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诉的实体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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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酌定不起诉的立法完善

我国酌定不起诉的立法完善
的关注程度和践行程度存在严重不足。被不起诉人往往难 以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 四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 , 酌定 不起诉必须同时符合两个 条件 : 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 为触 () 犯了刑法 , 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 已经构成犯罪 ;2 犯罪行为 () 情节轻微 ,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参
的有罪认定 ; 另一方面 , 酌定不起诉更多地承载着贯彻宽严相
案件范围过窄。关于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 《 第一 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了规定 , 犯罪情节轻微 , 即“ 依照刑法规
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的” 。根据该规定 , 酌定不起
诉 的适用 , 必须 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 一是犯罪情节轻微 , 二是
实践 中显露 出以下问题 。 ( ) 一 酌定不起诉适用的法定条件 范围过窄 .
件, 笔者认为 , 法律应 当规定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 综合案件情 况, 没有起诉价值或者没有起诉必要的 , 可以不起诉 :1依照 ()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 免除刑罚的 ;2 涉嫌犯罪的情 () 节较轻 , 可能判处缓刑 、 管制或 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的;3所犯 ()
解决对策略陈管见 。

定时间 的观察 , 或者需要其遵守一定义务 。由于法律没有
赋予检察机关相应 的权力 , 一些本来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适 用 裁量不起诉 的案件 最终难 以适用不起诉 。
( ) 障制 度 的缺 失 三 保

我国酌定不起诉立法存在的问题

在实 践中 , 最棘手 的障碍之一首先在 于酌定不起诉后 的 监管 、 教育 问题 。尤其是针对未成年犯罪人 , 在基层社会 中, 办案机关 、 家庭 、 学校 、 企业 、 居 ) 村( 委会之间普遍没有建立有 效的共同监管机制 , 政府在相关 的机构设置 和活动组织方 面

酌定不起诉的实践探索与立法完善

酌定不起诉的实践探索与立法完善
及应 当数 罪 并 罚 的案件 、 罪嫌 疑人 有 过 虚假 供 述的 案件 、 赔偿 损 失员 主持 . 罪 嫌疑 人及 其 代 理人 、 犯 近亲 属 , 害人 被
及其 代 理 人 、 近亲 属 . 犯罪 嫌 疑 人单 位 、 活社 区 或 就读 学 校 的有 关 人 生 员 以及 侦 查 机关 的 人 员 、 民 监督 员 、 民 陪审 员等 人 员 参 加 , 开 听 人 人 公 取被 害 人 陈述 和犯 罪 嫌 疑人认 错 与道 歉 以及 侦 查机 关 的相 关意 见 。其 中 , 人 民监 督 员 、 民陪 审员 作 为公 开 审 查 的主 体 , 员 数 量在 3 7 将 人 人 — 人 . 为 单 数 . 案件 是 否作 相 对不 起诉 处 理 以公 开审 查 主体 的多 数意 且 对 见执 行 。当然 . 开审 查 的主体 应 当是 客观公 正 、 思表 达 自由、 法律 公 意 对
( 1 解相 对 不起诉 工作 机制 的 适 用条件 三 和
和解 相对 不起诉 工作 机 制 的适 用 条件 包括 五 个方 面 : 一是 犯罪 嫌 疑 人 已作有 罪供述 。如果没 有 犯罪嫌 疑 人 已作有 罪 供述 这一 前提 条件 , 则 无法 达到 为被 害人疏 通情 感 阻滞 的预期 效果 。二 是 当事 人双 方 自愿 。和 解相 对不起 诉是 以被害人 与 犯罪嫌 疑人 的 自愿 为 前提 的 . 实践 中尤 其 要 征求被 害人 的同意 三 是案件 性质 符合 和解 相对不 起诉 的适 用对象 和 范 围 四是 不得 损害 国家 、 体和其 他公 民的合法 权利 , 得损 害社会 公共 集 不
用 对 象 为 : 成年 犯 罪嫌 疑 人 , 未 以及成 年犯 罪 嫌 疑人 中的过 失 犯 、 犯 、 初 偶 犯等 : 适用 范 围为 : 一是 犯 罪情 节轻 微 , 照刑 法判 处 3年 以下有 期 徒 依 刑 、 役 、 制 的案 件 ; 是 刑法 分则 第 四章 、 五章 规 定 的对 被告 人 可 拘 管 二 第

论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问题 的提 出
诉制度却没有任何变化。 目 , 前 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 我 国的 酌定 不 起 诉 制 度在 立 法 上 规定 不 明确 , 的立法规定仍为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 依照刑法规定 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
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 免除刑罚都是一个裁量过程 , 没有一个统一标准。 造 出不起 诉决 定 。 酌定 不起诉 制度是 我 国刑事 诉讼 中的 成酌 定不 起 诉 的司法 适用 有很 大 的主观 性 ,在 同一 重要制度 , 随着时代 的发展和进步 , 这种制度越来越 个案件中 ,不同的办案人员有 时候作 出的判断却是 引发 争 议较多 。另外 , 光 是 决定机 关 不 呈 现 出非 刑 化 、 轻刑 化 、 社会化 的 国际化发展趋 势 。 在 截 然 相反 的 , 这种法治现代化的大背景下 , 我国根据起诉便宜主义 缺少明确 的判断标准 ,而且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 的刑事诉讼理念 , 赋予了国家刑事控诉机关一定 的自 察机关 的监督与指导也缺少评判的依据 。这种不 明 由裁量权 , 经过多年的运行 , 越来越呈现出 自己的特 确的评判标准直接导致在实际运作上存在模糊性和 色, 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 内涵 , 不确定性 ,从而使检察机关只能在充分把握立法精 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法治现代化的思想要求 , 符合诉讼 神的条件下凭借 自由裁量权来确定是否起诉 ,在适 一般采取保守方式 。其次 , 酌定 经济价值的司法趋势 , 能够充分体现出刑罚的预防和 用上不敢突破传统 , 审批手续复杂, 教育功 能 , 为我 国法治 社会 的发展 发挥 着独 有 的积极 不起诉制度 的司法上限制条件严格 、 意义 。 然而 , 法律作为一种最后 的约束屏障, 与生俱来 而且多适用于未成年人 ,这样作 出决定前还要积极 增加 了很多工作量 , 无形 中 具有滞后性 。随着我国酌定不起诉 的运行 , 既要控制 采取一系列 的社会调查 , 就限制 了酌定不起诉的适用。 由于适用的不够充分 , 犯罪又要保障人权 , 还要兼顾效率和司法公正 , 防止 公权力滥用及形势政策等等诸多层面的问题 , 这个制 有很多本来可以不起诉 的案件被起诉 了,再 由法院 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 这种把握尺度的过 度越来越显现 出各种的弊端 , 无法真正的实现酌定不 作 出决定 , 使人们 起诉的价值 。因此 , 我们有必要对这个制度深入的探 于严格容易给人一种唯恐放过犯罪 的嫌疑 ,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作者:王嘉瑶来源:《商情》2019年第15期《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新增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至此,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共有四种不起诉模式: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区别明显,而其与相对不起诉皆是根植于起诉便宜主义,都是将起诉裁量权交给检察院,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二者在适用上存在竞合,使得司法实践存在困难,因此对二者作出比较尤为重要。

