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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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办发[2004]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以下称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建设部批准,已纳入长治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位于长治市区西北三河一湖交汇处,具有调节城市生态环境功能的天然湿地公园.其范围是沿漳泽湖周边903。

5米高程线(漳泽水库库区用地界线)外延100米,特殊地段外延300-500米;湖东马庄沟东至长北干线,湖南浊漳河下游南至上秦段,湖西绛河下游西至太长高速路段,北至漳泽湖大坝,保护管理面积约45。

86平方公里.第三条在湿地公园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与湿地保护及利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应当纳入长治市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城市建设以及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长治市园林局为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管理、保护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规划、水务、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湿地环境的监测,做好湿地公园的相关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积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其利用技术推广体系和湿地资源监测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湿地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设立专门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和实施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发展规划;(三)组织开展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监测湿地生态环境变化;(四)负责湿地公园内资源的调查、登记和保护,建立资源档案;(五)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六)监督和管理湿地公园内的开发利用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七)协调与相关部门和周边社区的关系,共同推进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发展。

三、规划与建设湿地公园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划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规划应当明确湿地公园的功能分区,包括核心保护区、生态缓冲区和合理利用区。

核心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开发建设活动;生态缓冲区限制开发建设活动,以生态恢复和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区在不损害湿地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等活动。

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采用生态友好型的建设方式和材料,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坏。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保护措施(一)加强对湿地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调配水资源,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二)保护湿地的土壤、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禁止非法开垦、放牧、捕捞、采药、猎捕、砍伐等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加强城市公园管理,提高公园服务水平,保障公园公共设施完好,维护公园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园。

3、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资金投入。

4、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

区、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

二、公园建设与设施维护1、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并保持设施完好,发挥功能作用。

2、城市公园应当合理划分功能区域,设置游人须知、安全警示、禁止烟火等标牌,并保持完整、清晰。

3、城市公园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禁止在城市公园内焚烧垃圾、落叶和其他废弃物。

4、城市公园内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设置,并保持完好。

5、城市公园内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设施应当保持畅通、完好。

禁止在城市公园内擅自搭棚设摊、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焚烧垃圾和落叶等废弃物。

6、城市公园内应当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

禁止在城市公园内擅自设置和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7、城市公园内的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应当保持完好,其风格、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禁止擅自改建、扩建和拆除。

8、城市公园内的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并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维修和更新游乐设施。

9、城市公园内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和必要的宣传牌等设施,方便游客获取信息和了解公园动态。

禁止擅自设置商业广告和其他商业设施。

10、城市公园应当加强植物园艺和养护管理,提高植物造景水平,营造优美的生态环境和景观效果。

禁止擅自砍伐树木和损坏草坪、花卉和古树名木等绿化植物及其设施。

11、城市公园应当设置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和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满足游客的不同需求。

《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更好地保护湿地资源,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建设,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县(区)级湿地公园。

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县(区)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宣教和生物多样性湿地景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代表性。

(二)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库塘、湖泊等权属明晰无争议,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无重叠或者无交叉。

(三)管理机构明确,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所跨县(区)人民政府联合发的同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反映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四)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市级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证明文件。

(五)所在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相关部门对总体规划的汇审意见。

(六)申报市级湿地公园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按照以下程序:(一)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考察、评估和评审。

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的问题 。 请及时与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 ∞ 五年 二 月二 日
国 家城 市 湿 地 公 园管 理 办法 ( 试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 管理 ,维护生态平衡 。营造优美舒适 的人居环境 ,
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湿地 ,是指天然或人工、长期或暂时之沼泽地 、泥炭地,带有静
第十三条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 、利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
( 一)严格遵守国家与湿地有关法律 、法规 ,认真执行 国家有关政策 ;遵守 《 于特别 关
是作为水禽栖息地 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的有关规定 。
( 二)坚持生态效益为主 ,维护生态平衡 ,保护湿地区域 内生物多样性及湿 地生态系统 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 自然性。 ( )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 ,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充分发挥湿地 的社会效益 。湿地公园 三 的建设以不破坏湿地的 自然 良性演替为前提。 第十四条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以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 ,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 ,不 得出让土地 ,严禁 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 目和设施 。 第十五条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 ,严禁破坏水体 ,切实保
维普资讯
关 于 印发 国家 城 市湿 地公 园
管理办 法 ( 行 )的通知 试
建城 [0 5 6号 20 ]1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解放军总后 勤部营房部 :
城市湿地是 国家重要 自然资源。为规范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请 、设立以及保护管理工 作 ,我部制定了 《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试行 ) ,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林湿发〔2019〕7号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林湿发〔2019〕7号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林湿发〔2019〕7号各市、县(区)林业局: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2019年9月25日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我省湿地公园的健康发展,依照《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设立、建设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科普宣教价值明显,以及城市规划区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公益属性。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四条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促进湿地资源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省级湿地公园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新建湿地公园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一)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科普宣教价值明显,以及城市规划区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二)湿地公园规划面积在20公顷以上,且湿地率不低于30%;(三)规划区域内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省级湿地公园。

