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21号:解读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
解读“资本弱化”防范规定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就对《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的“标准”、“例外条款”等进行了明确,使得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资本弱化”防范规定得以完善,并具有了可操作性。
这里笔者将“资本弱化”防范规定的理解与大家交流。
一、资本弱化概述“资本弱化”是指在企业的资本结构安排中债权资本大于股权资本的现象。
企业资本是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但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从而造成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的限额。
通俗的讲,“资本弱化”即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投资)而减少股份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
由于各国税法中通常规定,债权资本所产生的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而股息收入必须课税。
因此不少企业把资本弱化作为有效的避税手段,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为了更好的理解,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甲企业投资总额200万元,2008年实现税息前应纳税所得100万元,投资者选择不同的债权资本和股权资本比例会产生如下效果,其中借款为流动资金借款,年利率5%,金额单位万元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利息可以税前扣除的缘故,不同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例,对税前所得会产生影响。
这时有人要问,这和避税有什么联系呢,假设这些款项是关联方乙企业借出的,甲企业作利息支出,乙企业作利息收入,如果都有赢利,适用税率一样,整体没有减税,而且增加了流转税(利息收入需要交纳营业税)。
要想达到避税的效果,必须是甲企业或乙企业的税收待遇有差异。
【假设1】如果乙企业适用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税率15%,甲企业适用税率25%,假设利息收入前乙企业有赢利,我们就可以看到,避税效果如下表:这种税收待遇差异,包括国内、国际间的。
汇算清缴的大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主,以收付实现制为辅
汇算清缴的大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主,以收付实现制为辅展开全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款给出了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基本规则,即:以权责发生制为主,以收付实现制为辅。
对于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纳税最简单的例子:A公司收到预收货款100万元,会计计入“预收账款”科目,同时A公司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已经发出,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是没有收到货款,企业会计计入“应收账款”200万元;如果A公司确认预收账款的100万元作为所得税的收入,就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如果按照应收账款的200万元作为所得税的收入,就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权责发生制原则同配比原则息息相关,权责发生制原则就是收入与成本在时间意义上的配比。
我国税制之所以采取“以权责发生制为主“的原则,主要是同会计制度接轨,由于会计制度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经营成果,如果企业所得税按照收付实现制,则纳税调整成本过高,给纳税人造成的负担过大。
美国联邦公司税制允许纳税人在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中进行选择。
虽然我国税制采取以权责发生制为主,但是特殊情况下需要实施收付实现制,主要考量有三个方面:第一,纳税必要资金的考虑。
应收账款确认收入是权责发生制的典型体现,但是应收款由于没有实际收到,纳税人确认纳税的必要资金,因此有时要进行特别规定。
例如,某商业地产企业为了培育市场,约定租赁期三年,每年租金100万元,第三年一次性收取租金300万元,企业第一年虽然没有收到100万元货款,但是记“应收账款“100万元,如果此时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缺乏”纳税必要资金“,因此,此时可以采取收付实现制原则,待企业第三年实际收到租金再缴税;第二,横向配比的考虑。
财税[2008]121号文政策解析(2)
财税[2008]121号文政策解析(2)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2008年9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对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关联方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扣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最近,四川吉祥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张某打电话询问笔者,该集团下属的房地产公司2005年1月向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一笔3年期借款2000万元,年利率为10%,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2008年借款利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全部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其物业管理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房地产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房地产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考虑到关联方借款的特殊性,此笔借款不完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张总监询问关联方借款利息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关联方借款还涉及哪些税种,如何计算。
笔者查阅相关的文件,对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涉税情况分析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企业间借款利息,其计算因素主要是借款利率和借款金额。
