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合同法M(含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参照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或者消除,以及对民事争议的解决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适用本法。
第四条合同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明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六条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表达的。
第七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八条合同的履行期限、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九条合同的效力自合同成立时发生。
第十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撤销合同的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及其后果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对方的要求,约定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增加、减少、变更合同的内容。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履行合同的方式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交易惯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其他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难以预见的情况,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减轻损失,并应当为对方承担损失。
合同法(2008)
• 我国《合同法》上的要物合同: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 条: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保管合同 (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 要物合同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 • 要物合同存在的理由?是否有违反意思自治(自己责任)的嫌疑? • 台湾地区民法对要物合同的改革(通过“预约”为当事人提供一定保 护) – 第475条之一:消费借贷之预约,其约定之消费借贷有利息或其它 报偿,当事人之一方于预约成立后,成为无支付能力者,预约贷 与人得撤销其预约。 消费借贷之预约,其约定之消费借贷为无报 偿者,准用第四百六十五条之一之规定。
• 形式瑕疵的补正:
– 《合同法》第36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 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 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法律对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宽大处理(任意撤销、要物性设计、责任减轻)
判断:确) 双务合同均为有偿合同(正确)?有偿合同均为双务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 以合同是否需要具备特定形式进行分类 • 形式自由系合同自由的一个方面,所以合同以不要式为 原则。 口头合同,甚至是默示的合同,都具有效力。 证据方面的考虑不应使合同必须具有特定形式 • 要式:书面、公证等形式。——其目的在于促请当事人 认清有关行为经济意义或固有的风险,敦促他们认真考 虑并尽量表达得准确。如赠与合同通常需要以公证的方 式设立。 • 区分意义: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的,无 效(德国民法典125条)或不成立。
这个问题何以重要?——法律人的思维模式
(一)契约自由 • 自由主义者理解的个人自治:个人从家庭、团体 及其他身份关系中脱离出来,有权自由地去选择 他所希望的生活条件,追求他选择的目标,但以 其行使自由时不侵害他人同样的自由为限;国家 必须尊重这种自由,保证其公民的信仰、言论、 择业、迁徙、贸易等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2008法律培训完整教材
第一部分法律基础理论第一讲合同基本知识合同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参见下图: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物权法债权法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表格中合同之债便是我们要说的合同法的内容。
一债的概述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债的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对方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即债权,该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另一方负有向对方为一定给付义务,即债务,该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债的发生原因也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主要有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二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学理分类一般来说,依据合同所反映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划分种类,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出版合同、委托合同、合伙合同等等。
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把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分类。
(一)依据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来划分: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双务合同是指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
2、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负担债务,对方不负担债务的合同。
(二)依据合同成立是否交付标的物为其要件而划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指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
2、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以物的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的合同。
(三)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或程序划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四)根据合同条款是否事先拟定、是否不容改动划分为: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注意:对格式合同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担保法 合同法
担保法合同法担保法和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法律法规。
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经济活动中的担保和合同问题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本文将就担保法和合同法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担保法的概念和作用担保法是指用于确保债务履行的法律规范,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担保法的出现,是为了调整和规范担保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担保法的基本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担保法规定了担保的种类、内容和方式,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确保债权人能够在债务人违约时获得足额的债权。
2. 促进经济发展:担保法的完善与健全,有助于提高资金融通的效率,增加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渠道,促进经济的发展。
