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诚信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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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摘要】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对于保险行业而言至关重要。

它不仅影响着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更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品牌形象和产品服务质量。

在保险产品设计中,诚信原则能够保证产品的合理性和透明度,提升客户满意度。

在理赔服务中,诚信原则能够保证对客户沟通的准确和及时,建立良好的企业口碑。

诚信原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是保险业永恒的立业之本。

只有遵循诚信原则,保险公司才能赢得客户信任,取得长远的成功。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始终牢记诚信原则,做到言行一致,才能持续发展壮大。

【关键词】保险业、诚信原则、客户关系、品牌形象、产品设计、理赔服务、立业之本、成功、重要性、永恒1. 引言1.1 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这句话简洁而深刻地概括了保险行业的核心理念。

诚信是企业立足之本,也是保险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

保险业作为服务性行业,其特点是风险共担、责任共担,双方需要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

而诚信原则则是建立这种信任关系的关键。

在保险业中,诚信不仅仅是一种道德标准,更是一种行业规范。

保险公司只有遵守诚信原则,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和支持,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诚信原则是保险公司的立业之本,也是其长期发展的保障。

只有通过诚实守信的经营方式,保险公司才能取得长远的成功,赢得良好的声誉和口碑。

诚信原则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实践。

保险公司要将诚信融入到企业文化中,贯穿于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才能真正做到“诚信立业、诚信发展”。

只有坚守诚信原则,保险业才能建立起一个良性有序的市场环境,为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 正文2.1 诚信原则在保险业的重要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其在整个保险行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诚信是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建立信任关系的基础。

保险业作为金融服务行业,客户需要将自己的财产和风险交给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如果保险公司无法信守诚信原则,客户就很难相信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中国保险行业社会形象以及信誉分析

中国保险行业社会形象以及信誉分析

辅修金融学(保险学课程)论文保险业社会形象和声誉问题研究***名:***学号: ***********学院(系):文化与传播学院专业(方向):广告学指导教师:徐昕老师2013年5月中文摘要纵观今日,保险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并且保险也常识化的成为了人们规避风险、管控风险以及尽量在风险中挽回损失的最主要方式,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在中国国内保险行业信誉以及社会形象还存在一些缺漏,公众对于保险行业存在某些不信任以及冷淡关注等问题,本文将会在保险的社会形象问题以及声誉问题上下手,浅析在保险行业存在的一些不足。

关键词:保险业诚信信誉社会形象论文正文保险的定义: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日常我们提起的保险,更多的时候是一个法律术语,也可能是一种金融产品。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保险的种类:保险主要包括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

政策性保险一般有社会福利性质,甚至带有强制性,主要有社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等。

商业保险顾名思义就是商业性质,不具有强制性,这个时候的保险就是一种金融产品,主要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保险行业形象问题现状:在现在,社会上有许多人是对保险行业的信誉以及形象有较多意见甚至诟病的,一是多年来保险消费者对理赔难、销售误导等问题反映比较强烈;二是保险行业走出抢业务和占市场份额的低水平阶段,恶性竞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现象比较严重。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也在不断侵蚀保险业发展的社会基础。

浅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

浅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

浅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摘要: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本文拟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内容、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诚信缺失现象及立法思考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保证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体现保险监管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

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

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诚实信用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基础,对保险合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第一,“语义说”。

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①第二,“一般条款说”。

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②第三,“立法者意志说”。

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及当事人利益、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③第四,“双重功能说”。

