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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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利益,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在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中,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报价,通过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仍应执行本办法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规定。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并加盖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造价工程师、编审单位执业印章及公章。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六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取得本省工程造价执业印章的招标人,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九条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1、国家或者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2、本办法;3、《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计价规则》);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5、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招标要求及其补充文件;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8、其他相关资料。

1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1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7月27日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7年7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本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二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依据的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一)国家和本省统一的计价办法;(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三)投资估算指标及地区基价;(四)概算指标、定额及地区基价;(五)消耗量定额及地区基价;(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七)人工、材料和设备、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

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由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调整。

第五条工程造价应当依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按建设程序有效控制。

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0.15•【字号】甘建价[2009]406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的通知(甘建价[2009]406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规费的计取,保障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等法规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二○○九年十月十五日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规费的计取,保障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等法规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和装饰装修工程的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及管理。

凡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应持《甘肃省建筑业企业费用标准证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三条规费是指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和计取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不可竞争的费用。

包括: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劳动保险补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企业可持续发展基金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费用。

甘建价[2008]302号 关于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进行调整的通知

甘建价[2008]302号 关于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进行调整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08]302号关于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进行调整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转型期,近期市场物价出现结构性上涨,建筑安装材料价格涨幅较大,增大建设成本,已影响到工程建设。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调整提出以下意见。

一、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调整。

1、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合同中约定了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以及明确了风险范围以外单价调整方法的工程,按合同约定调整材料价差。

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费用额度以及风险范围以外单价调整的,材料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2、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仅以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承包人自行测算并承担风险,没有具体约定的,可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3、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调整价差。

4、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计算以投标或合同签订时采用的材料价格(预算价格或指导价格)与施工期发生的实际采购价或指导价格调整价差,价差除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外,不计取其他费用。

5、发承包双方对材料调价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二、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有条件的市、州可通过“甘肃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三、各市、州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备案审查工作,工期在6个月之内且合同价款较小(工程造价100万元以内)的工程,打足备料款时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工期超过6个月或合同价款较大的工程,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7.07.27【实施日期】2007.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7月27日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7年7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本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依据的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一)国家和本省统一的计价办法;(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三)投资估算指标及地区基价;(四)概算指标、定额及地区基价;(五)消耗量定额及地区基价;(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七)人工、材料和设备、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

DBJD25-98-2020 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DBJD25-98-2020 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 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乘以施工机 械台班单价表示,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 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 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6.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是指职工按照规定标 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7.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是指职工按照规定标 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材料费:是指施、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内容 包括:
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 应价格。
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DBJD25-9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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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二部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第一章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工程造价形成划分
第二章 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二、定额计价法 三、说明 第三章 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 一、企业管理费、利润计取标准 二、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及规定 三、其他项目费计取标准及规定 四、规费项目计取标准 五、税金计取标准 第四章 费用定额的适用范围 第五章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及说明 一、建筑与装饰工程 二、安装工程 三、市政工程 四、抗震加固及维修工程 五、仿古建筑工程 六、单独装饰装修工程 第六章 其他说明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动态管理 第一章 总则 一、动态管理 二、工作分工 第二章 要素价格动态调整的内容 一、人工价格信息 二、材料价格 三、施工机械台班租赁信息价 四、指数与指标 第三章 工程计价纠纷处理 第四章 其他有关事项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23年)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23年)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7•【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7日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7年7月27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3年7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价依据第三章造价确定第四章造价咨询与执业第五章信息化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活动,包括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制定、造价信息发布、造价确定与控制、造价咨询与执业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1 总则为了规范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确保工程实体质量,统一全省建筑工程资料收集、整理、著录的准则,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规程.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01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甘肃省有关规定编制。

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和重要部位的加固、维修工程的资料管理。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著录应与工程验收同步进行,使用统一制式表格。

工程资料除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术语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工程建设过程中从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立项、征地、测量、勘察、设计的开工前准备阶段和开工后监理、施工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信息的记录。

