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关于安全机构设置的文件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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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3.16•【文号】安监总办〔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15〕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面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附后式样,安排印制《规定》挂图,按照监管范围、企业属地监管的原则,在4月底前分级发放至辖区内企业,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印发中央企业总部。

二、各企业要将《规定》张贴在醒目位置,并严格按照要求,抓紧完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调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2015年底所有规模以上企业必须做到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2016年扩大到所有规模以下企业。

三、各地区要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强化示范引领和鞭策推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推动企业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落实情况开展抽查。

附件:挂图式样(略)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3月16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一、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二、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煤矿关于成立安全督查小分队的通知

煤矿关于成立安全督查小分队的通知

大矿发[2015]66号煤矿关于成立安全督查小分队的通知根据《飞尚公司组织开展大战120天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深入开展“大战120天安全生产”活动,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 强化隐患整治力度和人员不安全行为管控,杜绝违规、违章行为,促进矿业公司安全基础更加扎实,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经矿班子会研究决定特成立我矿安全督查小分队。

一、安全督察小分队组织机构(简称:小分队)小分队组长:欧阳毛生小分队副组长:梁万成、赵延寿、龚兵国、黎明小分队成员:张春峰、张军、胡群子、吴兴国、罗均银、杨秀伟、向玉庆二、小分队职责1、定期深入井下现场,查处不安全行为、隐患。

2、对井下现场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标准和各基层单位领导跟班情况等进行督查。

3、对重点工程、边远头面、死角、管理薄弱环节进行突袭跟踪检查。

4、对全矿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现场进行督查。

三、小分队权限1、小分队有权进入任何作业、办公场所进行突袭检查。

2、小分队发现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有权对作业单位下达停工决定。

3、小分队有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提出限期整改和处以罚款的决定。

4、小分队有权对督查期间发现的不安全行为按照矿业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5、小分队有权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现场进行督查。

并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小分队活动及要求1、坚持突袭、动态活动、不间断、不事先通知的原则进行督查活动。

2、要坚持原则,敢于顶针碰硬,深入开展安全督查工作。

3、每天中晚班派人现场督查,下井时间不少于3小时。

4、小分队对所查隐患问题,及时报送本安监部录入本安全信息系统限期整改。

5、小分队成员无特殊情况或未经批准不得离矿,否则对本人罚款100元。

6、小分队成员必须尽职尽责,由于责任心不强、避重就轻、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或工作失误扣本人100元。

五、罚款程序小分队下发的罚款,由安监部下发并在每安全办公会上予以通报。

人力资源部负责统计,在每月的工资上进行扣除。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盘县柏果镇猛者多多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编制:审核:2015年3月26日盘县柏果镇多多煤矿文件柏果多多[2015]01号签发:★关于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为了强化安全管理,提高事故预防意识防范能力,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我矿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矿研究决定,设置多多煤矿安全管理机构。

一、设置多多煤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郭启彬(矿长)副组长:周遵义(安全矿长)、敖学开(生产矿长)、张仕红(总工程师)、胥浩天(机电矿长)成员:任建强(通风副总)、唐宗智(安全副总)、王洪(技术副总)、李庆毕(采煤队长)、王明江(通风科长)、蒋开条(掘进队长)、余小加(机运科长)、洪代金(保安队长)、侯玲莉(工会主席)附:各成员职责主题词: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通知报送:公司发:矿属各部门盘县柏果镇多多煤矿共印10份2015年01月02日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一、全面负责矿井的安全生产,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国家有关煤炭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生产指示、规定,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年度安全工作目标,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三、抓好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方面的学习工作,使班子成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和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用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指导各项工作,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的健康发展。

四、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抓好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形成层次化管理,堵塞安全管理漏洞,促进安全生产。

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听取各专业及部门隐患排查、安全管理和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情况汇报;检查上次安全办公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制定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召集和主持安全生产会议,审议煤矿安全重大事项、安全机构设置和副科级以上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考核、奖惩、任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煤监(2015)15号关于加强托管煤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煤监(2015)15号关于加强托管煤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近年来,一些产煤地区煤矿托管现象比较普遍,大部分托管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但个别地区也存在托管煤矿安全责任不落实、假借托管逃避整顿关闭或假借托管转移监管责任等问题,造成监管真空,甚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为加强托管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托管条件审查(一)托管煤矿必须是合法生产、建设煤矿。

