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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

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

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政事业费,是指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民政事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透明、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民政事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社会救助;(二)社会福利;(三)社区建设;(四)社会组织发展;(五)婚姻登记与管理;(六)殡葬服务与管理;(七)其他民政事业。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五条民政事业费的分配应根据国家宏观政策、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

第六条资金拨付应按照国家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监督第七条用款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八条民政部门应定期对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滥用民政事业费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规定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包含更详细的规定、程序和操作指南,并且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进行制定。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考虑到地方的特殊情况和需求,以及与上级财政部门的协调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了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现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

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二、具体的优惠政策:1.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返还办法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十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请,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民[1984]办33号

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民[1984]办33号

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一九八四年七月六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一、总则(一)根据宪法有关规定,为了保障优抚、救济对象和军队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人员的生活和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管好用好民政事业费,特制订本办法。

(二)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是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属于消费基金的一部分,是贯彻执行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工作方针政策的主要财力保证。

使用好此项经费,对于促进部队建设,促进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按照国家现行财政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计划、民政事业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安排民政事业费预算。

同时,对其使用管理实施财政监督。

(四)民政事业费实行部门负责、权责结合的原则,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使用。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办事,严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讲求使用效果。

二、使用原则(一)民政事业费是国家用于民政事业的专款,必须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实行专款专用。

中央专项拨款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只用于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有困难的灾民救济,不能调作他用。

(二)各项补助、救济款应当重点使用于经济不发达,群众生活贫因,集体经济优待和供给补助有困难的地区,用于生活最贫因的优抚、救济对象;救灾款应重点用于灾情严重地区自力无法克服生活困难的灾民。

不得平均分配和发放。

(三)民政事业单位经费和其他民政事业费必须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使用效果,逐步改革事业单位经费使用办法,实行经费包干。

民政部关于转发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会议文件的通知-民[1987]捐字22号

民政部关于转发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会议文件的通知-民[1987]捐字22号

民政部关于转发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会议文件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转发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会议文件的通知(1987年6月5日民(1987)捐字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于六月三日正式成立。

在成立大会上通过了《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章程》和《发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试行办法》,选举产生了委员会的领导成员。

崔乃夫同志作了筹备工作报告。

现将上述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一: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章程(1987年6月3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精神,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第二条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是为动员社会力量,促进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筹集社会福利资金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各界热心社会福利事业的人士,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筹集社会福利资金,兴办残疾人、老年人、孤儿等福利事业和帮助有困难的人。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制定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的规划和办法。

第五条组织、实施有奖募捐活动;管理、分配筹集的社会福利资金。

第六条资助兴办社会福利项目和其它社会福利事业。

第七条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宣传活动,呼吁社会各界关心社会福利事业,动员社会力量,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开展与海外侨胞、台胞、港澳同胞、国际社会福利团体和人士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三章机构第九条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为全国性的社会福利团体。

受民政部领导。

会址设在北京。

民政资金管理和发放措施

民政资金管理和发放措施

民政资金管理和发放措施民政资金管理和发放措施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

民政资金主要是指各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包括救助资金、社会福利资金、慈善捐赠资金等。

对民政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发放,能够确保政府投入得到最大效益,同时也能够保障资金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一、民政资金管理:民政资金管理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监督等环节。

预算编制是民政资金管理的第一步,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预算计划。

审批环节是民政资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义务审批机构应当依照法定职能,加强对民政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民政资金的合法使用。

在执行环节中,要注重财务管理和合同管理。

财务管理要求加强预算控制,加强财务监管,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化、透明化和科学化。

合同管理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与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的核查工作,保证服务机构具有资质,服务质量符合标准。

监督环节中,要加强对民政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各地也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对接受的各种投诉和举报进行及时查处,确保民政资金的合法使用。

二、民政资金发放:民政资金发放可以分为救助资金、社会福利资金、慈善捐赠资金等。

救助资金是帮助困难家庭、贫困人口等特殊群体获得生活保障的重要资金。

救助资金的发放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确保资金发放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发放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切实保障救助资金尽快发放到困难家庭、特殊群体手中。

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资金发放制度,规范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资金的监管和使用。

社会福利资金是用于促进社会公共福利事业,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的重要资金。

社会福利资金的发放主要是针对社会福利机构、福利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用于开展社会福利服务和福利项目。

