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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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2018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关于2018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关于2018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兽医兽药【发文字号】农医发[2018]11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8.03.09【实施日期】2018.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关于2018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医发〔201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现将2017年第四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一)兽用生物制品抽检情况2017年第四季度共完成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112批,合格107批,不合格5批(附件1),合格率95.5%。

(二)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抽检情况2017年第四季度共完成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监督抽检4045批,合格3933批,不合格112批(附件2、附件3),合格率97.2%,比2017年第三季度(97.6%)下降0.4个百分点,比2016年同期(96.1%)提高1.1个百分点。

其中,兽药监测抽检3244批,合格3152批,合格率97.2%;兽药跟踪抽检319批,合格313批,合格率98.1%;兽药定向抽检38批,合格35批,合格率92.1%;兽药鉴别抽检444批,合格433批,合格率97.5%。

从抽检环节看,生产环节抽检625批,合格615批,合格率98.4%,比2017年第三季度(98.0%)提高0.4个百分点;经营环节抽检2930批,合格2840批,合格率96.6%,比2017年第三季度(97.7%)下降1.1个百分点;使用环节抽检490批,合格478批,合格率97.6%,比2017年第三季度(97.3%)提高0.3个百分点。

从产品类别看,化药类产品共抽检1373批,合格1343批,合格率97.8%,比2017年第三季度(97.9%)下降0.1个百分点;抗生素类产品共抽检1744批,合格1713批,合格率98.2%,比2017年第三季度(98.4%)下降0.2个百分点;中药类产品共抽检864批,合格815批,合格率94.3%,比2017年第三季度(95.9%)下降1.6个百分点;其他类产品共抽检64批,合格62批,合格率96.9%。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4.13•【文号】农办农〔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农办农〔2021〕9号根据我部2020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部署,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部门及31家农药检验检测机构,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抽查及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完成了2020年部级农药监督抽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结果2020年我部组织抽查农药样品11536个,合格样品11103个,总体合格率为96.2%,比2019年农药监督抽查总体合格率88.6%上升了7.6个百分点。

不合格样品433个,不合格率为3.8%,其中检出假农药(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或擅自加入其他农药成分)177个,占检测样品总数的1.5%,占不合格样品数的40.9%。

不合格产品按标称生产企业次数排序汇总情况详见附件1,不合格产品按被抽查单位次数排序汇总情况详见附件2。

(一)随机抽查的产品合格率较高。

随机抽查农药样品8098个,合格样品7866个,合格率为97.1%,比总体合格率高0.9个百分点,比2019年随机抽查合格率89.6%提高了7.5个百分点。

(二)重点抽查的产品合格率偏低。

对市场上销售的近年涉及问题较多的标称生产企业产品开展重点抽查,重点抽查了1611个农药样品(重点抽查和专项抽查有重合),合格样品1498个,合格率为93.0%,比总体合格率低3.2个百分点,比2019年重点抽查合格率82.3%提高10.7个百分点。

其中假农药46个,占重点抽查不合格产品的40.7%。

(三)专项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率明显提高。

对生物农药非法添加化学农药成分、灭生性除草剂非法添加百草枯成分开展了专项抽查,共抽查2036个产品(专项抽查和重点抽查有重合),合格产品1941个,合格率95.3%,比2019年专项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率86.9%提高8.4个百分点。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10•【文号】农办市〔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办市〔2007〕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为规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六月十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开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监督抽查是指农业部依法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处理和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包括定期的监督抽查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并负责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和信息发布。

