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复习基础知识汇总
司法考试各科复习资料汇总
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资料汇总1、账簿凭证管理账簿凭证管理制度包括账簿凭证的设置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发票管理制度、账簿凭证的保管制度和税控装置制度等。
(1)账簿凭证的设置。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2)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备案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3)账簿凭证的文字管理。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发票管理制度。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经济法律基础复习资料
第一章基础理论知识一、学习要求(一)重点掌握的问题1.法的本质2.法的特征与效力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4.经济法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二)掌握的问题1.违法及法律责任2.经济法的功能(三)了解的问题1.法的产生及其发展2.法的形式(渊源)、分类、法的外部关系问题3.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二、练习(一)选择题1、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法律是( D )。
A.经济法 B.民法C. 刑法 D.宪法2、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是( A )。
A.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B.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C.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D.经济法律关系的体系3、法的渊源指的是(B)。
A.作为法律的基础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B.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C.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制度与法律关系D.各种法律法规的相互联系性4、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A B C D E )。
A. 国家机关 B.社会组织C. 内部组织 D.个体工商户、承包户和公民(自然人)E. 国家5、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A B D )。
A.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B.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C.经济法律关系的体系D.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E.经济法律程序6、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 A B C )。
A. 经济管理关系 B.经营协调关系C.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D.经济协作关系E.经济竞争关系7、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B )。
A、各种经济关系B、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C、经济法律关系D、一切经济利益关系8、根据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形态,可将其分为(C )A、组织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B、计划法律关系与金融法律关系C、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与经济协调法律关系D、经济监督法律关系与经济合同法律关系9、下列各项中,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A B C )。
A、北京大学的招生办B、海河公司分公司C、北京红十字会D、个体商贩李某10、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是( A B D )。
A.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B.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C.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D.经济法律事实11、法的本质是( C )。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1、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征:按土地用途进行分类的各项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分别对应有不同的取得方式。
(1)农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承包(因此又被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主要采用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身份密切相关的家庭承包方式,此外也可采用招标、拍卖及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分配;(3)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投资;(4)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划拨。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土地承包经营权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
(1)土地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其权利的取得,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司法考试 经济法复习重点
经济法考试重点一、经济法总论垄断组织的种类: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
《济贫法》英国女王伊莉莎白一世1601年颁布1883年德国最早的社会保障法1962年美肯尼迪首次提出消费者权利概念《总统关于消费者利益的白皮书》《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命令》二、反垄断法(一)滥用行政手段限制竞争的表现:1、限定单位或个人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2、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3、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排斥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5、制订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二)受豁免的垄断1、对某些特定行业的国有经济予以保护。
2、对一些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
①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②为实现标准化专业化分工、提高质量效率的;③提高中小经营者效率和竞争力的;④节能、环保、助灾的;⑤保障对外经贸中正当利益的;⑥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况;3、合理使用知识产权行为的保护4、经营者集中控制的豁免规则(三)受禁止的垄断A.竞争关系的经营者:1、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的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其他规定;B.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机构认定的其他规定;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限购排挤、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降价排挤、商业贿赂搭售、不正当奖售、诋毁商誉、通谋投标、行政垄断和地方封锁假冒行为——假冒商标;使用相同或相似与知名商标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会;伪造认证、名优,在质量上引人误解;(1~3倍→吊销执照→刑责)行政垄断——限定单位或个人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地区之间的商品流通;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含答案和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1.某厂工人田某体检时被初诊为脑瘤,万念俱灰,既不复检也未经请假就外出旅游。
该厂以田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70题)(A,B,C)A. 该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B. 因田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无论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该厂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C. 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无需向田某支付经济补偿金D. 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违法,田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解析:A正确。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B正确。
当劳动者存在过错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参见该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仅适用于劳动者不存在过错的情形,本题中田某属于故意违反公司规定,属于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故B的说法正确。
C正确。
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D错误。
该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因此,继续履行与支付赔偿金不得并用。
2.甲厂与工程师江某签订了保密协议。
