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1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清末法律变革的指导思想 清末变法的经过 清末的“预备立宪”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 清末刑律的修订清末民商律的修订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 变法修律的特点及影响【重点难点归纳】一、清末法制变革概况1.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1)“盛世”过后,潜藏在君主专制集权体制内部的种种矛盾,开始不断发展、激化,使清朝社会从18世纪中叶开始走上迅速衰败的道路。
(2)与此同时,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取得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却呈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现出蒸蒸日上的发展态势。
当时政治经济相对落后的中国成为西方列强侵略的目标。
(3)清政府一直奉行“闭关锁国”的封闭政策,西方国家为了打开中国的大门,一直通过非正当的途径向中国大量倾销鸦片,以达到掠夺中国财富,进而摧毁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力量的目的。
迫于各种社会压力和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清朝政府在广东实施禁烟、销烟,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这一行为导致了“鸦片战争”。
后清政府被迫与英国签订《中英南京条约》、《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其税则》、《虎门条约》等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
(4)中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出现了以推翻帝制、建立民主共和制度为宗旨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和以“排满兴汉”为口号的民族解放运动。
在内外压力下,当时的统治集团希望在保持政权统治的前提下,进行某种程度的法律改革,以期通过外交途径收回领事裁判权和压制国内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因此,自20世纪初叶开始,清政府被迫宣布进行政治改革,希望通过建立君主立宪制政体,实行法律改革,废除野蛮、残酷的刑罚制度,来继续维持清朝皇帝统治。
2.清末法律变革的指导思想“清末变法”主要是指20世纪初叶,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之下,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达到废除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目的,被迫推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重大法律变革。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3篇)
第1篇一、引言清末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的中国社会正处于大变革之中。
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中国封建社会的衰落,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逐渐显现出其弊端,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本文将从法律思想、立法、司法和刑罚等方面,探讨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二、法律思想的变化1. 吸收西方法律思想清末时期,随着洋务运动的兴起,西方的法律思想逐渐传入中国。
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关注西方的法律制度,认为西方的法律制度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可以借鉴。
如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派人士,主张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改革中国的法律体系。
2. 法治观念的兴起在清末,随着民主思想的传播,法治观念逐渐在中国兴起。
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主张依法治国。
这种法治观念的兴起,为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立法的变化1. 法律体系的建立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建立较为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的主要立法成果有:(1)制定《大清律例》:作为清朝的基本法典,《大清律例》对中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2)制定《钦定大清商律》:为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清朝制定了《钦定大清商律》,对商业活动进行了规范。
(3)制定《钦定刑律》:为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清朝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制定了《钦定刑律》。
2. 立法机构的改革清末时期,中国开始设立专门的立法机构。
1906年,清朝设立修订法律馆,负责修订法律。
此后,各省也相继设立立法机构,如省咨议局等。
这些立法机构的设立,为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司法的变化1. 司法制度的改革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
主要改革措施有:(1)设立大理院:1906年,清朝设立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案件。
(2)设立地方审判厅:为加强地方司法,清朝设立地方审判厅,负责审理地方案件。
(3)设立警察机构:为维护社会治安,清朝设立警察机构,负责侦查、逮捕、审判等工作。
2. 司法观念的转变清末时期,随着法治观念的兴起,司法观念也发生了转变。
10.清末法制的变革
二、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
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清政 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特权。 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 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和 司法机关的管辖。他们如成为刑事、民事 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审理,只能 由各该国的领事按其本国的法律制裁。 这是中国丧失独立司法主权,司法 制度半殖民地化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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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单独规定司法机关组织的法 律也始于清末。为了配合清末司法制度的 改革,清政府陆续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 制法》、《法院编制法》等有关法院组织 的法律。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共5节,45条, 于光绪三十二年,即1906年颁行。它只是 有关中央大理院和京师地区审判组织的法 规。 《法院编制法》系仿照日本的《裁判所 构成法》拟成,共16章,164条,于宣统元 年,1910年2月颁行,适用于全国法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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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统一释法 律学独秀 (一)中国古代律学的发 展历程 (二)清代律学的成就 (三)中国古代律学的基 本特点 (四)中西法文化的比较 十一、诸法并存 民刑有 分 (一)法典体例上的沿袭 与保守 (二)法律体系上的“诸 法并存,民刑有分”