生产煤矿必须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建设煤矿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准予建设的相关手续。

(二)承托单位应为证照合法有效、具有法人资格的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化运营管理经验的单位。

承托灾害严重(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易自燃和极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等)的矿井,承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的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

所托管煤矿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承托企业一年内不得新承托煤矿;发生一次特别重大事故的,三年内不得新承托煤矿。

(三)产能在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煤矿和资源枯竭的煤矿,一律不得纳入托管范围,严禁假借托管逃避整顿关闭。

二、切实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四)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托管合同或协议,明确托管的方式、时间和内容以及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利、义务等。

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都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五)开展托管工作前,托管合同或协议应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六)托管煤矿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七)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形式。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正文:----------------------------------------------------------------------------------------------------------------------------------------------------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国家安监总局第81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 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81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 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煤矿安全方面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规章予以修改:一、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行政,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煤矿安全监察员实行分级管理。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煤矿安全监察员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考核,并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四)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参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五)将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发现事故隐患或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或报告的。

”二、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三条中的“办事处”修改为“分局”。

(二)将第五条中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件”修改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件”。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煤矿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81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

81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煤矿安全方面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规章予以修改:一、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行政,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煤矿安全监察员实行分级管理。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煤矿安全监察员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考核,并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四)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参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五)将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发现事故隐患或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或报告的。

”二、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三条中的“办事处”修改为“分局”。

(二)将第五条中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件”修改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件”。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煤矿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煤矿安全管理机构文件

