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王幼柏婚姻律师团队:婚姻法与民法典的区别:不知道买房的那些事,会让你吃大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全文逐条新旧对比及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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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第一部分基本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共有91条,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体例,主要分为一般规定(5条)、结婚(17条)、夫妻关系(16条)、父母子女关系(23条)、离婚(29条)、附则(1条)六个部分。
该司法解释并未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收养的规定。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保留原规定的条款有17条,无实质修订的条款有57条,有实质修改的条款有16条,还有一条是附则,是解释的施行时间。
总体而言,《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大部分内容汇集自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子女抚养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等内容。
第二部分主要修改////(一)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方面1. 删除了多处“一年”期间的规定(1)删除了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确认婚姻无效须在“一年”内提出申请的规定。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无效是当事人缔结婚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后果,是公权力对私法自治的评价,理应不受诉讼时效制度规制。
因此,《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此一年期间规定。
(2)删除请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法律常识:对于房产分割,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处理。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新婚姻法对于房产是如何规定的法律常识:新《婚姻法》目前已失效,民法典对于房产的规定具体是:1、对于一方个人财产所得的房产,由其个人享有一般不予分割,另有约定的除外;2、双方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享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一)新婚姻法,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广州王幼柏离婚律师团队:夫妻共同财产之婚前买房与婚后买房的房产权归属区别
广州王幼柏离婚律师团队:夫妻共同财产之婚前买房与婚后买房的房产权归属区别作者:陈秋娟律师,广州王幼柏律师离婚律师团队核心成员,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
做婚姻案件久了,发现有些现象很有意思,是很耐人寻味的。
日常生活中,有人觉得买房杠杆过高,会让人没安全感,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人觉得只有高杠杆才能给人安全感,这一点适用于不同情境下的男女。
有许多女孩子反馈,她们的男朋友会在婚前借款买房或按揭贷款买房。
有一咨询者小琳,坐标某三线小城市,与男友阿明大学期间相识相恋,至今已三年有余,挨过了毕业季、分手季,最终走到谈婚论嫁的阶段。
此时小琳提议,因双方各自工作了两年,也有一些积蓄,可以凑出首付买一套房。
阿明回家后,与父母商议。
母亲说,你们小年轻,积蓄不多,就留着结婚和生活,我和你爸可以先借给你们50W,先给你们买一套婚房,让小琳出一点装修款就可以了,首付三成,剩下的贷款,你们婚后也有点压力,工作也更有动力,房子你先去看,到时候我跟你爸一起去付款。
三个月后,阿明跟小琳说了此事,还拿了房屋买卖合同给小琳看,小琳非常感动,便兴冲冲嫁与阿明。
婚后,阿明月入7K,房子月供4K,还要给父母生活费等其他开销,小琳每月5K的工资全部付诸于家庭。
小琳在生育孩子之后,慢慢体态走样,面如黄花。
婚后3年,事业上了轨道的阿明,竟然出轨了单位一实习生。
此种情况下,因为小琳婚后的收入、婚前的积蓄都用于房屋装修或婚后家庭开销,婚前阿明父母借款给他买的房子只写了阿明一个人的名字,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属于阿明的个人婚前财产,此时的小琳只能分割到该房产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但根据计算公示计算,该部分价值少的可怜,面对这样一个数值,小琳不禁泪如雨下。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其实是非常多的,说白了,阿明结婚时是在用高杠杆来对冲婚姻生活的不确定性,降低离婚的风险,万一女方不能生育或自己被喜当爹都能降低离婚成本。
此种情况下,若女方发现,男方则美其名曰,想早点给你一个家,所有压力我一个人扛…此时,如果糊涂一点的傻女孩则可能如小琳般感天动地,兴冲冲地嫁与他,有些积蓄的,还会负责房屋装修、家电。
王幼柏原创:【评析】2018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准予离婚的全部标准
【评析】2018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准予离婚的全部标准核心内容:2018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准予离婚的标准是什么?天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广州电视台婚姻家事团队首席律师王幼柏律师就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离婚诉讼实践,给各位详细介绍并逐一评析。
我国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判决夫妻双方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依据。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司法实践经验归纳为“五看”:一看婚姻基础怎么样;二看婚后感情如何;三看离婚的原因;四看婚姻现状;五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法院真的会按照这“五个看”去判断一段婚姻是否感情破裂吗?我想说的是,朋友,你太天真了。
通过我们团队(广州王幼柏律师团队)近三四年办理的一千多件离婚案的总结,如果不是通过专业律师丰富的调解经验和诉讼技巧,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依据的标准是比较机械的,主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小的。
因此,不聘请专业婚姻律师,想第一次起诉离婚,达到脱离苦海的目的,机会还是不大。
下文,为便于大家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本律师进行了全部归纳总结,并逐一梳理评析: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如果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则构成重婚。
据我们团队(广州王幼柏律师团队)近几年办理的一千多件离婚案统计,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案件,占所有离婚案中的一半以上。
但婚外情必须要达到了非法同居和重婚的程度,法院据此才可以判决离婚,如果婚外情是一夜情、通奸、嫖娼,法院并不必然判决离婚。
很多人认为,只要我有对方的婚外情证据,就可以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且要求对方少分财产,甚至让对方净身出户。
现在想想,是否太天真!而在现实生活中,要证明对方是持续、稳定地和别的异性共同居住,是何其之难呀!这也是本律师一直强烈呼吁我国婚姻法立法需要修改的地方。
2011新婚姻法—解剖
防火、防盗、防老公—婚外恋
新《婚姻法》不得不让女人要注意,那就是一 旦老公有了婚外恋并离婚,如果房子是男人结婚 前买的,如果月供妻子有付出,得到了部分赔偿。 那么这时候离婚的女人仍然会很惨,人老珠黄, 说不定还带个孩子,最后连个窝都没有。怎一个 惨字了得!
