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重点内容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第一章导论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国际商法的客体:(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第二章合同法(重点)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下述条件:(1)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2)要约必须是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需十分确定。
(4)要约只有传达到受要约人处方为有效。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3.要约的约束力(撤回与撤销)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一旦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的强制力。
(1)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一般来讲,要约对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德国和日本)(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①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而在要约尚未生效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阻止其生效。
各国法律的规定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国际商法知识点
国际商法知识点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国际商法是规范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体系,它涵盖了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诸多领域。
本文将从合同法、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知识产权保护及争端解决等方面,介绍一些国际商法的基本知识点。
一、合同法合同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基本构成要素。
国际商法中的合同主要包括国际买卖合同、国际货运合同和国际技术合作合同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守信原则和平等原则。
此外,合同的成立要素有三个: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和合同内容。
在跨国商业交易中,合同的履行方式也是关键。
通常,合同的方式可分为实物交付和货币支付两种。
此外,国际商法对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和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等均有相应规定。
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就货物销售事宜所订立的合同。
根据国际商法的相关条约,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内容可包括商品名称、数量、价格、交付方式、付款方式、合同履行地点等。
同时,合同的风险转移也是关键问题,国际商法规定了多种不同的风险转移方式,如CIF(费率、保险、运费)等。
三、知识产权保护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而言愈发重要。
国际商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应积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在合同中规定好相关权益的转让与许可。
四、争端解决国际商法的争端解决是确保各方利益的保障机制。
在跨国贸易中,争端解决可分为诉讼解决和非诉讼解决两种。
诉讼解决通常通过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法院等方式进行。
而非诉讼解决主要包括友好协商、调解和中立审裁等方式。
国际商法的争端解决过程中,还存在着执行问题。
由于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庭判决,执行难度较大。
因此,在合同中,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法律管辖和仲裁地点来解决争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总结国际商法知识点众多,仅仅在这篇文章中有限地介绍了一些基本原则和要点。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是指处理国际贸易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学科。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之间的法律和制度存在差异,因此需要一套国际化的商法来规范和协调各种贸易关系。
国际商法的特点:1. 国际化:国际商法是跨国贸易的法律规则,适用于跨国贸易活动。
2. 统一化:国际商法倡导统一的商事法律标准,以便于各国贸易活动的协调和规范。
3. 自由化:国际商法倡导自由贸易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的原则。
4. 基于契约:国际商法强调合同的重要性,鼓励各国商事主体通过合同来规范贸易关系。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商事仲裁。
1.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如WTO协定、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等。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3.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有效方式,根据国际仲裁法院的裁决来实现纠纷解决和协调。
第三节: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WTO协定、国际商品贸易相关法规等。
1. WTO协定:WTO是全球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旨在促进全球自由贸易和关税减让,通过签署WTO协定,各成员国可以享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范化发展。
2. 国际商品贸易法:国际商品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商品交易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海运法、国际航空运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第四节: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等。
1. 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签署的关于投资的法律协定,旨在促进国际投资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双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是指两个国家签署的关于投资的法律协定,其内容主要包括投资保护、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
国际商法基础知识
国际商法基础知识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无论是跨国贸易、投资,还是国际合作,都离不开国际商法的规范和保障。
那么,什么是国际商法?它包含哪些主要内容?又如何在实际中应用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走进国际商法的世界,了解其基础知识。
国际商法,简单来说,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旨在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明确的规则和框架,以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国际商法的渊源十分广泛。
首先是国际公约,这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诸多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为缔约国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是国际惯例,比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它对常见的贸易术语,如 FOB、CIF 等的含义和责任划分进行了明确,减少了交易中的误解和争议。
此外,各国的国内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际商法。
