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
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
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监管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行经费专户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必须按规定一次性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转付至专用账户,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经费专户管理按下列要求执行:1、建设工程应以项目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专户资金的使用由监理单位、总承包人共同监管;2、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计价标准不得低于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同期标准;3、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使用清单备查;4、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使用情况的过程监理,及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并按照以下标准分三次从专户中支付:1)工程开工时,按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的50%预付;2)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封顶、市政工程等完成工程量60%,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支付到80%;3)工程完工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支付到100%。
第五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计划,确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合理使用,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对施工现场防尘措施落实不力的应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
《建设工地扬尘整治工作管理办法》
《建设工地扬尘整治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要求,有效减少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的通知》、《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将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地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新都区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新治尘办[202x]7号文件要求和扬尘治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待建、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内容第三条施工现场必须施行封闭施工。
建筑工地周边应设置围墙或围挡,围墙或围挡应做到标准化、景观化。
第四条施工现场应采用防锈铁花大门,并在大门外明显处设置五牌一图。
第五条施工现场进出口应设置冲洗设备,并在大门内侧设置排水沟,二次以上沉淀池,(沉淀池上面应用安全硬质材料覆盖),铺设条形水蓖子,防止泥土带入城市道路。
第六条施工现场开挖土方应集中堆放,堆土应进行覆盖或绿化;施工待建区域应进行覆盖或绿化。
在建区域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区域由建设方负责。
第七条施工现场进出口地坪和场内主要道路应硬化。
路面应保持平整、不积水,并保持施工期间的路面完整。
第八条施工现场及周边应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工地外临时通道应定期进行洒水降尘。
第九条施工运输车辆、挖掘机械驶出工地前必须进行冲洗。
第十条施工现场平整场地、基坑开挖、回填土方、竣工阶段总平面施工和基槽开挖等土石方工程及清扫施工作业场地应采用湿法作业,严禁高空抛洒。
第十一条运输沙石、土方、水泥、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车辆必须封闭严密,严禁撒漏。
第十二条施工场地内各材料应按总平面图统一布置,设置围挡,并且堆码整齐,设置明显标牌、标识。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内道路应有专人负责清扫,定期洒水,建渣及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
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建建〔2014〕8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综合经济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筑扬尘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事关党和政府形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务必站在讲政治、为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筑扬尘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坚定的态度,有力的措施,扎实推动建筑扬尘防治工作开展。
二、狠抓建筑扬尘防治工作措施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扬尘防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严格监督执法,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对建筑扬尘防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大力营造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着力宣传扬尘防治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单位和项目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
四、切实落实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扬尘防治工作纳入对下级部门、所属单位、管理对象的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中,加大考核权重,定期考核,强化激励约束,扎实推动扬尘防治责任层层落实。
对扬尘防治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完不成扬尘防治工作目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约谈,并取消评先资格;对工作消极被动,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要予以严肃问责。
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提升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含工程拆除)以及与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场地或待建场地。
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具体要求,在与中标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内容。
建设单位应将扬尘防治措施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保证金,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并共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单位是实施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制定本企业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管理制度和落实措施,保证扬尘治理所需费用的投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检查考核,根据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情况对项目部予以奖惩。
项目负责人是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工地实行统一协调和管理,负责成立现场扬尘治理管理机构,明确人员和责任,按照承包范围制定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并落实到位,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日常检查工作。
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一条为控制城市扬尘污染,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颍淮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工地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建筑工程施工、市政道路和设施建设、园林工程施工、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的挖掘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工地(围墙)内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施工单位不得挪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第五条在市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一般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工地项目部必须成立扬尘治理工作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专职安全员为副组长,施工员、材料员、监理员、门卫为主要成员;必须建立扬尘管理网络并上墙公示;必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账;必须落实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
(二)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挡。
(三)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尽快完成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场地,应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遇到5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土方作业,同时作业处覆以防尘网。
(四)渣土等建筑垃圾及土方、砂石、粉煤灰等材料应分类堆放,严密覆盖。
需要运输、处理的,按市容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至指定的场所处理。
(五)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草、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六)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闭式外运。
