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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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练习题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练习题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

A、税务管理B、税务登记C、纳税申报D、税款缴纳2、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

A、授权行为B、法定手续C、确定权利D、依法纳税3、税务登记不包括()。

A、开业登记B、经营登记C、复业登记D、注销登记4、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A、10B、20C、30D、405、代扣代缴义务人,应自()内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A、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B、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C、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20日D、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6、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开业办理税务登记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证件是()。

A、企业验资报告B、企业章程C、银行开户许可证D、工商营业执照7、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如有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还应发放()。

A、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B、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副本C、代缴税款登记证及副本D、以上都不对8、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内审核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A、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B、自纳税人填报之日起15日内C、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D、自纳税人填报之日起30日内9、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A、30日内B、第30日C、30日后D、以上都可以10、甲单位董事会变更了法人代表,按规定,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A、新开立税务登记B、注销旧的税务登记C、申请暂时停业登记D、申请变更税务登记11、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停业期限不得超过()。

A、6个月B、9个月C、一年D、二年12、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

财税实务营改增后,关于明确《外管证》管理相关事项

财税实务营改增后,关于明确《外管证》管理相关事项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营改增后,关于明确《外管证》管理相关事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许多税务事项办理的条件和情况发生了变化,需要及时进行更新和优化。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同样发生了变化,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发〔2016〕106号》对其进行了优化,明确了一些事项。

一、明确了《外管证》管理的地位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是一项法定事项。

二、明确了几个事项:
1、《外管证》办理对象:
纳税人跨省经营的,应按规定办理《外经证》;纳税人在省内从事跨县经营的,是否需要办理《外管证》,由各省自行决定。

目前,各地的规定不统一,多数省市要求办理。

2、《外管证》时限:
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到机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

(1)除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的纳税人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的办法执行,即:《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2)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则按照《税总发〔2016〕106号》的办法执行,即:《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80天,但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3、《外管证》开具原则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

因此,对于在。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1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提醒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续。

税交清后:(1(2(3盖章;(4(5)以上邮件如有一份丢失重新交税押金不退。

备注:如有一份丢失从工程款内扣除第2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根据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办理要求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纳税人应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扩展阅读]一、业务概述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二、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无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外出经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须在10日内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1.受理审核(1)审核纳税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手续,如逾期办理,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罚;(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符合条件的依据《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录入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还需要录入销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经办人、证明核销人和核销日期;办结核销。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概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指企业在外地进行经营活动时,需要向税务部门申请的一种证明文件。

该证明文件主要用于证明企业在外地经营活动的合法性、税款的缴纳情况以及税务信息的真实性,以确保企业遵守税收法规并履行纳税义务。

二、申请条件企业在进行外出经营活动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在本地具有正式注册,并已经办理完税务登记;3.依法纳税,并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4.需要在外地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申请材料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企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3.近期的纳税申报表;4.相关财务报表;5.与外地税务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或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四、申请流程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流程如下:1.准备齐全申请材料;2.前往所在地税务部门预约申请时间;3.按照预约时间前往税务部门;4.将申请材料提交给税务部门,并填写申请表格;5.税务部门确认申请材料完整合规;6.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如有);7.税务部门进行审查和核实;8.如审查无误,税务部门颁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五、注意事项在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提前准备好所需的申请材料,确保申请过程顺利进行;2.如有需要,可以提前向税务部门咨询相关事项;3.按照预约时间前往税务部门办理,避免不必要的等待;4.如有任何问题或疑问,可以向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提问,以便及时解决;5.在申请过程中,应保持耐心和合作,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

六、总结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企业在进行外地经营活动时的重要文件,是确保企业合法经营和纳税的有效证明。

企业在申请该证明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准备好相应的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中要注意事项,以确保申请过程顺利进行。

只有办理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企业才能在外地进行经营活动,并保证遵守税收法规和缴纳相关税款。

关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关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关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关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大规模拆迁改造,房地产开发升温,道路设施基础建设投入不断增大,建筑和房地产行业作为重要的支柱产业,成为地方税收增长的新亮点,对地方税收贡献逐年增大。

但由于建筑安装企业在其提供劳务和建筑施工上具有流动性强、工程项目周期长和成本费用核算复杂、难以真实准确反映利润等特点,使得建安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成为难题,特别是外出经营的建安企业,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其在外地的实际经营情况,且与施工地税务机关缺少联系和沟通,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税收流失较为严重。

