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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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

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应从四个层面理解(1)一行为不再理。

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

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

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

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

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

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

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

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

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

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page]二、一事不再罚的例外一是不再罚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1)合并处罚。

在法定并处的情况下,因可以并处的处罚种类极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时限上不一致,故并处的几种处罚可以在时间上有先有后,并可以采用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书。

(2)一事多层罚。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3)一事罚多人。

几个违法行为人共同违法的,行政主体可以以不同处罚决定书,对各该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

(4)一事多行为。

某一个违法事件涵盖多个违法行为时,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在法律上应构成不同处罚理由,行政主体可以以违法行为为单位分别作出处罚;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则构成法律上的连续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以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一个处罚。

论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一、本文概述在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处罚法》作为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重要基本法律,其基本原则之一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具有深远的法治意义与实践价值。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从理论内涵、立法沿革、适用边界以及实际执行等多个维度展开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解析该原则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执法公正性及合理性方面所起到的关键作用。

我们将系统阐述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本含义,即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旨在防止重复处罚导致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过度侵害。

探究这一原则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确立过程及其在不同修订阶段的发展变化,揭示其立法精神和制度设计初衷。

进一步,本文将针对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具体执法实践中的适用界限进行辨析,包括如何界定“一事”、“不再罚”的具体内容,以及如何处理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多个法律法规时的处罚竞合问题。

同时,还将通过剖析相关争议案例,梳理司法实践中对该原则的解释与适用标准。

通过对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全面研究,旨在为推进我国行政执法规范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深化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在撰写《论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文章时,针对“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这一段落,我们可以这样展开论述: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制裁的活动。

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体现了法治国家尊重人权、维护公正和防止权力滥用的精神。

行政处罚的基本概念体现在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施加的强制性制裁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各类处罚形式。

这一系列处罚手段旨在纠正违法行为,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管理秩序,并通过惩戒作用预防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本文将从一事不再罚原则立法宗旨入手,运用相关行政法原理对该原则进行分析,并对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立法现状及其适用进行阐释,在整体把握的基础上,指出在我国完善该原则的建议,以期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作出较全面的阐释。

标签: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行政管理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立法宗旨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但是这两者有本质的差别。

一事不再罚原则发源于古罗马时期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对于法院一审终审所作的判决,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得再行起诉和处理,该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相互矛盾的判決和判决的不公正,广泛运用于民事与刑事诉讼。

从立法宗旨上看,一事不再罚原则继承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实质精神,是过罚相当原则在行政法方向的子原则。

该原则一方面意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使处罚的方式和结果更加公正、具有可接受性,另一方面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免受滥罚之累,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

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规定只是在罚款这种行政处罚方式的适用方面作出的规定,并未在行政处罚法中全面确立一事不再罚原则。

该规定是为了适应我国现存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处罚执行现状而提出的。

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相对较为混乱,权责划分不是很明确,如果全面确立一事不再罚原则必然会引起现实中适用的困难,但是对于现实中存在的滥罚款现象又不得不进行规制,所以为了呼应现实的需要,在《行政处罚法》立法时规定了此款。

该规定只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微观领域的具体体现,我国并没有在行政处罚领域全面确立一事不再罚原则。

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

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

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摘要“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法上所遵循的重要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为了限制行政机关的处罚权,更好地保障了行政机关的合理执法。

然而,理论学界对于“一事不再罚”的具体规定持有不同的看法。

同时,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上存在差异,导致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所依据的标准不一,使的行政相对人受到重复处罚的侵害。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有效确立,可以更好地防止行政机关对同一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次处罚,规范行政违法行为。

关键词: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过程中普遍接受的一项原则。

行政处罚是由国家特定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依照有关法律进行惩戒的行政行为。

对于行政处罚过程中适用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中有规定,即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概述“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当事人的同一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相应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行政相对人给予重复处罚。

按照罗马法的理论,“罗马法上的肯定既判力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同一个案件。

二是必须是同一个诉讼标的。

三是必须是同一个当事人。

”【2】这一原则普遍适用于民事与刑事审判过程中,后来逐步发展到行政法领域。

例如奥地利也在其《行政处罚法》中进行了有关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所依据的更多是由多个由各行政机关分别处罚的制度。

因此,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对同一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由不同的有权机关进行处罚。

【3】(一)“一事不再罚”的具体含义当前,对于该原则的具体含义进行怎样的理解判断,学界上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一事不再罚是指针对某一违法行为,只能按照相关法律处罚一次。

