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德政治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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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德政治制度比较

[内容摘要]:当今的德国是欧洲经济增长的发动机,而法国也在欧洲经济增长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两国都属于共和制政体,但法国是半总统共和制,德国是议会共和制,两者的国体都是资产阶级专政国家。两国政治制度从本国国情出发各有侧重,又可以互相借鉴,为世界政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作出了突出贡献。

[关键词]:共和政体宪法政治制度选举

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从宽泛的角度看,政治制度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行的各类准则或规范,政治制度是随着人类社会政治现象的出现而产生的,是人类出于维护共同体的安全和利益,维持一定的公共秩序和分配方式的目的,对各种政治关系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就法德两国政治制度的异同进行比较:

一、国体与政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具体的说,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统治阶级的性质决定国家性质。

政体即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政体与国体是相适应的。

世界各国所采取的国家组织和基本制度纷繁多样,千差万别。西方大国不是实行总统制,就是实行议会制,像法国的半总统半议会制独此一家。应当看到,历史上曾出现过德国魏玛共和国半总统制,目前西方某些小国如芬兰等也实行半总统制,但这些国家的半总统制同法国的半总统半议会制有所不同。总之,第五共和国政体在西方国家中确实别具一格。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创始人戴高乐对第五共和国政体的选择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他断然地拒绝某些人提出建立美国式总统制和英国式议会制的主张,选择了半总统半议会制,对它的内涵和外延、基本构架都做了具体的指导。

自第五共和国成立以来历次的改革证明,法国政体能够发挥自身的调节机制,对政体各个环节进行改革和调节,应付各方的挑战,暂时克服危机,使当代法国资本主义社会得以较长期的生存和发展。

德国在二战后根据雅尔塔会议决议和《波茨坦协定》,德国作为战败国分别为美国、英国、法国和苏联四个战胜国分区占领。但随着冷战的开始和东西方集团对立的加剧,1949年先后成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两个独立的德意志国家。联邦德国于1949年颁布《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其为实行议会民主制的联邦共和国,并于1954年通过《巴黎协定》结束被占领状态,成为真正的主权国家。

1990年,随着冷战趋于缓和以及苏东发生剧变,两个德国在分裂了40多年后走向了统一,民主德国整个加入联邦德国,以《基本法》为统一德国的根本大法,实行统一的货币,沿用原联邦德国的政治经济制度。

二、行政制度

行政制度即政府制度,是以一定的行政思想和观念作指导的,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产生、职能、权限、组织结构、领导机制活动规程等方面的准则体系以及政府体制内各权利主体的关系形式。

法国总统的职务始见于19世纪中叶的第二共和国,实行的是共和政体下的总统制。第三和第四共和国也设置总统,却是议会制。作为政府行政“拱顶石”的第五共和国总统,与第二、第三和第四共和国总统有所不同。

第五共和国总统由选民普遍的、直接的选举产生。总统任期为5年,连选连任。总统候选人必须是年满23周岁,服过兵役,依照法律规定有被选举资格的法国公民。

德国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联邦总理是联邦政府的首脑,由联邦议院选举产生,联邦议员选出的联邦总理必须经联邦总统任命才能正式就职。联邦总理的权力十分广泛,它拥有对联邦政府内外政策、联邦政府的机构建制、联邦各部的职权范围的决定权等等。

德国联邦政府能够保持稳定的根本原因,在于德国政党体制的巩固。建设性不信任投票案确定可以使联邦政府再选出新的联邦总理之前一直行使政府职能,使联邦政府在这个意义上保持稳定。

三、立法与司法

议会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资产阶级革命初期,新兴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专制统治,削弱王权,利用封建等级议会与封建王权展开了激烈的斗争。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封建等级议会逐步演变为资产阶级议会,成为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共和国创始人和第五共和国宪法制定者吸取了第三和第四共和国议会制度的经验教训,有意识地对第五共国议会的权力、地位和作用进行了有力的限制。1958年宪法把议会排在第四章、在第二章共和国总统和第三章政府之后,就足以证明议会在第五共和国政治设施中已经降格。第五共和国议会的权力缩小了,它不再是全能的了。第五共和国议会趋向“合理化”。

在法国议会史上,多采用两院制,使上下两院相互牵制,又互为补充,实现孟德斯鸠的均衡理论。按照孟德斯鸠的见解,暴虐的议会不亚于专横的行政机构,他称赞英国的“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它们通过相互的反对权彼此箝制”,说这种结构可以防止单一议会滥用职权。不过,在法国实行议会两院制的各个时期,均衡原则的表现方式也不尽一致,它随着法国议会制度的发展更加完善。

1800年1月第一执政拿破仑决心“以法治国”.首先制定了《法国民法典》,然后是《民事诉讼法典》、《商业法典》,《刑事诉讼法典》以及拿破仑一世以后制定的《法院编制法》,构成了通常所称为的基本六法,成为当代法国法律体系的基础。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德国联邦议会1949年制定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是其构建立法体制的宪法基础。德国实行三权分立,国家立法权集中在联邦,而行政和司法权的大部分则主要由各州行使。

议会制度是民主制度的核心,它在德国的出现与确立要比法国晚的多。德国的议会制度最早源于中世纪中期不定期举行并且不断变更会址的宫廷会议。德国的现代议会制度确立于魏玛共和国。1919年8月制定的魏玛宪法规定,共和国议会采用两院制。

德国的司法制度主要包括法官制度、律师制度、陪审制度、诉讼程序、司法审查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等等。司法机关把公认的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贯彻渗透于各种具体的司法程序和制度中,使之成为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严密体系,为公民权利的实现和法治国家的政治体系的整体运行提供了有效保障。

四、政党制度

政党制度是指一个国家通过政党进行整治活动的方式或状态。一个国家的政党制度由该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现实状况决定的,国家法律规定或实际生活形成的政党的社会地位和作用,特别是政党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具体体制和运行机制,包括与其他政党的相互关系制度,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法国第五共和国初期,旧政党制度与第五共和国政体的矛盾已初见端倪。传统政党在退伍军人预算项目、召开农业特别会议、核打击力量等问属上与政府发生冲突,并提出弹幼案。最后,在修改宪法关于总统由普选产生的问题上,传统政党和戴高乐政权最终决裂了。1962年作为旧政党制度在法国经历了70多年之后寿终正寝,第五共和国新政党制度随之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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