3. 维护社会稳定:担保法的实施,能够预防和减少因担保风险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二、合同法的概念和要素合同法是指规定和保护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的出现,旨在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中的合同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合同法的要素有以下几个方面:1. 自由意思原则:合同法强调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和平等地位,要求合同是当事人自由订立的,受到法律保护。
2. 平等交换原则:合同法要求合同双方在交换的过程中具有平等地位,合同内容和履行方式应当公平合理。
3.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行为。
4. 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合同法强调对弱势当事人的保护,特别是对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三、担保法与合同法的关系担保法和合同法在某种意义上是相辅相成的,二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关于担保行为的约束:担保法规定了担保行为的内容、形式和效力等方面的规范,而这些规范往往与合同事项有关。
合同法的许多规定也对担保行为产生影响。
合同法担保法
合同法担保法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担保人),[甲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债务人),[乙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担保合同,以确保乙方在履行债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一、担保范围。
1. 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向任何第三方债权人所承担的债务。
2. 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乙方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
二、担保方式。
1. 甲方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即在乙方无力履行债务时,甲方愿意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偿还责任。
2. 甲方担保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财产担保、第三方担保等形式。
三、担保条件。
1. 乙方应当按照债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义务,不得违约。
2. 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提供债务履行情况的通知,确保甲方对债务履行情况的了解。
四、担保责任。
1. 甲方担保乙方所承担的债务金额以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全部费用。
2. 甲方承诺在乙方无力履行债务时,及时履行担保责任,不得推诿或拒绝承担责任。
五、其他约定。
1. 本担保合同一经签署即生效,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担保合同的解释、效力、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签署。
甲方(担保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债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担保合同签订。
甲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贷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车辆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在我国,车辆贷款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消费信贷方式,为众多消费者提供了购车便利。
然而,随着车辆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也日益完善。
本文将对车辆贷款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车辆贷款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车辆贷款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都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车辆贷款中,借款人通常需要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担保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车辆贷款中,抵押权、质权等物权问题受到物权法的调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车辆贷款业务涉及消费者权益,应遵循该法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组织、业务和监管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车辆贷款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应遵循该法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是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规范,车辆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应遵循该办法的规定。
三、车辆贷款的法律规定1.贷款合同(1)合同主体:贷款合同当事人包括贷款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贷款人应为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借款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保人应为具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合同内容:贷款合同应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3)合同签订:贷款合同应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签订,担保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也应签署担保合同。
2.贷款发放(1)贷款发放条件: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2)贷款发放程序:贷款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发放贷款,包括审查借款人资料、签订合同、发放贷款等。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一、担保合同无效条件。
在下列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合同本身无效。
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
导致担保合同本身无效的情况有:1、担保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格。
2、担保合同的内容违法。
3、担保违反了公共利益。
4、违反了担保法的相关规。
担保合同,是指为了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当事人协商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并不是所有的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有效的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我国相关规定,那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本文整理了担保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来为大家解答这个疑惑,请阅读了解。
担保合同的无效,是指担保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主合同的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我们还应当明确,主合同的部分无效,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主合同的债权不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则不受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这是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
但对独立担保,如经常遇到担保人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遇到担保合同中约定“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