一、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两种制度概述(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定义及法律依据新刑诉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日本称之为起诉犹豫,德国称之为附条件不起诉。

我国沿用了德国的概念,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项诉讼制度。

我国现行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依据,详见《开0事诉讼法》第271条至第273条,其中第271条规定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四个条件:一是未成年人涉嫌的犯罪为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二是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是符合起诉条件;四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

(二)相对不起诉的定义及法律依据相对不起诉,也称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规定是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不起诉必须具备两个实体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检察机关适用酌定不起诉情况实证研究

检察机关适用酌定不起诉情况实证研究

作者简介 : 李建玲 ( 一 , , 1 5 ) 女 山东临沂入 ,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 司法学院讲师, 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 刑事诉讼法学; 秀春(92 , , 杨 17 一)女 山东 聊城人 , 山东省阳谷县人 民检察 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 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 刑事诉讼法学 。
10 l


刑事 政策 的普遍 发展趋 向 , 由于我 国长期 因“ 打 ” 严 形
调 查情 况及 实证 分析
成 的从 严 、 重影 响难 以在 短 时 间转 变 , 了促 使 主 从 为
笔者以交通肇 事罪 、 故意伤 害罪 、 盗窃罪 为样
① 06 20 流刑 事政策能 够早 日复归衡平 与理性 , 对宽严 相济刑 本 , 对某市 20 、07年 的酌 定 不起 诉 及 轻刑 判 决 事 司法政 策总体 应 更 注重 强调 宽 缓 的一 面 。酌定 不 情 况进行 了实证对 比研究 ( 见表 l表 2 。 、 ) 起诉是 检察机关 对 于存 在足 够 犯罪 嫌 疑且 符 合起 诉 条件 的案件 , 职权 斟酌具体 情形而做 出 的不 起诉 依其 处分 , 对不必要 采取刑 罚手段 的轻微犯 罪进行 了非 其 刑罚 化处置 , 现 了刑法 谦 抑原 则 , 司法 实 践 中检 体 是 察机关 贯彻宽严 相济 刑事 司法政 策 的 重要 司 法裁 量
酌定 不起 诉
比 例
1 4
O2 % .9






以及亲友 、 里 、 邻 同学同事 等纠纷 引发的案件 , 符合 不 起诉 条件 的 , 以依 法适用 不起 诉 。其 中的“ 可 ” 不起诉 ”
从 表 1表 2中可 以看 出 ,06年该 市 检察 机 关 、 20

附条件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附条件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作者: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赵广林律师(一)、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区别1、法定不起诉。

也称“绝对不起诉”,其有两个特点:一、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起诉;二、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原因是不应或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或丧失追诉权。

根据刑诉法规定,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谓“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指犯罪嫌疑人虽然实施了达到犯罪程度的危害行为,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损害后果的;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17条规定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构成正当防卫的;构成紧急避险的;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根据刑法第12条规定的溯及力原则不应当追诉的。

2、酌定不起诉。

也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其适用应具备三个条件:一、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犯罪情节轻微;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所谓“免除刑罚”,依照刑法的规定,主要有:(第10条)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19条)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0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1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8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351条)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383条)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390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392条)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论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的缺陷及完善
纵观 国外立 法对酌 定不 起 诉 的适 用标 准 , 国 采用 公 共利 英 益 的衡量 标准 , 日本则有 “ 诉 犹豫 ” 考查 因素 。对 于我 国 酌 起 的 定 不起诉 的“ 犯罪情 节轻微 ” 当是 什么样 的标准或 者应包 含 哪 应 些 因素 。笔者认 为犯罪是 行为 人实施得 具有 社会 危 害且 为刑 法 所 禁止并 应受刑 罚处 罚 的行 为 。即犯 罪 的 特征 是社 会 危 害性 、 刑 事违法 性和应 受惩罚性 。被 不起诉 人是 在构成 犯 罪的前 提下 由人 民检 察作 出不予 追究其 刑事责 任的不 起诉 决定 的犯 罪嫌 疑 人 。是立 法对应 受处罚性 这一 绝对标 准 的灵活 应对 。 因此酌定
为辅 的原则 , 加 了酌定 不起诉 。酌定 不起诉 制度是 我国 《 增 刑事 诉 讼法 》 中的重要 制度 , 以罪刑 法定原则 、 它 起诉 便 宜主 义 、 共 公
利益原 则和 宽严相济 的形势政 策为指 导原 则 。但是 酌 定不 起诉 的适用 条件存 在着规 定模 糊 和抽 象等 情 况 , 如何 具 体 化其 适 用 条件成 为司法 实践 的重要课题 。
定 的情况 , 当适 用绝 对不 起诉 ; 果 是情 节 严 重 盼 , 当提 起 应 如 应

心理进行 的犯 罪 ;2 犯罪 目的 。实 施犯罪行 为想要 达到 什么样 () 的 目的 ;3 罪 过形 式 及 其程 度 。是故 意 还是 过 失 ,4 犯 罪 后 () () 的认罪 态度 。是否具 有 自首和立功 等情节 ; 否真诚 悔 悟 , 是 积极 配合 司法机关 的侦查 和审查 起诉 工作 ;5 悔罪表 现 。对 于有 被 () 害人 的案件 , 犯罪嫌 疑人是 否对其 进行积极 赔偿 和精神 补偿 。 客 观情况 包括 :1犯 罪时 间 ;2 犯罪 地点 ;3 犯 罪手 段 ; () () () () 4 危害后 果的程 度 。是 否 给被 害 人 的身体 造成 严 重损 害或 对

司法考试简答题训练

司法考试简答题训练

司法考试简答题训练【问题1】试分析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

【回复】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派生证据。

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分三大类。

(1)非目击者的当庭陈述;(2)目击者的书面证言;(3)警察或检察官在起诉阶段制作的证人证言笔录。

传来证据有可能是实物证据和言辞证据,传闻证据只是言辞证据。

传闻证据可能是原始证据,这与传来证据相对应。

【问题2】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情形?【回复】1.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可以不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酌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可以不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起诉裁量权的价值分析