婚姻与保险
广东分公司教育培训部 2011.8.28
《婚姻法》出台前、后社会现象
《婚姻法》关键词解释 《婚姻法》与保险 《婚姻法》请通知您最关心的人
我想要“离婚”
一个富翁要给太太买生日礼物,问“你是 想要一条船呢还是想要一辆直升飞机呢?”
太太想了想,“我什么都不要,我想离 婚。”
富翁愣了一下,说:
《婚姻法》关键词解释
《婚姻法》与保险 《婚姻法》请紧急通知您最关心的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8月12上午10时发布《婚姻法》司 法解释(三),共19条。8月13日起正式实施。
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 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
第一条:现在大部分是独生子女,且在中国基本上是男方 买房,即使女方买房,男方也很少愿意入赘女方!更何况房 子多了未来会受各种政策影响!隐患很多!而第二、三条都 可能会影响到婚姻感情问题!
为老婆购买足额的人寿保险
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虽然照顾到了财产的 私有,但是却忽略了承担更多家庭责任的 女性利益!尤其是那些舍弃自我事业发展, 全心全意投入到家庭责任当中的全职太太 们!
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 婚时不进行分配;
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律师团队:郑元朝律师-婚姻法百坑系列(七)
婚姻法百坑系列(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回来的财产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未必,这样的操作居然可以让配偶分文未得!在很多人的观念里认为,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就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遗产,而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所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诚然,婚姻法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于是,有些人即便是夫妻感情破裂也拖着不离婚,目的就是为了等被继承人去世,其配偶继承遗产后,将配偶继承取得的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这种做法貌似“合乎道理”。
如果贸然离婚了,遗产还没有继承,则相当于白白损失了这部分财产。
但从我们律师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似乎过于天真。
在这里要非常抱歉地告诉大家一个残酷的事实:无论何时离婚,无论是否有发生继承,都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话不多说,直接揭晓答案。
➢被继承人已经去世,但继承人迟迟不愿意办理继承,在遗产没有实际分割前,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迟迟没有去办理继承手续,那在法律上就处于继承人共有的状态,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
在广州地区宅基地使用权证一般来说都登记在老一辈名下,在老一辈去世后,宅基地使用权证并不能办理更名或过户手续,只能在村委备案登记,导致本应该继承的财产,在法律层面上没有继承,那么就没有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还有一些情况是,本来应可以办理继承手续的,但夫妻一方为了不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意拖着不办理继承手续。
因此,在未办理合法手续将遗产继承至夫妻一方名下时,仍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取得的遗产,未必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还有两种例外的情形:情形一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指定配偶一方继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律师团队: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实际应用与案例
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律师团队: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实际应用与案例作者:陈绮雯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离婚律师团队核心成员,专注婚姻家事领域2020年09月09日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为了贯彻实施民法典,进一步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除探索婚期辅导教育课程外,将颁证仪式引入结婚登记流程并实现颁证常态化,通过引导婚姻当事人宣读结婚誓言、领取结婚证,在庄重神圣的仪式中宣告婚姻缔结,让当事人感悟铭记婚姻家庭蕴含的责任担当。
还记得在民政局领证结婚时的结婚誓言吗?“我们自愿结为夫妻,从今天开始,我们将共同肩负起婚姻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上孝敬父母,下教子女,互敬互爱,互信互勉,互谅互让,相濡以沫,钟爱一生!今后,无论顺境还是逆境,无论富有还是贫穷,无论健康还是疾病,无论青春还是年老,我们都风雨同舟,患难与共,同甘共苦,成为终生的伴侣!我们要坚守今天的誓言,我们一定能够坚守今天的誓言!”还记得当时两人携手步入婚姻殿堂的海誓山盟吗?互相许诺相爱一辈子,互相扶持,照顾一生一世,就这样携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那么,亲爱的你,为了心爱的TA,如何能够兑现照顾其一辈子的诺言?有人说,我可以用一辈子的时间来践行诺言;也有人说,我可以给她买房买车,让她衣食无忧......笔者认为,最踏实最浪漫的做法,是实实在在地许给对方一辈子的安稳,引申至法律,则可以为心爱的TA设立居住权,以此来兑现诺言。
现实生活中,出现有即使双方离婚,也允许一方可以继续在另一方房产居住的情形,譬如小黄和小梁的案例。
