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为规范保健食品审批,现印发《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
请遵照执行。
附件:1、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3、真菌菌种检定单位名单4、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5、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6、益生菌菌种检定单位名单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1: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工作,确保真菌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真菌类保健食品系指利用可食大型真菌和小型丝状真菌的子实体或菌丝体生产的具有特定功能的产品。
真菌类保健食品必须安全可靠,即食用安全,无毒无害,生产用菌种的生物学、遗传学、功效学特性明确和稳定。
第三条除长期袭用的可食真菌的子实体及其菌丝体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由卫生部公布。
使用名单之外的真菌菌种研制、开发和生产保健食品的,应先向卫生部申请菌种审查,并提供菌种食用的国内外安全性资料。
卫生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决定是否将该真菌菌种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
第四条卫生部根据《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检定单位进行认定,菌种检定单位的名单由卫生部公布。
真菌类保健食品的菌种检定工作应在卫生部认定的检定单位进行。
第二章评审规定第五条申报真菌类保健食品,除按《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中应包括确定的菌种属名、种名及菌种号。
菌种的属名、种名应有对应的拉丁文。
2、菌种的培养条件(培养基、培养温度等)。
3、菌种来源及国内外安全食用资料。
4、经卫生部认定的检定机构出具的菌种检定报告。
5、菌种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毒力试验)。
食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名录
食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名录食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1.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席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主席令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席令第五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主席令第81号)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3.部委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物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2010第130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XXX令第20号)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6号)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88号)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XXX令第44号)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XXX令第43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XXX令第79号)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27号令)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XXX第12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本色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食品增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总局2010年第81公告)食品增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卫生部73呼吁)国家健康相关产品法律法规汇编2003.10目录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
由药品注册司承担保健食品注册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品审评中心负责
保健食品的技术评审工作。 2003年10月10日起正式履行保健食品的注册职
能。
(三)注册范围
原来有22项功能
免疫调节 调节血脂 调节血糖 延缓衰老 改善记忆 改善视力 促进排铅 清咽润喉 调节血压 改善睡眠 促进泌乳 抗突变
性危害; 二是功能性,对特定人群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但
与药品有严格的区分,不能治疗疾病,不能取代药物 对病人的治疗作用。
二、保健食品注册
注册依据 注册机构 注册范围 注册程序
(一)注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 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 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只可申报免疫调节功能 对核酸原料的纯度、产品名称、检
验评价有特殊的规定
6、卫生部关于暂不受理以大孔吸附树 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 知(卫法监发[2002]135号)
7、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 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 法监发[2001]267号)
8、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 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 [2001]160号)
改善皮肤水份和油份)
22、改善皮肤水份
23、改善皮肤油份
24、调节肠道菌群
21、改善胃肠道功能(调节肠
25、促进消化
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
26、通便
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作用)
27、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功能
四、 取消功能(1项)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加英文版卫生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
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六、以往公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3、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二OO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抄送:国家经贸委、国家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海洋局、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有关新闻单位附件1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医药]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审评工作,确保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系指能够促进肠道菌群生态平衡,对人体起有益作用的微生态产品。