十二、立法修律 比附判例 (一)制定法在传统法律中 的地位 (二)判例法的发展及其作 用 (三)制定法与判例法的相 互,立即受到猛烈攻 击。以张之洞、劳乃萱为代表的坚持封建 的纲常伦理的“礼治派”与以沈家本为代 表的主张效仿资产阶级法制的“法理派” 展开了激烈的论争。即“礼法之争”。 在“礼治派”强大的压力下,“法 理派”被迫妥协,同意在新刑律后增加充 满封建性内容的《暂行章程》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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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 商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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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咨议局和资政院 1.1907年9月,清廷发布上谕筹设 咨议局和资政院。 2.1908年7月,颁布了《咨议局章 程》,确定了咨议局为“各省采取舆论之 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 旨”。1909年9月,除新疆外,各省都成 立了咨议局。 3.1909年8月,颁布了《资政院院 章》,确定了资政院“以取决公论,预立 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1910年9月,资 政院正式成立。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一、清末变法修律的社会背景
鸦片战争之后,清政府面临着各种社会危机:
1.政治上,政治危机日益加深,民族矛盾不断激化——资
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和以“排满兴汉”为口号的民族解放运动交织在一起 ;
2.经济上,西方列强的野蛮侵略和经济掠夺,直接削弱 了清朝政府的经济力量,并导致中国百姓更加贫困不 堪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开始解体; 3.思想文化上,大量西方近、现代思想文化也随着西方 列强的炮舰传入中国,与中国数千年相传的封建思想文 化发生激烈的碰撞;
“折中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底线:“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 “凡我旧律义关伦常之条,不可率行变革。”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务期中外通行”
(二)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
首先,在修律宗旨和基本方针上,存在着根本的矛盾—— 满足“交涉”之需要 ,固守传统、维护”国粹” ;
其次,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 的传统与近代资本主义最新法律技术成果的奇怪混合 ;
(四)改革司法体制
初步建立近代意义上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
警察制度及监狱管理制度等。
三、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特点及影响 (一)清末变法的指导思想 (二)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 (三)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一)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
“折冲樽俎,模范列强”,迎合和满足西方 列强的政治需要。——直接目标。
(三)各省1909年开始设立“咨议局”和1910年设立 中央“资政院”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1901年“新政”后国内外强烈要求改革、主张君主立 宪1906年8月五大臣完成“考察” 后陈述了实行君主立 宪的三大利处 :皇位永固 、外患渐轻、内乱可弭。
1906年9月1日 “宣布预备立宪”上谕。以“大 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原则。
第十一章 清末的法律制度
(四)商事立法
清末所修订的商法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实际颁行的单行法规,如《商人通例》及 《公司律》等 ; 二是未曾颁布的商律草案。
(五)行政法规
在清末行政立法中,值得特别提出的是《行政 纲目》。 1、《行政纲目》在序言中明确宣布在君主立宪政 体下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 2、将国事分为国家事务和皇室事务两种,《行政 纲目》主要内容是规定国家行政事务,有关皇室 事务均不列入。 3、《行政纲目》明确政府的地位,同时强调政府 必须职责分明,对各部诸司的职掌作了详细的区 分和说明。 4、《行政纲目》将国家行政机关分为四级隶属建 制。
第一节 清末的预备立宪活动及宪法 性文件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和原则
(一)背景
第一,从国际环境来看 第二,就国内形势而言
(二)原则
在1906年9月1日以光绪帝的名义颁发 了《宣布预备立宪谕》,提出“预备立宪” 的基本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 舆论”。
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905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 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在清 政府长达数年的“预备立宪”活动中,最为重要 的有两个方面:
(2)过程。
第一次:张之洞 法理派
争论结果是在正文之后增列了《暂行章程》5条。 第二次:劳乃宣 法理派
双方争论的焦点,最后集中于“无夫奸”和“子孙 违反教令”是否为罪的问题上。
(3)评价
法理派坚决引进先进的原则,彻底抛弃落后的法律制度, 代表了法律变革的正确方向。 但在修律的方法上,法理派轻信列强关于变革法律 就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承诺,对法律制度在转型中所包含的 复杂性估计不足,夸大了法律制度对传统社会的变革所能 产生的作用 。
第一,清末变法修律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第十一章:清末的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三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以英国为首的西 方列强在强迫中国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 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依照这种特权,凡是在中 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 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 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当 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 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 裁判。也称“治外法权”。
2、资政院——中央咨询机关 筹建于1907年,设立于1910年 权限:决议国家预算决算、税收及公债, 议定宪法以外的新法典及法律修改事件 及其他“奉特旨交议事件”。 但资政院一切决议,须会同军机大 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具奏,“请旨裁夺”。 而且,皇帝可以以特旨谕令形式令资政 院停会,乃至解散。 人员:“钦选”与“民选”
(四)礼法之争 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3、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 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 权问题
四、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一)《大清民律草案》 1907年正式着手编撰,一方面聘请 法律学堂教习、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等 外国法律专家参与起草工作,另一方面 则派员赴全国各省进行民事习惯的调查。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起草工作,修订法律 馆于1911年8月完成全部草案。
(三)“咨议局”和“资政院” 1、咨议局——地方咨询机构 筹建于1907年,设立于1909年。 权限: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税 收、公债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 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等。但咨议局所 议定事项,可决权全在本省督抚。 督抚不仅有监督、裁决的权力,还有停会 及奏请解散咨议局的权力。
中国法制史 清末.
③(外国人混合案件) 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一般均适 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的领 事法院或相应机构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亦 不得过问。