起诉裁量权的价值分析

起诉裁量权的价值分析[摘要]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构建合理和有效的起诉裁量制度成为我国诉讼法律制度发展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诉讼法学界讨论的重点。

起诉裁量权,是指起诉机关(主要是检察官或检察机关)斟酌的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判断,以公平、争议作为价值准绳,就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使用的自主选择,酌情作出恰当的处理决定的权力[关键词]起诉裁量权;价值;分析众所周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和方向。

违法必究、有罪必诉自然成为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期许和要求。

不过,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矛盾加剧,治安状况恶化,不仅司法机关的案件负荷日趋加重,而且其追诉和惩罚犯罪的难度越来越大。

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也在第142条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轻微犯罪嫌疑人斟酌决定不予起诉的权力。

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自由裁量权,即起诉裁量权,而且这种裁量权的行使要先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而在很大程度上能影响和制约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这些扩张检察起诉裁量权的制度设计或者实务做法在某种程度上都与有罪必诉、执法必严的传统观念产生抵牾,与前述社会公众的心理预期背道而驰。

那么,该如何认识和分析新形势下出现的这种新的诉讼现象? 因此加强起诉裁量权的研究对于弥补我国裁量权研究的不足,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确保刑事诉讼目标任务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起诉裁量权概述(一)起诉裁量权的概念起诉裁量权,是指起诉机关(主要是检察官或检察机关)斟酌的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判断,以公平、争议作为价值准绳,就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使用的自主选择,酌情作出恰当的处理决定的权力。

[1]它是控诉机关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就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酌情作出公正、合理决定的权力,包括对轻微刑事案件决定不启动刑事程序(不立案侦查)、撤销案件、经审查斟酌案情决定不起诉、暂不起诉、经被告人认罪与被告人进行辩诉交易、选择性起诉、对污点证人予以豁免以及选择简便审理程序等权力。

对不起诉性质的几点认识(精)

对不起诉性质的几点认识(精)

对不起诉性质的几点认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原有的免予起诉制度不再使用,相关内容纳入不起诉,这就扩大了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以往的不起诉制度的表述及其性质的认定已不能继续沿用。

这就需要我们重新界定不起诉的性质。

依笔者之见,对不起诉的性质,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不起诉是公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控诉职能是公诉机关的基本诉讼职能。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正是基于控诉职能,对于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

显然,公诉机关只有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才能提起诉讼,其它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起诉必要的,公诉机关自然依其职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种不起诉决定,台湾学者认为是一种司法处分,属检察机关在控方立场所作不追诉的内部意思决定[1]。

笔者认为,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基于其控诉职能,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的案件不予追诉的处分决定。

(二)不起诉对案件所作程序上的处分公诉机关对某一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处分,表明公诉机关将不向法院请求进行审判,放弃对犯罪嫌疑人的控诉。

实质上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从程序上对案件所作的不予追诉的处分,并非对案件进行实体处分。

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是控诉职能,无权对案件进行实体处分,即公诉机关不能处分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

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果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由公诉机关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公诉机关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但其自己不能对被不起诉人进行实体上的处理。

不起诉对案件程序上的处理,是基于对案件程序上的认识,但并非实体上的处分,更不能是有罪处理。

(三)不起诉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现代刑事诉讼中有一项公认的基本原则,即“不告不理”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对未经起诉的刑事案件,法院不得受理和审判,也就是说,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必须以起诉为前提,否则就不能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

我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酌定不起诉制度研究

我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酌定不起诉制度研究
察 机 关 处 理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案 件 提 供 了 国 际 性 的 指 导准 则 。 国政 府 在 其 国 家 立 法 和 实 践 中应 尊 各 重 并考 虑 到 这 些 准 则 的规 定 。 在 现 有 的制 度 框 架 下 , 察 机 关 对 未 成 年 人 检 刑 事 案 件 做 出 酌 定 不 起 诉 决 定 , 意 味 着 诉 讼 程 就
没 有 本 质 的 差 别 。 种 制 度 上 的 缺 失 造 成 司 法 实 这
序 已终 止 。 何 在 此 之 后 对 被 不 起 诉 的 未 成 年 人 如
进 行 配 套 的社 区 矫 正 等 后 续 的 帮 扶 ,目前 还 存 在
制 度 上 的空 白。

践 中 , 成 年 犯 罪 人 处 于 和 成 年 犯 罪 人 一 样 严 格 未
有 关制度 的介 绍 ,进 一步提 出我 国应 引入恢 复性 司法模 式 ,设 立不起诉调 查程序 ,建 立
不起诉 听证程 序和建 立帮教 制度 等对 策建议 ,以期 为完善我 国未成年人 犯罪制度 不起诉
制度提 供借鉴 。
关 键 词 :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 酌 定 不 起 诉 ; 恢 复 性 司 法模 式 中 图 分 类 号 : D6 1 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5 7 (0 20 .0 00 10 .3 82 1 )10 4 .6
2 1 年 1月 02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J 0URN AL OF LI 0N I G P0 LI ACA DEM Y A N CE
Ja n. 201 2
第 1 期 ( 第 71期 ) 总
No 1S m . 1 .( u 7 )
我 国检 察机 关 未成 年 人酌 定 不起 诉 制度研 究

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之比较

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之比较

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之比较作者:李娜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6期摘要:附条件不起诉是不是酌定不起诉,其与酌定不起诉之间的关系如何,都有必要进行厘清。

两者能否相容,如何相容直接关系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关系;衔接适用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48-02作者简介:李娜(1986-),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并针对未成年人设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这就意味着在传统的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之外又新增加了一种不起诉制度。

本文拟就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异同进行比较研究,进而对两者的关系作一探讨。

一、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共同点(一)均体现了刑罚谦抑性的原则刑罚谦抑性是指立法者不用或者少用刑罚,来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行为。

两种不起诉充分体现了慎刑的理念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非犯罪化和轻刑化实现了刑罚的谦抑性。

(二)均体现了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两种不起诉都是审前程序的分流,作用是终止对社会危害较小的刑事案件,缓解检察院、法院、监狱的压力,让富余的司法资源去解决那些复杂的、社会危害更大的刑事案件,使得司法资源配置合理化,提高诉讼效率。

(三)均是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体现两种不起诉都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符合一定条件,而依据法律赋予的不起诉权限,在审查起诉阶段以不起诉决定终止诉讼程序。

二、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区别(一)适用主体不同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主体范围限定于未成年人。