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税法对其利率和借款金额均有限制。
(一)、在借款利率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规定可知: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利息只能按8%计算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资本弱化对利息费用支出所得税前扣除的影响
专题策划
资本弱化对利息费用支出所得税前扣除的影响
武兆昌
(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新疆分所,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1)
摘 要:为了防止资本弱化,我国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做了相关限制和规定,以期规避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减少税 负。因此很多企业通过“名债暗股”形式减少税负的目的并不能实现。同时,税法规定中存在一些不明确事项,容易使当事人产生 理解差异,从而造成税收征缴错误、税企争议。本文通过一些案例分析资本弱化对利息费用扣除的影响,以及现行税法规定存在 的不明确事项,提出看法和建议,以供涉税人士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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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策划
2019 年第 26 期(总第 242 期)
甲公司向 A 公司借款 3000 万元,利率 6%,年应付利息支出 180 万元;向 B 公司借款 2000 万元,利率为 8%,年应付利息支出 160 万元;向 C 公司借款 4000 万元,利率为 5%,年应付利息支出 240 万元。假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 6%,以下简称“一般贷款 利率”。
关键词:资本弱化;关联债资比;税负;关联方;独立交易原则
资本弱化,我们一般是指企业通过“名债暗股”的方式增加 税前扣除的利息,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目的是减轻企 业税收负担。主要表现为:增加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为了防 止资本弱化,《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 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了《企业所得税法》,税务总局 还制定了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实务操作中仍旧存在一些问题 需要我们去探讨。
股东 A 公司 B 公司 C 公司 合计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1500 万元 500 万元 4000 万元
解读财税[2008]121号:关联企业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解读财税[2008]121号:关联企业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一直是纳税人普遍关注的问题。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一、税前列支的借款金额比例是否提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假如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则A 公司从所有关联方借款累计金额超过500万元部分的利息支出,无论借款利息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标准,都不得在税前扣除。
而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第二条规定在下文解释),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也就是说,非金融企业接受的需要支付利息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只要不超过企业本身的权益性投资的2倍,其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假设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无其他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则A公司可以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为2000万元,比原来的50%增加了4倍,其符合规定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二、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借款是否受比例限制。
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了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从关联方借款的比例,但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对于第二条规定,有人认为也应该受第一条规定的比例限制,原因是为了防止支付利息的企业无限制地支付利息,从而抵消企业利润,造成少缴纳所得税的现象,也就是防止资本弱化。
15、资本弱化
张伟
资本弱化之一:双方为盈利企业
方案(一):母公司向子公司增资1000万元,假设预计股 息为每年100万元; 1、子公司:税后分红。对税收影响为0. 2、母公司:股息免税。对税收影响为0. 3、股息无营业税。 方案(二):母公司借款1000万元给子公司维持经营,利 息为100万元,符合当地限定利率标准; 1、子公司:税前列支利息。对税收影响25万 2、母公司:利息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税收影响25万 3、母公司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100*5.6%=5.6(万) 对税收影响:5.6万元。 正常情况下: 企业 不会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其他注意事项
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息支出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还 是收付实现制原则? 例如:某火力发电厂向华能集团借入款项,借款期1 年,利息1000万元,约定在使用借款的第二年6月份支付 利息。 第一:收付实现制(财税【2008】121号) 第二:权责发生制(国税发【2009】2号文件) 第九十一条 本章所称“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
企业实际支付关联方利息存在转让定价问题的,税务 机关应首先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转让定价调
专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专题
资本弱化之二:母公司亏损
方案(一)权益性投资: 1、母公司:投资收益免企业所得税。 2、子公司:税后分红。 对税收影响度0.
