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杰律师:新证据规则八项变化
最新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最新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一、证据的收集
二、证据的保全
最新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强调证据的保全工作,重视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明确规定了提前介入制度,要求相关机关在案件侦查阶段就开始考虑证据的保全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保全,确保证据能够依法有效地使用。
同时,规定了证据保全的程序和权限,防止证据被毁损或篡改。
三、证据的认定
最新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增加了对电子证据和网络证据的认定规定,扩大了证据的适用范围。
明确规定了对电信、互联网、计算机等信息系统数据的获取和使用程序,确保证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同时,对于认定证据的准确性,强调了科学鉴定的重要性,规定了科学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四、证据的使用
最新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证据的使用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取证权,可以申请提供证据、申请调取证据和申请出庭质证等。
同时,对于副本证据、视听资料的使用和保全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强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证据的使用。
五、证据的排除规则
最新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明确了违反法律和程序规定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证据的原则。
在适用排除规则时,考虑到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对排除证据之后的事实推断、证明责任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规定,确保证据排除的效果。
总之,最新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充分尊重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严禁非法证据的使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则使刑事诉讼更加公正、公平、透明,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了人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统一。
2019年《证据规定》主要变化一览表-戴鹏 新法解读
鉴定人撤 销鉴定意 见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 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依法追究鉴定人妨碍诉讼的责任。 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
1
2019 年《民诉证据规定》主要变化一览表
戴鹏(新浪微博@法律人戴鹏)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承诺书
对鉴定材 料的质证
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
译本。 删除“法院不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
他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其他当事人明确表示否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法院应当
准许: 自认的撤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销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免证事实
(1)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共同知晓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以上除了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之外,(2)、(3)、(4)、(5) 项可以用相反证据反驳,(6)、(7)可以用相反证据推翻 修改之处在于:已为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推定为真实,但可
证据规则解读
证据规则解读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法庭依据证据来确立案件事实和认定责任,进而作出判决。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我国对证据的获取、保存、提交和审查都有一定的规定。
本文将对我国的证据规则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并运用于实践。
一、证据的定义和分类证据是指各种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的材料、信息或者其他形式的证明方式。
根据我国的法律体系,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直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现场监控录像、笔录、书面文件等;间接证据是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推导出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证人证言、鉴定结果等。
在实践中,直接证据常常比间接证据更有说服力。
然而,直接证据并不总是能够完全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因此间接证据在某些情况下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而证据的分类对于法庭来说,可以更好地理清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决。
二、证据的采信规则证据的采信规则是法庭对证据的审查和评估标准。
在我国,主要有以下几个规则:1. 客观真实原则:法庭应以事实为依据,只有经过审查确认为客观真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这一原则保证了法庭的公正性和案件的公正裁决。
2. 证据承担举证责任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辩称无罪或提出抗辩事由,但同样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一原则保证了诉讼双方的平等地位和公正性。
