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整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前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公共卫生水平而制定的。
本细则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卫生责任、卫生设施、卫生监督等方面。
二、卫生责任1.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树立卫生第一的理念,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人。
责任人应具备相关卫生管理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
2.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保证场所内的卫生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如洗手间、垃圾桶、清洁工具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3.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定期组织卫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卫生问题。
对于发现的卫生问题,应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记录整改情况。
4.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建立卫生档案,包括卫生检查记录、卫生问题整改记录等,并保存一定时间。
三、卫生设施1. 公共场所应设置充足的洗手间,并配备洗手液、肥皂、纸巾等卫生用品。
洗手间应保持清洁、通风,定期进行消毒。
2. 公共场所应设置垃圾桶,并定期清理和更换垃圾袋,确保垃圾不溢出。
3. 公共场所应配备清洁工具,如扫把、拖把、清洁剂等,并定期更换或清洗。
4. 公共场所应设置消毒设施,如消毒液、紫外线灯等,并定期进行消毒操作。
四、卫生监督1. 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发现卫生问题应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要求其整改。
2. 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留下巡查记录。
3.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向卫生监督机构举报公共场所的卫生问题,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4. 卫生监督机构应定期公布公共场所的卫生评级结果,提高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知晓度。
五、总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规范化和提升。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加强卫生责任意识,做好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和卫生问题的处理,公众也应积极参与,共同营造卫生、健康的公共环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引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提高公众的生活质量,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制定的具体操作细则。
二、适合范围本细则适合于所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厅、娱乐场所、医疗机构、学校、公园等。
三、卫生管理责任1.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委托专业公司进行卫生管理工作。
2. 卫生管理部门应当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以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卫生知识和技能。
3. 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四、卫生设施与设备1.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洗手间,并保持洗手间的清洁与卫生。
2.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并定期清理和更换垃圾袋。
3.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消毒设备,并定期进行消毒操作。
五、卫生操作规范1. 公共场所应当制定卫生操作规范,并向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员工遵守相关规定。
2.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清洁地面、墙壁、桌椅等物体,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
3.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清洁和消毒公共设施,如扶手、门把手等。
六、食品安全管理1. 公共场所的餐饮服务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取得相关证照。
2. 公共场所的食品储存、加工、制作等环节应当符合卫生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3. 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保证食品的新鲜和卫生。
七、疫情防控1.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体温检测设备,并对进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
2. 公共场所应当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3. 公共场所应当提供充足的洗手设施,并鼓励人们勤洗手、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八、卫生管理违规处罚1. 对于卫生管理违规的公共场所,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罚。
2.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证照等。
九、监督与投诉1.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进行监督和投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医疗机构、教育机构、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应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积极预防疾病传播,提高卫生环境质量,确保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协同管理、系统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应注重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增强公众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依法履行卫生管理责任,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卫生培训,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第十条公众应自觉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保持个人卫生习惯,配合公共场所的卫生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保持干净整洁,无垃圾积存和异味,地面、墙壁、设备等表面应定期清洗和消毒。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空气质量达标,定期清洗和更换通风系统过滤器。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提供充足的洗手设施和卫生用品,保持洗手间的清洁和卫生,定期清洗和消毒。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严禁使用过期食品和添加有害物质的食品。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应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做好卫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疾病传播。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应加强垃圾管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定期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第十七条政府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要求整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场所、娱乐场所、购物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医疗机构等。
第二章: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滋生病媒生物和传染病的危险。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充足的卫生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洗手池、厕所、消毒设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消毒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责任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卫生管理责任,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操作规范。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并接受相关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卫生技能。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第九条: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即时处理,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主动配合公共卫生部门的监督工作,提供相关卫生检查资料和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卫生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营业、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对违反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规定的场所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公众对于发现公共场所存在卫生问题的,可以向公共卫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有权要求公共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公共场所的卫生宣传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卫生知识。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公共卫生提示标识,如洗手标识、垃圾分类标识等。
第十五条: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供相关的宣传材料和培训支持。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配备卫生防护用品,如口罩、消毒液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前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达到标准,特制定本《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卫生管理责任1.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管理责任。
2.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3.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卫生管理水平。
三、公共场所卫生设施1.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足够的卫生设施,包括洗手间、垃圾桶、消毒设备等。