④ (外国人混合案件)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 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或华人之间的争讼案 件,如前者是被告,则由该国领事法院或 相应机关审理,如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 管辖。
它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 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 典。
2、《大清新刑律》
是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它有以下较大的改动: 1、在体例上将整部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部 分。 2、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分为主刑和从刑 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 没收两种。 3、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原则等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
自1858年英、法、美俄迫使清政府签订 《天津条约》后,迄至甲午战争之前,又 有德国、丹麦、荷兰、西班牙、比利时、 意大利、奥地利、秘鲁、巴西、葡萄牙等 10国先后攫取了这一特权。甲午战争之后 到1918年,日本、墨西哥、瑞士也得到此 特权。加上已经获得此项特权的英、美、 法、瑞(典)、挪(威)、俄六国,共计19个 国家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
2、制定新法律、新法典。
3、配合一系列新法典的制定,逐渐改革旧 的司法体系和诉讼制度。
(三)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 1、 《大清现行刑律》:是大清新刑律制 定完成之前的一部过渡性的法典。
其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六部名称而分的六 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 3、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 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
中国法制史 清末.
2、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
清政府在20世纪初期所进行的大规模修 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是一种被动的、被 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着根 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也产生了 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 有重要地位。
1、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 体。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 变化
(1840-1911)
学习要求:学习本章,要知道清末中国法 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华法系逐渐解体, 外国法不断引进中国,中国法制开始走向 近代化。 一、清末“预备立宪” 二、清末修律 三、清末司法诉讼制度的变化
一、清末“预备立宪”
(一)社会历史背景 所谓“预备立宪”,是指清政府在20世 纪初进行的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的政 治欺骗活动。 其实质是,清政府用宪政作幌子,争取 和拉拢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革命运动, 适应帝国主义进一步控制中国的需要,巩 固清朝的专制统治。
它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 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 典。
2、《大清新刑律》
是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它有以下较大的改动: 1、在体例上将整部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部 分。 2、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分为主刑和从刑 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 没收两种。 3、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原则等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
3、 《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是清政府于1911年8月完 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 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吸收了大量的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 则,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起 草,带有浓厚的中国封建制度和封建礼教 的色彩。
第11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政体:二元君主体制
《钦定宪法大纲》中关于臣民权利义务的部分, 主要是规定人民有当兵、纳税和服从清政府法律 的义务,虽虚伪地规定了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和人身等自由权利,但又规定必要时皇帝 “得以用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宪法 字样的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赤裸裸地表明清政府以仿行 西方君主立宪制,维护君主专制集权。
2.《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 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 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 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成为一部 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 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体例,将 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四)司法体制变革
1.司法机关的变化 改刑部为法部,专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承 担任何审判职能,以示将行政与司法分立。同时 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 及地方司法监督。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专掌审判”。同时,在地方分别设立高等审判 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等审判机构。 在各级审判厅内设臵相应的检察厅,实行审检合 署制度。检察厅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 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同时还可以参与民事案件 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宪法与宪法性性文件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国体 政体形式(国家机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的领土与疆域 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政体形式
君主制 专制君主制 有限君主制
二元君主制 君主立宪制
共和制
议会共和制
第十一章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
法院组织法 1906年,与官制改革相适应,清政府制定 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就大理院和京 师审判组织加以规定。1910年2月,又公布 了《法院编制法》。该法系仿照日本的裁 判所构成法拟订而成,共十六章,内容涉 及各级审判机构的设置、组织、审判官吏 以及司法行政事务等。
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及其影响?