如老年人居家服务、特殊儿童康复、残疾人康复等。

社会福利资金的发放应该遵循合规原则,严格监督资金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最大化。

民政部关于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的通报-民函[2011]92号

民政部关于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的通报-民函[2011]92号

民政部关于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的通报正文:---------------------------------------------------------------------------------------------------------------------------------------------------- 民政部关于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的通报(民函〔20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10年4月以来,在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民政部门积极推动下,各地又纷纷出台了一批新的惠民殡葬政策,对辖区居民、农村居民或城乡困难群众减免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对公益生态节地葬法实行补贴。

这些惠民殡葬政策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减轻群众负担,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上报材料统计,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底全国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地区新增了356个,涉及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62个地级市、287个县(市、区)。

为进一步推动各地出台惠民殡葬政策,民政部决定对天津市等111个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先行地区进行通报表扬。

希望各地学习借鉴这些地区的先行做法,将满足群众殡葬需求、保障群众殡葬权益作为殡葬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为民意识,创新工作思路,不断推出更多、更好的惠民殡葬政策,为促进殡葬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名单二○一一年四月一日附件: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名单一、对辖区所有居民免除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的地区(44个)天津市河北省宣化县河北省迁西县河北省临漳县黑龙江省黑河市江苏省南通市江苏省海门市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桐庐县浙江省嘉兴市浙江省海宁市浙江省义乌市江西省瑞昌市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江西省瑞金市江西省宁都县江西省信丰县江西省大余县江西省龙南县江西省上犹县江西省崇义县江西省兴国县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南省郑州市河南省新密市河南省尉氏县河南省濮阳市河南省淮阳县河南省新野县河南省西华县河南省济源市湖南省冷水江市湖南省辰溪县湖南省吉首市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贵州省湄潭县贵州省余庆县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云南省玉溪市云南省大姚县云南省红河县二、对农村居民免除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的地区(11个)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吉林省梅河口市黑龙江省友谊县黑龙江省宝清县河南省义马市河南省宝丰县河南省方城县湖南省石门县贵州省正安县贵州省平坝县三、对城乡困难群众免除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的地级市以上地区(29个)江苏省山西省晋城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南京市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台州市浙江省丽水市安徽省合肥市安徽省毫州市安徽省铜陵市山东省淄博市山东省烟台市山东省青岛市山东省济宁市湖北省宜昌市广东省广州市广东省潮州市广东省汕头市广东省东莞市广东省珠海市四川省遂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四、对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或生态节地葬法实行补贴的地区(27个)北京市广东省河北省东光县辽宁省大连市黑龙江牡丹江市江苏省无锡市江苏省扬中市江苏省泗洪县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宁海县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安徽省铜陵市福建省武夷山市福建省平潭县福建省安溪县山东省青岛市湖北省枣阳市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云南省玉溪市云南省宾川县——结束——。

民政窗口办事流程

民政窗口办事流程

民政窗口办事流程民政窗口作为社区服务的重要一环,扮演着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便民服务的重要角色。

民政窗口办事流程的规范性和高效性,直接关系到群众和社区的互动体验。

在现代社会,提高民政窗口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已成为各级政府和社区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一步:信息咨询前往民政窗口办理事务前,首先进行信息咨询。

在窗口前,工作人员会进行初步的询问,了解您的需求,并指导您正确的流程和办理材料。

这一步是整个办事流程的第一步,确保接下来的办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步:资料准备准备好办理所需的基本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申请表格等文件。

在民政窗口工作人员的指导下,逐一整理好所需的资料,准备齐全是办理工作的关键。

第三步:填写申请接到受理准备的资料后,根据具体的业务要求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确保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填写完毕后,将申请表格提交给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

第四步:递交申请经过初步审核后,将所提交的申请表格交由民政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批。

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会核实所提交的资料与要求是否符合规定,并适时提醒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内容。