物权法物:(1)非人格性;(2)有体物;(3)可支配性;(4)独立物。
违反物权法定主义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承包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129】注意:两种特殊情况1、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物权法12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应当应当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127】——登记非成立要件,非对抗要件(行政管理手段)2、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24】绝对无需公示事项:××√相对无需公示事项:×√√(1)绝对无需公示事项A、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物权法9】B、效力: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享有所有权;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与他人进行交易C、注意:他人取得国家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必须依法登记。
(2)相对无需公示事项A、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28】B、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29】C、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30】效力: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物权法17】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对比可知,国家机关没有收益权)占有改定:达成物权变动合意时物权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债权转让、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总则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分则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支付担保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支付担保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它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确保债务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支付担保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支付担保的定义、法律规定、运作流程、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支付担保的定义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确保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一种担保方式。
支付担保具有以下特点:1. 主体特定性:支付担保的主体包括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
2. 目的明确性:支付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
3. 义务履行性:支付担保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4. 担保独立性:支付担保的设立与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无关。
三、支付担保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支付担保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担保法》、《合同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
2. 支付担保合同支付担保合同是支付担保法律关系的核心,其内容主要包括:(1)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基本信息;(2)债务的金额、期限、履行方式等;(3)担保范围;(4)违约责任;(5)争议解决方式。
3. 支付担保登记支付担保登记是指担保人将支付担保合同向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支付担保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 支付担保的效力支付担保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四、支付担保运作流程1. 债权人提出担保请求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支付担保,债务人同意后,双方签订支付担保合同。
2. 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证金、保证函等。
3. 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支付给债权人。
4. 担保责任解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后,担保责任解除。
五、支付担保风险防范1. 严格审查债务人信用担保人在提供支付担保前,应严格审查债务人的信用状况,确保债务人具备履行支付义务的能力。
手工合同保证金退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证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在我国,保证金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因保证金退还问题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本文将就手工合同保证金退还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保证金的概念及法律性质1. 保证金的概念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按照约定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保证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作用。
2. 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保证金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具有担保功能:保证金是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作为担保合同履行的条件。
(2)具有预先支付性:保证金是在合同履行前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3)具有返还性: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将保证金返还。
三、手工合同保证金退还的法律规定1. 保证金退还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金退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履行完毕: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合同目的实现。
(2)合同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且合同解除符合法律规定。
(3)合同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被认定为无效。
2. 保证金退还的程序(1)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和方式。
(2)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金退还的具体金额,如合同中有约定,则按照约定退还。
(3)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金退还的期限,如合同中有约定,则按照约定退还。
(4)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金退还的账户,如合同中有约定,则按照约定退还。
3. 保证金退还的例外情况(1)合同当事人约定保证金不退还: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金不退还的,按照约定执行。
(2)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因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保证金不予退还。
(3)合同当事人一方丧失履行能力:因合同当事人一方丧失履行能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保证金不予退还。
合同法2008
B、合同的相对性
• 合同主体的特定性