(3)在审判制度上,采用了若干资产阶级 审判原则,除允许辩论外,还有回避及审 判公开等。同时规定了预审、合议、公判、 复判等审判程序,在法律条文上脱离了封 建司法审判的模式。 (4)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凡推事及检察官,均需经过专业学习,第 一次考试合格后见习一年期满,再进行第 二次考试。
2.咨议局与资政院 清末的咨议局筹建于1907年,于1908年7月 公布章程,作为“各省采取舆论之所”, 是“预备立宪”过程中由清政府设立的地 方咨询机构。 依照《咨议局章程》和《咨议局议员选举 章程》的规定,咨议局活动的宗旨是“钦 尊谕旨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 利病,筹计地方治安”。
依照这种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 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 管辖,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 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当事 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只能由该 国领事,或由其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 其本国法律裁判,所以,领事裁判权又被 称为“治外法权”。
2.会审公廨。 又称会审公堂,是1864年英、美、法三国 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它与领事 裁判权密切相关,实际上是领事裁判权制 度的延伸。 领事裁判权制度是对法律上国家属地优越 权的例外和侵犯。二十世纪初,帝国主义 侵略国虽声言一旦中国修改了法律即放弃 在华治外法权,但它们的这项司法特权, 前后保持了一百年,直到1943年才在法律 上废除。
中国法制史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如1904
年6月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同年7月颁布的《商 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行的《破产律》等。
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 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规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 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 议后请旨颁行。在此期间,修订法律馆于1908年9月起草
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暂行章程在修订大清新刑律过程中法理派的妥协退让除了在新刑律正文中保留了大量的体现君主专制封建家庭伦理的条文对侵犯皇帝权威违反宗理行为设立了许多特别的规定外还在律文之后附有5条暂行章程在以下五个方面又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谘议局
• ⒈ 定义
• 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筹建 于1907年,1908年7月颁布《谘议局章程》及《谘议局议 员选举章程》,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 • ⒉ 实质
• 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机构。 • ⒊ 宗旨、权限 • 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权限包括讨 论各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 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
表;二是制定和颁行近代刑事法典,其代表就是公布了 《大清新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
• ⒈ 公布的原因与过程
•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 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 年5月15日颁行。 • ⒉ 主要内容及变化
• 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 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 隶30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 的刑罚手段,如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但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在表现形式和内 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法制史第十一章课件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精选全文
(二)单行行政法规
《结社集会律》 《违警律》 《户口管理规则》、 《京师户口调查规则》 《调查户口执行法》
—实行严格的户口控制 《各学堂管理规则》:“十一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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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一)《大清民律草案》 (二)商法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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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清民律草案》
➢ 1911年8月完成,未正式颁行 ➢ [日]松冈义正等参与起草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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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及 主要特点
(一)指导思想 (二)主要特点 (三)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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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
1、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务期中外通行” (基本目标)
2、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制(折中撙俎,模范列强) 迎合和满足西方列强的政治需要,籍此收回“治
外法权” 3、继续以封建的纲常礼教为根本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1910年,未颁行)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年,未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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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机构的调整
司法行政机关 中央:刑部—法部(最高司法行政机
关)
统新
地方:按察使司—提法使司
的 审判机关:
司 法 系
中央:大理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 地方: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
检察机关 各级审判厅内(审检合署)
关于注册、商标、破产、银行、保险等方面的法 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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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末刑律的修订
(一)《大清现行刑律》 (二)《大清新刑律》 (三) 关于“礼法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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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清现行刑律》
过渡性刑法典(1910.5) ,局部、形式上的改 变,基本精神、原则没有根本性的改变
1)律名:突出“刑律”
2)体例:保留名例律,废六律总目,设门
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改革
• 臣民权利义务
• 重心是纳税、当兵及 遵守法律等项义务
• 在法律范围内,所有 言论、著作、出版、 集会、结社等事,准 其自由,臣民非依法 规定,不受逮捕监禁 处罚;以及进行诉讼, 专受司法机关审判等 项。
(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 1911年11月3日公布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 条》,通称《十九信条》 .
