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施工现场和建筑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管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a级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公消201165号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1.03.14•【文号】公消[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0.29•【字号】湘建建函〔2020〕135号•【施行日期】202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的通知湘建建函〔2020〕13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压实各方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水平,强化消防施工质量过程监管和消防验收(含备案抽查,下同)联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消防施工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含单独设立的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与消防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人员安排、监督计划拟订及交底、建筑施工质量标准化考评、监督规范化考核、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监督报告出具及应用等。
对发现的消防施工质量问题,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落实;对发现使用不合格消防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按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及技术标准进行消防施工、检测调试、验收,以及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查处或向有相应执法权的部门移交线索。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申请时,应告知建设单位将与消防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一并申请。
二、做好消防施工全过程质量监督应按照以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要点,开展消防施工质量监督工作:(一)质量行为监督。
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检测机构的消防施工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抽查,重点对所使用的消防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消防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材料进场检验、隐蔽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消防设施性能检测、系统功能调试(含联调联试)、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并按规定上传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苏公通[2009]204号
江 苏省 公 安厅办公 室
承 办人 :吴 建 强 -2一
2009年
10月 z3日 印 发 校对 :孙 志超
公
安
住房 和城 乡建 i
公通字[20∞ 号 l佰
民用建筑外保温 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 关于印发 《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 、 自治 区、直辖市公安厅 、局 ,住 房和城 乡建设厅 、建委 , 江苏、山东省建管局 ,新 疆生产建设兵 团公安局 、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 安部 、住房和城 乡 建设部联合制定 了 《 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 民用 ,现 定》 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 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 范制修订后 ,按 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章 一 般规定 第一条 本 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 的防火设计 、施工及使用 。 第二条 民 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 A级 ,且 不应 低于 B9级 。 第三条 民 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 、施 工及 使用 ,除 执行本暂行规定外 ,还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 规定 。 第二章 墙 体 第 四条 非 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 )住 宅建筑应符合 下列规定 : 1、 高度 大于等于 100m的 建筑,其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级 。 2、高度 大于等于 ωm小 于 100m的 建筑,其 保温材料的燃烧 性 能不应低 于 B2级 。当采用 B2级 保温材料时,每 层应设置水平防 火隔离带。 3、 高度大于等于 ⒉m小 于 ωm的 建筑,其 保温材料的燃烧 性能不应低 于 △ 级。当采用 B2级 保温材料时,每 两层应设置水平 防火隔离带。
L
主题词 :消 防 建 筑外保温系统 △ 防 火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9.25•【文号】公通字[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建筑保温材料消防安全整治方案
建筑保温材料消防安全整治方案一、专项整治范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外墙保温系统采纳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已竣工投入使用、已完成节能改造的建筑。
二、专项整治重点1、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封堵不严,防护层脱落、开裂,保温材料暴露。
2、在有保温层的外墙上设置广告牌、灯箱等高温用电设备,建筑周边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3、单位消防安全治理责任不落实,没有明确消防治理责任、治理人员;建筑消防设施缺乏维护保养,不能正常运行。
三、专项整治措施1、凡存在封堵不严,防护层脱落、开裂,保温材料暴露的,必需采纳不燃材料封堵、掩盖。
2、制止在有保温层的外墙上设置广告牌、灯箱等高温用电设备。
3、制止在建筑周边地带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4、在建筑的醒目位置设立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及防火要求标识,提示公众留意消防安全。
5、单位消防安全治理责任不落实,没有明确消防安全治理责任、治理人员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惩罚。