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和竣工图。

资料员(data persknnel)施工现场负责人收集、汇总、整理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人员。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资料(seedtime document of a construction project)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竣工验收文件资料(handing over document)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勘察、设计文件资料(engineering prospecting design document)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图、设计变更以及在工程项目建设活动过程提供的其它文件。

监理资料(project management document)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1 总则1.0.1 为了规范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确保工程实体质量,统一全省建筑工程资料收集、整理、著录的准则,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01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甘肃省有关规定编制。

1.0.3 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和重要部位的加固、维修工程的资料管理。

1.0.4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著录应与工程验收同步进行,使用统一制式表格。

1.0.5 工程资料除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工程建设过程中从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立项、征地、测量、勘察、设计的开工前准备阶段和开工后监理、施工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信息的记录。

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和竣工图。

2.0.2 资料员(data persknnel)施工现场负责人收集、汇总、整理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人员。

2.0.3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资料(seedtime document of a construction project)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4竣工验收文件资料(handing over document)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5勘察、设计文件资料(engineering prospecting design document)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图、设计变更以及在工程项目建设活动过程提供的其它文件。

甘肃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园林工程的概算定额及其地区基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是建设工程项目计价的经济标准;是编制建筑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概算,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

执行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定额标准。

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调整。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统一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补充、修订及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全省统一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概算定额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工程实体性消耗与施工措施性消耗相分离;(二)项目齐全、步距合理;(三)工程量计算规则简明适用,具有可计算性;(四)定额水平反映社会平均水平;并应考虑概算定额与预算定额之间的幅度差。

(五)表现形式体现量价分离原则,并应体现各类工程的特点。

第六条概算定额编制依据包括:(一)国家及我省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等;(二)现行的全国统一概算定额、全省统一概预算定额等;(三)现行的设计规范、具有代表性的标准设计图纸和其他设计资料等;(四)典型的已完工程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决)算及有关测算资料等。

第七条概算定额由说明、定额项目表和附录三部分组成。

(一)说明包括总说明、章说明和节说明。

其中:总说明包括概算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编制依据、使用规定及说明等。

章说明包括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有关说明、特殊问题处理方法的说明等。

节说明主要包括定额的工程内容说明。

(二)定额项目表包括定额表及附注说明。

定额表由定额编号、计量单位、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组成。

甘建价[2008]336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核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建价[2008]336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核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核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8]336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规范造价专业人员从业行为,依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甘肃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附件:甘肃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规范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业行为,依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建设、代建(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执业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考试、登记、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是指经国家和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省内造价工程师、全国造价员(以下分别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执业资格,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

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第四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省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登记,持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造价员是指经全省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员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登记,持有造价员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园林、修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是建设工程项目计价的经济标准:是编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竣工结算,确定施工发包、承包合同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办理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执行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定额标准。

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调整。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统一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补充、修订及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全省统一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预算定额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工程实体性消耗与施工措施性消耗相分离:(二)项目齐全、步距合理;(三)工程量计算规则简明适用,具有可计算性:(四)定额水平反映社会平均水平,并应保持各预算定额水平之间的平衡:(五)表现形式体现量价分离原则,并应体现各类工程的特点。

第六条预算定额编制依据包括:(一)国家及本省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等:(二)全国统一劳动定额、全国统一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工期定额等:(三)现行的全省统一预算定额、补充定额,以及一次性补充单位估价测算资料:(四)现行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五)现行通用的系列标准图集和已选定的典型工程施工图纸;(六)推广的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有关资料:(七)调研资料及工程现场的有关测算资料。

第七条预算定额由说明、定额项目表、附录三部分组成。

甘建价2013585号文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

甘建价2013585号文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

⽢建价2013585号⽂⽢建价[2013]585号⽢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肃省建。