不管纠问; • 其二,对刑事案件实行公诉,公诉权由检察官行使; • 其三,采取资产阶级“自由心证”、“直接审判”、
“言词辩论”等原则; • 其四,规定原被告待遇平等,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
还可请辩护人及辅佐人代为辩护; • 其五,实行审判公开的原则和三审终审制; • 其六,规定当事人对案件无处分权; • 其七,实行干涉主义。
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 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始于1843年7月22日 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 则》和同年10月8日签订的《中英五口通 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
• (7)规定了破产的条件、呈报破产的方法、清偿债务 的方法及对有心倒骗的处理办法等。
2.清末商律的基本特点
• 首先,在法律渊源上,它主要模仿德、日、英等 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法,同时也吸收了一些中国的 商事习惯。
• 其次,在立法原则上,充分照顾商事活动的简便 性及敏捷性要求,从各国商法和中国商事习惯中 采取了大量的与商为便的规定。
• 第三,在具体内容上,带有一些封建残余和半殖 民地法的烙印。
(三)民律修订的过程
• 1908年11月修订法律馆在沈家本主持下 聘请日本法学士松冈义正为顾问,开始 民法的起草。1909年9月内阁侍读学士甘 大璋奏请将民律中与礼教牵涉较多的亲 属、继承二编,分出改由礼学馆起草, 然后会同修订法律馆一起商定。
清末法律制度
8、宣告戒严之权; 9、爵赏及恩赦之权; 10、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
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 11、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法律,非交
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 12、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
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第二 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赞; 13、皇室经费由君上决定,议院不得干预置议; 14、皇室大典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 议院不得干预。
是之为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 不取,是之为愚。”
二、清末修律概况 仿大陆法系国家,初步建立“六法”体系 1、预备立宪 2、制定新式部门法
第二节 清末变法旳主要内容
一、清末旳“预备立宪” 1、“预备立宪”旳背景 (1)民主革命形势高涨 (2)立宪派强烈主张“君主立宪”
预备立宪上谕:
“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因为实施宪 法,取决公论,君民一体,呼吸相 通,博采众长,明定权限,以及筹 备财用,经画政务,无不公之于黎 庶。”
第十一章要点内容旳了解与思索
1.基本概念∶ 预备立宪;《钦定宪法纲 领》;谘议局;资政院;《十九信条》;《大 清新刑律》; 领事裁判权
2.清末预备立宪旳历史背景、主要活动及其 评价。
3.清末修订法律旳主要活动及其评价。
4.《大清新刑律》旳修订与礼法之争。
5.清末司法制度旳变化与改革。
《钦定宪法纲领》
领事裁判权: 一国经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 旳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 权旳制度。
“不论你是律师或是对法律一窍不通旳外行,恐 怕都极难想象,在文明世界里居然还存在着这 么一种刑事法庭,在没有陪审团旳情况下,法 官即可自行审案,当堂发落,有权判处嫌犯有 期徒刑甚至死刑。当你围绕地球半圈到达上海, 就能够亲眼目睹这个奇怪旳现象。这种审判制 度通行清国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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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二、清末司法机构的改革 三、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四、狱政制度的改革与“模范监狱”的设 立
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一) 概念
(二)西方列强行使”领事裁判权”的机构 (三)观审制度与“会审公廨” 1.观审制度
2.“会审公廨” (四)外国领事裁判权的危害
陈旧形式,采用西方近代以来刑法分总则、分则两编,下设各章、逐条罗 列的方式 ; 3.采取资产阶级国家的刑罚体系 :以自由刑为中心,刑罚分主刑与 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罪大恶极的用斩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拘留、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财产两种
4.大量地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现代刑法学的通 用术语:罪刑法定、缓刑、伪释、时效等,青少年感化教育
清末设立的谘议局,法律地位是(
A. 中央咨询机构
)
B.承旨办事机构
C.各省咨询机构
D.各省地方议会
二、“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
(一)官制改革 仅是对清朝原有行政体制作一些表面上的形式改动。 其主要内容,实际上仅涉及中央一些部、院等行政机 构的改名、合并或调整,以及官员称呼之号的改变。
(二)警察法律的颁布
《结社集会律》、《违警律》、《户口管理规则》、《京 师户口调查规则》、《调查户口执行法》、《各学堂管理 通则》等单行法规
三、清末刑律的修订
(一)《大清现行刑律》:
1910年5月公布的一部过渡性刑法典。
