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之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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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整理)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整理)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1、会计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2、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①会计法律,人代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10.31)②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③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部门(办法、准则、指南、制度、存货)④地方性会计法规。

3、会计工作管理体制:①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③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4、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可靠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

5、伪造: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变造: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6、会计电算化要求:①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②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7、会计核算的内容:①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②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③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④资本、基金的增减;⑤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⑥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⑦其他事项。

8、会计年度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9、记账本位币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必须)折算为人民币。

会计从业资格证复习要点

会计从业资格证复习要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要点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1、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2、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度、规范和办法;4、地方性会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三会计人员的管理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责任主体;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三、会计核算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1、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2、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4、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二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事项;三会计年度和记账本位币1、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四原始凭证1、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3、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5、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五记账凭证1、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2、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3、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4、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5、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尚未入账发生错误,可撕毁并重新填制,如果入账后发现错误,应按更正错账的方法更正并签章,不得撕毁;6、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六会计账簿1、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2、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3、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5、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七会计处理方法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八财务会计报告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2、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3、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4、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5、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九会计档案管理1、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2、会计档案具体包括: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四、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⑴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⑵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⑷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1、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⑴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⑵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⑶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2、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3、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4、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5、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6、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二代理记账1、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条件:⑴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⑵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⑷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2、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3、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4、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5、代理记账业务范围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⑵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⑶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⑷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6、委托人义务⑴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⑵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7、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8、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四会计从业资格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2、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⑴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⑵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⑶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3、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4、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1、会计工作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2、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1、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2、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⑴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⑵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⑶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⑷编制移交清册;4、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六、法律责任1、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⑴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⑵私设会计帐簿的;⑶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⑷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⑸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⑹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⑺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⑻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⑼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⑽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同上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5、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6、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同单位负责人;7、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调整银行结算业务关系、票据管理和票据流通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二支付结算的概念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2、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3、支付结算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3、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4、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5、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6、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7、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8、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2、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4、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人民币符号“¥”;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6、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二、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1、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原则⑴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⑵自愿选择原则;⑶存款保密原则;⑷监督管理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1、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除外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2、存款人申请开立、变更、撤销一般存款账户、除预算资金外的专用存款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出具其基本存款开户登记证;3、开户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三基本存款账户。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一、财经法规财经法规是指国家为了规范经济活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在现代社会中,财经法规是保障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重要法律依据。

财经法规主要包括财税法规、金融法规、企业法规等。

1. 财税法规财税法规是指国家制定的与财政和税收有关的法律法规。

财税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财政收支的管理、税收的征收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保证了财政收支的合理性和税收的公平性。

2. 金融法规金融法规是指国家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监管要求等,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3. 企业法规企业法规是指国家对企业组织和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企业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责任义务等,保证了企业的合法性和经营的公平性。

二、会计职业道德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会计从业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过程中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

会计职业道德对于保持会计工作的诚信性、可靠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1. 保持诚信会计从业人员应当坚守诚信原则,不得伪造或篡改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不得隐瞒或掩盖真实情况,不得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会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记录和报告企业的财务情况。

2. 保守秘密会计从业人员应当对企业的财务信息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会计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和账务资料,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3. 保持独立性会计从业人员应当在工作中保持独立性,不受他人的干扰和影响,不为他人谋取私利。

会计从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处理会计事务,不得为个人或他人的利益损害企业或他人的利益。

4. 提升专业水平会计从业人员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不断学习和更新会计知识和技能。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知识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知识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要点汇总自制讲义1.会计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地方性法规、会计规章等。

2.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有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3.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4.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并发布;5.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6.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客观性原则的要求,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重要前提;7.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直接依据;8.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9.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原始凭证张数等。

10.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11.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13.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1.单位规模的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14.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15.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17.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教授级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18.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综合归纳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综合归纳

1、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会计性法规2、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内容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会计人员的管理、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3、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单位内部监督、国家(政府)监督、社会监督32、会计核算的内容(款项收付、财务收发):(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务的收发、增减和试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事项33、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主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表,现金流量表;附表: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34 、会计档案的管理:1)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并保管1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2)会计档案应当分期保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财政总预算;年度财务报告。