而对于酌定不起诉的主体,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限制,也就是说任何对象均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

(二)适用罪行不同一是在罪名上,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罪名仅限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酌定不起诉适用的罪名法律未作限制。

论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缺陷与重构

论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缺陷与重构
关键 词 酌 定不起 诉 审 判权
中图 分类 号 : 9 0 1 D 2.
司法审 查 不起 诉 听证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90 —2 —2 10 —5 22 0 )40 20
保障机制 , 以至难于保证法律的正确执行 。
酌 定不 起 诉 , 又称 相 对 不起 诉 或 轻 罪不 起 诉 , 指 检 察 官 在 对案 是 件进 行 权 衡 后 , 自 己拥 有 的 诉 权 的 含 弃 而 决 定不 起 诉 的 情 形 。 国 对 我
( ) 背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 决不得确 定有 罪原则 二 违 f 4
我 国 《 事 诉讼 法 》 l 规 定 : 未 经 人 民法 院 依 法 判 决 , 任 刑 第 2条 “ 对 何 人 都 不 得 确 定有 罪 。这 一 规 定 源 于西 方 国 家 的 无 罪 推 定 原 则 。 ” 一 那 么酌 定不 起诉 是 不 是一 利 有罪 认 定 ?其法 律 效 力又 如 何呢 ?在 这 个 问题 上可 谓是 众 说 纷纭 持 “ 序性 处 分 说 ” 学者 认 为 , 起 诉 程 的 不 “ 质上 是 公诉 机 关依 其 职权 从程 序 上 对案 件 所作 的不 予追 诉 的 处分 , 实 并 非 对 案件 进 行 实体 处 分 … …不 起 诉 对 案件 程 序 上 的 处理 , 基 于 对 是
( ) 察院被 赋予 了实质 上的审判权 , 一 检 造成审判权的分割 在 19 9 6年 我国修订 《 刑事诉讼法》 就宣布废除原 17 《 时, 9 9 刑事 诉讼 法》 中的免予起 诉制度, 由是检察院在 作出免予起诉决定之前 理
有 一 个 有 罪 判 定 的 先 前 行 为 , 先 定 罪 后 免 诉 , 实 际上 是 行 使 了 术 即 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1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142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 法规
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不起诉的条件、不起诉时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和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处理。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结果之一,具有终止诉讼的 法律
效力。

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两种。

法定不起诉,指犯罪嫌疑人具有《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酌定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 》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者是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不代表被不起诉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关联法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293条。

论酌定不起诉的实体依据

论酌定不起诉的实体依据

《 刑事诉讼法》 10 第 4 条规定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 , 民检察 院仍然认 为证据不足 , “ 人 不符合起诉
条件的, 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 12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 l ” 4 “ 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 民 人 检察院应当作 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的, 民 人 检察院可以作 出不起诉决定 。学界将证据不足 , ” 不符合起诉 条件的不起诉称为证据不 足不起诉 ; 将具 有诉讼法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作出的不起诉称为法定不起诉 ; 5 将犯罪情节轻微 , 依照刑法规定 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罚的不起诉称为酌定不起诉[ ] 1。 证据不足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都是检察机关依据其公诉权将不具备公诉条件 的案件不起诉 , 而酌
gae h oyo u ih n ,p n ia fa lgl rs r e u i me tfra s e ie r n rtd te r fp ns me t r cp lo e al p ec b d p n s i y i h n o p cf d ci i me i
t n h p sI n u p rs t d a o rmi li e a in i s i tD y s p o t he i e fc o i na ntg to . r
Ke r s d s r t n r o — r s c t n; u s n i e b s ; r n li tg a in y wo d : ic ei ay n n p o e u o s b t t a i c i a n e r t o i a v s mi o
2 1 2月 0 0年 第 8卷 第 1 期
时代法学
P e e ta a ce c r s n d y L w S in e