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的策略研究

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的策略研究
司 的分 支机 构为 了完 成任 务指标 而 不择 手段 。各种 名义 的
降价 、返还 、高 手 续 费 等 手 段 在 各 家 公 司 不 同 程 度 地
存在 。
化 的利 益驱 动下 ,产生 违反 诚信 原则 的道 德风 险 ,这 是我 国保 险业 产生 诚信 缺失 的重 要根 源 。
如实告 知义 务 ,或在不 满 足投保 条件 的情 况下 ,为获 取保 险保 障而提供 虚假 信息 ,更 有甚 者 ,为获取 保险 金而 进行 保 险欺 诈 ,虚 构 保 险 标 的 、制 造 保 险 事 故 、伪 造 索 赔 单 证 、故意 夸大 损失 等 。另 一方 面 ,保 险公 司也 存在 欺骗 行
兰东娟 :我国保险业诚信体 系建设的粜略研 究
金 融领 域
我 国保 险 业 诚 信 体 系建 设 的 策 略研 究
兰东 娟
( 山西财 经 大 学财 政 金 融 学 院 , 山西 太 原
[ 摘
000 ) 30 6
要 ]近 年 来,随 着 市场 竞争 的加剧 ,保 险 业违 背诚 信 原则 的事件 时有发 生 。本 文通 过 分析 我 国保 险 市场存 在
的诚信 问题 以及 产生 这些 问题 的原 因 ,提 出了保 险诚 信建设 的对策 。 [ 关键 词 ]诚 信建 设 ;制 度缺 失 ;诚 信风 险 ;信 用评级 [ 中图分 类号 ]F 3 82 [ 文献 标识 码 ]A [ 文章 编号 ]10 6 3 ( 0 1 3—0 5 0 5— 4 2 2 1 )1 0 9—0 l 1 保 险营销机 制的 不完 善 . 3 截至 21 0 0年上 半 年 ,全 国共 有 保 险 营 销 员 约 3 2万 0 人 ,保 险代 理 人 的 数 量 几 乎 占到 保 险 从 业 人 员 的 9 % , 0 共 实现保 费收 入 2 0 . 3亿 元 ,占总保 费 收入 的 2 . 3 。 3 59 88 % 这支 销售 大军对 保 险业尤 其是 寿险 业 的发展起 到 了极大 的 推动作 用 。但是 随着 市场 竞争 的 日益 加剧 ,现行 的 营销机 制 的弊端也 暴露 了出来 ,这种 营销体 制存 在保 险营销 员法 律 定位 模糊 、社 会 地 位 低 下 、对 个 人 代 理 人 缺 乏 保 障制

保险消费者诚信问题一论

保险消费者诚信问题一论

保险消费者诚信问题小论摘要:诚信对于一个国家的保险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保险业自身的一些特征,使得诚信成为保险得以继续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保险业的诚信问题涉及保险公司、保险消费者、保险中介以及医疗机构等其他主体。

近年来,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的负面报道数不胜数,保险业诚信也被提到了一个很重要的位置上来。

但是在这其中保险消费者的诚信问题往往被人们忽视,人们总以为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比较起来,保险消费者是一个弱势群体,社会舆论便偏向于保护这一群体。

某些消费者利用这一舆论倾向,采取欺诈的手段骗取保险金。

这种行为同样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秩序,应该引起社会的关注。

关键词:保险消费者诚信表现危害障碍措施一、保险消费者诚信问题表现1.故意隐瞒事实,带病投保。

信息不对称是保险业诚信问题的根源,逆选择等问题都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问题。

如果不知道保险消费者的真实情况,保险公司便不能做出正确的承保决策。

在保险纠纷中,保险消费者不履行告知义务,带病投保是常见的保险欺诈形式。

主要表现是保险消费者故意或者过失性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投保前和投保时的身体状况、真实年龄、工作性质等,在患病或者患病机率比较大、发生保险事故的风险比较大的情况下购买保险,在合同生效后,由于事故出现而向保险公司索赔。

2.未发生保险事故却谎称发生保险事故。

这种现象在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中时有发生。

例如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并没有发生被盗窃事件,被保险人自己伪造盗窃现场,造成被盗假象,向保险公司索赔以骗取高额保险金。

在人寿保险中这种欺诈行为主要是发生在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人故意编造一些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供一些虚假的证明材料,从而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或者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后,明明没有生病,却与医院勾结,出具假住院凭证,提供虚假索赔资料。