方案(二)债权性投资。 1、母公司。 (1)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弥补了亏损,交不到企业所得税。 (2) 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5.6万 2、子公司。 利息支出:-25万。 对税收影响度:—19.4万。 结论:具有资本弱化的倾向。因此121号文件要反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其他注意事项
财税[2008]121号相关法规解读信息
相关法规解读信息-044、关于财税[2008]121号相关问题的解读有关防范资本弱化和关联企业之间利息处理的解读综合比较解读财税[2008]121号:防范资本弱化新规定新在哪里2008-11-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旨在防范企业通过资本弱化的手段避税,比较过去的资本弱化防范的一些规定,财税[2008]121号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提高了“债务/股本比”。
新规定中“债(国税发[2004]80务/股本比”一般企业为2∶1,相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号)规定的“纳税人从关联方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即1∶2)”有明显的提高。
增加了“例外性条款”。
对于境内企业的关联企业借贷,引入了“例外性条款”,即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不受相关“债务/权益比”的限制,相对于过去的规定在消除双重征税影响上,走出一大步,鼓励企业间合理的资金融通。
加大了资本弱化惩罚力度。
对于资本弱化惩罚包括两方面:作为支付利息的一方面,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对收取利息一方要求全额纳税。
取消了对一方调整另一方可以相应调整的规定,对资本弱化进行重复征税,加大了惩罚力度。
强化了“资料提供”。
一方面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于关联方资金融通,包括关联方借贷,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应报送相关资料;另一方面企业豁免“资本弱化”调整,需要准备相关资料。
资本弱化防范规定的完善,对企业而言,应关注以下方面:注意适用对象。
该政策是专门针对关联企业间的融资行为而出台的政策,如果借款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是不能适用这一政策的。
厘清债权性投资。
债权性投资不仅仅包括贷款和债券等传统方式,融资租赁、补偿贸易、背靠背贷款或者委托贷款等各种具有负债实质的投资也应被认定为债权性融资。
企业应厘清来自于关联方的债权投资,测算“债务/股本比”,对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是否纳入调整范围。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时间:2010-12-17 09:54来源:网络搜集作者:raymond 点击:733次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问题在民营企业中比较常见,每年审计实务中也有很多财务人员对此进行询问。
从我国税务实践中来看,资金拆借主要涉及两个税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那什么是融通资金呢?简单的说就是融资,即借款。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划拨,如果没有按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正常收取利息,则税务有权根据征管法调整应纳税额,并作出相应惩罚。
但是,是不是只要关联企业之间发生了资金拆借就一定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呢?这要根据出借资金的来源来分析确定。
一、营业税1、如果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的,需要缴纳营业税。
理论依据是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关联方之间没有发生利息往来,由于涉及融资转让定价,税务机关有权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借方的利息收入,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础。
所以,从企业涉税风险的角度来说,如果发生企业间免费拆借资金的,占用的时间要尽量短,金额要尽量小,要及时和税务机关沟通。
2、如果资金来源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后分借给关联企业的,则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可以免交营业税。
理论依据是财税[2000]7号中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资本弱化税制的概念和防范措施
资本弱化税制的概念和防范措施一、概念:企业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超过最高限度,就是资本结构弱化,简称资本弱化。
企业的资金来源,按其性质来划分为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两个部分,即股东投入和对外举借。
企业的投资总额是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在企业投资总额中,债务资本对权益资本比率的大小,反映了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弱状况。
虽然所有者权益和负债都是企业的权益,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企业的债务到期要按一定利率计算并支付利息,可在税前作费用列支,而对企业所有者权益所支付的股息,则是根据企业的盈利情况,按照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通过,经宣布才能发放,一般不是固定的。
二、资本弱化产生的原因企业投资者特别是关联企业或其股东对企业投资时,往往不愿采取权益资本而情愿采取举债融资的形式,原因有三:(一)是利用资本弱化作为避税手段从税收的角度来考察,按照各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权益资本是以股利的形式获得报酬,是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它并不影响企业应税利润的减少;而债务资本支付的利息,一般都是作为一个费用项目在税前列支,减少了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从而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正是由于这两种资金来源所支付的利息和股息在税务上的处理不同,就会使资本弱化成为一种避税手段。
(二)是股息要承担双重征税分配给权益资本的股息,一般要征两次税,一次是在利润分配前作为企业的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一次是分配后作为权益资本所有者的股东的股息收入征收一次预提所得税。