江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聘至同行业的乙厂,并帮助乙厂生产出与甲厂相同技术的发动机。
甲厂认为保密义务理应包括竞业限制义务,江某不得到乙厂工作,乙厂和江某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
关于此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65题)(B,C)A. 如保密协议只约定保密义务,未约定支付保密费,则保密义务无约束力B. 如双方未明确约定江某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则江某有权到乙厂工作C. 如江某违反保密协议的要求,向乙厂披露甲厂的保密技术,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D. 如乙厂能证明其未利诱江某披露甲厂的保密技术,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解析:A错误。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1.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关系中各参与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具有经济性、社会性、信息性和合理性等特点。
2.经济法的分类:经济法可分为宏观经济法和微观经济法两大类。
宏观经济法包括宏观经济法规、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宏观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微观经济法包括微观经济法规、微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微观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3.市场经济体制与经济法:市场经济体制是指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的经济体制。
经济法与市场经济体制紧密相关,探讨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优势和限制等。
4.经济法中的法人:法人是指依法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
经济法中的法人主要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等类型。
5.合同法: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约定合同标的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经济法中的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违约等问题。
6.市场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中,以虚假宣传、恶意攻击和其他不正当手段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经济法中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
7.企业经营与经济法:经济法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了法律保护和规范。
企业经营涉及到企业组织、市场经营、职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8.城市与农村经济法律制度:城市和农村在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
城市经济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问题;农村经济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农村土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问题。
1.票据的基本概念:票据是指出票人向收款人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文书。
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债券等。
2.票据的要素和要件:票据的要素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承诺支付人;票据的要件包括票面文字、金额、期限和签名等。
3.票据的种类和特点:票据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用途可以分为商业票据和金融票据。
商业票据主要用于商业交易,金融票据主要用于金融业务。
4.票据的流转: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贴现和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
经济法概论(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经济法概论(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相关经济法律制度一、法的产生和发展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的产生与阶级、国家在时间上、性质上具有一致性。
法经历了四个不同历史类型的发展社会主义的法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的法。
二.法的定义和本质特征: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有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三、法的形式1.法的渊源: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规章。
6、国际条约。
2.法的结构:法律规范,法的部门,法的体系3.法律规范:(1)假定(2)处理(3)制裁4.法的部门:将调整相同类和密切相联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集中起来,即形成法的部门。
5.法的体系:各个法的部门、各种法律、法规,按其地位效力的区别及相互关联状况,依据一定次序排列组合的统一体系即为法的体系。
四.法与国家的关系:1.一致性:1)都是私有制、阶级斗争和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2)有着共同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3)都是同一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为同一个统治阶级和经济基础服务。
2.不同点:1)他们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规范总和,国家是统治阶级的机器;2)法离不开国家,因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也是由国家保证其贯彻执行的;3)统治阶级需要通过法去组织、建立国家机构,规定它们的地位、职责权限和活动原则,需要通过法建立和贯彻各项政治、经济制度;4)法也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最重要的工具,统治阶级依靠法去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
五,法与政策、道德的关系1,法与政策的一致性和区别:一致性:有高度的同一性,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基本精神和原则是一致的。
【免费阅读】2016经济法重点
2014经济法重点第一编经济法基本理论一、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1.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
2.1843年,法国的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为专章加以论述。
3.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蒲鲁东(Proudhon) 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说:“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4.1916年,德国法学家赫德曼(Hedmen)在《经济学字典》中使用过经济法这个概念,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5.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建立起来的魏玛共和国,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的含义: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①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或其他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②国家在对经济个体的内部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
(2)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①所有权的社会目的导出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决定了国家必须对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预;②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运行实行干预是许多国家的共同取向;③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国家干预,不仅是国家的愿望,同时也是企业谋求发展得内在要求;④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其行为必然要受多个法律部门的约束。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1)市场秩序调控关系的含义:市场秩序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经济法对市场秩序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①现代市场经济应当是一个市场体系完备、各种市场的功能都得到充分、有效发挥的经济社会;②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竞争经济;③现代社会中消费者已沦为相对于经营者的弱者,必须通过体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提升消费者的地位。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总结