3. 证据的充分性原则:法庭在评估证据时,要求证据充分且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如果证据不充分或存在矛盾,法庭有权不予采信或进行进一步审查。
这一原则保证了案件裁决的可靠性和严谨性。
4. 证据的排除原则: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的证据是被排除在证据范围之外的,例如非法获取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证据等。
法庭不得采纳这些证据作为案件的依据,以维护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证据的举证和举证责任的转移在我国的诉讼制度中,原则上由举证方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旧对比表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旧对比表一、当事人举证新规已删除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旧规第十三条修改)第十三条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刑事案件证据规则
刑事案件证据规则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法庭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刑事案件证据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证据的获取1. 合法获取:刑事案件中获取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法庭将不予采纳。
2. 证据的保全:在刑事案件中,一旦发现可能有价值的证据,应当及时保全,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证据的收集:刑事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不得违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证据的审查1.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影响。
2. 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排除虚假证据的影响。
3. 证据的完整性审查:法庭应当对证据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不受破坏。
三、证据的运用1. 证据的充分性:法庭在判决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充分性,确保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2. 证据的权衡:法庭在判决案件时,应当对证据进行权衡,综合考虑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3. 证据的公正性:法庭在运用证据时,应当保证证据的公正性,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四、证据的保密1. 证据的保密性: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应当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外界,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
2. 证据的保管:刑事侦查机关应当对证据进行妥善保管,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证据的使用范围:证据的使用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内,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总之,刑事案件证据规则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只有严格按照规定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真实和完整,为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有力保障。
新证据规定对银行诉讼活动的影响
诉 的事实 , 要么是承担 额外的 民事
赔偿 责任 。
法官可以通过限制 当事人的举证期
限来实现 尽快裁判 的 目的 , 另一 方
新规 定还赋予了法官 自由裁量 的权利 。 中第 7 其 条规定 :“ 在法律 没有具体 规定 , 依本规定及其 他司 法解 释无法 确定 举证 责任承担 时 ,
人 民法 院 可 以根 据 公 平 原 则 和 诚 实
面, 也表现 出对 当事 人举证 困难的 体恤 , 即允许 当事 人随时补充 新的
证 据保护其 合法权益 , 同时 法官 但 又可以运用 自由裁量权来判断过期 举出的证据 是否 属于 新的证据 、 是
信用原 则 , 合当事人能 力等因素 综
免了当事 人在审判过程中滥使证据 “ 手锏” 致审判 的停 顿延期 , 杀 导 保 证 了 法院 的审 判工 作 得 以顺 畅 进
个证 据 都 能体 现 真 实性 、客 观
性 、准确性 。
维普资讯
证据 限 时主 义 的提 出避 免 了当事 人在 审判过 程 中滥使 证据 杀手锏 导致 审判 的停 顿延期 . 保 证 了法 院 的审判工作 得 以顺 畅进行 。
受理 通 知 书 和 应 诉 通 知 书 的 同时 向
简称新 规定 )已于 2 0 年 4 1日 02 月
起施行 。 商业银 行作为案 件多发单
位 , 真 学 习 和 了 解 新 的 证 据 规 定 认
当事人送 达举证通 知书 。 举证通知 书应当载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 情况指 定的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 据 的法律后 果 。 第 3 ” 4条 又规定 : “ 当事人 应 当在举 证 期限 内向人 民 法院提 交证据材料 , 当事人在举证
最高院:一文读懂新《民事证据规定》
最高院:一文读懂新《民事证据规定》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是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公布施行18年来首次、全面修改。
《修改决定》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根据,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施行以来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对审判实践中积累的经验进行了全面总结,对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回应。
《修改决定》既是对《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也是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完善、补充,是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的进一步解释,对于民事审判实践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由于修改后重新发布的《民事证据规定》保留的原有条文仅11条,其余89条为修改或新增加的条文,为便于审判实践中理解和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内容,我们对其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梳理和概要性阐释,以供参考。