《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制定《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背景为加强对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和保护,全面保护并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推(林湿发〔2017〕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150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办湿字〔2010〕191号)有关要求,我市已于2021年2月3日印发了《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创建验收工作方案》(四府办函〔2021〕11号),为了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通过系统建设、统筹推进与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特出台《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湿发〔2017〕150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办湿字〔2010〕191号)、《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创建验收工作方案》(四府办函〔2021〕11号)。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管理机构、规划与建设、保护与利用、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七个方面。

四、主要政策解读我市拟出台的《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是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湿发〔2017〕150号)文件指导意见制定的,为了规范国家级湿地公园规划和建设,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主要政策解读如下:(一)制定《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政策的依据是否充足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湿发〔2017〕150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办湿字〔2010〕191号)有关要求,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通过系统建设、统筹推进与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创建工作水平,确保如期高质量通过国家试点建设验收。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二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二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已经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30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内陆滩涂、沼泽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和沟渠等湿地。

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河流、湖泊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湿地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答:2014年出台的《江西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赣林护字﹝2014﹞13号)距今为止已经超出有效期5年,制定新的江西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迫在眉睫。

根据《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和省湿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湿地公园管理实际,研究起草了《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问2:《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新修订《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江西省级湿地公园的建设要求和管理方针、规划指导、管理机构职责和相关规定等内容。

问3:《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对湿地公园是如何定义的答:《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和《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规定: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具备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科普宣教教育价值明显,以及城市规划区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问4: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应具备哪些条件答:申请设立的省级湿地公园应具备:1.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科普宣教价值明显,以及城市规划区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2.湿地公园规划面积在20公顷以上,且湿地率不低于30%;3.规划区域内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省级湿地公园。

问5: 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应当提交哪些材料答:参照《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应提下列材料:1.拟建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2.湿地资源的图表、影像等资料及土地权属证明材料;3.拟建湿地公园管理部门及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等说明材料。

问6: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程序有哪些答:新修订的《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对申请程序进行了简化,原来五项程序精简为三项,主要有:1.省林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查。

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及时要求申报单位补充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2.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材料,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3.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材料,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转载]湿地公园与城市湿地公园之辨

[转载]湿地公园与城市湿地公园之辨

[转载]湿地公园与城市湿地公园之辨原⽂地址:湿地公园与城市湿地公园之辨作者:DDON笛东 湿地公园作为湿地保护、⽣态恢复与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的有机结合体,近年来已成为政府部门宣传、建设的重点和学术界研究的热点。

⽬前,我国的湿地公园分为林业部门的湿地公园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的城市湿地公园两种。

然⽽,这两种湿地公园由于主管部门的不同,其定义、建设要求与条件、主导功能和审批程序等都不尽⼀致。

但⽬前的媒介宣传、科学研究往往把⼆者混为⼀谈,不利于湿地公园的健康持续发展。

更有甚者,某处湿地既是湿地公园⼜是城市湿地公园,这更加混淆了公众对湿地公园的理解和判断,降低了湿地公园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因此,本⽂对两者进⾏详细⽽具体的⽐较分析⾮常必要,以便公众更加具体、深⼊地了解⼆者之间的异同。

湿地公园城市湿地公园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国家建设部概念内涵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态系统、合理利⽤湿地资源为⽬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城市湿地公园是⼀种独特的公园类型,是指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具有湿地的⽣态功能和典型特征的、以⽣态保护、科普教育、⾃然野趣和休闲游览为主要内容的公园。

与其他⼏个关系的辨析湿地公园与风景名胜区和湿地⾃然保护区的区别——风景名胜区以开展游览为主,侧重于开发利⽤,⽽⾃然保护区以保护为主。

湿地公园其⽬标是加强湿地⾃然⽣态系统的保护,尽可能地恢复已受损的湿地⽣态系统,在建设⽅式上强调⾃然性,尽可能保留湿地⽣态特征的⾃然风貌。

从保护强度来看,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湿地⾃然保护区。

从利⽤强度来看,湿地⾃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

城市湿地公园与其它⽔景公园的区别——在于湿地公园强调了湿地⽣态系统的⽣态特性和基本功能的保护和展⽰,突出了湿地所特有的科普教育内容和⾃然⽂化属性。

城市湿地公园与湿地⾃然保护区的区别——在于湿地公园强调了利⽤湿地开展⽣态保护和科普活动的教育功能,以及充分利⽤湿地的景观价值和⽂化属性丰富居民休闲游乐活动的社会功能。

