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过程质量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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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质量检验制度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对过程产品的质量特性进行检验和试验,以验证过程产品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适用于对产品实现过程检验和试验。
2 职责
2.1技检部负责过程产品的检验和试验,做好检验和试验记录;负责检验和试验的委托。
2.2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质量检验员进行过程产品的检验和试验。
3 工作程序
3.1过程件的质量检验执行“三检制”的检验制度,即:操作者日常的自检、班组长对本组各工序的互检和下道工序对上到工序质量的互检、质量检验员的专检。
3.2专职检验员对批量加工零件实行首检,每班第一个零件在操作者自检合格后由专职检验员检查,合格后允许批量加工,并填写首检单,做好首检标识。加工过程中专职检验员须进行巡检,频次每班至少抽查3次,做好巡检记录。每道工序完工后,质量检验员按产品图样、标准、检验要求进行全检,如检验合格,由质量检验员做好合格产品的标识,操作者填写“工序检验单” 质量检验员签字认可。
3.3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由质量检员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验证单”,并对不合格进行标识隔离。技检部负责组织生产、技术有关人员参与对不合格品的评审和处置,具体按《不合格品控制制度》的规定执行。
3.4当某些检验和试验项目本公司不能进行时,由技检部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对所委托单位的检验和试验能力、资质等进行评价,填写供方评价记录。
3.5因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和试验而转入下道工序例外放行的,必须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批准,例外放行产品要做好标识和记录以便追溯。
3.6产品在例外放行的同时,必须按规定进行正常的检验和试验,发现不合格应立即追回。
3.7每一次检验和试验,质检员都应做好检验和试验记录,记录应及时、完整、清晰,并能准确地反映出被检产品实际状况。
3.8技检员应得到质检部主管的授权,并在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实施质量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