2. 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应当保持干净、整洁,定期进行消毒和维修。
3. 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卫生警示标志,提醒人们注意卫生。
四、卫生管理措施1.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卫生管理计划,明确各项卫生管理措施和责任。
2.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清洁消毒,清除垃圾,保持环境卫生。
3.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检查卫生设施的使用情况,及时修理或者更换损坏设备。
4.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测,确保卫生指标符合相关标准。
五、卫生监督和处罚1. 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催促整改。
2. 对于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3. 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电话或者互联网平台向卫生监督部门举报公共场所卫生问题,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赋予反馈。
六、宣传教育1. 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
2.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场所内设置卫生宣传牌,向公众宣传卫生知识和卫生管理要求。
3. 媒体、社区组织等应当积极参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卫生管理的关注度。
七、附则本《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已经存在的公共场所,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整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场所包括食品经营场所、餐饮场所、住宿场所、商场超市、文化娱乐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办公场所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协同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第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认识和自觉参与。
第二章食品经营场所卫生管理第九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食品从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的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修维护。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做出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所销售的食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卫生管理达标。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投诉。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管理和培训教育。
第十八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餐饮场所卫生管理第十九条餐饮场所应当有良好的卫生条件,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餐饮场所应当制定健康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一条餐饮场所应当建立分包点验收机制,杜绝采购不合格食材。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我国制定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该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要求,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符合相关卫生标准,保障公众健康。
2. 原则:(1)科学性原则:根据卫生学原理和实践经验,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
(2)便民原则:为公众提供清洁、卫生、安全的公共场所。
(3)综合管理原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需要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实现综合管理。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要求1. 公共场所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特点,公共场所可分为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医疗机构等多个类别。
2. 卫生设施和设备:(1)公共场所必须配备洗手间,并保证洗手间的卫生状况良好,设施齐全。
(2)公共场所应提供充足的垃圾桶,并定期清理。
(3)公共场所应配备消毒设备,如消毒柜、紫外线消毒灯等,以确保场所的卫生状况。
3. 卫生管理措施:(1)公共场所应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2)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公共场所应加强员工的卫生培训,提高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4. 食品安全管理:对于餐饮场所和食品销售场所,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1)餐饮场所应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
(2)食品销售场所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禁止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5. 公众参预:公众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主体,应鼓励公众参预卫生管理工作,如提供意见和建议、参预卫生宣传等。
四、实施细则的执行和监督1. 执行:实施细则的执行由相关卫生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2. 监督:监督工作由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包括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是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提高公共卫生水平,各地纷纷出台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责任1.1 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清洁消毒工作,确保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1.2 政府监管责任: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保障公众健康。
1.3 公众参与责任:公众也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自觉遵守卫生规定,举报违规行为,共同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标准2.1 卫生设施标准: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洗手间、垃圾桶等卫生设施,并定期清洁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2.2 食品安全标准:餐饮场所应当遵守食品安全卫生规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避免食品中毒事件发生。
2.3 空气质量标准: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空气流通,定期通风换气,确保空气质量符合卫生标准。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培训3.1 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公共场所应当定期组织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卫生管理培训,提高其卫生管理水平和意识。
3.2 公众健康教育: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公众健康教育宣传,提高公众对卫生管理的重视程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3 卫生管理知识普及:公共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卫生管理知识宣传资料,提醒公众注意卫生管理规定,促进公众卫生意识的提高。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奖惩机制4.1 奖励措施:对于卫生管理工作出色的公共场所,可以给予奖励,鼓励其继续保持良好的卫生管理水平。
4.2 惩罚措施:对于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公共场所,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直至责令停业整顿,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4.3 鼓励举报制度: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举报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保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效果。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监督评估5.1 监督机构设立: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卫生管理责任三、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责任由场所的责任单位全面负责。
责任单位应当设立并配备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督促和监督。
四、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制定并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和计划,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符合要求。
第三章卫生设施五、公共场所应当根据人员流量和使用需求,设置足够数量和便利设施的卫生间。
六、卫生间应当保持干净整洁,座便器、蹲便器、水池等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七、卫生间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洗手台,并提供洗手液、纸巾等清洁用品。
洗手间门把手应当经常清洁及消毒。
八、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存在故障或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四章垃圾管理九、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垃圾桶,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摆放。
垃圾桶应当定期清理,并保持干燥和无异味。
十、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分类垃圾桶,并配备分类标识,引导人们正确分类投放垃圾。
十一、责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垃圾清运,确保公共场所周围环境干净整洁。
第五章病媒生物控制十二、公共场所应当坚持消毒、灭鼠和灭蚊等病媒生物控制工作,保障人们的健康安全。
十三、责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病媒生物检查和防治工作,如发现病媒生物存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消灭或隔离。
十四、公共场所应当保持通风良好,减少病媒生物的滋生和繁殖。
第六章食品安全管理十五、公共场所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不得使用过期或变质食品。