论酌定不起诉中被不起诉人的权利保护

论酌定不起诉中被不起诉人的权利保护

第20卷第3期Vol.20No.3荆㊀楚㊀学㊀刊AcademicJournalofJingchu2019年6月Jun.2019收稿日期:2019-03-13作者简介:谢亮亮(1994-)ꎬ男ꎬ河南信阳人ꎬ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ꎬ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硕士ꎬ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ꎮ翁川龙(1993-)ꎬ男ꎬ福建泉州人ꎬ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ꎬ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硕士ꎬ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ꎮ论酌定不起诉中被不起诉人的权利保护谢亮亮ꎬ翁川龙(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ꎬ重庆㊀401120)摘要:随着酌定不起诉制度的日益完善ꎬ其适用范围逐渐扩大ꎬ适用率也会逐年上升ꎬ同时被不起诉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例也会增加ꎮ然而ꎬ目前人们在该制度中更关注的是被害人的权利保护ꎬ却忽视了被不起诉人的权利保护ꎬ因此加强对被不起诉人的权利保护研究势在必行ꎮ通过事先预防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事后救济被不起诉人的权利ꎬ不仅会反过来促进酌定不起诉制度设计初衷的更好实现ꎬ而且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良好的效果ꎮ关键词:酌定不起诉ꎻ被不起诉人ꎻ权利保护中图分类号:D925.2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文章编号:1672-0768(2019)03-0075-05㊀㊀酌定不起诉ꎬ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ꎬ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放弃诉权而决定不起诉ꎮ从该定义而言ꎬ该制度应是对被不起诉人的宽恕ꎮ但实践中ꎬ该制度可能会对被不起诉人的权利造成侵害ꎬ当被不起诉人不存在检察机关认定的罪行ꎬ酌定不起诉则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有罪宣告ꎬ被不起诉人势必要背负这种不良影响ꎮ但和谐社会需要协调社会各方的利益ꎬ尤其要重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ꎬ反映在酌定不起诉制度中就是既要保护好被害人的合法权利ꎬ还要重视对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ꎮ正如陈瑞华教授所言ꎬ 在没有弄清问题的实质以及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时ꎬ盲目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ꎬ是一种毫无目的的做法ꎮ [1]因此ꎬ首先需要明确酌定不起诉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ꎮ一㊁酌定不起诉情形下被不起诉人的尴尬酌定不起诉的前身是检察机关的免于起诉权ꎬ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修改前ꎬ免于起诉权的行使深受理论界㊁实务界的诟病[2]ꎮ随后酌定不起诉制度的设立ꎬ标志着我国的起诉模式从起诉法定主义转向起诉便宜主义ꎮ然而遗憾地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适用酌定不起诉制度的效果却往往不太理想ꎬ存在许多问题ꎮ(一)被不起诉人的权利保护被忽视一般而言ꎬ在刑事诉讼中人们在权利保护这一方面关注的往往是被告人ꎬ但是在酌定不起诉中却恰恰相反ꎬ人们关注更多的反而是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ꎬ而忽视被不起诉人的权利保护ꎮ许多学者往往认为ꎬ检察机关的酌定不起诉权如果被滥用ꎬ引起的不是被不起诉人和检察机关的矛盾ꎬ而是被害人和检察机关的矛盾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酌定不起诉制度适用条件的规定ꎬ其适用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ꎬ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不需要进行刑罚处罚ꎬ检察院就可根据该规定来做出酌定不起诉决定ꎬ免于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ꎮ«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检察机关根据酌定不起诉制度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前提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ꎬ被不起诉人已经被认定违反了刑法规定ꎬ侵害了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ꎮ检察机关对其适用酌定不起诉制度ꎬ终止了刑事追究程序ꎬ某种程度上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从宽处罚ꎬ做出这一决定的原因是司法资源的匮乏ꎬ目的在于实现有限的司法资源在不同案件之间的合理分配ꎬ以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ꎮ因此可以认为ꎬ酌定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确是一种有利的处理ꎮ也正因为此ꎬ人们忽视了对被不起诉人的权利保护问题ꎮ因为酌定不起诉决定使被害人的诉求很难得以实现ꎬ所以出于公平的考量ꎬ人们便把视野聚焦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ꎬ希望给被害人以心理平衡ꎮ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中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权利救济制度来看ꎬ立法者也 偏爱 于被害人ꎬ对其权利救济的制度规定更详细㊁完善ꎬ而对被不起诉人的权利救济规定则略显 冷清 ꎮ(二)检察院自由裁量权的错误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ꎬ即犯罪情节轻微ꎬ毋须处以刑罚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标准ꎬ有学者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普遍的适用性[3]ꎬ如重罪中也存在犯罪情节轻微ꎬ不论是何种性质的犯罪ꎬ均可结合其他情况不予起诉ꎮ据此ꎬ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有很大的裁量权ꎬ将增加酌定不起诉被滥用的可能性ꎮ孟德斯鸠曾言ꎬ 每一个手中有权的人都会去不顾授权目的而滥用手中的权力ꎬ直到遇到权力的边界才会停止ꎮ [4]酌定不起诉也不例外ꎬ酌定不起诉制度如果被滥用将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应予适用而不予适用ꎬ从而造成司法资源 空转 ꎻ第二种情况ꎬ不应适用而予以适用ꎮ这种情况中有两种可能性:其一ꎬ是罪重之人应予以公诉ꎬ没有适用酌定不起诉决定的余地而错误适用酌定不起诉ꎬ使得罪犯逍遥法外ꎻ其二ꎬ是无罪之人不应适用酌定不起诉而适用ꎬ在该情形下需要救济的是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利ꎬ这种情况却常常被忽视ꎮ(三)被不起诉人自身权利意识薄弱随着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护逐渐受到重视ꎬ一些冤假错案陆续被平反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ꎬ诸如呼格案㊁念斌案等ꎮ每一个冤假错案的出现都与制度不无关系ꎬ每一个冤假错案的纠正也体现了制度的改良ꎬ社会法治的进步ꎮ这些被平反的冤假错案有一个很大的共同点就是案情重大ꎮ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适用错误虽然不会造成社会重大影响ꎬ但同样属于冤假错案ꎮ当一个无罪的人被适用酌定不起诉决定后ꎬ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救济制度ꎬ期待该类案件像冤假大案一样被纠正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是不可能的ꎮ从心理学角度而言ꎬ当嫌疑人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