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与民事处分原则不符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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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民事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考点•法院行使•独立审判(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例子:蒙古语(5)检察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6)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

(7)同等和对等原则。

考点•同等:外国人在中国拥有民事诉讼权利•对等:外国法院对中国法律上有限制,就要限制回去•同等是常态,对等是报复(8)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考点•调解贯穿始终•法院依据职权要求当事人调解,说法错误(9)辩论原则。

考点•贯穿始终•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可以实体也可以程序(10)处分原则。

自由支配自己的权利(11)支持起诉原则。

(12)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一)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法官亲儿子(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法官的债务人(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法官的初恋(4)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回避的适用人员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考点•证人不回避可能就回避民事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重大涉外案件;•考点:要求重大且涉外•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考点•不管自己认为应该管的(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想管谁就管谁(二)地域管辖一般情形•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对何人起诉、以及起诉的内容、范围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能干涉。

其包括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两个方面的处分权。

实体权利方面主要是指法院只能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变更、撤回和追加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就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

在诉讼权利方面主要是指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终结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法院不能自己启动诉讼程序,要严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处分原则来源于传统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实体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程序法中的自然延伸,因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必须通过实施特定的行为来实现,所以只有赋予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诉讼程序的处分权,才能保障当事人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权、支配权。

处分权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完全的处分权,即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另一种是相对处分权,即指在承认当事人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享有处分权的前提下,给予当事人的处分权一定范围的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处分原则的直接规定,由此可知,我国采用的是相对处分权原则,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法律规定的范围”并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所以导致“法律规定的范围”往往被狭义的理解为法律中某几条明文规定的具体权利,这就使得在诉讼实践中国家权力过度地干预当事人的处分权,使得当事人并没有真正享有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某些程序的启动主体,不仅仅是当事人,如法院有权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执行程序,对于再审程序,检察院也有权启动;第二,协议管辖仅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还对可选择的法院进行了限制;第三,法院享有对证据材料的调查收集权;由此使得法院的裁判依据超出了当事人所主张的范围;第四,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可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并有可能判决其承担责任。

“不告不理”的原则的法律依据不告不理的法律规定

“不告不理”的原则的法律依据不告不理的法律规定

“不告不理”的原则的法律依据不告不理的法律规定“不告不理”的原则的法律依据法院审理案件就是基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当事人不主动到法院起诉立案,法院当然不会主动来审理案件,况且法院也不知道谁有官司需要处理。

所以不告不理赔原则一想就清楚了。

刑法里也有不告不理原则,遗弃罪,虐待罪,重婚罪,侵占罪,被害人不告,公检法是不管的“不告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包含两层含义,即程序上的“不告不理”和实体上的“不告不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利规定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不告不理原则则是此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处分权利的权利赋予之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起诉后申请撤诉。

因此可以说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程序能否启动:1、当事人起诉引起第一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条件为有合法的原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只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提起诉讼,引起第一审程序,而第一审程序能否正常的进行还要看原告是否在此期间撤回起诉。

2、当事人上诉引起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能否进行要以当事人是否提出上诉为前提,只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才能进行审理。

3、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的发生也同样取决于权利主体是否提出执行申请。

4、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同样也离不开当事人的申请,在这一个诉讼程序里,“不告不理”的原则体现得更加明显。

因此可以说,诉讼程序的启动由当事人决定。

“不告不理”的原则的法律依据刑事案件中不告不理的案件只有四种:虐待(没造成重伤)、侵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侮辱诽谤这四类案件侵犯的客体的对象比较单一,没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而且这四类案件中的当事人关系比较近,法律作为最底线的道德应该留给他们调和的空间。

比如,夫妻间的SM,亲戚之间保管的东西不予交还,父亲干涉女儿的婚姻自由或者女婿说大舅子不是个东西等等等等,诸如这些案件,一般对法律来说就是“家事”,法律只做最后的救济,所以告诉才处理。

民事诉讼法原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原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原则有哪些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在明确了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主体的基本规定的同时,也确立了一系列的原则,以保证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法所包括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它要求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不偏袒一方,不给予特殊待遇,保证当事人在诉讼环节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二、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进行。

公开审理有助于在舆论监督下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当然,根据案件性质和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可以对审理进行限制。