一、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外出经营管理不规范,异地施工税收管理缺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同一地的不超过180天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而现在的实际情况是绝大部分外地来马施工企业都是在生产经营后收取预付款需发票时进行报验登记,有的甚至在工程竣工结算需发票时才进行报验登记,还有的在已按无证经营规定进行税款征收的情况下为少缴税款而后补办外经登记手续。

造成登记滞后,信息资料不实,管理上形成“空档”,外地工程项目漏征漏管情形时有发生。

(二)没有严格执行外经证的缴销制度纳税人所在地与施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缺少沟通,缺乏有效的监督。

开出外经证的税务部门没有对其开具外经证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纳税情况进行及时深入的跟踪,到期也没有按规定做核销处理。

另一方面,纳税人经营情况及其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如何,施工地税务机关一无所知,在施工地凭一张外出经营证就可以不在经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容易产生管理真空,纳税人就非常容易钻税收的空子,达到偷税的目的。

这也给建筑市场带来不公平的竞争,污染了纳税环境。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登报遗失声明流程及格式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登报遗失声明流程及格式

登报格式:XXX公司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编号XXX地税外证【XXX】XXX号,现声明作废。

登报遗失是指遗失某物品进行登报声明,遗失声明是一种法律方式,我们丢失某些社会性质的证件或类似的东西时,如果要补办一份,必须在法律上先确定遗失的证件已经无效,这个过程就是遗失声明。

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登报的具体流程:
1.打开支付宝,搜索“跑政通”,点击进入小程序
2.政通页面,点击进入“自助登报”,切换到您所在的城市,点击“进入登报”,进到自助登报页面
3.自助登报页面,搜索或选择您要登报的证件类型,如身份证丢失,就选个人证件或直接搜索身份证
4.择好登报的证件类型后,进入到登报内容填写页面,在此页面按照格式填写您的登报内容,点击“选择报纸”后,可以选择想要登报的报纸类型,在选完报纸后,再次点击“选择报纸”,页面下滑到收件人信息的填写,按照要求进行填写,就可以收到邮寄的报纸了。

下面是具体的操作流程图:。

财经法规教材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练习题答案

财经法规教材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练习题答案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1.【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税收的特征。

税收具有三性,即征收上的强制性、缴纳上的无偿性和征收比例或数额上的固定性。

2.【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税收的分类。

流转税是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选择其在流转过程中的特定环节加以征收的税,既包括商品销售收入额,也包括各种劳动、服务的业务收入额;在附加性质的税中,还以主税的税额为征税对象。

流转税主要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发挥调节作用,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3.【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税法的分类。

凡是以税收征管过程中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收法律规范是税收程序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税法的分类。

税法按照法律级次划分,可以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收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5.【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6.【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低税率为13%。

7.【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4-17=178.【答案】2400元【解析】本题考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80 000×3%=2400元9.【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三种:从价定率征收;从量定额征收;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

10.【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消费税的计算。

50 000×50×36%+50 000×200×0.003=93万。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概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证明。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三、开具外管证的程序1. 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

2.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的申请材料,确认无误后,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 主管税务机关将《外管证》交给纳税人。

四、使用外管证的程序1. 纳税人到达外出经营地后,应当在开始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供《外管证》。

2. 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验《外管证》,确认无误后,为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

3.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外管证》由纳税人持返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五、外管证的有效期限《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如果纳税人需要延长外管证的有效期限,应当在外管证到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六、外管证的作用外管证是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凭证,具有以下作用:1. 纳税人凭借外管证到外地经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 外管证可以有效避免纳税人逃避税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权益。

3. 外管证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维护税收秩序。

总之,外管证作为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凭证,不仅规范了纳税人的经营行为,也保障了国家税收权益。

税总发〔2016〕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税总发〔2016〕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税总发[201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成品油征管等25个热点问题解答(北京国税2018年4月12366)<思迈特论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外管证》)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认识《外管证》在当前税收管理中的意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

《外管证》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和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与纽带,对维持现行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是税务机关传统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当前情况下仍须坚持,但应结合税收信息化建设与国税、地税合作水平的提升,创新管理制度,优化办理程序,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其存废问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征管体制机制改革情况,综合评估论证后统筹考虑。