在没有实行归集抵免制的国家,由于存在这种经济性的双重征税,将更促使投资者宁愿举债融资,而不愿以权益资本形式对企业投资。
实例股权资本1000万借贷资本 1000万应税利润150万利润 150万支付利息 100万应税利润 50万应纳公司所得税(40%)60万应纳公司所得税(40%)20万公司税后净利润90万公司税后净利润 30万股息90万利息 100万预提所得税(5%)4.5万预提所得税10万净股息可分配85.5万净利息90万在来源国承担的税负总计:64.5万在来源国承担的税负总计:30万税后所得Res State:85.5万税后所得Res State:90万来源国: 30万总计: 120万 120—85.5=34.5万(三)是可以减少投资风险所有者权益是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权,而负债则是企业对债权人负担的义务。
资本弱化
西安 张辉
关联债资比例
• 第八十六条 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 / 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 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 2 •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 月末账面余额)/ 2 • ∑(1~11月末金额)+(年初+年末)÷2
西安 张辉
固定比率法与正常交易法
资本弱化的适用原则
完全的境内之间
境内与境外之间
固定比率法Βιβλιοθήκη 正常交易法固定比率法
西安 张辉
境内关联借贷
• • • • • • • 一、双方所得税名义税率一致 固定比率法 / 正常交易法 二、利息收入方税率低于利息支出方 固定比率法 三、利息收入方税率高于利息支出方 正常交易法 境内资本弱化计算分析
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概念
• 一般来说,企业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融通资金,一种是股 权融资,另一种是债权融资。 • 由于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 企业支付给股东的股息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选择 债权融资方式比股权融资方式,从税收角度来说更具优势 。 • 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就有动机通过 操作融资方式,降低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这就是所谓的 “资本弱化”。
西安 张辉
财税2008 121关联方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涉及的债资比及有关税法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9-19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
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慎用资本弱化 防范税务风险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案例分析:慎用资本弱化 防范税务风险【标 签】税务稽查,资本弱化【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 企业资本根据筹资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
权益资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投入的资本金和由此形成的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债务资本就是从资本市场、银行、关联企业的融资。
企业生产经营所用资金中,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的大小反映了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劣。
如果企业资本中债务资本占的比例过高,就称为“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对税收的影响 资本弱化在税收上的主要结果是增加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减少股息的所得税,从而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举例说明如下: 甲为乙公司股东,现乙公司因扩大生产,需增加营运资金1000万元。
甲资金充裕,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一是甲对乙公司增资;二是甲借款给乙公司。
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哪种方案更适合呢?假设甲每年可取得股息100万元或者利息100万元,甲乙双方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考虑相关优惠和附加税。
情况一:甲为居民企业,且甲乙均持续盈利 方案一,甲对乙公司增资,甲取得股息,若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则无须纳税;乙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不产生纳税义务。
甲乙整体税负影响为0。
方案二,甲取得利息100万元,需缴纳营业税5万元(100×5%),缴纳企业所得税23.75万元〔(100-5)×25%〕;乙公司可以税前扣除利息100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25万元。
甲乙整体税负影响为3.75万元。
此时,选择方案一为佳。
情况二:甲为居民企业且处于亏损状态,乙公司盈利 方案一,甲乙处理同情况一。
方案二,甲公司因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部用于弥补亏损,无需缴税,但仍需缴纳营业税5万元。
乙公司可以税前扣除利息100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25万元。
甲乙整体税负影响为-20万元。
此时,选择方案二为佳,且存在强烈的加大债权性投资的动机。
浅谈中国的资本弱化税制
浅谈中国的资本弱化税制引言中国的资本弱化税制是指对资本市场的税收规定与约束相对较弱的制度安排。
这种税制模式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影响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效率。
本文将就中国的资本弱化税制进行浅谈,并探讨其产生的原因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资本弱化税制的特点1.征税标准较低: 中国资本市场的税务政策相对宽松,对于投资收益的征税标准相对较低,导致纳税额明显不足。
2.税收优惠政策较多: 中国政府为了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采取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减免税率、免税期限等,这导致资本市场的税收收入减少。
3.税收监管不力: 在中国的资本市场监管中,对于税收的监管不力,导致一些企业和个人在逃避税收方面存在较大的漏洞。
这种情况加剧了资本市场的税收弱化问题。