当国际公约和惯例无法适用时,可能会依据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律来解决纠纷。
在国际商事主体方面,公司是常见的形式。
不同国家对于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和清算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了解这些差异对于跨国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至关重要。
比如,在某些国家,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繁琐,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而在另一些国家,可能相对宽松。
此外,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也有一定的存在。
国际货物买卖是国际商法的一个重要领域。
在合同的订立方面,需要关注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性、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等。
例如,要约的撤销在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中可能存在差异。
在合同的履行方面,涉及货物的交付、检验、风险转移等问题。
比如,对于风险转移的时间点,有的国家以货物交付为标准,有的则以合同成立为标准。
同时,违约和救济也是国际货物买卖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违约的形式包括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不同的违约形式对应着不同的救济措施,如损害赔偿、解除合同、实际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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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活动及规范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跨国性)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为主要目的的法律2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以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和风险负担的一种具有国际通用性的习惯。
(它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仅供商人选择适用。
)3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点):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股东人数受到限制(2-50);不能公开募股;股东的出资转让必须经公司同意;设立程序遵循准则主义。
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点):典型的资和公司;股票可以公开发行;股东发起人不得少于5人;帐目必须公开;股份公司的管理权和所有权分离。
5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商事原则和规则。
6要约:乂称“报价”或“发盘”,指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有在其要约一旦得到承诺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
成立条件: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向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内容十分确定;要约人相对方表明其会就自己表示的意思表示约束。
生效时间: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商品目录;报价单等撤回和撤销:发价(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在生效后的收回叫撤销。
可撤回要约: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就可以撤回。
要约生效后,在合同成立之前,只要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撤销。
不可撤销的要约:在要约中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川•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不可撤消的并且已经本着这种信赖行事。
国际商法重点
第一章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贸易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商法包括商业法3.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联系:民商分立,相互独立;或者是民商合一,民法为基本法,商法则纳入民法典中,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区别:1)从法律关系看,商事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均属于有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在财产关系中既有有偿的也有无偿的。
2)从法律制约程度看,商法对商事行为的要求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形式也比较多样化,完全取决于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
而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则比较严格,方式也比较单一,特别是在物权法领域。
3)从归责原则看,商法的归责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均承认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在民事责任中,则仍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对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等均有许多限制。
4)从规范形式看,商事习惯规范在形成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而民法虽然也有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区别,但从现实情况看,成文法的地位已经远远超过习惯法。
5)从国际性看,商法的国别差异越来越小,国际法已经成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则具有比较强的传统型、民族性与区域性。
4.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联系与区别:国际法语国际贸易法既有相对的独立性,又有相互补充;既自成体系,又有密切的联系。
联系:1)它们的渊源相同,都源于国际公约于国际贸易惯例2)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具有互补性。
区别:1)概念不同,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贸易法则是调整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所属范畴不同,国际商法基本属于私法的范畴,而贸易既包括私法的内容,也包含公法的内容。
3)国际贸易法必须以国内商法为补充,因为现有的有关国际贸易的公约于惯例还没有被参加国际贸易活动的所有国家或地区普遍承认和采用。
4)包含内容不同,如国际贸易法中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其中包括对外贸易管制、贸易条约与协定以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这些都属于公法的内容,是国际法所没有的。
新编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
新编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导言国际商法是研究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规则和法律的学科。
在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国际商法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总结国际商法的主要知识点,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支付方式、跨境投资法等内容。
一、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活动的法律规则。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运输、国际支付以及争端解决等。
1. 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贸易合同是指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订立的合同。