三、合法权益原则合法权益原则是指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通过法院的审理和裁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不能偏离法律规定。

四、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诉讼活动的参与应当基于自愿原则。

民事诉讼权利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参与诉讼活动。

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能强制当事人参与诉讼。

五、胜诉即责任原则胜诉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胜诉后,对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保证了民事诉讼的实效性,使得当事人能够通过诉讼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

六、快速审理原则快速审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审理和裁决。

设立快速审理制度,可以提高司法的效率,使当事人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权益的保护。

七、责任追究原则责任追究原则是指对违反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进行相应的法律追究。

对于违法违规的当事人,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确保民事诉讼的公正和规范进行。

八、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指民事诉讼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当事人能够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法作为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是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需要遵循的诉讼程序和处理流程。

民事诉讼法有一系列的处分原则,一般来说,这些原则对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着重要的作用。

必须提到的原则是“公平正义”原则。

这个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核心,也是最重要的处分原则。

它要求法庭要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争议,公正处理。

这意味着法庭要公正地评估双方提出的证据,并且在确定最终判决之前,要充分考虑双方的诉求。

民事诉讼法还有一个“实质公正”原则,它强调的是原告的实质性利益的保护。

这个原则要求法庭要在确定最终判决之前,要正确地评估双方的实质性利益,并以此来判断最终的结果。

也就是说,法庭在处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要根据实质性利益来处理,而不是根据某一方的意见或偏见。

另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公正适当”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法庭在处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客观事实,合理地确定处罚标准,同时保证双方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保护。

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要求当事人要做到公平正义,而且要保护实质性利益,并且在处理纠纷时要以公正适当
为准则。

只有按照这些原则来处理,才能确保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得到公平的处理,也能保证双方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废止,理由是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单选题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单选题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单选题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下列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的是:(D)A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B 法院调解原则C 辩论原则D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2、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D)A 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B 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C 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D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据此可知,当事人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或是委托谁为诉讼代理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行使和处分,此为处分原则的体现,而非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选项B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而非处分原则的体现。

选项C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据此可知,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平等原则的体现,而非同等原则的体现。

另外,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仅适用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而本题没有给出这一前提。

选项D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根本性、统领性、普适性的指导作用,反映了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标。

一、平等原则1.权利义务相同: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提出回避申请、申请保全、参与庭审等权利。

2.权利对应:原告起诉权——被告答辩权;原告选择管辖法院——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提起、放弃、变更请求——被告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

即平等原则要求原被告诉讼权利相同是错误的。

3.法官中立、平等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在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二、同等、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外国主体(包括无国籍人)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

2.对等原则外国法院对中国主体的民事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国法院对外国主体的民诉权利加以同样的限制(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平等原则适用所有的民事诉讼。

平等适用的是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同等、对等适用的是中国人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关系。

同等是常态,对等是报复。

三、辩论原则1.专属于当事人证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辩论权;当事人的代理人也不享有辩论权。

形式:书面辩论和口头辩论。

原告提交起诉状、被告提交答辩状均属于书面辩论的具体方式。

2.范围(1)实体问题(事实问题、证据问题);(2)法律问题;(3)程序问题。

阶段:贯穿审判程序的始终(一审、二审、再审,不限于法庭辩论环节)。

3.当事人的辩论权保护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常见行为: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违法缺席判决。

依法作出的缺席判决并不违反辩论权保护。

4.辩论权对审判权的约束当事人主张和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当事人主张和辩论的事实及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四、处分原则1.处分的对象: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2.处分权的限制:依法处分、诚信处分3.违反处分原则的判断: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为违反处分原则4.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贯穿民事诉讼整个阶段,执行阶段也可以行使【区分】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1)处分原则对应的是诉讼请求;辩论原则对应的是事实和证据。

民事诉讼法学强化习题(五)

民事诉讼法学强化习题(五)

