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整理笔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知识点总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知识点总结(四)第七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重点)考情分析:本章主要讲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确定依据,掌握各项原则的作用,了解其贯穿实施,尤其重点理解公众参与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等内容。
本章为重点章节,多以选择、简答、论述的形式出现。
考生应重点掌握并领会和运用,如:【03、10单选、论述】、【04、10单选、多选】、【05、1论述】、【06、1单选】、【07、10单选】、【08、1简答】。
串讲内容: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确定的依据一、含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确定依据第一,它应该是由法律确认的,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所体现。
第二,不能把环境保护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一般立法、司法原则或其他法律原则混为一谈。
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
第二节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提出和发展1983年12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其具体内容是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性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人们简称之为三项建设三同步和三统一)。
二、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含义和作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应联合国大会的要求,提出了一份长达20万字的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
人类社会的发展由人口激增、加速发展的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资源消耗和环境恶化五种互相制约的因素构成。
人类社会这五种增长趋势的起动因素是人口的增长。
三、如何贯彻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一)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制定环境保护规划(三)把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与企业管理中去第三节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提出20世纪70年代,世界环境明显恶化,出现了“环境危机”的状况,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国内外环境管理的主要经验和教训,提出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16)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16)贯彻○⑴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就是要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生产和生活、经济发展与环境庇护各方面的关系作通盘考虑,进而制定国土利用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与环境规划,使各项事业得以协调发展。
⑵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与资源办理制度如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
为了贯彻了“防治结合”的原则,我国还确立了“三同时制度”。
工业布局不合理是造成我国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
合理的工业布局应该注意到:适当利用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加强资源和能源的综合利用;大型项目的分布与选址,尽可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严禁污染型工业建在居民稠密区、城市上风向、水源庇护区、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自然庇护区。
4 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P104)含义是指把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的利用起来,做到物尽其用,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作用⑴我国现有的工业企业和各种资源的开发,由于设备、技术和办理上的多种原因,一般来说对资源和能源的有效利用率都较低,许多应该回收利用和循环使用的资源大量废弃物排入环境,这既浪费了资源,又污染了环境。
我国严重的环境污染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资源的浪费造成的。
⑵我国的财力很难解决这一问题,如果通过奖励综合利用来调动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从而达到治理环境污染的目的。
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的贯彻(八点)(注意看一下)○P105略①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对综合利用资源的生产和建设在价格、投资、财政、信贷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②对矿山、森林、江河、湖海等重要自然资源的开发,要加强综合利用,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要优先发展。
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要执行“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
③对企业开展综合利用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④企业排放的、本身不能利用的“三废”,应免费供应给其他单位利用,不得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全国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听课笔记(8)范文
全国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听课笔记(8)第八章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重中之重,必然要考的)★第一节土地利用规划制度一、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概念: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种类:土地利用规划法、城市规划法、乡镇规划法、区域规划法等。
二、城市规划----大城市,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人口20万以上不足50万;小城市,人中不足20万的城市。
最有效的办法是建设“卫星城”;外迁“有害工厂”;发展“工业小区”。
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属于预断性的评价。
它是一项决定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环境质量评价一般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回顾评价,即根据历史资料;第二类是现状评价,即根据监测、调查的材料,对环境质量的现状作出评价;第三类是预断评价,根据发展规划对未来环境状况作出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属于预断性的评价。
二、意义(重点)P116(简答或论述)△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它可以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⑶从法理上说,把环境影响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里的运用三、产生和发展◇P117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创于美国。
继美国之后,瑞典、澳大利亚分别在1969的《环境保护法》和1974年的《联邦环境保护法》中,效法美国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在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制度。
另外,如《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也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
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小抄 自考速成笔记精编
