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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的概念

1、涵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与范围:商事组织与商行为。

主要包括合同法、买卖法、公司法、票据法、运输法、保险法等传统商法和调整新型国际商事交易与贸易的法律。

衡平法

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1、法律构成上,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采用判例形式。

2、立法上,大陆法国家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成文立法主要以单行法规形式。

3、司法上,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只能依据成文法,法官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审理案件时强调“遵循先例”,即判例,法官可依成文法,也可依判例法,并可创造法律。

4.诉讼程序上,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审讯制,法院判决书的推理方式一般是演绎法;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辩论制,法院判决书的推理方式是归纳法。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一).论意思自治原则

1、概念-----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2、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

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事实上,绝对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主张无限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家也认为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第二,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是善意的,有合法的目的。凡以胁迫、欺诈、恶意同谋等方式选择准据法,凡故意规避强行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选择准据法,均属无效选择。

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内容

公约除序文外,共包括四个部分计101条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

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2.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或者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

一缔约国的法律。

公约不调整的范围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

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

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没有

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私人、家人

或家庭使用的。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

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

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

售。

6.电力的销售。

7.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当事

人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

其他服务的合同。

要约

公约第14条对要约的概念作了规

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

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

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

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

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

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

示。

要约的撤销

1.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了如

下规定:

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

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

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

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b.被

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

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

发价的信赖行事。

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承诺生效时间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

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

种意思表示。

公约第18条第1款对承诺的概念作

了规定: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

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

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接受。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

2.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

1)公约第35条第1款规定,卖方交

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

质量和规格相符,须按照合同所规定

的方式装箱或包装。---依合同约定

2)该条第2款进而规定,除双方当事

人另有约定外,货物必须符合以下规

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a.货物适用于同规格货物通常的目

的;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

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

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

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

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

装箱或包装。

3)买方有权检验货物,以确定货物是

否与合同相符。公约第38条规定了

买方检验货物的规则:

a.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

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

物。

b.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

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c.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

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检验,

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

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

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

行。

d.为了因货物与合同不符而向卖方

索赔,买方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

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买

方就丧失就货物与合同不符而向卖

方索赔的权利。

e.如果买方未在其实际收到货物之

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形

通知卖方,那么,买方就丧失因货物

与合同不符而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所规定的保证

期限不一致。

3.权利担保义务

1)权利担保的概念-----指对其所交付

的货物承担享有合法的权利且没有

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对权利担保的内涵,我们应作如下理

解:

卖方应保证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

卖方应保证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

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

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

犯他的权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

2)公约第41条规定了卖方的一般权

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

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

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

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3)公约第42条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

权权利担保义务: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

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

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限制条件:

a.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

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b.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

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

产权为基础的:

违约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

英美法系:衡平法院给予的救济

---交易的标的是否不可替代

---是否公平、公正

---涉及人身性质的合同

---执行的可能性和难度

大陆法系:是主要的救济方法

例外:---实际操作或法律上不可能

---人身性质的债务

公约:将实际履行视为违约的救济方

法,各国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用此方

法。

免责(不可抗力)

。按照公约第79条的规定:

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当事人能够

证明其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是由于某

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没有理

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

能避免或克服这种障碍或其结果,那

么,该当事人对于其未履行合同义

务,不承担责任。

2.按照公约第80条的规定,如果任

何一方当事人因其行为或不行为而

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那

么,该当事人无权指控另一方当事人

不履行义务。

国际贸易术语

FOB(船上交货)

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合

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

的船上;一旦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

履行了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卖双

方各自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舷

为界。

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在

船舷无实际意义的情况下。

CFR(成本加运费)

该术语指卖方必须支付货物的成本

并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

运费。但是,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

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

额外费用,则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

舷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IF(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

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须负有与CFR术

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必须办理货物在

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

或损坏的风险的保险。卖方签订保险

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根据

CIF术语,只能要求卖方投保最低的

保险险别。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

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

外费用,则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

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担保责任原则

概念-----违反担保责任是指产品存

在某种缺陷,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了

对货物的明示担保或法定的默示担

保责任,致使消费者、使用者和第三

人遭受伤害和损失,因而应该承担的

责任。

2.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

告不需要证明被告有疏忽,只需要证

明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

他遭受损失,即可以要求被告赔偿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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