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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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工程实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隐患排查治理是经理部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明确职责,建立健全经理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保证制度有效执行的管理体系,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保证经理部安全生产。

第三条隐患排查要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及时发现、不留死角。

第四条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局令[2007]16号)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两类。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且能够及时消除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工程参建单位自
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隐患治理要做到方案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责任到人、限期完成。

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提出整改要求和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七条根据隐患分类的原则,隐患分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现场管理类隐患。

第八条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施工生产单位资质证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教育、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投入、应急救援、特种设备基础管理、职业卫生基础管理、相关方基础管理、其他基础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

第九条现场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特种设备现场管理、生产设备设施、场所环境、从业人员操作
行为、消防安全、用电安全、职业卫生现场安全、有限空间现场安全、辅助动力系统、相关方现场管理、其他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第十条经理部隐患排查治理
1、经理部成立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常务副经理)
副组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安质部,由安质部长任隐患排查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本项目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工作。

2、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经理部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经理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2)经理部分管安全负责人,对经理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责任,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各工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经理部安质部负责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负责各种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4)经理部个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5)对可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场所和部位以及复工项目,或遇有重大工序转换、季节变化等情况时,开展不定期隐患排查。

(6)对设计、地质等原因产生的事故隐患,项目部及时函告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对在施工中产生的隐患,涉及相关产权单位的,应及时函告产权单位。

(7)对查出的隐患(含上级查出的隐患)督促工区项目部落实整改,跟踪验证整改闭合完成情况。

(8)对可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场所和部位以及复工项目,或遇有重大工序转换、季节变化等情况时,开展不定期隐患排查。

(9)收集、整理、上报隐患排查治理资料。

第十一条经理部各工区项目部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经理部各工区项目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隐患排查清单,建立事故隐患监控及隐患排查治理评估机制。

第十三条经理部各工区项目部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对发现、排除和报告事故隐患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四条经理部各工区项目部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确保数据完整真实,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
要求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经理部各工区项目部负责配合建设单位组织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平台信息填报、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第十六条经理部各工区项目部对工程设计和工程勘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场实施负责,并配合设计、勘察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第十七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事故隐患排查范围,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2883-201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18)31号文进行排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前期保障、专项施工方案、现场安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令)实施。

第三章排查方式与排查内容
第十八条经理部以危险源为隐患排查的对象,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6 号令要求,对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典型措施制定和风险分级,形成《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表》,评价表每月更新,表中所列危险源即为隐患排查的对象,是项目分级管控和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的重点。

1、隐患排查内容:
(1)法规规定由专门机构实施的检验检测手段实施隐患排查,由工区项目部根据规范要求和工程进度情况委托外部专业
机构实施,如特种设备检测、隧道无损检测、区间岩溶地质探测工程等。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3)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论证、实施、监测、验收情况以及涉及各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

(4)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以及标准化的执行情况。

(5)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以及持证上岗情况。

(6)汛期、高温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

(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风险较大的工艺工序和工艺较复杂的关键施工环节等。

(8)安全投入保障情况,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情况,安全投入保障情况,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情况。

(9)对施工的监测点的管理、观测数据。

(10)做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号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进行原因分析和责任倒查:
2、隐患排查还需要与日常管理、周检查、专项检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主要有以下方式:
(1)日常隐患排查:日常隐患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经理部生产管理人员对工艺、设备、电气、危险源等施工作业开展日常检查。

日常隐患排查
要加强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2)综合性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3)专业性隐患排查:专业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对经理部现场位置及总图布置、设备、用电、消防、起重机械、脚手架、深基坑、水上作业、隧道施工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

(4)季节性隐患排查:季节性隐患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排查,主要包括:(1)春季以防雷、防静电、为重点;(2)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高温超压、防风、防汛、防暑降温为重点;(3)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台风为重点;(4)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静电为重点。