金瑞林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完整版索取QQ1273114568第一章绪论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第四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第五章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第六章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管理第七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第八章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第九章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第十章环境标准第十一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第十二章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第十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章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五章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八章放射性污染防治和其他危险物质管理的规定第十九章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第二十章土地资源保护法第二十一章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章森林资源保护法第二十三章草原资源保护法第二十四章渔业资源保护法第二十五章矿产资源保护法第二十六章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第二十七章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章国际环境法概述第二十九章国际环境法的原则与实施第三十章环境与资源的国际法律保护单项选择题1.1.“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被提出的,它是指以____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
A.人类B.人类和其他生物C.其他生物和无生命物质D.整个生物界【A】1.2.把环境分为居室环境、车间环境、全球环境及宇宙环境等的标准是A.环境的形成B.环境的功能C.环境的范围D.环境的不同要素【C】1.3.将环境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及地质环境等的标准是A.环境的形成B.环境的功能C.环境的范围D.环境的不同要素【D】1.4.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属于A.环境B.人类环境C.自然资源D.人工环境【C】1.5.环境科学的基本任务是A.探索全球环境的演化规律B.研究人类活动同自然生态之间的关系C.研究环境变化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影响D.揭示人类同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D】1.6.早在1866年就提出生态学概念的是A.德国人B.美国人C.日本人D.中国人【A】1.7.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强调从宏观上研究人与环境的生态学规律,提出的全球性课题是研究A.人与地球B.人与宇宙C.人与生物圈D.人与自然【C】1.8.生物界活动的基本单元是A.生态系统B.生物圈C.生产者D.消费者【A】1.9.生态系统全部生命需要的能量都来源于A.无机物B.有机物C.绿色植物D.太阳【D】1.10.在环境科学里,把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称为A.生物富集B.生态系统的物质积累C.生物量金字塔D.生物放大【D】1.11.次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由于A.自然原因B.利用环境不当C.人为原因D.社会原因【C】1.12.1954年,_____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了“环境科学”这一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习笔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习笔记(1)重点难点:1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定义;2环境问题的分类(可简答可论述);3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污染;4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之间的关系;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环境”的范围与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不同与差异(P5)◇⑴环境的一般概念,是指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⑵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⑶相同点:“环境”在法律上的定义必然是以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定义为依据的,且在质的规定性方面,二者是一致的。
⑷不同点: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而且把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作出列举规定。
②从环境科学的理论来说,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分、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
但是,整个自然界和无限的宇宙不可能都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
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发生影响以外,还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所能影响、调节和支配的那些环境要素。
作为法律保护的自然客体的范围,只能是那些人类活动能够影响、调节或支配的自然客体,凡是人类不能对其产生影响的自然物,即使它与人类生存有关,也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
③人类把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从整体上保护生命维持系统的功能,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
④某些自然物存在于自然界具有环境功能时,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自然客体,当其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客体,而可能成为民法的保护对象。
补充: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40)
第三编⾃然资源保护法 第⼗九章⾃然资源保护法概述 1 ⾃然资源的特征★ ⾃然资源的特征 ⑴⾃然资源具有可使⽤性(任何⾃然物质和能量,只有在其能够被⼈类⽤来改善其⽣产和⽣活条件时,才能被称为“⾃然资源”。
) ⑵⾃然资源具有相对性(⼀种物质和能量是不是⾃然资源,不是⼀成不变的,它会随着时间和经济技术的发展⽽变化。
) ⑶⾃然资源具有整体性(各种⾃然资源在⽣物圈中都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地构成⼀个⾃然综合体,⼈类在改变⼀处资源或⽣态系统中的某些成分时,必然给其周围的其他资源带来影响。
) ⑷⾃然资源具有地域性(⾃然资源在⾃然界中并不是均衡分布的,其分布有的受地带性因素的影响,有的受⾮地带性因素的制约。
) ⑸⾃然资源具有限性(由于地区空间的有限性,就决定了⾃然资源在具体空间和时间范围内的有限性。
) 2⾃然资源保护及⽴法 ⾃然资源保护的概念○ ⾃然资源保护,是指国家和社会为确保⾃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采取的各种⾏动的总称。
(其主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然资源的合理开发,防⽌⾃然资源的破坏和浪费。
其主要的措施⼿段有经济的、⾏政的、法律的,也有技术的和宣传教育的。
) ⾃然资源保护与环境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本章重点)○ ⾃然资源保护与环境保护⼆者之间有着⼗分密切的关系,但⼆者⼜不完全等同。
⑴⾸先,⾃然资源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个组成部分。
任何⾃然资源都是环境要素,那么也就都可以作为环境保护的对象。
⑵其次,环境保护的范围⼤于⾃然资源保护。
⾃然资源保护的对象,是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能够为⼈类所使⽤的各种⾃然物质和能量⼦⼒学,⽽环境保护对象,除了能够够作了资源的各种环境要素外,还包括⽬前不能作为资源的环境要素。
(如臭氧层、⾃然遗迹、⼈⽂遗迹等。
)另外环境保护还包括⾃然资源保护所⽆法包括的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
⑶再次,⾃然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也各有侧重。
⾃然资源保护的⽬的,是通过保护各种资源使其数量和质量限度地满⾜⼈类⽣产和⽣活的需要,充分发挥其经济效能。
自考环境法笔记
第一章导论1.环境科学中的环境定义是指人群周围的境况及其中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包括自然因素的各种物质、现象和过程及在人类历史中的社会、经济成分。