定期: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保管3年:月,季度财务报告;财务总预算会计旬报。

保管5年: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财务总预算会计月,季度报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保管15年:一般的会计凭证、账簿、保管期限为15年,月度、季度会计报告(表)报告25年: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3)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解决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35、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出具审计报告 2)出具验资报告 3)出具有关报告 4)其他审计业务36、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附答案)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知识点

(附答案)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知识点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构成一、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其中根据《立法法》,(会计法律)的效力最高。

二、会计法律:1、会计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制定,是有关(会计)的法律2、目前会计法律有(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两部,其中(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也是制定其他会计法律法规的依据3、《会计法》颁布于(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于(1993)( 1999)年进行修订,目前施行的是(1999 )年修订的《会计法》4、目前修订后的《会计法》突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明确了(会计工作的地位和职能)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5、(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也是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6、《注册会计师法》颁发于(1993 )年,是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三、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是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1、目前会计行政法规有(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两部2、( 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设置师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中,不得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3、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性负责,不得(虚假)(隐瞒)四、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由(财政部)制定,是关于(会计核算、监督、机构、人员和工作管理)的制度1、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2、会计部门规章有(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注师注册办法、注师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基本准则)。

.3、会计规范性文件有(准则第1号、企业会计制度、工作基础规范、档案管理办法、继续教育规定、表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形成了(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和(单位会计工作管理)各有侧重、协调发展的会计管理体制二、行政管理1、《法》规定,(财政部)作为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会计工作进行统一指导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3、我国对会计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原则下的(政府主导)型管理体制4、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依照法律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4、财政部门履行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市场管理)(人才评价)(监督检查),其中(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是一项最基本的职能5、《会计法》规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均由(财政部)制定,其他部门无权制定,有关部门和地方可以参与其中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6、会计市场管理包括(准入管理)(过程监管)(退出管理)三个方面,其中会计市场准入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等7、我国有(1000多万名)会计从业人员,《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通过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否则是违法行为8、注册会计师审计在经济活动中起(鉴证)作用9、从事审计业务人员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10、要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应(通过全国注师统考)并从事审计工作(满2 )年11、会计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条件是(取得注师证书后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12、能对上市公司和证券相关经营机构审计的条件是(持有“会计师事务所证劵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13、申请代理记账机构在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14、代理记账机构申请条件是(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专职人员)(主管代理记账的负责人人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15、会计出版市场、培训市场、境外洋资格管理属于(会计市场)管理职能16、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主要用于( 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17、(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地方财政部门和中央个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18、(财政部)组织实施对全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对违法行为处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对违法行为处罚19、( 财政部)组织实施对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对违法行为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对违法行为处罚三、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主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四、单位会计工作管理1、《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性负责2、单位负责人指(法人)(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3、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条件是(具备会计师以上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的经历)4、担任总会计师的条件(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一个单位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满3年)第三节:会计核算一、总体要求:1、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这是最基本的要求,是会计资料质量的保证2、《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账簿、报告、其他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3、伪造会计凭证、账簿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编造)4、变造会计凭证、账簿资料是指(以涂改、挖补手段)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编造虚假的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报告的数据)6、(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编制虚假财务报告)行为是一种严重的会计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会计凭证1、(填制、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首要环节2、原始凭证通常由(经办人)取得或填制3、对不真实、不合法原始凭证应(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4、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5、记账凭证应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三、会计账簿1、会计账簿是(会计凭证)和(财务报告)的中间环节2、会计账簿登记应以(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3、各单位应保证账簿与(账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四、财务会计报告1、财务会计报告应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编制2、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3、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4、《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五、会计档案1、《会计法》规定,单位对(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2、(财政部)(国家档案总局)联合制定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六、其他1、会计年度自(公立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3、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应(选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报告应折算为人民币)4、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前后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要变更应将(原因)(情况)(影响)在会计报告中说明第四节:会计监督一、狭义的会计监督是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性进行审查二、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单位内部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1、单位内部监督的主体是(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人员),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2、《会计法》规定,(单位)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明确(1)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经办人)(审批人)(保管人员)(记账人员)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2)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经办人)(审批人)(保管人)人员要实行职务分离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的职责(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2)《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按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报告,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四、政府监督:1、政府监督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象是(单位会计行为、会计资料)2、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劵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可以对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3、对单位或个人违反《会计法》的行为,(财政)部门可作出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4、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否依法设账)检查、(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检查、(核算结果是否准确)检查、(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的)检查、(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检查5、《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五、社会监督:1、社会监督的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对象是(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2、单位、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属于(社会监督)范畴4、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有(出具审计报告)(出具验资报告)(合并、分立、清算审计业务)( 