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接受农业部委托,承担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以下简称抽样单位);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接受农业部委托,承担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农业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8号
产品化学试验(理化性质测定试验、产品质量检测试验 / 储存 稳定性试验)
2019.02 中国农药 15
药效试验(农林用农药试验(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
残留试验(农作物残留试验(室内检测、田间试验))
产品化学试验(产品质量检测 / 储存稳定性试验)
药效试验(农林用农药试验(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
残留试验(代谢试验(植物代谢)) 药效试验(农林用药效试验(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 生长调节剂)) 毒理学试验(急性毒性试验) 环境影响试验(生态毒理试验(A、B3、B4、B5)、环境归 趋试验(A)) 产品化学试验(理化性质测定试验、产品质量检测 / 储存稳定 性试验)
附件: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及试验范围
序号
试验单位名称
1 南通大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3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化学品毒性评价所
4 湖南文谱检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5 湖南禾益作物科学有限公司
6 山东省农药科学研究院测试中心
7 辽宁千一测试评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8 浙江省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9 山东农业大学农药环境毒理研究中心 10 石家庄市博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1 北京科润天朗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12 北京颖泰嘉和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23 广东中科英海科技有限公司
24 北京大农时代农药技术研究所 25 北京凯米亚科技有限公司 26 广西思浦林科技有限公司 27 安徽华辰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28 国家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南京) 29 湖北省农业科学院植保土肥研究所 30 句容市希望农业科技咨询服务中心 31 山东省农药科学研究院农药评价中心
产品化学试验(理化性质测定试验) 产品化学试验(产品质量检测试验 / 储存稳定性试验、理化性 质测定试验) 药效试验(农林用药效试验(杀菌剂)) 药效试验(农林用药效试验(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 生长调节剂)) 药效试验(农林用药效试验(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 生长调节剂)) 药效试验(农林用药效试验(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承担 。
五、 时 间 安 排
抽 样 具 体 时 间 由农业 部 农 药 检定 所 自行 确定 。
承检 单位 应 当莅收 到样 品后 2个月 内前 将监 督抽 查 结果 报送 农业 部农 药检 定所 。农 业部 农药 检定 所将 监督抽 查结果 汇总后报 种植业 管理 司。
六、 工 作 要 求
农业部 办公厅
2 0 1 3年 5月 2 2日
药登 记核 准 的产 品化 学资 料或 企业 标 准规定 的检测
方法 。
( 三) 判定依 据 依 照《 农 药管 理条 例 》 和 相应 产 品标准 质量 控制 项 目指标要 求进行 判定 。有 效成 分含量 、 与农产 品质 量 安全 和 农 业生 产 安 全 密切 相 关 的质 量 控 制 项 目 ,
农 药 监 管
农 业 部办公厅 关 于开 展农 药产品 质量 专项监 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 、 自治 区 、 直 辖市 农 业 ( 农牧 、 农村经济) 厅( 委、
局) , 有关 农药质 量监督 检验 测试 中心 :
均符合 标 准要求 , 未 检 出其他 农药 成分 的 , 判 定 为合 格; 添加其 他农 药成 分 的 、 或 者有 效成 分含量 不符 合 标准 要求 的 、或者 与农产 品 质量 安全 和农业 生产 安 全 密切 相关 的质 量控 制 项 目不 符 合标 准 要求 的 , 均 判定为不 合格 。
耷 日 农诗
2 0 1 3 . . 7
( 一) 承检单 位
抽 取 的样 品 由农 业 部农 药质 量监 督 检验 测试 中 心( 测 试 中心 ( 杭州) 、 农 业 部农 药 质 量监 督 检 验测 试 中心 ( 长沙 )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18年第一批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鲁农药检字〔2018〕8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18年第一批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鲁农药检字〔2018〕8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18年第一批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18年第一批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鲁农药检字〔2018〕8号各市农业局(农委):根据《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鲁农药检字〔2018〕4号)要求,2018年5月至8月底,我厅采取交叉抽查、委托抽查和机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现将第一批农药监督抽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本次通报共有463个批次的农药产品,涉及安徽、福建、河北、河南、广东、广西、山东等22个省(自治区)的254家农药生产企业和我省17市282家农药经营单位。

监督抽查范围包括农药市场和生产企业,市场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确定被抽查农药经营单位和农药品种,企业抽查在“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部省监督抽查结果,突出涉嫌存在问题的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品种。

二、抽查结果经农业农村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检测,抽取的463个农药产品中,合格产品439个,合格率为94.8%。

不合格产品24个,不合格率为5.2%,其中检出假农药(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或擅自加入其他农药成分)18个,占产品总数的3.9%,占不合格产品的75%(见附件1)。

三、存在问题(一)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

标明有效成分(或其中一种有效成分)未检出的产品有1个,占质量不合格产品的4.2%。

(二)擅自添加其他农药成分。

产品擅自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17个,占不合格产品的70.8%。

其中添加高毒农药的4个,占23.5%,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13个,占76.5%。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3.09.21•【文号】农办农〔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农药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有效防范农药安全风险,保障农业生产用药需求。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农药行政审批职责履行依据相关法规和农业农村部门“三定”职责,各地要认真做好农药登记省级初审、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等行政审批工作。

在农药登记初审方面,要重点审核登记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有效性,避免出现试验样品不封样、登记申请资料不全、资料不符合要求、试验数据不真实等问题。

在农药生产许可方面,要贯彻落实产业政策及安全环保管理要求,结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严格控制农药生产企业数量,规范企业跨区搬迁转移,引导企业做大做强,推进农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要严把审批关口,从严控制过剩产能审批,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妥善处理僵尸企业,依法查处制假售假企业。

优化农药产业布局,推进新增企业、新增产能依法进入相应化工园区。

企业因搬迁转移、生产工艺升级改造等导致生产许可证不能如期延续,但确需申请办理农药登记延续的,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需以正式文件向农业农村部报送该企业生产许可情况说明,明确在建的生产范围、时间进度及建议暂停期限等。

在农药经营许可方面,要严格对照许可条件要求,结合近5年市场监管情况,依法淘汰一批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销售假劣农药的经营单位。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26•【文号】农办农[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农办农[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加强农药产品质量源头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严厉打击生产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我部于2012年5月22日印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2]33号),对部分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质量进行了抽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抽查共抽取北京等20个省(市)45个生产企业的78个农药样品,其中杀虫剂50个,杀菌剂17个,除草剂11个,全部从企业成品仓库中抽取。

二、抽查结果经检测,合格样品64个,合格率为82.1%。

其中杀虫剂合格39个,合格率为78.0%;杀菌剂合格16个,合格率为94.1%;除草剂合格9个,合格率为81.8%。

不合格样品14个,涉及11家生产企业。

属于假农药(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或擅自加入其他农药成分)的5个,占检测样品总数的6.4%,占不合格样品总数的35.7%;属于劣质农药的9个,占检测样品总数的11.5%,占不合格样品总数的64.3%。

生产假劣农药企业和产品分别是:山西省临猗中晋化工有限公司的高效氯氟氰菊酯和百草枯、南通新华农药有限公司的苦参碱、扬州市苏灵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的唑磷·毒死蜱、安徽康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辛硫磷、福建省建瓯福农化工有限公司的唑磷·毒死蜱、江西龙源农药有限公司的唑磷·毒死蜱和辛硫·三唑磷、江西施普润农化有限公司的阿维菌素、安阳市国丰农药有限责任公司的甲基硫菌灵、广西金燕子农药有限公司的马拉·辛硫磷、重庆市山丹生物农药有限公司的百草枯、陕西国丰化工有限公司的阿维·辛硫磷和炔螨特。