环境既包含了自然因素,也包含了社会和经济等因素。
2.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的环境定义目前,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给环境下定义的方法包括三类:第一类,采用概括的方法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内涵进行描述。
概括性描述的优点在于包容性,但某些场合下个别物质或者要素是否属于法律上“环境”的范畴则需要立法机关另行解释。
第二类,采用列举的方法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外延进行描述。
由于类别化和列举式描述没有对环境作定性解释,因此需要由单项法律重新规定或者由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对未在立法中列举的物质或者要素根据实际作出解释。
第三类,采用概括加列举式的方法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内涵和外延都作出规定。
我国l989年《环境保护法》第2条将环境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注:该定义中包含三方面的含义:第一,环境的范畴被限定在对人类生存与发展有影响的自然因素范围内,不包括社会、经济等其他因素;第二,这种自然因素既包括各种天然的环境要素与自然资源,也包括经过人工改造的环境;第三,历史遗迹与自然状态也因其自然的本质属性而属于环境的范畴。
另外,人类对环境的认识也开始从以人类为中心向以生物圈和地球整体为中心的方向转变,形成了“非人类中心的环境准则”。
在这个背景下,全球环境、生态系统以及气候等与环境相关的概念在环境立法中的使用频率也越来越高。
2011年6月,由国务院发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首次提出了与环境性质相似的“国土空间”的概念,即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力管辖下的地域空间,是国民生存的场所和环境,包括陆地、陆上水域、内水、领海、领空等。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11)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11)⑵“相生相克”律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必然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彼此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
因此,为了庇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不能任意向某生态系统引进本来没有的物种,也不能在生态系统中随意除去一物种,这两种做法都会使某物种发生种族爆发或灭绝,因而危及生态平衡。
⑶“能流物复”律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竭地流动,物质在不断地循环。
能量的流动是单向的,并在流动过程中递减,有一部分转化为热能逸散入环境。
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必需尽可能充分地利用能量,不使它简单地逸散入环境。
⑷“负载定额”律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能力上限,包罗必然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必然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
因此,为了庇护生态系统,必需一方面使它供养的生物的数量不超过它生物生产能力,另一方面,还需确保排入生态系统的污染物不超它的自净能力以及使冲击周期长于生态系统的恢复周期。
所以在环境与资源庇护法中必然有以产定供的规定;有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包罗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的规定和关于限制冲击周期的规定。
⑸“协调不变”律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保持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不变的。
为了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持协调状态,必需久有存心地保持生物物种的多样化,尽量减少外来干扰;同时鼓励人们去创造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生物生产能力高的人工生态系统。
⑹“时空有宜”律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
因此环境与资源庇护立法必需充分考虑地区特点。
如环境办理中的区域性原则,即往往实行地方法规优先原则。
尊重和表现生态规律原则的指导意义(可能论述)★⑴尊重和表现生态规律原则,实际上是我们今天处理环境问题所必需遵循的指导原则,成为我们制定环境与资源庇护法律的理论基础。
⑵现代环境科学研究已经为人类揭示了自然界的遍及规律和生态系统平衡的原理。
为了庇护人类保存的环境,就应当在人类活动与生态系统关系最为密切的两个基本事域——生产和消费上改变我们过去的方法。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仅供参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第一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重点)第一章绪论(基础)(非重点)重点难点:1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定义;2环境问题的分类(可简答可论述);3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污染;4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之间的关系;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环境”的范围与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不同与差异(P5)◇⑪环境的一般概念,是指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⑫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⑬相同点:“环境”在法律上的定义必然是以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定义为依据的,且在质的规定性方面,二者是一致的。
⑭不同点: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而且把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作出列举规定。
②从环境科学的理论来说,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分、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
但是,整个自然界和无限的宇宙不可能都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
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发生影响以外,还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所能影响、调节和支配的那些环境要素。
作为法律保护的自然客体的范围,只能是那些人类活动能够影响、调节或支配的自然客体,凡是人类不能对其产生影响的自然物,即使它与人类生存有关,也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
③人类把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从整体上保护生命维持系统的功能,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
④某些自然物存在于自然界具有环境功能时,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自然客体,当其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客体,而可能成为民法的保护对象。
补充: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前重点复习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前重点复习一、选择题1•环境: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属于报国务院环保部审批的项目:(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项目;(3)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3•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的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对违反者,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对违反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对违反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4•海洋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1)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环境保护工作。
