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2022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1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公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等有关部署,省人民政府组织对129件现行有效省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一、《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1985年3月28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1985年4月1日湖南省财政厅文件第96号公布)二、《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1990年11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三、《湖南省计划免疫管理办法》(1994年8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一次修改,2002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二次修改)四、《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7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2011年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修改)五、《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02年10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六、《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2008年11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七、《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2008年7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公布)八、《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1997年2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2004年6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一次修正,2017年12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第二次修正)九、《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2012年11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十、《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十一、《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2001年8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十二、《湖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
(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23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
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
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
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及生物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培育,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需对其所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用于教学、科研、医疗、检定及其他科学研究的动物。
第三条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实行许可证制度,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动物实验技术人员资格认可证等。
第四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和动物实验的单位必须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动物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条学校设立实验动物(生物)管理中心,负责实验动物的统一采购、运输、饲养、供应与处置等。
因科研教学需要引入实验动物的单位,须先书面申请,详细写明种类、数量、用途,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保卫处审批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由实验动物(生物)管理中心负责按计划统一采购。
第六条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附有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
不允许向无《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实验动物。
从国内其他单位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须附有饲养单位签发的质量合格证书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运输检疫报告,经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接收;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从疫区引进动物。
第七条需要引进野生动物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由引进单位在原地进行检疫,经实验动物(生物)管理中心确认无人畜共患病,并取得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后方可引进。
第八条动物实验必需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
4.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4、《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1988)及有关规定,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保障科研工作需要,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实验动物工作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组织和个人。
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印制、发放和管理。
同一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检测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条件,为许可证的管理提供技术保证。
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认证按照《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
尚未建立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委托其他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条件的检测,且必须由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两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签定协议,并报科技部备案。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或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遗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2. 具有保证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的饲养、繁育、生产环境设施及检测手段;3. 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及饮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4.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动物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检测人员;5.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6. 生产的实验动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执法考试题目及答案(8)
一、单选题(1.00分/题,共35题)1.某市计划在国家宪法日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活动日期应该定为( )标记正确答案:AA.十二月四日B.十二月十四日C.九月三日D.九月十三日2.近年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和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根据党内法规和法律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标记正确答案:CA.这表明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要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B.依照党内法规惩治腐败,有利于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C.要注重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进行有效衔接和协调,以作为对党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依据D.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对违反者必须严肃处理3.湖湘英才公司是一家职业中介机构,它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标记正确答案:CA.驾驶证B.户口簿C.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D.学历证4.委托执法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哪些内容?①委托依据②委托事项③委托权限④委托期限⑤双方权利、义务⑥委托人姓名⑦法律责任()标记正确答案:CA.①②③④⑤⑥B.②③⑤⑥⑦C.②③④⑤⑦D.②③④⑤⑥⑦5.下列哪个合同是行政合同:()标记正确答案:AA.某行政机关依职权与甲公司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B.某行政机关为置办公用品与公司签订的合同C.某行政机关就办公用房租赁问题与其他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D.某行政机关为工作人员利益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6.为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某市政府计划引进PX项目,在决策前,该政府依法举行了听证会。