⽢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件⽢建价〔2013〕585号⽢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肃省建筑安装⼯程费⽤定额》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规范建设⼯程造价计价⾏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程造价,根据《⽢肃省建设⼯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程⼯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程费⽤项⽬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肃省建筑安装⼯程费⽤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发布,⾃2014年1⽉1⽇起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施⾏之⽇起,停⽌执⾏以下⽂件:1、建设厅《关于调整⽢肃省建设⼯程⼈⼯单价的通知》(⽢建价[2006]443号);2、建设厅《关于调整⽢肃省建设⼯程⼈⼯单价的通知》(⽢建价[2007]435号);3、建设厅《关于调整⽢肃省建设⼯程⼈⼯单价的通知》(⽢建价[2008]97号);4、建设厅《关于印发<⽢肃省建筑安装⼯程费⽤定额>的通知》(⽢建价[2009]358号);5、建设厅《关于调整⽢肃省建设⼯程⼈⼯单价的通知》(⽢建价[2010]286号);6、建设厅《关于调整⽢肃省建设⼯程⼈⼯单价的通知》(⽢建价[2011]514号);7、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程机械费的通知》(⽢建价[2012]94号)。

⼆、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

附件:⽢肃省建筑安装⼯程费⽤定额⽢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31⽇附件:⽢肃省《建筑安装⼯程费⽤定额》第⼀章总说明⼀、为规范建筑⼯程造价计价⾏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程造价,根据《⽢肃省建设⼯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程⼯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程费⽤项⽬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肃省建筑安装⼯程费⽤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甘建价〔2018〕436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甘建价〔2018〕436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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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甘建价〔2018〕436号
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各有关单位:
近期,由于市场多种因素影响,各地建筑钢材、水泥、砂、石等建筑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较大,影响工程建设。

工程建设各方应做好价格风险应对及防控措施,确保工程正常施工和质量安全,严禁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

1、新建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要充分考虑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的风险,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合理确定发承包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2、在建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范的通知”等规定,积极协商,补充和完善材料价格调整合同条款或协议,对价格进行调整。

3、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和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14日
——结束——。

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管理办法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以下简称材料价格)的管理和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时反映建筑市场的材料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园林工程及修缮养护工程材料价格的编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材料价格是指材料(包括构件、成品及半成品等)从其来源地(或交货地、供应者仓库提货地点)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施工地点内存放材料的地点)后出库的价格。

包括材料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和市场价格。

预算价格是指编制地区基价时计算的基准价格。

指导价格是指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用于调整本地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

市场价格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时期当地工程建设材料市场行情变化发布的信息价格。

第四条材料价格的编制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如实反映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以保护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材料价格一般由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其计算式如下:材料价格=(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第七条材料原价是指不同交货地、不同材料经销单位的供应价格,确定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原价应考虑材料规格、型号、品牌、交货点、供货量、供货方式等因素。

对同一种材料因来源地、交货地、供货单位生产厂家不同而有几种价格时,应根据不同来源地供货数量比例,采取加权的方法确定。

2、原价包括为方便材料的运输和保护而进行必要的包装所需要的费用。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7年7月27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本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依据的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一)国家和本省统一的计价办法;(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三)投资估算指标及地区基价;(四)概算指标、定额及地区基价;(五)消耗量定额及地区基价;(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七)人工、材料和设备、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

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由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调整。

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篇: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园林、修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是建设工程项目计价的经济标准:是编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竣工结算,确定施工发包、承包合同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办理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执行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定额标准。

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调整。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统一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补充、修订及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全省统一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预算定额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工程实体性消耗与施工措施性消耗相分离:(二)项目齐全、步距合理;(三)工程量计算规则简明适用,具有可计算性:(四)定额水平反映社会平均水平,并应保持各预算定额水平之间的平衡:(五)表现形式体现量价分离原则,并应体现各类工程的特点。

第六条预算定额编制依据包括:(一)国家及本省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等:(二)全国统一劳动定额、全国统一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工期定额等:(三)现行的全省统一预算定额、补充定额,以及一次性补充单位估价测算资料:(四)现行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五)现行通用的系列标准图集和已选定的典型工程施工图纸;(六)推广的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有关资料:(七)调研资料及工程现场的有关测算资料。