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需要遵循国际商法的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
2. 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跨国公司之间进行的货物交易。
国际货物买卖涉及到货物的购买、运输、保险、验货等事项,需要遵循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包括合同的签订、交货、支付等。
3. 国际运输国际运输是指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进行的货物运输活动。
国际运输涉及到运输方式、运费、保险、货物丢失、损坏等事项,需要遵循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包括运输合同的签订、运输方式的选择、运输单据的要求等。
4. 国际支付国际支付是指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进行的支付活动。
国际支付涉及到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条件、支付凭证等事项,需要遵循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包括信用证支付、托收支付、跨境汇款等。
5. 争端解决争端解决是指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发生的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端解决的方式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等。
国际贸易法规定了争端解决的程序和方式,保障了跨国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签订、货物的交付、价格的支付、商品的质量、运输方式和运费、保险等。
1. 合同的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需要遵循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表述的要素、合同的形式等。
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约定货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支付条件等事项。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国际商法:就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与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事)惯例:就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约束力的规范。
合同: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所达成的协议。
(合同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价:就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
欺诈:有意作出的、表意人不相信就是真实的或对它的真实性抱着一种无论真假都无所谓的态度的表示。
经济胁迫:以让对方丧失一定的经济利益作为胁迫的手段,使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接受强加的合同条件。
附与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或定式合同,就是指由一方预先拟定合同的条款,对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即订立或不订立合同,而不能就合同的条款内容与拟定方进行协商的合同。
合同受挫:在其履行取决于特定的人或物的继续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着一项默示条件,即应该人或物的不复存在而导致的履行的不可能应使该合同的履行得到免除。
不可抗力:非因债务人自身的原因而导致的、具有不可预见性与不可抵御性的事件。
卖方的权利担保:卖方在将货物出售给买方时必须保证,买方对购买的货物拥有一个货主通常会拥有的完好的所有权。
卖方的品质担保: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要求的数量、质量与规格相符,并按照合同要求的方式承载或包装。
根本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违反,如果导致了对另一方的损害,以至于实质性的剥夺了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获得的东西,即构成根本违约。
法定代理:非有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权。
意定代理:由基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权。
不容否认的代理:就是指一个人以她的言词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就是其代理人,有权以她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她就要受该合同的约束,而不能事后否认某人就是其代理人。
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就是指代理人以她自己的名义,但就是就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
国际商法知识点的总结
国际商法知识点的总结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指国际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和规则。
这些法律问题可能涉及国际贸易、跨国投资、国际金融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国际商法是国际私法的一部分,它规范了跨国商事活动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跨国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1.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跨国贸易活动中的合同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问题。
国际贸易法还包括了跨国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支付结算等方面的规定。
2. 跨国投资法:跨国投资法是规范跨国投资活动的法律规定,它适用于跨国公司的设立、经营、合资合作、收购并购等方面的活动。
跨国投资法还包括了国际投资协定、投资仲裁、外国投资者保护等规定。
3. 金融市场法:金融市场法是规范国际金融市场活动的法律规定,它适用于国际货币兑换、国际信托、国际证券交易等领域的法律问题。
金融市场法还包括了外汇管理、金融监管、金融衍生品等方面的规定。
4. 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商法中的一种解决商业纠纷的方式,它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国际投资争端、国际金融纠纷等领域。
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效力等问题。
5. 国际商事诉讼法:国际商事诉讼是国际商法中的另一种解决商业纠纷的方式,它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国际投资争端、国际金融纠纷等领域。
国际商事诉讼法规定了管辖权、适用法律、执行程序等问题。
三、国际商法的特点1. 跨文化性:国际商法适用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事活动,因此具有跨文化性。
在国际商法中,要考虑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避免法律冲突和文化冲突的发生。
2. 多元性:国际商法适用于多种商事活动,涵盖了贸易、投资、金融等多个领域。
因此在国际商法中,需要考虑不同商事活动的特点和规则,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
3. 协调性:国际商法需要协调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保护各国法律体系的合法权益。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高中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高中随着全球化的加快和经济的发展,国际商法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学科。
国际商法是研究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科,它为国际商务活动提供了法律上的指导和保障。