听证会需在()日之前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标记正确答案:BA.20B.15C.12D.87.省环保厅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许可权委托给该区的市及自治州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行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标记正确答案:BA.省环保厅应当与各市州环保局签订书面委托协议B.各市州环保局可以按照行政区划将该项许可权委托给各县市区环保局,并签订委托协议C.委托协议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D.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8.2001年某甲获得县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县广场附近开了一家字号为“广场小吃”的饭店。
执法考试题目及答案(17)
D.重建后返还建筑物
32.某行政机关查封了杨某饲养的禽类,需对该禽类进行检疫。关于查封期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标记正确答案:C
A.包含检疫期间
B.扣除一半检疫期间
C.不包含检疫期间
D.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33.甲违法贩卖文物,某行政机关决定扣押该文物,但该文物需要鉴定。在此情形下,扣押期限如何计算?()标记正确答案:B
D.行政征收
4.张某、李某二人向某县民政局申请结婚,并出具户口等证明材料证明双方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等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标记正确答案:ABD
A.民政局应当对二人出具的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致函其户籍地查实户籍真伪
A.警告与罚金
B.警告与一定数额的罚款
C.警告、罚款与没收财产
D.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26.下列有关行政处罚设定权叙述错误的是哪一项?()标记正确答案:D
A.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B.国务院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C.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A.利用中秋节假日进行拆除
B.在夜间进行拆除
C.利用国庆节假日进行拆除
D.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春节期间进行拆除
31.某行政机关对奇某的建筑物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强制执行完毕后,发现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但该建筑物已不能恢复原状,请问该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奇某()?标记正确答案:B
A.补偿
B.赔偿
A.10
B.15
C.30
D.60
4.甲系某国有企业的会计,因家庭住房紧张,急需一笔资金购房。于是甲就擅自动用公司的8万元资金用于个人购房。2个月后,甲从亲戚朋友处凑齐了8万元钱,将款项归还了公司。甲的行为属于:()标记正确答案:D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1988)第一条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保障科研工作需要,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实验动物工作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组织和个人。
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四条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检测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条件,为许可证的管理提供技术保证。
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认证按照《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
尚未建立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委托其他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条件的检测,且必须由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两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签定协议,并报科技部备案。
第五条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或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遗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2.具有保证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的饲养、繁育、生产环境设施及检测手段;3.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及饮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4.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动物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检测人员;5.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6.生产的实验动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必须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质量合格;2.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3.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及饮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4.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人员;5.具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解读》:涵盖条例各条款,明确职责与要求,保障实验动物管理科学规范。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包括加强实验动物管理、保证质量、维护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等。
●指出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国务院《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第二条:●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即本省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对实验动物进行了定义,强调经人工饲育、微生物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且用于特定科学实验等特征。
第三条:●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管理工作,明确了主管部门的职责。
●指出卫生健康、教育、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动物有关管理工作,体现了多部门协作管理。
第四条:●强调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维护实验动物福利,善待实验动物,并倡导减少、替代使用实验动物和优化动物实验方法。
●要求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建立伦理审查等制度,对涉及实验动物的活动开展独立、公正、科学的伦理审查和监督。
第五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需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管理。
从业人员要遵守制度,熟练掌握操作规程。
●单位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专业素养。
●单位要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从业人员健康和安全,组织健康检查,对不适宜人员及时调整岗位。
第六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需按规定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
●明确了取得不同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的活动范围及要求,强调不得非法转让许可证。
第七条:●实验动物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鼓励推动地方标准转化为更高标准。
●从事相关生产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质量标准定期检测,并保证操作过程和检测数据记录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的单位和个人应采用公认的品种、品系和繁育方法。
●为特定目的捕捉、引进等野生动物的,需按法律规定办理手续。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家科委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条例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
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
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
第十四条一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8•【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22.10.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9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毛伟明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公布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等有关部署,省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省级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1件规章、修改53件规章:一、废止《湖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1999年6月1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2002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一次修改2004年6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二次修改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第三次修改)。
二、修改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一)对《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作出修改1.将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地方税务”修改为“税务”。
2.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二)对《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作出修改1.删除第六条第三款。