一、关于自认规则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于己有利的事实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这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应有之义;而当事人主张于己不利事实,构成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
自认不是证据,而是举证责任的例外情形,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也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节约诉讼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八条对自认作出规定,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了自认的基本内容及其除外情形。
《修改决定》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基础上,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八条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修改了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认规则。
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将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认按照授权范围不同区分了不同后果,未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不构成自认。
八种存疑证据的处理标准
八种存疑证据的处理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华杰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证据存疑的主要特征是证据处于“两可选择”,即证据、事实的认定缺乏排他性,可作这样认定,也可作那样认定。
证据存疑一般可分为:认定犯罪成立的证据存疑;认定重罪的证据存疑,认定轻罪的证据充分;认定犯罪成立的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某一情节的证据存疑;认定共同犯罪及情节的证据确实充分,但认定具体犯罪人罪责的证据存疑。
面对这些模棱两可、摇摆不定的存疑证据,法院、法官应立足和着眼于无罪推定,要从有利于被告人的方面去理解和认定,可参考如下几种处理模式和处理标准:、当主要证据存疑,且涉及罪与非罪的时候,要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去考虑,直接作出无罪认定。
例如,王某雇请陈某携带茶叶过境,与陈某一起到某茶店购买了六罐茶叶,返酒店后,王某私下将其中两罐茶叶掏出,装进克冰毒后,再拿回某茶店,请店主按原样密封包装。
第二天陈某携带茶叶过境,警察在检查时从茶叶中搜出冰毒克。
案后后王某潜逃不知去向。
陈某辩称对所携带的茶叶藏有毒品的情况并不知情。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运输毒品被当场查获,数额巨大,对所带毒品不知情的辩解缺乏证据支持,故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陈某死刑。
二审法院却认为,陈某与王某一起到茶叶店购买的确是茶叶,王某拿装有冰毒的茶叶罐再回茶叶店,请店主按原样封包装时陈某不在场(这有店主的陈述证明),本案又因王某潜逃而缺欠王某的口供证据,所以认定陈某对毒品知情的证据不足,不知情的可能性更大,故“从无罪推定”的角度出发,认定陈某对所携带的毒品不知情,遂宣判陈某无罪。
、可以认定主要犯罪证据,但影响罪责承担的个别证据未具完全的排他性,个别证据存疑,重判证据不足,轻判证据充足,应不择重而择轻判处(当然如果定轻罪、判轻刑的证据也是不充分的,就不能定罪判刑)。
例如,李某用水果刀剌中张某心脏,至张某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辩称是张某在争吵中先用水果刀追赶李某,并剌伤了李某胳膊,后李某抢过水果刀剌伤了张某。
《证据规则》新旧对照
新旧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于2019年12月26日正式发布,针对新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继承、修改,我们第一时间总结、整理成下表,方便广大读者学习、使用。
一、当事人举证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
面裁定。
(旧规第八条第四款修改)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
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
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四、质证。
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提出针对案件事实的新证据,法院如何鉴定和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标准。
新证据在案件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改变案件的判决结果,因此其认定标准应该尽可能科学和严格。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新证据认定标准。
一、合法性和正当性标准1.新证据应当是在合法的情况下取得的。
就证据的合法性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证据取得过程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的限制规定,是否构成非法获取证据等。
只有符合合法程序的证据,才能够被法院认定为新证据并作为审理的依据。
3.新证据在取得过程中未受到不正当手段的影响和篡改,即证据是否存在被伪造、篡改或掩盖等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
这一点在新证据的认定中尤为重要,因为任何存在破坏证据真实性的行为都会直接影响证据的认定。
二、证据的确切性和相关性标准2.新证据应当具有足够确凿的证据力。
在新证据的认定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证据的数量、质量、公允性等因素,判断证据是否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一般来说,证据更加确凿、具有说服力和公信力的,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就越大。
三、提交时机的合理性标准1.新证据应在合理的时机提出。
在案件审理中,存在着确定证据期限的规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证据期限或者庭审日期前没有合理的理由提出新证据,法院可能会认为其迟至逾期提出证据,丧失了合法性和正当性,从而难以予以采纳。