二、创新《外管证》管理制度(一)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

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二)探索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信息化。

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

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

(三)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

《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税总发2017年103-跨区域经营不再开具外出证明

税总发2017年103-跨区域经营不再开具外出证明

2017-09-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优化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四)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

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业务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业务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业务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自5月1日全面营改增实施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业务相关的税收规定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税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等相关文件。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以下简称第21号公告),本期将对《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业务进行介绍,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哪些纳税人需要开具《外管证》?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浙国税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跨省或者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营改增后,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开具《外管证》需要携带哪些资料?可以当场办结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规定: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税总发[2016]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税总发[2016]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文号:税总发[2016]106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6/7/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外管证》)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认识《外管证》在当前税收管理中的意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

《外管证》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和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与纽带,对维持现行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是税务机关传统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当前情况下仍须坚持,但应结合税收信息化建设与国税、地税合作水平的提升,创新管理制度,优化办理程序,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其存废问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征管体制机制改革情况,综合评估论证后统筹考虑。

二、创新《外管证》管理制度(一)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

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二)探索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信息化。

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

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

(三)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

《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三、优化《外管证》办理程序(一)《外管证》的开具1.“一地一证”。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22期为了适应税务机构改革需要,确保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一、《公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为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2017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创新相关制度,明确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地税机关和经营地的国税、地税机关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省及省以下国税、地税合并为新的税务机构。

103号文中关于“两地四局”的工作职责也应当相应调整和明确。

为了确保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与103号文相比有哪些变化?《公告》对103号文中涉及国税、地税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明确,总体制度架构没有改变,其他有关事项仍适用103号文的规定。

《公告》对103号文的调整主要在以下七个方面:一是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各环节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103号文规定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国税、地税机关和经营地国税、地税机关传递);二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履行报告义务时,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报告表(103号文规定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三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报验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理(103号文规定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四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延期时,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103号文规定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五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结束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后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103号文规定纳税人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后推送至经营地的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六是后续管理中,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103号文规定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反馈信息);七是结合上述变化,同步修改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和《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两个附件。

税收管理答案,331专制

税收管理答案,331专制

1税收管理国家的财政,税务,海关,等职能部门,为了实现税收分配的目标,依据税收分配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对税收分配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2税收管理体制是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和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是国家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3分税制是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的一种形式,也是税收管理体制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的各级政府之间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划分税种或税源并以次为基础来确定各自的税收权限税制体系税务机构和协调财政收支关系的一种制度。

4分享税种税制是全国所有开征的税种由中央统一制定对既定的税种及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不重复征收的前提下确定中央与地方各自的管理权限和收入归属。

5分享税源式分税制中央与地方都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管理权限中央与地方可以对同一税源课征相同性质的税收。

6征税成本率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税收管理水平的高低程度7征收成本率应征收到的单位数量税收入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第二章1税收法制管理国家为了保障税收职能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而对税收管理过程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2税收立法也称为税法的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简洁的一种专门的管理活动。

第三章1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

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设立、变更、歇业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

2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了变化,需要对原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终止或者作为纳税主体资格消亡,因其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机关情形时,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的注销登记。

4发票是指单位或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出有因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用以记载经济业务活动并具有税源泉监控功能的收付款(商事)凭证。

外出经营证明申请操作说明

外出经营证明申请操作说明

外出经营证明申请操作说明目录1软件简介21.1背景 (2)1.2术语定义 (2)1.3申请流程说明 (2)1.4外管证申请状态说明 (2)2详细操作说明32.1外管证申请管理 (3)2.1.1新建申请 (3)2.1.2修改申请 (5)2.1.3删除申请 (6)2.1.4申请查询 (6)2.2已提交审批外管证申请 (7)2.3外管证申请操作说明 (9)3打印说明9 4外管证管理要求10 5问题解答汇总115.1操作类问题 (11)5.2业务问题 (16)5.3打印问题 (16)1软件简介1.1背景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纳税人一次性到窗口办理完成涉税申请的成功率,节约纳税人时间,青岛市地税局近日推出网上“外管证申请”业务,青岛市辖区内的纳税人在青岛市辖区内外出经营,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实地开具《外管证》,可以通过市地税局网上综合业务平台()提交开具《外管证》的申请,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通过核心征管对纳税人网上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信息以短信形式告知提交申请的纳税人,纳税人在收到短信后在网上打印出《外管证》,并持该《外管证》到外出经营地办理报验即可。