3.出现保险事故后才投保。

“倒签单”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欺诈手段,常见于人身保险的意外伤害险和财产险的海上运输险等险种中。

论诚信在保险中的重要性

论诚信在保险中的重要性

论诚信在保险中的重要性【摘要】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本文拟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内容、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诚信缺失现象及对策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保险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诚信一、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最大诚信原则”(theprincipleofUtmostGoodFaith)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含义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本着最大的诚意和信用来订立合同。

任何合同的签订,都须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如果当事人一方以欺诈为手段,诱使他方签订合同,一旦发现,他方可以解除合同。

如有损害,并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领域中的运用,最早可以追溯到海上保险初期。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首先将此原则确定下来,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如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规定,另一方可宣告合同无效”。

随后,各国保险法相继效仿,均对此原则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行业是以诚信为本的行业,诚信是保险业的基础;保险合同及行业特点决定了保险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1、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又称据实说明义务,如实披露义务。

《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docx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docx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

虽然《保险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险理论的阐述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较为全面,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关系人的要求则不够,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

一、诚信原则在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

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

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

《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XX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

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

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

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

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

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2.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道德风险防范困难。

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

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

二、不诚信行为的原因分析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信息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

2.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浅析保险投保人诚信缺失问题

浅析保险投保人诚信缺失问题

内容摘要:近年来,中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个不容小觑的问题,就是保险诚信缺失问题——保险投保人骗保案件时有发生。

这不仅侵害了保险人的权益,而且扰乱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从博弈论角度分析个体都会受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存在着失信动机,仅仅依靠道德规范无法起到约束作用,而是借鉴国外经验,通过构建保险投保人诚信体系,包括:完善投保人征信建设、建立严格的惩罚制度、建立完善的赔案数据库等,通过制度约束来保证保险需求者诚实守信,促使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保险诚信失信惩戒征信保险赔案数据库Abstract:Presently,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is now in the stage of rapid development,but the problem that should not be overlooked is the loss of credibility.The insured fraud causes occur frequently.That is not only damag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insurance participants,but also seriously disrupting the normal order of the insurance market,and this will undermin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This paper analyzes everyone is in the pursuit of self-interest maximization and have the motivation of dishones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ame theory and asymmetric information..To enable the insured being honest,ethical constraints alone can not play an effective role.We should imperfect insurance credict system, establish a set of srtrict supervision and publishment system and the claim case database to ensure the honesty and trustworthiness.Key words:insurance credit system Punishment Insurance claims database目录一、投保人诚信缺失表现 (2)(一)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二)先出险、后投保 (3)(三)通过重复保险骗取保险金 (3)(四)编造或夸大保险事故、蓄意制造保险事故 (4)(五)伪造假证明材料 (4)二、投保人诚信缺失问题形成的原因 (4)(一)对保险的认识存在误区 (4)(二)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的缺失 (5)(三)保险征信体系不健全 (6)三、完善保险投保人诚信体系建设的若干对策及建议 (7)(一)加强保险需求者诚信建设 (7)(二)健全投保人失信惩戒机制 (7)(三)完善投保人信息采集及披露 (8)(四)利用保险业务程序、免赔条款加以制约 (9)四、结束语 (10)参考文献 (11)浅析保险投保人诚信缺失问题一、投保人诚信缺失表现“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是由保监会于2013年初首次提出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而其精髓主要体现在“信”字上。

浅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37832

浅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37832

浅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当事人和关系人之间应该尽最大的诚信和善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律体系中的发展,但是最大诚信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一定的区别,两者的地位不一样,适用的规则也不一样。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所在。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告知义务、保证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从法律理论上说,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的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诚信原则包括“善意”、“诚实”和“信用”三方面的含义。

“善意”要求当事人在其行为中不能存有损人利己的心理,也不能放任自己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诚实”要求当事人在其行为中实事求是,以诚相待,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信用”指当事人在其行为中讲信誉、守诺言,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对于保险活动中诚实信用的要求远远大于其他民事活动,故保险合同又被称为最大诚实信用合同。