(七)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第六条在市区范围内进行房屋建筑施工作业的除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施工工地围墙设置不低于2.5米高度的硬质密闭围挡,围挡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浆外漏。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11•【字号】豫建建[2014]83号•【施行日期】2014.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建建〔2014〕8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综合经济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筑扬尘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事关党和政府形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务必站在讲政治、为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筑扬尘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坚定的态度,有力的措施,扎实推动建筑扬尘防治工作开展。
二、狠抓建筑扬尘防治工作措施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扬尘防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严格监督执法,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对建筑扬尘防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大力营造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着力宣传扬尘防治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单位和项目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
四、切实落实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扬尘防治工作纳入对下级部门、所属单位、管理对象的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中,加大考核权重,定期考核,强化激励约束,扎实推动扬尘防治责任层层落实。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试行)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试行)二O一四年六月前言为有效控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健康、建设美好安徽、实现可持续发展,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扬尘污染防治管理;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6. 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7. 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本导则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希望各单位在本导则实施、应用过程中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地址:合肥市东流路28号,邮编:23005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术语 (2)第三章基本规定 (3)第四章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 (5)4.1一般规定 (5)4.2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5)4.3管理组织及人员 (6)4.4扬尘污染防治经费 (7)4.5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7)第五章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8)5.1一般规定 (8)5.2 施工现场设施 (9)5.3 物料堆放 (10)5.4 土石方及地下工程施工 (10)5.5 主体结构施工 (11)5.6 装饰装修及其他工程施工 (12)第六章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14)6.1 一般规定 (14)6.2 拆除工程施工 (14)第七章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16)7.1 一般规定 (16)7.2 车辆防尘要求 (16)7.3 车辆运输管理 (17)本导则用词说明 (18)1 总则1.0.1为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及其物料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合并简称“建筑工程”)以及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及物料运输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责任主体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为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负责防治,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第五条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时,应采取以下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一)工地周边应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规定标准;(二)施工场地内应采取洒水、覆盖、绿化等有效措施,保持土壤湿润,减少扬尘产生;(三)物料堆放应采取防尘措施,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四)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及时清运,不得堆放在工地周边;(五)工地内道路应硬化,出入车辆应采取清洗、喷洒等防尘措施;(六)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收集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第六条监管责任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不符合防治要求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条法律责任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市生态环境部门。
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暂行)规定
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法津、法规及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是指对建筑工程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施工中,以及施工现场内建筑材料、施工垃圾的清运、堆放、存储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大气质量的细小颗粒漂浮物的预防的控制。
第三条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各县(市)区(除江东区、江北区、海曙区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市建委委托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江东区、江北区、海曙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具体管理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在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备案时,对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包括扬尘控制费用在内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单列情况及费率进行审核。
环保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包括施工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以及对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查处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建筑渣土运输单位的资格管理、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和渣土运输车辆的密闭化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机构应当把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纳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内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负总责,应当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组织和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主体责任,应当认真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手的投入;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责监理责任,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各个施工环节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各项扬尘控制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1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措施1.1 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2 施工单位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针对项目特点及施工现场情况,制定扬尘控制实施方案,成立现场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扬尘控制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应按照扬尘控制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检查表格,每周进行扬尘控制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单独装订成册。
1.3 监理单位应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扬尘控制工作标准进行施工作业,及时制止不符合扬尘控制要求的行为,并报告建设单位和安监机构。
应会同施工单位每周开展扬尘控制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组织复查。
2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2.1 施工围挡2.1.1 施工现场应参照《城市建设施工围挡图集》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统一采用钢结构多孔面板式或砌筑式围挡(工期半年以下且施工地点不在中心城区或主干道范围内的市政工程,可以采用带混凝土基座的装配式夹芯板围挡,淘汰钢围栏、彩钢板围挡)。
位于沿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城市景观地带、城市重要区域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绿植围挡。