农业部公布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结果

农业部公布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结果

l l
辛 硫 ・三 唑磷
3 0 % 乳油
P D 2 0 0 9 6 9 6 O
有效期至2 0 1 4 年 O 4 月1 O日 O 1 2 0 4 1 l 0 0 4 F
江西龙源 农 药 有 限 公 司 扬 卅I 市 苏 灵农药化 工 有 限公 江西龙源 农药有 限 公 司 福建省建 瓯福农化 工 有 限 公
山西省临 猗中晋化 工有限公
高效氯 氟氰菊


≥2 5O

1 5 . 0
马 拉 硫 磷



△ 口 格 不 A 口 格
假 农药

甲基硫 菌 灵
P D 2 0 0 8 4 3 1 8
2 O l 2 . O 5 . O 9
安 阳 市 国 丰农药有 限责任公
= 三 唑 磷 辛硫磷 三 唑 磷 毒死蜱 治 螟 磷

百草枯
2 0 0 克/ 升水 剂
P D 2 0 0 9 5 7 3 9
2 O 1 2 / O 3 / O 6 B B 0 6 B
山 西 省 临 猗 中晋化 工 有 限公 司
百草枯 百草 枯 阳离子 与三氮
唑嘧 啶 酮 质 量

1 9 . 5 2 1 . O ( 4 0 0±5 O) : 1
抽查 检测结 果显示 :抽查产 品中合格样 品6 4 个 ,合 格率 为8 2 . 1 %。其 中杀虫剂合格 3 9 个 ,合 格率 为7 8 . 0 %;杀菌 剂合格 1 6
个 ,合格 率 为9 4 . 1 %;除草剂合格 9 个 ,合格率 为8 1 . 8 %。不合格样 品 1 4 个 ,涉 及1 1 家 生产企业 。其 中 ,属于假 农药 ( 标 明的有 效成分 未检 出或擅 自加入其他 农药 成分) 的5 个 ,占检测 样 品总数 的6 . 4 %,占不合格 样 品总数的3 5 l 7 %;属于劣质 农药 的9 个, 占检测样 品总数的 1 1 . 5 % ,占不合格样 品总数 的6 4 . 3 %。 现 将抽查结 果公布如 下 :

农业农村部关于2018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农业农村部关于2018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农业农村部关于2018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保障养殖环节用药安全,根据2018年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我部组织对全国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

根据各地报送的监督抽检结果,现将2018年第三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一)兽用生物制品抽检情况2018年第三季度共完成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198批,合格198批,合格率100%。

(二)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等抽检情况2018年第三季度共完成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等监督抽检3742批,合格3617批,不合格125批(见附件),合格率96.7%,比2018年第二季度(97.5%)降低0.8个百分点。

从抽检环节看,生产环节抽检628批,合格620批,合格率为98.7%,比2018年第二季度(97.5%)提高1.2个百分点;经营环节抽检2996批,合格2893批,合格率为96.6%,比2018年第二季度(97.4%)下降0.8个百分点;使用环节抽检118批,合格111批,合格率为94.1%,比2018年第二季度(96.2%)下降2.1个百分点。

从产品类别看,化药类产品共抽检1309批,合格1277批,合格率为97.6%,比2018年第二季度(98.4%)下降0.8个百分点;抗生素类产品共抽检1475批,合格1428批,合格率为96.8%,比2018年第二季度(98.0%)下降1.2个百分点;中药类产品共抽检861批,合格817批,合格率为94.9%,与2018年第二季度(94.9%)相同;其他类产品共抽检97批,合格95批,合格率为97.9%。

2018年第三季度兽药抽检合格产品相关信息,请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的“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查阅。

二、重点监控企业根据重点监控企业划分原则,判定以下17家企业为重点监控企业。

(1)山西芮城红宝兽药有限责任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50%(含50%)或高于150%(含150%)的);(2)内蒙古北奇药械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50%(含50%)或高于150%(含150%)的);(3)齐齐哈尔市双富兽药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50%(含50%)或高于150%(含150%)的);(4)安徽恒源药业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50%(含50%)或高于150%(含150%)的);(5)江西省农科院兽药厂(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50%(含50%)或高于150%(含150%)的);(6)江西邦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50%(含50%)或高于150%(含150%)的);(7)山东潍坊永昌药业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50%(含50%)或高于150%(含150%)的);(8)潍坊鸢城兽药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50%(含50%)或高于150%(含150%)的);(9)湖南世益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50%(含50%)或高于150%(含150%)的);(10)湖南华瑞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50%(含50%)或高于150%(含150%)的);(11)广州粤丰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50%(含50%)或高于150%(含150%)的);(12)肇庆市桓沣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涉嫌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的以及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50%(含50%)或高于150%(含150%)的)(13)广西宾阳县盛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50%(含50%)或高于150%(含150%)的);(14)四川德润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涉嫌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的);(15)四川美嘉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50%(含50%)或高于150%(含150%)的);(16)重庆嘉瑞动物生化药业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50%(含50%)或高于150%(含150%)的);(17)云南泊尔恒国际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涉嫌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上半年畜禽及蜂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检测结果的通报-农办医〔2018〕41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上半年畜禽及蜂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检测结果的通报-农办医〔2018〕41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上半年畜禽及蜂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检测结果的通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上半年畜禽及蜂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检测结果的通报农办医〔2018〕41号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2018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8〕2号),各地完成了2018年上半年畜禽及蜂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检测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测情况2018年上半年共检测畜禽及蜂产品兽药残留样品3435批,包括猪肝、猪肉、牛奶、牛肉、羊肉、鸡肝、鸡肉、鸡蛋、蜂产品,共9种。