——合同法律关系仅仅发生在特定当事 人之间,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必须 是特定的。
• 合同本身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之间)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产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能够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和诉讼。
二、合同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依据法律是否规定了合同的名称来划分: • 有名合同(典型合同): 合同法已经确定了15种合同。 • 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和社会公共
四、订立合同的程序
• 要约
• 承诺
要
约
•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者报价等。
• 要约的构成要件:
• ⑴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 ⑵内容要具体、确定; • ⑶表明要约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 约束。 • ⑷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
•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 同等)
• 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效力划分: • 有效合同 • 无效合同 • 可撤消可变更合同 • 效力待定合同
三、合同法的概念
• 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合同法的目的—— 通过规定合同的一般原则,
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终止以及 违约责任等权利与义务关系,调整合同当事人的 行为,规范交易秩序,引导当事人建立良好的交 换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 注意:与标准合同、示范合同区别;手写合同、打 印合同和它的关系。
#格式合同的优缺点
• 优点:合同条款详细而可即时成立,使经济流转 简便、迅速、节约交易成本;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便于合同管理机关 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合同法08
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 解予以解释。如保险合同。(第三责任险(父亲是不 是第三人)格式合同(保险)17分钟1)离市中心20分钟 的车程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意外死亡;自杀)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 式条款
赵某每天东躲西藏逃避肖某上门“逼债”。肖某 在讨债未果的情况下扬言;“再给你半个月时间, 赶快给我凑齐所欠的钱额,否则我就要对你动武。” 赵某无奈,只好向表兄于某借钱。于某夫妻结婚10 年,其妻始终未育。他见赵某上门借钱,便萌生了 “以钱换儿”的主意。于某表示,借钱还债不难, 但是需要答应一个条件:于某替赵某还债,赵某必 须把儿子过继给于某。
后的一段时间,规划局以种种理由刁难王某。王某无奈,只
好按规划局提出的方案与之签订了售房合同书。
当王某将此事告诉他的律师后,律师建议王某向当地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当事人赵某,想用赌博的方法来赢钱还债,可是 越赌越输,欠下了邻村肖某赌债3.67万元。肖某上 门通债时,此事才被赵妻知道。赵妻劝其悬崖勒马, 赵某不听。赵妻一气之下,回到自己的娘家。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
2.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按照合同条款产生方式)
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 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就是格式合同.(保 险合同、手机入网协议)
非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全部由双方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的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融 资租赁合同、运输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 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 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
担保期间法律规定
担保期间法律规定不管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般保证,保证⼈的保证责任,都是有期限的,超出期限的,债权⼈不能再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那么,担保期间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担保期间法律规定保证的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可以请求保证⼈履⾏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
它事关保证⼈与债权⼈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使或履⾏,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当事⼈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
以下具体论述之。
(⼀)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当事⼈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担保法》第25条规定:⼀般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时⽌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2年。
(⼆)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有权⾃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内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最⾼额保证的保证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最⾼额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起6个⽉。
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最⾼额保证终⽌之⽇或⾃债权⼈收到保证⼈终⽌保证合同的书⾯通知到达之⽇起6个⽉。
(四)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经过保证⼈的书⾯同意。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款规定:债权⼈和债务⼈对主合同的履⾏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书⾯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担保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概述 ⾃1996年算起,每年律考中直接中间接考担保法律制度的分值在15——20分之间,由此可见《担保法》在律考中的分量并不轻。
本法题型以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并重。
其中单独考察《担保法》的案例分析题并不多见,往往更常见的是⼀道案例分析题兼考《担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内容。
的确,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担保法》扮演了我国最重要的物权⽴法⾓⾊,故在律考中的地位显得⼗分突出。
概括地讲,《担保法》的考试重点与⾮重点区别并不明显。
因为同《合同法》、《民法通则》⼀亲,作为我国民商事⽴法的基本法律之⼀,《担保法》条⽂的可考性极强。
降去第七?quot;附则“的第5个条⽂及第⼀章”总则“的第11条上,余正⽓91个条⽂均具可考性。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在这下⾯的分解评述中提到的法条仅是相对重要,未提到的法条也不是没有被考察的可能性。
所以说,本法的”重点条⽂“具有更⼤的提⽰和指引作⽤。
《担保法》的理论性很强,部分考⽣理解起来有些吃⼒。
我闪在分解评述中会尽量多介绍⼀些相关民商法基本理论。
另外,该法同《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地管理法》。
等其他民商事⽴法关联密切,我们在分解讲述中也会尽量联系到它们之间的相关法条,⼀并分析讲解。