1.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意味着( )。 A.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 B.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同,但平等 C.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有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义务 D.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有对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答案】BD 2.甲与乙离婚纠纷一案,经 M 市 N 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 同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签收了人民法院送达的调解书。在此情况下,该调解书对双方 当事人有何约束力?( ) A.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解除 B.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反悔而再到法院就离婚问题起诉 C.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就离婚问题申请再审。 D.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上诉 【答案】ABCD 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主体中有资格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是( )。 A.精神病患者及 10 周岁以下的儿童 B.年满 10 周岁但未满 16 周岁的儿童 C.年满 16 周岁且有劳动收入的公民 D.年满 18 周岁且智力正常的公民 【答案】ABCD 4.原告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个钢制的高压锅,高压锅上刻有厂家名称、生产日期等字 样,以该字样说明其受到该高压锅厂生产的高压锅侵害的事实,在诉讼中该证据属于( )。 A.本证 B.物证 C.书证 D.间接证据 【答案】AC 5.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对此,下列哪些理 解是错误的?( ) A.人民法院只能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调解 B.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人民法院 可以制作调解书结案 C.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D.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对案件事实的自愿认可,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判 决认定事实的根据 【答案】BD 6.人民法院对于哪几种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 A.涉外民事案件 B.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关于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

关于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

关于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二二、撤诉针对我国传统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撤诉行为干预过多以及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1条有关在宣判前当事人申请撤诉必须经法院准许的规定,国内时下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从贯彻当事人主义和尊重当事人处分行为的立场,应当取消法院对当事人撤诉进行审查的制度。

对此,笔者认为,从审判行为和当事人诉讼行为相协调(协同主义诉讼观)的立场出发,对当事人的撤诉行为实行色彩浓厚的国家干预主义审查制,固然难以保障当事人充分地行使处分权,但若完全放弃法院对撤诉行为的必要审查,则同样更是一种不符合民事诉讼发展规律的做法,而且从比较法角度考察,至今尚无一个国家允许当事人可以不附任何条件地撤诉。

那么,如何在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撤诉权,实施撤诉行为的同时,又防止当事人通过撤诉行为来损害司法(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呢以下,笔者拟从比较法立场,以英美法系的美国和大陆法系的日本的撤诉制度为对象,来找寻完善和发展我国当事人撤诉制度的合理内核。

(一)美国民事诉讼中的撤诉按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1条的规定,原告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撤诉(voluntarydimial)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诉讼系属。

过去,按照普通法诉讼的做法,当事人可以在案件交陪审团进行评议前撤回自己的诉讼,并可以在以后通过另诉方式再行起诉。

但是,现行美国民事诉讼法从诉讼经济等立场规定,原告只能在不损害被告合法利益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撤诉权利。

为了保护原告的撤诉和被告的诉讼利益,《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原告的撤诉规定了三种形式:通知撤诉、合意撤诉和法院命令撤诉,并针对三种撤诉形式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要件。

1.通知撤诉按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1条第1款的解释,通知撤诉,是指原告在被告的答辩状送达前,或在被告提出的请求略式判决申请书送达前,采用向被告进行通知的方法,撤回自己的诉讼。

由于这种撤诉方式无须经法院的许可就可以对本案发生排除诉讼系属的效力,因此美国学者称之为无须经法院命令的撤诉或依通知进行的撤诉。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保障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保障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保障一、民事诉讼处分权的含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一规定从基本原则高度保护了当事人的处分权,防止法官权力的滥用,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当性。

(一)处分权的含义处分原则是调整当事人和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关系的准则。

作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处分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志安排、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处分主义应该作为调整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关系的准则来发挥作用,其内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1)意思自治,即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民事诉讼进行有决定性作用。

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决定诉讼的开始、诉讼请求的内容和范围以及诉讼的终结。

在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的领域内,不允许公权力的干预。

(2)权力制约,即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法院的审判行为具有约束作用。

比如诉讼的开始由当事人决定,法院原则上是受当事人处分行为的约束,而不能依职权开始诉讼程序,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也是受当事人请求内容和范围的限制的等等,处分权的行使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3)权利保障,法院的任务不是在民事诉讼中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而是应当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的处分权。

(二)处分权的内容及表现形式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非全部):1.发动诉讼程序的权利。

起诉权、上诉权、和解权、撤诉权、申请再审权等都属于是当事人的程序发动权。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面临多种选择,可以选择私下解决(即不通过法院等国家机关),也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

“不告不理”正是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等都是行使诉讼发动权的表现,是处分权的具体内容。

2.选择裁判者。

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确定由哪一个仲裁委员会、哪些仲裁员行使仲裁权;对于合同纠纷及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当事人有权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等,都直接或间接地体现了对裁判者的选择权。