2.提交新证据时,应当提供充足的解释和理由。
一方当事人在提交新证据时,应当充分说明为何未能将该证据在早期的诉讼阶段或者庭审阶段提出,并提供合理解释和相关证据。
这样才能使法院认可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其他因素的综合考虑标准1.新证据对案件结果的可能影响。
如果新证据能够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争议焦点的解决或者改变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重要影响,法院可能会更倾向于采纳该证据。
2.当事人的诚信和行为是否一致。
一方当事人在提交新证据时,其言行是否与此前的陈述和行为一致,是否具有以假乱真或者以次充好的行为等都可能影响新证据的认定。
新刑诉法对证据的要求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刑诉法对证据的要求试论《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新要求孙新丽摘要: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是一次大发展,不仅体现在条款数量的增加,更体现在确立了证据基本原则、完善了证明标准、规范了证据种类及审查、认定方式、排除规则等等。
这些变化发展,给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提出新的也是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刑事证据排除规则新要求正文: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
有关证据的规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仅规定7条,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8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则规定16条,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52条,比1998年司法解释增加41条。
此次刑诉法修正在证据上是重大变革,可以称得上是一次证据革命,其发展变革特点不仅体现在条款的大幅增加,更重要的是对证据要求愈加严格、愈加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刑事证据制度在理论部分已逐步形成,有待于公安、司法机关具体落实,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完善。
一、关于证据法三大基本原则的确立。
(一)证据裁判原则。
是当今世界刑事诉讼奉行的基本原则,要求将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而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刑诉法将原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不仅是文字表述的变化,更是一种观念的变革,在证据概念上已经由“事实说”改为“材料说”。
案例一:严某、赵某盗窃案。
严某系出租车司机,赵某系某润滑油厂职工。
2012年5月,某区工商局在例行检查中,在个体户何某的汽车修理店里发现大量无商标润滑油,遂向区公安分局举报,区公安分局将何某抓获,经何某交代,该油系向严某低价收购。
区公安分局遂将严某、赵某抓获。
公安分局认定润滑油系赵某在上班时间盗出,交由严某向何某销售。
主要证据有:何某修理店查获的600余桶润滑油;何某及店员指认润滑油是由严某销售的;润滑油厂确认查获的润滑油系由该厂所生产的证明;严某、赵某供述曾经偷拿过厂里的润滑油,并销售给了何某,但是只偷拿十几桶价值几百元的润滑油,何某店里被查获的多达600余桶润滑油与自己无关。
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八大亮点
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八大亮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所有证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随着时间的推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不断发展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
最近,一项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提出,强调以下八个亮点。
第一,此规则强调证据的来源和方法。
任何非法获取的证据都应该被排除在法律程序之外,无论这些证据从何而来,或者是通过何种手段获得的。
从技术和道德上来说,证据的获取方法也必须是合法和公正的。
第二,此规则强调证据的内容和质量。
证据必须是合理、准确和完整的,并能够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也必须得到核实。
第三,此规则强调证人的资格和可靠性。
证人必须是合法和可靠的,必须有足够的知识和专业能力,以便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
这些证人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管和监督。
第四,此规则强调证据的保密性和隐私保护。
在明确证据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保护证据之涉及到个人隐私信息的部分,以避免未经授权的访问和利用。
第五,此规则强调证据的时间性。
证据必须在法律程序规定的时间内收集和提交,并且要有足够的时间被核实和审查。
任何证据的执法过程也必须在法定时间内进行。
第六,此规则强调证据的存储和交换过程。
证据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后,就必须被合理安全地保存。
证据必须在保持完整和可读性的情况下进行书面记录。
证据交换的方式也必须得到充分审查。
第七,此规则强调证据的审查和评估过程。
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以确定其可靠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评估证据的过程也必须得到严格的监管和监督。
第八,此规则强调合作性和协商性。
在证据排除过程中,当事人必须尊重乃至促进合作性和协商性。
当事人必须尝试寻求和解决任何争议,以促进更快的法律进程。
总之,这项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很重要的司法进步,其重点着重于排除非法证据,并建立了一系列重要的规则以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这些规则也有助于保障公民基本的人权和自由,在维护法治,维护社会和谐以及公正公平的司法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024年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决的基础,其真实性和充分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和准确。