2.将第十二条中的“劳动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文化、劳动保障”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附英文)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附英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
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
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
第十四条一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 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 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 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
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
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
第十四条 一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所需,保护实验动物的福利和权利,规范实验动物的使用和管理,促进生物医学研究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动物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的动物,包括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无脊椎动物等。
第三条实验动物的使用应该符合伦理学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保护实验动物的生命和福利。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来源与管理第四条实验动物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的要求,其中野生物种的使用必须获得国家专门机构的许可。
第五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该建立动物管理机构,负责实验动物的购买、饲养、管理、使用和养殖,同时负责实验动物的健康监测和防疫工作。
第六条实验动物应该经过健康检测和疾病筛查,确保其健康状况良好,并且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保证实验环境的无菌状态。
第七条实验动物的养护和使用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的要求,并且应该遵守动物福利规范,确保实验动物的生命和福利的受到保护。
第三章实验动物的使用第八条实验动物应该选取相应物种和规格,确保实验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使用应该进行谨慎考虑,充分评估实验动物的生命和福利。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使用应该尽可能地避免痛苦和伤害,同时采取减轻痛苦和伤害的措施。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的使用应该进行详细记录,在实验的过程中及时记录实验数据和相关信息,并且保存实验动物的样本和剩余物质。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使用完毕后,应该采取必要的安乐死措施,确保实验动物的福利和生命权受到有效保障。
同时,应该对实验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且发布实验报告。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三条动物管理机构应该对实验动物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并且确保实验动物的正确标识、记录和使用。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的实验,应该及时纠正,并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故意和恶意伤害实验动物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实验动物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要求或者未能保障实验动物的福利和生命权,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实施办法
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确保实验动物生产和动物实验过程生物安全,适应教学、科研和学校发展的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标准化实验动物(下称实验动物)和实验用动物,实验动物是指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实验用动物是指标准化实验动物以外的用作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切与实验动物(实验用动物)相关或相联系的生产、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合理分工,有利于确保实验动物生产和动物实验过程生物安全,有利于教学、科研和学校发展的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成立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动物实验伦理委员会和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和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应用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负责学校实验动物工作发展规划、生产应用和生物安全的宏观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
日常工作由实验动物业务部门负责。
第六条严格执行“三证管理制度”: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科技工作者岗位资格证。
第七条实验动物条件和“三证”作为相关课题立项、申报、审批以及成果鉴定的基本条件。
第二章实验动物保种、弓1种、饲育、供应第八条实验动物中心负责实验动物引种、保种、饲育和供应。
第九条学校根据相关法规和技术要求健全实验动物管理组织,完善设施设备,配备专业人员。
第十条标准化的种用实验动物必须从国家认可的实验动物保种中心引进。
部门及个人引进的种用实验动物应报实验动物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引进种用实验动物必须附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和完整的品种、品系、遗传背景、微生物控制等有关详细资料。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饲育、生产、供应工作人员需对实验动物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必须经专业培训并获得“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科技工作者岗位资格证”。
湖南省实验动物资源支撑生物医药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调研报告(2022年)
湖南省实验动物资源支撑生物医药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调研报告(2022年)实验动物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水平深刻影响着生命健康发展质量,是生物技术创新突破的内源动力和先进性的重要标志。
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应充分发挥实验动物资源价值作用,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实验动物工作高质量发展。
湖南省科技厅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于2021年下半年开展了全省首次系统性实验动物领域专项调研,从我省实验动物资源基本情况、实验动物支撑生物医药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助力推动实验动物工作高质量发展三个方面,全面分析了我省实验动物资源与产业发展趋势、现实需求和问题短板,旨在为推动“十四五”全省实验动物工作创新发展规划落实落地、提质增效提供数据基础和决策参考。
1 湖南省实验动物资源基本情况本次调研采取线上问卷调查与线下咨询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研内容包括实验动物设施面积、生产使用情况、动物模型及资源开发利用、科研业绩、人员结构、“十四五”期间主要需求等方面,全省37个实验动物许可证单位、800余名涉实验动物科研工作者参与调研。
调研结果显示,近年来,湖南实验动物领域坚持“管创贯通”工作思路,在依法监管和研发创新两个维度上初步构建了全省实验动物工作整体框架,建立了涵盖实验动物资源开发与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行、质量与生物安全监管、供给结构调整、改革创新等方面的工作体系,形成了高质量安全发展的良好势头。
截至2020年底,全省依申请按程序发放实验动物许可证51个,其中使用许可证35个,生产许可证16个,实验动物设施总面积约3.2万平方米。
其中,实验动物许可证数量较2018年增长了4%,实验动物设施总面积较2018年增长了14%。
据统计,2020年全省年生产实验动物6个品种14个品系,其中SPF级4个品种12个品系,普通级2个品种2个品系,包括大鼠、小鼠、豚鼠、兔和小型猪等(见图1)。
实验动物年产量170万只,在全国排名第六,销往北京、上海、广东、四川、陕西、云南、辽宁、吉林、河北、河南、江苏、浙江、新疆等27个省市自治区,2020年实验动物年销售总产值已增长至7897万元(见图2),已初步形成品牌效应。
湖南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验收规则
H N P R-2009-05003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湘科条字[2009]10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国家七部(局)《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科技局、教育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畜牧水产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高等学校:现将湖南省贯彻国家七部(局)《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贯彻国家七部(局)《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此页无正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畜牧水产局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主题词:印发实验动物实施细则通知抄送:国家科技部,省政府办公厅,各实验动物工作单位。
湖南省科技厅办公室 2009年7月13日印发(共印300份)附件:湖南省贯彻国家七部(局)《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实验动物许可证制度,保障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质量,适应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科技部等国家七部(局)《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应于湖南省境内(不含驻军)从事与实验动物工作有关的生产、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包括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
同一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从事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领取生产许可证。