民诉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

民诉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从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或者说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对启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完全决定权虽然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并没有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启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有完全决定权,但是从《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具体适用来看,当事人对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启动有绝对性的决定权,这主要表现在:(1)我国民事诉讼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即原告不主动起诉的,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提起一审程序。

(2)《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当事人对是否维持已启动之审判程序的相对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由以上规定观之,当事人对是否维持已启动之审判程序的决定权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因为权利行使能否达到目的是要受法院限制的。

(三)当事人对救济方式、范围以及程度有一定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事实和理由”是当事人之诉讼主张得以成立并最终实现当事人之实体权益的基础,而诉讼主张作为当事人请求法院对自身之合法权益给予司法保护的根据,它必然要包含着明确的救济方式、范围以及程度,因为这些问题都与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以及该目的的实现程度息息相关。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进行审查、认定,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基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法院既有可能只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一部分作出认定,也有可能在当事人诉讼主张范围之外作出认定,从而导致当事人诉讼主张并不必然得到法院认可并对法院之审判活动产生约束力情况的发生。

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

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4-000-01提要本文从当事人处分权的基础理论出发,对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一、当事人处分权概述(一)当事人处分权基础理论分析“处分权主义毕竟来自私法自治原理”。

可处分性是民事权利的特征,是实行私权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也是民事诉讼法必须设定处分原则的根本原因。

民事诉讼主要是用于解决因私权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私权自治”体现在民事诉讼中,是否提起诉讼、申请回避、请求和解等皆由当事人自己作出决定,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实际上是民事权利可处分性在民事诉讼中的必然延伸。

(二)当事人处分权的概念民事诉讼处分权,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权利主体享有的对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由支配处置的权利。

它包含两部分内容:第一,处分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程序中享有的权利;第二,民事主体享有处分实体的权利和诉讼的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主体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是通过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的。

二、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现状分析在《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不断完善。

(一)处分权表现形式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权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民诉法赋予当事人多少诉讼权利,当事人就享有多少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两者的范围是相同的。

主要可以分为:1.程序启动权。

如起诉权、反诉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申请财产保全权等。

2.程序选择权。

如对诉讼与非诉程序的选择权;对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选择权;对书面审理或言词审理的选择权、对选择一审或二审程序的选择权等。

3.裁判对象确定权。

如确定一审、二审和再审过程中的审理对象和审理范围的权利,变更、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

4.程序运作权。

如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申请复议权、申请调解权、和解权。

探析从民事处分权视角看民事再审程序

探析从民事处分权视角看民事再审程序

探析从民事处分权视角看民事再审程序论文关键词:处分权当事人再审程序论文摘要: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处分权不是绝对的。

因此,凡是当事人以享有处分权为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须给予监督和制约。

我仅从民事处分权的视角将再审程序一分为二,论述它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

民事再审程序(以下简称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作出确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

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它既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

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1]。

再审程序在设置上既要考虑维护终局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又要考虑通过纠错来实现法的正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赋予当事人对生效的错误裁判申请再审的权利,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实现。

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对申请再审的规定过于简单,使申请再审没有形成规范意义上的诉;二是法定再审事由模糊不清。

因此在我国再审制度中应确立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

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与制约(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根据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是否启动应该由当事人决定,在实践中体现为“不告不理”原则。

但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有三方:法院、检察院、当事人。

在实践中多由法院、检察院启动,当事人的处分权形同虚设。

但从本质上看,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

浅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浅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浅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一、处分原则的含义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受法律保护。

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诉讼的进行。

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特有的一项原则,是由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和民事权利的性质决定的。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主体为了自己的需要,有权自由处置民事权利,大多数情况下,国家不干预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处分。

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过程,在民事诉讼中,自应使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处分原则的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处分原则是当事人可以自由支配和处置其他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因而享有处分权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

诉讼代理人也不享有处分权,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事人实施处分行为。

(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任何因强迫、欺诈、利诱或重大误解形成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处分行为都是不能成立的。

如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了这样的处分行为的效力,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

(三)当事人处分的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原告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例如,在侵害财产所有权的纠纷中,权利主体有权要求赔偿全部损害,也可以要求赔偿部分损害;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也可以要求作价赔偿。