保险法要求保险活动以最大诚信为基本原则。

(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即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履行的义务1、告知所谓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是指在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的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投保人一般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了解的比保险人清楚得多,为了便于保险人估算保险危险以确定承保和否及保险费率,需要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将保险标的的状况、保险利益的大小、危险程度以及一切关系到保险人是否愿意接受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高低所需了解的有关主要情况向保险人如实陈述,不得欺诈、隐瞒、漏报或假报。

保险诚信建设--诚信展业

保险诚信建设--诚信展业

保险诚信建设--诚信展业保险诚信建设--诚信展业保险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它直接涉及到人们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

保险公司具有承保风险的能力和责任,但是由于行业特殊性和信息不对称,有些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不诚信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保险诚信建设是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之道,只有建立起良好的信用体系和诚信文化,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保险诚信建设首先要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监管机制。

各个保险公司要自觉遵守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严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诱导销售等不良行为。

同时,要建立起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监督销售人员诚信展业,对不诚信行为进行严惩。

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诚信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员工的诚信教育与培训。

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是直接与消费者接触的重要环节,他们的诚信水平直接影响着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度。

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的宣传,使每个员工都深入理解保险的本质和使命,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

同时,要对销售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销售技巧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

此外,保险市场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起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保险产品是复杂的金融产品,许多消费者对保险的了解有限,容易受到误导和不符合自身需求的推销。

因此,保险公司要在产品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做到真实、明确地向消费者介绍保险产品的性质、风险和责任等,不得隐瞒重要信息或者使用虚假宣传手法。

同时,要建立起完善的客户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保险诚信建设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保险行业是一个涉及广泛的产业,需要各个环节的通力合作和互相支持。

政府部门要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完善法律体系,加大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

媒体要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督和曝光,报道保险行业的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引导消费者正确理性看待保险。

保险行业的诚信缺失问题

保险行业的诚信缺失问题

保险行业的诚信缺失问题近年来,保险行业的诚信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深思。

保险本应是一个安全和公正的行业,但是一些缺乏诚信的行为却给投保人和整个行业带来了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原因和解决办法等方面来探讨保险行业的诚信问题。

一、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1.虚假宣传:一些保险公司为了吸引投保人,往往夸大保险产品的保障能力,故意模糊条款,以致在理赔时投保人遭遇困境。

虚假宣传不仅误导了消费者的选择,也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声誉。

2.推销陷阱:为了提高销售业绩,一些保险代理人和销售人员往往以隐瞒或者歪曲真相的方式向投保人推销保险产品。

他们往往利用投保人对保险知识的薄弱来达到自己的利益,使投保人购买不符合其需求的保险产品。

3.不诚信的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拖延、推脱责任的行为。

他们为了降低赔付成本,可能会故意找一些无关的条款来拒绝或者延迟赔付。

这不仅给投保人带来经济损失,也破坏了保险行业的形象。

二、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1.利益驱动:保险行业的特性决定了其盈利方式与规模相关。

一些保险从业人员盲目追求业绩和利润,将自己的个人利益置于业务诚信之上,导致出现一些不择手段手段。

2.监管不到位:保险行业的监管体系存在一定的漏洞,不仅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手段也相对滞后,无法有效遏制不诚信行为的发生。

3.行业竞争激烈:保险行业竞争激烈,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保险代理人,都在争相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

一些企业和从业人员为了保住市场份额,可能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导致丧失了对客户和行业的诚信。

三、解决保险行业诚信缺失问题的建议1.加强行业自律:保险行业应建立更加完善的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标准,强化自律监管,严惩不诚信行为。

同时,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应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

2.加强监管力度: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不诚信行为。

诚信是保险立业之本

诚信是保险立业之本

诚信是保险立业之本诚信一词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常用的,它不仅是人们行为的准则,更是人际交往中最重要的一项素质之一。