(2)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3)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知识点+题库讲解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知识点+题库讲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一部法律,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本法共分为九章,每章内容都涉及到不同的知识点。
下面将对每个章节进行详细的讲解。
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重点强调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同时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公民和法人的环境保护责任。
第二章:大气环境保护本章重点规定了大气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标准。
其中包括空气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的管控、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等内容。
此外,还详细规定了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防治的措施。
第三章:水环境保护本章主要规定了水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标准。
其中包括水体的保护、水污染的防治、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等内容。
此外,还规定了对水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
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本章规定了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措施。
其中包括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等环节。
此外,还规定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程序和标准。
第五章: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本章重点规定了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措施。
其中包括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农业面源污染源的管控、农田水利设施的改造等内容。
此外,还规定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技术标准和监测要求。
第六章:生态保护与建设本章规定了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内容和措施。
其中包括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生态功能区的规划和建设、生态环境修复等内容。
此外,还明确了生态保护与建设的责任主体和监督机制。
第七章:资源保护与利用本章重点规定了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措施。
其中包括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循环利用、资源的保护和补偿机制等内容。
此外,还规定了资源利用的限制和条件。
第八章:环境与资源监督管理本章规定了环境与资源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措施。
其中包括环境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环境监督的程序和方法、监督结果的公布等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是我国基本环保法律,是对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性法律,体现了我国政府对环境问题的高度关注和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长远考虑。
本文将对《环保法》进行笔记。
一、《环保法》的主要内容1. 环境保护目标和原则:《环保法》确定了环境保护的总目标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其中包括环境质量的改善、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 污染防治:《环保法》规定了大气、水、土壤、噪声等主要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3. 生态环境保护:《环保法》明确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包括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物种保护、森林和草原保护等方面。
4. 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环保法》确定了保护资源、促进循环利用、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的目标和原则。
5. 法律责任:《环保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和企业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及其相关罚则规定,要求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和保护群众权益。
二、《环保法》的修订2014年,国家发布《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对《环保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1. 增加了对“生态文明”的精确定义。
2. 加大了环境污染防治的力度,强调了“先污染者先责任”原则,删去了过度放宽环境污染标准的内容。
3. 新增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强化了企业环境责任。
4. 发展了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了资源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增加了对“绿色发展”的要求。
三、《环保法》的实施效果经过数年的实施,我们可以看到《环保法》在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多显著成果,例如:1. 空气质量有所改善。
《环保法》强化了大气污染的管控,使大量重污染工业企业停产,黄标车淘汰,导致部分城市空气质量得到改善。
2. 水质得到提升。
《环保法》要求水体达标率达到90%以上,各地加强治理污染水体、退役劣V类水厂,比如“全国十大重点水污染治理项目”取得实质效果。
3. 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建设。
2022年自学考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一二
自学考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一)、(二)自考考试网更新:-7-1 编辑:静子第一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环境与自然资源旳概念二、人类环境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旳。
人类环境指旳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旳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旳天然旳和人工改造过旳多种自然原因旳综合体。
三、人类环境旳分类1、按照环境要素旳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提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2、按照环境旳功能不一样,可以把人类环境提成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3、按照环境范围旳大小,可以把人类环境提成室内环境和村镇环境、都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
4、按照环境旳不一样要素,可以把人类环境提成大气环境和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址环境。
四、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运用旳物质和能量。
六、人类同环境旳关系第一、人类是环境旳产物,人类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
第二、人类又是环境旳改造者,通过社会生产活动来运用和改造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旳生存和发展。
第二节生态学基础知识一、生态学旳概念生态学旳概念是由德国人伊。
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旳。
他给生态学下旳定义是:研究动物同有机环境和无机环境旳所有关系。
后来通过发展,此概念又修改为:生态学是硕士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互相关系旳科学,把主体从动物扩大为整个生物界。
四、生态环境在一种正常旳生态系统中,它旳构造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旳构成和多种种群旳比例以及不停进行着旳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在相对稳定旳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