资本弱化税制产生的原因1.资本市场尚不完善: 中国的资本市场相对尚不完善,市场发展不够成熟。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希望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更多的资本流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2.政府推动经济增长: 为了推动经济增长,中国政府一直采取了大量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刺激经济,包括减税和降息等。
这些政策对于税收收入有所影响,也导致了资本弱化税制的形成。
3.地方政府竞争: 中国的地方政府之间存在一定的税收竞争,为了吸引投资和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地方政府可能会采取较低的税收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这进一步削弱了中国资本市场的税收体系。
解决资本弱化税制的建议1.提高税收征收标准: 针对中国资本市场的税收弱化问题,政府可以适当提高税收征收标准,增加税收收入。
这可以通过对于投资收益的征税比例进行提高等方式实现。
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需要对其进行审查和调整,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可以适当减少税收优惠政策的数量,以增加税收收入。
3.健全税收监管机制: 针对税收监管不力的问题,政府需要进一步强化税收监管机制,加大对企业和个人的税收稽查力度,打击逃税行为,维护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财税2008年121号
财税2008年121号财税2008年121号文政策解读企业关联方利息如何税前扣除2008-12-19 11:30需要关注的十三个关键词1、关联方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这句话表达的意思好像有问题。
表面意思:只对“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作出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管利息支出方能否得到抵扣。
实际意思: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的更要缴纳了。
感觉是过分强调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忽略了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
3、独立交易原则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4、境内关联方这里面重点强调了境内关联方,原因之一是境外的关联方实际税负实在是不好控制,所以突出了境内。
5、实际税负实际税负是和名义税务相对应的,通常应当指企业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所占收入的百分比,但是需要提出的是,由于增值税的原理,在所得税不变的前提下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调的(平进平出),因此实际税负也是可调的。
6、实际支付121文里面四次提到了实际支付这个词,实际上在实施条例里面也多次提到这个词。
一定要注意。
7、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8、金融企业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解读资本弱化及其避税原理
解读资本弱化及其避税原理解读资本弱化及其避税原理一、资本弱化及其避税原理资本弱化问题的产生,来源于企业对不同融资方式的选择。
企业一般通过两种方式融通资金,一种是股权融资;另一种是债权融资。
从税收的角度看,企业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而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却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债务融资相比股权融资,在税收上更具优势。
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的跨国公司来说,可以通过操纵融资方式,降低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
近年来,企业通过资本弱化避税已越来越引起各国税务主管当局的关注,各国纷纷设立资本弱化税收条款,限制企业隐藏权益资本,增加债务融资。
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的基础上,我国引入资本弱化条款,其目的是防范企业通过操纵各种债务形式的支付手段,增加税前列支、降低税收负担。
该条款的设置采用固定比例法和独立交易法相结合的立法原则,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务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当然,对于超过标准的部分,企业如果能证明该债务融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也允许税前列支。
二、资本弱化税务管理的重点1.明确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的计算方法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其中: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指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浅析资本弱化及其纳税的调整原理
浅析资本弱化及其纳税的调整原理资本弱化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本的重要性降低的现象。
资本弱化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过程,其主要原因包括经济结构的转型、技术进步的推动以及人力资源的重要性的提高等。
首先,资本弱化的原因之一是经济结构的转型。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初期经济主要依靠资本投入来实现增长,而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升级,资本密集型产业的比重逐渐降低。
相对而言,劳动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产业的比重增加。
这意味着,资本的重要性相对下降,资本投入的效益不如人力资源和技术的提升。
其次,技术进步的推动也是资本弱化的重要原因。
技术进步的推动使得生产方式和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随着科技的进步,生产过程中的技术要素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资本投入相对于技术的作用而言弱化。
技术的进步可以提高生产力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规格,并加强企业竞争力,从而降低对资本的依赖。
此外,人力资源的重要性的提高也是资本弱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成为最具价值的资产之一、优秀的人才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提供更高的竞争优势。