婚前小梁努力打拼相继在广州买下了A、B两套房产,两套房产均带有学位,住房附近名校云集,教育资源丰富,交通亦十分方便,有了住房的小梁对生活更加向往。
在一次聚会的机缘巧合之下,小梁与小黄相识,两人一见钟情,了解一段时间后便领证结婚。
婚后的日子亦过得幸福甜蜜。
不久后,小黄怀孕并顺利育下了儿子。
随着儿子的出生,为了方便照顾儿子,小黄和小梁开始分房居住,两人亦为养育孩子的方式产生了分歧,逐渐亦影响了夫妻感情,这段婚姻亦无顺利走下去。
离婚房产分割常见情形和处理方法大全 实务难点突破(二)
离婚房产分割常见情形和处理方法大全+实务难点突破(二)房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非常常见的问题,也是老百姓和专业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
本律师从我国《婚姻法》出发,结合司法实践,分别从父母出资购房、婚前和婚后购房、恋爱或同居期间购房、继承或赠与房产、借他人名义购房和家庭成员共同建房等六个方面解读离婚时房产的处理方法和实务难点突破。
考虑到篇幅,本律师将陆续分六期推出,上期我先给大家讲了第一期,即父母出资购房在子女离婚时的处理方法和实务难点突破,今天我给大家讲第二期,婚前和婚后购房在离婚时的处理方法和实务难点突破。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下文我把婚前婚后购房的不同情形共分为四大类,11小类,逐一给大家解析:一、婚前买房,且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4种情形)1、婚前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王幼柏律师解答: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产应当认定为房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该房产。
婚前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的房产,属于登记方在结婚之前就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因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房产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实务难点突破:该类型房产在离婚分割时,有朋友经常会问到以下几种情况如何处理的问题:该类型房产,如果是婚后取得的房产证,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本律师认为,该类型房产是一方在婚前用其个人财产购买的,虽然房产证的取得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类型房产不过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物质形态上的转化即由动产货币转化为不动产房屋,因此,该类型房产仍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故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该类型房产,如果在婚后出售,房屋增值部分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本律师认为,该类型房产的增值是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所造成,属于自然增值,只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而已,在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按照物权的基本法理,原物产生的孽息当然归属于原物所有人个人所有。
广州王幼柏婚姻律师团队:离婚没有真假之分!
擦亮双眼,离婚无真假!作者:梁家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成员,广州王幼柏律师团队核心成员,专注婚姻家事领域离婚真的会有真假之分吗?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多多少少都会听说过有夫妻为了减少购房首付、逃税避税、多获取拆迁补偿款等目的而假离婚,目的达成之后再复婚。
不仅是假离婚,因为限购政策等原因,甚至还有人动了假结婚的念头。
很多人认为假离婚没什么风险,夫妻之间签订复婚协议就可以万无一失。
但是从法律上的角度来看,一旦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便不复存在。
而且民法典第183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恢复婚姻关系建立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但凡一方反悔,就不可能单方面强行恢复婚姻关系,复婚协议中对于双方应于何时前往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约定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既然复婚协议不能让双方恢复婚姻关系,那么通过利用假离婚手段从而达到某种目的的行为,其法律效力该如何认定呢?且看以下案例:小红和小明为同为某村村民,双方结婚后,小红利用婚前积蓄在小县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与儿子一起生活。
后得知村中土地即将被征收,两人随即商量以假离婚的方式去争取更多的补偿款,在拿到征收补偿款后就复婚。
随后双方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购买的房子归小明个人所有,孩子由小红携带抚养。
在“假离婚”之后,小明便外出务工。
当征收补偿款发放之后,小明却残忍地拒绝了小红的复婚请求,并且将房屋卖掉,拿着售房款和征收补偿款开始了新的婚姻生活。
小红在无可奈何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婚姻关系,并且认定离婚协议无效。
但是由于缺乏证实假离婚的证据,最终法院认定双方的婚姻关系已于登记离婚之日起解除,而且鉴于小明在离婚之后便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双方已无实际的夫妻生活,继而认定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无效力瑕疵,双方应予以遵守。
即使小明承认了假离婚的事实,法院也会认定双方的婚姻关系于登记离婚之日起解除。