第五步:办理手续当申请表格通过审批后,工作人员将指导您完成后续的办理手续。

可能包括缴纳相关费用、进行指纹采集等程序。

在这一步,需耐心等待,并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积极配合。

第六步:领取证件最后一步是领取办理完成的证件或文件。

在领取时,请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并签字确认。

领取后,请仔细核对所领取的证件内容,确保准确无误。

总结民政窗口办事流程的顺畅与效率,直接影响到群众的满意度和社区服务的质量。

在办理事务时,需注意遵守规定、提前准备资料,配合窗口工作人员的指导,积极配合办理流程,以便更快更便捷地完成所需的事务办理。

希望本文提供的民政窗口办事流程能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以上是关于民政窗口办事流程的简单介绍和步骤说明,希望对您在民政窗口办理事务时有所帮助。

祝您办事顺利!。

民政部关于印发《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收容遣送工作经验交流会纪要》的通知-[86]民办字第127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收容遣送工作经验交流会纪要》的通知-[86]民办字第127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收容遣送工作经验交流会纪要》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收容遣送工作经验交流会纪要》的通知([86]民办字第127号1986年9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局),重庆、武汉、广州、西安、哈尔滨、大连、沈阳、青岛市民政局,海南行政区民政局:今年9月15日至18日,我部城福司在哈尔滨召开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收容遣送工作经验交流会。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收容遣送工作经验交流会纪要1986年9月15日至18日,民政部城福司在哈尔滨召开了收容遣送工作经验交流会,天津、上海、河北、山西、内蒙、陕西、湖南、湖北、江苏、山东、辽宁、吉林、黑龙江等13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部分收容遣送站的同志参加了会议。

哈尔滨、天津、侯马、长春、武汉、岳阳收容遣送站和山东乐陵县民政局介绍了他们在现有条件下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的经验。

与会同志一致感到,这次会议开得好,开阔了视野,提高了认识,学到了经验,增强了信心。

大家认为,哈尔滨收容遣送站等单位的经验,反映了当前收容遣送工作的新面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他们的共同特点是: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为搞好收容遣送工作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根据流浪乞讨人员的新变化,及时转变业务指导思想,把收容遣送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轨道。

会议经过讨论,一致肯定了以下一些行之有效的作法: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为充分调动每个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收容遣送站必须根据各个工作岗位的特点,制定不同的岗位责任制。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民[1982]城80号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民[1982]城80号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82年10月15日民(1982)城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为了贯彻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认真做好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救济、教育和安置工作,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特制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现将这个《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随时报告我们。

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收容遣送站是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济、教育和收容遣送的特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收容遣送站。

收容遣送站的设置、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四条收容遣送站除个别城市外,由民政部门领导。

第五条收容遣送站收容的对象,要严格按照《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执行,防止乱收和错收。

在被收容人员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人,送公安部门审查处理。

第六条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收容和遣送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民政、公安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

第七条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在执行收容、遣送任务时,所需要的服装、证件、标志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由主管厅(局)统一制发。

民政救助资金管理制度

民政救助资金管理制度

民政救助资金管理制度一、民政救助资金的来源民政救助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

政府拨款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通常是通过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进行安排。

社会捐赠是指社会各界为困难群众提供的资金,包括企业和个人的捐款、捐赠物资等。

其他渠道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公益性基金会等。

二、民政救助资金的管理1. 资金使用范围民政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帮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包括贫困家庭、残障人士、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

资金可以用于提供生活补助、医疗救助、教育援助等方面的支持。

2. 资金分配原则民政救助资金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在确定资助对象时,应根据困难程度、需求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资金用于最需要的地方。

3. 资金管理机构民政救助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资金的调配、分发和监督。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4. 资金监督机制为了确保民政救助资金的有效利用,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构可以包括审计部门、监督委员会等,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

5. 资金使用效果评估民政救助资金的使用效果应当及时评估,对于不符合要求或存在问题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整改和追责。

同时,还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对资金使用方式进行调整和优化。

三、民政救助资金管理的挑战和对策1. 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和挑战主要包括资金分配不公、滥用资金、资金流向不清等问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可以加强资金监督和审计,建立更加严格的财务管理规定,强化内部控制等措施。

2. 激励机制是提高民政救助资金管理效率的关键。

可以通过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奖励优秀管理团队等方式提高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3. 加强信息化建设是提高民政救助资金管理效率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信息化系统,实现资金的实时监控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总之,民政救助资金的管理制度是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透明管理,对于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北京市财政局、民政局关于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提取使用福利费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民政局关于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提取使用福利费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民政局关于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
提取使用福利费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1986.07.15
•【字号】[1986]财行字499号、[1986]民退字279号
•【施行日期】1986.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民政局关于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
人员提取使用福利费办法的通知
(1986年7月15日[1986]财行字499号、[1986]民退字
279号)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市人事局、财政局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京人(1986)第8号、(86)财行字第260号《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精神,现将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福利费提取使用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由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可与在职职工一样,按照每人每月二元七角的标准提取退休人员福利费。