相反,即使资本充裕,如果缺乏高素质的人才,也难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人力资源的重要性的提高使得资本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相对弱化。
面对资本弱化的现象,纳税调整成为必要的手段来适应经济发展的变化。
在资本弱化的背景下,改变传统的资本纳税方式,推进以人力资源和技术为基础的纳税方法,可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具体而言,纳税调整可以采取以下原则:首先,优化税收结构,降低对资本的税负。
毕竟资本仍然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不能完全忽视。
在优化税收结构的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对资本的不必要征税,降低其税负,引导更多的资本投入。
其次,鼓励技术创新,扶持高新技术产业。
技术创新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通过减税等手段鼓励技术创新可以进一步降低对资本的依赖。
同时,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促进其发展,提升技术和人力资源在经济中的比重,从而进一步弱化资本的地位。
资本弱化有关税法规定
资本弱化有关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符合条件的集团内利息分摊业务外,向关联方借款需要考虑资本弱化的问题。
根据《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以下简称债资比)不超过2:1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除非企业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重点内容提炼如下:1关联方认定标准: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附件2《关联关系认定表》填表说明第三条;“税务机关认定关联关系类型”;2根据总局廖体忠司长解释,2009年2号文中关于“实际支付的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该处的权责发生制是指按照税法要求先做一般纳税调整,已扣除一般纳税调整后的金额再做特别纳税调整。
即:在税收上,以权责发生制作为实际支付利息的标准,只要计入成本费用即可视为实际支付。
同时在纳税调整时,应先考量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再考虑资本弱化的控制比例。
3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如:贷款、债权、融资租赁、补偿贸易、背靠背贷款或者委托贷款等。
其中间接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①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②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4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取数规则如下:①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则权益投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②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实收资本(股本),则权益投资=实收资本(股本);5①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②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③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6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7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文,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我国资本弱化税务制度
我国资本弱化税务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发展,税收制度不断完善,但资本弱化的问题仍然存在。
本文将从税收负担、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三个方面探讨我国资本弱化税务制度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税收负担税收负担是指税收对纳税人财务和经营可持续性的影响。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各种税务制度的实行使得税收负担不断加重。
与此同时,税率上升、基础扩大和执行力度增强等因素也加剧了企业承担税收负担的难度。
在本质上,税收负担的加重会对企业资本形成负面影响,抑制企业的再投资能力,并且使得企业在经营决策中更加注重短期政策和利润。
税收政策我国税收政策的制定依据于国家的宏观经济、财政情况和市场发展。
但在实施的时候,往往存在着区别待遇、官员自由决策、特定政府交换等现象。
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得税收制度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例如,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往往会对外资企业开出优惠税收和豁免措施。
但是这种做法往往会对本土企业产生非常不公平的影响。
此外,税收优惠政策往往会带来一些限制性的要求,比如政治关系、低价投标等条件,使得优惠政策的实际效果和目的有所偏离。
税收管理税收管理是指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办理纳税义务的过程和方式的监督和管理。
税收管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纳税人缴税环节、纳税人纳税个人信息的管理等一系列问题。
对于纳税人缴税环节的问题来说,税务部门往往存在责任不落实、不公正等现象,缴税渠道不畅通使得企业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而针对于个人信息的管理方面,主要存在数据不充分,比如税务部门员工的职业本质素质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执行力度的加强和对违规的企业进行管理的难度成倍的提高。
解决办法为了解决我国资本弱化税务制度的问题,需要提出解决办法:1.税收负担方面:税收负担的加重会对企业资本形成负面影响,政府应当采取进一步减免企业税负,特别是中小企业税负的政策手段,以支持企业的再投资和创业。
2.税收政策方面: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当更加公正和透明,各地方政府应该放弃地方保护主义思想,遵循市场化原则,不断完善税收政策的制度体系,实现税收制度的公平合理。
浅析资本弱化和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