但是该违法行为侵害的权益过重,已经达到刑事犯罪的,此时就需要相应的司法机关介入处理。

第二种观点:对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机关,是由该行政违法行为所依据的不同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该行为所触犯的行政管理规范的数量所决定的。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1. 引言1.1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是指一旦一个行政主体对某一违法行为做出了处罚决定后,就不再对同一行为做出重复处罚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确立旨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部门滥用处罚权力,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合法和有效。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同一违法行为中,行政主体只能对其进行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如果行政主体已经对某一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其他行政主体也不得再对同一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对于同一行为所涉及的不同违法责任,也应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则,避免重复追究责任。

这一原则的确立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应当得到充分重视和落实,以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效率化。

2. 正文2.1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的概念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一方已经因某一违法行为被处罚过后,不得再就同一行为对其进行二次处罚的法律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处罚所导致的不公平和混乱。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相关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就同一行为对其进行处罚,这是一种法律上的保护措施。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体现了法治的基本理念,即法律的平等和公正。

如果没有这一原则的保障,行政机关可能会随意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导致执法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一事不再罚”不仅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保障,也是行政执法的一种规范和限制。

在实践中,有效遵守和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减少行政执法的滥用和错误,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公正执法,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行政执法中,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切实遵守和贯彻这一原则,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公正和有序进行。

论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一事不再罚原则

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专业法学年级 2009级姓名王凯凯论文(设计)题目论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导教师张奎职称讲师2013 年 4 月 27日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1)Key Words (1)一、一事不再罚原则概述 (2)(一)一事不再罚的概念及特征 (2)(二)一事不再罚的适用范围 (3)二、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5)(一)立法方面存在的弊端 (5)(二)执法体制不健全 (5)(三)行政执法存在的缺陷 (6)(四)司法、执法人员素质低 (6)三、完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立法和执法建议 (6)(一)加强立法工作 (7)(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7)(三)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7)(四)加强对执法司法人员的管理 (9)参考文献 (11)论一事不再罚原则学生姓名:王凯凯学号:20090301018院系:社会科学系专业:法学指导老师:张奎职称:讲师摘要: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行政制裁范畴,遵守法定的行政处罚原则与适用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适用原则中重要的一项原则,定义在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为“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这一原则中,何为一事、何为再罚等的理解存在较多分歧,在操作过程中也遇到了若干麻烦,有的不属于一事不再罚的情形,有的存在重复处罚、多头处罚的情形。

因此本文运用我国有关法学理论,并结合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具体实践,对一事不再罚原则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冀求以此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与裁量有所帮助。

关键词:一事不再罚; 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 适用与裁量Abstract: Administrative penalty punishment is country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orga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dividual who violates the administrative order, organization of a kind of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belongs to the category of the administrative sanctions,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legal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principle and applicable. No longer about punishment principle is the important principle in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applicable principles, defined in article 24 of the "law on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s in China as" violates the same illegal act of the parties, and shall not give more than two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of administrative fines." On this principle, what is about and what is sent again understanding exist more differences, also met some trouble in the process of operation, some do not belong to the penalty, no longer exists some repeated punishment, bull punishment. So this paper uses the relevant theory of law, and connecting with the concrete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cases, the principle of the punishment no longerinvolved in question has carried on the analysis and research, and put forward the first penalty, penalty shall be given heavier punishment is invalid, choose a heavy penalties after the solution of problems, such as suitable for use in order to no longer about punishment with discretion.Key Words: The punishment no longer; Th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Used with discretion前言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行政制裁范畴。

论一事不再罚课件资料

论一事不再罚课件资料

论“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运用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含义与适用,一直存在颇多争论,在具体的行政执法操作时也遇到了诸多困难,集中表现为行政机关在具体操作上不统一,同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得到的“待遇”却经常不一样,有的被处一罚,有的被处二罚甚至多罚。

形成“一事多罚”的原因有多方面,为此,本人结合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行政执法工作,来谈谈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认识和如何正确运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执行过程的障碍性因素1、认识因素对于“一事不再罚”的认识,通常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认为“个人或组织的某一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处罚”;二是认为“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实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三是认为“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事实只能用一次行政处罚”;四是认为“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做出一次处罚”;五是认为“不同行政机关可以各自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包括重复使用同一种处罚方式,但罚款只能进行一次”;六是认为“不同行政机关可按不同法律规范分别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但处罚方式均不得重复使用。

”;七是认为“行政处罚只能进行一次,既可按管辖原则适用,也可按重罚吸收轻罚原则适用”,等等,认识没有统一。

2、法律因素由于行政主体间有不同的工作职责和行政任务,同时,各法律和法规之间也存在竞合关系,往往会出现“多顶大盖帽,管个破草帽”的现象,如关于公路查超载货车违法行为,公安交警、交通运管、交通路政等执法人员都有管辖权,是选择“最先查处机关处罚,其他机关不得再予处罚”,还是“择一从重处罚,其他机关不得再予处罚”方案,或选择各罚各的,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法律可循。

