因为闯入禁区探险本身就意味着已经不在公共救援的范围之内。

这样做无疑比较公平。

如果说出去游玩是必需品的话,那么探险无疑是奢侈品,消费奢侈品的人就应另行购买服务。

比如在美国,这类救援是否需要政府埋单,要视驴友在哪个地方、什么时候遇险等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意外发生在美国任何一个国家公园里,救援行动则由政府来埋单。

不过,如果求救者像上述这些驴友那样违反相关规定,比如擅闯保护区、明令禁止进入的未开发和未开放区的话,那么相关的救援费用则要由驴友们自行承担。

2008年12月加拿大卑诗省内陆费尼山谷发生雪崩事故,导致11名雪地摩托车爱好者被埋,其中6人死亡,为此加拿大皇家骑警、省警出动大量人力、装备救援和寻找,事后产生的费用除保险公司承担外,大多摊给了遇险者。

因为在费尼山谷雪崩事件发生前,有关方面已通过广播、电视宣布了“暂时禁止在此处滑雪和驾驶雪地摩托车”的通告,那些冒险者是明知有禁令而执意冒险,由此所产生的风险,只能由他们自己承担。

在日本的多山地带,很早就有了民间救援机构,不过他们的救援是收费的,而且非常贵。

除了救援产生的相关费用外,还要加上至少数万元人民币的人员劳务费。

即便被找到的登山者已经死亡,其家人还是要支付这么一大笔救援费。

通过驴友自己埋单来降低探险旅游活动的风险,关键还是在于制定法规,当务之急是把探险旅游活动作为一个行业,对组织机构及从业人员建立严格的选拔、培训、考核、认证等准入制度,严禁无资质和资质欠缺者组织此类活动。

在国外正规的高海拔登山中,向导非常重要,每条路线都有价格,其中也有向导公司作为中介。

公司给顾客提供一个向导名录,顾客在其中挑选完毕后,向导要把佣金所得付给公司20%。

一个勃朗峰的国际向导,一天的收费是250欧元,经典路线全程收费约2000欧元到3000欧元。

而他们不但承担向导重任,还要负法律责任,因为法国关于高山向导是有法律保障的。

而我国目前这类户外的旅游活动,基本都是在网上论坛发“召集帖”或“报名帖”。

发帖的有户外用品商店、青年俱乐部组织,还有活动发起者通过网络或QQ群发布线路,甚至房地产公司和婚介所都在以购房团、亲友团的形式组织户外旅游。

参与者可以通过回帖、QQ留言或发手机短信、打电话等形式报名。

类似这样的活动,向导往往都是由经验丰富的“老驴友”带队开展。

带来的问题就是,不但技术指导和安全救援难以得到保障,也没有事后的追责机制来约束组织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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