对于传统保险企业来说,诚信更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诚信正是保险立业之本。

保险,作为一项关乎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一直被誉为“暖心行业”。

保险行业是以“轻资产”为主体的服务业,其核心是以保险公司为服务主体,通过业务建构与互为责任之间的责任链条,实现风险转移、风险管理、风险承担的目的。

然而,保险公司所经营的是风险,在保险传统业务中,保险公司需要充分考虑风险、保险行业特殊的决策模式以及保险行业利润权责责任等问题,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自己企业文化的构造完全和文化的监督。

在保险的日常工作中,保险公司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精神,诚信才是其保险立业之本。

首先,保险行业是一项风险业务,需要保证的是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传统保险行业中,保险公司需要充分评估其所承担的风险,对风险进行量化评估和处理。

同时,保险公司应该具备高度的信誉和声誉,良好的信誉是保险公司长久生存的基础。

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始终坚持诚信经营,秉承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业务操作,保证与客户之间的诚信合作和交易。

其次,保险公司要维护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和公正市场竞争。

保险公司是一家服务企业,其业务的开展对于社会和客户有着深远的影响。

为了维护保险行业的公正市场竞争与稳定发展,保险公司应建立起保险销售和服务的良好制度和规范,明确责任,保障客户权益,防范风险。

当今保险市场强调“客户至上”,保险公司为了满足更多顾客的需求,采取多样化和灵活性策略,以谋求保险销售额的提升。

但是,保险公司千万不要过度追求利润,否则,可能会偏离保险行业的本质,失去顾客的信任。

应该考虑到客户的现实需求、承受能力和合理预期,避免对客户降低理赔赔付率和赚取高额保费的不正当竞争。

最后,保险公司要以诚信为代表的企业文化为支撑,始终维护企业声誉,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浅谈我国保险诚信体系的建设

浅谈我国保险诚信体系的建设

浅谈我国保险诚信体系的建设【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在我国经历着快速发展的春天,蕴藏着巨大的市场潜力。

然而诚信缺失使得保险业的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瓶颈。

保险诚信是保险业发展重要的无形资产,同时也是保险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建立健全保险诚信体系,强化保险诚信文化与诚信制度以及法律制度建设,将对我国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积极作用。

【关键词】保险企业,诚信缺失,保险诚信体系建设众所周知,保险企业是经营风险、经营信用的特殊行业,负债经营是保险业的基本特征,保险商品具有隐形性和抽象性,保险合同又具有射幸性的特点。

因此,在保险经营中,诚信显得尤为重要。

如果没有诚信,公众就会丧失对保险业的信心,从而动摇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所以说,良好的信用是保险业的生命线,但目前诚信问题却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桎梏。

保险诚信缺失并不是孤立的现象,我国整体上诚信缺位具有普遍性,目前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企业、个人的信用意识,信用需求和信用观念都十分淡薄,信用商品化程度不高,建立社会信用的基础薄弱。

很多人对信用的理解和认识仍停留在道德层面上,认为信用是衡量个人品德的道德标准。

一、保险业诚信问题存在的现状及整体表现据2001年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监测中心在全国的调查结果表明:国内老百姓认可国内保险公司的不到10%,只有6%左右的人认为国内保险公司诚信较好,70%的人认为诚信一般,14%的人认为诚信很差。

保险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朝阳行业,然而保险诚信问题一直是制约保险业发展的致命伤。

其整体表现为:(一)保险供给者诚信缺失的表现由于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发展初期,为扩大业务规模,争取市场份额,各保险公司展开激烈的竞争,使得整个保险业处于一种粗放型发展模式中。

有些保险代理人出于利益的驱动,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模糊保单条款,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和信誉,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制度分析

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制度分析

内容提要:诚信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中,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

目前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体现于保险供给者、中介者及消费者,保险诚信缺失的根源在于制度的缺陷,使保险市场交易中的诚信行为难以有效的保证和扩展。

诚信缺失的影响及诚信的意义,说明应该建立、健全诚信制度。

为保证保险业持续、健康地发展,应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健全的诚信法律制度;培育诚信理念,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健全保险监管机制,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