国际商法在当今世界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尤其对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跨国公司等领域有着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对国际商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国际商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分支学科,主要内容是规范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商事活动:指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的商业活动,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领域的商事活动。
2. 法律规范和制度:指对国际商事活动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包括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法律体系。
二、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贸易法:指规范国际贸易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包括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贸易支付、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运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 国际投资法:指规范国际投资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包括国际投资合同、国际投资保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 跨国公司法:指规范跨国公司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包括跨国公司设立、跨国公司经营、跨国公司合并与收购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 国际金融法:指规范国际金融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包括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产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三、国际商法的原则国际商法的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由原则:国际商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主张合同自由原则,鼓励当事人自由协商,自愿签订合同。
2. 平等原则:国际商法重视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障当事人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3. 信赖原则:国际商法强调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信任,要求当事人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约定和商业惯例。
4. 公平原则:国际商法倡导公平交易,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和不合理条款。
国际商法重点
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比传统的商法更为广泛,传统商法主要包括商行为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
随着当代国际经济贸易规模的扩大和商事交易的多样化,复杂化,除了国际货物买卖有了巨大的发展外,还出现了许多新型的国际商事交易和贸易做法,如国际技术转让、服务贸易、电子商务等等,这些交易已超出了传统商法的调整范围,有人称之为国际商事交易,调整这些交易的的法律统称为国际商法。
2、代理权的产生(一)大陆法的规定1、法定代理(1)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代理权(2)根据法院的选任而享有代理权(3)根据私人的选任而享有代理权2、意定代理(二)英美法的规定1、明示的授权2、默示的授权3、不容否认的代理权4、客观必须的代理权5、追认的代理权3、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含义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做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超出授权范围的代理4、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二)大陆法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1、无权代理的效力——不确定2、无权代理的责任(1)责任的承担--无权代理人是否对第三人承担责任(2)责任的形式法国:赔偿责任德国:赔偿或实际履行,由第三人选择(三)英美法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责任性质:违反担保处理时应注意的问题:1、诉讼只能由第三人提起,不能由本人提起2、无权代理人原则上应承担责任3、代理人在例外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责任(1)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欠缺代理权(2)第三人知道没有提供有代理权的担保(3)合同中已经排除了代理人的责任4、本人应承担指示不清的责任5、代理人承担的损害赔偿额,一般按第三人受到的实际损失计算4、表见代理及其特征1、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制度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国际商法资料—重点篇
期末考试复习要点1.国际商法的渊源2.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3.商法的基本原则4.合同订立中的意思表示5.违约责任的承担与免除【提示】注意掌握下列资料中的有关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产生背景】为解决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冲突问题(Conflict of Laws),关于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制定,最早是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于1930年拟定的两个公约草案。
这两个草案经由国际联盟转发给各国政府征求意见,后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起草工作被迫停止。
二战后,1951年荷兰政府发起召开外交会议对这两个草案进行了研究,并决定建立一个特别委员会负责在草案的基础上起草新的草案。
该特别委员会于1963年正式准备好了两个公约的新草案。
1964年再次由荷兰政府邀集28个国家的正式代表和少数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对这两个公约草案进行了讨论,并正式通过了这两个公约,即:《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公约》,其附件为《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UniormLawOn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以及《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其附件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统一法》(Uniform LawOn the Formation O{Contracts forthe InternationalSaleOfGoods)。
前一个公约于1972年8月18日生效,批准或参加的国家有比利时、冈比亚、联邦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利诺和英国。
后一个公约于1972年8月23日生效,除以色列外,上述其他国家也都批准或加入。
上述二公约,虽然实现国际贸易法的统一上还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在国际上并未被广泛接受和采用,盖因许多国家认为它们受欧陆传统的影响较多,有的概念比较晦涩难解。
因此,在其通过后的二十多年来,参加国也仅有上面提到的七、八个国家。
196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成立后,鉴于上述两个公约内容的局限性,适应不了迅速发展的国际贸易,加之两个公约也尚未生效,拟定一套被国际上广泛接受的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规则就显得更为突出。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一、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国际商法是广义上的商法和狭义上的国际私法的交汇点。
它是研究交叉国界商事活动的一般规律性原理和国际商事活动的法规的科学体系。
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性质和特点:国际商法是一门法律学科,其主要研究对象是跨国贸易和跨国商事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国际商法的特点在于其独立性、国际性和复杂性。