2.1.2 应在工地围挡上均匀设置给水管及水雾喷头,喷头间距1.5米,每天8:00、14:00开启喷淋系统各进行30分钟以上喷淋降尘(雨天除外),轻度和中度污染天气11:00、18:00增开30分钟喷淋降尘,特殊情况下按环保部门要求增加喷淋频次。
2.1.3 应在围挡显著位置上以项目形象宣传广告的形式设置清晰的施工标牌,列明项目名称、设计方案效果图、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主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要素,图幅大小与公益广告保持一致。
其余应制作刊播中央文明办、市文明办设计发布的建筑围挡公益广告,公益广告设置比例大小、图案及期限等要求,按市文明办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标准》条文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标准Standard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Dust Pollution onConstruction SitesJ00000—2019XJJ000—2019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 (37)2术语 (38)3基本规定 (39)3.1一般规定 (39)3.2主体责任 (39)3.3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40)4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42)4.1房屋建筑工程 (42)4.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42)4.3拆除工程 (42)4.4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42)5检查验收及评价 (43)6评价方法及评价等级 (44)1总则1.0.1近年来,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愈加重视,公民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全面提高绿色施工管理水平是编制本标准的目的。
1.0.2本条规定了本标准所适用的范围。
2术语2.0.6本条的特殊工程是指临时维修、维护、抢修、抢险或因地理环境特殊无法设置正式围挡的工程,如半幅道路施工。
2.0.11粒径小于10微米的颗粒物或飘尘能在大气中长期漂浮,被人直接吸入呼吸道可造成危害,也可导致环境污染,需进行扬尘污染防治。
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本条强调了建设单位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牵头成立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联合工作机构便于开展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
3.1.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对扬尘污染防治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建立和完善扬尘污染防治制度和措施可有效防止、减少建筑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
3.1.4重污染天气预警后,施工单位应根据预警级别启动该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黄色预警:采取相应的洒水降尘,减少土石方作业,减少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上路行驶。
橙色预警:停止喷涂粉刷、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禁止上路行驶(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除外)。
扬尘污染整治管理暂行方案
扬尘污染整治管理暂行方案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扬尘污染整治管理暂行方案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城区扬尘污染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建管、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百官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曹娥街道办事处)、东关街道应当加强对本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条城区范围内禁止新建产生粉尘污染的工业项目,对现有的产生粉尘污染的企业逐步实施搬迁、转产或关闭。
第六条城区范围内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除尘措施,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所有生产设备的烟尘或粉尘及粉尘无组织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二)不得露天抛晒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三)生产厂区应当定期洒水。
第七条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建设以及绿化建设、房屋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八条在城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一般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扬尘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二)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三)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及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四)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1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措施1.1 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2 施工单位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针对项目特点及施工现场情况,制定扬尘控制实施方案,成立现场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扬尘控制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应按照扬尘控制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检查表格,每周进行扬尘控制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单独装订成册。
1.3 监理单位应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扬尘控制工作标准进行施工作业,及时制止不符合扬尘控制要求的行为,并报告建设单位和安监机构。
应会同施工单位每周开展扬尘控制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组织复查。
2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2.1 施工围挡2.1.1 施工现场应参照《城市建设施工围挡图集》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统一采用钢结构多孔面板式或砌筑式围挡(工期半年以下且施工地点不在中心城区或主干道范围内的市政工程,可以采用带混凝土基座的装配式夹芯板围挡,淘汰钢围栏、彩钢板围挡)。
位于沿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城市景观地带、城市重要区域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绿植围挡。
2.1.2 应在工地围挡上均匀设置给水管及水雾喷头,喷头间距 1.5 米,每天 8:00、 14:00 开启喷淋系统各进行30 分钟以上喷淋降尘(雨天除外),轻度和中度污染天气11:00、18:00 增开 30 分钟喷淋降尘,特殊情况下按环保部门要求增加喷淋频次。
2.1.3 应在围挡显著位置上以项目形象宣传广告的形式设置清晰的施工标牌,列明项目名称、设计方案效果图、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主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要素,图幅大小与公益广告保持一致。
其余应制作刊播中央文明办、市文明办设计发布的建筑围挡公益广告,公益广告设置比例大小、图案及期限等要求,按市文明办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提升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含工程拆除)以及与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场地或待建场地。
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具体要求,在与中标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内容。
建设单位应将扬尘防治措施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保证金,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并共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单位是实施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制定本企业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管理制度和落实措施,保证扬尘治理所需费用的投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检查考核,根据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情况对项目部予以奖惩。
项目负责人是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工地实行统一协调和管理,负责成立现场扬尘治理管理机构,明确人员和责任,按照承包范围制定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并落实到位,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日常检查工作。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相关运输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建(构)筑物拆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拆除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督促拆除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防尘抑尘措施。
第四条建设单位(拆除发包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人,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落实;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在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五条施工单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
第六条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具体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防治费用使用、防治工作责任落实等情况。