第三节环境问题一、环境问题旳概念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旳变化,以致影响人类旳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
有人把自然原因引起旳环境问题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者第一环境问题。
有人把人为原因引起旳环境问题称为次生环境问题或者第二环境问题。
有旳国家称为公害。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串讲笔记第三十章
第三⼗章国际环境与资源的法律保护 第⼀节⼤⽓层和外层空间的环境保护 ⽬前越境空⽓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
20世纪60年代以后汽车所排放的尾⽓成为另⼀个主要的污染源。
⽬前普遍认为,造成全球⽓候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氧化碳、氟氯化合物、甲烷、氮氧化合物。
⼤⽓层由波动的和能动的⽓候物质所构成。
它和领空不同。
⼤⽓层包括领空中的⽓体。
因此⼤⽓层不能被视为共有财产,在双边和区域性越境空⽓污染中,⼤⽓层被认为是⼀种共享的资源。
联合国环境署也援引了共享资源这⼀概念。
⼀、越境⼤⽓污染防治 国际习惯法原则的适⽤ 根据国际习惯法,任何国家若违反了国际义务并给相邻国家造成越境空⽓污染,那么就得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
在没有⼀致认同的国际标准的情况下,各国应该采⽤可⾏技术或最切实可⾏⽅式来控制越境⼤⽓污染。
国内法原则的适⽤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是第⼀个制定了⾃⼰全⾯的战略来处理越境⼤⽓污染的国际组织。
早在1972年就建⽴了欧洲监控计划并就减少⼆氧化硫的排放量以及因燃烧化⽯燃料⽽产⽣的⼤⽓污染所应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技术提出了建议。
由于欧洲酸⾬问题最为严重,所以在控制越境⼤⽓污染⽅⾯欧洲的区域性合作。
⾃1975年欧洲各国就开始控讨如何合作控制越境⼤⽓污染,并于1979年制订了《长程越境⼤⽓污染⽇内⽡公约》。
该公约⾄今仍然是的调整和控制越境⼤⽓污染的主要的区域性条约。
该条约的签署使得各成员国能够把欧洲的⼤⽓层看成是⼀种共有资源并把越境⼤⽓污染看作是在污染控制措施以及共同排放标准⽅⾯需要协调的问题。
⼆、全球⽓候的保护 臭氧层的保护 ⽓候变化 三、外层空间的环境保护 外层空间法是建筑在所有国家对外空享有平等的受益权和开采与使⽤的⾃由权这些原则之上的。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各国在外层空间进⾏活动时必须考虑其他国家的利益,必须不对外空或天体造成污染,以及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避免因外空事件⽽对地球的环境造成的负⾯的变化。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要点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要点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江劲主编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环境:(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是指人群周围的环境及其中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也包含了社会和经济等因素。
1、采用概括的方式对环境的内涵进行描述——保加利亚、葡萄牙2、采用列举的方式对环境的外延进行描述——美国3、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的方式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内涵和外延都作出规定——中国中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自然资源:《中国自然保护纲要》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自然资源《宪法》与环境融为一体、天然存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环境要素。
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
生态系统的出发点:是以整个地球上的生物及其环境等客观存在为中心,而不是以人类为中心。
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是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第一环境问题(原生环境问题)——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
第二环境问题(次生环境问题)——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18世纪——20世纪60年代)地域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60年代——80年代)国际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80年代——至今)全球环境问题时期环境问题的成因——人地关系恶化1、市场失灵2、政策失误3、科学不确定性4、国际贸易的影响环境问题的对策1、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达成共识2、形成环境保护的可行措施(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科学技术的进步)3、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和战略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外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1、城市环境污染控制立法时期(生活环境保护)(18世纪中叶——20世纪初叶)“妨害”与“相邻关系”2、生活环境与自然环境保护立法并重时期(20世纪初叶——20世纪60年代)综合有计划控制污染、防治公害美国《公共汽车尾气控制法》、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政策以及监督环境状况3、整合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20世纪70年代以后)全方位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预防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秦律中的《田率》强调“以时禁发”唐律中的“杂律”规定了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资源的处罚条文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实施——发展时期1989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完善时期《大气污染防治法》——强化时期十六届三中全会;科学发展观十八大报告;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文明“五位一体”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环境与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指以保护和改进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管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1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10-12-08 16:30:05 阅读1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绪论环境的一般概念: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一个相对的、可变的概念,它因中心事物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和范围。
人类环境“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人类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人类环境与生态学中环境的区别。
生态学所讲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物生存的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为“生境”。
作为主体的生物,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当然也包括人类在内。
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除了无生命的自然因素以外,还包括人类以外的生物界。
人类环境的分类:按环境要素的形成,分为自然环境、人工环境两大类。
(环境科学中最常用的分类)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生物等。
人工环境:也叫人为环境、经人工改造过的环境,是人类为了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劳动的改造或加工而创造出来的,如城市、居民点、水库、名胜古迹、风景浏览区等。
按环境的功能不同,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宪法)按环境范围的大小,分为室内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宇宙环境。
按环境的不同要素,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地质环境等。