煤矿安全管理机构文件

宣威市弘源矿业有限公司双河乡花月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双河乡花月煤矿二0一五年一月矿发[2015]1号关于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决定根据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广泛开展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全面实现安全生产,特成立花月煤矿全生产管理委员会,领导成员如下:一、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成员主任:李石贵 (法定代表人)副主任:陈卫启(矿长)成员:赵英瑞 (总工程师)李绍良(安全副矿长)陆继高(生产副矿长)徐兴达(生产副矿长)李荣兴(机电副矿长)雷阳灿 (技术副矿长)程毕书 (通风科科长)邓谣(调度室主任)杨虎、李发俊、苟国礼、雷阳岗、徐文峰、陆大耀、李少勇、雷阳党、李崇坤、雷美俊、朱家平、李向义、李旭、吕运力、程毕书、赵英朝、孙昌斗、何连负、李国军、潘情分、邓伟桥、邓向情、陈卫千、李发早、陈卫长、陈卫团、高堂庆、李国顺、蔡谣、高堂庆、李曼婷、潘树高双河乡花月煤矿二O一五年一月一日主题词: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通知抄报: 宣威市弘源矿业有限公司打印16份抄送:花月煤矿各部门花月煤矿办公室 2015年 1月1日矿发[2015]2号签发人:李石贵关于花月煤矿各级领导任命的通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为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建立健全花月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相关管理人员;经煤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陈卫启等同志的任命通知如下:一、矿级领导任命1、任命陈卫启同志任花月煤矿矿长,主持花月煤矿全面工作;2、任命赵英瑞同志任花月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安全技术工作;3、任命李绍良同志任花月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煤矿安全管理相关工作;4、任命徐兴达、陆继高同志为花月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安全生产现场实施工作;5、任命李荣兴同志任花月煤矿机电副矿长,负责机电运输管理工作;6、任命雷阳灿同志任技术副矿长(兼地测科科长),具体负责矿井地测防治水、水文地质技术工作;8、任命程毕书同志任通风办公室主任,负责通风管理工作;9、任命邓尧为花月煤矿调度室主任职务,负责调度管理工作;10、任命高堂庆为花月煤矿职业病防治办公室主任;负责职业危害相关工作;11、任命李国军同志任安全监控系统办公室主任,负责监控系统管理工作;二、工程技术人员:赵英瑞、程毕书、李旭、李向涛、雷阳灿三、各职能科室、生产区队任命1、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李绍良成员:潘树乖、杨虎、李发俊、芶国礼、陈钊2、生产技术办公室主任:赵英瑞顾问: 陈卫启地测组长: 雷阳灿掘进组长:王来高通风组长:陆继高采煤组长:魏永超机电组长:李荣兴成员:雷阳灿、徐兴达、陆继高、魏永超、李旭、李向涛3、机电运输办公室主任:李荣兴成员: 李旭、李向义、赵英跃、徐后居、张赢、周建4、通风办公室主任:程毕书成员:李向升、雷阳岗、徐文峰、陆大耀、李少勇、雷阳党、李崇坤、雷美俊、朱家平、吕运力、程毕书、赵英朝、孙昌斗、何连负、李国顺、5、地测防治水办公室主任:赵英瑞成员:雷阳灿、李向涛6、调度室主任:邓尧副主任:李绍良调度员:李发早、陈卫团、李曼婷、潘情分、邓伟桥、王赛娥7、职业病防治办公室主任:高堂庆成员:陆大耀、李国军8、安全监控系统办公室主任:李国军值机员:邓向芹、李曼婷、潘情分、邓伟桥、王赛娥双河乡花月煤矿二O一五年一月一日主题词:关于各级领导任命的通知抄报:宣威市弘源矿业有限公司打印16份抄送:花月煤矿各部门花月煤矿办公室2015年1月1日矿发[2015]3号签发人:李石贵ﻩ关于成立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的通知矿属各部门:根据上级安全主管部门要求和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为了有利于井下技术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经矿办公会研究决定:建立健全花月煤矿技术管理机构,配置相关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现将所设技术管理机构和黄宾义等同志任职的通知下发给你们,请遵章守纪执行.技术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组长:赵英瑞 (总工)副组长:陈卫启(技术顾问)成员: 雷阳灿、陆继高、徐兴达、王来高、魏永超、程毕书李荣兴、李向涛双河乡花月煤矿二O一五年一月一日主题词:设置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通知抄报: 宣威市弘源矿业有限公司打印16份抄送:花月煤矿各部门花月煤矿办公室2015年 1月1日矿发[2015] 4 号签发人:李石贵关于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决定矿属各部门:为保证我矿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41号令)2015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41号令)201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根据2015年7月1日施行的安监总局79号令已做修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煤矿安全管理机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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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弘源矿业有限公司双河乡花月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双河乡花月煤矿二0一五年一月矿发[2015]1号关于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决定根据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广泛开展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全面实现安全生产,特成立花月煤矿全生产管理委员会,领导成员如下:一、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成员主任:李石贵(法定代表人)副主任:陈卫启(矿长)成员:赵英瑞(总工程师)李绍良(安全副矿长)陆继高(生产副矿长)徐兴达(生产副矿长)李荣兴(机电副矿长)雷阳灿(技术副矿长)程毕书(通风科科长)邓谣(调度室主任)杨虎、李发俊、苟国礼、雷阳岗、徐文峰、陆大耀、李少勇、雷阳党、李崇坤、雷美俊、朱家平、李向义、李旭、吕运力、程毕书、赵英朝、孙昌斗、何连负、李国军、潘情分、邓伟桥、邓向情、陈卫千、李发早、陈卫长、陈卫团、高堂庆、李国顺、蔡谣、高堂庆、李曼婷、潘树高双河乡花月煤矿二O一五年一月一日主题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通知抄报:宣威市弘源矿业有限公司打印16份抄送:花月煤矿各部门花月煤矿办公室2015年1月1日矿发[2015]2号签发人:李石贵关于花月煤矿各级领导任命的通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为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建立健全花月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相关管理人员;经煤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陈卫启等同志的任命通知如下:一、矿级领导任命1、任命陈卫启同志任花月煤矿矿长,主持花月煤矿全面工作;2、任命赵英瑞同志任花月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安全技术工作;3、任命李绍良同志任花月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煤矿安全管理相关工作;4、任命徐兴达、陆继高同志为花月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安全生产现场实施工作;5、任命李荣兴同志任花月煤矿机电副矿长,负责机电运输管理工作;6、任命雷阳灿同志任技术副矿长(兼地测科科长),具体负责矿井地测防治水、水文地质技术工作;8、任命程毕书同志任通风办公室主任,负责通风管理工作;9、任命邓尧为花月煤矿调度室主任职务,负责调度管理工作;10、任命高堂庆为花月煤矿职业病防治办公室主任;负责职业危害相关工作;11、任命李国军同志任安全监控系统办公室主任,负责监控系统管理工作;二、工程技术人员:赵英瑞、程毕书、李旭、李向涛、雷阳灿三、各职能科室、生产区队任命1、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李绍良成员:潘树乖、杨虎、李发俊、芶国礼、陈钊2、生产技术办公室主任:赵英瑞顾问: 陈卫启地测组长: 雷阳灿掘进组长:王来高通风组长:陆继高采煤组长:魏永超机电组长:李荣兴成员:雷阳灿、徐兴达、陆继高、魏永超、李旭、李向涛3、机电运输办公室主任:李荣兴成员:李旭、李向义、赵英跃、徐后居、张赢、周建4、通风办公室主任:程毕书成员:李向升、雷阳岗、徐文峰、陆大耀、李少勇、雷阳党、李崇坤、雷美俊、朱家平、吕运力、程毕书、赵英朝、孙昌斗、何连负、李国顺、5、地测防治水办公室主任:赵英瑞成员:雷阳灿、李向涛6、调度室主任:邓尧副主任:李绍良调度员:李发早、陈卫团、李曼婷、潘情分、邓伟桥、王赛娥7、职业病防治办公室主任:高堂庆成员:陆大耀、李国军8、安全监控系统办公室主任:李国军值机员:邓向芹、李曼婷、潘情分、邓伟桥、王赛娥双河乡花月煤矿二O一五年一月一日主题词:关于各级领导任命的通知抄报:宣威市弘源矿业有限公司打印16份抄送:花月煤矿各部门花月煤矿办公室2015年1月1日矿发[2015]3号签发人:李石贵关于成立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的通知矿属各部门:根据上级安全主管部门要求和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为了有利于井下技术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经矿办公会研究决定:建立健全花月煤矿技术管理机构,配置相关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现将所设技术管理机构和黄宾义等同志任职的通知下发给你们,请遵章守纪执行。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正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安监局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集团公司2015年安全生产1号文件解读