浅析资本弱化和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摘要]资本弱化作为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一种重要方式,受到了各国政府的重视。
本文在探讨资本弱化避税原理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的资本弱化税制,并根据我国国情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资本弱化;反避税;MM理论;安全港规则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跨国投资的蓬勃发展,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除了考虑目的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环境外,还会试图通过利用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来谋取更多的利益,主要方式包括转让定价、滥用国际税收协定、资本弱化等,其中,资本弱化近年来变得越来越流行。
我国作为世界上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从国际贸易中获得了巨大的收益,同时,也在税收方面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1 资本弱化定义及原理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资本的比例大大超过权益资本的比例。
经合组织(OECD)将此解释为:公司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应为1∶1,如果某一公司的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大于1,就称为资本弱化。
许多国家的税法都规定,负债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股息的分配则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一般而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要大于债务的利率,这就给企业提供了通过增加债务资本来提高企业价值的途径。
对于资本弱化的经济学解释主要来源于穆迪格里安尼(Modigliani)和米勒(Miller)提出的MM理论。
穆迪格里安尼和米勒在1953年提出了无税情况下的MM理论,他们认为,如果市场无摩擦,并且投资者具有同质期望,公司价值与公司的资本结构无关,仅仅取决于公司的获利能力。
一家公司无论是否采用债务融资,都不会增加企业的价值。
如果存在税收,情况则与此不同,因为债务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举债会降低企业的加权资本成本,进而增加企业的价值,这就是所谓的税盾效应。
这种效应会使得在相同情况下,负债企业的价值大于无负债企业的价值,负债越多,差异越大,当企业负债100%时,企业价值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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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资本弱化”防范规定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就对《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的“标准”、“例外条款”等进行了明确,使得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资本弱化”防范规定得以完善,并具有了可操作性。
这里笔者将“资本弱化”防范规定的理解与大家交流。
一、资本弱化概述“资本弱化”是指在企业的资本结构安排中债权资本大于股权资本的现象。
企业资本是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但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从而造成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的限额。
通俗的讲,“资本弱化”即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投资)而减少股份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
由于各国税法中通常规定,债权资本所产生的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而股息收入必须课税。
因此不少企业把资本弱化作为有效的避税手段,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为了更好的理解,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甲企业投资总额200万元,2008年实现税息前应纳税所得100万元,投资者选择不同的债权资本和股权资本比例会产生如下效果,其中借款为流动资金借款,年利率5%,金额单位万元:投资方案投资总额税息前所得利息税前所得注册资本借款1 2 3 4 5=3*5% 6方案一200 100 0 100方案二100 100 100 5 95方案三50 150 100 7.5 92.5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利息可以税前扣除的缘故,不同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例,对税前所得会产生影响。
这时有人要问,这和避税有什么联系呢,假设这些款项是关联方乙企业借出的,甲企业作利息支出,乙企业作利息收入,如果都有赢利,适用税率一样,整体没有减税,而且增加了流转税(利息收入需要交纳营业税)。
要想达到避税的效果,必须是甲企业或乙企业的税收待遇有差异。
【假设1】如果乙企业适用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税率15%,甲企业适用税率25%,假设利息收入前乙企业有赢利,我们就可以看到,避税效果如下表:资本弱化税收影响计算表1金额单位:万元投资方案甲企业投资总额甲企业乙企业合计税款影响数注册资本借款利息支出税款影响数利息收入[1]税款影响数1 2 3 4 5=4*25% 6 7=6*15% 8=5+7方案一200 0 0 0 0方案二100 100 5 -1.25 5 0.75 -0.5方案三50 150 7.5 -1.875 7.5 1.125 -0.75--------------------------------------------------------------------------------[1] 未考虑流转税的影响这种税收待遇差异,包括国内、国际间的。
如香港对香港企业来自于地区外所得免征所得税,【假设2】如果乙企业设立在香港,其避税效果如下表:资本弱化税收影响计算表2金额单位:万元投资方案甲企业投资总额甲企业乙企业合计税款影响数注册资本借款利息支出税款影响数利息收入[1]税款影响数1 2 3 4 5=4*25% 6 7=6*5%[2] 8=5+7方案一200 0 0 0 0方案二100 100 5 -1.25 5 0.25 1方案三50 150 7.5 -1.875 7.5 0.375 1.5--------------------------------------------------------------------------------[1] 未考虑流转税的影响[2] 预提所得税率按《安排》规定为5%从上述案例计算中,“资本弱化”与一般的常规的避税方法相比具有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大的特点,因此,利用资本弱化避税问题,已经引起各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关注。