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应领取使用许可证。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发布《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局)、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农业厅(局)、质监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军区、各军兵种联(后)勤部卫生部及军队各有关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科学院:为了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1988)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工作,我们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科学技术部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二OO一年十二月五日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1988)及有关规定,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保障科研工作需要,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实验动物工作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组织和个人。
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印制、发放和管理。
同一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检测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条件,为许可证的管理提供技术保证。
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认证按照《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尚未建立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委托其他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条件的检测,且必须由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两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签订协议,并报科技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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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10.08
•【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施行日期】2022.10.08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
(2012年3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公布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310号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验动物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加强监督、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鼓励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新品系,加强实验动物知识产权保护。
财政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应当有一定数额用于支持实验动物科学研究、新品种品系开发和质量监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实验动物工作。
卫生健康、教育、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动物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使用实验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第六条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重新审查发证。
需要换领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初次申请程序重新审核办理。
第八条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不得涂改、转借、转让或者出租。
第九条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拒不接受年检或者年检未通过的,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其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年检不得收费。
第十条实验动物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保证实验动物生产、经
营、使用的环境条件设施符合等级标准要求,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管理。
实验动物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实验动物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工作质量,预防安全事故。
实验动物生产、经营、使用的操作过程和检测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的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记录人应当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组织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和年度健康检查,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其健康和安全。
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换岗位。
第十三条实验动物种子应当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者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
为补充实验动物种源、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或者科学研究,需要捕捉野生动物的,应当遵守野生动物保护和捕捉的法律规定,并在使用前进行隔离检疫。
第十四条实验动物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实验动物生产、经营、实验场所应当设置在不同区域。
不同品种、品系、质量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在相应环境条件下的不同场所、笼器具中饲养或者保存。
第十五条实验动物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对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保证质量合格;向他人提供实验动物或者实验动物相关产品,应当出具质量合格证。
第十六条运输实验动物的交通工具和笼器具,应当符合所运实验动物的微
生物环境质量控制标准。
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质量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在同一笼器具内混合装运。
第十七条进行动物实验,应当使用品种、品系、质量等级均符合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并在相应环境条件下的场所中进行。
同一间实验室不得同时进行不同品种、品系、质量等级或者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
教学示范使用实验动物的,应当使用质量合格的实验动物且在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规定的场所内进行,但在经学校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机构认可并保证公共卫生安全的前提下,动物实验可以在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规定以外的场所进行。
第十八条鼓励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实验动物寄存、饲养、实验等服务,实行资源共享。
提供动物实验服务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在被委托人实验设施内完成实验。
未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被委托人实验设施外进行实验的,实验结果不予采信。
第十九条实验动物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加强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管理,保证实验动物不流出生产、经营、使用场所。
病原体感染、染毒和放射性动物实验,应当在符合安全标准的实验设施内进行。
实验动物基因修饰研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实验动物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制定实验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发生实验动物疫情,实验动物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隔离、消毒等有效措施控制疫情,防止疫情扩散,并报告当地兽医主管部
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的,还应当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二十一条实验动物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实验动物尸体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接受病原体感染、染毒和放射性实验的动物尸体、固体废弃物,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部门申报,并交由危险废物处理机构处理。
实验后的实验动物禁止流入市场或者食用。
第二十二条实验动物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关爱实验动物,为实验动物提供清洁、舒适、安全的生活条件,不得虐待实验动物。
进行动物实验,应当遵循优化、减少、替代的原则,在不影响实验结果准确性的前提下,避免或者减轻实验动物的痛苦。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动物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日常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实验动物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实验动物质量监测机构对实验动物及其饲料等相关产品、环境和设施进行质量监测。
实验动物质量监测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实验动物质量监测机构对出具的质量监测报告负责。
第二十五条申报科研课题、鉴定科研成果、检验检定产品需要进行动物实验的,应当使用质量合格的实验动物,并在相应环境条件下的实验设施内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操作。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科研课题不予立项,科研成果不予鉴定,产品检验检定结果无效。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负责实验动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