(二)《大清新刑律》
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
责任,由大臣代负之;既偶有失宜,或议会与之反对,或经议院弹 劾,不过政府各大臣辞职,别立一新政府而已。故相位旦夕可迁, 君位万世不改。
一曰,外患渐轻。今日外人之侮我,虽由我国势之弱,亦由我政
体之殊,故谓为专制,谓为半开化,而不以同等之国相待。一旦改 行宪政,则鄙我者转而敬我,将变其侵略之政策,为和平之邦交。
四、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一)《大清民律草案》 (二)清末的商事立法
第一阶段(1903-1907),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 : 1904年 月颁行的《钦定大清商律》,是为清朝第一部商律 ;
第二阶段(1907-1911),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 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1908年9月起草了 《大清商律草案》、《改订大清商律草案》、《文易行律 草案》、《保险规则草案》、《破产律草案》等,但均未 正式颁行。
“折中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底线:“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 “凡我旧律义关伦常之条,不可率行变革。”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务期中外通行”
(二)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
首先,在修律宗旨和基本方针上,存在着根本的矛盾 —— 满足“交涉”之需要 ,固守传统、维护”国粹” ; 其次,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 的传统与近代资本主义最新法律技术成果的奇怪混合 ; 再次,在变法修律过程中一直充斥着改革与守旧的矛盾 与冲突。集中反映是“礼法之争” 。
(四)改革司法体制
初步建立近代意义上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
警察制度及监狱管理制度等。
三、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特点及影响 (一)清末变法的指导思想
(二)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 (三)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一)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
“折冲樽俎,模范列强”,迎合和满足西方列 强的政治需要。——直接目标。
在条文内容上,都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
的精神。
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 )
A.《钦定宪法大纲》 B.《十九信条》
C.《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D.《天坛宪草》
2.《十九信条》
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 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以后抛出的一个应付时 局的宪法文件;1911.11.3公布,采用英国式“虚 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 ;形式上限制了皇权,扩 大了国会的权力;对于人民的权利义务、国家的 基本制度等根本性问题只字未提;是清政府预备 立宪政治骗局的最后一幕 。
(四)关于“暂行章程”
1.凡属意图谋害皇帝、颠覆政府、通谋敌国、图利 敌国以及杀伤尊亲属者死刑仍使用斩刑; 2.凡毁弃他人尸首、毁弃尊亲属尸首、挖掘尊亲属 坟墓者,最高可处死刑; 3.犯强盗罪者,得因其情节仍处死刑;
4.无夫妇女犯和奸之罪及与之和奸者,加重处罚; 5.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之例。
2.取消了旧律按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除保留“名例” 作为总则以外,将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36卷,以示在体 例上之改进; 3.改革刑罚:废除了一些酷刑,确立了以罚金、徒刑、流刑、 遣刑、死刑等为主要内容的新的刑罚体系 ; 4.废除过时法条,增加新罪名:废除了维护满人特权的法条, 删改了若干“因时事推移”等不合事宜的条款。
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 宗”
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 1911 年 8 月完成《大清民律草 案》。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总则、债权、物 权、亲属、继承 B.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 草工作 C.《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 西学为用”的精神 D.《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清王 朝即告崩溃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1901年“新政”后国内外强烈要求改革、主张君主立 宪 1906年8月五大臣完成“考察” 后陈述了实行君主立 宪的三大利处 :皇位永固 、外患渐轻、内乱可弭。 1906年9月1日 “宣布预备立宪”上谕。以“大 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原则。
一曰,皇位永固。立宪之国,君主神圣不可侵犯,由于行政不负
“会审公廨”