3、依法行政因素产生一事再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大量的一事再罚都由各行政主体自身违法引起。

如,某一行政主体在已经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可能出于某种原因和目的,再次为同一违法行为作出第二次处罚。

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

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

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得被重复处罚。

这一原则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益和避免重复处罚的情况出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围、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于所有违法行为。

无论是刑事犯罪还是行政违法,只要涉及到同一违法行为,就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原则只适用于已经受过处罚的情况下,不能干扰未进行处罚的情况。

二、实施方式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实施方式主要有三种:1、是否属于同一违法行为:一事不再罚原则只适用于同一违法行为,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的区分。

只有确保属于同一违法行为,才能进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2、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适用不同,但是在同一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先实施的处罚对后实施的处罚有约束力。

因此,在需要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情况下,应当把先实施的处罚当作基准进行判定。

3、处罚形式:对于某些行为,可能会受到多种不同的处罚形式,例如罚款、拘留、吊销证照等等。

这些不同的处罚形式不能视为不同的处罚。

三、存在问题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处罚标准难以界定:同一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不明确,有可能会出现不同意见。

如果不同机构对同一违法行为判定结果不一致,就会影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

2、处罚方式的差异: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而言,不同的处罚方式对于被处罚人的影响也不同。

在进行一事不再罚原则判定时,应当考虑到处罚方式的差异,避免出现以一种方式已经受到处罚为由,而不适用另一种处罚方式的情况。

3、履行情况的差异:有些违法行为在受到处罚之后,需要进行履行情况的监督。

如果监督情况不明确或者压力不够大,可能会出现一些履行不力的情况,这就要求对于受到处罚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更好的监督。

四、结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出现,避免了对于同一违法行为的多次处罚,这对于维护公民权益有着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需要解决一些问题,以避免对于合法权益的侵犯和对于法治体系的扰乱。

一事不再罚

一事不再罚

论文摘要:“一事不再罚”原则,又称“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原则,是指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受双重刑罚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根源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思想、根源于一罪一罚的古朴正义观念及有利于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等。

而且“一事不再罚”原则既是司法原则,又是立法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一事” 是指一个而且是完全相同的一个犯罪事实,而不是指同一罪名的犯罪。

区分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构成数罪,一般以犯罪构成为标准。

“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不再罚”,是指再度受刑罚处罚,即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受两次以上的刑罚处罚。

虽然对同一犯罪不得重复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同一犯罪可以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总之“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方面,可以从实质上理解,即经过审判对同一犯罪定罪量刑后,不得再次通过审判定罪量刑;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形式上理解为,对同一犯罪已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后,不得再进行审判。

后一方面的理解,目前我们不能接受。

在我国,对发生法律效力的量刑畸轻的判决,仍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有罪或者科处适当刑罚。

但这都没有以同一犯罪事实为根据科处双重刑罚处罚。

所以,在目前的我国对“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只能从实质上理解。

关键词:一事、双重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又称“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原则,是指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受双重刑罚处罚,即对被告人的某一犯罪事实科处刑罚以后,不能重新以该犯罪事实为根据再度科处刑罚。

换言之,对同一犯罪不能重复追究刑事责任。

英语法律格言一罪不可两治表达的也是同一思想。

适用于一切法领域的任何人不因同一事件再度承受痛苦的法律格言,适用于刑事法领域里时,也是指“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根据(一)“一事不再罚”原则,根源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思想。

刑法的机能一方面是针对犯罪人的恣意保护国家、社会与他人的法益,另一方面是针对国家的恣意保障犯罪人的权利。

在没有刑法的时代,也可以给犯罪人以刑罚处罚,可以迅速地惩罚犯罪、保护法益,但却不能有效地防止司法机关的恣意,不能有效地保障犯罪人的权利。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事不再罚的原则
⼀事不再罚的原则具体如下:1、同⼀⾏政机关的不再罚。

即同⼀⾏政机关对⾏为⼈同⼀违法⾏为处罚时的要求。

⑴不得依据同⼀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当事⼈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处罚。

如给⾏为⼈两次罚款。

⑵不得依据同⼀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为⼈两次以上不同种类的处罚。

如给予罚款后,⼜决定吊销执照。

如需并处的,应在⼀次处罚中作出决定,不得两次决定。

⑶不得依据同⼀理由不同依据或不同理由同⼀依据给予⾏为⼈两次以上的处罚。

⑷对⾏为⼈同⼀性质的连续⾏为,应定⼀事处罚,不得作出数个处罚。

同⼀机关的不再罚应为绝对不再罚。

2、不同⾏政机关的不再罚。

即同⼀违法⾏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进⾏处罚时的要求。

⑴违法⾏为已经受到⼀次处罚后,其他机关不得依据同⼀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给予⾏为⼈⾏为罚以外的⾏政处罚。