十六、责任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十七、公共场所的食品存储、加工和销售区域应当保持整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当保持环境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十八、公共场所的食品安全记录应当做好保存和备查,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协同推进”的原则,强化全民健康意识,加强卫生安全管理,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场所、住宿场所、商业服务场所、医疗机构、学校、娱乐场所、公园等。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设施与设备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设施与设备,包括洗手间、垃圾清理设施、清洁工具等,确保卫生状况良好。
第五条洗手间应当满足卫生标准,设置充足的洗手台和洗手液、纸巾等,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卫生需求。
第六条垃圾清理设施应当合理布局,设置适量的垃圾桶,并及时清理垃圾,防止恶臭和细菌滋生。
第七条清洁工具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并定期更换和消毒,以保持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的卫生安全工作。
第九条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卫生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十条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做到勤勉尽责,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处理公共场所的卫生问题。
第四章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应当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治问题,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水平。
第十三条公众可以通过投诉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举报公共场所卫生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反馈。
第五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奖惩措施第十四条对于积极履行卫生管理职责、公共场所卫生状况良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及时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所属法律机构所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一类公共场所和二类公共场所。
第三条一类公共场所包括餐饮服务场所、酒店旅馆、娱乐场所、商场超市、公园广场等。
第四条二类公共场所包括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电影院等。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机构,设立专职卫生管理员,负责实施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卫生设施和设备的使用人应注意维护并及时修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制定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清洁卫生、垃圾处理、消毒杀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规定,并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和卫生环境,定期对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并保证消防安全。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具备应急处理能力,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组织定期演练,以保障公众的安全。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并设立急救人员,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第二章餐饮服务场所卫生管理第十一条餐饮服务场所应具备合格的餐饮场所许可证,并在显眼位置公示。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场所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场所应培养员工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戴手套、穿工作服,并定期体检。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场所应设立专门的餐具清洗消毒区域,并使用合格的清洗消毒剂进行清洗,严禁混用洗消剂。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场所应制定食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食品新鲜、不变质。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场所应定期进行场所环境的清洁消毒,并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章酒店旅馆卫生管理第十七条酒店旅馆应具备合格的卫生许可证,并在显眼位置公示。
第十八条酒店旅馆应定期对床铺、卫生间、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
第十九条酒店旅馆应配备清洁用品和洗漱用品,并定期更换。
第二十条酒店旅馆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源卫生安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的具体规定,旨在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本细则适合于所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场所、商场、医院、学校等。
二、卫生设施和设备1. 公共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包括洗手池、洗手间、垃圾桶等。
这些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 洗手池应当提供足够的洗手用品,如洗手液、纸巾等,并定期清洁和消毒。
3. 洗手间应当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洁和消毒,并配备充足的卫生纸、手纸等卫生用品。
4. 垃圾桶应当设置在合适的位置,并定期清理和更换垃圾袋,以保持场所的整洁和卫生。
三、食品安全管理1. 餐饮场所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2. 餐饮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和控制。
3. 餐饮场所的食品加工区域应当保持清洁,食品加工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 餐饮场所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 餐饮场所应当保持食品原料的新鲜和卫生,定期检查食品的质量和保存情况,并保留相关记录。
四、环境卫生管理1. 公共场所应当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包括场所的清洁、通风等方面。
2. 场所的地面、墙壁、天花板等应当定期清洁,并及时修复损坏的部份。
3. 场所应当保持通风良好,定期清洁空调、排风设备等,并定期检查和清洁空气过滤器。
4.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害虫防治工作,保证场所的卫生和安全。
5.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卫生问题,并保留相关记录。
五、员工卫生管理1. 公共场所应当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2. 员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并及时报告相关病情。
3. 员工应当遵守卫生管理制度,保持个人卫生,如洗手、穿戴干净衣物等。
公共场所卫生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众健康,预防疾病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科学指导的原则。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四条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包括以下项目:(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制度第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一)公共场所经营者向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卫生许可证;(三)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第八条卫生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四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责任第九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卫生指导。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卫生管理责任:(一)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管理责任;(二)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清洁、消毒;(三)对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四)定期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五)发现卫生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该条例,制定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明确各项管理措施和规定的具体要求。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责任1. 政府部门责任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制,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2. 公共场所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业卫生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整改,确保场所的卫生状况符合相关标准。
3. 个人责任公众应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的卫生规定,保持个人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措施1. 卫生设施公共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卫生设施,如洗手间、洗手池、垃圾桶等,并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2. 垃圾处理公共场所应设立垃圾分类投放点,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定期清理垃圾,确保垃圾不堆积和滋生细菌。
3. 病媒生物防控公共场所应加强对病媒生物的防控工作,如蚊虫、鼠类等,采取合理的防治措施,确保公众健康和安全。
4. 食品安全公共场所提供的食品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经营者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5. 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应保持环境的整洁和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和消毒,确保公众的健康和舒适。
6. 卫生宣传公共场所应设置卫生宣传牌、标语等,向公众宣传卫生知识和卫生习惯,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执法与监督1. 执法机构政府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卫生管理执法机构,负责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进行监督和执法。
2. 监督机制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机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相关问题。
