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2007年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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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附件: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单位)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各地方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事业编制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科学研究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要求,适应发展科技事业和提高科技水平的需要。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8、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控制标准如下:以科学研究为主的,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以科学研究管理为主的,管理岗位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实验操作为主的,工勤技能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可以适当高于以科学研究为主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山东省人事厅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鲁人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事厅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7〕28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制定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鲁厅字〔2005〕42号)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鲁厅字〔2005〕42号),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山东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血液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分为A、B、C、D四类。

其中:“A”类为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分为省(A1)、市(A2)、县(A3)、乡(A4)四个层级;“B”类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为省(B1)、市(B2)、县(B3)三个层级;“C”类为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血液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分为省(C1)、市(C2)、县(C3)三个层级;“D"类为疗养、康复、卫生保健服务等医疗卫生机构:分为省(D1)、市(D2)、县(D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D4)四个层级;提供计划生育等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参照“D”类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卫生事业单位现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包括:1.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7.10.25•【字号】鲁人发[2007]81号•【施行日期】200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鲁人发〔2007〕81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规范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各地、各部门(单位)、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岗位设置方案。

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本通知下发后,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社会科学研究岗位设置和确定结构比例的意见》(鲁职改〔1992〕3号)、《关于自然科学研究职务岗位设置和确定结构比例的意见》(鲁职改〔1992〕10号)及其他有关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结构比例标准和规定不再执行。

山东省人事厅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山东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1997年7月14日中编办发[1997]14号按照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0号)的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6]17号)中“科研、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宜,均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权限,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审批”的规定,为进一步理顺科研机构设置的审批关系,解决好科研机构设置重复、力量分散、专业和人才结构不尽合理的状况,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科研机构的合理布局,现将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设置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科研机构包括各类研究所、研究中心、开发中心、中外合资研究所等,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提出申请,分别报送国家科委和中央编办。

国家科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中央编办审批。

二、省级(含副省级市)各部门设立科研机构,由各部门分别报同级科委和编办。

科委审核后,报同级编办审批。

厅局级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由省级编办会同科委审查提出意见,并经省政府或省编委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国家科委和中央编办。

国家科委提出审核意见后,由中央编办报送中央编委审批。

三、地方其他各级设立科研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商同级科委,参照(一)、(二)条作出规定。

四、科研机构的变更(包括更名、合并、分设、改变隶属关系和撤销),由各级科委审核后报同级编办审批。

附件2: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7月2日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通知略)。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23•【字号】鲁人社发[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30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设置数量少,政策导向性强,关系到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关系到我省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稳慎实施,严格执行标准条件,从严控制设置数量,认真组织岗位聘用,搞好聘后管理服务。

本通知下发后,原省人事厅印发的《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实施办法》(鲁人发〔2008〕69号)不再执行。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主要在本科高等院校、重点科学研究机构和骨干医疗卫生单位设置,专项用于培养和引进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

山东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附件

山东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附件

附件1备注:1.高等院校中,A类为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B 类为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C类为以培养本科生为主的普通本科院校;D类为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师学院。

2.省政府直属成人高等院校和以培养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为主的省属成人高等院校参照C类高等院校;其他省属、市属成人高等院校参照D类高等院校。

3.省属、设区市属、县(市区)属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分别参照A、B、C类高等院校。

4.对入选国家“一流大学”建设名单的高等院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对高层次人才需要,自主设置岗位结构比例;对入选国家“一流学科”建设名单的高等院校,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统筹使用,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在此指导标准相应比例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对入选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立项建设名单的高等院校,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在此指导标准A类高等院校基础上再提高3个百分点,所增加的高级岗位应主要用于重点建设学科专业;对入选国家高水平高职院校、高水平专业建设名单的学校和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在此指导标准相应比例基础上再提高3个百分点,所增加的高级岗位应主要用于重点建设学科专业。

对具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等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可在高于相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5个百分点以内设置;对具有省(部)级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承担省(部)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等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可在高于相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3个百分点以内设置。

上述提高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中,正高级比例按不超过40%把握。

— 1 —附件2中小学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备注:1.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A类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省级及以上规范化(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B类为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C类为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等公共就业培训机构。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鲁人社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兴鲁”行动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激发事业单位活力,现就优化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合行业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按照精简、统一、规范的原则,将我省15个行业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整合为高校科研、中小学、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支持保障以及乡镇基层6类。

同时,适应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在所有行业和符合条件的单位中可按规定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优化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管理,由具体岗位等级比例标准调整为区间比例管控(区间比例指导标准见附件)。

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对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少、具体等级不能按上述比例核算的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统筹设置。

三、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自主权。

在岗位管理政策框架下,聚焦事业单位主责主业,在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中,合理确定主体岗位,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由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自主确定是否分设主辅系列,自主确定为主的专业技术系列(专业)数量;分设主辅系列的,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10.25•【字号】鲁人发[2007]77号•【施行日期】200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鲁人发〔2007〕77号)各市人事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规范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高等学校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各地、各部门(单位)、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岗位设置方案。

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本通知下发后,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印发的《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1〕88号)及其他有关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结构比例标准和规定不再执行。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高等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划分为A 、B 、C 、D 四类,分别执行不同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

其中:“A ”类为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 B ”类为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C”类为以培养本科生为主的普通本科学校;“ D ”类为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血液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分为A、B、C、D四类。

