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青岛版住房新政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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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限购令对房价的影响大吗青岛限购后房价会跌吗
进入“金三银四”,青岛楼市原本一片火热,新房成交量也一路走高。
不过3月15日“青岛限购令”横空出世,着实让青岛楼市出现了新的变化。
大家茶余饭后谈论的都是:青岛限购令对房价的影响大吗?青岛限购后房价会跌吗?各种各样的讨论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
青岛限购令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第二套或第三套商品住宅的购买,如果你想进一步了解青岛限购令相关资讯的话,不妨随我一起来了解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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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住房限购令12条
1、2011年12月31日前,青岛七区实行限购措施。
对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不能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暂停售房。
2、严格执行我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规定、房产税收政策的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住房管理的规定。
1。
2011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流程
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要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通过街道受理、初审,区住房保障机构复审,市住房保障机构最终审核后才能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一、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可以提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登记:(一)家庭成员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三)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不高于15328元;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不高于22992元;(四)申请人财产在调查期内不高于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家庭是以夫妻和单身子女组成的家庭核定,包括离异(或丧偶)带子女家庭;单身人员指未婚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家庭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
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因拆迁、离婚、继承、出售、赠予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合并计算。
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性住房保障的家庭需退出保障后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按照《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6号)等有关规定核定。
申请流程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照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设施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出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第八条建设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规划建设第九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分区落实的原则。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
正文:
----------------------------------------------------------------------------------------------------------------------------------------------------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
(1992年5月20日青岛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草案)》的报告。
认为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决定,将房改方案(草案)交市民广泛讨论,听取意见,收到了好的效果。
会议认为,我市房改方案符合国务院关于房改的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是可行的。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市人民政府应认真研究本次会议提出的意见和群众的建议,充实完善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模拟运转后实施。
会议强调,住房制度改革是事关全市人民的大事,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
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做好宣传工作,取得人民群众对房改的理解和支持。
会议号召,全市人民要积极参加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和配合政府实施房改方案,为在本世纪末明显改善我市的居住条件做出贡献。
——结束——。
2011-2021年房地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2011-2021年房地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房产政策
政策1:个人转让住房超过两年可免交营业税。
购买少于两年的住房进行外部销售的个人将缴纳全部营业税。
政策2:二手房贷款的首付比例降至40%。
城乡建设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通知,购置第二套住房的个人住户首付比例调整为40%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
产。
第二十九条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doc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文号:青政发[2001]105号发布日期:2001-11-16执行日期:2001-12-1生效日期:2004-10-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和建设第三章价格和购买第四章产权和上市交易第五章附则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制度,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
第四条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住宅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住宅中心)负责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和建设第五条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住宅中心负责编制,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已被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七条市住宅中心根据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组织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
凡使用行政划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建设用地按规定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给;(二)批准的收费项目,按国家规定减半征收。
2011青岛版住房新政12条
2011青岛版住房新政12条:1、2011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七区实行住房限购措施。
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
2、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
3、限购政策实施期间,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交易合同网上备案时,应如实填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4、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机构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并暂停其网上签约。
5、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在受理房地产登记时,应查验《申报表》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凡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受理登记。
6、2011年全市住房建设用地供用总量要保持在1500公顷以上,其中,市区供用总量要达到500公顷以上。
7、落实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配置比例。
8、2011-2013年,市区新开工保障性住房不少于30000套、限价商品住房不少于30000套,解决不少于6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9、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
10、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不得以认购、预定、认筹、排号、招募会员、发放VIP卡或要求意向购房人在指定银行存款等任何形式接受房屋预约、预订、变相预售。
依法严肃查处未批先售、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11、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12、健全完善住房工作责任制。
(搜房网讯李旭王静)2月15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在2月12日济南限令正式出台后,青岛限购令细则密集落地。
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逐步满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控制土地出让价格,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建设成本,销售给中等收入家庭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
第四条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普通商品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普通商品住房发展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普通商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八条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出让。