值⾏特别注意的是,2000年9⽉29⽇⼈民法院通过的《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将于2001年⾸次列⼊律考,并将在今后的律考中占据重要地位。
故在《担保法》在复习中,⼀定要重视《担保法解释》的复习。
⼀、重点法条: 第4条。
相关法条:《担保法解释》第2条。
意思分解: 反映担保是指被担保的债务⼈或第三⼈向担保⼈提供的担保。
依本条规定,反担保只能也只会在第三⼈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发⽣。
⾄于反担保的提供⼈,则可以是债务⼈⾃⼰,也可以是债务⼈以外的其他⼈。
反担保与担保的根本区别在于,担保所担保的是主债权,⽽反担保所担保的是担保⼈的追偿权即附延续条件的未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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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 要约的法律后果 要约的失效 * 要约邀请——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
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争议案 原告:甲建筑队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兴建一项工程。该公司 为节约工程经费,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决定用招标方式发包这 项工程,便向本省内10多家建筑单位发出招标通告。
• 目标管理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瑞祥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祥公司)与其下属的第一
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于1999年元月10日签订了目标管理合同
书。
合同书主要约定了分公司年产值300万元,年销售净利润30万 元,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与公司一样,均由公司财务 部统一发放,目标管理期限为一年,年底由公司与分公司统一核算, 超额完成目标管理部分 4 :6 分成,即公司得40%,分公司得 60%。合同书中未对未完成目标管理如何承担责任作出约定。
原告A于10月22日复电如下:“贵司10月7日发盘,我司接受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持丹 US$1900。除通用单证外,需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 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2、合同概念 民上的合同,其概念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三种: · 广义的合同
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既包括私法意义上 的合同,还包括公法意义上的合同(如行政合同、劳动合同)。
·狭义的合同 专指私法上的合同,它包括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和人身合同。
·最狭义的合同
专指债权合同,即合同限制在债的关系之内。
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合同类型: * 行政合同
* 劳动合同
* 身份合同 * 物权合同
* 法律规定的其他类合同
合同的定义:
合同指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又称契约。 3、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4、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 (1)大陆法系的合同解释 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对合同的解释的最终目的是探求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称为合同解释的意思主义或主观标准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人大通过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 要
一、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二、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担保与保全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转让 六、合同的效力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分则
一、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1、概述 ·合同法之现状 ·新合同法简介 ·新合同法与其他有关合同法律规定的关系
在招标通告规定的投标起讫日期内,共有10家建筑公司(队)向开 发公司投标,依照招标通告的规定,1999年1月20日,开发公司会同 各有关单位,当众开标。在10家投标者中,只有甲建筑队和乙建筑公 司的报价低于开发公司的标底。 其中,甲建筑队报价87万元,乙建筑公司报价88万元。甲建筑队 以为自己一定中标,在未定标前便开始了工程准备工作。
但是,开发公司开标后,会同有关单位对这两个投标单位的投 标进行了严格的评查。评标时发现,甲建筑队报价虽低,但施工方 案不太合理,技术力量也比较薄弱。如果将工程交由甲建筑队承揽, 工程质量和工期很难保证。所以定标时将乙建筑公司选为中标人, 并依法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基建承揽合同,
此时,甲建筑队方知自己并未中标。但是,他们已为完成该工 程预订了相当数量的物资,如果退货,势必造成损失。为此,甲 建筑队以自己报价最低,工程应由它承揽为理由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甲建筑队与开发公司之间并无经济合同关系,因 此对甲建筑队的要求不予支持。
②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成立的必要条件 承诺的方式 : ·到达承诺 ·迟到承诺 ·推定承诺 ·默示承诺 ·法定程序认定的承诺
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撤回
• 沉默导致附条件的承诺有效成立案 原告:荷兰进口商A 被告:中国出口商B 【案情简介】 A 和B 签约买卖一批农副产品。1999年10月7日,B 向A 发盘如下: “报300吨C514 (产品代号),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每吨CIF鹿特丹US$1900,10月25日以前电复有效。”
2、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① 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其他形式 (停车场合同案例, 高速公路案例)
其中书面形式又可分为:
·一般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
公证形式
鉴证形式 登记形式
审批形式
② 合同的主要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和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2000年元月初,瑞祥公司与分公司经对分公司1999年度目 标管理完成任务情况考核时,分公司实现了年产值300万元,
年销售净利润20万元。瑞祥公司与分公司对未完成净利润10万
元未能形成一致意见。
瑞祥公司以分公司为被告,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分公司补交 销售净利润10万元。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瑞祥公司与分公司 所签订的目标管理合同系内部行政管理手段,是不平等主体间所形 成的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 围,遂裁定驳回了瑞祥公司的起诉。
·解决争议的方法
③ 格式合同 指采用固定的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但与合同的示范文本不同。 ·法律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定(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 ·判断提供格式条款的方式合理性的几个因素
·格式条款无效的几种情形 (合同法第52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
·格式条款的利弊分析 ·格式条款的规制模式
3、合同的订立程序 指当事人之间通过互相协商而订立合同的具体过程。
(2)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释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采用的是表现主义,即按合同的语 言文字进行解释,也可称为客观标准主义。
(3)合同解释原则的 6 个方面 ·文义解释原则 ·整体解释原则 ·目的解释原则 ·习惯解释原则 ·诚信解释原则
·不利解释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
1、概念 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