市民政局不再集中部分福利费调剂使用。

各区、县是否集中一部分,由各区、县自行确定。

提取的福利费,在退休费的其他费用项下列支。

二、退休人员福利费,应按照一九八0年京政发(80)76号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福利费掌握使用问题的意见》及有关文件掌握使用。

主要用于解决退休(退职)人员生活方面的困难问题,要坚持专款专用,严禁用
于统一规定以外的开支。

三、退休(退职)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迁移退休关系,其福利费应按调整后的新标准随退休关系转移。

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民办函[1994]214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民办函[1994]214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民办函[1994]214号1994年9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为贯彻落实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关于“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精神,我部决定在全国民政系统中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指出,民政部门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其基本职责是依据国家赋予的职能,解决社会问题。

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党的中心任务服务。

各级民政部门,要紧紧围绕我们的基本职责,在民政部的统一部署下,有重点地做好民政行政执法检查,逐步解决民政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项工作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程序行使民政管理职能,提高民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法制。

现将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执行情况。

1.本行政区域内五保供养对象的确定情况及应保未保的原因;2.五保供养内容的落实情况;3.五保供养对象和敬老院的经费来源和落实情况;4.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院办经济给予扶持和照顾的情况;5.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和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扶养人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的情况;6.五保供养款物有无被贪污、挪用的情况;7.县以上民政部门制定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执行情况。

1.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率和登记合格率的情况;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情况;3.对婚姻登记监督管理的情况;4.对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清理的情况。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发[1993]6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发[1993]6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发[1993]6号1993年11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根据我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民综发[1993]17号)精神,现将我部制定的《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印发给你们,请依此填报民政事业统计年报表。

《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1989年5月修改稿)》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增补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函[1990]219号)自行废止。

各地在填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部计划财务司联系。

第一部分基层政权、群众自治组织和人口1.县辖区数:指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际设有的派出机关(即区公所,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个数。

(参照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二条)。

2.街道办事处数: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际设有的派出机关(即街道办事处,必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个数。

街道办事处数中,包含农村办事处数。

(参照同上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3.镇数:指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置的镇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有个数。

(参照《宪法》第一百零七条)4.乡数:指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置的乡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有个数。

(参照《宪法)第一百零七条)5.居民委员会数:指城市和建制镇在非农业人口的居住地区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的居民组织(即居民委员会)报告期末实有个数。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7]计字41号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7]计字41号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7)计字41号1987年11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民政事业统计工作,使统计工作更好地为民政事业管理和宏观决策服务,我部制定了《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此执行。

附: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下简称《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政事业统计工作的任务,是对民政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其内容包括:优抚统计,安置统计,社会福利事业统计,社会福利企业统计,社会救济统计,自然灾害统计,扶贫统计,行政区划统计,基层政权建设统计,殡葬事业统计,婚姻登记统计,财务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等。

第三条全国和地方民政事业的统计工作,分别由民政部、地方民政部门的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和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包括中央、地方集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社会福利事业企业单位,下同),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干部。

统计机构和统计干部按照《统计法》行使统计职权。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和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加强协作,在统计业务上接受指导,并按照《统计法》和本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和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计算技术和传输技术的现代化建设。

民政核对员年度总结(3篇)

民政核对员年度总结(3篇)

第1篇一、前言在过去的一年里,作为一名民政核对员,我深知自己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职责。

在这一年的工作中,我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理念,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二、工作概述1. 工作职责作为民政核对员,我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困难群众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对,确保救助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2. 工作内容(1)核对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包括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

(2)对申请救助的困难群众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救助条件。

(3)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救助工作,如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

(4)参与制定救助政策,为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持。

三、工作成果1. 完成核对任务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共完成了XXX户困难群众的核对任务,核对准确率达到100%。

