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农发[201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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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农发〔2010〕46号)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加强对本市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按照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第19号令)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标准
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动物医院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20平米;动物诊所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米。
二、动物诊疗机构的人员和诊疗活动范围
动物医院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不得少于3名,并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动物诊所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不得少于1名,动物诊所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
三、《动物诊疗许可证》的重新核发
2010年4月30日前,全市动物诊疗机构要重新填报《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各区县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计印制)。区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按照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要求,重新审核和实地验收。对于符合要求的,及时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于2010年7月31日前,取得新换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收回、注销其原《动物诊疗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10年8月1日起,全市动物诊疗机构凭新换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营业。
四、《动物诊疗许可证》的领取和填写规范
新《动物诊疗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由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派员至市农业局兽医管理处统一领取。按《动物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填写规范》(附件2)要求填写,编号由“注册机构+流水号”组成,如:动诊证(京密)第01号。
五、动物诊疗许可的档案
动物诊疗许可一证一档,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报告等应当纳入档案保存。
六、动物诊疗机构备案
区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对辖区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统计汇总,将《动物诊疗机构备案表》原件及电子版上报市农业局兽医管理处(******************.cn)备案。
七、其他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等八个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的通知》(京农法字〔2005〕3号)中的《北京市动物诊疗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通知中未提到的动物诊疗机构相关管理工作,请遵照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第19号令)执行。
附件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填写规范(略)
3:动物诊疗机构备案表
北京市农业局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1: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动物诊疗
机构情况
机构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场所使用
面积(㎡)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新申请
□变更
人员情况
管理人员
执业兽医
其他人员
总计
诊疗活动范围
□动物疫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
□动物疫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不含颅腔、胸腔
和腹腔手术)
申请人
(签章)
年月日
申请材料
审核情况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设施设备清单()
管理制度文本()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现场审核
意见
年月日
发证机关
意见
年月日(公章)许可证编号
北京市农业局制
附件3:
动物诊疗机构备案表
区县(公章):统计时间:
许可证编号
动物诊疗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本区(县)共有动物诊疗机构所,其中动物诊所所,动物医院所。
北京市农业局制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