婚姻法知识
婚姻法知识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唠唠婚姻法那些事儿。
这婚姻法啊,就像是爱情和婚姻的保护神,你可别小瞧它。
我有个朋友叫小丽,她曾经就吃过不懂婚姻法的亏。
小丽和她男朋友感情可好了,两个人甜甜蜜蜜的,就想着结婚。
结婚的时候啊,那也是风风光光的。
可是呢,他们当时没怎么在意财产这方面的事儿。
男方家里出了房子的首付,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的名字。
小丽就觉得,两个人都结婚了,还分什么你的我的呢。
结果啊,过了几年,两人感情出了问题,要离婚。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房子怎么分呢?按照婚姻法规定,如果是一方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房子的归属和补偿方式是有明确规定的。
小丽这才恍然大悟,要是早知道这些,当初就会多留个心眼儿了。
那婚姻法里关于财产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咱先说婚前财产。
就好比你自己婚前存的钱,买的房子,那这些都是你的个人财产,就像你自己种的一棵果树,结的果肯定首先是属于你的。
哪怕结了婚,这棵果树还是你的,别人不能随便来摘果子。
不过呢,如果婚后你对这个婚前财产有了新的经营或者投入,那就另当别论了。
比如说,你婚前买的房子,婚后两个人一起装修了,那这个装修的部分就是共同财产了。
这就像是你给这棵果树围了个漂亮的栅栏,这个栅栏就是两个人一起建的,就有对方的份儿了。
再说说婚后财产。
婚后的工资啊、奖金啊、投资收益啊,这些基本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像是两个人一起打工挣的钱,不管是谁挣得多,谁挣得少,都放在一个共同的口袋里。
你想啊,如果一方在外面辛苦打拼,另一方在家里操持家务,虽然看起来直接挣钱的是外面打拼的那一个,但家里的那个也为这个家付出了很多呀,所以这些钱都是共同的财产,要共同支配。
还有一种情况很重要,就是关于夫妻之间的债务。
比如说,男方在外面私自借了很多钱,没有跟女方商量,那这个债务女方要不要承担呢?这得看情况。
如果这个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像男方借钱是为了给家里买个车,那这就是共同债务,女方就得一起承担。
可要是男方借钱是为了自己赌博或者干些违法的事儿,那女方就不用承担这个债务。
【民法典系列】民法典新修亮点解读(上)-哔哩哔哩
【民法典系列】民法典新修亮点解读(上)-哔哩哔哩【民法典系列】民法典新修亮点解读(上)概述:民法典新修亮点主要包括婚姻家庭、财产、继承、侵权责任、合同等方面的内容,本文将从婚姻家庭、财产、继承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婚姻家庭1.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经年同居夫妻商议一致,并经有关公证机关公证;对于无特殊情况下无法商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2.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为离婚后平分,但离婚后需要生活或者子女抚养的,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平分或者一方赋予另一方补偿。
3.夫妻财产管理:夫妻财产管理应当尊重各自的意愿,选择共同管理或者独立管理,但要注意遵守法律规定。
二、财产1.物权:规定“不动产登记”一书为不动产权属证明的主要依据;规定业主对其专有部份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知识产权:规定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
3.合同:规定“不得未经合同对价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则要求提前赊账”;为网络购物制定了明确的退货规定。
三、继承遗嘱继承的主要特点包括:公证遗嘱是最好的遗嘱形式;有较大的自由度;但是要避免去除法定继承人的权益,避免遗产流失。
总结:本文涉及的简要注释如下:1.离婚协议的签署方式及与人民法院的关系。
2.夫妻财产平分的基本原则及特殊情况处理。
3.夫妻财产管理方式选择规定、不动产登记、物权、知识产权及网络购物等合同法。
4.遗嘱继承的主要特点、公证遗嘱形式及自由度等方面。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年同居夫妻:指“夫妻”应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未通过结婚登记但已同居一年以上并具有夫妻关系的男女。
2.公证机关:指指定的公证机关,依照《公证法》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进行公证。
3.不动产登记:指以编制不动产权属证明为主要内容的行为。
4.同居:指男女双方自愿共同生活在一起,相互匡助、共同负担生活费用,享有家庭、财产等权利义务关系。
5.商议一致:指夫妻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商议到达一致的意见。
新婚姻法辩论赛整理
新婚姻法辩论赛整理争论的要点1,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否使女性的婚恋观有所改变?第一,妻子更被动。
女人在经济上更被动。
如今的职场,男人的工资普遍要比女人更高,所以,婚前买房大多是婆家和男性来承担。
如今,不仅逼得女人在家庭中越来越被动。
女人辛苦持家,生孩子,侍奉公婆,你不能有抱怨,还得担心哪里伺候不周,否则就下岗,下岗了也没赔偿啊。
最后年老色衰离了婚。
对不起,房子是人家男人婚前买的,没你份儿。
那婚后共同财产倒可以共享?但普通人家有多少婚后财产?大都培养孩子了。
也就是说,女人,你白当了几十年的保姆,白白陪睡了男人几十年。
妻子的地位,摆明了还不如职业小姐吗??第二,出轨率上升,尤其是男人出轨。
给第三者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这说明,男人出轨的代价会减小,为男人包二奶扫清了障碍,男人完全可以玩了白玩;就算离婚也没关系,不用跟妻子分房子,这势必会滋生越来越多的出轨男人。
个人认为,“给第三者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这条纯属扯淡,这可能吗,执行得了吗?这分明是挑起女人的战争。
男人给第三者的钱,通常没有借条或者证据的,同时,具体数目多少老婆也未必知道,再说了,要人家吃进去的吐出来,这容易吗?第三,离婚率上升。