2. 提高救助效率通过加强核对工作,确保了救助政策的落实,提高了救助效率,全年共发放救助资金XXX万元。

3. 促进社会和谐在核对工作中,我始终坚持以民为本,积极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

四、工作亮点1. 优化核对流程针对以往核对工作流程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我积极优化核对流程,简化核对手续,提高核对效率。

2. 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为了更好地开展核对工作,我与相关部门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机制,确保核对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提升自身业务能力我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为更好地服务困难群众奠定了基础。

五、工作不足与改进措施1. 工作不足(1)部分困难群众对核对工作存在误解,导致核对难度较大。

(2)核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较大,有时出现工作压力较大的情况。

2. 改进措施(1)加强与困难群众的沟通,提高其对核对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2)合理安排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核对工作质量。

(3)加强团队协作,共同应对工作压力,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六、展望未来在新的一年里,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民间团体民政收据申请流程

民间团体民政收据申请流程

民间团体民政收据申请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讲讲民间团体民政收据申请流程,这可太重要啦!
你想想看,咱民间团体要开展各种活动,那少不了资金的支持吧。

而这民政收据,就好比是我们的“通关文牒”!比如说,你们社团要搞个爱心义卖活动,那卖东西收了钱,没个正规收据,别人能放心嘛!对吧!
那这申请流程到底是咋样的呢?首先,得准备好各种材料,可千万别马虎啊!这就像你出门得带好钥匙一样重要。

然后呢,按照要求一步步填写申请表格,认真点,别写错咯!接着,把材料提交上去,就等着审核啦。

这时候啊,心里可有点小忐忑呢,就跟等考试成绩似的。

我给你们说个例子哈,之前我朋友的那个团体,申请的时候有个材料没准备齐全,结果折腾了好一番。

哎呀呀,可把他们给急坏了!所以说,咱可得仔细认真,不能出岔子。

整个过程呢,可能会有点麻烦,但咱为了团体的发展,这都不算啥!等拿到那张民政收据,哇塞,心里别提多有成就感啦!就好像爬上了一座小山,虽然过程累,但到了山顶那风光,美极啦!
咱民间团体就是要通过这些正规流程,把事情做好,让大家都能看到我们的努力和诚意呀!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这民政收据申请流程,认真去做,肯定能成!咱不能嫌麻烦,要努力为团体的发展添砖加瓦!就这么定啦!。

民政救助资金发放问题会议记录

民政救助资金发放问题会议记录

民政救助资金发放问题会议记录会议内容:
1.会议主持人首先对全体与会人员表示欢迎,并简要介绍了本次会议的目的,即就民政救助资金发放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

2. XX同志针对近期发生的救助资金发放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说明,提出了当前存在的一些困难和挑战。

主要包括资金来源的紧张、发放标准的不统一、审核流程的过长等问题。

3.与会人员就上述问题展开了讨论。

大家一致认为,救助资金是社会上的一项重要保障,需要高度重视。

在资金来源方面,建议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争取增加救助资金的拨款。

同时,要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审核把关,确保救助资金能够真正惠及有需要的人群。

4.会议还就救助标准的统一进行了深入讨论。

与会人员认为,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和生活成本来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以保障救助资金的公平合理发放。

同时,也提出了建议,希望能够将救助标准的制定纳入到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强其约束力。

5.对于审核流程过长的问题,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应该加大审批力度,简化审批程序,以减少救助资金的发放周期。

同时,也建议在审
核流程中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救助资金能够及时发放。

6.最后,会议主持人对此次会议的讨论成果进行了总结,并指出
了下一步的工作方向。

同时,也要求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努力,解决好救助资金发放问题,确保救助资金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会议记录人:XX
以上内容为本次会议的全部记录,如有遗漏或错误,请各位与会
人员批评指正。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渝民〔2021〕198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市民政局党组2021年第4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21年12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裁量适用规则第三章裁量程序规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行为依法适当、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法律和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什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全市各级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理。

民政事业补助资金满意度调查表

民政事业补助资金满意度调查表

民政事业补助资金满意度调查表一、调查目的和背景1.1 调查目的本调查旨在了解民政事业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以及受助单位对资金使用的满意度,为进一步改进补助政策和资金管理提供参考。

1.2 调查背景民政事业补助资金是政府为了支持社会福利事业、救助困难群众等而提供的财政资金。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民政事业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为了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公平分配,对补助资金的满意度进行调查是必要的。

