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商贸流通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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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商贸流通行业消防安

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9.04.29

•【字号】甘商务流通发〔2019〕182号

•【施行日期】2019.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商贸流通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局、兰州新区商旅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商贸流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商贸流通行业消防安全监管有力、防控到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商贸流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际,起草了《甘肃省商贸流通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环节,落实责任,强化督查,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商务厅

2019年4月29日

甘肃省商贸流通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全省商贸流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商贸流通行业特点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商贸流通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实行严格、规范、科学管理,着力提升商贸流通行业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三条按照政府统一领导、消防部门监督管理、市(州)属地监管的原则,实行商贸流通行业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全省商贸流通行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全省商贸流通行业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全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商贸流通企业应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或管理小组,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或管理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

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检验、维修记录存档备查;

(三)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防火档案;

(四)建立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为队长的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熟练掌握消火栓、消防泵、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五)定期对本单位、场所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厅机关、厅属单位及各商贸流通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场所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单位、场所管理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二)确定本单位、场所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筹措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厅机关、厅属单位及各商贸流通企业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提前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三)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四)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五)开展消防宣传,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六)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七)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建立防火档案;

(八)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重点商场、市场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消防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等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配电室安全管理;内部装修工程的管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巡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等。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厅机关、厅属单位及各商贸流通企业应当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厅机关、厅属单位及各商贸流通企业应当加强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商贸流通行业大型建筑应按照《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设置防雷设

施,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厅机关、厅属单位及各商贸流通企业新建、改建建筑物或维修施工的,施工现场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厅机关、厅属单位及各商贸流通企业应参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种类、型号、数量及位置应根据场所环境,合理选择。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易取、稳固的地方,并配有指示标志,不得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在室外的应采用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厅机关、厅属单位及各商贸流通企业的建筑应尽量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灭火流量、供水方式和设置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范,且便于灭火和有效管理。室内消火栓设置难度较大的,应适当增加室外消火栓。消防供水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应修建消防水池,或在附近自然水源处开辟消防取水设施,配置手抬机动消防泵。

第十七条厅机关、厅属单位及各商贸流通企业一般不得使用高温照明灯具和电炉、电热器具等大功率电加热电器,提倡使用节能灯。如需安装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应严格执行电器安装技术规程,且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或靠近可燃物。

第十八条厅机关、厅属单位及各商贸流通企业的电气线路,一律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并采用阻燃PVC或金属穿管保护,不得直接敷设在梁、柱、枋等可燃构件上。

第十九条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二十条厅机关、厅属单位及各商贸流通企业工作区域禁止吸烟,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厅机关、厅属单位及各商贸流通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消防安全提示性标志、警示性标志和禁止性标志或图示,配备相应的疏散逃生装备和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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