第三条益生菌菌种必须是人体正常菌群的成员,可利用其活菌、死菌及其代谢产物。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必须安全可靠,即食用安全,无不良反应;生产用菌种的生物学、遗传学、功效学特性明确和稳定。
第四条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鉴定单位进行确定,确定的菌种鉴定单位的名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菌种鉴定工作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鉴定单位进行。
第六条申请益生菌类保健食品,除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中应包括确定的菌种属名、种名及菌株号。
菌种的属名、种名应有对应的拉丁学名。
(二)菌种的培养条件(培养基、培养温度等)。
(三)菌种来源及国内外安全食用资料。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
(五)菌种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毒力试验)。
(六)菌种的保藏方法。
(七)对经过驯化、诱变的菌种,应提供驯化、诱变的方法及驯化剂、诱变剂等资料。
(八)以死菌和/或其代谢产物为主要功能因子的保健食品应提供功能因子或特征成分的名称和检测方法。
(九)生产的技术规范和技术保证。
(十)生产条件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良好规范》的证明文件。
(十一)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之外的益生菌菌种的,还应当提供菌种具有功效作用的研究报告、相关文献资料和菌种及其代谢产物不产生任何有毒有害作用的资料。
第七条申请人购买活菌种冻干粉直接生产保健食品,生产加工工艺只是混合、灌装过程,本规定第六条的资料也可由活菌种冻干粉原料供应商提供复印件(加盖原料供应商公章),并提供购销凭证。
卫生部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生部文
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食品新资源名单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粱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
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中国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法规管理
欧洲食品与饲料菌种协会 (2002 )
益生菌 — 益生菌是活的微生 物,通过摄入或局部应用足够数 量,对宿主产生一种或多种特殊 且经论证的功能性健康益处。
PROBIOTICS -
Probiotics are living microorganisms, which when ingested or locally applied sufficient numbers, have one or more specified demonstrated functional health benefits for the host (EFFCA 2002)
(七)对经过驯化、诱变的菌种,应 提供驯化、诱变的方法及驯化剂、诱 变剂等资料。 (八)以死菌和/或其代谢产物为主 要功能因子的保健食品应提供功能因 子或特征成分的名称和检验方法。 (九)生产的技术规范和技术保证。
(十)生产条件符合《保健食品生产 良好规范》的证明文件。 (十一)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 生菌菌种名单》之外的益生菌菌种 的,还应当提供菌种具有功效作用的 研究报告、相关文献资料和菌种及其 代谢产物不产生任何有毒有害作用的 资料。
常用的益生菌
双歧杆菌 (Bifidobacterium) 乳杆菌(Lactobacillus)
认为是安全
•
健康人体的肠道和泌尿-生殖道 粘膜中数量相当高 极罕见与疾病有关
•
认为有安全性问题 除干酪乳杆菌(Lactobacillus cesei Shirota)和嗜酸乳杆菌 ( L. acidophilus NCFM)有 几百年的安全使用历史外,大 部分益生菌没有安全使用历
食品,除按保健食品注册管 理有关规定提交申报资料 外, 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2002年2月28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2002年2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
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六、以往公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实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17•【文号】国食药监许[2011]210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规范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保证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保证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技术审评要点。
第二条本技术审评要点适用于保健食品产品注册技术审评工作。
第三条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应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按照风险评估原则进行。
第四条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按照保健食品进行管理并开展技术审评工作。
第二章技术审评要点第五条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合法,其内容及形式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研发报告应当是产品整体研发思路和过程的反映,应当详细阐述研发思路,包括保健功能的筛选、剂型选择、工艺路线设计及工艺参数确定过程。
应从市场需求状况、立项理论依据、原辅料及用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与不适应人群的选择等方面,对配方进行综合筛选,筛选方法应当科学,依据应当充分,结果应当可靠。
产品剂型选择、工艺路线设计及工艺参数确定应当科学、合理,中试生产验证数据及自检报告应当完整、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并与申报资料中相关内容相符。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2002年2月28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2002年2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
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六、以往公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实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及规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为规范保健食品审批,现印发《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
请遵照执行。