检测药物残留共15类75种,其中猪肝1类2种、猪肉9类43种、牛奶8类34种、牛肉4类10种、羊肉2类17种、鸡肝2类20种、鸡肉8类35种、鸡蛋4类13种,蜂产品6类43种(具体兽药残留检测项目类别见附件)。

畜禽产品采集样品来源覆盖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蜂产品采集样品来源为四川、湖北和浙江等3个省份。

二、检测结果(一)畜禽产品检测结果。

检测的3265批畜禽产品样品中,合格3265批,合格率100%。

按检测的药物及有害化学物质类别统计,对568批样品开展氟喹诺酮类、163批样品开展尼卡巴嗪残留标示物、115批样品开展β-内酰胺类、8批样品开展阿苯达唑、158批样品开展阿维菌素类、52批样品开展地克珠利、58批样品开展地塞米松、218批样品开展氟苯尼考及代谢物、479批样品开展磺胺类、60批样品开展甲砜霉素、142批样品开展金刚烷胺、94批样品开展卡巴氧和喹乙醇、269批样品开展克伦特罗、18批样品开展林可胺类和大环内酯类、62批样品开展氯霉素、183批样品开展四环素类、70批样品开展四环素类+磺胺类+氟喹诺酮类、80批样品开展泰乐菌素、169批样品开展替米考星、69批样品开展同化激素、163批样品开展头孢噻呋、61批样品开展硝基呋喃、149批样品开展硝基咪唑类代谢物残留检测,均未检出或未超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2.12•【文号】农办农〔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的通知农办农〔2018〕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生产和使用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近年来,一些地方农药制假售假现象屡禁不止,非法生产销售禁用农药隐患尚未消除,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时有发生,暴露出农药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

在当前全面推进改革的关键时期,各地要全面履行《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切实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药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认识农药安全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治理能力,提升农药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要根据新时期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质量兴农、绿色兴农的要求,加快推进农药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

要高度重视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重点环节安全风险防范,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风险监测、隐患排查、宣传指导等工作,严防农药安全事故发生。

二、全面落实农药监管措施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多小散,监管任务重、难度大。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规定,全面履行农药监管职责,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企业,紧盯不放,从严从细落实各项措施。

在农药生产环节,重点监督检查生产企业的证照是否齐全,生产过程管理是否规范,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二维码标注和追溯平台建设情况。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春用桑蚕种质量抽查结果的通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春用桑蚕种质量抽查结果的通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春用桑蚕种质量抽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4.24•【文号】农办农〔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春用桑蚕种质量抽查结果的通报农办农〔2018〕7号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河北省林业厅,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为保障桑蚕种质量安全,促进蚕桑产业健康发展,我部委托农业农村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对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等13个桑蚕茧主产省(区、市)的桑蚕原种和桑蚕一代杂交种进行了质量抽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样情况2018年1月至3月,按照“双随机”原则,共抽取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等10个省(区、市)的13家原种场生产的原种27批次,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等13个省(区、市)的28个蚕种冷库中冷藏的64家蚕种场生产的一代杂交种130批次。

抽查样品涉及的原种及一代杂交种品种,基本涵盖了主产区的主推品种。

二、检验结果(一)桑蚕原种按照《桑蚕原种检验规程》(GB/T 19178-2003)和《桑蚕原种》(GB 19179-2003)进行质量检验和结果判定。

抽查的27批次原种中,26批次为合格蚕种,1批次实用孵化率小于92%,为不合格蚕种(附件1)。

不合格批次为:浙江省桐乡市蚕业有限公司繁育的“秋丰N”(生产批次:26),实用孵化率为90.11%。

(二)桑蚕一代杂交种按照《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NY/T 327-1997)和《桑蚕一代杂交种》(NY 326-1997)进行质量检验和结果判定。

山东省农业厅下发《关于开展2018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鲁农药检字[2018]4号)

