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整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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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
1 人类环境:由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指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2 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 (环境科学)按环境要素的形成,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我国宪法)按环境功能不同,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4 环境科学,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1954年美国学者提出并成立环境科学学会,代表性著作: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出版的《只有一个地球》。
5 生态系统,指自然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组成。
6 生态学,指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把主体从动物扩大为整个生物界。由德国人伊海克尔最早提出。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研究“人与生物圈”
7 我国环境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发展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
8 生物放大: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
9 1/10定律:同一食物链上低位营养级所剩余的能量只有1/10被上一营养级所利用。
一、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1 人类既是环境的产物,又是环境的改造者。
2 为了维护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平衡,人类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不得超过两个界限:⑴从自然界取得的资源,不得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⑵排放到环境的废弃物不得超过环境的纳污量。
二、环境问题:
指由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包括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和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狭义仅指后者,又称为次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有的国家称为公害。它又分为两类: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科学只要研究狭义的环境问题。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特点:
1 它是法学与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
2 它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一新兴部门法为其主要研究对象。
3 作为一门边缘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应注意研究相关学科之间的渗透和融合。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
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①保护与改善环境,②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③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欧洲:污染控制法。日本:公害法。俄罗斯和东欧:自然保护法。美国:环境法。我国:以前为环境保护法,现在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阶级性问题:①没有阶级性。②有阶级性。③不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但认为阶级性不是其唯一本质属性。
4 多数国家主张环境法的最终目的,首先是保护人的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即“目的二元论”,少数国家如日本,匈牙利规定环境法的唯一目的是保护人群健康,即“目的一元论”。(日本最初也是目的二元论,后1970年修改为目的一元论)
5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一般法律的主要特征:①综合性②技术性③社会性④共同性
一、我国《环境保护法》对立法目的和任务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包含三项任务:
1 合理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防治污染。
2 创造一个清洁适宜的生存环境,保障人民健康。
3 协调环境与发展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2 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⑴主体。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⑵内容。权利义务。
⑶客体。与民法不同,只有物与行为。物,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与发展
1 “公害”是日本在河川法中提出的。
2 中国古代:先秦思想家旬况《王制》(斧斤不入山林);西周《伐崇令》(毋坏屋,毋填井);秦朝《田律》(春二月,毋敢伐林木)唐朝《唐律》中“杂律”(妄语者,仗七十)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依据和标志,必然性。
依据和标志:
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2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很快,已形成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
必然性:
1 环境问题已成为很多国家面临的严重问题,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环境的职能。
2 国家管理环境需要运用多种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就是法律手段。
3 环境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必须把环境社会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来进行全面的保护和调整。
第四章环境保护体系
1 1982年通过的《宪法》在第一章“总纲”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2 单行法包括:①土地利用规划法(国土整治、农村区域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②污染防治法、
③自然保护法、④环境管理行政法
3 环境标准:①质量标准、②污染物排放标准、③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⑴宪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⑵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法。(1989年《环境保护法》)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行法。⑷环境标准。
5 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二、基本法与单行法的关系:
⑴它们都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组成部分。⑵单行法是基本法内容的具体化。
⑶基本法对原则性作出规定,单行法对特定环境对象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1 立法指导原则:①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②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原则、③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2 生态学基本规律:①物物相关(环境影响评价)、②负载定额(控制排放量)、③时空有宜(地方法规优先原则)、④能流物复(控制有毒有害物质)、⑤相生相克(保护物种及动植物检疫)⑥协调稳定(保护物种多样性)
3 柯斯定理:美国经济学家柯斯提出,适当地确定资源的财产权和使用权。
一、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1987年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交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首次提出的,它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