(2)在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或缩小诉讼请求的范围。

(3)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以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处分权主义与处分原则是什么

处分权主义与处分原则是什么

处分权主义与处分原则是什么对于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制度的两大基石之一。

我们是否了解它呢,其实处分权贯穿着整个诉讼程序,包括起诉、上诉、诉讼中等阶段,再者,处分权主义又是什么?处分权主义与处分原则是什么?带着问题,根据我整理出以供参考的相关资料一起深入问题了解一下。

一、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经济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的原则。

处分原则是民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经济诉讼的具体体现,法院不得非法干预。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当事人基于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广泛的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但是,由于我国并未实行当事人完全自由处分的制度。

因此,当事人行使其处分权与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当事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予以监督的合理结合就成为一条贯穿民事诉讼始终的主线,大家理解这条主线对全面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制度极其关键。

二、处分权主义与处分原则是什么所谓处分权,就是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

对财产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两者都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

所以,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处分权是由物具有交换价值决定的,法律上的处分意味着物的转让。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处分权是由财产所有人来亲自行使的。

但是处分权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也是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与所有权分离的。

处分权的分离并不一定导致所有权的丧失。

三、处分权主义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将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称作民事诉讼制度的两大基石。

处分原则,又称处分权主义,是指当事人对诉讼请求享有主导权的原则.民事诉讼贯彻处分原则的依据是,民事诉讼的裁判对象是私法上的权利,而私法上的权利在裁判外可以按照私法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由处分。

作为私法自治原则在裁判中的体现,民事诉讼承认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也对其实体权利进行自由的处分。

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实质上违背了辩论原则

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实质上违背了辩论原则

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实质上违背了辩论原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答: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其实是对自己主张的实体权利进行的处置。


另:
(X)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应该是《民事诉讼法》第5条建立的同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8条,强调不同诉讼地位的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在诉讼权利义务上的平等。


(X)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的使用对象主要是当事人的各种权利,而辩论原则适用的对象则是事实和证据层面。


【因此,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实质上违背了辩论原则。

固然,从广义的角度说,违反了辩论原则最终也必然违反处分原则。


(X)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支持主体只能向受害人提供智力支持或物资援助,不能直接代为起诉。

而公益诉讼的特征在于,法定的机关或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

因此,公益诉讼并不符合支持起诉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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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与民事处分原则不符之处
一、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概述
(一)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概念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权利。

”所以处分原则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自由支配的权利。

(二)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内容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导民事诉讼活动的抽象的规范。

处分权是处分原则的核心,因而处分权的内容实际上也就是处分原则的内容.
1.行使处分权的主体
当民事主体因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关系发生纠纷而提起民事诉讼时,该解决的过程仍然应当贯彻“私权自治”的精神,允许当事人自由的处分其民事权利。

①所以,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当事人。

同时民事诉讼法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设立了诉讼代理人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结合民事诉讼的有关理论,我们知道在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基本和当事人处于相同地位,因此,法定代理人享有处分权,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委托人即当事人的委托为基础,以当事人的授权为代理范围,故委托代理人则只能在特别授权范围内行使处分权。

2.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
正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权利。

故处分权的行使对象为自己的民事实体和诉讼权利。

3.处分权的适用范围
处分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均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具体表现在:
(1)民事诉讼贯彻“不告不理”和“处分”原则,即诉讼程序的启动只能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法院一般不能依职权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具体表现在,民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有选择是否提起诉讼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随时撤回起诉,从而终结诉讼程序,被告也有权决定是否提出反诉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一审判决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诉;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也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解。

(2)法院审理对象的内容和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决定,诉讼标的的变更当事人也有权决定②,如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

(3)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导致诉讼程序的结束。

通常诉讼是因法院做出判决而终结的,但在民事诉讼中,若原告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撤回起诉,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双
①李祖军,蔡维力.民事诉讼法学[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5:137.
②李祖军,蔡维力.民事诉讼法学[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5:137
方当事人和解均可导致诉讼的终结。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与民事处分原则的不相符处
1.诉讼程序的启动
按照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和“处分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是否启动应由当事人决定,法院在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不应当主动予以启动。