监理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
主要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围档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浆外漏。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实施混凝土硬化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2019
1总 则
1.0.1 为减少施工作业对周边环境影响,有效预防扬尘污染,提高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科学评价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促进扬尘防治工作标准化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扬尘的防治、检查、评定。 1.0.3 建筑工地扬尘防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Ⅵ 分包单位扬尘防治 3.1.32 总承包单位应对承揽建筑垃圾运输、土石方开挖、场内道路施工等专业分包单位进 行企业和人员的资格审查。 3.1.33 总承包单位与建筑垃圾运输、土石方开挖、场内道路施工等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分包 施工合同时,应明确扬尘防治管理目标,并签订扬尘防治协议,明确各方扬尘防治管理职责。 3.1.34 分包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工程项目部扬尘防治管理组织,指派分包单位扬尘防治管理 人。
通过扑捉、吸附、团聚粉尘微粒,紧缩在其既疏松又不失坚固的网状结构内,对裸露土 方起到润湿、粘结、凝结、吸湿、防尘的作用。 2.0.12 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demolitionwaste
对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辅助设施等进行建设、改造、装修、开挖、拆除、铺设等过 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渣土、废旧混凝土、碎砖瓦、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 木材等。 2.0.13 垃圾减量化 Wastereduction
3.2 建筑工地围挡 Ⅰ 现场围挡设置高度 3.2.1 市区主要路段的房屋建筑工程围挡高度不应低于 2.5m,一般路段的房屋建筑工程围 挡高度不应低于 1.8m。 3.2.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使用移动全塑注水围挡高度不低于 2m,使用全塑警示护栏高 度不低于 1.1m,使用交通警示水马,大水马不低于 0.8m,小水马不低于 0.6m。
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技术规定(试行)》规 定,空气质量指数划分为 0~50、51~100、101~150、151~200、201~300、大于 300 六挡,指数越大、级别越高,说明污染越严重,对人体身体健康的影响也越明显。 2.0.6 蓝色预警 Bluewarning
苏州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控制暂行规定
苏州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控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苏州市环境保护蓝天工程方案(2007~2010年)暨2007年行动计划》,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由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具体负责分包工程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
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单位把工程项目发包给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总责,并对扬尘控制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按承包范围分别做好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工作。
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的第一责任人,施工现场应当设专人负责扬尘控制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立施工扬尘控制专项方案报监制度。
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建设单位必须填报施工扬尘控制方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对建设施工用地应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围栏。
原则上禁止使用砖砌围栏。
房屋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彩色涂层压型钢板或其他可装配的硬质材料作围栏,围栏高度不得低于2米(位于城区主干道两侧、车站、码头及市级政治、文化、游览、商业中心的房屋建筑工地围栏高度不低于2.5米),四周应连续设置,不得使用镂空围栏和竹篱围栏;市政工程、道路维修工程、地下管线敷设工程的围栏经批准后可以连续设置,也可根据工程进度分段设置,特殊情况不能围挡的应当设立隔离栏、挂密目网封闭,并且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可采用彩色涂层压型钢板作临时围栏,也可采用钢管脚手架外挂密目安全网作隔离。
拆除工程施工完毕,应当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围栏。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控制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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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23 信息来源:合肥市建委办公室阅读次数:4163次【关闭】
合建〔2013〕156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
防治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已经我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2月20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监管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行经费专户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必须按规定一次性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转付至专用账户,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经费专户管理按下列要求执行:
1、建设工程应以项目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专户资金的使用由监理单位、总承包人共同监管;
2、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计价标准不得低于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扬尘污染
防治措施费用同期标准;
3、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使用清单备查;
4、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使用情况的过程监理,及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并按照以下标准分三次从专户中支付:
1)工程开工时,按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的50%预付;
2)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封顶、市政工程等完成工程量60%,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支付到80%; 3)工程完工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支付到100%。
第五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计划,确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合理使用,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对施工现场防尘措施落实不力的应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
主城区内(四区及高新、经开、新站三大开发区)围挡必须使用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严禁使用各类砌筑墙体围挡;
2、施工现场出入口、主干道、作业区加工场、生活区、办公区必须硬化,裸露的场地必须绿化;
3、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应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4、施工现场污水必须有组织排放,设置沉淀池,泥浆、污水未经沉淀严禁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内,泥浆不得外漏;
5、主城区内的建设工程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6、房屋建筑脚手架外侧必须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围护高度应超出操作层1.5 米;
7、施工现场内堆放的渣土、建筑垃圾,必须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楼层内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密闭容器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搅拌站厂区场地必须进行绿化、硬化处理,砂石骨料堆场必须设立高度不低于2米的分隔挡墙进行有效分界。
新建搅拌站砂石骨料堆场必须安装顶盖并设置喷雾喷水设施;
2、搅拌站所使用的水泥、粉煤灰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砂、石骨料的装卸、搬运应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3、搅拌站厂区内必须设置洗车台,洗车台应保持清洁。
清洗废水必须排入沉淀池内进行集中沉淀处理。
第九条违反第七条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每次扣信用分10分、在合肥建设网进行曝光、取消项目评先评优资格。
1、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挡;
2、施工现场场地未按要求进行硬化处理;
3、施工现场主出入口无车辆冲洗设施;
4、凌空抛掷楼层内建筑垃圾;
5、施工污水、泥浆外漏,无序排放;
6、主城区内的建设工程未使用商品混凝土(砂浆);
7、房屋建筑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
8、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未遮盖。
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责令停工整改,扣信用分20分,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全行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本规定施行时已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的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