第一,知识产品:包括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知识产品本身没有实物形态,但通常有 物质载体,如证书、书籍、录像、录音等 第二,道德产品:包括荣誉称号、嘉奖表彰、体育比赛的名次等 (3)行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营管理行为等 内容 (1)经济权利,如经济职权、经营管理权等 (2)经济义务,如按时纳税的义务等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干预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具体是指以下四类 经济关系: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 【解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其他的诸如财产赠与、财产继承关系等平 等主体之间的财产转让关系,归民法调整而不属于? 103f 梅ǖ牡髡 段А? 2、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 一、仲裁 (一)仲裁适用范围 适用: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的仲裁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 .协议仲裁。 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 不能适用仲裁方式。 2 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 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 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四)仲裁协议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1 .仲裁协议的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判断题注意)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另一方请求人民 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 庭前提出。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 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
经济法复习要点大全
经济法复习要点大全第一篇:经济法复习要点大全《经济法》复习要点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2、经济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行为4、诉讼时效5、合伙企业6、股份有限公司7、物权8、所有权9、违约责任10、合同担保二、问答题1、代理有哪些特征?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应具备什么条件?3、物权法有哪些基本原则?4、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什么特征?6、合同法有哪些基本原则?7、公司有什么特征?8、根据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主要有哪些种?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长的产生?出资缴费的期限?合同签订后是否立即生效?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合同争议适用什么法律?10、订立合同,合同要约、承诺。
11、物权变动的要求?与合同的关系?违约救济?12、合同的主要条款适用。
13、试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4、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第二篇:经济法复习1、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1、经济法的产生必须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条件2、经济法的产生只能同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3、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发挥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职能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的产物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里面规定的一种特殊的公司类别,是指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成立形式:一为非公司制的“企业”,一为“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上:前者为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为以其投资额承担有限责任(除外情形: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时,投资人也要对公司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税收方面,前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者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法律方面:前者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后者适用《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信用方面:前者信用度要高于后者。
2016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前复习讲义
第一章总论本章近三年以单选、多选、判断题为主,10分左右的分值。
一、法律基础1.(1)法的本质: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①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②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③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②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利益导向性)。
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1)法律关系的主体:①公民(自然人)。
②机构和组织(法人):a.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b.各种企业事业组织;c.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③国家。
(2)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区分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两个因素:年龄和精神状态。
①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8周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16周岁≤Y<18周岁且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③10周岁≤Y<18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④<10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法律关系的客体:①物:a.自然物:土地、森林;b.人造物:机器、建筑;c.货币和有价证券;d.人身②非物质财富:a.知识产品:著作、发明;b.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③行为。
3.(1)法律事实:①法律事件:a.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或生老病死、意外事故。
b.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②法律行为:a.无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二者均可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b.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如订立合同)和非表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2016年初级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法律本质: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的特征:
1、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得以形成
2、强制性-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规范性-明文规定
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
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
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任何个人或组织参加法律关系的前提、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行为能力: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制方式和发布方式
根本法和普通法-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实体法和程序法-法的内容
一般法和特别法-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国际法和国内法-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公法和私法-法律运用的目的。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知识点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知识点CKBOOD was revised in the early morning of December 17, 2020.经济法(28—35分)基本理念:属于公法,代表国家公权力,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有利于社会公众的选项往往正确。
一、竞争法(一)《反垄断法》2008,反不竞争。
1.构成垄断条件限制企业:(1)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同行之间,价格、数量的勾结);纵向垄断(上下游企业间,针对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认定市场份额,一家1/2以上,两家2/3以上,三家3/4以上,类推;题干没出现数字,则一定不能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是否滥用。
(3)经营者集中:事前防范两个大型企业合并、收购、发生合同上的协同行为,须报商务部事先审查。
限制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指定购买、限制流通。
2.谁执法:省级以上反垄断执法机构。
(1)商务部:管经营者集中(明确);(2)发改委:管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3)工商局:垄断协议。
3.反垄断调查基础:2人以上、出示证件(1)中止:企业提出改正,调查中止,限定时间改正。
未改正,恢复调查。