ꎬ最后又决定不予以起诉ꎬ此时被不起诉人内心是充满感激的ꎬ很难考虑到自己是否应被逮捕ꎬ检察机关已侵犯了自身权利ꎮ何况此时的法律武器并不是很有力ꎬ只能向检察院申诉ꎬ让其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5]ꎮ因此ꎬ深入探究酌定不起诉中被不起诉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以及其受到侵害的根源很有必要ꎮ一个制度能否适应社会需要ꎬ不仅取决于它是否先进ꎬ更在于它是否能兼顾各方利益ꎮ让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做到与法治社会的建设相适应ꎬ关键在于完善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ꎬ特别是对被不起诉人的权利保护ꎮ二、被不起诉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及原因通常情况下ꎬ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于被不起诉人而言是好事ꎬ但如果被不起诉人本来就不存在相关犯罪事实ꎬ不起诉决定无疑会对其名誉等造成不利影响ꎬ该不利影响事实上源于酌定不起诉决定的实质定罪效果ꎮ(一)酌定不起诉的实质定罪效果酌定不起诉制度源于废除免于起诉制度ꎮ免于起诉制度ꎬ是起诉法定主义下的产物ꎬ它最大的诟病是检察机关依照此制度对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或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予起诉ꎬ但是可以定罪ꎮ曾经的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ꎬ清楚地阐明ꎬ废止免于起诉制度的原因正是这一制度未经审判而定罪与现代法治的格格不入ꎮ有学者认为ꎬ酌定不起诉制度相比于免于起诉制度的本质区别在于ꎬ前者不具有确定有罪的实体法律效果ꎬ具有很好的息讼效果ꎬ是一种严宽相济的刑事制度[6]ꎮ但笔者认为ꎬ酌定不起诉制度同样具备免于起诉制度中定罪的实体法律效果ꎬ只是酌定不起诉制度没有形式上的定罪效果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ꎬ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审判之前ꎬ一律推定无罪ꎮ这一规定具有两层含义ꎬ其一是无罪推定原则ꎻ其二是法院拥有专属定罪权ꎬ其他任何机关都不得越权ꎮ酌定不起诉制度之所以能和该条规定并存ꎬ是因为酌定不起诉制度下ꎬ对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或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ꎬ检察机关没有形式上的定罪权ꎮ虽然两者能在制度层面相互兼容ꎬ但是有无实质上的定罪效果ꎬ是客观问题ꎬ不以检察机关的主观意志为转移ꎮ是否有实质上的有罪效果ꎬ不仅要看各机关是否将其认定为犯罪ꎬ更应该关注社会是否将其评价为罪犯ꎮ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真的有罪ꎬ是否在法律形式上认定有罪ꎬ当其被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时ꎬ就已经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被打上 罪犯的烙印 ꎮ酌定不起诉决定的前提是 犯罪情节轻微 ꎮ即使不承认酌定不起诉决定具有确定有罪的实体法律效果ꎬ被不起诉人在生活中还是会被贴上罪犯 的标签ꎬ对其生活造成诸多负面影响ꎮ酌定不起诉制度适用正确尚无可厚非ꎬ让本身有罪的人背负这些负面影响属于 罪有应得 ꎬ但若对一个本来无罪的人错误适用酌定不起诉决定ꎬ就不能无视酌定不起诉决定对其生活造成的负面影响ꎮ承认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实质有罪效果并不在于推翻酌定不起诉制度ꎬ而在于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ꎬ特别是完善对被不起诉人的权利保护制度ꎬ避免对无罪的人造成不利影响ꎮ(二)以申诉为主的救济途径效果堪忧法律规定ꎬ犯罪事实及证据由检察院认定ꎬ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是犯罪事实确实充分ꎮ有学者认为酌定不起诉的法定条件ꎬ 犯罪情节轻微 中的犯罪和公诉条件中的犯罪内涵相同ꎬ都是检察机关依靠现有证据ꎬ单方地认定有罪ꎬ并不具有事实上的定罪效果ꎮ但现实中ꎬ当某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ꎬ在社会公众眼中就会被认定为罪犯ꎮ当然ꎬ如果其不存在被指控的犯罪事实ꎬ最后经过公正地审判还是可以恢复其名誉ꎮ在酌定不起诉中ꎬ因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结果是免于刑事追诉ꎬ相当于检察机关作为权威机关向社会宣布此人涉嫌犯罪ꎬ因情节轻微而免于起诉ꎮ如果被不起诉人事实上并不存在相关犯罪事实ꎬ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ꎬ导致其丧失通过审判查清事实恢复名誉的机会ꎬ其权利也因此而处于持续受侵害的状态ꎮ目前这种情况下的权利救济途径主要是申诉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了定三种不起诉制度:法定不起诉㊁酌定不起诉㊁证据不足不起诉ꎮꎬ检察机关对于这三种不起诉制度有自由裁量权ꎮ法定与酌定有着清晰的界限ꎬ但有时检察机关明知犯罪嫌疑人无罪ꎬ为避免错误羁押犯罪嫌疑人而产生的国家赔偿问题ꎬ同时考虑到机关的业绩考核ꎬ隐藏真实的错案率ꎬ本该适用法定不起诉的情况ꎬ检察机关却滥用自由裁量权而适用酌定不起诉决定ꎮ更甚者ꎬ对于领导犯罪ꎬ本来应以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的ꎬ却适用酌定不起诉决定ꎬ草草结案替领导分忧 ꎮ制度的本身是善的ꎬ但若被滥用ꎬ将造成冤案㊁社会秩序的混乱ꎮ解决上述问题ꎬ在于 治根 ꎬ立法者可通过制定预防权力滥用的制度来防止该类问题的发生ꎮ我国现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表明检察院享有对罪轻的不起诉裁量权ꎮ现实中ꎬ当某检察员认为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制度的ꎬ应先报告给部门负责人ꎬ如果部门负责人同意其意见的话ꎬ则由部门负责人将该意见报给检察长ꎬ由检察长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ꎬ事后报上级检察院备案ꎮ不可否认ꎬ这一制度可能会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起到一定的预防功能ꎬ但这种行政性质的层层上报决定了预防效果不容乐观[3]ꎮ酌定不起诉一旦在这种制度下被滥用ꎬ将会使事后申诉救济制度的效果大打折扣ꎬ该制度繁琐的层层上报也有违酌定不起诉制度为节约司法资源的初衷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303条规定ꎬ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无罪ꎬ对酌定不起诉决定不服的ꎬ应在七日之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诉ꎬ原决定机关办理申诉案件由其申诉控告部门进行处理ꎮ该救济制度的救济对象是认为自己无罪而不该承受酌定不起诉决定带来的负面结果的被不起诉人ꎮ这是无罪的被不起诉人唯一的救济途径ꎬ即寻求原决定机关纠正自己的错误ꎮ如果检察机关能够处于客观的立场上自我纠正ꎬ也未尝不是一种简便经济的方法ꎬ既能节约司法资源ꎬ分担法院负担ꎬ也能切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利ꎬ避免讼累ꎮ因为酌定不起诉决定是由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ꎬ所以一旦被不起诉人依法向原机关提起申诉ꎬ启动的申诉程序在审查过程中最大的障碍就是让控告申诉部门来审查检察委员会集体作出的决定ꎬ因此申诉制度的权利救济效果令人堪忧ꎮ三㊁预防和救济 被不起诉人权利保护的两种视角在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适用率上升的背景下ꎬ完善对被不起诉人的权利保护才能保障该制度发挥应有的制度效果ꎮ笔者认为ꎬ预防与救济应相辅相成ꎬ既不能过度预防忽视事后救济ꎬ也不能重事后救济轻预防ꎮ过于重视预防会导致酌定不起诉制度节约司法资源这一价值的缺失ꎬ过于强调事后救济则会存在亡羊补牢之嫌ꎮ(一)酌定不起诉裁量权滥用的预防日本具有独特的检察审查制度与选择审判权制度ꎮ明治维新以后ꎬ为了适应国内资本主义迅速发展ꎬ日本发展出起诉犹豫制度ꎬ该制度深受西方国家起诉便宜主义盛行的影响ꎮ后来随着日本刑罚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变迁ꎬ起诉犹豫制度的地位得到巩固[7]ꎮ与此同时ꎬ起诉犹豫制度的一个问题也逐渐暴露ꎬ便是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存在滥用的情况ꎮ因此ꎬ日本于1948年确立了两个制度以预防自由裁量权的滥用ꎬ即 准起诉程序 和 