6、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的,要依法责令改正,落实维护保养制度并实施行政惩罚;对建筑消防设施严峻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要依法对危急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四、职责分工各地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要共同讨论制定整治工作详细实施方案并准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组织开展联合检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共同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对外墙保温材料封堵不严,防护层脱落、开裂,保温材料暴露的整治,由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在有保温层的外墙上设置广告牌、灯箱等高温用电设备,建筑周边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单位消防安全治理责任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整治,由公安机关牵头负责。
五、工作步骤(一)发动部署阶段。
各地要依据辖区内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职责分工,马上召开会议进展发动部署;要利用有线电视、网络、播送、报刊等媒体,向社会通告整治工作时间、范围、重点和工作措施,推动本地区有关部门、单位快速开展自查整改,确保已竣工投入使用或已完成节能改造采纳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建筑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渝建发[2012]74号)
渝建发[2012]74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和《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2﹞3号),加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管理,确保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实施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意识本市城乡建设系统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和《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2﹞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效防控火灾事故,努力推动建筑节能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保障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性能(一)民用建筑墙体保温隔热工程应优先采用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
民用建筑墙体保温隔热工程采用墙体内保温和外保温技术体系时,不得使用燃烧性能低于B1级的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燃烧性能为A级或B1级的保温隔热材料的,应优先选用保温隔热板材。
民用建筑墙体外保温隔热工程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隔热材料时,应确保保温隔热材料使用高度范围以及防火隔离带、防护层等防火构造措施设置符合《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简称“防火暂行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要求。
(二)民用建筑屋面与架空楼板保温隔热工程不得使用燃烧性能低于B1级的保温隔热材料。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鄂建文[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应用管理,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外墙保温技术的发展状况,经研究,现就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通知如下:一、大力推广应用外墙自保温系统外墙自保温系统是由具有保温隔热性能的节能型墙体材料与配套砂浆砌筑的墙体和与之配套的热桥处理措施,按照一定的建筑构造形成有机整体,使建筑外墙的热工性能等指标符合相应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墙体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该系统具有工序简单、施工方便、安全性能好、便于维修改造、与建筑物同寿命等特点,是节能建筑外墙保温技术发展的主要方向。
为规范墙体自保温系统推广应用,现提出如下要求:1、墙体自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的技术性能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通过省级评估论证并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
2、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及整套组成材料(包括节能型砌块、配套砌筑及抹灰砂浆、热桥处理用保温系统材料等)应符合《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技术条件(试行)》(见附件)的要求。
3、在进行框架结构(包括部分框剪结构)建筑节能设计时,应优先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外墙自保温系统。
二、加强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1、建筑总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18层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EPS双面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除外)。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文件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编者语】党中央国务院温总理对央视火灾的引发之源是非常重视,火灾发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导致惨重的损失教训,不能再继续以往作法再做作下去,9月25日由公安部与住建部联合下发公通字[2009]46号文给我建筑全行业设计制造企业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文件,此文核心是解除只考虑建筑外保温而不考虑外墙装饰不防火的作法让它一去不复返!一句话:如果没有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证,还谈得什么价值贵贱之分。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a级)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公消[2011]65号)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住建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建质电[2010]5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0]53号[ 所属层级类别]: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所属类别]:[ 生效日期]:2010-11-18[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质电[2010]53号[ 是否有效]:有效[本文来自: 法易网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0]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2010年11月13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华大学清华学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一高层居民住宅楼发生特大火灾,造成53人死亡、70人受伤。