独立性表现在国际商法具有自己的研究范畴和规律性原则;国际性表现在国际商法涉及多国之间的交易和合作;复杂性表现在国际商法受国际法、国内法和商业习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2. 研究范畴:国际商法的研究范畴非常广泛,涉及国际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支付、国际投资、国际仲裁等方面。
其中,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商法领域中的重点研究内容。
3. 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国际商事活动中的纠纷解决是国际商法中的重要内容。
在国际贸易和商务活动中,由于涉及跨国交易、法律制度不同等因素,纠纷解决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和专业性。
因此,了解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实践操作对于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人员至关重要。
二、国际合同法国际合同法是国际商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跨国合同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国际合同的性质、成立、履行和解决纠纷等方面均受到国际合同法的规范。
下文将从国际合同的主体、形式、内容、效力和解决纠纷等几个方面总结国际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1. 主体:国际合同的主体包括合同的缔约方和合同的履行方。
在国际合同当中,缔约方和履行方通常是跨国企业或者个人。
国际合同法对于合同当事人的选择、资格、行为能力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形式:国际合同的形式一般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
大多数国际合同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合同内容的明确和证据的确凿。
在国际合同法中,对于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的适用条件和效力等方面都有相关规定。
3. 内容:国际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条款、合同标的和合同条件等方面。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国际商法复习一、导论:英美法系法的主要渊源、法律划分、分布国家等国际商法的特点:商事性(商整体&商行为)、国际性、调整范围广、法律和惯例的综合体西方国家民商法的基本原则1)权利能力平等;2)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3)契约自由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特征:没有成文法典、公法私法之分;重程序法轻实体法、重判例轻条文分布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香港。
不包括:日本、苏格兰、美国&加拿大的某一小部分1.英国法结构: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2.美国法以判例为基础。
制定法比重>普通法特点:分为联邦法、州法(州最高法院对本州案件有终审权)3.英美法的两大特征——遵循先例、救济(程序)优先于权利遵循先例:先例不只是必须遵守的示范模式,也是对后来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例。
救济先于权利:救济指通过一定诉讼程序给与当事人以法律上的保护。
救济优先属于程序法范畴,权利属于实体法范畴,当事人先有程序权利才有实体权利。
主要渊源:1、判例法。
主要特点:先例约束力原则。
判决理由对做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第一,判例的约束力是与法院的等级结构相联系的:其一,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
英国上议院的判决对任何等级的英国法院有约束力;上诉法院的判决对高等法院和它以下的法院具有约束力;高等法院的判决对郡法院具有约束力。
其二,同一法院或同一级法院的判例具有约束力。
在特定条件下上议院可以不必遵循自己先前的判决;上诉法院也受本院以及同一级的固有的法院判例的约束,一般也不允许擅自将其变更。
高等法院原则上也是受本院或同一级固有法院判例的约束,其三,下级法院的判例对上级法院没有约束力第二,遵循先例主要指遵守判决理由。
判例由“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和“附带意见”(obiter dicta )两部分组成。
判决理由是判决的依据和核心,其主要包括两个内容:判决中关系重大的事实;根据重大事实提出的法律上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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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的概念1、涵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调整对象与范围:商事组织与商行为。
主要包括合同法、买卖法、公司法、票据法、运输法、保险法等传统商法和调整新型国际商事交易与贸易的法律。
衡平法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
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
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构成上,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采用判例形式。
2、立法上,大陆法国家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成文立法主要以单行法规形式。
3、司法上,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只能依据成文法,法官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审理案件时强调“遵循先例”,即判例,法官可依成文法,也可依判例法,并可创造法律。
4.诉讼程序上,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审讯制,法院判决书的推理方式一般是演绎法;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辩论制,法院判决书的推理方式是归纳法。
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一).论意思自治原则1、概念-----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2、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事实上,绝对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主张无限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家也认为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
第二,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是善意的,有合法的目的。
凡以胁迫、欺诈、恶意同谋等方式选择准据法,凡故意规避强行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选择准据法,均属无效选择。
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一)公约的内容公约除序文外,共包括四个部分计101条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第三部分:货物销售;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2.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者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公约不调整的范围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7.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当事人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要约公约第14条对要约的概念作了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1.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了如下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承诺1.承诺的概念和承诺生效时间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公约第18条第1款对承诺的概念作了规定: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接受。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1.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2.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1)公约第35条第1款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依合同约定2)该条第2款进而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a.货物适用于同规格货物通常的目的;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3)买方有权检验货物,以确定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