企业态度很重要,只要改正态度良好,即使在处罚阶段,也可以减轻处罚。
(2)终止:已改正,终止调查。
4.特殊照顾:在初级农业领域不反垄断,即农业生产者不适用反垄断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乱竞争。
1.不正当竞争行为(1)混淆(模仿别人,仔细辨认才能看出区别);(2)虚假宣传(吹嘘自己);(3)侵犯商业秘密(结合专利权,商业秘密是保密的,专利必须公开技术方案);(4)有奖销售(一次抽奖不得超过5000元;若超过了,从民法角度对中奖人是有效的,经济法处罚商家);(5)诋毁商誉(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对象、同行、相关产业,都是诋毁);二、消费者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调整对象:个人生活消费;企业不适用,非生活消费不适用。
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注会
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注会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制定和执行的一系列法律。
作为财务管理从业者,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对于规范自身行为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下面将介绍经济法基础必背的知识点,供注会考生参考:1. 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是人们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按照国家法律规范的要求而形成的特定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权利和义务主体,权利主体是可以要求他人履行其法定权利的主体,义务主体是可以被要求履行其法定义务的主体。
2. 民法基本制度•民法的性质:民法是协调社会关系、调整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关系基本要素:民法关系包括客体、主体、意思表示和法律对象等基本要素。
3. 合同法基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等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解释原则: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意思一致、诚实信用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 公司法基本法律制度•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以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非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组织起来的法人或者非法人企业。
•公司登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时间是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注册之日起。
5.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包括股票投资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指数型基金等不同种类。
•基金管理人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责任,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的简要介绍,注会考生在备考的过程中可以重点关注以上内容,做到熟读精讲,确保对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的掌握。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法考备考经济法基础
法考备考经济法基础一、概述经济法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也是法考中的重要考点。
备考经济法基础,需要对经济法的相关概念、法律制度以及案例进行深入学习和理解。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帮助考生顺利应对法考经济法基础。
二、经济法基本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和规范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其核心目的是保护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备考经济法基础时,考生需要熟悉以下几个基本概念:1. 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供给和需求为基础,通过自由竞争的方式配置资源、分配收入的经济制度。
2. 法人:法人是指根据法律设立,具有法律资格并能够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或者单位。
3. 合同: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行为,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约定权利义务。
4. 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是指债权人凭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关系。
三、经济法的法律制度备考经济法基础时,考生需要熟悉经济法的相关法律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法制度:公司法是调整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体系,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等内容。
2. 合同法制度:合同法是调整和规范合同行为的法律体系,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
3. 劳动法制度:劳动法是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
4. 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包括民事权利的取得与行使、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内容。
四、经济法案例分析备考经济法基础时,对于经济法相关的案例进行分析和理解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分析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的法律原则。
以下是一些经济法相关的案例:1. 合同纠纷案例:张先生与李先生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但李先生违约拒不交付房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张先生可以要求李先生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2. 公司治理案例:某公司董事会在重大事项决策中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涉嫌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董事会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考试经济法必会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经济法必会知识点总结第⼀章竞争法第⼀节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概述(⼀)反垄断法的概念(⼆)反垄断法的⽴法⽬的(三)反垄断机构我国反垄断法执⾏机构体系为“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框架模式。
反垄断委员会是在国务院下设置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作的机构。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如商务部、⼯商总局、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等,负责反垄断执法⼯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作需要,可以授权省、⾃治区、直辖市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作。
此外,⾏业协会应加强⾏业⾃律,引导本⾏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提⽰:区分反垄断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
注意:反垄断委员会不是反垄断执法机构。
(四)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经济性垄断经济性垄断是《反垄断法》规范的重点,有三种形式:垄断协议、滥⽤市场⽀配地位、经营者集中。
(⼀)垄断协议垄断协议具有以下特征:⼀是实施主体⼀般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是共同或者联合实施。
三是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的。
四是已经或可能导致市场上限制竞争的后果。
前些年部分家电⽣产企业共同形成的“价格联盟”,就属于固定价格的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可以分为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
1 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也称卡特尔,是竞争者之间的限制竞争的协议。
《反垄断法》第13条:“禁⽌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 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卖⽅与买⽅之间的限制竞争的协议。
《反垄断法》第14条:“禁⽌经营者与交易相对⼈达成以下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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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复习基础知识汇总2016年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16日-7月5日,准考证打印时间为9月9日-23日,考试时间为9月24日-25日。
司法考试的内容很多很杂,为了帮助考生更清楚直观的复习备考,整理了2016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基础知识:产品质量法,供大家参考。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包括所有调整产品质量及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法规。
我们通常所说的产品质量法是指狭义的产品质量法,即1993年2月22日颁布、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该法于2000年7月8日修订。