山东省农业厅下发《关于开展2018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鲁农药检字[2018]4号)
四 、抽 查时 间 和要 求 (一 )抽 查 时 间 。抽 查 工作 要 集 中在 农 业 生产
察 药 啪 .3
农 药 监 管
— I F灌P — .’J宝摩 药 饩囊
用 药 高峰期 或农 药生 产 、销售 旺季进 行 。 (二 )抽 样 要 求 。现 场抽 查 ,每 组抽 样 人 员 不
二 、抽 查 内容 根 据 农 业 部 第 2600号 公 告 《农 业 部 开 展 随 机 抽 查 监 督 检 查 事 项 清 单 》规 定 和 我 省 实 际 情 况 , 2018年 监 督 抽 查 以农 药 产 品 质 量 为 重 点 ,结 合 开 展农 药标 签 、农 药 许可 证件 、农药 生 产 原料进 货 出 厂销 售 记录 、农 药经 营 购销 台账等 其他 方 面 的抽 查 。 全 省共 抽 查样 品 1000个 。其 中 乡镇 农 药 经 销 网 点 所抽 样 品 比例 不少 于 样 品 总数 的 30%。所 抽 样 品 由 省农 药 检 定所 组织 检测 ,农 药标 签 、农 药许 可证 件 、 农药 生 产 原料进 货 出厂销 售记 录 、农 药 经 营购销 台 账 等 由各 市根 据本 地 实 际情 况 自行 组织 开展 ,年 终 向省农 药 检定 所报 送 结 果 。
业厅 对 问题 突 出 的企业 或 产 品组 织开 展 专项 抽 查 。 各 级 建 立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名 录 库 和 农 药 抽 查 对
象 名录 库 ,从 执法 检 查人 员名 录 库 中随 机选 派 抽样 人 员 。交 叉抽 查和 机 动抽 查对 象 由省 、市共 同随机 抽取 ,委 托 抽 查对 象 由设 区 的市 (或 者 县 一级 )随 机抽 取 。
少 于 2人 。抽 样 前应 向被 抽 查 单 位 出 示 有 关 文 件 和抽 样人 员 证件 ,说 明情 况 。从生 产 企业 成 品仓库 抽样 ,应 抽 取 附有合 格证 的农 药产 品,并 查验 其 原 材料 进货 和农 药产 品 出厂 销售 记录 以及 农 药产 品 名 称 、规格 、 出厂数 量 、购 买人 名称 、销 售 日期 、库 存 数 量 、 自检 报 告 ,在 抽样 单 上完 整记 载 ,并 复制 原材料 进 货和 农药 产 品 出厂销 售记 录及 资金 往来 凭 证 。从经 营者 抽样 ,应 查验 经 营进 货 台账和 销售 台 账 、生产 企业 和供 货人 名称 以及农 药名 称和 规格 、 进 货 日期 、进 货数 量 、销售 数 量 、购 买 人姓 名 、库 存 数量 ,在抽 样单 上完 整记 载 ,并 复制 相关 进货 凭 证 、资金 往来 凭证 等 。抽样 人 员要 按照 《山东省 农 药监 督抽 查抽 样规 范 》(见 附件 3)认 真 填写抽 样 单 。 抽 样单 要 书写 工整 ,字 迹清 晰 。填好 的抽样 单应 由 被 抽查 单位 负 责人 或其 授权 人签 字 ,并加 盖 公章 。 没 有公 章或 公 章名称 与 营业 执照 名称 不 一致 的 ,应 当 由经 办 人签 字并 按手 印 。每个 产 品封样 三 份 ,交 检 测单 位 一份检 测 ,抽 查单 位 、被抽 查 单位 各 留存 一 份 。

2018年全国农药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为93%

2018年全国农药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为93%

22/883要闻聚焦2018年全国农药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为93% 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816号提案答复中透露,2018年全国农药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为93%,较上年提高4个百分点。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加大抽检范围和抽检频次,将每年抽检样品数量从5,000个以上增加到10,000个,并依法及时公开抽检结果,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违法制假售假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净化农药市场,确保产品质量。

为贯彻落实中央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农药产业结构调整,并取得积极进展。

通过科技创新、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实施,我国先后创制了40多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药新品种,研发出绿色生产工艺、集成化生产装备、自动化工艺控制、环保剂型加工等关键技术,使我国农药由仿制为主走向自主研发创新的道路。

同时我国加快淘汰高毒农药,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对45种高毒高风险农药采取了禁用措施,其中百草枯等灭生性除草剂已全面禁止在国内使用,高毒农药所占比例由改革开放初期的70%下降到目前的1%。

我国在蔬菜、果树、茶叶等园艺作物主产区开展高效低毒化学农药、生物农药示范,加大培训宣传力度,探索补贴模式和推广机制,引导农民应用高效低毒农药,目前低毒和微毒农药占比超过84%。

根据我国制定的《“十四五”农药产业发展规划》,我国将在5年内淘汰现有的10种高毒农药,积极发展生物农药,以及高效、低毒、环保新型农药,促进农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

同时,配合司法部做好调研工作,为制定《农药管理法》提供有力支撑。

据了解,我国自2009年以来连续开展“农药市场监管年”“农药专项整治行动”以来,规范农药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和假劣农药行为。

加大农药产品质量抽查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抽查、专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组织各地农业部门加强农药监督抽查、结果公开和立案查处,重拳打击违法添加隐性成分、制假售假行为。

农业农村部关于2018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农业农村部关于2018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农业农村部关于2018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1.20•【文号】农牧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2018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牧发〔2018〕15号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保障养殖环节用药安全,根据2018年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我部组织对全国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现将2018年第二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一)兽用生物制品抽检情况2018年第二季度共完成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175批,合格173批,不合格2批(见附件1),合格率98.9%。

(二)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抽检情况2018年第二季度共完成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监督抽检3852批,合格3754批,不合格98批(见附件2),合格率97.5%,比2018年第一季度(97.2%)提高0.3个百分点,比 2017年同期(97.4%)提高0.1个百分点。

从抽检环节看,生产环节抽检691批,合格674批,合格率97.5%,比2018年第二季度(94.4%)提高3.1个百分点;经营环节抽检3082批,合格3004批,合格率97.5%,比2018年第二季度(97.9%)下降0.4个百分点;使用环节抽检79批,合格76批,合格率96.2%,比2018年第二季度(96.6%)下降0.4个百分点。

