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区灌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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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区灌溉管理制度
清水河灌区灌溉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灌溉用水管理,确保用水单位(用水户)均衡受益,实行科学用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灌溉用水的效益和供水可靠性,为广大用水
单位(用水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灌区内各用水单位(用水户)、管水单位,在本灌区范围内进
行的一切灌溉活动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清水河水管所是本灌区灌溉用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制度在灌区内
的实施,各乡镇水利管理站负责本制度在所在乡镇的实施。
第四条本制度在管理实践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查漏补缺,执行中发生新问题以及没
有涉及到的方面,应及时上报水管所,以便进行补充修订完善。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用水单位(用水户)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用水的权利; 2、参与用水管
理的权利; 3、用水管理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4、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六条用水单位(用水户)应履行以下义务: 1、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义务;2、按用水量按时足额缴纳水费的义务; 3、保护水利工程、维修斗农渠正常运行的义务;
4、及时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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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水管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按要求分配水量的权利; 2、依法收取水费的
权利;
3、调解水事纠纷,依法处理水事案件的权利。第八条水管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行依法治水的义务;
2、按水权面积保证灌溉供水的义务;
3、维护水利工程、干支渠正常运行,保证灌溉正常进行的义务;
4、组织防汛抢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
第三章灌溉管理的实施
第九条用水申报
1、每年初由用水协会将全年灌溉计划按组、按轮次汇总报水管站,由水管站按协会、按轮次汇总后报水管所备案。灌溉计划应包括灌溉时间、各类作物灌溉面积、灌水定额、
总需水量等内容。
2、每轮水开灌前5天,各用水协会将本轮灌溉用水申请按组、按作物种类汇总报水
管站,由水管站按协会、按作物种类汇总,于开灌前3天报水管所审核。用水应包括灌溉
时间、各类作物灌溉面积、灌水定额、总需水量等内容。
第十条水量分配
1、水管所收到用水申请后,及时制定配水计划,并在开灌前发至水管站,由水管站
下发至各协会,由用水协会严格按照配水计划自行调配各用水小组的用水时间和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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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量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1)坚持上、下游兼顾,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2)坚持“统一管理、总量控制、以供定需、统一调配、科学调度、严格审批”的
原则;
(3)以水权分配方案及水务局下发的水量包干计划为依据,坚持“总量控制、定额
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4)严格执行市政府“三禁”政策,对2021年以后开垦种植的荒地不予配水。
第十一条灌溉进行
1、灌溉开始前,由用水协会向水管站管水人员提出口头申请,水管站再向水管所提
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用水单位、用水时间、所用水源等情况,经水管所同意后方可开闸
放水,同时计算灌溉开始时间。
2、灌溉用水必须实行测水计量,测水计量按以下要求进行:(1)灌溉用水实行
“按方计量,按量收费”的原则;
(2)水放稳后,由水管所、水管站、用水协会及用水户代表共同组成测水小组进行
测水,流量测定后,由水管站管水人员每天不定时进行水位、流量观测,如流量发生变化,应及时做好时间、流量、水量纪录,并通知水管所及用水协会确认;
(3)如因灌溉需要或其他原因增加或者减小流量的,管水人员应做好时间、流量、水量纪录,并将相关情况通过电话或短信形式及时报水管所统计人员备案;
(4)用水即将结束时,用水协会应提前计算剩余灌溉时间及水量,确定停水时间,并上报用水协会及水管站管水人员,管水人员应按时关闭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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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计算灌溉用水结束时间,做好相应记录并上报水管站、水管所。
3、灌溉期间,要加强用水管理。水管站管水人员要根据情况不定期对干支渠进行巡查,用水协会要组织用水户做好斗农渠的巡查工作,巡查中要严防渠道、水闸跑冒滴漏造成渠道冲毁淹地、浪费水以及偷水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水量结算
1、灌溉用水实行轮清轮结制度。
2、每轮水灌溉结束五日内,水管站管水人员应会同用水协会负责人,根据灌溉用水记录计算该轮次用水总量,由用水协会填写水方收条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并报水管所留存一份,以此作为水费收缴的主要依据。
3、水管站管水人员或用水协会在水费交清之前,应妥善保存各用水户的用水明细,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用水户名称、用水时间、面积、水量、水费等。
第十三条公示
在每轮灌溉用水结算清楚后,水管站管水人员应督促用水协会在结算完成后三日内公示本轮次灌溉用水情况,公示内容应包括灌溉起止时间、流量、水量、水价、水费、面积等情况。
第四章水费
第十四条灌溉用水应当依法缴纳水费,根据有关规定生态用水免征水费。灌溉水费包含水费和末级渠系水费两部分。
第十五条水费征收标准严格按照酒肃政发[2021]85号文件要求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第十六条水费征收应在上半年征收计划水费的80%,在下半年征收清全年灌溉水费(全年应收水费以水务局水费文为准)。
第十七条收费人员收费时应当出具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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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收费人员不出具水费发票或发票所开金额与所收金额不一致时,用水单位(用水户)有权拒交水费,并向水管所投诉。
第五章水事纠纷责任划分与调处
第十八条水事纠纷是指水事主体之间因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灾害发生
分歧或损失而产生的争议。水事纠纷的调解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
第十九条水事纠纷责任划分
1、因干支渠管理不善,发生渠道决口、淹地等造成损失而引发的水事纠纷,由水管
单位及相应渠道管护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并落实调解、赔偿等事宜;
2、因斗农渠管理不善,发生渠道决口、淹地等造成损失而引发的水事纠纷,由具体
用水协会承担主要责任,并落实调解、赔偿等事宜;
3、因偷水等违法行为而引发的水事纠纷,由偷水者承担主要责任,渠道管护单位或
个人承担次要责任,造成损失的,由偷水者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因用水单位(用水户)拒不缴纳应交水费、无理取闹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水管单
位收费人员或管水人员不承担责任(由于水管单位收费人员或管水人员过错在先造成的除外),由用水协会负责调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5、灌溉用水完毕前,用水单位未能及时通知水管单位停水造成尾水淹地而引发的水
事纠纷,由相关用水协会负责调解,造成损失的由用水单位负责赔偿;
6、跨协会用水的,用水协会有管护所用斗农渠的义务,用水过程中如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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