检察审查制度 ꎮ准起诉制度类似我国的被害人自诉制度ꎬ在此不予赘述ꎮ 检察审查制度 的建立是引进西方的 起诉陪审制度 的结果ꎬ它的原理就是通过民意来预防犹豫起诉权的滥用ꎮ审查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ꎬ其职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ꎬ一方面审查检察院运用不起诉裁量权所做出的决定是否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ꎻ另一方面是向检察院提出建议ꎮ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对检察院的最后决定不具法律约束力ꎬ但是检察审查会参与的大多数案件ꎬ检察院都会根据其意见做出决定ꎮ检察审查会每季度召开一次ꎬ会长认为有特别需要的ꎬ随时召开ꎮ检察审查会适用一审终审制ꎬ它属于全体会议ꎮ从效果上看ꎬ该制度对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起到了很好的预防效果ꎮ虽然我国规定当某检察员认为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制度的ꎬ应先报告给部门负责人ꎬ如果部门负责人同意其意见的话ꎬ就将该决定报给检察长ꎬ再由检察长审查决定是否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ꎮ但是该制度中检察委员会讨论不同于日本检察审查制ꎬ我国的检察委员会是由检察院的领导组成ꎬ其中的行政性质很强ꎬ对决定结果不会产生很大影响ꎮ日本除了检察审查制度外ꎬ另一制度是通过赋予被不起诉人选择审判权来制约检察院的裁量权ꎮ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检察院在决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时ꎬ应在一定的时间内告知被不起诉人ꎬ如果被不起诉人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有意见ꎬ则检察机关应提起公诉ꎮ一般而言ꎬ对于被不起诉人ꎬ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应该是一种有利的决定ꎬ然而如果被不起诉人认为自己本来就没有犯罪ꎬ在该情况下ꎬ赋予被不起诉人以选择审判权对于保障被不起诉人权利而言无疑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ꎬ这也符合权利对等的要求ꎮ被害人在酌定不起诉制度中享有自诉权ꎬ当被不起诉人认为自己无罪时ꎬ有必要同样给予其接受公正审判的机会ꎮ检察审查制度与选择审判权制定相互配合ꎬ能够有效避免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制度中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所有情况ꎬ这些情形也是被不起诉人权利受到侵害的主要情形ꎬ较于事后救济制度ꎬ事先预防不起诉裁量权的滥用更具优越性ꎬ更能做到对权利的保护和对公正的维护ꎬ也更能节约司法资源ꎮ众所周知ꎬ侵害被不起诉人权利的ꎬ主要是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情况ꎬ即对本来无罪之人错误适用酌定不起诉决定ꎮ在选择预防该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制度时ꎬ通过比较检察审查制和选择审判权制度ꎬ有学者认为选择审判权制度将主动权交还被不起诉人ꎬ更具彻底性[8]ꎮ历史上ꎬ我国犯罪嫌疑人的地位都是准罪犯甚至就是罪犯ꎬ尽管我国法治建设取得巨大进步ꎬ人们法律意识普遍增强ꎬ但这种观念依然没有太大改变ꎬ这也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ꎮ在该背景下将犯罪嫌疑人由被动接受的局面变成主动选择的局面是不可能的ꎬ不仅体制上的阻力大ꎬ思想层面的阻力也很大ꎮ最大限度避免检察院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最可行的办法就是引进检察审查制度ꎬ让社会力量来制约检察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ꎮ检察审查权制度类似于法院的陪审员制度ꎬ因此该制度的建立可以借鉴陪审员制度的经验ꎮ(二)被不起诉人权利受侵犯的事后救济1.改进现有的申诉制度我国现行关于被不起诉人申诉制度的缺陷就是检察院自己审查自己的行为ꎬ这种 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的制度广受学界批判ꎮ对检察院而言ꎬ让其主动进行自我纠正是巨大的挑战ꎬ而且审查结果也很难以令人信服ꎬ该制度无非是消磨时间ꎬ难以产生实际效果ꎮ每种法律制度都有它的功能ꎬ有良好效果的说明该制度具有正功能ꎬ没有效果ꎬ群众无动于衷的制度说明它具有非功能ꎬ具有负面效果的说明它具有负功能ꎮ该申诉制度就是一种具有非功能甚至是负功能的制度ꎬ从改进的角度出发ꎬ笔者认为可以将向原决定机关申诉改为向上一级申诉ꎮ我国很多程序都有这种上级申诉的规定并且能很好地解决问题ꎬ如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诉ꎬ同样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权利救济中以上级申诉代替同级申诉ꎮ2.新制度探索被不起诉人作为酌定不起诉中的一方主体ꎬ其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全面保护ꎬ有必要赋予其参与涉及到自身权益的决定过程中提出意见和改善自身状况的机会ꎮ我国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有一种特别程序ꎬ可以在«刑事诉讼法»中考虑设置一系列特别程序救济被不起诉人的权利[9]ꎮ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ꎬ被不起诉人对于不起诉决定可以向法院起诉ꎬ法院仅针对不起诉决定进行审理ꎬ如果不起诉决定适用在检察院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合情合理ꎬ没有适用错误的情形ꎬ法院可以驳回被不起诉人的请求ꎻ如果法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的适用不当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撤销该决定的建议ꎬ保证被不起诉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10]ꎮ参考文献:[1]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ꎬ2017.[2]赵鹏.酌定不起诉之现状考察及完善思考[J].法学ꎬ2011(9):154.[3]李健玲ꎬ杨秀春.检察机关适用酌定不起诉情况实证研究[J].政法论丛ꎬ2009(4):110.[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社ꎬ1963.[5]刘广平.酌定不起诉中被不起诉人的权利保护问题浅析[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ꎬ2010(7):61. [6]赵鹏.酌定不起诉之现状考察及完善思考[J].法学ꎬ2011(9):156.[7]孙长永.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及其借鉴意义[J].中外法学ꎬ1992(6):72-78.[8]汪海燕.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论赋予犯罪嫌疑人选择审判权的必要性[J].政治与法律ꎬ2004(4):129-135.[9]刘少军ꎬ叶雨晴.关于相对不起诉中引进特别程序的法律思考 以被不起诉人的权利救济为视角[J].安徽大学学报ꎬ2011(3):112.[10]陈欢水.论酌定不起诉决定中的被不起诉人之公正审判权[J].学习与探索ꎬ2005(2):73.[责任编辑:卢红学](上接第56页)参考文献:[1]苗力田.古希腊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ꎬ1994. [2]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ꎬ译.北京:人民出版社ꎬ2002.[3]费尔巴哈.宗教的本质[M].王太庆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ꎬ2010.[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ꎬ2009.[5]戴劲.马克思的感性存在论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ꎬ2011.[6]郗戈. 感性世界 的重构与«资本论»的世界观[J].哲学动态ꎬ2016(3):31[7]白立强.感性的超越与理性的回归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对 人的本质 的界定及其当代价值[J].求实ꎬ2007(2):4-8.[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ꎬ1979.[责任编辑:陈丽华]。