诚信概念源于道德伦理领域,又在商品经济的产生与发展中不断丰富和扩展,成为经济范畴中的一个重要理念。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诚信被视为道德伦理准则,是对行为的规范要求,是内在诚实品德与外在不欺诈行为的统一。

而按照经济学的视角,诚信作为经济主体间交往行为的规则及制度,既是道德规范的选择,又是一种经济利益的选择。

诚信是经济主体间在长期博弈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规则,它内化为市场交易准则和秩序,外化为法律法规等制度。

在保险业的发展中,诚信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中,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

一、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及其根源分析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诚实信用的举动,都会导致保险交易受阻,进而影响保险服务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目前,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不仅体现于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人,还体现于保险中介人。

1.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

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如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偿付能力及发展状况、参加保险后能够获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保险代理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使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一些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给回扣、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对保险代理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有一些保险公司误导甚至唆使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危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向保险监管机关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等。

关于保险业存在的诚信问题及对策思考

关于保险业存在的诚信问题及对策思考
学,2012. [2] 陈 妍. 公 共 医 疗 保 障 基 金 筹 资 机 制 研 究[D]. 天 津: 南 开 大
关键词: 革开放几十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出现 了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问题,主要体现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 平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增大等方面。而这些问题导致社会民众在生病 时,并不是人人都能看得起病。人们购买保险一是为自己增加一份保 障,二是通过保险分担疾病风险。保险意识在不断增强,人们更加依赖 保险,但诚信缺失问题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一下几方面: 1. 保险代理人肆意夸大保险力度 保险代理人也称业务员。随着保险行业在中国内地发展迅速,品牌 公司、合资公司、新兴公司层出不穷,也让投保人目不暇接,不知道如 何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大部分投保人选择购买保险的依据是通过保险 代理人的介绍,也有通过自己对不同保险公司的印象购买保险的。但事 实是,业务员的行为中也存在诚信缺失问题,为了拿到提成,恶意隐瞒 合同的重要信息,夸大保险责任,私自像投保人承诺并不存在的高额回 报,从而误导投保人签保险合同。出现此类问题的原因是,业务员与保 险公司之间并没有正式的用工合同签订,也没有对其明确的责任监管, 所以业务员即使 “吹嘘”保险力度,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2. 保险行业 “三假” 问题 假保单、假费用、假赔案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今 年初,中央电视台报道了携程网的 “保单门” 事件,使得假保单问 题一下子成为公众的焦点。其次是假费用问题,这也是造成我国保 险中介业务 “突飞猛进” 的原因之一。最突出的是假手续费,明明 是直销的业务,但为了获得更高的费用,就将其 “变性处理”,联 系中介机构 “走账”,将直销改为代理,后来更加简化为自己弄几 个代理证,直接对其操作。就假赔案现象来说,内因也是造成其现 象产生的一个关键因素,必定与 “内鬼” 里应外合,可以做到瞒天 过海,无形中造成假赔案现象长期存在甚至愈演愈烈。 “三假” 问 题依然成为我国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绊脚石。 3. 惜赔现象屡禁不止 所谓惜赔,是指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出险后,在不存在正当拒赔 理由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手段试图逃避责任。在投保人理赔保险出 单时,保险公司嫌弃 保 险 手 续 繁 琐, 对 投 保 人 理 赔 保 险 服 务 不 到 位,从而导致在客户中存在不良影响,致使 “投保易,理赔难” 的 恶劣印象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4. 投保人骗保现象时候发生 骗保的意思骗取医保资金,主要通过医生和病人之间内外勾结 达到目的,通俗的讲,病人是演的,诊断是假的,病房是空的。医 院违规多收费用、替换项目多收费、分解住院或者医务人员虚构就 诊记录、参保人伪造医疗票据、持多张医保卡重复开药等方式已然 成为骗保的典型手法。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任何套取基 金的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 二、针对保险业诚信建设的思考

