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不同权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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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同股不同权章程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及市工商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为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经一致认可,对所有股东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一条公司名称与住所

1、公司名称:(下称“公司”)

2、公司住所:

第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

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本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3、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围

第四条公司的股东名称

1、股东: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2、股东: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3、股

东: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4、股东: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股东入股资金实缴到位或者经工商行政登记五年以上的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公司规定行使表决权。

2、股东入股资金实缴到位或者经工商行政登记五年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及章程规定转让出资额。

3、股东入股资金实缴到位或者经工商行政登记五年以上的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4、股东入股资金实缴到位或者经工商行政登记五年以上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可优先出资认购股份。

5、股东入股资金实缴到位或者经工商行政登记五年以上的股东,有权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股东入股资金实缴到位或者经工商行政登记五年以上的股东,有权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股东入股资金实缴到位或者经工商行政登记五年以上的股东,有权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8、公司依法终止后,股东入股资金实缴到位或者经工商行政登记五年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二、股东的义务

1、股东有依法遵守公司章程、制度、规定以及各项协议的义务。

2、股东应当在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股东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和协助。

第六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1、股东_______,认缴______万元,占总资本______,出资方式为______,其中货币为______万元,知识产权为______万元,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位。

2、股东______,认缴______万元,占总资本______%,出资方式为______,其中,货币为______万元,知识产权为______万元,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位。

3、股东______,认缴______万元,占总资本______%,出资方式为______,其中,货币为______万元,知识产权为______万元,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位。

4、股东______,认缴______万元,占总资本______%,出资方式为______,其中,货币为______万元,知识产权为______万元,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位。

本公司成立后,股东入股资金实缴到位或经工商行政登记五年以上的股东,经财务部门核实后可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金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的编号、核发日期、公司盖章。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入股资金实缴到位或经工商行政登记五年以上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即股份)。

2、向“入股资金实缴到位或经工商行政登记五年以上的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2/3以上多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2/3多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公司股东之一可购买其他股东的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形式的独资公司。

5、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并且该转让份额对应的出资实缴到位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名称或、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6、股东入股资金未实缴到位依法转让其出资应经工商行政登记满五年以上,且新受让人股东在原股东的该转让份额对应的出资实缴到位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名称或、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1、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2、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到位或者是经工商行政登记备案五年以上的股东依如下方式行使分红权和表决权:

注:股权转让时可以仅转让相应股权对应出资比例的权益而不转让该对应的表决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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