其他审计业务)5、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仅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注册会计师审计不能替代或减轻( 单位负责)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设置:1、单位具备条件的应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2、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应当( 委托代理记账机构)3、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于(规模大小)(业务)(管理需求)因素4、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一个单位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5、回避制度是指对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或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7、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不得担任(会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直系不得担任(出纳)8、直系亲属包括(夫妻)(直系血亲)(三代内旁亲)(近姻亲)关系二、代理记账1、目前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三类2、代理记账机构可以办理的业务有(审原始凭证、填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报告)(对外提供报告)4、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并不改变单位( 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性)性承担责任三、会计从业资格:1、凡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会计从业资格证3、从事(稽核、出纳、会计主管、核算、总账、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资料档案保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会计从业资格证4、《法》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5、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初级会计电算化)6、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7、会计从业资格(不实行)全国统一考试8、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应当符合(守法)(有道德)( 有技能)条件9、可免考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的条件是(教委认可的、中专或中专以上、会计类学历、毕业2年内)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人,可向考试所在地县以上财政部门申请从业资格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证书的人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1、《法》规定,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12、因违法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自被吊销资格证书起(5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在(上岗)( 离岗)( 调转)(变更)要进行登记备案14、上岗注册登记应自从事会计工作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15、离岗人员应在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 半年)的应办理备案16、调转的应在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并在办理调出手续日起(90)日内办理调入手续17、《法》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并持有(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具体包括(持“证" 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持“证”但不在会计岗位工作)18、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三个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19、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有(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职业道德)20、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接受培训)(自学)两种,以(培训)为主,以(自学)为重要补充21、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1、会计专业职务分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其中(高级会计师)是高级职务,( 会计师)是中级职务,(会计员)(助理会计师)是初级职务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中级资格取得实行(全国统考),高级资格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制度3、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是(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是(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是(高级会计实务)4、高级会计师资格合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1、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2、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3、会计工作岗位一般有(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出纳、稽核、资金核算、往来结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经营成果核算、财产核算、总账、财务报告编制、会计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不属于会计岗位的有(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收费员、收银员、库房记帐员)(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六、会计人员工作交接:1、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因(调动)(离职)(因病)不能工作时,与接管人办理交接手续2、移交人因病不能交接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移交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承担法律责任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4、移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须与账簿记录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须(限期查清)5、移交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须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6、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7、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人和(会计主管)人负责监交8、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 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9、移交清册应填制(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10、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早晚读必读重点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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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观公正
一客观公正的含义
客观是指按事物本来面目去反映,不惨咋个人主观意愿,也不被他人意见所左右.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公正是指挥计人员应该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公正的选择是建立在客观的基础之上的,但是还需要在主观上做出公平合理的选择,是否公平、合理,既取决于客观的选择标准,也取决于选择者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态度.
二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
1、熟悉准则
表现在:会计人员应了解和掌握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与会计相关的法律制度、单位内部的会计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熟悉准则是遵循准则、坚持准则的前提.
2、遵循准则
表现在:遵循准则就是执行准则.会计人员必须了解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准确地理解和执政准则,还要在面对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准则未涉及的经纪业务或事项时,通过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专业理论和技能,作出客观的职业判断,予以妥善的处理.
总之,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则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
1、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是非强制执行的,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3、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既是单位内部会计相关人员、也包括外部的注册会计师,两者都是以会计信息为载体从事工作.
4.根据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我国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包括: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和奉献社会多选.
三会计职业道德的形成与发展
1、1996年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专门以一节的篇幅,明确提出了会计职业道德的具体条款,实现了在会计制度中使会计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单独成文和单独规范;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总结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总结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总结第一章:(一)会计法律制度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地方性会计法规。