正因为,男人出轨的代价变小,男人离婚的代价会减小:婚前男人自己买的房子归男人,婚前男人父母给其买的房子也归男人,离婚时女人没份。
同时,丈夫送给老婆的房子只要没过户就可以反悔,男人因为妻子不生孩子就可以合法离婚,这些都可能加深夫妻矛盾,从而导致离婚率将会大幅上升。
第四,生儿生女的父母压力一样大。
婚前房产归自己,这说明:女孩子有一个能付房子首付的父母是多么重要。
寒门难出贵子,寒门别想攀高枝,攀了高枝人家的财产也与你无关。
这逼得女方的父母也很有压力。
之前,生儿子的父母会觉得压力大,攒钱买房子娶媳妇而。
如今,女儿再也不是招商银行,则是建设银行。
生女儿的父母压力也变大了。
这种情况下,逼得女儿的父母也要掏钱赞助买房子。
你不知道广东高院会议纪要,王幼柏律师原创
你不知道广东高院会议纪要,王幼柏律师原创你不知道的广东高院的《会议纪要》: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司法解释对婚前一方出资并登记在己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处理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处理,没有加于解释并且,笔者找遍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没有此方面的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卿卿我我、谈婚论嫁的两个人,买房时往往不会想太多,一方出资而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形经常出现有的人就单纯的套用婚前财产说,认为该不动产为登记一方所有;有的人坚持赠与说,认为尽管是一方出资,但房产已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就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房产就是登记方的;有的人单纯认为谁出资谁所有,认为是出资方所有,而忽略了其他情况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真的遇到此情形,法院应当如何裁判呢?下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婚姻家事部主任王幼柏律师从自己办理的一个真实案例谈起:一、王幼柏律师办理真实案例介绍:李某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经过了几个月的恋爱,双方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XX年5月,李某单独出资90万,在广州市萝岗区购买一套房产,因为恋爱时双方感情比较好,当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银行贷款合同时,都以张某名义签订的房产证于XX年8月底办理下来,权属登记人为张某,张某为单独所有权人XX年元旦李某和张某登记结婚,双方于XX年8月生下一子婚后李某和张某经常因为家事琐事发生争吵,尤其是孩子出生以后,因为突然多了一个人需要照顾,两个人经常因为家务谁来承担及其他琐事而争吵不已,最后甚至发展到打架XX年9月,双方都不想继续这段婚姻,关于孩子抚养权,李某和张某协商一致,孩子由女方抚养,但对于离婚房产的归属问题,双方提出了截然不同的意见最后双方协商不成,李某委托本律师起诉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二、王幼柏律师评析:本律师认为,本案如单纯的套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是不适用的如果房产单纯归张某所有,对李某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该套房产不论是首付还是婚后还贷皆是由李某一人承担;如果房产归李某所有,那么对张某也不公平,因为房产毕竟还是登记在张某名下;考虑到双方结婚是真实自愿的,只是因为生活琐事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了公平起见,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处理方法应当是,按照离婚时房产的实际价值,扣除掉没有还清的贷款,由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补偿另外一方,没有还清的贷款由取得房产产权的一方继续还贷三、理论研讨1、关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的归属问题本案中,首付款为男方李某支付,婚后还贷部分也是李某承担,按照婚姻法解释第十条的原则,如果该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那么该房产应该归属于李某所有但本案的房产登记在女方张某名下,对此如何解释呢?李某认为,房产是归自己个人所有:自始至终,首付是自己所付,房贷是自己一人工资偿还,而张某为房子没有支付任何钱财;任何人不能因为婚姻获利虽然房产证名字为女方,但双方结婚时间很短,并且回头想想女方婚前是有目的性的,张某有骗婚的嫌疑,如张某以结婚为目的占用房屋,从而赚取财产,那就不符合婚姻法的宗旨,也是不公平公正的张某则认为,房产应该归自己个人所有:因为李某在婚前喜欢本人,所以出资首付登记在本人名下,这是李某婚前赠与行为,并且没有欺诈、胁迫之情形,完全是李某个人自愿做出的行为;本人和李某交往不存在骗婚的情形,完全是彼此喜欢才结婚婚后只是因为家庭琐事导致感情破裂因此,房产应该归属本人所有双方为此各执一词本律师认为,此房产虽然登记在张某名下,但是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且李某出资时,并没有书写赠与合同或者公证其赠与行为,张某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该房产归属于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出于公平公正考虑,该房产考虑为夫妻共同财产适宜其实,关于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XX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情况作出了明确批复《会议纪要》之“关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的问题65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该《会议纪要》认为此种情况的不动产,在离婚时不应只归一方所有,而应归双方共同所有笔者认为,该解释弥补了《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