从产品类别看,化药类产品共抽检1223批,合格1204批,合格率98.4%,比2018年第一季度(97.2%)提高1.2个百分点;抗生素类产品共抽检1676批,合格1643批,合格率98.0%,比2018年第二季度(97.8%)提高0.2个百分点;中药类产品共抽检891批,合格847批,合格率95.1%,比2018年第二季度(96.2%)下降1.1个百分点;其他类产品共抽检62批,合格60批,合格率96.8%。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1.16•【文号】农办法〔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法〔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案卷制作水平,2018年我部在农业农村系统继续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本辖区案卷评查工作的基础上,共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86卷。

我部组织专家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各方面对案卷进行全面评查,共评出优秀案卷41卷(见附件)。

从评查情况看,2018 年各地报送案卷总体质量较好,案卷制作规范程度较高。

各地案卷质量不平衡问题进一步改善,浙江、湖北、贵州、山西等省报送案卷质量保持较高水平,西部省份案卷质量稳步提升,但仍有部分案卷存在违法事实调查不清楚、证据收集不充分、执法程序有疏漏、法律适用不准确、文书制作不规范等瑕疵,需要各地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注意避免。

制作行政处罚案卷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功,直接体现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案卷制作和评查工作,将其作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重要抓手,不断提升农业行政执法水平。

要认真梳理汇总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加大执法案卷制作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农业执法人员办案能力。

附件:2018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19年1月16日附件2018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排名不分先后)1.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处罚机关:北京市种子管理站承办机构:北京市种子管理站办案人员:孙增辉、赵彦鹏2.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处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农业综合执法队承办机构:北京市门头沟区农业综合执法队办案人员:庞文凯、董伟3.生产劣兽药案处罚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农业畜牧局承办机构:河北省石家庄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高杰、曹哲4.生产不符合饲料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处罚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农林畜牧局承办机构: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农林畜牧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许卫、张月华5.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案处罚机关:山西省太原市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山西省太原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李剑、王强6.经营假种子案处罚机关:山西省临汾市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山西省临汾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杨清、赵力、张丽丽7.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乔红顺、李红波、柴小红8.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辽宁省朝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承办机关:辽宁省朝阳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王宇、李梦娟9.未按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追溯平台上传信息案处罚机关: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委员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沈为民、徐春裕、殷心宇、张永华10.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处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承办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朱华奇、陈嫣、陆燕杰、孙正超11.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处罚机关: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张永建、周帅、何为昊12.经营劣兽药案处罚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江苏省苏州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许斌、宦文进13.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案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农业和林业局承办机构: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宋新顺、方淑菲、王永平14.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承办机构: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石海礁、朱凌亚15.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案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局承办机构: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夏秀娇、陈倩16.不执行农药销售台账制度案处罚机关: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王顺建、徐伟17.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和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案处罚机关: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马问之、刘钊18.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处罚机关:江西省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承办机构:江西省赣州市农业和粮食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王胜、陈辉、陈卿如、黄知勤、李剑、胡晓峰19.经营假种子案处罚机关:江西省上饶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江西省上饶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胡海阳、占盼艳20.经营假种子案处罚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农业局承办机构:山东省济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李嘉奇、王洪勇、王海燕21.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处罚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农业局承办机构: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李淑鹏、吴荣可22.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局承办机构: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胡家慧、熊武忠、罗龙平、王真银23.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处罚机关: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农业局承办机构: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沈淑鹏、徐华龙24.假冒肥料登记证号案处罚机关: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农业局承办机构: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胡天宇、梅盛、姚晶25.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处罚机关:湖南省岳阳市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湖南省岳阳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许爱星、王志勇26.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案处罚机关:广东省江门市农业局承办机构:广东省江门市农业局办案人员:陈哲彬、李国进27.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案处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业局承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莫润先、韦福祉、韦梅芳、莫春兰28.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案处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农业局承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黄艳花、叶曼妮、欧阳沧州、李建飞29.经营假种子案处罚机关: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重庆市涪陵区农业执法支队办案人员:龙世德、王丽丽30.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处罚机关:四川省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四川省成都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办案人员:袁毅、唐军31.涂改种子标签案处罚机关: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农业局承办机构: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杨如刚、桂稀、张朝仙3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处罚机关: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农业局承办机构: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敖小根、邓红33.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处罚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农业水务局承办机构: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农业执法水政监察大队办案人员:章明、杨仲奇34.经营假种子案处罚机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农业局承办机构: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种子管理站办案人员:李向军、关全、章罗兰、任树琴、和丽梅35.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处罚机关: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农业局承办机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胡建平、郝亚锋、方艳36.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案处罚机关:陕西省宝鸡市农业局承办机构:陕西省宝鸡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郭培秦、吴建民37.经营劣质农药案处罚机关:甘肃省庆阳市农牧局承办机构:甘肃省庆阳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王玉龙、封永顺38.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处罚机关:甘肃省张掖市农业局承办机构:甘肃省张掖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梁燕、李锋、薛勇39.经营未按规定审核备案冷鲜肉案处罚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办机构:青海省西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办案人员:者永辉、严德青40.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农牧局承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田向明、党永庆、尤汉宏、谈敦姊41.经营假种子案处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农牧局承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种子站办案人员:刘炜、严莉。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18.08.27
•【文号】农办政函〔2018〕52号
•【施行日期】2018.08.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
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8〕52号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关于对<农药管理条例>中“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予以释义的请示》(苏农法〔2018〕2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的规定,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二、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货值金额”,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8月27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农业农村部公布的2018年农药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农业农村部公布的2018年农药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农业农村部公布的2018年农药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3.19•【字号】川农函〔2019〕149号•【施行日期】201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正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农业农村部公布的2018年农药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川农函〔2019〕149号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通报了2018年农药监督抽查结果(农办农[2019]3号)。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核查不合格产品。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要将2018年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及时通知辖区农业主管部门,督促经营者认真核查,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停止销售并按照销售档案收回已销售产品。