甘肃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按质论价暂行规定

甘肃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按质论价暂行规定

甘肃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按质论价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省建委甘建建[1997]403号文
【发布部门】甘肃省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01.01
【实施日期】199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按质论价暂行规定
(省建委甘建建[1997]403号1998年1月1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工程建设,和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施工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本胜负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活动和其他专业工程施工,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省外建筑业企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业企业,国务院各部门和军队系统所属的不在本省核发资质证书、进行注册登记的建筑业企业,以及与本省建筑业企业联营的省外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甘肃省建设委员会负责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施工经营的市场管理和进行管理工作。

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甲本行政区域内的省外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进行施工经营,除履行有关工商、税务手续外,必须经省建筑管理站进行资质复审和登记,报省建设委员会核准。

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1总则1.0.1为了规范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确保工程实体质量,统一全省建筑工程资料收集、整理、着录的准则,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城市建设档案着录规范》GB/T50323-2001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甘肃省有关规定编制。

1.0.3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和重要部位的加固、维修工程的资料管理。

1.0.4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着录应与工程验收同步进行,使用统一制式表格。

1.0.5工程资料除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术语2.0.1工程资料(buildingdocument)工程建设过程中从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立项、征地、测量、勘察、设计的开工前准备阶段和开工后监理、施工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信息的记录。

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和竣工图。

2.0.2资料员(datapersknnel)施工现场负责人收集、汇总、整理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人员。

2.0.3工程准备阶段文件资料(seedtimedocumentofaconstructionproject)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4竣工验收文件资料(handingoverdocument)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5勘察、设计文件资料(engineeringprospectingdesigndocument)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图、设计变更以及在工程项目建设活动过程提供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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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以下简称材料价格)的管理和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时反映建筑市场的材料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园林工程及修缮养护工程材料价格的编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材料价格是指材料(包括构件、成品及半成品等)从其来源地(或交货地、供应者仓库提货地点)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施工地点内存放材料的地点)后出库的价格。

包括材料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和市场价格。

预算价格是指编制地区基价时计算的基准价格。

指导价格是指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用于调整本地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

市场价格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时期当地工程建设材料市场行情变化发布的信息价格。

第四条材料价格的编制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如实反映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以保护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材料价格一般由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其计算式如下:
材料价格=(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
第七条材料原价是指不同交货地、不同材料经销单位的供应价格,确定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原价应考虑材料规格、型号、品牌、交货点、供货量、供货方式等因素。

对同一种材料因来源地、交货地、供货单位生产厂家不同而有几种价格时,应根据不同来源地供货数量比例,采取加权的方法确定。

2、原价包括为方便材料的运输和保护而进行必要的包装所需要的费用。

包装品有回收价值的,应在材料价格中扣除。

3、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原价应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价格取定。

4、进口材料的原价按照外贸到岸完税价格计算。

5、凡市场采购材料无法确定供货数量、来源地时,以当地市场供应价格按下式确定原价:
原价=上价+4中价+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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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由其来源地(交货地)起(包括中间仓库转用)运至施工工地仓库或材料堆放场地上,全部运输过程中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费用。

1、运输费应考虑运输线路、运输工具、运输里程等因素。

2、运输费和装卸费应按有关部门规定计算。

3、同一品种材料有若干个来源地时,应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运杂费。

第九条材料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合理损耗费用。

运输损耗费=(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率
运输损耗按当地运输部门规定计算,当地运输部门规定无损耗的材料不计算运输损耗。

第十条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是指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和仓储损耗。

采购及保管费=(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率
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费率标准为2.5%(其中采购费1%,保管费1.5%);设备及φ300以上的阀门为1%(其中采购费0.4%,保管费0.6%)。

第十一条材料预算价格是编制全省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地区基价的依据;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竣工结算、确定施工发包承包合同价的依据;是计算材料价差的基础。

材料预算价格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材料预算价格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规定的原价取定时间、价格目录、计算程序,由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编制。

2、材料预算价格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建设厅汇总印发。

第十二条材料价差的调整应按实物法和系数法进行调整。

本办法规定的“实物法调整材料品种范围”以内的材料应采用实物法计算材料价差;本办法规定的“实物法调整材料品种范围”以外的其他材料应采用系数法计算材料价差。

材料价差除工程定额测定费、税金外不计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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