1985年颁布会计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12月31日)属于会计行政法规;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属于会计部门规章(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阶梯式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以及会计行业领军人才培养评价体系会计监督检查:财政部组织实施全国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在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除去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外还应有三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的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三)会计核算是最基本的职能。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以及会计年度、记账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对会计核算进行统一规定会计资料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对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汇总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汇总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汇总一、教材上直接要点汇总1、会计法律制度构成,(1)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2)行政法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3)财政部部门规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范文件《具体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我国会计行政管理原则统一指导,分级管理3、会计工作行政管理1、准则制度规范制定实施2、会计市场管理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会计监督检查4、会计工作自律管理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中国会计学会5、单位负责人包括:厂长、董事长、行政官员、合伙人、投资人,不含总经理6、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7、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条件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2会计师以上技术职务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8、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9、会计核算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10、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原始凭证有错误出具单位重开更正,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更正。

11、账簿有错误加盖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盖章12、财务报告加盖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总会计师也要签名盖章13、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14、会计期间分为会计年度整年的公立1月1日到12月31日中期包括月度、季度、年度15、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也可以用外币。

但是财务报告要折算为人民币16、会计处理方法变更时要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17、会计记录的文字用中文.也可以同时用一种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18、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政府财政部门政府监督监督、注册会计师社会监督19、单位内部监督主体;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政府监督主体是财政部门20、财政部门监督职责1、依法设置账簿检查2、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检查3、单位会计核算情况检查4、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检查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检查21、单位个人艰巨违反会计法赫制度的行为属于外部监督22、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区别1、独立性不同2、审计方式不同3、审计目标不同4、审计职责总用不同5、审计准则不同2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1、审计业务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2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审计业务包括1、审查报表,出审计报告2、验资,出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人力清算出报告4、其他审计业务25、单位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工作26、亲属关系包括婚姻、血缘、收养关系27、回避的三种亲属关系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亲因关系28、代理记账机构条件1、有3名以上会计从业资格人员2、负责人要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务3有固定场所4、有健全业务鬼法制度29、代理记账机构的名称、主营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变化也变更登记30、下列人员要有从业资格证1、会计机构负责人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财务成果核算7、财物收发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档案管理31、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基本条件1、遵守会计法律法规2、具有良好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基本知识技能32、提供虚假报告做假账贪污违法。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点