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补强证据规则。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将针对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补强证据规则概述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某些证据的证明力存在疑问或者不足以支持案件的判决时,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充、加强,以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这一规则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因证据不足或者证据证明力不够而导致的误判、错判。
三、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补强证据规则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各种证据类型,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主要证据的证明力存在疑问或者不足以支持判决,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强证据。
此外,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尤为重要。
四、补强证据规则的实践应用在民事诉讼实践中,补强证据规则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强化证据的真实性。
通过补强证据,可以验证主要证据的真实性,防止虚假证据对案件的影响。
2. 提高证据的充分性。
补强证据可以补充主要证据的不足,使证据更加充分,从而更好地支持判决。
3.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可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防止因证据不足或者证明力不够而导致的误判、错判。
五、补强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尽管补强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补强证据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法官在认定过程中存在主观性;同时,补强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过程也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时间、人力、物力等。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当进一步明确补强证据的认定标准,以便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补强证据的适用条件。
其次,为了保障当事人能够充分地提供补强证据,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如提供一定的调查手段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新证据规定给律师挖的十个坑
新证据规定给律师挖的十个坑来源 : 律师同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新修改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笔者认为,对于诉讼律师而言,证据规定的重要性要远大于实体性规范司法解释(例如最近很火的《九民纪要》)。
理由有二,一是实体规范都是针对某一或某几种特定类型的案件,律师不一定马上遇到这样的案件,遇到了现学习也不太晚,但证据规则,是所有案件都适用的(大宝啊,天天见),二是实体判决的胜败,更依赖于当事人在案情中是否处于优势地位,但证据规则的运用,完全是律师的技术活,荣耀和责任更应加在律师头上,这意味着什么,同行们都很清楚。
笔者亲历过2001年证据规则的启用的历史时期。
对于证据规则可能对律师的执业造成的直接影响,深有感触。
为了防止在新规定下发生错误,特此整理了十个重要的陷阱,与同行们引以为戒。
一、律师对案件事实也可以构成自认,且贯穿诉讼全过程,小心“吃不了兜着走”法条指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第三条第二款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律师对委托人“虚假陈述”,要早发现、早治疗,否则后果严重法条指引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张付杰律师:微信确认的协议有效
张付杰律师:微信确认的协议有效当下,微信作为比较常见的通讯工具,具有了普遍的沟通意义,微信内容越来越被法院作为证据采信,那么,通过微信确认的协议性质会如何呢?张付杰律师按:通过微信确认的协议,虽未通过手写签字的方式签订纸质协议,但口头达成了一致,依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基本案情】王某是经营甜品生意的,在一次聚会中认识了经营酒店生意的郭某。
两人相互留了微信,表示有机会合作。
后,王某发微信声称希望找一个铺面经营甜点,问郭某有无渠道。
郭某告知其经营的酒店刚好缺少甜品,可以合作。
随后,郭某通过微信向王某发了《房屋租赁协议》,王某回复称,好的,收到。
事后,王某通过微信向郭某转账支付了押金及三个月租金。
同月,郭某经营的酒店向王某出具收据。
后,王某希望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协议》,否则没有安全感,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要求修改《房屋租赁协议》部分内容。
这一要求遭到郭某拒绝。
王某遂以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要求郭某经营的酒店退还押金及租金,而郭某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王某也已履行,此时要求退还押金及租金,系不讲诚信的行为,且其将原来的租客辞掉交给王某经营,王某的主张不能接受。
双方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虽未通过手写签字的方式签订纸质房屋租赁协议,但王某收到郭某通过微信向其发出的《房屋租赁协议》后,口头表示认可,并以向郭某支付押金及租金的行为,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酒店亦向王某开具了收据。
王某主张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其主张于法无据,遂驳回王某诉请。
王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被中院驳回上诉。
【判后辨析】根据法律规定,协议可以分为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两种,普遍情况下,双方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便于核查和履行。
若无书面租赁协议,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一方可随时要求解除合同。
本案中,双方通过微信的方式进行了协议内容的确认,虽未通过手写签字的方式签订纸质房屋租赁协议,但王某在收到郭某通过微信向其发送的房屋租赁协议后,口头表示认可,并以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对租赁协议内容表示认可。
新证据规则之下,你不得不知道的事儿!