上述两起事故均发生在既有建筑装修改造阶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部分地区接连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进行了通报,并对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了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积极预防和有效遏制建筑施工消防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各地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建筑施工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
要按照公安部和我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
要针对本地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完善各项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企业的相关各项制度措施真正落实到在建工程项目上,确保建筑施工消防安全。
二、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立即组织开展对在建工程项目,特别是对既有建筑的改、扩建项目施工消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传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有效消除顺义区外墙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已竣工投入使用、已完成节能改造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确保专项整治与“清剿火患”战役暨消防平安2号行动有机结合、同步推进,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成立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龚佳跃副主任任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物业管理科,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推动落实和情况反馈等工作。
各物业服务企业由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时间2011年10月28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三、整治范围和重点(一)专项整治范围2011年10月28日前,外墙保温系统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已竣工投入使用、已完成节能改造的建筑。
(二)专项整治重点1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1、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封堵不严,防护层脱落、开裂,保温材料裸露。
2、在有保温层的外墙上设置广告牌、灯箱等高温用电设备,建筑周边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3、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没有明确消防管理责任、管理人员;建筑消防设施缺乏维护保养,不能正常运行。
四、专项整治措施(一)凡存在封堵不严,防护层脱落、开裂,保温材料裸露的,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封堵、覆盖。
(二)禁止在有保温层的外墙上设置广告牌、灯箱等高温用电设备。
(三)禁止在建筑周边地带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建筑的醒目位置设立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及防火要求标识,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五)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没有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管理人员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的,要依法责令改正,落实维护保养制度并实施行政处罚;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要依法对危险部位或2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关于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建筑、监理、施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和职工人身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一)临建房屋1、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后实施。
2、临建房屋每排连续设臵不得超过十间,敞开式外走廊房间门至楼梯口最大距离应不超过35m。
不得采用封闭式外走廊,临建房屋区域应保持防火通道畅通。
3、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用电,必须指定具备电工岗位资格的专人进行管理,每天巡回检查不少于两次,并做好用电管理巡回检查记录。
(二)宿舍1、宿舍必须使用阻燃型活动板房,每房间安排人员居住不得超过8人。
2、宿舍等临建房屋房间门必须外开,并能达到向外开启180度,门框强度应满足门开启时的受力要求。
3、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热得快、电热棒、电炉子、电壶、电饭锅、电热汀、碘钨灯、电烤炉、微波炉、电磁炉、饮水机、电冰箱、冰柜等大功率电器,严禁使用煤气灶、酒精炉、型煤炉等器具烧水、做饭。
4、每房间设臵不少于一个A.B.C 4型灭火器,放臵通道明显处,悬挂式应距地1.2m。
灭火器材应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有效状态。
(三)伙房1、新建伙房应采用砖混结构房屋,必须是单层,并独立设臵。
2、伙房内15kg以上容量燃气瓶罐应单独隔离设臵在伙房外临建房内,伙房应根据实际用电负荷需求计算选配用线及电气安全控制装臵。
3、伙房应使用防水型电器开关、插座与灯具,并应选用防溅型且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漏电保护器。
二、加强宿舍临时用电管理(一)制度管理1、建立宿舍电气防火教育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定期进行电气防火知识教育,职工应学会和掌握预防火灾、扑灭火灾的方法以及火灾逃生、救护等知识。
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消〔2012〕350号)
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消〔2012〕35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为认真吸取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11·15”和沈阳皇朝万鑫大厦“2·3”大火教训,2011年3月14日,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 号),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使用及管理提出了应急性要求。
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 号)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使用外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及监督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经研究,《关于进一步明确民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不再执行。