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的附加条件,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房屋预售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数额、规划条件等确定。
山东2011年调控政策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总体要求今后一段时期,全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山东实际,以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居住问题、不断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决遏制房价过高、过快增长,进一步强化城市政府责任,综合运用税收、信贷、土地、市场监管等手段,加大供应和需求的双向调节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强化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责任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57号)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2011年,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完善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好年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目标任务。
三、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一)扩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
2011年,全省计划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32.04万套(不含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0.78万户),其中公共租赁住房7.4万套、廉租住房1.2万套、经济适用住房8.6万套、限价商品住房3.3万套、棚户区改造11.54万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16•【字号】青政发[2001]104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1〕104号2001年11月16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及单位按照规定在住房方面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家庭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
第四条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住宅发展中心(以下称市住宅中心)负责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
财政、民政、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的方式包括:发放租金补贴、提供廉租住房和减免现住公房租金。
发放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和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市场一般租金水平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发放补贴。
提供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低廉的租金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减免现住公房租金,是指一定时期内,政府和单位对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已承租的公有住房实行租金减免,使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水平和面积标准缴纳房租。
年房产新政解析
9
二、 政策内容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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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海版房产税出台:
保护刚需 抑制投机 稳定房价
个人观点: 1、2010年上海地方版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将继续延续,延续目的是继续“遏制
房价过快上涨”。 2、2011年房产税征收出台,是国家完善税类的一种政策,将是长期执行的税种。 3、房产税政策在政策实施后一段时期(6个月以上)将会使一些较大面积一手房、
3.18 国资委要求78家非地产主业央企15天出退出方案 3.8 《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出台 2.20 银监会正式公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10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出台
7
2010视点
上海房控“四限”:限购、限外、限贷、限价。
失 效 2010
2010年,又遇调控年,这已是近六年来的第三轮从紧性调控。与2005年、 2008年的前两轮相比,相似的是:信贷(公积金)、税收、市场秩序依然成为调 控措施的主要内容;而与前两轮不同的是:信贷的收缩程度更胜以往,并且“创 新”的限购条款及箭在弦上的房产税。
1、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 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 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 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 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 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 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 住房”)。
8、税收减免 详见条例细则
沪试行房产税”
沪版剖房析产税剖析
2、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 所有人。产权所有人为 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 监护人代为纳税。
1、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 展的责任 ,合理确定本地区 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1年10月20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
主要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主要包括:电梯、单元门、避雷针、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账户管理、使用监管和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
各区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受理、现场勘查、使用方案审核、参与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4•【字号】青政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1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
为全面贯彻实施《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准确把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基本原则房屋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事关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与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条例》在适用范围、主体、法律关系、程序、强制执行模式等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贯彻《条例》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条例》立法精神和要求上来,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要保持有关政策的延续性,在我市相关法规出台之前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平稳过渡,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凡属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由市政府同意后委托相关区政府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等区(以下简称“各区”)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由各区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市城乡建设委是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根据市城乡建设委的委托,承担具体工作。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2014年10月30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颁布时间 :2014-11-27实施时间 : 2015-01-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登记房屋在使用过程中的维护、装修、安全鉴定、危险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青岛高新技术开发区、前湾保税港区的房屋行政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省级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公安、市政公用、质监、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等费用。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使用安全补助专项资金,对特殊困难家庭房屋的安全鉴定、危险治理、白蚁防治进行适当补助。
第五条市、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
第二章安全使用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直管公有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房屋使用人对房屋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配合做好房屋的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和危险治理等。
青岛2011棚户实施政策
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6-3 青政发[1998]9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1993年11月,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加快市内4区棚户区改造的决定,计划用7年的时间基本完成。