浅析我国保险信用缺失的根源

浅析我国保险信用缺失的根源

浅析我国保险信用缺失的根源作者:谢玉燕来源:《商情》2011年第27期摘要: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本文拟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内容、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诚信缺失现象及立法思考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保险信用缺失诚信原则一、我国保险信用缺失的现状保险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保险经营活动中,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础,在法律的框架和市场经济的原则之下,体现职业道德,保证保险合同得以履行的一种行为规范。

保险信用体系是指通过法律调整、制度建设、道德规范和社会监督等手段对保险监管者信用、保险主体信用及业外信用在保险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而形成的保险信用的完整体系。

保险信用既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自身的特点。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经营信用的特殊行业,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基础,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前提,决定着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

目前,保险业的社会信誉状况不容乐观,从内部管理上看,数据真实性问题比较突出;从业务开展过程看,保险从业人员误导、欺诈客户的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

主要表现在:1.造假问题屡见不鲜。

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

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

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

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

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

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

中国保险业的十大不诚信行为

中国保险业的十大不诚信行为

中国保险业的十大不诚信行为一、索赔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原始资料,拒赔也不退还资料。

索赔时,需要提供提交索赔资料这是合理要求,全保险公司将保险人的原始资料全部收走,在很多情况下并不退还,即使被保险人被拒赔。

隐患:被被保险人一旦与保险公司产生争议,或拒赔案件重新摘到索赔证据或理由,将面临无法重新索赔,即使到法院诉讼也会面临无法提供证据的境地。

更为重要的是,保险公司掌握全部的索赔资料,如果需要,就能够在证据上随意修改和补充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对消费者后患无穷。

对策:监管部门应介入,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被保险人要有证据保护意识,没有达成满意结果之前,要尽量保留原始证据;如遭拒赔,除需据理力争外,最低也要拿回自己的索赔资料。

事实上,保险公司理赔时只需要与原件核对后留下复印件即可。

二、是否及时报案由保险公司自己说了算。

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以后及时报案,但却不给被保险人留任何已报案的凭证,一旦双方就是否报案发生争议,吃亏的往往是被保险人。

特别是报案时保险公司就当场拒绝立案的案件,被保险人一旦以后找到索赔依据,再向其索赔时将面临保险公司以未及时报案之理由而拒赔。

隐患:如果未留下及时报案凭证,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及时报案义务,将面临拒赔的风险。

对策:如遭到保险公司第一时间拒赔,不要轻信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应强力要求保险公司的接线人员办理立案登记,并在事后要求保险公司出具已及时立案的凭证,如果对索赔理由有疑义,应在咨询专业人士后再来确定案件的走向。

三、接收资料不打收条,即使打收条也不加盖公章。

收人东西要打收条,天经地义。

但在目前保险索赔过程中,普遍存在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的索赔资料收走却不打收条的现象,有的即使打收条也只是由经办人员签字,并不加盖公章。

隐患: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被保险人进行投诉或到法院打官司是需要证据的,一旦保险公司将资料丢失或不承认收过资料,被保险人将面临无法证明的危险,导致被保险人上告无门。

对策:无论将资料交给任何人,都要他打收条,最好要求保险公司加盖公章;四、现场查勘资料只有经办人员签字,不出示任何委托书或加盖公章。

分析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分析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分析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摘要]保险业以“最大诚信”为基本原则,是一个以诚信为根本的和业。

诚实信用是整个保险业的生命线,也是保险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制胜法宝。

只有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诚信建设,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才能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中国保险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保持发展后颈,才能最终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的宏伟战略。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社会信用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保险合同关系属于民商事法律关系,自然也必须守诚信刚。

保险最大诚信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

但这一原则的理论阐述和现实的实践活动存在差异。

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

不和谐的原因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背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其中之一就是市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就是诚信有为、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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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诚信问题浅析
一、诚信对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诚信是保险业发展的动力之源、兴业之本,是保险业生存与发展的必然选择。