二、调查方法和样本2.1 调查方法本次调查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结合个别访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2.2 调查样本样本选取范围包括各级民政部门、受助单位以及受助群体。

通过随机抽样的方法,确保样本的代表性和可靠性。

三、调查结果分析3.1 资金发放情况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受访的受助单位表示民政事业补助资金的发放及时,程序简单,流程透明,符合政策规定。

少数受访单位认为资金发放存在一定的滞后,需要进一步提高效率。

3.2 资金使用满意度根据调查结果,绝大部分受助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满意度较高,认为资金使用得当、合理。

然而,也有部分受助单位表示在资金使用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主要集中在审批流程繁琐、使用范围受限、资金额度不足等方面。

3.3 政策宣传和指导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受访的受助单位对民政部门的政策宣传和指导表示满意,认为政策宣传到位,指导及时有效。

然而,也有少数受访单位认为政策宣传不足,对政策理解存在一定困难。

3.4 资金管理和监督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受助单位对民政部门的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表示满意,认为监督力度适度,资金使用情况得到了有效监管。

但也有部分受助单位认为监督不够严格,资金使用存在一定的漏洞。

四、调查结论和建议4.1 调查结论根据调查结果分析,大部分受助单位对民政事业补助资金的发放及时、资金使用满意度较高。

然而,仍有少数受助单位对资金的发放滞后、使用困难表示不满。

另外,政策宣传和指导以及资金管理和监督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2023年民政统计调查制度

2023年民政统计调查制度

2023年民政统计调查制度一、调查目的和原则1. 目的:民政统计调查制度旨在收集、整理和分析与民政工作相关的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2. 原则: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调查范围和对象1.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民政统计调查工作。

2. 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社区、家庭等。

三、调查内容和方法1. 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社会救助、婚姻登记、殡葬服务、社会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数据。

2. 方法: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走访、数据采集等多种方式进行。

四、调查时间和频率1. 时间:根据调查需要确定具体的时间安排。

2. 频率: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五、数据采集和处理1. 数据采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获取数据,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 数据处理: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整理、分类、分析等处理,形成有价值的信息。

六、调查组织和实施1. 组织:成立专门的调查机构,负责调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2. 实施: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质量控制和监督1. 质量控制: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调查工作进行全程监督,防止数据造假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八、数据发布和使用1. 数据发布:经过审核和分析的数据应及时对外发布,以便社会各界了解民政工作情况。