二、查处违规经营单位。

对通报中涉及在我省抽检的31个(次)不合格产品,经营单位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要追查不合格产品来源,依法查处有关经营者。

对四川省犍为县蓝健农资经营部、四川省邻水县昌国种子经营部(邹昌国)、四川省蓬安县谢华东(个体工商户)、四川省荣县宏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旭阳农资四门市、四川乐山邦尔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桂花桥镇示范店、四川省营山县海华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四川省叙永县厚源农资经营部等涉嫌经营2种(次)以上假劣农药的,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还要约谈相关经营单位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并加强日常监管。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三、责令下架假冒产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管。

对标称生产企业确认的假冒产品,要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立即下架产品,追踪产品来源,依法立案查处。

我厅已按要求将通报中的标称企业四川省川东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督促建立健全追溯管理体系,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涉嫌生产假劣农药的要依法查处。

2个我省的标称企业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到企业成品仓库核查,抽取相应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发现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18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二次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18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二次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18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二次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1.28•【字号】黔农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18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二次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黔农发〔2019〕3号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贵安新区农水局,相关县(市)农牧(农业)局:根据《省农委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的通知》(黔农函〔2018〕46号)要求我厅于2018年7-12月组织对全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茶叶、蔬菜、水果、食用菌、畜产品、水产品等进行监督抽查。

现将监督抽查结果通报如下:一、监测情况(一)2018年第二次监督抽查情况。

茶叶重点监测氟氯氰菊酯、三氯杀螨醇、吡虫啉等13种农药残留和重金属铅;蔬菜、水果重点监测甲胺磷、对硫磷、敌敌畏、毒死蜱、乙酰甲胺磷、三唑酮等23种农药残留;食用菌重点监测百菌清、氯氟氰菊酯等6种农药残留;畜产品重点监测磺胺类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黄曲霉毒素M1等;水产品重点监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等。

2018年7-12月第二次监督抽查农产品样品2164个,合格2159个,合格率99.8%,其中:茶叶182个,合格182个,合格率100%;蔬菜1122个,品种主要有辣椒、茄子、番茄、白菜、甘蓝、莴笋、棒豆、小青瓜等,合格1120个,合格率99.8%;食用菌168个,品种主要有平菇、香菇、杏鲍菇等,合格168个,合格率100%;畜禽产品280个,品种主要有猪肉、鸡肉、鸡蛋、生鲜乳等,合格278个,合格率99.3%;水果213个,品种主要有桃、葡萄、李子等,合格213个,合格率100%;水产品85个,品种主要是鲤鱼、草鱼等,合格84个,合格率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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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的
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农〔2018〕6号)要求,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范抽检,完成了2018年农药监督抽查任务。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检结果
2018年重点抽样检测了蔬菜、果树、茶树、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作物用药,涉及29个省(区、市)和境外生产企业的8119个农药样品。

其中,质量合格样品7568个,合格率为93.2%;不合格样品551个,不合格率为6.8%,其中检出假农药(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或擅自加入其他农药成分)370个,占检测样品总数的4.6%,占不合格样品的67.2%(详见附件)。

(一)例行随机抽查、专项抽查的产品合格率高于重点抽查。

对市场销售的农药产品开展例行随机抽查,抽检农药样品5926个,合格率为94.7%。

对蔬菜(含食用菌)、瓜果、茶叶、中药材生产用农药产品开展专项抽查,抽检农药样品1291个,合格率为93.7%。

对指定抽查企业的农药产品开展重点抽查,抽检农药样品902个,合格率为82.6%。

其中假农药117个,占重点抽查不合格产品的74.5%。

(二)大豆、玉米、水稻用药产品质量相对较高。

大豆、玉米、水稻、小麦、果树、蔬菜、茶树、棉花用药合格率分别是98.1%、97.7%、95.3%、94.4%、93.1%、92.5%、90.9%、88.5%。

(三)杀菌剂、除草剂产品质量好于杀虫剂产品。

在检测的8119个农药样品中,杀虫剂4313个,占检测总数的53.1%,质量合格的3931个,合格率为91.1%;杀菌剂1638个,占检测总数的20.2%,质量合格的1573个,合格率为96.0%;除草剂2070个,占检测总数的25.5%,质量合格的1974个,合格率为95.4%;其他98个,合格率为91.8%。

(四)生物农药质量合格率仍偏低。

共抽查生物农药128个产品,质量合格的70个,合格率为54.7%,不合格产品主要是检出非法添加毒死蜱、啶虫脒、仲丁威、氯虫苯甲酰胺、虫螨腈、高效氯氰菊酯、百菌清、吡蚜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戊唑醇、吡唑醚菌酯、唑虫酰胺、克百威、氟虫腈等农药成分,或有效成分未检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检测情况来看,质量不合格产品存在以下三种主要问题(同一产品同时存在几种情况的,重复计算)。

(一)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

标明的有效成分(或其中一种有效成分)未检出的产品有224个,占质量不合格产品的40.7%。

未检出的农药有效成分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毒死蜱、三唑磷、高效氯氰菊酯、辛硫磷、敌敌畏、氰戊菊酯、氧乐果、联苯菊酯、茚虫威、啶虫脒、吡虫啉、马拉硫磷、甲氰菊酯、多杀霉素、苦参碱、异菌脲、甲基硫菌灵、代森锰锌、福美双、烯唑醇、嘧霉胺、咪鲜胺、丙环唑、抑霉唑、噻呋酰胺、敌草快、草铵膦等。