如《劳动法》第九⼗四条规
定“⽤⼈单位⾮法招⽤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按照上述规定,在劳动部门对违法单位责令改正或罚款后,由执照专属管辖的⼯商部门依据同⼀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吊销其营业执照则不属再罚,但⼯商部门不得再作出责令改正或罚款的处罚。

⑵违法⾏为受到处罚后,其他机关根据不同法律依据对⾏为⼈处罚时,不得给予除⾏为罚以外的同种类处罚。

《⾏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的同⼀违法⾏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政处罚。

3、违法⾏为构成犯罪,⾏为⼈已经受到刑罚后,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政机关不得再给予⾏政处罚。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一事不再罚”是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核心内容是,在同一件事情上,行政机关只能对其进行一次处罚,不能重复处罚。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机关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避免滥用处罚权,确保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权益得到保障。

在实践中,“一事不再罚”的实施需要遵循下列原则:一、罚则一:指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由一家行政机关进行处罚,不能由多个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否则将导致罚金翻倍,对当事人不公平。

例如,某个人因违反交通规则而被多个交警停车检查,如果每个交警都给该人开出罚单,那么该人即使只犯了一次违规行为,也要受到多重处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例如,某个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如果该企业同时受到罚款和停产整顿的处罚,那么该企业一次违规行为就要面临两种形式的处罚,这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三、罚不溯既往:指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能以往的违法行为作为依据,只能依据当时的情况进行处罚,不能进行历史追溯,否则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例如,某个人在多年前曾经犯过一次交通违规,如果交警在现在对他处以更严厉的罚款,那么就违反了“罚不溯既往”的原则,因为这种处理方式不仅会对当事人造成经济上的负担,还会对他的信誉造成影响。

四、罚适不罚减:指在处罚形式、标准和幅度上,要坚持罚适不罚减的原则,以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实际操作的需要。

例如,某个企业因犯有某一环境违规行为而被罚款,如果该企业认为所罚款项过高,只能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申诉,而不能自行减免罚款,否则就会违反“罚适不罚减”的原则。

总之,“一事不再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行政法原则,有助于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各种资源的合理利用。

因此,我们应该认真遵守这一原则,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行政机关的工作机制,确保其实施的公平、公正、公开。

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

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

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在一件事情的违法行为被确认后,不能再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处罚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当代法律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反映出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是构建法治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单一:只对同一行为进行一次处罚,不得重复追究。

2. 罚则单一:对同一行为只采取一种适当的法律制裁措施,不得多重追究。

3. 法定性:处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符合法律的规定。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作用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规范司法行为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对于当事人而言,这一原则有如下几个重要意义:1. 避免受到重复处罚: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对于同一行为被重复处罚,保护个人的权益。

2. 推动法治进程:在法律执行中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推动法的原则和制度的实现,使司法更加公正公平。

3. 增加司法效率: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4. 提高公正性: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减少不公正的判决和裁定,保护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然而,事实上由于各种原因,法律执行中不能够完全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

现实中,有些案件会因为难辨的情况无法确认单一的罪责,或者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对同一行为的多重罚款。

同时,有些司法权力部门的操作也会违反这一原则,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司法部门被进行了重复罚款和审判。

总体来看,“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治社会中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

它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权益、推动法治进程和增强司法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也需要在相关机构的联合配合下,不断完善法律和法律规范,建立健全的法律权利保护机制,确保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好地贯彻和落实这一原则。

在实际的法律执行过程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存在很多实际操作上的困难和挑战。

例如,同一行为可能对不同的对象产生不同的影响,那么进行不同的处罚就具有合法性。

浅论“一事不再罚”原则

浅论“一事不再罚”原则

上 还 是 实 务 中均 有 不 尽 如 人 意 之 处 。
【 关键词 1 行政处罚法: 一事不再罚 法律适用; 行政相对人
中 图 分 类 号 :92 1 D 1.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9— 23 2 1 )1 0 1 0 10 88 (00 0 — 2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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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 事 再 罚 ” 则 论 一 不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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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法中的 一项基本原则。对行政 相对 人的 同一 违 法行为 不得 再罚 , 既是为 了保 护行政 相对 人的合 法权益 , 更是为 了体现 公平和公正 。虽然在我 国《 行政处 罚法》 中规定 了这 原 则 , 由于我 国行政 法 的发展 历史较 短 、 但 在好 多方 面还 不完 善 , 论是从 理论 无
一 一

