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2017司考刑诉81个核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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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考刑诉81个知识点
1.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庭前审查处理结果:
管辖错、人不在,无新证,再起诉,15条2到6
1)属于亲告罪,应退回检院并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
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检院;
3)需要补充材料的,通知检院3日内补送;
4)符合15条法定不诉条件的(时特告死),裁定终止审理或退回检院;5)裁定准许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检院。
2.公诉一审期限:2+1+3+X
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民的案件以及交集流广的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特殊情况,报最高院批准。
3.A.自诉案件审限:
1)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一审期限;
2)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B.侦查羁押仅2月,上一级批准延1月。交流广集,重大复杂,省检决定,再延2月。2+1+2+2(10年以上,省检决定)
C.二审期限:2+2+X (2个月审结,死附交集流广重大复杂省级法院批延长2月。)
4.决定延期审理的情形:新证补侦和回避,跑了病了要中止,时特告死要终止(结束)。
5.中止审理情形:疾病脱逃不可抗拒
例外:鉴定人不能抗拒原因未到,延期
6.公诉和解:民间纠纷四五3,7年以下过失犯,5年故意渎职难。
刑法分则四五章,3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内故意犯罪的,渎职犯罪不适用。
犯罪记录封存:不满18就犯罪,5年以下给机会。
对不起诉决定,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对附条件不起诉,需要等起诉期满后如果不起诉,再封存记录。
7.审判期间现新罪,建议补充或变更。
简易程序可简化,讯问发问可简省。
8.管缓假外(监外执行),社区矫正。3月以下,看守代执。
9.管3拘1有35,数罪最高25年。(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1年,有期总和刑期超过35年的,数罪并罚不能超25年)
10.违法侦查的救济(二级申控):
不放人,不退钱,乱扣乱用不解除
11.拘传:公检法都能定,且都能执行
取保和监居:公检法都能定,只能公安执行
(刑事)拘留:公检可决定,法不行,公安执行
逮捕:检法可决定,公不行,公安执行
12.指定居所监居条件:没有家,国恐特,碍侦查,经批准。
指定居所监居24小时通知,仅无法通知例外。
会见通信:会见最难国恐特,侦查机关先许可。
13.被取保候审人
1)法定义务:
不离市县,变动报告,禁干扰伪(造)毁(灭)串(供)。
2)酌定义务:三特两证件
特定场所、特定人员、特定活动。出入境证件、驾驶证
14.二审没错就维持,事实不清可改可发。
法律、量刑错只能改不能发,程序问题应当发。
裁定维持————事实、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改判1、应当改——法律错、量刑错(事实没有错误)
2、可以查清后改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发回1、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应当发——程序问题——公开、回避、组织
15.庭前会议可以召开情形:(2个老师的口诀)
庭前会议非繁大(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证据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申排非,证据多,影响大。
16.自诉案件5个可以2个不可以:
可调可和,可撤可反,可简。
(公转自)不能调,不能反。
自诉一审可提反诉,二审提反诉,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17.技术侦查——国恐黑毒害社会,贪贿人身抓缉逃。
18.证人被害人讯问地点——现场、单位、住处、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公安检察机关。
19.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犯罪的,中国口岸的首泊地法院管辖。
20.检察院管辖案件——搜拘逼证虐迫害,贪贿渎职职务犯。
21.在侦查期间,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2.日本二战后形成了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23.职权主义诉讼构造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24.公诉案件,被害人没有起诉权、撤诉权、上诉权。
25.对强制医疗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司法鉴定一般都计入办案期限,精神病鉴定不计入。
26.意见证据规则仅规制证人。
27.国恐黑毒害鉴证,公检法院应保护。
28.传闻证据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29.审判过程中,需补充证据的,检院应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记过补充提供证据。(不得要求其补充侦查)
30.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的救济1)7日内向上一级检院申诉2)向法院提自诉
31.第二审自诉,可以调解,可以和解。
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32.检(察)院量刑建议,当事人量刑意见。
33.辩护人阅卷无需法检同意。
34.法定回避理由不能当庭驳回。
35.律师应当及时告知检院: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36.证人应当出庭情形:有异议,有必要,有影响。
37.全程录像情形:无期,死刑,职务犯。
38.公安辨认七十五,检院辨认五十五。
公安:嫌犯7人,嫌照10张,物品5件(不少于)
检院:嫌犯被害5-10,照片5-10,物品照片5张(不少于)
39.自愿供述属自首,人道超期可取保
40.累暴主犯,自伤自残,取保很难。
41.可以先行拘留:认预发捕,企毁名流。
在场指认,预备实行犯罪即时发觉,发现犯罪证据,
企图自杀逃跑,毁伪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流结多
42.检院批捕应询问:有疑问,有要求,有违法,
未成年,精神病,盲聋哑,重大疑难复杂。
43.集中审理原则:不中断,速裁判,法庭成员不可换。
44.公检法司安,不得担任陪审员。(不完全归纳)
45.启动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检察院,法院。
法院经审理,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检院收到20日内提纠正意见。
46.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必须陪审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