其中:“A”类为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分为省(A1)、市(A2)、县(A3)、乡(A4)四个层级;“B”类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为省(B1)、市(B2)、县(B3)三个层级;“C”类为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血液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分为省(C1)、市(C2)、县(C3)三个层级;“D”类为疗养、康复、卫生保健服务等医疗卫生机构:分为省(D1)、市(D2)、县(D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D4)四个层级;提供计划生育等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参照“D”类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卫生事业单位现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包括:1.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中小学、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按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对应相应级别的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教师岗位。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正高级教师一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二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正高级教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教师一级岗位、高级教师二级岗位、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级教师岗位为员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设置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中小学、幼儿园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级中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5%。

山东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血液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分为A、B、C、D四类。

其中:“A”类为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分为省(A1)、市(A2)、县(A3)、乡(A4)四个层级;“B”类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为省(B1)、市(B2)、县(B3)三个层级;“C”类为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血液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分为省(C1)、市(C2)、县(C3)三个层级;“D”类为疗养、康复、卫生保健服务等医疗卫生机构:分为省(D1)、市(D2)、县(D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D4)四个层级;提供计划生育等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参照“D”类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卫生事业单位现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包括:1.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人事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7.02.15•【文号】国人部发[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人事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科技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事部科学技术部二OO七年二月十五日附件: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单位)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各地方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事业编制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科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分十三等级

科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分十三等级

科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分十三等级人事部和科技部最近联合印发《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就科研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适用范围、岗位类别、岗位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岗位设置的基本条件、审核、聘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科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共分十三级,其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是,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单位)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各地方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事业编制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科研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分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其中,专业技术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人事部和科技部首次对事业单位的“特设岗位”作出明确界定,即:特设岗位是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指导意见》规定,科研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10.25•【字号】鲁人发[2007]78号•【施行日期】200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鲁人发〔2007〕78号)各市人事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中等职业学校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各地、各部门(单位)、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岗位设置方案。

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本通知下发后,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印发的《山东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1〕89号)及其他有关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结构比例标准和规定不再执行。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等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分为A、B、C三类。

其中:“A”类为省级规范化学校、省部级重点学校;“B”类为市级规范化学校、其他省属学校;“C”类为市属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

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中小学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中小学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按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对应相应级别的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教师岗位。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正高级教师一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二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正高级教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教师一级岗位、高级教师二级岗位、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级教师岗位为员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设置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三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中小学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级中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5%。

山东省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剧制作单位、广播电视传输发射监测单位等事业单位。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一)管理岗位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现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播音(编辑、记者、工程技术、艺术)专业技术岗位,包括: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播音指导(高级编辑、高级记者、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一级岗位、播音指导(高级编辑、高级记者、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二级岗位、播音指导(高级编辑、高级记者、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三级岗位、播音指导(高级编辑、高级记者、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主任播音员(主任编辑、主任记者、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主任播音员(主任编辑、主任记者、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主任播音员(主任编辑、主任记者、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播音员(编辑、记者、工程师)一级岗位、一级播音员(编辑、记者、工程师)二级岗位、一级播音员(编辑、记者、工程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二级播音员(助理编辑、助理记者、助理工程师)一级岗位、二级播音员(助理编辑、助理记者、助理工程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三级播音员(技术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艺术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按《山东省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鲁人发[2007]82号)规定的文化艺术表演团体中艺术专业技术岗位名称确定。

山东省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山东省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剧制作单位、广播电视传输发射监测单位等事业单位。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现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播音(编辑、记者、工程技术、艺术)专业技术岗位,包括: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播音指导(高级编辑、高级记者、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一级岗位、播音指导(高级编辑、高级记者、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二级岗位、播音指导(高级编辑、高级记者、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三级岗位、播音指导(高级编辑、高级记者、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主任播音员(主任编辑、主任记者、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主任播音员(主任编辑、主任记者、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主任播音员(主任编辑、主任记者、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播音员(编辑、记者、工程师)一级岗位、一级播音员(编辑、记者、工程师)二级岗位、一级播音员(编辑、记者、工程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二级播音员(助理编辑、助理记者、助理工程师)一级岗位、二级播音员(助理编辑、助理记者、助理工程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三级播音员(技术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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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发(2007)8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各地、各部门(单位)、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岗位设置方案。

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本通知下发后,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社会科学研究岗位设置和确定结构比例的意见》(鲁职改[1992]3号)、《关于自然科学研究职务岗位设置和确定结构比例的意见》(鲁职改[1992]10号)及其他有关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结构比例标准和规定不再执行。

2007年10月25日
山东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现有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岗位(部分应用开发和技术研究机构也可采用工程或农业技术推广等系列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员一级岗位、研究员二级岗位、研究员三级岗位、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研究员一级岗位、副研究员二级岗位、副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研究员一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二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研究实习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员级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
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以科学研究为主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5%;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5%。

(二)以科学研究管理为主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4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

(三)以实验操作为主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2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30%,其中技术工岗位不低于工
勤技能岗位设置总量的80%。

四、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与相应级别对应。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
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超过高级岗位的15%;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岗位为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0%。

以科学研究为主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高级岗位比例按本单位科学研究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降低5-10个百分点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以科学研究管理为主的或以实验操作为主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岗位比例按以上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设置。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以科学研究等领域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

技术工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岗位的设置应与单位的性质、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合。

(二)岗位设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同类别、等级间的岗位不得相互挪用。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功能、任务、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岗位设置调整意见,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三)同一类别层级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不同,在规定的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内,岗位设置适用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有所差别。

(四)本指导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为相应岗位设置的最高限,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具体设置岗位时,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在限额以内逐步设置到位。

(五)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结构比例对岗位设置数量实行集中调控,统一研究制定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调整)方案。

(六)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设置。

设置一级、二级岗位的,相应减少三级或四级岗位。

(七)高级岗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聘用到位,要留有一定数量的空缺岗位,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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