P1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P2注册会计师法是规范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P3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P6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由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规定,主要包括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和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三个方面;我国对会计工作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P7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最基本职能二会计市场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审批,审批后需报财政部备案;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四会计监督检查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由财政部组织实施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并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P10目前,我国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组织主要是中国会计学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和职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P11单位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主要包括会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等;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P17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有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P21财务会计报表4、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对外提供;7、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8、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企业不得出于任何目的对会计报告进行数据粉饰、修改或者任意取舍;9、P22会计档案的种类和规范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2、会计账簿类:日记账、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材料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P23会计档案保管时间企业会计会计档案的销毁1、会计档案销毁前,应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2、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3、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原始凭证、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P24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的涉外企业及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P27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P28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P29没有专门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的单位,可以委托其他监督机构、人员代行内部审计的职能;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P30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5、对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P32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并据实做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单位和个人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检举,也属于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范畴;P3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相关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资产评估、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P36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通常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1单位规模的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P37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P38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1、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P40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P4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人员上岗注册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离岗备案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调转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变更登记管理制度;P4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职业道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形式:接受培训、自学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或者经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参加接受培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规定,持证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面授的时间累积不得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P43会计专业职务分为三个级别: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P45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2)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法律的行为(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报考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的学历;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人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5)取得博士学位报考高级会计资格考试人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五年2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取得学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三年3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二年4取得博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已取得会计学副教授或高级讲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P46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稽查和复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必须遵循“不相容的职务相分离原则”;主要会计工作岗位: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P48会计人员工作交接4、专人负责监交(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5、移交后的相关事宜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P53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私设会计账簿3、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上述各种违法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违反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给予行政处分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55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罚款:对单位: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罚款:对单位: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罚款: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P56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P61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P62支付结算的原则是指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P63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一单位企业、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二单位企业、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2.中文大写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4.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2 ,应写成人民币贰仟伍佰陆拾元零贰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贰仟伍佰陆拾元贰角叁分”;又例如¥302 ,应写成人民币叁拾万贰仟元零五角五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叁拾万零贰仟元五角五分;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字后面应写“零”字;如¥78 ,应写成“人民币柒万捌仟肆佰零壹元零玖分”;又例如¥,应写成“人民币玖佰叁拾柒元零陆分”;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例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3月8日,则应写成“叁月零捌日”;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四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P69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除上述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者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现金使用的限额: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3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开户单位由于经济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按必要手续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P70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三开户单位对于符合现金适用范围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四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五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国家专项商品的销售单位不得收取现金;六不准用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不准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不准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等;P71加强现金业务岗位管理1.各单位应当建立现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现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3.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现金业务的全过程;单位办理现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P75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1、办理人民币业务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3、是活期存款账户P76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账户;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P78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主要为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无数量限制;P80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P81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P8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不包含5万元,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2、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P83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之第五章重点

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之第五章重点

职业道德特征:A职业性B实践性C继承性D多样性职业道德作用:A促进职业活动的健康进行B对社会道德风尚会产生积极的影响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A爱岗敬业B诚实守信C办事公道D服务群众E奉献社会会计职业道德的含义:A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中(各种利益关系)的手段。

B 有相对的稳定性C 有广泛的社会性5、会计职业道德的特征:A有一定的强制性B较多关注公众的利益6、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A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B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C对会计法律制度的补充7、会计职业道德的功能:A指导功能B评价功能C教化功能D8、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A两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相互协调B两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C两者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9、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A性质不同B作用范围不同C表现形式不同D实施保障不同10、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爱岗敬业1、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工作2、严肃认真,一丝不苟3、忠于职守,尽职尽责诚实守信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2、实事求是,如实反映3、保守秘密,不为利益所诱惑4、执业谨慎,信誉至上廉洁自律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客观公正1、依法办事2、实事求是,不偏不倚3、保持独立性坚持准则1、熟悉准则2、遵循准则3、坚持准则提高技能1、要有有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

2、要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参与管理1、努力钻石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基础。

2、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参与管理的决策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服务1、强化服务意识2、提高服务质量11、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内容:A道德观念教育B道德规范教育C道德警示教育12、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岗前教育1、会计学历教育2、会计从业资格中的教育继续教育1、形势教育2、品德教育3、法制教育13、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环节;1、形成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认知2、培养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情感3、树立坚定的会计职业道德信念4、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14、会计职业道德修养方法:1、不断的内省2、要提倡慎独精神3、虚心向先进人物学习15、会计道德建设与什么相结合:1、采用多各形式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2、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相结合3、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相结合4、与会计执法检查相结合5、与会计人员表彰奖励制度相结合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考点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地方性会计法规。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背重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背重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背重点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2.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4.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凭证、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5.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6.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7.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8.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境内单位的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地方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或民族汉字。

使用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软件应当使用中文提示。

9.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10.原始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要知识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要知识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要知识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要知识点1。

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2。

目前有两部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3。

会计法律是会计法律制度的最高体系的最高层次,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是会计机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根本大法4. 《会计法》于1985年颁布,1993年,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修订,目前实施的是1999年修订后的5。

《会计法》的立法宗旨:①.通过立法规范会计行为;②.通过立法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③.通过立法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④。

通过立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6。

《会计法》的适用范围:一是实行独立核算,办理会计事物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二是主管机关及其有关机关,包括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7.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8. 会计行政法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是会计制度的补充和具体化9. 会计行政法规有《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10. 国务院1990年12月31日发布了《总会计师条例》11。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12。