2. 数据使用:数据的使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九、调查评估和改进1. 评估:定期对调查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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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银行存款 记 14 102 银行存款 记 222 102 银行存款 记 222 102 银行存款 记 14 102 银行存款 记 4 3033101|3033102|3033103|3033104|3033105|3033107 老龄事务|其他民政管理事务 记 1 |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其他农村社会救济|五保供养|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 401 拨入经费 记 0 401 拨入经费 记 0 401 拨入经费 记 0 401 拨入经费 记 0 401 拨入经费 记 0 401 拨入经费 记 0 102 银行存款 记 7 102 银行存款 记 18 102 银行存款 记 15 102 银行存款 记 15 102 银行存款 记 10 401 拨入经费 记 0 401 拨入经费 记 0 102 银行存款 记 14 102 银行存款 记 14 102 银行存款 记 14 102 银行存款 记 14 102 银行存款 记 8 401 拨入经费 记 0 401 拨入经费 记 0 401 拨入经费 记 0 401 拨入经费 记 0 401 拨入经费 记 0 401 拨入经费 记 0 102 银行存款 记 28 102 银行存款 记 15 102 银行存款 记 30 102 银行存款 记 15 102 银行存款 记 4 5010105 义务兵优待 记 1 5010103 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记 1 401 拨入经费 记 0 401 拨入经费 记 0 401 拨入经费 记 0 401 拨入经费 记 0 102 银行存款 记 15
Hale Waihona Puke 摘要借方金额 贷方金额
转2012年7-9月参战人员定补 112200 0 支2012年60-79岁高龄老人物价补贴 383760 0 支2012年80-99岁高龄老人物价补贴 107000 0 转农村退伍军人补贴 133130 0 支2012年全镇义务兵优待金 156324 0 年终根据实际支出调整帐务 154694 0 期末结转收支 0 1141228 期末结转收支 0 133130 期末结转收支 0 214810 期末结转收支 0 116216 期末结转收支 0 209460 期末结转收支 0 1256389 转2012年农村低保家庭春节物价补贴 241000 0 支2011年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发放表 118400 0 转老复员及退伍军人 261960 2010年7-9月定补 0 转老复员及退伍军人、参战人员 150007 10-12 0 月定补 支2008、2009年入伍义务兵优待金 103702 0 期末结转收支 0 735904 期末结转收支 0 230380 转2013年1-3月参战人员定补 123870 0 转2013年4-6月参战人员定补 111780 0 转2013年7-9月参战人员定补 111780 0 转2013年10-12月参战人员定补 113505 0 转2011年至2012 371864 年义务兵优待金 0 期末结转收支 0 1020530 期末结转收支 0 371864 期末结转收支 0 145680 期末结转收支 0 191597 期末结转收支 0 226820 期末结转收支 0 314210 转参战军队退役人员补发生活补助 168800 0 转老复员及退伍军人 148530 2011年7-9月定补 0 转2011年1-3月各种定补 134445 0 转老复员及退伍军人 159143 2011年9-12月定补 0 转2011年义务兵优待金 158088 0 调整账务 158088 0 调整账务 0 158088 期末结转收支 0 837017 期末结转收支 0 219766 期末结转收支 0 200970 期末结转收支 0 285314 转老复员及退伍军人 181545 2011年4-6月定补 0
单位名称 年度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民政 2012 2012 2012 2012 2012 2012 2012 2012 2012 2012 2012 2012 2012 2012 2010 2010 2010 2010 2010 2013 2013 2013 2013 2013 2013 2013 2013 2013 2013 2013 2009 2011 2011 2011 2011 2011 2011 2011 2011 2011 2011 2011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凭证日期 凭证号
5010103 5011101 5011101 5010199 5010103 5010103 5010103 5010199 5010301 5010399 5010905 5011101 5011101 5011101 5010103 5010103 5010103 5010103 5010301 5010103 5010103 5010103 5010103 5010105 5010103 5010105 5010106 5010301 5010905 5011101 5010103 5010103 5010103 5010103 5010105 5010103 5010105 5010103 5010301 5010905 5011101 5010103 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2012/6/29 0:00:00 0610 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 2012/1/19 0:00:00 0110 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 2012/1/19 0:00:00 0110 其他优抚支出 2012/9/28 0:00:00 0914 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2012/12/14 0:00:00 129 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2012/12/31 0:00:00 1221 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2012/12/31 0:00:00 1222 其他优抚支出 2012/12/31 0:00:00 1222 五保供养 2012/12/31 0:00:00 1222 其他农村社会救济支出 2012/12/31 0:00:00 1222 老龄事务 2012/12/31 0:00:00 1222 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 2012/12/31 0:00:00 1222 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 2012/1/20 0:00:00 0116 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 2012/2/13 0:00:00 021 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2010/7/5 0:00:00 074 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2010/10/11 0:00:00 103 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2010/12/30 0:00:00 1220 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2010/12/31 0:00:00 1232 五保供养 2010/12/31 0:00:00 1232 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2013/2/7 0:00:00 0217 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2013/4/2 0:00:00 042 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2013/7/12 0:00:00 0716 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2013/10/10 0:00:00 102 义务兵优待 2013/11/14 0:00:00 117 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2013/12/31 0:00:00 1229 义务兵优待 2013/12/31 0:00:00 1229 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2013/12/31 0:00:00 1229 五保供养 2013/12/31 0:00:00 1229 老龄事务 2013/12/31 0:00:00 1229 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 2013/12/31 0:00:00 1229 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2009/6/26 0:00:00 069 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2011/6/30 0:00:00 0611 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2011/1/21 0:00:00 016 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2011/10/9 0:00:00 103 义务兵优待 2011/11/3 0:00:00 113 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2011/12/31 0:00:00 1220 义务兵优待 2011/12/31 0:00:00 1220 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2011/12/31 0:00:00 1222 五保供养 2011/12/31 0:00:00 1222 老龄事务 2011/12/31 0:00:00 1222 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 2011/12/31 0:00:00 1222 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2011/4/7 0:00:00 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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