目前,经过4年的努力,全市40处棚户区已有28处实施了全部或部分动迁改造,尤其是地处汛期受淹区片及主干道两侧的棚户区改造任务已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是,剩余棚户区的改造任务仍十分艰巨。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工作步伐,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集中资金和力量,确保在2000年完成市区剩余棚户区改造任务。
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剩余棚户区改造工作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民心工程”和头等实事,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从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出发,遵循棚户区改造与住房制度改革相结合,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相结合,住宅建设与环境建设相结合,新建安置房屋与消化空置商品房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改善城市形象和投资环境,提高群众的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用3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剩余棚户区的改造。
剩余棚户区改造实行“政府、企业、个人多方出资,共同承担”的原则。
市政府集中相当的财力并出台优惠政策支持棚户区改造,同时按照房改政策和《青岛市剩余棚户区改造拆迁办法》规定,由被拆迁居民出资,购买安置房屋产权。
二、计划安排截止1997年底,全市剩余棚户区居民约2.3万余户,计划1998年上半年完成剩余棚户区入户摸底调查及有关政策出台工作;1998年动迁居民1.5万户;1999年动迁居民8300余户;2000年基本完成居民回迁安置工作。
根据初步确定的原则,异地房源建设主要分三步:(1)浮山后建设中的28万平方米住宅确保1998年10月竣工;(2)1998年在浮山后、洛阳路东、沧台路小区等地建设71万平方米左右的住宅,争取1999年10月竣工;(3)1999年初在浮山后等地开工建设部分住宅。
2011年房地产政策
2011-1-21 济南济南限购令出台市区五区及长清区、高新区以家庭为单位只能新购一套新建商品房。
2011-1-26 全国国务院推出八条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新国八条”) 要求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省会居民暂停购买第三套房。
2011-2-9 全国存贷款基准利率上调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
2011-2-9 全国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调至4.5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公积金贷款利率调至4.00%。
2011-2-21 山东山东版“国八条”出台执行国家新的房地产税收、信贷政策及住房限购政策。
营业税按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60%;限购含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
2011-2-24 全国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上调上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50个基点。
2月下旬山东山东公布“十二五”保障房建设计划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70万套,2011年建设32.04万套,省财政5亿元奖补保障房建设。
2011-3-4 济南济南公积金二次房贷首付比例上调使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2011-3-9 济南济南限购令细则出台限购范围为全市十县市区;购房的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限购的住房中,只包括规划用途为住宅、居住公寓住房,商用公寓不包括在限购行列。
2011-3-16 全国发改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要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修订)
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增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完工房屋运用功用,依据国务院«树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树立部«房屋修建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完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方法»及国度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依照国度规范要求内容停止工程完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停止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视管理,均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度、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规范、技术规则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停止。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内容:〔一〕楼空中、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二〕门窗装置质量;〔三〕栏杆装置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空间、构件尺寸;〔六〕外墙保温质量;〔七〕给排水、采暖系统装置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装置质量;〔九〕智能修建装置质量;〔十〕其他国度和省有关规则、规范中要求分户反省的内容。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停止:〔一〕分户验出任务由树立单位组织实施;由树立单位项目担任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质量担任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与。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与住宅分户验出任务。
〔二〕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停止,并做好记载。
分户验收分户内和公共部位两局部。
验收详细内容应依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表1)停止。
分户验收合格后,按规则填写由树立单位〔项目〕担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及各方参与人员签字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载〔户外局部〕»〔表2〕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载〔公共部位局部〕»〔表3〕;关于树立单位有其他方面质量要求的住宅工程及平装修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内容及所用表格可自行确定;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本)(2012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逐步满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控制土地出让价格,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向中等收入家庭供应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称市区)区域内的限价商品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发展规划制定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计划。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计划,编制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七条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出让,其附加条件由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地段商品房屋销售价格、规划条件等制定。
第八条限价商品住房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85平方米以内。
第九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的有关附加条件使用土地和建设、销售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章价格管理第十条限价商品住房的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的20%以上比例下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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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青岛版住房新政12条:
1、2011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七区实行住房限购措施。
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
2、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
3、限购政策实施期间,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交易合同网上备案时,应如实填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4、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机构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并暂停其网上签约。
5、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在受理房地产登记时,应查验《申报表》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凡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受理登记。
6、2011年全市住房建设用地供用总量要保持在1500公顷以上,其中,市区供用总量要达到500公顷以上。
7、落实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配置比例。
8、2011-2013年,市区新开工保障性住房不少于30000套、限价商品住房不少于30000套,解决不少于6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9、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
10、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不得以认购、预定、认筹、排号、招募会员、发放VIP卡或要求意向购房人在指定银行存款等任何形式接受房屋预约、预订、变相预售。
依法严肃查处未批先售、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11、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12、健全完善住房工作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