有关房产归属的空缺规定,并且是我省高院的规定,完全可以在广东省范围内的司法实践中适用2、房产婚后还贷部分的财产划分问题因为李某和张某已经结婚,尽管婚后还贷完全是李某承担,但不影响其还贷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事实,因此本律师认为,婚后还贷部分应该按照双方共同财产分割看待,视为夫妻共同还贷,而按揭贷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四、判决结果最后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男方拥有房产产权,剩余贷款归男方归还,男方按照房产共有各半的分割原则,给女方经济补偿五、经验总结和建议从本案来看,张某和李某的想法都有极端该案的正确判决得益于法院充分调查取证和吸取了广东省高院《会议纪要》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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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集原创作者:王幼柏律师,⼴东天穗律师事务所⾼级合伙⼈,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州电视台婚姻家事团队⾸席律师暨法治频道法律顾问3、⼀⽅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名下,双⽅分⼿时,房产如何分割?王幼柏律师解答:如果恋爱或者同居期间,⼀⽅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名下,从我国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的⾓度分析,则双⽅在该房屋所有权上就是共有关系,房产属于双⽅共有。
由于两⼈尚未结婚,不构成婚姻家庭关系,根据《物权法》第⼀百零三条的规定:“共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因此,在两⼈事先没有约定房⼦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应当属于按份共有。
当双⽅分⼿即共有关系终⽌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般法院按照以下两⽅⾯考虑:⼀是如果双⽅有协议的,⾸先按协议处理;⼆是如果双⽅没有协议的,在房产的具体分割上,应根据双⽅对取得房产贡献的⼤⼩,主要是出资额来决定各⾃份额,同时适当考虑照顾共有⼈⽣产、⽣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确定房屋的产权归属为⼀⽅所有,并由取得产权的⼀⽅给予对⽅相应的补偿⾦。
补偿⾦额的多少,法院有⼀定的⾃由裁量权,各地法院在判决中可能有所偏差。
上海市⾼级⼈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恋爱期间共同购房⼀⽅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共有。
双⽅终⽌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
共有关系终⽌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对共有财产的贡献⼤⼩,适当照顾共有⼈⽣产、⽣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的份额般以10%~30%的份额为宜。
”实务难点突破:既然房产登记在双⽅名下,能否认为是出资⽅将房产的⼀半赠与另⼀⽅?现实⽣活中,恋⼈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相互赠送礼物是很正常的现象。
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律师团队:如何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
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律师团队:如何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作者:冯炯恒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离婚律师团队,专注于婚姻家事与离婚案件今日,笔者又收到很多当事人的咨询,居多是关于婚前买房的问题:有的问该如何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有的问婚前买房应该登记在谁的名下?那么,在婚前买房该如何买,该登记在谁名下才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呢?笔者将列举以下比较有代表性的例子,与大家共同分享。
客户背景:小A是高富帅一枚,家财万贯,年纪轻轻家里就出钱为他购置了多套房产,其中有贷款买的也有全款买的,房产全部登记在小A一人名下,现在小A正打算结婚。
问:冯律师,是不是我婚前买的房子都是我的个人财产呀?我要怎么做才能把我婚前的家族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有所区分?答: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所以说在婚前购买的房产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其中对于全款购买的房子,完全属于婚前财产是没有争议的。
但对于未还清贷款的房产,若在婚后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那么配偶便会享有该部分房产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的价值。
如果想完全保全婚前购买的房子,最好的解决办法便是:一、在结婚前提前将贷款还清,那么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该房子将完全属于婚前,配偶在婚后便对房子不再享有权利;二、若未能在结婚前提前还清贷款的,那么在婚后便要将还贷卡实行专卡专用,让父母直接转款到卡上进行还贷,避免与婚后财产发生混同,严格区分婚前与婚后的财产。
三、若以上办法均无法施行,那么双方还可以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在婚前签订一份财产协议书,约定这部分婚前买的房产在婚后还贷及相应的增值部分仍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明确区分好婚前以及婚后的财产,这样便能最大限度地保全家族财产,避免纠纷的产生。
