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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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切实提升公司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水平,严防事故发生,参照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为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适用于所有在公司管理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二、定义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三、动火作业流程管控措施

(一)审批环节管理

1.作业前动火作业主管部门指定的项目负责人(申请人)持动火作业申报材料(包含动火人员的特种作业证,监火人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按分级所需的作业方案等)及动火作业审批证(见附件1),向安监部提出作业申请,安监部审验合格后进行审批。审批证中主管和安监部意见应为主管人员和部门经理(或副经理)同时签字确认,方可生效。

2.原则上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的动火作业,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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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批。

(二)进场前置管理

1.主管部门按照审核流程完成动火作业审批。

2.动火作业审批合格,由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和安全监察部指派安全巡视员一起在动火作业方进场前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1)安全交底;

(2)动火作业相关安全规章制度;

(3)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害因素辨识情况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管控措施;

(4)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5)作业的应急预案;

(6)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7)外来人员告知书。

培训完成后,填写相关记录(附件2),参与人员签字。安全培训程序完毕后,动火作业方填写安全告知书后,方可进场。

3.保安严格按照公司外来人员、车辆管理制度执行管控;主管部门派专人跟随动火作业方进场;动火作业方不得未经许可私自作业。

(三)作业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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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和安全监察部指派安全巡视员按《动火作业检查表》(附件3)检查内容逐一对现场环境及作业方信息进行核查,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开工。

2.作业过程中,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和安全监察部指派安全巡视员现场监管,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3.作业完毕后,动火作业方及时对现场进行清理,并由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和安全监察部指派安全巡视员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

4.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和安全监察部指派安全巡视员认真填写检查表格。同时留存影像资料。

四、作业方(操作主体)动火作业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监察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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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常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易爆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3.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米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火点10米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二)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1.检查作业器具

动火作业人员应对电气焊设备、灭火器、安全帽等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如有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

2.检查作业环境

实施动火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作业区域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三)作业中的安全检查

1.使用汽焊(割)动火作业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操作,操作前必须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严禁着化纤工作服上岗,并检查设备、工具和工作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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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确认无危险因素,方可作业。

(2)工作场所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作业点与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保持1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并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

(3)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米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氧气、乙炔气瓶摆放位置应远离热源和电器设备,禁止暴晒,与明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两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禁止敲击、碰撞。

(5)乙炔瓶必须加装专用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直立摆放,禁止滚动,禁止摆放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线的场所和绝缘体上。

(6)使用氧气减压器前,高、低压表指针应在“0”位;安装时应先略开启氧气瓶阀门吹除污物,防止尘土、水分带入减压器。

(7)氧气瓶、乙炔气瓶开启应缓慢,气体不得用尽。瓶阀冻结时禁止使用明火烤,乙炔气瓶阀用40度以下温水、氧气瓶阀用热水进行解冻。

(8)开启氧气瓶阀门时,手和专用工具不得有油污;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不得相互碰撞、摩擦。

(9)点火时应少量打开氧气阀门,然后打开乙炔气阀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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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并及时调整火焰;熄火时先关闭乙炔气阀门,后关闭氧气。

(10)工作中发生回火时应立即关闭氧气阀门,再关闭乙炔气阀门,并及时进行冷却。

(11)禁止在高压输电线路下进行气焊、气割操作。禁止将正在燃烧的焊炬,割炬随意放置。

(12)工作完毕后,应确认现场无火源隐患方可离开。

2.使用电焊动火作业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操作,并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

(2)焊机接线应牢固,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电源线长不得超过两米,并设专门开关控制;二次输出线必须使用焊接电缆,不得用其他金属材料代替。

(3)禁止在存有易燃易爆品及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及周围操作。雨雪天气禁止室外操作。禁止焊接有压容器、密封容器和带电设备。

(4)在金属容器内操作,应设专人监护,通风良好,照明应使用36伏及以下安全电压照明灯。

(5)焊接装油及可燃物质的容器应先采取有效措施清理干净残留物,经检测确认无残留物后,采取通风措施,方可进行焊接,操作时必须敞开盖口。

(6)焊接作业场所周围10米以内,不准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对不便移动的盛装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应用石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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