又称会审公堂,是1864年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 事借小刀会起义之机,要挟清政府同意,在外国租界内 设立的持殊审判机构;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必须有领 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的诉讼,被告 须由其本国领事陪审。甚至租界内纯中国人之间的争 论最终也须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在实际上,所 谓“会审”只是空有其名,审判的主动权完全被外国 领事所控制,中国官员往往仅被当作象征性的陪衬。 会审公廨制度的确立,也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 充和延伸。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基本内容
(一)进行以“预备立宪”为中心的宪政活动
炮制出《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等宪法文件;
(二)初步改革法律旧制
删除律内重法、取消满汉差别,颁行《大清现行刑律》等;
(三)制定新律——修律重心
陆续修订或公布了包括《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事诉讼律》、《大清刑事诉讼律》以及《大清商律草 案》、《公司律》等数目众多的法律。
四、清末变法修律的目的和实质
一、清末变法修律的社会背景
鸦片战争之后,清政府面临着各种社会危机: 1.政治上,政治危机日益加深,民族矛盾不断激化——资
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和以“排满兴汉”为口号的民族解放运动交织在一起 ;
2.经济上,西方列强的野蛮侵略和经济掠夺,直接削弱 了清朝政府的经济力量,并导致中国百姓更加贫困不 堪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开始解体; 3.思想文化上,大量西方近、现代思想文化也随着西方 列强的炮舰传入中国,与中国数千年相传的封建思想文 化发生激烈的碰撞; 4.法律上,西方列强逐渐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导致 中国司法的半殖民地化 。
五、主要诉讼法规的制定
1.《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中国历史上第一
部近代意义上的诉讼法草案;首次引进了近代的陪审制 度和律师制度;未及颁行即告夭折。
2.1910年.拟订完成了《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和《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未及颁行,清 王朝即告覆亡。
清末修律中,正式公布的法律有( ) A.《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B.《大清新刑律》 C.《法院编制法》 D.《钦定大清商律》
(一)《大清民律草案》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 1911年8月全部完成
•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 ;
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松冈义正等人仿照德、日
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 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 ;
• 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 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村建色彩, 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的精神 。
《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律例》的不同之处有
(
)。
取消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总目
B. 改变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C. 确立了分主刑和从刑的近代刑罚体系 D. 删改了若干“因时事推移”等不合事宜的条 款
(二)《大清新刑律》的特点
1.将非科刑定罪的内容一概删除;
2.确立新的刑法体系:抛弃了以往旧律以名例、六部分类编纂的
外国领事裁判权
是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强迫中国与之订立的 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依照这种特权, 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 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 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当事人时,中 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领事或由其设在中 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故也称“治外法 权”;正式确立于 1843 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其 税则》和随后的《虎门条约》,它使中国丧失了对涉 外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第二节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二、“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 三、清末刑律的修订
四、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五、主要诉讼法规的制定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二)宪法性文件
1.《钦定宪法大纲》
2.《十九信条》 (三)各省1909年开始设立“咨议局”和1910年设立 中央“资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