1.2术语定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地税”或者“市局”。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青岛地税网上办税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业务平台”或“外网系统”。

1.3申请流程说明青岛市范围内的纳税人(七区五市)通过综合业务平台提交外管证网上申请,并同时将合同附件进行上传。

提交的申请将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将以短信形式反馈给纳税人审批情况,审批不通过的,纳税人重新补充后再进行提交或删除。

审批通过后,纳税人可以在线直接打印外管证。

1.4外管证申请状态说明主要有未提交、未审批、审批通过、退回,每个状态说明如下:未提交:外管证开具申请信息在综合业务平台中保存,并没有进行提交操作;未审批:纳税人通过综合业务平台,将外管证开具申请保存后并提交,即已将外管证开具申请信息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通过网上报税综合业务平台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批处理,终审通过的外管证状态为审批通过;退回: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通过网上报税综合业务平台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批处理,终审不通过的外管证状态为退回;2详细操作说明青岛地税网上办税综合业务平台外管证申请模块有三个功能菜单,分别是外管证申请管理、已提交审批外管证申请、外管证申请操作说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10•【字号】豫国税发[2006]276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6〕276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二OO六年十月十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是税务机关法定的职责和义务。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纳税服务以纳税人为关注焦点,以纳税人合法合理的需求为导向,通过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文明、高效的服务,达到科学管理,方便纳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4.19•【文号】国税函[2010]15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本篇法规的第七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税务稽查案例——某建筑公司异地经营不计收入偷税案分析

税务稽查案例——某建筑公司异地经营不计收入偷税案分析

税务稽查案例——某建筑公司异地经营不计收入偷税案分析某建筑公司异地经营不计收入偷税案分析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检查机关在查处建筑公司异地承包寺庙工程偷税案过程中~案情把握全面~检查预案考虑周密~检查实施环节方法得当~取证环节认真细致~并能够主动争取公安机关配合~使案件查处迅速得到突破~对纳税检查具有较好的借鉴作用。

一、案件背景情况,一, 案件来源2004年3月25日~某市地税局税源管理部门向市地税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提供信息:某建筑公司自1996年1月至2004年1月期间~在城市周边地区承接了6座寺庙的建筑工程~未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和施工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稽查局决定对该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专案稽查。

,二, 纳税人基本情况某建筑公司成立于1994年3月~原由所在地佛教协会出资开办~集体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为81万元~主管部门是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为施某。

自1994年至1996年期间~佛教协会陆续从该公司撤出了81万元资本金。

2000年6月~该公司办理了转制手续~企业性质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也增加为258万元~法定代表人仍为施某~股东为施某及其爱人。

该公司在经营上延续了原公司的范围~办理了变更登记。

公司主要从事古建筑、园林等工程业务。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检查预案鉴于本案跨地域经营~涉及宗教政策等实际性的问题~稽查局领导高度重视~决定组织精干力量查处~经研究讨论后~初步确定了以下检查预案:1.该公司在某市周边地区的工程业务收入均未入账~属于账外账~取证难度高~要求必须做到快速高效~争取在第一时间内取得基本证据。

如果检查人手不够~可在稽查局内调整充实~增加稽查力量。

2.在调取账簿时~特别要注意其他书面资料的收集~如工程合同、账外记载的资料等等~这些关键的证据往往最容易被转移或销毁~所以要通过调账来及时保全证据。

3.如果不能及时、完整地取得账外账资料~调查取证的重点必将是工程发包方~即以寺院实际支付工程款的账面记录为重要证据~所以对6座寺庙的取证工作也应同时进行。

关于加强外来经营报验登记和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外来经营报验登记和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加强外来经营报验登记和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外来经营报验登记,税收管理工作【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征函﹝2005﹞8号【发文日期】2005-06-21【实施时间】2005-06-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地方税务局:最近在调查中发现,个别地方的地税部不给外出经营的施工企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而有的地方的税务部门对外来施工企业,只管征收税款,没有实施查验登记等各项管理,对未取得《外管证》的施工企业没有按规定征收所得税,造成了税款流失。

为了加强对外出(来)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省局要求县以上地税机关,应严格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凡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的,都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并做好后续管理。

对外来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经营所在地地税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报验登记,并列入临时户管理;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人正常管理。