事实和 同一理 由进行 两次以上的 处罚 。 后 由于对 这一 原则 的具 体 含 ” 义存在较 大争议 , 行政 处罚法 总则 部分 未作 规 定 , 只在 行政 处罚 的 在 而 适用部分作 出了人事上 比较一致 的规定 , “ 当事 人 的 同一个 违法 行 即 对 为, 不得给 与两次 以上罚款的行政 处罚 。 由原 来的不得 给与两次 以上的 ” “ 处罚 ” 变为 不得给与两次 以上的 “ 罚款 处罚 ” 在 适用范 围上 大大缩 小。 , 在行政处罚 实践中也常常 遇到一些似 是而非 的问题 , 不同 的行政 机 关对一事不再 罚有不 同的认识 。提 出“ 一事 不再 罚 ” 则 的本意 是防 止 原 同一违 法行为受到两 次活着两次 以上 的重 复处 罚。这样 , 行 “ 执 一事 不 再罚 ” 原则 的必 然结果就 是当数个不 同领域 的行政 机关对 同一违法行 为

一事不再罚

一事不再罚

一事不再罚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的一个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处罚适用原则之一的一个概括性表述,也是行政处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是指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因为行政处罚本身所具有的强制力、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对相对人的声誉、财产、行为甚至人身自由产生不利后果的特点,使得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设定、执行、监督与救济,并遵守法定的行政处罚原则与适用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理由处以几次行政处罚,以获得不当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相对人法定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的行政侵犯,使一定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与一定的法律责任相互确定挂钩,进而体现法律制度与行政管理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价值。

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管理地位的行政主体拥有以国家名义出现的行政管理权,具先定力、执行力与强制力,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一方,由于与行政主体的地位的不对等性,其合法权益在国家公权力的冲突中便显得尤为渺小。

“一事不再罚”原则所体现的是犯错一次就只能、只需承担一次行政处罚,且这种处罚必须是先有的、法定的。

同一违法行为是指同一行为主体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实施的一次性行为。

在这里,同一个违法行为即同一个违法事实,它既包括一个行为或事实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也包括一个行为违反几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而不包括多个违法行为。

从法律后果上看,同一违法行为有四种形式:1.行为违反一个法律规范,由一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2.行为违反法律规范,由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实施处罚;3.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由一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4.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由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实施处罚。

一事不再罚

一事不再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一事”有同一行政违法行为的涵义,但又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一事不再罚就是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

正确理解这一原则,要从同一违法行为侵犯行政管理秩序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同一违法行为侵犯行政管理秩序的情况大致有这样几种:第一,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行政法律规范,侵害了一个行政管理客体,如:纳税人以暴力拒不缴纳应缴税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没有构成抗税罪的,但侵犯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构成了抗税的行政违法行为,在实践中,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

类似这种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行政法律规范,只需要依照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处罚就可以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比较普遍的。

第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或者数个行政法律规范,是由不同的行政机关分别处罚还是由一个行政机关处罚。

这就需要作具体分析:1、同一违法行为违反的是同一个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而法律或者法规规定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处罚,但行政处罚的种类相同。

如:发行了水污染事故,侵犯了环境管理秩序和航运管理秩序,《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违法者,环境保护部门和航政都有权给其罚款处罚。

这样的情况如何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同一违法行为,同一依据,只能处罚一次,尽管两个行政机关依法都有处罚权,也不能分别作出罚款决定,只能由先查处的机关作出处罚。

2、同一违法行为违反的是同一个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法律或者法规规定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处罚,但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同。

如:某单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论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一事不再罚原则

现 . 对 “ 事 ” “ 当 事人 的 同一 个 违 但 一 作 对 法行为” 的界 定 却 得 以传 承 。 在违 法 行 为 数 量 的 判 断 上 ,笔 者 主 张 以构 成 要 件 为
标 准 .即 能 充 分满 足一 次 构 成 要 件 的 事 实 就 是 一 事 ( 个 违 法 行 为 )能 充 分 满 一 ,
原 则 和 信 赖 原 则 的 要 求 ,对 牵 连 违法 的 处 理 应 遵 循 从 一 重 事 从 重 处 罚原 则 。这 样 做 的难 题 在 于 :1 行 政 主 体 在 处罚 时 () 责 任 大 增 。 2 同性 质 的处 罚 轻 重 尚能 比 () 较 , 同性 质 的处 罚 轻 重 如 何 比较 ? ( ) 不 3
般 法学 上 ,为 使 一定 的法 律 效 果 发 生 而将法律上所 必要 的事实条件 的总体 , 称为“ 律上的构成要件” 法 。在 行 政 法 学