如果一国税务管理当局对本国企业资本弱化状况没有一定的限制,那么该国税收利息就会受到影响。
为此,许多国家都对资本弱化问题进行立法,防范跨国公司通过资本弱化逃避纳税义务。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倡采用两种方法对付资本弱化:“固定比率法”和“正常交易法”。
“固定比率法”也称为安全港规则,即在税收上对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进行限制,如果公司债务对股本的比率在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内,则债务的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如超过法定比率,则超过部分债务的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正常交易法”即在决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相同,如果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蔽的募股,要按资本弱化法规处理对利息的征税。
我国对“资本弱化”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增加了采用固定债务和权益比率法来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内容,即对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进行了限定。
二、防范资本弱化规定这里结合121号文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对“资本弱化”防范相关规定总结如下: (一)资本弱化防范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1号文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上述规定的理解应注意以下概念的理解:1.关联方对于关联方的认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必须是对关联方借贷,产生的借款利息支出,才能适用上述调整规定。
2.实际支付对于利息支出如未实际支付,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视为为实际发生,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对关联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调整,强调在实际支付时。
3.债权性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有明确的定义。
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如购买企业债券。
从获得方式上,债权性投资既包括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又包括间接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
其中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方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债务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需要提醒企业关注的是,因金融工具日益繁多,实施条例无法对债权性投资的进行具体细致的界定,因此企业应更关注投资的实质。
债权性投资不仅仅包括贷款和债券等传统方式,融资租赁、补偿贸易、背靠背贷款或者委托贷款等各种具有负债实质的投资也应被认定为债权性融资。
4.权益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支付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该定义采用的是会计准则中的定义,其范围包括投资人对企业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权益性投资反映的是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的剩余索取权,是企业资产中扣除负债后应由所有者享有的部分,反映所有者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
5.规定标准121号文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
”对于兼业的处理,文件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上述标准,习惯称“债务/股本比”,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如下问题:(1)金融企业,金融业务的界定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2)比例的计算: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性投资全年是变动的,因此比例就有个计算方法的问题,有可能是按纳税年度全年月末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余额的平均数,进行计算。
6.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向关联方支付利息应符合税前扣除的一般性规定,及关于借款费用的特别规定,还包括其他规定,其中借款费用的特别规定包括:(1)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扣除。
”(2)借款的利率水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准予扣除利息的借款实施条例并不没有规定个人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允许扣除,而实施条例中关联方的认定包含了个人,相关规定还有待后续文件进行明确。
7.超过部分对关联企业支付利息支出的调整局限于超过比例的部分,未超过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8.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主要针对借款费用存在费用化和资本化的问题,其中费用化的不得在当期扣除,资本化通过折旧或摊销的方式在也不准以后年度扣除。
这里强调超过部分不仅当期不准扣除,对于资本化的部分也不允许以后年度扣除,调整相应的资产的计税基础,表述更加规范和清楚。
对应上述规定,前述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数见下表(金额单位:万元)投资方案投资总额债权/资本比利息不得扣除利息准予扣除利息注册资本借款1 2 3 4=3:2 5=3*5% 6=(3-2*2)*5% 7=5-6方案一200 0 0 0 0方案二100 100 1:1 5 0 5方案三50 150 3:1 7.5 2.5 5(二)境内企业境外借款的管制对于境内企业向境外借款,按照《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规定“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