公约第38条规定了买方检验货物的规则:a.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b.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c.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d.为了因货物与合同不符而向卖方索赔,买方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买方就丧失就货物与合同不符而向卖方索赔的权利。
e.如果买方未在其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形通知卖方,那么,买方就丧失因货物与合同不符而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所规定的保证期限不一致。
3.权利担保义务1)权利担保的概念-----指对其所交付的货物承担享有合法的权利且没有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对权利担保的内涵,我们应作如下理解:卖方应保证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卖方应保证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的权利。
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2)公约第41条规定了卖方的一般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3)公约第42条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限制条件:a.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b.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违约的救济方法1.实际履行英美法系:衡平法院给予的救济---交易的标的是否不可替代---是否公平、公正---涉及人身性质的合同---执行的可能性和难度大陆法系:是主要的救济方法例外:---实际操作或法律上不可能---人身性质的债务公约:将实际履行视为违约的救济方法,各国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用此方法。
免责(不可抗力)。
按照公约第79条的规定: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当事人能够证明其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这种障碍或其结果,那么,该当事人对于其未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责任。
2.按照公约第80条的规定,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因其行为或不行为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那么,该当事人无权指控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
国际贸易术语FOB(船上交货)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一旦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舷为界。
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在船舷无实际意义的情况下。
CFR(成本加运费)该术语指卖方必须支付货物的成本并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
但是,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IF(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须负有与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的保险。
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买方应注意根据CIF术语,只能要求卖方投保最低的保险险别。
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担保责任原则概念-----违反担保责任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担保或法定的默示担保责任,致使消费者、使用者和第三人遭受伤害和损失,因而应该承担的责任。
2.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不需要证明被告有疏忽,只需要证明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他遭受损失,即可以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1.概念---严格责任,也称无过失责任,是指产品只要有缺陷,对消费者和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并造成其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它是一种侵权责任.2.条件:以严格责任为理由提起诉讼,不需要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告只需要证明下列事项:(1)产品存在缺陷;(2)产品缺陷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3)产品的缺陷在投放市场之前就已经存在。
产品缺陷所谓缺陷是指产品不符合要求,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不能给消费者提供有权期待的安全。
1、产品设计缺陷2、产品制造缺陷3、产品指示缺陷4、科学上不能发现的缺陷产品责任诉讼的举证和抗辩1.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2.抗辩事由---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产品的缺陷是由于遵循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受害人有过失导致被告责任的减轻或免除代理的内部关系代理人的义务:1、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2、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3、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4、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帐目;5、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本人的义务:1、支付佣金;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3、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帐册代理的外部关系1、大陆法:把代理分两种,一种叫直接代理,一种叫间接代理。
(1)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表的身份,即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其效力直接及于本人的,称为直接代理。
(本人)(2)间接代理: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本人的计算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移转于本人的。
2、英美法:无直接间接代理之分。
1)完全公开被代理人的代理(被代人)2)披露被代理人的代理(被代人)3)被代理人完全不公开的代理(代理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概念及形式概念----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的交付仲裁机构解决的意思表示.形式1.口头仲裁协议和书面仲裁协议2.仲裁条款和单独仲裁协议作用1)约束当事人的行为,排除法院的管辖权;2);赋予仲裁机构的仲裁管辖权;3)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仲裁的审理1.审理方式2.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3.和解4.仲裁裁决1958年的<<纽约公约>>的主要内容(1)承认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和被申请执行地的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