集团公司2015年安全生产1号文件解读

2015年安全生产1号文件解读集团公司《关于做好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即安全生产1号文已于1月1日正式下发。

今年的1号文回顾了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指出了集团公司2015年安全生产面临的内外部形势,在认真分析集团公司发展改革和生产经营形势的基础上,提出了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要求和重点工作,是指导集团公司系统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今年的1号文是在集团公司召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精神研讨会后,按照集团公司统一安排和部署,经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的。

1号文共7部分,31个自然段,每一段、每一句,都是有的放矢,都有着特定的内涵。

现将1号文解读如下,请全系统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

一、领会1号文件精神,需要深入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学习贯彻集团公司今年的1号文件,首先要了解文件出台的背景,要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掌握国家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有关部署和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

新《安全生产法》已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党中央依法治国方略在安全生产领域的体现,是今后若干年内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4年12月,集团公司专门下发文件,对全系统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工作进行了部署,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结合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做好1号文各项要求的落实。

二、学习理解1号文件精神,要充分认识集团公司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回顾集团公司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总体保持了平稳态势,但我们也要看到目前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11月25日,集团公司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对集团公司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梳理,2015年1号文中对这些问题进一步归纳提炼:一是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力度,给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文件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特制定本文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机构设置目的1.1 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1.2 搭建一个有效的内部安全沟通与协调机制;1.3 更好地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1.4 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和意识提升。

二、机构的组成2.1 安全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部门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任命;2.2 安全专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聘任;2.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公司各相关部门推荐,经部门负责人任命。

三、机构的职责3.1 协助公司总经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并推行到位;3.2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护知识;3.3 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3.4 根据工作需要,参与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等安全评估,提供相关改进建议;3.5 指导各部门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中的应变能力;3.6 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安全事故和事故调查,提出预防措施;3.7 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当前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3.8 组织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四、机构的工作流程4.1 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例会,讨论和解决当前的安全生产问题;4.2 安全专家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估和指导;4.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与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确保安全生产行为规范和到位;4.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4.5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五、机构的工作要求5.1 部门负责人要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管理形象;5.2 安全专家要不断提高专业素质,保持行业前沿信息的更新,为公司提供科学可行的安全管理方案;5.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5.4 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支持;5.5 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安全知识,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2015修)

煤矿安全规程(2015修)

2015煤矿安全规程2015煤矿安全规程完整版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职业健康,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本企业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至安全地点。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煤矿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红头文件

煤矿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红头文件

煤矿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红头文件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矿业集团##煤矿文件#煤字﹝2015﹞36号关于成立##煤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矿属各科室、区队: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证生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工作需要,经矿委会研究决定决定成立##煤矿安全生产委员会。