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文件和公安部规章要求。
直辖市、省会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要对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确保建筑工程消防安全。
公安部消防局2012年12月3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保温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保温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20•【字号】京建发[2010]688号•【施行日期】201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保温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京建发〔2010〕688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外墙保温施工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合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保温材料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消办字〈2007〉525号)要求,为杜绝火灾隐患,确保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顺利完成,必须进一步落实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特别是外墙屋面保温施工的消防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要对项目的消防安全负总责,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贯彻落实,发现消防工作隐患要立即向施工单位提出,如果施工单位未整改应当要求其立即停工并向消防管理部门报告。
要负责将施工过程的消防要求向施工所在建筑和周围有关建筑的居民、工作人员、流动人员公示,做好施工现场周围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严禁施工期间在施工现场吸烟、焚烧纸张垃圾以及从室内向外丢弃烟头等行为。
负责在施工前检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建筑物周围的消防通道,达不到消防要求的立即采取措施完善,否则不得开始施工。
墙体屋面保温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和保温施工期间要派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巡查。
二、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外墙屋面保温工程必须经过招标投标程序,选定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建领域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建领域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1.03•【字号】淄建发〔2020〕186号•【施行日期】202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建领域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质安站、市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局相关科室,各有关单位:秋冬季是建筑施工火灾事故多发季节,为深刻汲取近期发生的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大住建领域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力度,提高施工现场消防管理水平,切实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其他与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消防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经费;依法应经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建设单位不得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
(二)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会审交底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将满足国家相关设计标准、规范的消防设计内容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说明,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三)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加强消防施工质量事中监管措施
加强消防施工质量事中监管措施消防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息息相关。
我国在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就明确规定了消防工程的社会责任、政府务必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保障措施,并且将消防工作纳入到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当中,除此之外还规定了把消防工程的图审以及军工验收的工作下放到参建四方,这么做是目的就是把风险和责任一并下放.根据笔者的调查研究,我国目前消防设施的施工情况还不尽如人意。
部分消防施工的施工质量难以得到保证,这是由于国内各个是施工团队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存在较大差异造成的,也与施工的环境以及工程的规模有关系.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符合规范,甚至违规施工的现象,这些不仅仅埋下了重大的安全隐患,也大大降低了消防工程的质量,研究施工质量监理的措施,提高消防工程的施工质量逐渐成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消防工程施工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1、消防工程施工的特点消防工程具有非常明确的目的性,它的施工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产品加工过程.消防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作业场具有流动比较分散,生产周期普遍较长,还需要交叉作业等特点.由于施工环节多,从最开始的设计、施工准备,到施工的工程、调试开通,以及最后的竣工验收都会对工程的质量产生影响.所以,对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消防工程的作用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这对于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此可以看出消防工程质量的优劣事关重大,施工监管人员务必要做到严格把关,保障消防工程的施工质量,切不可有半点疏忽。
2、当前消防工程存在的问题第一,施工过程缺乏规范性。
经过实际的调查研究,笔者发现,不少消防工程在施工中并没有为给水管道内外做充足的防锈处理,有些室内消防水管道也没有使用镀锌管道。
除此之外,有的施工团队从主管道通向喷水头的至关没有用三通接头连接,而是直接在主管道上切割开洞进行焊接,这样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对施工现场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使用情况负责