客户背景:小B有一位谈了六年多恋爱的男朋友,双方感情一直比较稳定,最近两人看中了一套广州市天河区的房子,决定在婚前便将其买下作为婚房使用。
问:冯律师,我跟我男朋友结婚前想要买一套婚房,是不是登记在我们两个人名下更好呢?答:若为今后共同居住而买,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买的房子,肯定还是将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是最稳妥的,因为这将确保房屋在你们结婚后成为共同财产,不会因为谁出资更多而影响房屋的定性或分割。
新婚姻法比世界末日还可怕
新婚姻法比世界末日还可怕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告诉女人:“三做三不做”!三做:1、忘记自己是个女人,忘记自己要照顾老公、生小孩照顾小孩,全身心忘我的投入工作中去,争取事业上有长足发展。
不然哪天老公有了漂亮小三,自己被扫地出门露宿街头。
2、一定要买房,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有钱还是借钱。
请记住,一定要让自己父母给自己买。
3、对方买了房,别拿钱来装修和买车,也别拿钱来共同生活,否则成了为他人投资理财做保障。
三不做:1、别嫁给贷款买房的男人,以后一起按揭还款,离婚时只能分到少部分钱,房子升值没你的份儿!2、公婆给老公买房,儿媳就不应赡养公婆,房子没你的份,养他们不如自己好吃好喝。
3、对方父母如果没退休工资、没医保。
坚决不嫁,他们用养老的钱给儿子买房,却要小两口来养他们,以后房子没你的事,这买卖也太划算了。
附一现实的笑话:“一对男女买房100万,男方首付30万,婚后还贷几年后女方居家教子。
10年后双方离异,房产增值到300万,产权归男方,女方得到4万贷款,并酌情补偿10万。
40岁人老珠黄的女方带着14万现金默默离开,40岁一枝花的男人坐拥豪宅满面春风……”要知道出轨的男人比骗财产的女人多,家庭里面女人奉献的比男人多,这种婚姻法让人心寒,结婚真的是女人的坟墓。
还不如恋爱一辈子。
那么,新婚姻法维护的到底是什么?这在很大程度上滋长了男人可以对婚姻不负责任,特别是对有房子的男人来说,无论他娶了谁,这个女性在他房子里面只是暂住,当他有一天看这个女性不顺眼的时候,他可以跟这个女性离婚并把这个女性赶出去,并且这个男人即使包小三玩腻了甩掉就行,反正不用出银子补偿。
新民法典亮点解读
新民法典亮点解读新民法典亮点解读摘要: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民法典”命名的普通法典,也是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和国家管理体系现代化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
本文着重解读了该法典的亮点,包括家庭与婚姻、财产权利、合同法、侵权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及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附件中还包括被修改的相关法律和政策等。
正文:一、家庭与婚姻1. 婚姻自由《民法典》第2条明确规定:“任何男女均有结婚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
”婚姻自由的体现更加明确,通过消除男性的优越地位,取代了原《婚姻法》中的“夫妻双方应当互相敬重”规定,改为“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应平等相待”。
2. 婚姻登记制度《民法典》第39条明确规定:“婚姻登记制度应当实行。
”婚姻登记制度成为婚姻关系的成立程序,为婚姻关系的法律保障提供了技术支持。
此外,《民法典》第64条还规定,未经民政部门登记,婚姻关系不得认定。
3. 同居关系《民法典》第112条规定:“同居的男女间的财产权利,合用本法有关婚姻财产制度的规定。
”4. 离婚制度《民法典》第14条规定:“离婚,应当由自愿并经人民法院审判确认。
”根据这一规定,双方必须自愿离婚,并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确认方能离婚。
此外,《民法典》还取销了过错方的责任,统一了离婚损失的赔偿标准。
二、财产权利1. 继承《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按一定比例继承遗产;遗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规定继承。
如果没有遗嘱,法定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离婚后,前配偶不得继承因个人独立劳动所得的遗产。
2. 财产与债务《民法典》规定,个人财产与债务应该个人承担,共同财产与债务应该共同承担。
此外,受邀承担共同债务的个人应当另行书面协议。
在债务承担上,未成年人或者无业人员所承担债务不得超过其收入的一半。
3. 征用与补偿《民法典》规定,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征用与占用个人财产。
爱情VS房子,你如何选择?《婚姻》司法解释引发的各种争议
爱情VS房子,你如何选择?《婚姻》司法解释引发的各种争
议
迷墙海华丝
【期刊名称】《青年与社会:中》
【年(卷),期】2012(000)001
【摘要】公婆买房儿媳没份.老公瞬时变“房东”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总页数】4页(P98-101)
【作者】迷墙海华丝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对司法解释机制的检审——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发的思考 [J], 于晓琪
2.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涉及房产规定争议的思考 [J], 王月
3.婚姻法:"小手术"引发大争议世易时移婚姻法需要动"手术" [J], 小杨
4.新《婚姻法》引发的婚姻与房子能那些事儿 [J], 卢晓丹
5.性别排挤与女性婚姻行为模式选择——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涉及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规定为例 [J], 张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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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生活观后感
