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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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

2)施工图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

3)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

4)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非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

5)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增减。

2.2工程签证内容应当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合同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有任何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性的内容。

2.3工程签证费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量计价,具体计量支付还须符合相关合同规定。工程签证费用的最终审定以政府广发行结算审核终审部门审定为准。

3工程签证管理职责

3.1承包单位职责

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工程签证申请材料,确保工程签证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3.2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签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确保工程签证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3.3指挥部各职能部门职责

指挥部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工程签证申请、审批过程中,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积极配合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确保工程签证申请、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4工程签证申请与审批流程

4.1工程签证申请流程

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发现工程变更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指挥部工程管理部报送工程签证申请材料。

4.2工程签证审批流程

监理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签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指挥部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工程签证申请、审批过程中,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积极配合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确保工程签证申请、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5工程签证资料规定

5.1工程签证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签证申请书;

2)工程签证支持材料;

3)工程签证费用计算表;

4)其他相关资料。

5.2工程签证支持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签证变更说明书;

2)工程签证设计图纸;

3)工程签证施工图纸;

4)工程签证施工组织设计;

5)工程签证施工方案;

6)工程签证材料清单;

7)其他相关资料。

6附表及附图

本办法所涉及的附表及附图,作为本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 监理单位职责

3.2.1 监理单位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工作联系单》、《工程量签证表》和《工程签证费用审批表》,并提出审核意见,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2.2 监理单位应对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签证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签证内容符合合同及招标文件的约定,并符合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

3.2.3 监理单位应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签证台帐表进行

核对,确保签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2.4 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工程签证的审核情况

和处理结果。

3.2.5 监理单位应及时向业主报告工程签证的情况和费用

变化情况。

3.2.6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签证费用进行审核,确保费用的

合理性和合法性。

3.2.7 监理单位应对索赔签证进行审核,并按照程序确认

索赔工程量和费用。

3.2.8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签证管理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

以备查阅。

3.2.1 监理单位必须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按规

定及时签署工程签证意见,监督工程签证的实施。监理单位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签证中的问题,并认真落实指挥部对工程签证的要求。

3.2.2 监理单位负责核实签证的所有支持材料、工程量及

费用,并审核人员必须按合同、招标文件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监理单位对签证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签证资料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3.2.3 监理单位应建立工程签证台帐表,每月末与承包单位、指挥部工程管理部进行核对,确保工程签证台帐及时、准确和完整。

3.3 广发金融中心建设项目指挥部各职能部门职责

3.3.1 工程管理部是指挥部工程签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建设中发生签证的实施情况。工程管理部对签证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签证资料的完整性及有效性、工程量准确性、签证费用进行全面审核,并对签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工程量准确性负责。

3.3.2 指挥部工程管理部每月末组织工程管理部、采购合同部、财务审价部对工程签证台账进行核对,并将校对情况书面通报各部门并抄报办领导,以便严格控制工程签证和工程投资。

3.3.3 采购合同部负责根据合同及招标文件规定对工程签

证事项是否成立进行审核,并对此负责。

3.3.4 财务审价部是指挥部内部工程签证的最终审核部门,负责对签证事项的工程量及各类单价计算的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最终审核,确定工程签证费用。

4 工程签证申请与审批流程

工作联系单、工程量签证表和工程签证费用审批表是本项目工程签证申请与审批流程的重要文件。

4.1 工作联系单申请与审批流程(详见附图1)

4.1.1 工作联系单是对可能发生的签证事件及其原因进行

确认的凭证。承包单位在提出工作联系单申请时应附上签证事件由来的证明材料,如设计变更、施工图纸、指挥部文件、会议纪要、监理联系单、监理指令等相关支持材料。若为监理单位或指挥部口头指令,则在工作联系单内详细说明。

4.1.2 承包单位必须在实施工程签证内容前三天内,将签证意向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一式十二份报监理单位。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再报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审批。

4.1.3 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单位的工作联系单后1日内完成审核,并派现场监理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确认签证事件原因的真实性,并将现场情况记录备忘。

4.1.4 承包单位需在《工作联系单》获得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和指挥部领导的审批后方可实施,但对于紧急事件,如影响工程进度或施工安全,可在征得监理单位和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副总指挥口头同意后实施。《工作联系单》的审批权限如下:

4.1.4.1 工程签证费用估算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指挥部总指挥审批,但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工程管理部审核签名后先执行,事后由总指挥补签。

4.1.4.2 工程签证费用估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指挥部总指挥审批,但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副总指挥审核签名后先执行,事后由总指挥补签。

4.1.4.3 工程签证费用估算在10万元以上,由指挥部总指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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