对未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视同为本地企业进行税收征管,对其除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等地方税、费外,还要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鉴于外来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问题较多,情况复杂,省局正在组织调研,准备在莱芜市地税局制定的《外地施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起草全省的《外来(出)施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税收管理。

莱芜市地税局制定的《外地施工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针对长期以来外来施工企业在税收管理上的难点,提出了比较系统的改进措施,不少管理环节有所创新突破。

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围绕着方便监控、完善操作、规范程序等方面,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六月底前报省局征管处。

会计实务:河南国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会计实务:河南国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河南国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同时向纳税人制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五、表证单书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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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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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
事项的公告
【标 签】外管证
【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1-06-21
【实施时间】2011-07-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搞好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使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管证》的适用范围
《外管证》用于纳税人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税款的清缴、申请领购、代开发票和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二、《外管证》的管理机关
县(市)区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是《外管证》的管理机关(以下“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县(市)区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外管证》的开具、缴销等税收管理事宜;纳税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外管证》的报验登记等有关税收管理事项。

三、《外管证》的有效期限
《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四、《外管证》的开具管理
纳税人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有关证件资料,向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

纳税人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的附件1中第5种文书式样为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
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加盖税务局(分局)印章。

(一)一般情况下,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其复印件;
2.外出经营事项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复印件全部要求加盖纳税人印章)。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从事建筑劳务的,还须提供下列资料:
1.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2.总机构出具的该项目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三)《外管证》的开具要求:
1.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外出经营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或经补充后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予受理,并核发《外管证》。

2.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

如果纳税人外出经营涉及多个不同的县(市)区的,则需要开具多份《外管证》。

《外管证》在不同的外出经营地之间不具有通用性。

3.纳税人(除建筑安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到同一地从事外出经营活动的,应“一次一证”申请开具《外管证》;
4.建筑安装企业纳税人,按照“一项(即:一个工程项目)一证” 的原则,申请开具《外管证》;
5.《外管证》要逐项认真填开、签注意见,由经办人、负责人签章后,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否则一律无效。

6.《外管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五、《外管证》的报验登记管理
(一)外出经营纳税人报验登记。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地开始经营前,持下列证件、资料向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外管证》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其复印件;
2.《外管证》;
3.建筑安装纳税人工程项目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分包、转包情况;
4.建筑安装纳税人跨县(市)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该项目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手续,纳入税务管理,并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实地查验。

1.对外来经营纳税人未办理报验登记、《外管证》内容与实际经营不符、《外管证》过
期、或持伪造《外管证》的,一律视为无证户纳税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临时经营进行税收管理。

2.外出经营纳税人持《外管证》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后,按规定领取发票自行开具,如确实因业务量小或开票频率低的,可以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3.外省纳税人来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或《外管证》到期后,应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见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1,执法文书6),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5.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已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定期进行巡查巡访,加强对其经营活动的跟踪管理。

对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的纳税人进行核查或实地稽核后,在《外管证》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发票使用情况和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的意见,由经办人、负责人签章后,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六、《外管证》的缴销管理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已查验的《外管证》,回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一)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已核发《外管证》的管理,对纳税人逾期仍未缴销的,应督促其办理缴销手续。

(二)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重对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期间申报情况的日常核查。

纳税人缴销《外管证》时,在经营地提供应税劳务超过《外管证》注明金额的,在经营地申报纳税而未缴纳的,检查中发现其他应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由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补征,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涉嫌偷漏税或其他违法事实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七、《外管证》档案资料的管理
为加强对外出经营纳税人的税收管理,纳税人税务登记地和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信息交换,定期通报《外营证》的开具和日常管理情况。

(一)对我省地方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外出经营活动的,省局已在征管系统中统一编码规则,实行微机开具《外管证》,通过征管系统进行查询、监控和管理。

(二)对我省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共同管辖的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外出经营活动的,在国地税协作平台没有正式搭建之前,由各县(市)区国、地税务局,分别上传至各自的省级税务机关,由省国、地税务局定期进行信息交换。

(三)对外省纳税人到我省或者我省纳税人到外省从事外出经营活动的,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搞好配合,做好信息交换工作。

(四)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外出经营纳税人涉税资料的管理,按照档案资料管理的
有关规定,及时采集外出经营纳税人的涉税资料,进行分户或分类整理,及时移交、归档。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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