(5)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在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否存在异常状况和隐患、备用设备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保运力量安排、经理部、保卫、应急工作的进行检查,特别是要对节日期间干部带班、值班及紧急抢修力量安排、备件及各类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6)事故类比隐患排查:事故类别隐患排查是指对经理部内和同类经理部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7)各级主要负责人履职排查。

3、隐患排查周期
(1)经理部及工区项目部每月由项目经理带队开展一次月
度综合大排查,对项目安全、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进行全面排查,下发检查通报。

(2)经理部安全总监、安质部、工程部日常巡查,每月对工区开展不少于二次全覆盖检查,对工区现场关键装置、环节、要害部位、重大风险源增加检查频次,下发督察巡视单或检查通报,督促落实整改,消除隐患,做好整改闭合记录。

(3)经理部物质部、试验室对本部门责任范围内所有的设施、设备等风险涉及危险源每周开展一次隐患排查。

(4)工区项目部安全总监日常巡查,每周开展一次带队综合检查,并做好检查和整改闭合记录。

(5)工区项目书记每月至少组织2次全面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3次安全质量隐患排查;
(6)工区项目部副经理每周至少组织开展3次隐患排查工作;安全总监、安质部长每周至少组织开展5 次隐患排查工作;物机部长、试验室主任每周至少开展1次隐患排查工作;工程部长、技术主管每周至少开展2次隐患排查工作;安质检人员每天至少开展1次隐患排查工作。

(7)根据季节性特征及生产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8)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经理部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业的隐患排查;(1)装置工艺、设备、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应按变更管理要求进行风险评估;(2)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3)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4)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第十九条施工前,经理部及工区项目部依据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历史突发事故(件)、工程项目特点,对工程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估,对危险发生的因素、过程及可能导致的事故或伤害等进行具体描述,形成危险源辨识评价清单;依据危险源辨识评价清单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事故隐患排查重点部位、排查频次;并视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与更新。

第二十条工区项目部应对事故隐患排查重点部位,明确排查责任人、排查内容、排查频次、监控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对排查出的未能立即整改完成的事故隐患,排查单位应对隐患产生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

第二十二条在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通知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安质部进行复查。

当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向建设单位报告。

工区项目部应定期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取信息化手段,按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上报自检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事故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隐患,工区项目部应造册登记、建立隐患档案并实施监控和治理。

安质部负责整理汇总发现的事故隐患。

第四章隐患治理
第二十四条事故隐患治理实行“五落实”(即:落实整改目标、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资金)原则。

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除按照“五落实”原则外,
并要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实行专项督办。

第二十五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通报
1、工区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告知卡,在存在事故隐患的岗位风险告知卡,分别标明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应急措施及报告电话等内容。

具体样式见附件二。

2、工区项目部应在有重大事故隐患、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3、工区项目部应在每天的班前交底中,要向员工通报工地作业范围内,有哪些事故隐患尚在治理中;存在哪些危险源,如何避险。

4、工区项目部应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例会,项目主要负责人、部门及以上负责人、施工队伍负责人、应急救援队等相关人员参加会议,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过程中查出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

第二十六条经理部及工区项目部在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需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在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整改过程中,应当
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立即停产、停业或者停用。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停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治理完成,经总监理工程师及经理部组织复查确认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施工生产。

第二十八条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隐患可能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于反复出现的事故隐患,由工区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从资源投入的合理性、责任覆盖的全面性、制度的可行性及落实的完整性、责任追究的及时性等方面查找产生事故隐患反复出现的原因,并及时修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三十条各工区项目部对上级单位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确认,并进行回复。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工区项目部组织整改,整改完成经监理单位审查认定满足安全条件且签字确认后方可消除隐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月度安全生产考核范围内,定期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各工区项目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质部按照经理部《安全质量环保文明施工奖惩办法》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

1、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的;
2、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的;
3、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造成隐患影响扩大的;
4、对整改工作敷衍、限期内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
5、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验收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
6、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报告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7、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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