酌定不起诉是有罪吗

酌定不起诉是有罪吗

酌定不起诉是有罪吗如果⾏为⼈有犯罪事实,并且有刑事责任能⼒,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

如果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民检察院可以酌定不起诉。

那么,酌定不起诉是有罪吗?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酌定不起诉是有罪吗酌定不起诉,是不起诉的⼀种,⼈民法院并未作出有罪判处,是⽆罪的。

酌定不起诉,⼜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

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拥有的诉权的舍弃⽽决定不起诉。

我国现⾏的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是犯罪嫌疑⼈的⾏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是犯罪⾏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规定,以下⼏种情形可以适⽤这种不起诉:(1)犯罪嫌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犯罪嫌疑⼈⼜聋⼜哑,或者是盲⼈的;(3)犯罪嫌疑⼈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动中⽌犯罪或者⾃动有效防⽌犯罪结果发⽣,没有造成损害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的;(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或有重⼤⽴功表现。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是不起诉的⼀种,⼈民法院并未作出有罪判处,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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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检察酌定不起诉辩护词的范文

写给检察酌定不起诉辩护词的范文

写给检察酌定不起诉辩护词的范文
尊敬的检察官:
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特此向您提交辩护词,就本案进行陈述和辩护。

我要强调被告人的无罪。

根据我们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被告人在本案中没有犯罪行为。

我们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被告人的无辜,并且这些证据是可靠并且具有说服力的。

我要指出目前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支持起诉被告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而这些证据必须是合法和可靠的。

然而,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

我们对目前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发现了许多疑点和漏洞。

第三,我们提供了其他可能的解释和证据来辩解被告人的行为。

根据我们的调查和分析,我们发现有其他的可能性来解释被告人的行为。

我们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这种解释,并且这些证据是可靠和具有说服力的。

我要强调被告人的良好品行和社会地位。

被告人是一个有良好品行和社会地位的人,他在社区中享有良好的声誉。

他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并且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守法公民。

我们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良好品行和社会地位,并且这些证据是可靠和具有
说服力的。

我们要求检察官酌定不起诉被告人。

根据我们提供的证据和解释,我们相信被告人是无罪的,并且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起诉。

我们希望检察官能够权衡所有的证据和情况,做出公正的决定,维护正义和法治。

谢谢您的时间和仔细阅读。

我们期待着您的公正判断和决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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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起诉制度包括三种具体的不起诉类型: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其中,酌定不起诉是在废除免予起诉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不起诉类型。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将该款规定与原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相比,条文的文字表述没有太大变化:除将“可以免予起诉”修改为“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外,只是新增加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限定性规定。

或许正是基于此种原因,尽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近四年之久,一些地区的司法实践部门,错将酌定不起诉混同于免予起诉的现象仍然存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酌定不起诉决定是以“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条件的,且人民检察院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往往引用明确的刑法条文,因此,一些部门望文生义,将酌定不起诉决定视为有罪的法律认定,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将已作酌定不起诉处理的公民作为有罪之人对待,给被酌定不起诉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种种不便。

为此,有必要进一步讨论并澄清酌定不起诉决定的实体法律效力问题。

正确认识酌定不起诉的实体法律效力,首先应当从我国96年刑事诉讼法废除免予起诉制度谈起。

免予起诉制度是我国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诉讼制度。

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清楚地阐述了修改案废止免予起诉制度的原因:“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定罪但不予起诉的一项制度。

免予起诉制度对于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对轻微案件及时结案,发挥了一定作用。

问题是,1.不经法院审判程序就定有罪,不符合法制的原则;2.实践中,对有些无罪的人决定免予起诉,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有些依法应当判刑的,却给予免予起诉。

经与各方面反复研究,草案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不再使用免予起诉”。

可见,人民检察院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与免予起诉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不再具有确定有罪的实体法律效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此条法律规定确立了下述法治基本原则:只有人民法院才享有确定有罪的权力;除非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否则,不得对任何公民确定有罪。

基于此项原则,由于人民检察院已作不起诉(包括酌定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没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因此,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任何不起诉决定都不可能具有确定有罪的法律效力。

确实,在起诉活动中,人民检察院必须对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进行审查,但是,这种审查只具有程序意义,属于控诉机关行使检察权的诉讼活动;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确定嫌疑人有罪,则应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是否有罪的判决。

就酌定不起诉而言,尽管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必须具备第142条第2款所规定的条件,但是,由于酌定不起诉决定终止了刑事追诉活动而不再将嫌疑人提交法院审判,因此,就法律性质而言,酌定不起诉的决定是一个程序性决定,是一个不再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的决定,其法律效力相当于一个无罪判决,即同无罪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此,有必要对作为酌定不起诉前提条件的“犯罪情节轻微”予以科学的解释。

诉讼法学界普遍承认,达到法定起诉条件是适用酌定不起诉的前提条件,如果案件尚未达到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不得作出酌定不起诉,而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或证据不足不起诉。

因此,对142条第2款“犯罪情节轻微”的理解必须同起诉条件联系起来。

我国立法对起诉条件要求较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

在这里,我国立法同样采用了“犯罪事实”的表述方式,但其实质含义却是“人民检察院根据现有证据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从立法风格看,第142条第2款“犯罪情节轻微”中的“犯罪”亦应作类似的解释。

即,此处的“犯罪”,只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单方认识,由此只能产生一种程序性权利(人民检察院据此享有对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力,因而具有了起诉与不起诉的裁量空间),
而不具有实体法上确定有罪的价值,更不能据此认为被不起诉人“已经构成了犯罪”。

换句话说,尽管立法以“犯罪情节轻微”来表述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但并不等于说,检察机关决定酌定不起诉时,被不起诉人在事实上就确实构成了犯罪;而只是表明,检察机关已经尽其所能查清了案件事实并认为案件已经达到了法定的起诉条件。

酌定不起诉制度体现的是我国一贯奉行的“区别对待”、“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单纯的惩罚,而是通过惩罚实现教育、改造的任务。

因此,对于那些已经认错悔改、行为危害不大的嫌疑人,由于已经没有继续追诉的必要,或者说,不追诉比追诉更有助于实现教育和改造,立法授权检察机关在符合142条第2款的条件下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终止刑事追诉并作无罪处理。

在此意义上,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与世界范围内的“轻刑化”、“非诉讼化”趋势相一致,是以现代刑罚论为理论基础,追求诉讼社会效益的产物。

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

所以,在实践中,对于已经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公民应当恢复工作,除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移送处理的案件外,应遵循宽大处理的立法精神,一般不宜再给予行政、党纪处分。

总之,酌定不起诉与其它不起诉形式尽管在适用范围上各有不同,但就法律效力而言,并没有实质性差区。

酌定不起诉亦具有不起诉的一般特点:(1)在程序上,具有终止刑事追诉程序的程序性效力,对于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并终止相应的追诉程序。

(2)在实体上,相当于无罪的法律认定。

因此,尽管酌定不起诉的前提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尽管酌定不起诉决定书中可能写有“触犯刑法第××条”,但是,就其刑事实体意义而言,酌定不起诉决定书同无罪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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