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政府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责令整改等。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效果评估政府部门应定期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障公民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辖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和经营活动的室内或半室内场所。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卫生,是指公共场所防治疾病、保护人身安全、保障食品供应安全和提高环境质量的工作。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卫生管理,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公共场所卫生状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管理和处置的活动。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卫生管理基本要求:(一)保持清洁,目视无异物、无污渍、无尘土和异味;(二)保证通风,空气新鲜、无异味和烟味;(三)保证安全,无裂缝、结构牢固、设施设备安全营运;(四)保障食品安全,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五)防治病害,落实卫生防疫措施,消除病媒和有害生物;(六)保障卫生设施,倡导分贵贱、分重点和常规,实现公共卫生资源合理分配和优化利用。
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坚持依法执政;(二)公开透明,依法公开管理信息,接受群众监督;(三)分类管理,因地制宜,根据公共场所的特点和功能,分类管理;(四)综合治理,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推行源头防控、全面卫生管理;(五)服务群众,旨在为公民提供卫生管理服务,以保障公民健康为宗旨。
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力量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公共场所落实切实可行的卫生安全措施,全部达到卫生安全标准。
监督检查应当定期开展,并在不定期进行特别检查和复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以下实施细则:一、公共场所的定义1. 公共场所指供公众集体活动、使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商场、超市、酒店、餐馆、咖啡厅、影院、剧场、图书馆、博物馆等。
二、卫生管理责任1.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负责场所内的卫生管理工作,并向公众提供卫生环境。
2. 公共场所的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保持场所的卫生清洁,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或乱涂乱写。
三、卫生设施和设备1. 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洗设施、洗手液、洗手纸、垃圾桶等。
2. 经营者应当定期清洁、消毒公共场所内的卫生设施和设备。
四、垃圾处理1. 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垃圾桶或垃圾袋,方便使用者将垃圾投放。
2. 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垃圾桶或更换垃圾袋,确保垃圾不溢出或滋生臭味。
五、疫情防控1.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消毒、通风等工作。
2. 经营者应当配合卫生部门的疫情防控工作,接受场所的防疫检查和指导。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处罚。
2. 对于经营者拒不改正或严重违法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以上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还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行为,提升公共卫生水平,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遵循卫生、安全、便利、文明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注重预防、防控与整治相结合,推动公众卫生知识宣传、健康教育和行为引导。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加强公众参与,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具备维护清洁、避免交叉感染等功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下面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工作机构、管理者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应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创新管理、科学监管的原则,推动公共场所卫生水平的提升。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技术支持、信息管理和风险评估,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
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应依法保护环境资源,提高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组织实施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履行职责。
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构应加强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构应开展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确保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数据收集和分析,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第十四条各类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公共场所的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包括清洁、消毒、垃圾处理等。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保障使用者的基本卫生需求,如洗手间、洗手器具、消毒设备等。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应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类卫生工作的责任分工和操作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厅、宾馆、医院、学校、娱乐场所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无潮湿、脏乱、异味等现象。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工作,包括地面、墙壁、门窗、桌椅、卫生间、垃圾桶等设施设备。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并定期清理,保持环境整洁。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保证供应的食品安全卫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洗手设施,包括洗手盆、洗手液、纸巾等,并提示公众勤洗手。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宣传标识,提示公众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小便等行为。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卫生培训,提高他们对公共卫生的重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定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卫生检查。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投诉,公众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注]:本细则仅为模板,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内容可根据需要增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样本(4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医院、学校、公园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落实以下基本卫生管理措施: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空气流通、提供卫生设施和用品、监测和控制害虫、做好食品安全管理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制定详细的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定期开展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充足的清洁工具和消毒药剂,并保证其有效使用。
同时,应当定期检查清洁工具的状况,确保其功能正常。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垃圾分类收集装置,并明确相应的垃圾分类规定。
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员工和使用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垃圾分类的意识和水平。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空气流通,定期清洁通风设施和空调设备,确保空气质量符合卫生标准。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充足的洗手设施,并保持其干净、整洁。
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员工和使用者的洗手宣传教育,并定期检查洗手设施的状况。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害虫监测和控制。
管理者应当定期开展害虫防治工作,确保公共场所无害虫滋生。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所售食品符合卫生标准。
管理者应当定期检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卫生状况,并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和抽样检验,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共场所,应当予以警告、罚款或者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十二条公众对公共场所的卫生问题有权举报,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人保密,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和配合采样。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十四条对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改正;(四)限期整顿;(五)吊销卫生许可证。
2021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整版)
2021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下面就给大家普及20xx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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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下面就给大家普及20xx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
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
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
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卫生监督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