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外国人)均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
具体来说,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即各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行使行政惩罚权时与市场经营主体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即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在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之间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3.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即因中介服务所产生的中介机构与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不实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产品质量法第1条明确指出该法的立法目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1.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为了全社会的利益,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是政府的责任。
运用法律手段,规范产品质量,是现代社会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为此作了不懈努力,尤其是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增加了1倍的条款强化政府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权。
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要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必须明确研制、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对产品质量所担负的责任;对产品质量进行管理监督,则必须分清政府有关部门、质量检验中介机构及各个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法对各种主体的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的划分。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消费、再生产的良性循环,保障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
产品质量法通过建立质量监督、质量检验、产品质量责任分配、违法制裁等规则;较好地体现了这一目的。
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型根据2011年10月5日修订的《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对策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会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生活产生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尽早预防、有针对性的处置、做好善后,可以将危害降至最低。
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对策,涵盖了从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认定到处理的各项措施,形成全面性、立体型的应对机制。
1.三级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法要求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除了各级政府的应急预案以外,食品安全法还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同时,要求企业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制度。
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为了防止和避免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及时上报和处置,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信息的畅通,显得尤其重要。
因此,事故通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进行了详尽规定。
(1)事故发生单位和治疗单位的通报。
事故发生单位有义务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并采取有利于减轻人员伤亡和危害蔓延的处理措施;接收事故受害人员进行治疗的单位,同样有义务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政府各部门的通报。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对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来说,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承担起相应的事故处理任务,而对于重大事故,则还需要进一步报告。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直至国务院。
3.调查处理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各级部门就应当迅速反应,根据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展开事故的处理和调查程序。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1)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2)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53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4)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4.调查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调查处理的阶段及重点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对事故本身的调查和处理,以尽快防止和减轻危害;第二部分是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相关其他调查。
(1)对事故本身的调查。
对于事故本身的调查处理,又可以按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区别而有所不同。
对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而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同时,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2)流行病学调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失职、渎职情况调查。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政府监督管理机构及职权食品安全问题离不开政府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食品安全法不仅对监管机构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还设专章对各级监管机构的职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监管机构及其分工协作1.各类各级监管机构概述。
(1)食品安全委员会。
为协调食品安全的执法工作,食品安全法新设置了全国性、综合性的监管机构,即食品安全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由国务院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2)其他各类各级监管机构。
在食品安全委员会之外,主要的监管机构可以分为两级:其一是国务院一级的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其二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行政级别,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行使监管权。
此外,在监管机构以外,食品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组织、其他个人都可以起到对食品生产进行监督、自律的职能。
2.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
以上各类各级监管机构要真正起到监管的效果,必须进行明确的分工协作,才能有效建立起新的监管体制。
为此,需要处理好以下两类关系:(1)国务院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监管机构的职权各监管机构之间不仅需要有分工协作的理念和基本的职责划分,更需要有具体的职权规定,以更好地行使自身的职责。
食品安全法第八章对各监管机构的职权作了详细规定,形成以下制度:1.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信息公布主体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门。
信息公布范围包括:(1)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4)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其中第2、3项信息,如果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那么也可由该区域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此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除公布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外,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前文述及的四项信息后,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同时,各行政部门之间也要注意食品安全信息的相互通报,做到信息畅通和信息的准确、及时、客观。
2.日常监督管理。
日常监督管理的事务是综合性的,同时也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门从整体着眼,注重规划性和全面性。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日常监督管理首先应当做好规划,这是监管规划性、前瞻性的体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