对保险业来说没有诚信就不可能有良好的形象,就会失去市场的生命力,也就不可能实现持续发展、做大、做强、做优目标。

首先,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客观要求。

保险公司的信誉度、精细化的服务、良好的品牌,是群众购买保险产品首要考虑因素,保险公司只有用心经营、讲求信誉,才能有效增强客户购买力。

其次,诚信是保险公司实现业务发展的利器。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诚信已成为保险公司抢占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保险公司只有注重诚信品牌的建设,才能赢得社会的信任。

第三,诚信是激活保险市场发展信心的源动力。

只有坚持不懈的做好诚信服务,讲求职业道德,才能不断赢得回头客,实现保险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保险业诚信现状分析
1.保险企业的责任感和信誉度缺乏保证。

众多保险机构经营思想上存在重展业、轻理赔;重保费、轻管理的现象,给社会造成了投保容易理赔难的不良印象。

很多代理人为了扩大业务量,保前服务十分周到,甚至往往片面扩大保险产品的作用。

一旦投保之后,服务质量随之下降。

尤其是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索赔困难重重。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保险行业的信誉,使社会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逐步降低。

2.保险企业内部控制不完善。

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问题十分严重, 帐外帐、小金库、假赔案现象仍然存在,无证展业现象还十分普遍。

同时保险公司缺乏信用记录和报告机制,经营缺乏透明度, 消费者根本无从考查保险人的赔( 给) 付能力、资产质量、经营状况、风险管理、发展前景等与信用相关的资料, 很难对公司进行资信评估。

3.保险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保险公司往往注重对其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 而忽略诚信意识和职业道德的教育,造成从业过程中,误导、诋毁、任职不规范等现象普遍。

4.保险市场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等恶性竞争问题突出。

非法设立机构的现象时有发生, 违规参加投标及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投保的现象有所抬头, 超范围跨区经营出现新苗头, 无据宣传、误导保户又有新表现, 中介机构变相洗钱现象也初露端倪。

5.保险法律法规滞后。

现有的《保险法》只是提出了最大诚信原则,信用方面涉及较少,有关信用规范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非常欠缺。

使得保险信用难以转化为法律力量。

6. 存在道德风险问题。

有的投保人投保动机不纯,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带病投保骗取保险金。

更有甚者, 还存在代理人与投保人合谋欺诈保险公司等现象。

三、保险业诚信缺失的原因
1.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在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对市场参与者的失信行径进行谴责,与之相适应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不完善,信用意识淡漠,诚信责任不强。

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了利己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
目前, 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有所进展, 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和不完善。

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 有些问题直指诚信, 如一方给回佣,而另一方不给, 则不给一方的客户就会逃走, 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损失, 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

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 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

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0%,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
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

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

4. 保险交易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诚信建设问题是一个难题。

首先,对于保险人而言,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广泛且复杂的保险标的,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最为清楚;因此,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对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难以理解与掌控,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难以了解。

所以信息对称与否是客观上影响保险诚信建设的关键。

四、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规范信用管理体系
首先, 完善保险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建立了解和评价客户资信和风险情况的机制。

通过信用信息的采集、跟踪和管理, 对公司承保理赔过程中不诚信问题实行有效监控,切实提高信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其次,要全方位完善保险业内部制度建设,尽快填补保险信用方面的立法空白,建立保险信用制度。

第三,要加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的制度建设,完善和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用制度约束规范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使他们在制度规定的范围之内,创造性地工作,为保险行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二)加强诚信教育,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
保险企业要加强对员工诚信意识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减少误导、诋毁、任职不规范等现象的发生。

同时政府应当把诚信环境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工作中来,借助教育培训等力量做好保险知识普及工作,推进保险机构信用等级制度建设。

(三)发展保险信用中介机构
要积极发展我国的信用评级事业, 建立保险信用评价体系, 与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力量一起, 共同对保险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行量化评估, 使消费者最大限度地了解各公司的信用状况, 积极参加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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