但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却存在不待当事人向其提出请求即主动开始有关程序的规定和做法。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在诉讼中,必要时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推动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使将来的裁判内容有实现的物质基础,这完全与当事人自身的利益相关。

而民诉法却赋予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利,显然是对处分原则的违背。

(2)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所谓由审判员执行,就是在当事人没有申请执行时,可由法院主动开始执行。

申请执行作为权利,应当说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也可以放弃,这就是处分原则的重要体现。

所以法院依职权主动介入,也是违背处分原则的。

②(3)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再审制度和程序。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诉,要求法院提起再审程序。

但法律也规定,即使没有当事人的申诉,法院检察院也可以在自己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起再审。

我认为这种制度是不合理的,从处分原则的要求来看,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申请再审,同样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即时生效判决有可能存在错误而当事人不申请再审,这也是其行使处分权的正常结果,因为当事人出于种种考虑(如诉讼成本等)而放弃申请权。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按照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法院可以判决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这种由人民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做法实际上也体现了法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实际上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参加与否是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自由。

如果由法院通知,实际上是强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就使法院起到了主动追究第三人民事责任的作用,不符合当事人处分原则的要求;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自己申请参加诉讼,直接判决意味着没有原告的起诉,他自己申请当了被告,这显然是不符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范围应由原告自己决定,又是对原告处分原则的限制。

3.当事人撤诉
①李祖军,蔡维力.民事诉讼法学[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5:137
②张卫平.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重述[J],载《诉讼法理论与实践》[C],陈光中,主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8:315.
撤诉显然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又一具体内容。

一方面,在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情况下,法院没有必要进行职权干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因为当事人自愿放弃其实体和诉讼权利,也是处分原则的重要内容。

另一方面,在当事人不愿撤诉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理和裁判,而不应该动员或者强迫当事人撤诉。

然而,按照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从而使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极大限制。

而与法院不允许当事人撤诉相反的情形是,实践中一些法院及其法官动员或者强迫当事人,严重违背了处分原则。

如(1)动员撤诉。

某原告在撤诉申请上公开写道:“法院催了两次,为了不影响法院工作,暂提出撤诉。

”(2)附加条件的动员原告撤诉,为了年终结案,承办人附条件的要求原告撤诉。

(3)以欺骗、威胁的方法强迫当事人撤诉。

对于一些文化不高、不懂法律的人,有的法官不是对其进行耐心的指导,而是以欺骗或威胁的方法让当事人撤诉。

以上,从立法到实践层面,均存在对当事人行使撤诉权的限制。


二、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思考
要使有实际意义的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确立和贯彻,必须确立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

但是诉讼模式作为一种结构具有抽象性,因此不可能对诉讼体制直接进行调整,对诉讼体制的调整只能通过对一些具体的诉讼制度的调整来实现。

同时,处分权的原则性宣示的效力应当体现在具体的制度和程序中。

因此,处分原则的完善也只能通过具体制度和程序的改革来实现。

第一,在程序的启动方面,严格贯彻不告不理原则,民诉程序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启动。

废除法院依职权启动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的规定,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改革法院和检察院主动提起再审的制度,只有在当事人不具备提起再审的条件而又提出申诉的情况下,法院和检察院才可以发动再审程序。

第二,诉讼请求的范围及提出由当事人决定。

首先,完善当事人制度,取消法院主动追加当事人的做法,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申请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由原告或被告申请其参加诉讼,法院仅仅对能否追加进行要件审查,符合追加条件的,通知其参加诉讼。

其次,有必要增设“法院不得就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事项进行判决”的规定。

再次,废止民诉法适用意见180 条关于“法院发现上诉请求以外原判决确有错误应于纠正”的规定,尊重当事人对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的处分权。

第三,取消对撤诉的许可制度,将撤诉的决定权交给原告,同时保护被告的利益。

我国在民诉法修订时可借鉴德国的做法,规定原告在被告已为言词辩论后申请撤诉的应征得被告的同意,以保护被告的利益。

第五,取消法院强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请参加诉讼制度。

法院认为有必要增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建议原告变更起诉
①刘颖华,井龙.简论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N],载荣昌县法院网.
3
对象,法院对变更后的诉讼展开审理。

若原告不愿变更起诉对象即不增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则法院应按原来的诉讼开展审理工作。

这样才能很好地尊重原告的处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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