法律讲堂生活观后感最近迷上了《法律讲堂》这个节目,越看越觉得有意思,也从中收获了不少东西。
节目里讲的那些案例,真的是五花八门,什么情况都有。
有一个案例让我印象特别深刻,一对夫妻因为家庭琐事闹得不可开交,最后竟然走上了离婚的道路。
这本来也不算稀奇,可关键是他们在财产分割上的那一番折腾,简直让人目瞪口呆。
这对夫妻结婚多年,有房有车,还有一些存款和投资。
按理说,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可他们俩谁都不想吃亏,都想多拿一点。
先说房子吧,这房子是他们婚后买的,可男方非说自己出的钱更多,应该多分。
女方呢,也不甘示弱,说自己为了这个家付出了那么多,房子必须有她的一半。
两人就这么僵持着,互不相让。
然后是车子,车子虽然不值多少钱,但也成了他们争夺的焦点。
男方说自己上班远,需要车子,女方说自己接送孩子也离不开车。
最后甚至为了谁开车的次数多,谁保养车花的钱少这种事儿争得面红耳赤。
再说存款,这更是一笔糊涂账。
男方说自己挣的钱大部分都存起来了,女方说自己省吃俭用也攒了不少。
两人都拿不出明确的证据,只能在那互相指责,互相猜疑。
最搞笑的是那些投资,有股票,有基金,还有一些理财产品。
他们俩对这些东西一知半解,却都觉得自己很懂。
男方说自己选的股票肯定能涨,女方说自己买的基金收益高。
结果到了分割的时候,谁也不知道这些投资到底值多少钱,还得去请专业的人来评估。
看到他们这样,我真是又好气又好笑。
气的是他们为了钱,把多年的感情都抛到了脑后,笑的是他们那副斤斤计较的样子,真的是太滑稽了。
不过笑过之后,我也陷入了沉思。
婚姻本应该是两个人相互扶持,共同走过一生的承诺,可为什么到了最后,却变成了这样一场闹剧?我觉得,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没有在婚姻中好好经营,没有学会相互理解和包容,遇到问题只想着自己的利益。
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他们对法律的无知和漠视,不知道如何用合法合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其实,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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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与民法典的区别:不知道买房的那些事,会让你吃大亏
一线城市的房价基本每年都在上涨,很多父母为子女购房倾尽毕生积蓄。
民法典对于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买房作了新的规定,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
接下来,我们通过以下的案例来学习婚姻法和民法典关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不同处理结果。
案例:小强是工薪阶层,婚后小花因生育子女未就业。
小强的父母为了让孙子享受良好的教育资源,出资购买一套学位房。
小强的父母考虑儿子他们的收入不高,为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选择以全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的儿子名下。
小强与小花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为孩子的教育、婆媳矛盾等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若小花起诉离婚,小花能不能顺利争取到房产份额?
我们先看婚姻法关于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该司法解释,小强父母全款出资为孙子购买的学位房,并登记在小强名下,属于对小强的个人赠与。
如果小强与小花离婚,那么小花无权分得该房产,即房子与小花没有半毛钱关系。
那如果他们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之后买房呢,离婚时小花能不能分得房产份额?
我们先看《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根据该条的规定,首先要看小强父母与小强是否有约定。
若小强的父母通过公证或赠与合同的方式确定该房产仅赠与给小强一人,那么房产与小花无关;若小强的父母与小强签订借款合同,确认父母出资的购房款属于借款,那么小花可以获得房产份额,但小强和小花需共同承担该笔借款。
总之,民法典实施后,有约定的情况下从约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房产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那么,作为出资方的父母怎样做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呢?
第一,在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婚前能一次性出资购买房产的就选择一次性出资购买,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那么房产完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即使之后结婚,也不因结婚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与配偶无关。
第二,若选择婚后买房,由父母出资一次性购买的。
除了房产证仅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之外,出资方的父母最好到公证处就房产的赠与问题进行公证,或由出资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协议,明确赠与个人,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第三,婚后买房,父母出资部分首付款。
为保障父母的利益,父
母可以与自己孩子签订借款合同,确认该出资款为借款。
如何出资购买房产是门学问,出资方式多种多样,但怎样做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利益?笔者建议购房前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以确保万无一失。
2021年1月31日上交俊熹处
2021年2月6日俊熹校稿完毕
2021年2月7日金龙校稿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