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等。
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程度取决于当时的经济能力和技术水平。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堂笔记(1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堂笔记(14)范本1:第一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1.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背景与意义1.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主要内容2.1 环境与资源保护目标的确立2.2 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要求2.3 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主要措施2.3.1 大气环境保护措施2.3.2 水环境保护措施2.3.3 土壤环境保护措施2.3.4 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2.3.5 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措施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与监督3.1.1 行政责任3.1.2 经济责任3.1.3 刑事责任3.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监督机制3.2.1 行政监督3.2.2 公众监督3.2.3 司法监督第四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与执行4.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机构与职责4.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方法与措施4.2.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宣传与教育4.2.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制度建设4.2.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政策与计划制定4.2.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经济手段4.2.5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监测与评估4.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执行效果与问题4.3.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问题与挑战第五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趋势与展望5.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趋势5.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展望附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相关文件及案例分析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为目标,规范和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法律。
2. 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指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3. 水环境保护措施:指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水污染物排放,保护水资源,维护水环境质量。
4. 土壤环境保护措施:指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土壤污染,保护土壤资源。
5. 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指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和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资料第一章绪论1 人类环境:由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指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2 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 (环境科学)按环境要素的形成,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我国宪法)按环境功能不同,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4 环境科学,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1954年美国学者提出并成立环境科学学会,代表性著作: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出版的《只有一个地球》。
5 生态系统,指自然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
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组成。
6 生态学,指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
把主体从动物扩大为整个生物界。
由德国人伊海克尔最早提出。
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研究“人与生物圈”7 我国环境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发展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
8 生物放大: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
9 1/10定律:同一食物链上低位营养级所剩余的能量只有1/10被上一营养级所利用。
一、人类同环境的关系:1 人类既是环境的产物,又是环境的改造者。
2 为了维护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平衡,人类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不得超过两个界限:⑴从自然界取得的资源,不得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
⑵排放到环境的废弃物不得超过环境的纳污量。
二、环境问题:指由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包括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和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
狭义仅指后者,又称为次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有的国家称为公害。
它又分为两类: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污染。
环境科学只要研究狭义的环境问题。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特点:1 它是法学与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
2 它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一新兴部门法为其主要研究对象。
3 作为一门边缘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应注意研究相关学科之间的渗透和融合。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①保护与改善环境,②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③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欧洲:污染控制法。
日本:公害法。
俄罗斯和东欧:自然保护法。
美国:环境法。
我国:以前为环境保护法,现在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阶级性问题:①没有阶级性。
②有阶级性。
③不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但认为阶级性不是其唯一本质属性。
4 多数国家主张环境法的最终目的,首先是保护人的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即“目的二元论”,少数国家如日本,匈牙利规定环境法的唯一目的是保护人群健康,即“目的一元论”。
(日本最初也是目的二元论,后1970年修改为目的一元论)5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一般法律的主要特征:①综合性②技术性③社会性④共同性一、我国《环境保护法》对立法目的和任务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包含三项任务:1 合理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防治污染。
2 创造一个清洁适宜的生存环境,保障人民健康。
3 协调环境与发展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2 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⑴主体。