新证据规则之下,你不得不知道的事儿!民商事诉讼中,一直流传着一句话,叫作“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意即诉讼的核心就是证据,如何搜集并有效的使用证据直接决定一个案件的成败。
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对已经实行多年的证据规则作了修改。
其中原来的证据规则之中没有修改的只有11条,新增加的规定有47条,修改的规定有41条,可见修改的力度之大,范围之广。
而这,对每一个可能参与民商事诉讼的人来说,都是一个重大的挑战,需要我们不断的更新、学习。
以下,就让我们来看看新的证据规则有什么重大的改变。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1.自认对自认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当事人如果没有在授权委托中特别排除的,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同时,因为案件的紧密关系不同,在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自认的效力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2.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新规定明确:申请调查取证的期限为举证期限届满之前,而旧规定是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七日。
旧规定区分了法院依职权调取和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而新规定明确全部可以依当事人申请。
3. 仲裁裁决的效力降低旧规定中明确,如果要推翻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认定的事实,需要相反的证据,其认定事实的效力和人民法院的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是相同的。
而新规中规定,只需要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即可。
4.明确了各类证据的提交形式,并明确了电子证据的种类详细规定了动产、不动产、视听资料以及域外文书的提交形式,并明确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提交的种类,便于诉讼参与人收集符合规定的证据。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5.不再规定各类案件的举证责任新规中将一些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删除了,但这其实并不会改变该类型案件的举证责任,因为这些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各个专门的法律中已经有相关的规定。
6.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新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而不再是原来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2022年第5章3 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1、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证据排除法则,又称反
传闻规则(rule against hearsay).传闻证据 是指在法庭之外所作的证明某一主张真实性等 陈述,理论上这种陈述可以是口头陈述、书面 陈述,甚至是含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 司法实践,传闻证据的两种形式:(1)证人在 审判期日外就其亲身感受到案件事实所作的书 面陈述以及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笔录;(2) 证人在审判日期就他人亲身感受到案件事实向 法庭所作的转述。(与教材第195页比较) 本质属于人的陈述,属于言词证据
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应依法在诉讼中排除所 获证据的证据规则,亦称证据禁止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的比较
其一,对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特别是对 非法获取的口供应当排除。
自白任意性法则
其二,对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实物证据, 适用利益权衡原则。
美国实行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违法口 供或证言,再由此获得物证——毒树之 果。
5.3 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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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的概念和种类
○
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
中,规范证据的收集、证
据的审查以及证据的评价
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
○
大多来源于英美法系的当
事人主义诉讼,如美国
《联邦证据规则》
○
证据规则种类主要有:直
接言词、非法证据排除规
则、补强证据规则、意见
证据规则、
直接言词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证据收集违反法
最高检规则第65条:“刑讯逼供是指使 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 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 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 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 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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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付杰律师:民事诉讼新证据规则八项重点2019年12月26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相较旧规定,以下八项重点需要特别注意:1、完善自认制度当事人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予以认可的行为。
新《证据规定》用7个条文(第3至9条)全面规定了自认制度,相较旧规定,进行了以下完善:1)明确了自认制度可适用的场合新《证据规定》第3条第二款对《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法庭审理”作了扩大解释,规定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所作的于己不利的陈述,也可认定为自认。
2)规定了自认推定规则新《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不否认,经法官询问后仍不置可否的,可视为自认。
所谓的“视为”为法律上的拟制,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反证的方式予以推翻。
故,在新《证据规定》面前,庭上闭口不言,尤其是对于自己不利的事实不置可否,将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3)推定诉讼代理人有权限新《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代理人没有自认权限外,推定代理人有自认权限,不论该自认事实是否导致当事人承认对方诉讼请求。
而在此之前,代理人虽有自认的权限,但对于自认导致实质上承认对方诉请的情形,必须要求获得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同时,该条还规定,当事人现场对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4)首次明确规定了共同诉讼中的自认规则新《证据规定》第6条区分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两种不同情形,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自认规则。
其中第一款规定,普通的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的自认,仅对自身发生效力,而不及于其他当事人。
但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部分当事人的自认除其他当事人明确表示否认的,方可对其不发生效力。
该否认必须明确作出,不得沉默或者不置可否,否则推定为自认。