附件:1、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3、真菌菌种检定单位名单4、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5、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6、益生菌菌种检定单位名单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工作,确保真菌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真菌类保健食品系指利用可食大型真菌和小型丝状真菌的子实体或菌丝体生产的具有特定功能的产品。
真菌类保健食品必须安全可靠,即食用安全,无毒无害,生产用菌种的生物学、遗传学、功效学特性明确和稳定。
第三条除长期袭用的可食真菌的子实体及其菌丝体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由卫生部公布。
使用名单之外的真菌菌种研制、开发和生产保健食品的,应先向卫生部申请菌种审查,并提供菌种食用的国内外安全性资料。
卫生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决定是否将该真菌菌种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
第四条卫生部根据《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检定单位进行认定,菌种检定单位的名单由卫生部公布。
真菌类保健食品的菌种检定工作应在卫生部认定的检定单位进行。
第二章评审规定第五条申报真菌类保健食品,除按《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中应包括确定的菌种属名、种名及菌种号。
菌种的属名、种名应有对应的拉丁文。
2、菌种的培养条件(培养基、培养温度等)。
3、菌种来源及国内外安全食用资料。
4、经卫生部认定的检定机构出具的菌种检定报告。
5、菌种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毒力试验)。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200202-51号
保健食品是当今消费市场颇受欢迎的“好东西”,但并不是所有人群都适宜食用保健食品,更不是所有“好东西”都可以进入保健食品之中。
卫生部今天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次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禁用物品名单公之于众。
保健食品,即适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据了解,自1996年保健食品正式纳入卫生部门审批至今,已有多达数千种保健食品先后通过批准上市。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的管理,也让广大群众和生产厂家更多地了解保健食品原料使用的规定,卫生部此次发出的通知开列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附件1)、《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附件2)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附件3)。
其中附件1中的87种药食同源物品,可以在普通食品中使用;而附件2中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可以有限度用于保健食品之中。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我国批准的益生菌菌种名单
5
德氏乳杆菌乳亚种
Lactobacillus ctis
6
发酵乳杆菌
Lactobacillus fermentium
7
格氏乳杆菌
Lactobacillus gasseri
鼠李糖乳杆菌
Lactobacillus rhamnosus
14
唾液乳杆菌
Lactobacillus salivarius
15
清酒乳杆菌【1】
Lactobacillus sakei
16
弯曲乳杆菌【2】
Lactobacillus curvatus
第三类
链球菌属
Streptococcus
1
嗜热链球菌
Streptococcus thermophilus
Bifidobacterium adolescentis
第二类
乳杆菌属
Lactobacillus
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种
Lactobacillus bulgaricussubsp.bulgaricus
2
嗜酸乳杆菌
Lactobacillus acidophilus
3
干酪乳杆菌干酪亚种
Lactobacillus caseisubsp.casei
乳杆菌属
Lactobacillus
*嗜酸乳杆菌NCFM
Lactobacillus acidophilusNCFM
鼠李糖乳杆菌LGG或HN001
Lactobacillus rhamnosusLGG or HN001
发酵乳杆菌CECT5716【1】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工作,确保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系指能够促进肠内菌群生态平衡,对人体起有益作用的微生态制剂。
第三条益生菌菌种必须是人体正常菌群的成员,可利用其活菌、死菌及其代谢产物。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必须安全可靠,即食用安全,无不良反应;生产用菌种的生物学、遗传学、功效学特性明确和稳定。
第四条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由卫生部公布。
使用名单之外的益生菌菌种研制、开发和生产保健食品的,应先向卫生部申请菌种审查,并提供菌种食用的国内外安全性资料。
卫生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决定是否将该益生菌菌种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
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检定单位进行认定,菌种检定单位的名单由卫生部公布。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菌种检定工作应在卫生部认定的检定单位进行。
第二章评审规定第六条申报益生菌类保健食品,除按《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中应包括确定的菌种属名、种名及菌种号。
菌种的属名、种名应有对应的拉丁文。
2、菌种的培养条件(培养基、培养温度等)。
3、菌种来源及国内外安全食用资料。
4、经卫生部认定的检定机构出具的菌种检定报告。
5、菌种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毒力试验)。
6、菌种的保藏方法。
7、对经过驯化、诱变的菌种,应提供驯化、诱变的方法及驯化剂、诱变剂等资料。
8、以死菌和/或其代谢产物为主要功能因子的保健食品应提供功能因子或特征成分的名称和检测方法。
9、生产企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保证。
10、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生产企业现场审查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用菌种应满足以下条件:1、保健食品生产用菌种应采用种子批系统。
原始种子批应验明其记录、历史、来源和生物学特性。
保健食品原料管理(51号文)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益智)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
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六、以往公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3、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