对施工现场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使用情况负责一、消防工作重点及措施1、施工现场设置以项目副经理为组长的消防小组,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
项目经理部与当地公安机关合作,工地建立消防、保卫责任制,设专、兼职消防和保卫干事,培训上岗。
2、消防器材按有关规定配备齐全,在易燃物口处要有专门消防措施。
施工现场和生活区配备有效器材设备;易燃易爆材料要集中堆放,采取可靠的消防措施,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严格控制火源、电源及明火使用。
3、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临设搭建符合消防要求,水源配置合理。
4、对职工经常进行治安、防火教育,培训消防人员,现场设消防通道。
5、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现场及生活区不得乱拉线、拉用电热器具。
6、实行逐级消防责任制,并检查执行、处理隐患、奖惩分明。
对施工班组严格管理,签定消防协议书。
7、施工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要分别经过监理工程师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审批和验收;并获得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临时消防证书。
二、保卫工作重点及措施1、施工现场实行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制度,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任何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出现材料、设备或其它任何物品的被盗或被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并且与当地治安消防部门建立密切联系,并协助其工作。
2、保安人员为我单位内部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保安保卫制度除规定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规定不规律的现场的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要做好成品、料具的保卫工作,现场巡逻护场,严防被盗、破坏治安等事故的发生。
3、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批,车辆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印制,但至少包括工程名称、证号、持有人姓名、性别、职务、所属单位和持有人照片等内容,出入证应加盖印章和做塑封,防止伪造,出入证每人两张。
4、确保任何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准备足够数量的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有明显标志,建立参观人员登记制度和安全教育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配 备灭 火器 材 。动火 作业 前应 对现 场 的可燃 物进 行清理 .并 安排 动 火 监护 人 员进 行现 场监 护 ;动火 作业 后 ,应 检查 现场 .确 认无火 灾 隐患后 .动火 操作 人 员方可离 开 。 六 、各 地住房 城 多建设部 门耍 加强对 建筑保 温材料 的监管 。
责 任 主体 的监督 管 理 ,在施 工 图设 计 审查 时要严 格按 照本 通知 第二
条 规 定执 行 ,在对 建设 单位 审核 发放 施工许 可证 时 .应 当对建设 工 程是 否具 备保 障安 全 的具体 措施 进行 审查 ,不 具备 条件 的不得 颁发
施工许 可 证 。要积 极配 合公 安 消防部 门加 强对 辖 区内建设 工程 施 工 现场 的 消防监 督检 查 ,对 于不 具备施 工现 场消 防安 全 防护条件 、施 工现 场消 防安全 责任 制不 落实 的建设 工程要依 法督促 整改 。
资讯速览
国务院发布 关于实行最严 格水资源 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务 院近 日发 布 《 关于 实行 最严格 水 资源管 理制度 的意 见》 : 指导 思想 :深入 贯彻 落 实科 学发 展观 .以水 资源 配置 、节 约和 保 护为 重点 ,强化 用水 需 求和 用水过 程 管理 .通 过健 全制 度 、落实 责任 、提 高 能 力 、强化监 管 严 格 控制 用水 总量 .全 面提 高用 水效
节能 保温 施 工作 业之 前 ,保 温材 料 的施 工要分 区段 进 行 ,各 区段 应 保持 足 够 的防火 间距 。 未涂 抹 防护层 的保 温材 料 的裸 露施 工高 度不 能 超过 3 楼层 .并做 到 及 时覆 盖 ,减 少 保温 材 料 的裸 露面 积 和 时 个
间 ,减少 火灾 隐患 。
墙保 温材 料 。 ( )严格 施 工过 程 管 理 。 各 类 节 能保 温 工 程 要严 格 按 照 设 二 计 进 行施 工 .按 规定 设 置防火 隔离带 和 防护层 。动火 作业 要安 排在
( )严 格 动 火操 作 人 员 的 管理 。动 用 明火 必 须 实行 严 格 的 三 消 防安 全管 理 .动火 部 门和人 员应 当按 照用火 管 理制度 办理 相应 手 续 ,电焊 、气焊 、电工等 特殊 工种 人 员必 须持证 上 岗。施工 现场 应
率 .严 格控 制入 河 湖排 污 总量 .加快 节 水型 社会 建设 ,促 进水 资源
可持 续 利用 和经 济 发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式 转 变 ,推 动 经济社 会 发展 与水 资源 水环
田灌溉 水 有效 利用 系数提 高 到05 .3以上 ;重 要江 河湖 泊水 功能 区水 质 达 标率 提 高 到6 % 以上 。到 2 2 年 全 国 用水 总量 力 争 控制 在 0 00 6 0 -, 7 0f 立方米 以 内 ;万 元工业 增加值 用水 量降" 7 _ f EN6 立 方米 以下 . 5 农 田灌 溉 水有 效利 用系 数提 高到O.5以上 ;重要 江河 湖泊水 功 能 区 5 水质达 标率提 高 ̄J0 8 %以上 .城 镇供 水水源 地水质 全面达 标 。
积 极 组 织 和 支 持科 研 和 企 事 业单 位 研 发 防火 、隔 热等 性 能 良 好 、均 衡 的外 墙保 温材 料及 系统 ,特 别是 燃烧 时无有 害气体 产 生 、
发 烟量 低 的外墙 保温 材料 。对 具备 推 广应 用条件 的材料 和技 术要 积
极 组织 推 广应 用 。要加 强相 关标 准规 范 的编制 和完善 工作 .组 织做 好 相关 管理和 技术 、施工 人 员的教 育培训 。 各 地住 房城 乡建设 主管部 门要 加 强对辖 区 内建设 工程项 目各 方
好 生活 生产 和生 态用 水 .协 调好 上下 游 、左 右岸 、干 支流 、地表
水 和地 下 水关 系 ;坚持 改 革创 新 ,完善 水 资源 管理体 制 和机 制 ,改
进 管理 方 式和 方法 ;坚 持 因地 制 宜 ,实行分 类 指导 .注 重制 度实施
的可行性 和有 效性 。 主要 目标 :确 立 水资源 开 发利 用控制 红线 , ̄J0 0 r 3 年全 国用水 2 总量 控 制 在7 0 亿 立 方米 以内 ;确 立 用水 效率 控 制红 线 .到 2 3 00 00 年用 水效 率达 到 或接 近世 界 先进 水平 ,万 元 工业 增加值 用 水量 ( 以 2 0 年 不 变价计 ,下同 )降';U 0 00 f  ̄ 4 立方 米 以下 ,农 田灌溉 水有 效利 E 用 系数 提 高到 O6以上 ;确 立水 功 能 区 限制纳 污 红线 , ̄ 2 3 年主 . U0 0
境承 载 能力相 协调 .保 障经 济社 会长期 平稳 较快 发展 。
基本 原 则 :坚 持 以人 为本 ,着 力解 决人 民群 众最 关心 最直 接最 现 实 的水 资源 问题 .保 障饮 水 安全 、供 水 安全 和生 态安全 :坚 持人 水 和谐 尊重 自然 规律 和 经济社 会 发展 规律 ,处 理好 水资 源开 发 与 保 护 关系 .以水定 需 、量 水而 行 、因水 制 宜 :坚持 统筹 兼顾 ,协调
要 污 染 物 入 河 湖 总 量 控 制 在 水 功 能 区 纳 污 能 力 范 围 之 内 .水 功 能 区
水 质达标 率提 高 ̄ 9 %以上。 U5 为实 现上 述 目标 ,到2 5 ,全 国 用水 总量 力争 控 制在 6 5 01 年 30
亿 立 方 米 以 内 ;万 元 工 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1 2 0 下 降 3 % 以 上 , 农 : 01 年 g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