具体组成人员如下:一、安委会组织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二、安委会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管理工作经费。

3、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工作范围,定期对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规章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4、建立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经常组织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5、制定和完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相关相关科室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演练。

6、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矿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审定煤矿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安全制度、规程、办法、细则以及重大隐患整改措施,部署检查各职能部门和区队的安全工作。

对重大安全隐患处理、特殊地质构造的通过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8、安委会每月必须下井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不少于3次,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近期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整改近期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

9、对“三违”现象做出处理决定,并对广大职工起到教育作用。

10、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人员职责及分工安委会主任职责:1、安委会主任对全矿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第一责任者。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令、指示、条例、规程、决定等,并且结合本矿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措施,负责组织实施。

总局令第33号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订)

总局令第33号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九月七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重组等建设矿井及其施工单位。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煤矿建设单位和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新国家安监局36号令(2015年修改)

新国家安监局36号令(2015年修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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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安宁煤矿文件桐同煤〔2015〕01号普安县安宁煤矿关于安全生产机构设置的决定我矿根据主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煤矿的实际情况,矿长提名,业主审核,设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安排:一、管理机构及职责(一)矿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矿的安全领导工作。

组长:王永堂(矿长)副组长:黄恩虎(生产副矿长)汪晓文(安全副矿长)陈朝廷(总工程师)许建(通防副总)刘继方(机电副矿长)成员:王总、李亮陈小刚吕良富胡大元安全办公室设在安全科,负责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马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保障安全生产与企业财产不受损失,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技术的矛盾,当生产与安全、技术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先保证安全才能生产,也只有保证了安全,才能更好的促进生产,没有了安全就谈不上生产。

(三)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防止煤与瓦斯突出小组、“一通三防”瓦斯抽放小组、瓦斯治理综合利用工作小组、顶板治理小组、机电运输小组。

1、防止煤与瓦斯突出小组组长:总工程师陈朝廷副组长:矿长王永堂安全副矿长王晓文生产副矿长黄恩虎通防副总许建成员:王总、李亮、张后方、杨国庆2、“一通三防”、瓦斯抽放小组为了切实加强“一通三防”、瓦斯抽放管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搞好“一通三防”、防突和瓦斯抽放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矿研究决定,成立“一通三防”、瓦斯抽放小组。

组长:技术负责人马林副组长:矿长雷显才安全副矿长曾祥池防突副矿长王道福防突工程师李周涛成员:翁光强黄华胡大元赵平3、瓦斯治理综合利用工作小组为了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对瓦斯治理实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结合我矿具体情况,经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特成立瓦斯治理综合利用工作小组。

组长:矿长雷显才副组长:安全副矿长曾祥池防突副矿长王道福技术员李周涛成员:翁光强黄华赵平胡大元4、顶板治理小组顶板管理是我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要管理环节,为了搞好顶板管理,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根据我矿井的实际情况,特成立顶板管理小组。

组长:矿长雷显才安全副矿长曾祥池防突副矿长王道福技术负责人马林成员:5、机电运输小组机电运输管理是我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要管理环节,为了搞好机电运输,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根据我矿井的实际情况,特成立机电运输小组。

组长:机电副矿长副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成员:二、职能科室的设置(一)安全科科长:成员:(二)生产技术科科长:成员:(三)通风科科长:成员:(四)机电科科长:成员:(五)综合办公室主任:成员:(六)瓦斯监控主任:成员:三、基层队伍1、采煤队队长:副队长:班组长:2、掘进队队长:副队长:班组长:3、机电运输队队长:副队长:班组长:4、通风队队长:副队长:班组长:5、维修班组班组长:普安县安宁煤矿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主题词:安全生产机构设置通知抄报:县安监局安监站桐梓县煤矿办公室 2015年1月1日安宁煤矿2015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制1、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文明生产,保障员工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贵州省劳动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是所有劳动保护规章制度的核心,是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全体员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是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

3、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循“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明确具体任务。

煤矿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必须严字当头,各尽其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五同时,七纳入”的原则,切实搞好安全工作。

4、安全生产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应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5、经常深入现场管理检查,狠反“三违”,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进行处理,隐患未处理,一律不下班,彻底杜绝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安宁煤矿2013年安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1、安全科是本矿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设机构,担负本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2、协助矿领导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推动本矿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3、负责经常性的煤矿安全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本矿内部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监督本矿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并督促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5、制定本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组织学习,进行“反事故演练”。

