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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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 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前款字样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 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
注释:
(1) 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均需要在标签和说明书标注;
(2) 字体大小未作量化规定,但必须醒目、清晰;
(3)印上“兽用处方药”后,原“兽用”字样可不重复标注;
(4)企业现在已经可以在标签说明书上印上“兽用处方药”、 “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5)《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中个别品种存在“兽用处方药”
标识印刷错误,具体品种以《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
批)》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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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本条是说明不用凭兽医处方笺买卖处方药的几种情形: ➢ 一类为不直接使用兽药的单位; ➢ 另一类为自身聘有执业兽医的养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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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 业范围开具。
注释:
(1)《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第二十二条规定“执业兽 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第二十 三条规定执业助理兽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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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 的提示语。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 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 方式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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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 除外:
(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 (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三)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 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 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 本公告发布前已获批准的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其内容 不符合《范本》要求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范本》 内容自行修改,印制新的标签和说明书。
➢ 原标签和说明书,兽药生产企业可继续使用至2014年2月 28日,此前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生产的兽药产品,在产品 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使用。
➢ 《范本》电子稿已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 查询系统”发布,共869条(以含量规格计)。
(2)《农业部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作出修订:一 是第四十条修改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实验动物饲育单 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 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二是增加第 四十一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可以 决定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依照本办法第三章 规定的程序注册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开具兽医处方笺。期限由省 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超过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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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
➢ 为节约资源、减少浪费,2014年3月1日前使用原标签和说 明书生产的兽药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流通、销 售和使用,但列入《目录》品种的,应按照兽用处方药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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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 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 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兽用处方药目录以 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
注释:
(1)《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已由农业部公告第 1997号公布,共公布9大类227个品种,其中水产药18个品 种,无兽用生物制品及蜂药品种。除此之外,其它兽药品 种全部按兽用非处方药管理。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管理办法》解读
江苏省兽药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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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 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注释:
(1)说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要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 一是生产环节,兽药标签说明书不按标准和批准的制作, 有些企业擅自改变组方不按标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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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原料药不用标注。
第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跟踪本企业所生产兽药的安全 性和有效性,发现不适合按兽用非处方药管理的,应当及时 向农业部报告。
兽药经营者、动物诊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 人发现兽用非处方药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当地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报告。
注释:
对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不是一成不变的。对临床使用发 现兽用非处方药存在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的,应向农业部 或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农业部组织专家重新评 估后可能转为处方药管理。
(3)江苏现有1963人获得执业兽医师资格、1870人获得助理执业兽
202医1/3/师11 资格,仍然不能满足基层开具处方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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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兽医处方笺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2)农业部近两年内不会再批量新增《兽用处方药品种目
2021/录3/11》,新批准的兽药品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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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 以委托所属执法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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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经营环节,抗生素可以随意购买,不受任何限制;
➢ 三是临床用药混乱,超剂量、超范围用药现象普遍,不能 严格执行停药期规定;
➢ 四是国际国内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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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共三册已由农业部公告第 2002号公布。
➢ 《范本》是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编制、审批和监督执法 的依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