上 ,违法 构成 要 件 同样 也 是 一 种 类 型 化 的 观 念形 象 , 是一 种 法 律 上 的概 念 。 法 违
构 成 必要 要 件 有 四 .一 是 相 对 人 有 违 反
成 , 法 律 却将 其 规 定 为 一 事 。 但 二 、 事 能否 再 罚 一 目前 能 够 直 接 找 到 的 总 则 性 依 据 是
《 政 处 罚 法 》 2 条 关 于 “ 当 事 人 的 行 第 4 对 同一 个 违 法 行 为 ,不 得 给 予 两 次 以 上罚 款 的行 政 处 罚 ” 的规 定 。 行 政 处 罚 中应 在 该 确立一事 不再罚原则 的通常理 由是 :
实 施 一 个 行 为 产 生 两 个 以 上 的 违 法 结 果 .形 式 上 已 具 备 两 个 或 两 个 以上 的 违 法 构

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还存在一定问题: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

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二、《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

相信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与完善,这些问题都会得到解决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行政制裁范畴。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惩戒、教育手段。

目的是使相对人今后不再重犯同一违法行为。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按此规定,一事不再罚可界定为: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罚款)的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无论是违反一规范,还是数个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还是数个行政主体管辖,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是罚款,则罚款只能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等,只是不能再罚款。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处罚法规定一事不再罚的范围是有限的,仅仅限制的是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不限制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第二次或多次适用,在我国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繁多、职权交叉重叠的情况下,仍不足以解决多头处罚、重复处罚的问题。

可以说,这条规定反映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理论上的不成熟和迫切的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及其协调。

但我们不能据此来否认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存在,这条规定正反映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立法旨意和精神,只是由于理论上不成熟。

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首先是对“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理解和认识。

一事不再罚原则名词解释

一事不再罚原则名词解释

一事不再罚原则名词解释一事不再罚原则(compliance without recourse principle,简称ctr原则)是公共行政领域中的重要原则。

这个原则的含义是:同样的行为如果发生过一次,就应当被视为已经得到纠正。

因此,原则只适用于处理轻微违法行为,不应该扩大适用到包括严重违法行为在内的各种不良行为。

一事不再罚原则(ctr原则)是公共行政领域中的重要原则。

这个原则的含义是:同样的行为如果发生过一次,就应当被视为已经得到纠正。

因此,原则只适用于处理轻微违法行为,不应该扩大适用到包括严重违法行为在内的各种不良行为。

在确立一事不再罚原则时,应特别注意两点:其一,它仅仅适用于轻微的、违法程度低的不良行为;其二,它仅仅限制对有过失的人的追究和处罚,并且对有关部门的官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不能够以党纪政纪或民事责任代替刑事责任。

当然,我们所说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犯罪分子的判决方面而言的,与对受害者的补偿无关。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最近30年来在美国学术界才得以普遍接受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遵循。

一事不再罚原则(compliance without recourse principle,简称ctr原则),又叫不重复处罚原则,或“一次犯错,终身不罚”原则,是指对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只给予一次处罚,一旦违法行为人被发现一次,就终身不得因此类违法行为受到第二次处罚,即第二次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没有必要的。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产生,主要源于现代工业化生产社会中人们分工的精细化。

以往,企业里都是一个总的经营管理者对下属分门别类地进行处罚,容易使下属形成“钻空子”的思想,从而可能会助长一些犯罪行为的发生。

另外,总的经营管理者对下属的惩罚会带来诸多后遗症,比如员工情绪低落、犯罪倾向增强等等。

这些问题也直接影响着公司效率和声誉。

从以上的叙述中可以看出,一事不再罚原则最早是起源于美国的工业化生产社会。

行政处罚论文关于行政处罚的论文-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及适用

行政处罚论文关于行政处罚的论文-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及适用

行政处罚论文关于行政处罚的论文-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及适用1. 引言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权力行使方式,是国家管理社会秩序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在行政处罚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的不专业性、处罚过程的不合理性等原因,常常出现过度处罚的情况,给公民和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行政处罚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2.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当行政机关已对某一行为进行了处罚后,其他行政机关就不再对同一行为进行处罚。

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避免对当事人的多次处罚带来的不必要的社会成本。

3.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围“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况:当行政机关对某一行为已作处罚决定,并处以相应的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后,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对同一行为进行处罚;当行政机关对某一行为已进行过行政警告或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措施后,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对同一行为进行处罚;当行政机关已对某一行为作出了行政教育或行政指导,并已起到了应有的效果,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对同一行为进行处罚。

4.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优点和问题“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优点在于:保护了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滥用行政权力造成的过度处罚;减少了行政机关的工作量,提高了行政效率;降低了社会成本,减少了诉讼纠纷。