担任总会计师,必须取得会计师担任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13. 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14。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6月21日颁布,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的细化15. 《企业会计制度》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统一的、适用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会计制度》16.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17。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重点知识归纳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重点知识归纳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三个层次: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会计法律制度(1)狭义的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广义的会计法:所有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2011年注意单选)【注意1】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注意2】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不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办理具体会计事项.备注:高级会计师—-职称总会计师—-行政级别——副厂长注册会计师-—职业第三节会计核算一、总体要求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了8项会计核算的信息质量要求:1、可靠性=真实性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实质重于形式;3、相关性——会计提供的信息应满足使用者的相关需要.4、可比性——会计核算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5、及时性;6、可理解性=明晰性;7、谨慎性=稳健性;8、重要性。

1、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会计核算的内容:一、款项和有价证劵的收付错误!、款项:指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一般包括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备用金等。

错误!、有价证券:表示一定财产拥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劵, 如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其他债券等。

二、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会计年度的规定:自每年公历1月1日起止12月31日止。

记账本位币的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二、会计凭证三、会计账簿四、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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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之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重点第一章1. 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2. 规范性文件:同主客全国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制定。

包括:《企业会计制度》(38个具体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3. 全国的会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4.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5.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5)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6)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7)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以上1-7需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证书从事工作90日内登记,离岗超过6个要备案,调转90日登记。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

初级会计师(会计员、助理会计师)注:注册会计师不是技术资格6.应当办理交接的情形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监交人员(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

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7. 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

8. 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作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9. 伪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凭证、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无中生有)10.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帐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11. 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12.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13. 使用人民币的同时使及外文或民族汉字。

记帐本位币支票的大写金额发票但在编制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时一定要用中文。

使用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软件应当使用中文提示。

14.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15. 原始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作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16. 根据会计法律规定,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其他记帐作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17.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

18. 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设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的签名并盖章。

19. 名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改、拆封和抽换。

20.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计本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由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①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②保管期满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③正处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21. 对于保管期满的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2.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23. 县以上人民政府规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先行使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

所以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

24. 财政部门监督的范围:(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25.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的进行轮换。

不相容职务:26.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4条(1)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1)按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27. 总会计师1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其他类型的企业是否设总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法律没有强制要求。

3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4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5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2004年综合题)。

6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对于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

第二章1.票据的伪造:票据的签章是假的票据的变造:票据的签章以外的是假的不得更改的票据项目——3项(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2)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3)收款人名称。

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签章: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至少2个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的盖章是指“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1个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3.出票日期4.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另:临时存款帐户的使用范围P86-P87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5.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出票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比支票多一项收款人名称。

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6.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7.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章与其预留的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另: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条件为拒绝承兑;背书附条件则背书有效而附条件无效,把金额分别背书给两人以上的则背书无效,背书要连续,不连续则银行不收。

8.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①工资、奖金收入。

②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③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④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⑤个人贷款转存。

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⑦继承、赠与款项。

⑧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⑨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9.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关的付款依据。

10.现金使用范围P71,现金结算的起点为1000元;单位不得从经营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如果支付则为(坐支)单位的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执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单位重大事项应当经特殊授权审批控制。

第三章1.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2.税收按征税对象分类:1.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2.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3.财产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4.资源税5.行为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耕地占用税3.税法的分类:按功能分:实体法和程序法按主权不同分:国内税法,外国税法4.税法的构成要素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构成税法的三个基本要素征税对象以:是指对什么征税,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税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

税率:掌握全额累进和超额累进的计算例3-7和3-8(P124-125)起征点:指对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才开始征税的界限免征额: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6. 增值税:1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 进项税:P130(3)农产品和(4)运费3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50万元货物批发(贸易型企业)≤80万元税率为3%4纳税地点:P131例.3-14(P129)7. 消费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税目:P132消费税的抵扣以生产领用数计算扣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金银首饰、钻石在零售环节例3-21(133)8. 营业税:纳税人: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税目:P134纳税地点:一般在机构所在地,但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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