6、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检查,参加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7、参加煤矿抢险救灾、协助事故调查处理、事故统计及分析报告,参与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并督促实施。

8、随时了解、分析本矿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9、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活动。

10、检查和布置部门工作,协调部门之间,队组、部门之间,管理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

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负责审阅各类安全报表和报告。

11、组织各队、部门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对事故的预防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宁煤矿2015年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责任制1、生产技术股负责本矿生产技术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方针、政策及规范标准,组织处理本职范围内的生产技术问题,接受总工程师(或矿技术负责人)领导,对总工程师(或矿技术负责人)负责。

深入现场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并随时向矿领导请示汇报。

3、建立健全本矿的技术资料档案以及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矿井情况变化,及时、准确地绘制或填补有关矿图。

4、根据本矿安全生产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煤矿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负责签定科内文件、技术资料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签采、掘、维作业规程和各类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矿各工种人员的操作规程。

组织学习、推广新工艺、新技术和先进经验。

5、配合安监等部门共同搞好职工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

6、负责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并组织有关人员对经审批的作业规程进行学习贯彻。

当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并组织学习贯彻。

7、参加煤矿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并提出改进和防范意见。

8、生产技术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作业现场,调查、研究、解决煤矿生产技术问题,为各班组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9、负责全矿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矿井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并审定验收结果。

10、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采掘和检修计划以及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安排,并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1、协助矿领导主持本矿日常行政事物工作,做好矿领导及其它部门正常办公的后勤保障工作。

2、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文件、资料,做好来文、函电、报刊杂志发放、立卷、存档工作。

督促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3、全面抓好本部门工作,制定和健全本部门的岗位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4、贯彻劳动纪律管理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定期组织人员对部分厂区进行清理工作,做好劳动纪律的教育和考核。

5、负责领导组织的工作会议会务安排,做好来客来访接待、食堂管理、办公车辆使用管理工作。

6、做好办公场所分配和调整工作,加强办公设施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办公用品的消耗、浪费。

7、加强学习文化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通风科安全生产责任制1、在矿领导和总工程师(或矿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负责全矿的安全执法工作和“一通三防”技术的管理工作。

2、研究解决“一通三防”中的问题,年初召开安全会议,对全年的“一通三防”、防突等工作进行布置、安排、并制定考核办法。

3、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督促检查全矿安全管理执行情况,组织并制定矿井通风、防尘设计,风量分配和有关的计算工作,组织和参加矿井瓦斯等级鉴定、通风阻力测定的方案设计以及重点维修项目的计划编制和验收。

4、负责矿井通风瓦斯业务技术管理和安全监督、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组织和参加各种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全检查,总结、布置安全工作,随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和安全动态。

督促有关部门和队对不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5、组织各队、部门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对事故的预防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6、检查和布置部门工作,协调部门之间,队组、部门之间,管理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

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负责审阅各类安全报表和报告。

7、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活动。

8、每月召开成员会议,总结上月安全生产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及隐患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对下步工作进行安排布置。

9、对各类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教育全体员工。

安宁煤矿2015年机电科安全生产责任制1、在机电副矿长的领导下,抓好全矿机电的日常安全工作。

2、认真组织矿职工学习《煤矿安全规程》,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规章制度。

3、配合培训部门搞好机电系统各技术工种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生产素质。

4、做好机电设备管理、供应管理、配件管理及材料供就的工作,搞好机电设备的更新、改造技术工作;抓好主要大型设备的维修、保养、安全运行的基础工作,使本部门管理范围规范化、标准化,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转,搞好安全生产。

5、监督做好日常机电设备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

6、抓好本矿机电管理达标工作,要求大型固定设备完好运行、移动设备完好率在100%,杜绝失爆。

7、组织本矿深入开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落实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目标,做好一线的后勤保障工作。

8、协调本部门内部关系及其它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9、贯彻国家对消防工作“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负责全科仓库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防火、防盗、防汛、防破坏措施,并督促实施。

10、所辖的仓库、木场、油库、火工品库,要合理安排,科学管理,负责制定火工品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对所辖爆炸物品的流失、丢失负责。

11、负责保证全科采购、库存、出库材料的质量及安全性能。

12、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科属各地点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成专人排除,确保安全生产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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