,该原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何确定何种程度的处罚可以视为“一事不再罚”,需要明确的标准和规定;如何加强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协作,避免错过对同一行为的处罚;如何监督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保证其公正性和合法性。

5.“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仍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只有通过加强行政机关的自律和监督,加强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协作,完善法律法规等手段,才能更好地落实“一事不再罚”原则,促进行政处罚的公正和合法。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1. 引言1.1 什么是“一事不再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一项基本法治原则。

它是指在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不得重复处罚。

换言之,一件事情只能受到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防止了行政机关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多次处罚,避免了对当事人的多重打击和不公平对待。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出发点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当的行政执法和滥用行政权力。

在行政执法中,如果没有“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行政机关可以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多次处罚,这将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困扰和损害。

倡导和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合理行使权力,避免滥用行政权力的风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构建法治社会、规范行政行为的必然要求。

只有在坚定遵守这一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行政执法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1.2 “一事不再罚”的意义"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该原则体现了法治的基本理念,即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通过“一事不再罚”,可以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重复处罚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该原则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部门的任意、滥用职权,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利于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避免对被处罚对象造成过度的经济负担。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为了更好地落实这一原则,需要加强法律意识、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2. 正文2.1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在同一行政行为中,对相同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即一次处罚一次。

这一原则的制定旨在保障行政执法的一致性和公正性,避免对当事人进行重复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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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事不再罚原则摘要:根据理性制度的要求和立法精神,我国行政处罚领域应该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其中,一事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再罚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

复杂的事数形态和法条竞合领域也应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但基于行政处罚主体的多样性,现行处罚种类性质上的不纯真性、过罚相当的有效性,该原则应该存在必要的例外。

关键词: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运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何为“一事”(一)定义“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

所谓“违法行为”指当事人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或者说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非其他违法或违纪行为。

“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或者说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当事人在客观上仅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违法事实。

(二)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样的规定,使一事不再罚成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三)界定准确地界定“一事”是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础和前提。

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⑴在违法构成上界定。

一事在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如果符合两个及以上违法行为的构成,则不属一事。

⑵对违法既遂、未遂的界定。

违法既遂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某种违法行为构成的全部要件。

如违法占地建房,从准备材料到施工直至建成。

对既遂行为,应将整个过程视为“一事”,不能再分预备,实施数个行政处罚;违法未遂指已着手实施违法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违法行为。

如违法建房,已着手清理现场开始施工被发现制止。

由于行为人已开始实施行为,构成违法,也应定“一事”处罚。

⑶对连续违法行为的界定。

连续违法行为指出于同一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符合数个违法构成的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触犯同一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

如出租车司机连续违章载客。

对连续行为以行政机关发现并处罚为界限来界定是否属“一事”。

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连同以前数次连续行为,界定在“一事”范围内。

如行为人受处罚后再实施连续违法行为,则按上述原则界定为新的“一事”。

⑷对继续行为的界定。

继续行为指某种违法行为从开始到终止前,在时间上一直处于继续状态。

如某饭店一年内一直无照经营。

对继续行为,不分时间长短,都界定为“一事”;⑸对牵连行为的界定。

牵连行为指出于一个违法目的,而违法方式或结果又牵连地构成其他违法,对牵连行为也宜界定为“一事”作出处罚。

二、导致一事再罚的原因产生一事再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大量的一事再罚都由各行政主体自身违法引起。

比如,某一行政主体在已经对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前提下再次为某种目的违法作出第二次处罚。

再如,一行政主体已对相对人的某一个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另一个行政主体基于错误的管辖再对该相对人作出处罚。

这些出于行政主体自身违法引起的再罚直接违背处罚法定原则。

纯正的一事不再罚源于立法上的策略和法理上的考量,其中因法条竞合引起的一事再罚是相当典型的形态。

法条竞合是指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因行政方面的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具有从属、交叉,甚至完全重叠的关系,而这些法条往往赋予同一、同类或不同的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情形。

如妇女卖淫屡教不改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治安违反,又违反国务院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构成违法,对此,公安机关和劳动教养委员会都有处罚权。

从理论上分析,容易引起看似合法实有可能构成一事再罚的情形有三类:一类是单纯一事,指违法行为实质只有一个,根据违法构成标准应为一事,但该行为因特殊易被认为多事。

典型形态如想象竞合违法等。

一类是法定一事,指相对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或实施一个行为产生两个以上的违法结果,形式上已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违法构成,但法律却将其规定为一事。

典型形态如常业违法等。

比如,《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第11条规定:屡次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从重处罚。

第三类是处断上的一事,指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根据构成要件标准衡量应为多事,但在处罚时却以一事处理。