湿地公园规章制度

湿地公园规章制度

湿地公园规章制度
《湿地公园规章制度》
湿地公园是一种特殊的生态保护区,为了保护和维护湿地生态环境,确保公园内游客的安全和秩序,必须建立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首先,进入湿地公园的游客需遵守公园的开放时间,并按规定缴纳门票。

所有游客在公园内需要遵守规定的游览线路,不得私自闯入禁区或破坏湿地植被和野生动物的行为。

进入公园的车辆需要在规定区域停放,严禁在湿地内驾车或乱丢垃圾。

其次,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环境,游客在游览过程中不得捕杀、驱赶野生动物,不得乱扔垃圾,禁止野外烧烤或露营。

对于任何携带宠物的游客,需要注意遵守公园内宠物管理规定,并在公共场所保持宠物的安全和卫生。

此外,公园内严禁任何形式的破坏公共设施或景观的行为,如涂鸦、故意破坏植被、污染水源等。

游客必须爱惜公园内的设施和植被,保持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最后,为了确保游客的安全和秩序,公园内设施和游览线路需经过专业人员的维护和标识,游客禁止攀爬或踩踏栏杆和围栏。

在紧急情况下,游客要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协助,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总的来说,湿地公园规章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湿地生态环境,
保障游客的安全和秩序。

只有大家共同遵守规定,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公园内的自然资源,让更多人有机会享受到湿地生态美景。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项政办〔2018〕102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项政办〔2018〕102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项政办〔2018〕102号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28日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促进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资源的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根据《湿地公约》《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包括项城市驸马沟、清水河下游段、长虹运河、谷河、汾河、泥河等位于项城市境内河段。

总面积1154.55公顷。

第三条在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与湿地保护及利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应当纳入项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促进湿地资源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项城市林业主管部门是项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区域统一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有关职能部门和公园辖区有关镇办按照各自职责对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依法监管,协同项城市林业局做好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湿地公园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湿地公园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湿地公园的管理制度是什么一、管理目标湿地公园的管理目标是为了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可持续利用,提高湿地环境质量,保障湿地生态安全,实现湿地公园的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范围湿地公园的管理范围包括湿地及其周边地区。

湿地公园管理范围内的湿地包括河流、湖泊、沼泽、沼泽、滩涂等所有类型的湿地。

周边地区包括湿地的保护范围和生态恢复区。

三、管理机构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是湿地公园管理局。

管理局是由地方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管理工作。

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管理规划、制定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宣传教育等工作。

管理局依法享有管理范围内的湿地公园的管理权和使用权。

四、管理方式湿地公园的管理方式是“分类管理、适度开发、综合治理、全面监管”的原则。

具体包括:1.分类管理。

根据湿地的类型和功能,对湿地进行分类管理,制定不同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2.适度开发。

湿地公园可以采取合理开发利用方式,促进湿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3.综合治理。

通过综合治理,对湿地公园进行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提高湿地的生态功能和生态服务价值。

4.全面监管。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湿地公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全面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管理措施为了有效管理湿地公园,需要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

具体包括:1.制定湿地公园管理规划。

制定湿地公园的长期管理规划,明确管理目标、管理内容、管理任务、管理措施等。

2.建立湿地公园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湿地公园管理制度,包括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管理流程等方面。

3.加强生态监测。

建立湿地公园生态监测网络,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长期监测,及时了解湿地生态状况。

4.加强宣传教育。

开展湿地公园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对湿地公园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5.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湿地公园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湿地公园的法制保护。

6.加强合作管理。

加强湿地公园的合作管理,促进跨区域合作,加强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日期】2005/02/02【颁布单位】建城[2005]16号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城市湿地是国家重要自然资源。

为规范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请、设立以及保护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二月二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营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期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的水域地带,包括低潮位不超过6m的滨岸海域。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湿地公园,是指利用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适宜作为公园的天然湿地类型,通过合理的保护利用,形成保护、科普、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园。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一)能供人们观赏、游览,开展科普教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并具有较高保护、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二)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范围的;(三)占地500亩以上能够作为公园的;(四)具有天然湿地类型的,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及代表性的。

第四条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由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

直辖市由市园林局组织进行审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建设部。

第五条对于跨市、县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需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列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请示;(二)城市湿地公园的资源调查评价报告;(三)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申报书;(四)城市湿地公园的位置图、地形图、资源分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资料:(五)湿地现状以及重要资源的图纸、照片、影像和其他有关材料。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城市湿地是城市重要的生态基础设施,为保护城市湿地资源,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理。