这就要求注意区分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并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对部分当事人的自认作出处理。
5)规定了附条件的自认规则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各种考虑,可能会附条件的承认某一事实,但所附条件有可能是合理的,也有可能是不合理的。
因此,新《证据规定》第7条,对于附条件的自认,规定人民法院有自由裁量的权利。
这是人民法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审理民事案件的具体体现,也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更为灵活的处理纠纷创造了条件。
6)明确了可适用自认规则的例外情形新《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对于《民诉法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自认规则。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公益诉讼);(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以上事实或者诉讼,或关乎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或关乎人民法院审判权利的独立性,因此排除自认规则。
防止损害社会共管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损害人民法院审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7)对撤回自认规则作了进一步规范关于撤回自认的最后时间节点,与此前一样均为法庭辩论终结前。
但对于因受胁迫或重大误解而撤回自认的条件,则删除了要求满足“与事实不符”的条件。
同时,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撤回自认人民法院准予的,应当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裁定。
该裁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此类裁定不允许上诉。
新《证据规定》之所以要求对于撤回自认作出裁定是为了强调自认规则的严肃性和重要性,防止当事人视自认为儿戏,反反复复。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自认制度非常重视。
自认制度是民事诉讼特有的制度,是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
自认制度的背后,实际上是对当事人实体性权利的处分,直接关乎官司的成败。
2、设定书证提出义务制度书证是指以其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由于书证能够以文字的形式展现案件事实,因此往往更为具体明确,争议也较小,在民事诉讼中扮演中非常重要的地位。
新《证据规定》用四个条文(第45-48条)全面规定了书证提出义务制度。
1)规定了书证提出义务的适用前提,即书证处于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新《证据规定》第45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交出书证的,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书证的名称或内容,说明书证证明的案件事实及其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及应当交出书证理由。
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判断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所需考量的因素。
根据该规定,责令对方交出书证,必须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
相关理由应重点关注以下两点:(1)书证处于对方当事人控制的事实及证据;(2)书证对于案件处理的重要性。
前者为书证提出义务规则适用的形式标准,为人民法院启动书证提出义务规则程序的前提;而后者为书证提出义务规则适用的实质标准,为人民法院最终决定是否需对方交出相应书证的决定性因素。
2)确立了书证提出义务规则适用的程序。
根据新《证据规定》第46条第一款:(1)人民法院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书证提出申请,必须听取另一方当事人意见。
在必要时,还会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进行辩论。
(2)如果责令一方交出的书证不明确、不够重要(具体包括对待证事实证明务必要或对裁判结果无实质影响)或者不符合该规定第47条的规定的,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准许。
第46条第二款对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作了规定。
根据该款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文书提出义务申请,人民法院准予的,应作出裁定。
至于该裁定是否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作出,新《证据规定》未予明确。
但如不予准予的,则仅需通知申请人。
3)明确了书证提出义务适用书证的范围新《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以下书证当事人应当交出:“(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其中,最为值得注意的是第一项和第四项。
第一项,强调某一书证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则必须提出。
我们认为,此处的“引用”不仅包括书面文件中的引用,也包括口头陈述、答辩、质证时的引用。
本条规定的第四项必须提出的书证为“账簿、记账原始凭证”,此点非常重要。
由于账簿、原始凭证能够最直接的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财务状况、资金走向等信息,对于查找财产、确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付款时间、付款金额等案件事实至关重要。
基于此等书证的重要性,该解释明确规定持有的一方必须提供。
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认为,书证提出义务不仅限于诉讼程序,在执行程序,尤其是在执行程序中的财产调查阶段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此后,申请执行人可充分利用被执行人必须交出“账簿、记账原始凭证”的规定,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找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线索。
当然,最终该义务能否应用于执行程序,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4)明确了拒不履行书证提出义务的法律后果新《证据规定》第48条规定,负有书证提出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该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即拒不交出书证,将直接丧失以该书证为自己抗辩的权利。
同时,该条第二款还对《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人民法院也可直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3、规范鉴定事宜1)鉴定机构选择,协商确定在先,并非均需摇号随机选定新《证据规则》第32条“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2)惩戒虚假鉴定新《证据规则》第33条“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鉴定限期完成新《证据规则》第35条“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4)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出庭系其法定义务。
新《证据规则》第81条“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4、证据交换法官主持新《证据规则》第57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5、逾期举证将予以处罚新《证据规则》第59条“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6、虚假陈述将予以处罚新《证据规则》第63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7、明确证据审核认定规则新《证据规则》第87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8、明确电子数据审查标准新《证据规则》第93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