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⑵内容。
权利义务。
⑶客体。
与民法不同,只有物与行为。
物,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与发展1 “公害”是日本在河川法中提出的。
2 中国古代:先秦思想家旬况《王制》(斧斤不入山林);西周《伐崇令》(毋坏屋,毋填井);秦朝《田律》(春二月,毋敢伐林木)唐朝《唐律》中“杂律”(妄语者,仗七十)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依据和标志,必然性。
依据和标志: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2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很快,已形成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
必然性:1 环境问题已成为很多国家面临的严重问题,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环境的职能。
2 国家管理环境需要运用多种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就是法律手段。
3 环境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必须把环境社会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来进行全面的保护和调整。
第四章环境保护体系1 1982年通过的《宪法》在第一章“总纲”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2 单行法包括:①土地利用规划法(国土整治、农村区域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②污染防治法、③自然保护法、④环境管理行政法3 环境标准:①质量标准、②污染物排放标准、③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组成部分:⑴宪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法。
(1989年《环境保护法》)⑶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行法。
⑷环境标准。
5 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二、基本法与单行法的关系:⑴它们都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⑵单行法是基本法内容的具体化。
⑶基本法对原则性作出规定,单行法对特定环境对象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1 立法指导原则:①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②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原则、③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2 生态学基本规律:①物物相关(环境影响评价)、②负载定额(控制排放量)、③时空有宜(地方法规优先原则)、④能流物复(控制有毒有害物质)、⑤相生相克(保护物种及动植物检疫)⑥协调稳定(保护物种多样性)3 柯斯定理:美国经济学家柯斯提出,适当地确定资源的财产权和使用权。
一、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是1987年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交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首次提出的,它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包含了三个内容:⑴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
⑵当代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⑶环境与发展的关系。
对可持续发展概念的解释,包含以下几方面:⑴前提是发展,目的是增进人类福利,改善人类生活质量。
⑵要实现发展以满足需要,但同时应当为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限制某些行为。
⑶应当把经济发展和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结合起来。
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里约会议)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全球领域正式确立的标志。
大会通过5个文件:《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声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均体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精神,1994年我国政府批准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规定开展对现行政策和法律的全面评价,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
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⑴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破坏人类生存的环境资源基础为条件。
⑵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和给全体人民机会以满足他们要求较好生活的愿望,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可持续发展对立法的指导意义:可持续发展是对现代生态学、环境经济学以及环境伦理学思想理念的归纳总结及现实化。
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实质是对国家和国际现行法律体制在新的发展目标知道下实行全面的改革。
它不仅应当成为现代各国完善国家立法体系的长远目标,而且理应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应当具体体现的一项指导原则。
二、编制和实施环境与资源立法规划,应注意哪些问题:理发规划是立法者对一定时期内立法的项目、议程等事项作出的安排和部署。
⑴应当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各种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及其这种发展变化对立法的要求来制定立法规划。
⑵国家的法制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制定立法规划时,必须从整体上、从立法的全过程中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
⑶立法规划的编制必须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
我国基本法、一般法律的立法规划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制定。
三、什么是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怎么解决: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生产者和消费者产生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负面影响。
解决方式是将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柯斯定理)⑴直接管制:由国家制定环境法律,以行政控制标准的形式规定生产者产生外部不经济性的数量和方式,分为末端管制和全程管制。
⑵经济刺激方法。
分为市场刺激方法和非市场刺激方法。
①市场刺激方法。
国家根据允许产生污染物的数量设定“排污权”,再将其进行市场交易。
②非市场刺激方法。
国家通过价格、税收、抵押金、保险、信贷等手段迫使生产者或消费者将它们所产生的外部费用纳入其经济决策中。
第六章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管理1 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原则:①综合性原则、②区域性原则、③预测性工作的重要性、④规划和协调。
一、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历史发展四个阶段:⑴早期限制时期。
采取消极限制手段。
(产业革命-20世纪初)⑵治理时期。
被动的治理手段。
(20世纪初-60年代)⑶综合防治时期。
1979年经济发展组织提出“防重于治”(60年代-70年代)⑷制定发展与环境的总体战略,全面调整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70年代至今)二、外国环境与资源管理机构:三我国环境与资源管理机构4次调整:⑴现有部委兼负环境保护职责。
⑴1974年有关部委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⑵设立协调机构—委员会。
⑵1982年撤销领导小组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⑶成立部一级专门机构。
⑶1984年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⑷具有更大权限的独立机构。
⑷1998年撤销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环保局升为部级国家环保总局。
⑸几种机构同时并设。
第七章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1 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和“罗马俱乐部”报告《增长的极限》都提出了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