其典型形态如牵连违法等。

以上三类情形中如果有法律上的根据,行政主体显然无权进行再罚,尽管在形式上具有强烈的隐蔽性;如果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仅依据法理予以认定,当然容易引起争议,其具体分析将在本文第三部分进行。

三、何为“不再罚”(一)定义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按此规定,“不再罚”可理解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罚款)的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无论是违反一规范,还是数个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还是数个行政主体管辖,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是罚款,则罚款只能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等,只是不能再罚款。

(二)界定:不再罚指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不得给予第二次及以上的处罚。

界定不再罚,应把握以下几点:⑴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没有法律规定,不得再对行为人作出第二次及以上的处罚;⑵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时,如没有法律规定和特殊情况,应在法律相应规定的诸处罚种类中选择一种处罚形式进行处罚,不得给两种以上的处罚;⑶不再罚指不得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罚款,不包括在一次处罚中给予行为人两种以上的处罚。

四、不属一事再罚的情况正确地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要研究哪些情况不能再罚,同时也要明确哪些情况允许再罚。

根据法律规定和执法实践,不列情况不属一事再罚:(1)行为人数个违法行为应分别处罚。

行为人实施了不同性质的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可按前述原则分别处罚,这是原则。

(2)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可同时给予行为罚或其他不同种类的处罚。

如一机关给予行为人罚款后,另一机关依据不同法律规定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处罚。

(3)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一个法律规范的两个法条,行政机关可一次作出两个处罚。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虽然分别裁决,但属于一次处罚。

(4)对共同违法人,可以同时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属一次作出两个或两个受罚个体处罚。

(5)行为人受处罚后,又实施同性质违法行为,可再次处罚。

主要指连续违法行为,处罚原则是追溯以前数次行为从一处罚,如处罚后行为人又实施连续行为,按上述原则再给予处罚。

(6)并处。

指法律规定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适用两种及以上的行政处罚形式。

行政处罚中,在法律没有并处规定和特殊情况时,原则上只能对行为人适用一种处罚形式,法律明确规定并处时,可同时适用两种及以上的处罚形式。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7)双罚。

指法人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时,既处罚直接行为人或主管人员,也要处罚法人或组织。

(8)执行罚。

指行为人不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时,对其课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

如《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9)易科,也称换罚。

指行为人不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时,对其转处其他形式的处罚。

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可以改处拘留。

”(10)受申诫罚后,行为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可再处较重的处罚。

警告是对行为人精神上、名誉的惩戒,不涉及财产上利益,如行为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可再给予其他较重的处罚。

(1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可再适用其他较重的处罚。

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2)并处两种处罚,以全部消除违法状态。

有的法律规范并未明确规定并处,但在给予行为人一次处罚不足以全部消除违法状态时,可以同时给予两种处罚。

如《食品卫生法》有关吊销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如果不论是单独使用吊销或没收违法所得,都不能全部消除违法状态,可以同时使用,属一次处罚。

(13)并处两种处罚,以全部消除违法的危险状态。

法律规范虽未明确规定并处,但给予行为人一种处罚不足以消除违法的社会危害性时,可以同时给予两种及以上的处罚。

如《食品卫生法》有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强制销毁食品的并用,不应视为再罚。

(14)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又裁决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公安机关可以同时责令行为人承担行政、民事两种法律责任。

(15)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后,在刑罚功能不够,不足以全部纠正违法行为时,由行政机关再给予行政处罚。

如交通肇事犯罪分子被追究刑事责任,交警部门根据交通管理法律规范吊销其驾驶执照。

(16)其他可以再罚的情况。

指依据法律规定而本文没有讨论到的可以再罚的情况。

五、一事不再罚的运用无论从法理,还是法律规范方面判断,一事与一次处罚并不成简单的等于关系,其具体情形可从事数形态与法条竞合两方面予以考察。

(一)事数形态及处罚运作规则根据构成要件理论,典型一事与多事的区别并不困难,困难在于:实践中存在着既非典型一事,又非典型多事,但根据立法规定、立法精神、行政认定仍应被作为一事对待的形态。

对此类形态的正确认识和确认将直接关系到一事不再罚原则存在的合理性。

以性质及处理对策为标准,上述非典型数事可分为三类,即单纯一事、法定一事和处断一事。

1.单纯一事。

单纯一事并不单纯,其本质含义是,实质上只有符合一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因该行为的某些特性,易被误认为多事。

持续违法是单纯一事的典型形态。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是持续违法的适例。

这一违法从行为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一直到恢复他人人身自由为止,其具有时间上不间断持续性和侵害客体的同一性特点。

该行为似乎可以以时间为标准分段构成符合同一构成要件的数个违法。

但是,主观上看,这一违法出于一个过错,尽管在不同阶段有不同动作表现,但行为具有延续性,本质上是一事,而非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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