附件: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卫法监发〔2001〕84号)发布日期:2010-07-20 来源:卫生部浏览次数:505【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法监发〔2001〕84号【发布日期】 2001-03-23【生效日期】 2001-03-23【效力】【备注】两岐双岐杆菌 Bifidobacterium bifidum婴儿双岐杆菌 B. infantis长双岐杆菌 B. longum短双岐杆菌 B. breve青春双岐杆菌 B. adolescentis保加利亚乳杆菌 Lactobacillus. bulgaricus嗜酸乳杆菌 L. acidophilus干酪乳杆菌干酪亚种 L. Casei subsp. casei嗜热链球菌 Streptococcus thermophilus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4-06-04 16:19:00卫法监发〔20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为规范保健食品审批,现印发《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
请遵照执行。
附件:1、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3、真菌菌种检定单位名单4、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5、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6、益生菌菌种检定单位名单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1: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工作,确保真菌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真菌类保健食品系指利用可食大型真菌和小型丝状真菌的子实体或菌丝体生产的具有特定功能的产品。
真菌类保健食品必须安全可靠,即食用安全,无毒无害,生产用菌种的生物学、遗传学、功效学特性明确和稳定。
第三条除长期袭用的可食真菌的子实体及其菌丝体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由卫生部公布。
关于印发《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等8个相关规定的通告
关于印发《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等8个相关规定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颁布日期:20050520 实施日期:20050701 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统一营养素补充剂等申报与审评行为,我局制定了《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应用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8个与保健食品申报与审批相关的规定。
上述规定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予以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五年五月二十日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营养素补充剂的审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营养素补充剂是指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而不以提供能量为目的的产品。
其作用是补充膳食供给的不足,预防营养缺乏和降低发生某些慢性退行性疾病的危险性。
第三条营养素补充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仅限于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
维生素和矿物质的种类应当符合《维生素、矿物质种类和用量》的规定。
(二)《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名单》中的物品可作为营养素补充剂的原料来源;从食物的可食部分提取的维生素和矿物质,不得含有达到作用剂量的其他生物活性物质。
(三)辅料应当仅以满足产品工艺需要或改善产品色、香、味为目的,并且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适宜人群为成人的,其维生素、矿物质的每日推荐摄入量应当符合《维生素、矿物质种类和用量》的规定;适宜人群为孕妇、乳母以及18岁以下人群的,其维生素、矿物质每日推荐摄入量应控制在我国该人群该种营养素推荐摄入量(RNIs或AIs)的1/3~2/3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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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为规范保健食品审批,现印发《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
请遵照执行。
附件:1.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3.真菌菌种检定单位名单4.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5.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6.益生菌菌种检定单位名单卫生部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1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工作,确保真菌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真菌类保健食品系指利用可食大型真菌和小型丝状真菌的子实体或菌丝体生产的具有特定功能的产品。
真菌类保健食品必须安全可靠,即食用安全,无毒无害,生产用菌种的生物学、遗传学、功效学特性明确和稳定。
第三条除长期袭用的可食真菌的子实体及其菌丝体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由卫生部公布。
使用名单之外的真菌菌种研制、开发和生产保健食品的,应先向卫生部申请菌种审查,并提供菌种食用的国内外安全性资料。
卫生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决定是否将该真菌菌种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
第四条卫生部根据《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检定单位进行认定,菌种检定单位的名单由卫生部公布。
真菌类保健食品的菌种检定工作应在卫生部认定的检定单位进行。
第二章评审规定第五条申报真菌类保健食品,除按《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中应包括确定的菌种属名、种名及菌种号。
菌种的属名、种名应有对应的拉丁文。
2.菌种的培养条件(培养基、培养温度等)。
3.菌种来源及国内外安全食用资料。
4.经卫生部认定的检定机构出具的菌种检定报告。
5.菌种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毒力试验)。
菌种及其代谢产物必须无毒无害,不得在生产用培养基内加入有毒有害物质和致敏性物质。
有可能产生抗菌素或真菌毒素的菌种还应包括有关抗菌素和真菌毒素的检测报告。
6.菌种的保藏方法、复壮方法及传代次数。
7.对经过驯化、诱变的菌种,应提供驯化、诱变的方法及驯化剂、诱变剂等资料。
8.生产企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保证。
9.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生产企业现场审查的审核意见。
第六条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管理生产菌种,建立菌种档案资料,内容包括菌种的来源、历史、筛选、检定、保存方法、数量、开启使用等完整的记录。
每年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汇报管理情况。