城市湿地应纳入城市绿线划定范围。

严禁破坏城市湿地水体水系资源。

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自然性。

通过设立城市湿地公园等形式,实施城市湿地资源全面保护,在不破坏湿地的自然良性演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湿地的社会效益,满足人民群众休闲休憩和科普教育需求。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体系。

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规划方案应明确保护目标、保护范围、主要任务、重点工作和具体实施方案。

第六条城市湿地实施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湿地公园,可以申请设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规划,用地权属无争议,已按要求划定和公开绿线范围。

(二)湿地生态系统或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湿地生物物种独特;或者湿地面临面积缩小、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威胁,具有保护紧迫性。

材料。

媒体公示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考察评估,对符合条件的设立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己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应标明界区,设立界碑、标牌和保护标识,并按申报方案明确管理机构、建立技术与管理队伍、保障保护管理资金。

第十一条己批准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应在1年内编制完成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查。

对管理和保护不利,造成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功能等受到破坏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责令限期整改。

苏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12.08.08•【字号】苏市林规[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苏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市林规〔2012〕1号)各市、区林业局(农业局、农发局、地方局):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及国家林业局、江苏省林业局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林业局2012年8月8日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及国家、江苏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和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自然景观适宜、生态特征典型、历史和文化价值独特、科普宣传教育意义明显,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宣教、科研、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湿地公园建设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和县(市、区)级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由已经完成初步建设的省级湿地公园升级建立,其建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省级湿地公园由市级湿地公园升级建立,其建立、建设和管理按照《江苏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执行。

市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所在地县级市(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等材料。

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20〕11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20〕11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6月15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4日滨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规划、认定、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管护责任落实、经费保障、湿地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协调辖区内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湿地保护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保护管理体制。

自然资源规划(林业)、水利、海洋发展渔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做好湿地保护工作:(一)自然资源规划(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湿地的规划、认定和名录管理,湿地内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湿地防火工作,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协调、组织、开展湿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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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城市湿地是城市重要的生态基础设施,为保护城市湿地资源,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和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资源。

城市湿地是指符合以上湿地定义,且分布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属于城市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的自然、半自然或人工水陆过渡生态系统。

城市湿地公园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保护城市湿地资源为目的,兼具科普教育、科学研究、休闲游览等功能的公园绿地。

第三条城市湿地保护是生态公益事业,应遵循全面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基本原则。

城市湿地应纳入城市绿线划定范围。

严禁破坏城市湿地水体水系资源。

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自然性。

通过设立城市湿地公园等形式,实施城市湿地资源全面保护,在不破坏湿地的自然良性演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湿地的社会效益,满足人民群众休闲休憩和科普教育需求。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与修复、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等工作,负责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设立和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与修复以及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负责建立包括城市湿地资源普查、动态监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与实施等相关信息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以及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各城市应在全面摸底调查、评估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规划方案,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严格管理,并与城市生态修复专项规划、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等统筹衔接,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规划方案应明确保护目标、保护范围、主要任务、重点工作和具体实施方案。

第六条城市湿地实施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湿地公园,可以申请设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规划,用地权属无争议,已按要求划定和公开绿线范围。

(二)湿地生态系统或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湿地生物物种独特;或者湿地面临面积缩小、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威胁,具有保护紧迫性。

(三)湿地面积占公园总面积50%以上。

第七条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设立,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直辖市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八条申请国家城市湿地公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列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请示;
(二)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见附件);
(三)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和生态修复的方案;
(四)城市湿地资源现状及重要资源的图纸、照片、影像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城市湿地公园用地红线图、城市湿地公园绿线图及在两种以上媒体公示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考察评估,对符合条件的设立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己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应标明界区,设立界碑、标牌和保护标识,并按申报方案明确管理机构、建立技术与管理队伍、保障保护管理资金。

第十一条己批准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应在1年内编制完成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应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水系规划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范围等规划内容变更,须组织专题论证、公开公示,并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三条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应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
查和动态监测,建立信息档案和湿地动态监测数据库,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及时向上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城市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城市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结果和社会公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况,组织抽查或专项督查。

对管理和保护不利,造成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功能等受到破坏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设立命名,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设立申请表
附件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设立申请表
名称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年月日
城市湿地公园名称
地点
地理坐标
总面积(公顷)
设立时间
公园管理单位(或拟定)
隶属关系
人员情况(或拟定)
科技人员
管理人员
运行管理经费预算总额
(万元)
经费来源(全部列出)
基本概况:(城市湿地公园概况、资源现状等情况;附位置图、地形图、资源分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附时长15分钟的视频说明)
已开展工作情况:(设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组织保障方案等相关说明材料,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配置、保护管理经费来源等)
资源价值综述(重点说明典型性、代表性、独特性等):
专家组论证意见:(专家组应由不少于5位园林绿化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
主审专家签名:
年月日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意见:
(公章)
年月日
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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