(二)擅自添加其他农药成分。

擅自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有222个,占质量不合格产品的40.3%。

其中,添加高毒农药的有29个,占擅自添加农药的13.1%,具体为:3个产品检出特丁硫磷,1个产品检出治螟磷,13个产品检出克百威,4个产品检出甲拌磷,3个产品检出氧乐果,3个产品检出水胺硫磷,2个产品检出灭多威,1个产品检出硫丹。

同时,195个敌草快水剂中有38个产品非法添加百草枯,占19.5%。

(三)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要求。

产品中含有标明的有效成分,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有203个,占质量不合格产品的36.8%。

其中,一种或总有效成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含量50%的产品有89个,占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要求产品数的43.8%。

(四)部分标称生产企业否认产品由其生产。

在抽查的产品中,有579个产品被348家标称生产企业否认由其生产。

其中,质量合格的192个,合格率为33.2%;质量不合格的383个,不合格率为66.1%,占本次监督抽查551个不合格样品的69.5%。

有37家标称生产企业否认产品由其生产的次数达3次以上。

三、处理意见
(一)核查不合格产品。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551个质量不合格产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通知本辖区农药经营者认真核查,一旦发现有此551个不合格产品的,要立即停止销售,同时按照销售档案收回已销售产品,防止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

(二)追踪查处假冒产品。

对标称生产企业确认的假冒产品,加强重点监督检查,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通报的假冒产品,追踪产品来源,依法立案查处。

标称企业所在地农业部门要及时到企业成品仓库核查,抽取相应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发现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依法组织查处。

(三)查处违规经营单位。

对违规经营假冒伪劣农药的经营单位要责成当地农业部门依法查处,严格追查不合格产品来源,对违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要一查到底。

拒不配合提供产品来源的,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予以公开。

对经营2
种(次)以上假劣农药的单位,如河北省保定市农喜商贸有限公司、河北省邯郸临漳县518农资批发部、山西太原市先兴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高平市新科丰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山西新绛县汾河湾宙娟农资门市部、内蒙殿义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内蒙土默特右旗萨拉齐云瑞珍土产农资经销部、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文化街农发菜籽商店、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东风供销合作社格瑞特农资经销处、江苏省洪泽区高良涧洪园化肥经营部、安徽省砀山县易和升农资有限公司金利分公司、山东省昌邑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裕农经营部、湖北省恩施市助农富农化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宜城市农资市场、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本友农资经营部(王本友)、湖南省茶陵县秩堂乡祖忠农资店、湖南省慈利县湘慈兴华农资经营部、湖南省洞口县中天大丰经营部、湖南省洞口县竹市李红梅农资门市部、湖南省桂阳县太和汉荣种业农资店、湖南省沅陵县二酉乡集镇个体经营店(李功明)、湖南省桂阳县龙潭街道园艺路个体经营店(唐斌)、湖南省新化县诚信农资经营部、湖南省沅陵县种子公司中心门市部、广东省博罗县长宁镇长丰农资经营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马安供销合作社生产资料第十二农资门市、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供销社生产资料大商店、广东揭西县五经富镇北中路农药经营店(陈文英)、广东清远市清新区基层供销合作社石潭分社第四生产资料门市部、广东翁源县惠翠农业技术服务站六里第八门市部、四川省犍为县蓝健农资经营部、四川省邻水县昌国种子经营部(邹昌国)、四川省蓬安县谢华东(个体工商户)、四川省荣县宏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旭阳农资四门市、四川乐山邦尔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桂花桥镇示范店、四川省营山县海华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四川省叙永县厚源农资经营部、陕西省泾阳兴隆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高庙中心供销合作社新乐大街服务站等39个单位,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还要约谈其负责人,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加强日常监管。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四)加强对重点企业的跟踪监管。

监督抽查中发现31家标称生产企业生产3种(次)以上假劣农药:河北国美化工有限公司、河北新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野田农用化学有限公司、河北润达农药化工有限公司、河北润农化工有限公司、河北阔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河北荣威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山西科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佳木斯兴宇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东风农药厂、江苏南京国际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华洲药业有限公司、安徽康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农化工有限公司、江西绿川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慧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九洲农药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科海有限公司、山东乡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新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五星农药厂、河南省濮阳市科濮生化有限公司、河南省柘城县新威农药有限公司、上海帅克(河南)化学有限公司、郑州亚农实业有限公司、郑州中港万象作物科学有限公司、湖北农昴化工有限公司、湖北昱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川东农药化工有限公司,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督促其尽快建立健全追溯管理体系,以防假冒。

对涉嫌生产假劣农药的要严格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农药生产许可证,或报请我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

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五)对灭生性除草剂和生物农药产品开展全面检查。

监督抽查发现,敌草快等灭生性除草剂中非法添加百草枯成分、生物农药产品非法添加化学农药成分问题较为突出,各地农业部门要开展全面监督检查,查清产品来源和去向,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打击擅自添加隐性成分的违法行为。

请于4月30日前将通报中不合格农药产品的监督检查、追踪调查、依法处理等情况函报我部农药管理司,同时将电子文档发到pmd@。

附件:1.不合格农药产品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汇总表
2.农药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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