第七条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利用真菌菌丝体发酵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应建立良好生产规范(GMP),并逐步建立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保证体系。
2.利用真菌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中试生产规模,即每日至少可生产500L3的能力,并以中试产品报批。
3.生产真菌类保健食品的企业必须严格管理,必须有专门的厂房或车间、有专用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必须配备真菌实验室,菌种必须有专人管理,应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微生物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
生产厂家应有相应的详细技术规范和技术保证。
第八条生产用菌种及生产工艺不得变更,否则产品必须重新申报。
第九条凡是利用真菌菌丝体发酵生产的保健食品,如菌丝体容易获得子实体,可冠以其子实体加菌丝体命名;否则应以实际种名加菌丝体命名其产品(包括原料名称),不得冠以其子实体的名称。
第十条所用真菌菌种在其发酵过程中,除培养基外,不得加入具有功效成分的动植物及其它物质。
第十一条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不得用于生产保健食品。
第三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酿酒酵母 Saccharomyces cerevisiae产朊假丝酵母 Cadida atilis乳酸克鲁维酵母 luyveromyces lactis卡氏酵母 Saccharomyces carlsbergensis蝙蝠蛾拟青霉 Paecilomyces hepiali Chen et Dai,sp nov蝙蝠蛾被毛孢 irsutella hepiali Chen et Shen灵芝 Ganoderma lucidum紫芝 Ganoderma sinensis松杉灵芝 Ganoderma tsugae红曲霉 Monacus anka紫红曲霉 Monacus purpureus附件3真菌菌种检定单位名单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南开大学生命科学院附件4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工作,确保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系指能够促进肠内菌群生态平衡,对人体起有益作用的微生态制剂。
第三条益生菌菌种必须是人体正常菌群的成员,可利用其活菌、死菌及其代谢产物。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必须安全可靠,即食用安全,无不良反应;生产用菌种的生物学、遗传学、功效学特性明确和稳定。
第四条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由卫生部公布。
使用名单之外的益生菌菌种研制、开发和生产保健食品的,应先向卫生部申请菌种审查,并提供菌种食用的国内外安全性资料。
卫生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决定是否将该益生菌菌种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
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检定单位进行认定,菌种检定单位的名单由卫生部公布。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菌种检定工作应在卫生部认定的检定单位进行。
第二章评审规定第六条申报益生菌类保健食品,除按《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中应包括确定的菌种属名、种名及菌种号。
菌种的属名、种名应有对应的拉丁文。
2.菌种的培养条件(培养基、培养温度等)。
3.菌种来源及国内外安全食用资料。
4.经卫生部认定的检定机构出具的菌种检定报告。
5.菌种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毒力试验)。
6.菌种的保藏方法。
7.对经过驯化、诱变的菌种,应提供驯化、诱变的方法及驯化剂、诱变剂等资料。
8.以死菌和/或其代谢产物为主要功能因子的保健食品应提供功能因子或特征成分的名称和检测方法。
9.生产企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保证。
10.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生产企业现场审查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用菌种应满足以下条件:1.保健食品生产用菌种应采用种子批系统。
原始种子批应验明其记录、历史、来源和生物学特性。
从原始种子批传代、扩增后保存的为主种子批。
从主种子传代、扩增后保存的为工作种子批。
工作种子批的生物学特性应与原始种子批一致,每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均应按规程要求保管、检定和使用。
在适宜的培养基上主种子传代不超过10代,工作种子传代不超过5代。
2.生产企业应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管理生产菌种,建立菌种档案资料,内容包括菌种的来源、历史、筛选、检定、保存方法、数量、开启使用等完整的记录。
每年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汇报管理情况。
3.菌种及其代谢产物必须无毒无害,不得在生产用培养基内加入有毒有害物质和致敏性物质。
4.从活菌类益生菌保健食品中应能分离出与报批和标识菌种一致的活菌。
第八条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利用益生菌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应建立良好生产规范(GMP),并逐步建立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保证体系。
2.利用益生菌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中试生产规模,即每日至少可生产500L3的能力,并以中试产品报批。
3.生产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企业必须严格管理,必须有专门的厂房或车间、有专用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必须配备益生菌实验室,菌种必须有专人管理,应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细菌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生产厂家应有相应的详细技术规范和技术保证。
第九条生产用菌种及生产工艺不得变更,否则产品必须重新申报。
第十条不提倡以液态形式生产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活菌产品。
第十一条活菌类益生菌保健食品在其保存期内活菌数目不得少于10 6cfu/ml(g)。
第十二条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如需在特殊条件下保存,应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示。
第十三条所用益生菌菌种在其发酵过程中,除培养基外,不得加入具有功效成分的动植物及其它物质。
第十四条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不得用于保健食品。
第三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5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两岐双岐杆菌 Bifidobacterium bifidum婴儿双岐杆菌 B.infantis长双岐杆菌 B.longum短双岐杆菌 B.breve青春双岐杆菌 B.adolescentis保加利亚乳杆菌 Lactobacillus.bulgaricus嗜酸乳杆菌 L.acidophilus干酪乳杆菌干酪亚种 L.Caseisubsp.casei嗜热链球菌 Streptococcus thermophilus附件6益生菌菌种检定单位名单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