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学案例分析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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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
2000年1月2日,张某到A公司应聘,并于当日与A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该合同于2002年1月1日期满,签定劳动合同当日,张某被A公司派到B商场工作,与B商场签定了借聘协议,确信了借聘关系。

至2001年7月6日之前,张某一直在B商场工作,由B商场对其治理并支付工资。

2001年7月6日,B商场以张某违反商场劳动纪律(即一个月内迟到两次)为由,与张某解除了解聘关系,同时,B商场口头告知张某,A公司也以相同的理由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经查,张某确实在一个月内迟到两次,但不构成严重违反A公司劳动纪律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 请分析说明A公司和B商场的做法是否合法。

2. 张某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
1依照《劳动法》规定,A公司的做法不合法。

张某的劳动合同是与A公司签定的,与B商场之间只是借聘关系。

对此,应认定张某只是与A公司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

因此,有关张某劳动合同的签定、变更、解除、续定、终止等手续,都应由A公司与其办理。

本案例的处置决定有B商场做出,其主体不合法。

处置决定不符合A公司与违纪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2.依照《劳动法》的规定:
张某能够向A公司的劳动争议调剂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张某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张某也能够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张某如对仲裁不服,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二):
李哲与A化工公司经平等志愿,协商一致于2002年1月10日签定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工作职位为第一车间的操作工,两边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试用期。

3月10日李哲自感躯体不适,到企业医院看病,医生诊断为过敏症,休假4天后痊愈上班。

一个礼拜后一样病症再次发生,经企业指定医院诊断为生产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原料的过敏症,若是不离开过敏源,该病症将会反复发生,阻碍患者的健康,同时准假7天休息。

公司了解了上述情况后,与李哲协商变动其工作岗位,调他到三车间工作,这样可以脱离过敏源。

李哲表示不愿意去车间工作,因为自己有文秘的职业资格证书,能从事办公室的文书工作,他要求到公司的职能科室工作,公司则以科室名额编制已满,无法安排为由,拒绝了李哲的要求,双方协商未果。

4月1日,李哲休假后重新上班,但他没有去第一车间工作,而是来到企业劳资科,再次要求到科室工作,被拒绝。

即日李哲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写明:试用期内,经考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李哲不服,并上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解达成协议,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请对上述案例提出您的分析意见。

参考答案:
1. A化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于法无据,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试用期。

2. 变更劳动合同应平等协商,两边都能够提出自己的要求。

3. 变更劳动合同达不成一致意见,A化工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早30天通知。

4. A化工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又因为A化工公司未提早30天通知,应另发给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5. A化工公司在起草、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试用期条款。

为爱惜企业的合法利益,考察劳动者是不是符合录用条件,能够在协商劳动合同条款时,约定合法的试用期限。

案例分析(三):
李里与大地发展公司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于2000年8月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于2005年7月30日到期,工作岗位是公司销售统计。

李里工作表现出色,2001年9月1日公司决定送李到某统计学校培训,以提高技能。

培训前,公司与李里签订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主要内容为2000元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培训期间李里的工资照发;6个月培训结束后,李里应为公司服务到劳动合同到期;若由李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1年,赔偿公司损失1800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若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无须承担此项义务。

培训结束后,李里仍在原岗位从事统计工作。

2002年4月1日,李里以本岗位工作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

公司接到李里的辞职报告后,人力资源部经理专门与李里谈话,明确表示公司拒绝其辞职申请,劝其在公司安心工作;并表示,根据公司内部薪资制度,下半年的适当时间将会给其提薪。

同年五一节休假后,李里不再到公司上班。

公司通过电话、书信等形式与李里联系,催其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被拒绝。

该公司遂于2002年5月8日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机构维护公司的利益。

请对上述案例提出分析意见。

参考答案:
(1)据《劳动法》第17条,第19条规定,李里与大地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培训合同合法有效。

(2)根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李里有权辞职,并符合法律程序。

(3)根据《劳动法》第102条,李里的辞职是一种违约行为,违反劳动合同。

培训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企业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双重劳动关系仍受法律爱惜_社保案例_保障网
2020-12-10 08:57 阅读1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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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双重劳动关系仍受法律爱惜
张某系某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签定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下岗期间该企业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2006年张某被一家外企聘用,两边未签定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满后月工资2000元。

2020年外企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提出支付加班工资、未订立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要求。

遭外企拒绝后,张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以为其与外企不存在劳动关系。

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以为,张某虽系企业下岗职工,与原企业签定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但我国法律并非禁止劳动者具有双重劳动关系。

原告下岗后到被告单位工作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且原告的双重劳动关系之间并非矛盾,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应当依法受到爱惜。

故裁决支持原告知讼请求。

成立双重劳动关系是目前经济转型期职工待岗再就业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现象,本案就涉及到双重劳动
关系可否一样受劳动法的爱惜如此一个问题。

双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与两家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形式上的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目前法律关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成立双重劳动关系有明确的规定,即许诺非全日制劳动者能够同时在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工作,形成多重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但全日制的劳动者与一家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而为另一家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可否一样受到劳动法的爱惜呢?笔者以为那个答案应该是确信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阻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更正的,用人单位能够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明确说明在“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阻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更正的”这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解除与其他用人单位同时成立有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即规定了双重劳动关系下解除劳动关系的特殊规那么。

该条尽管仅是规定用人单位不同情形下行使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的情形,但其立法意旨却显然是在承认同时成立的劳动关系均受法律爱惜的基础上作出的上述规定。

若是同时成立的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未造成严峻阻碍,那么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成立的劳动关系就能够够合法存续,受到法律一样爱惜。

因此,从该条能够明确反推出法律对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可,只是法律未进一步对后成立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作出
加倍明确的规定。

那么在双重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与仅存在单一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享有的劳动爱惜可否相同呢?笔者以为,双重劳动关系下劳动者与原单位维持劳动关系,在其解除或终止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时,能够享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和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支付等劳动待遇;在与同时成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同时成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再也不重复向其履行原单位已经履行的劳动法律责任,不然就不符合对用人单位公平爱惜的立法原那么,也不符合我国社会保险政策,即在原单位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下,新的单位(除工伤保险外)无法再从头成立社会保险关系。

但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成立的,不能因劳动者享有劳动待遇的不同而被否定。

只是双重劳动关系下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既要依照劳动法律的规定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进行全方面的爱惜,又要整体
上兼顾用人单位的劳动权益,依法平稳双重劳动关系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实现法律
追求的公平与正义。

因此,本案张某与该企业之间成立的劳动关系应属于特殊的劳动关系,其特殊性就在于后成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能够不为张某参加养老、医疗社会保险,但必需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向张某支付二倍工资的法概念务;不能免去为张某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法概念务;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下,必需依法支付张某工资和延长工作时刻应当支付法定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必需依法为张某提供平安、卫生等劳动爱惜。

后成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需与原用人单位一路全面担负起爱惜劳动者依法享有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阻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更正的,用人单位能够与其解除劳动合业劳动关系现实案例分析汇总(1)
案例1: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今年47岁的黄女士在一家企业工作了20连年,与单位签定了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此刻单位以黄女士不胜任工作为由,预备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黄女士不同意单位的作法,但相关劳动政策又不了解,现就那个问题向有相关困惑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讲解。

答:依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政府91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其中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条款。

但是,黄女士已符合市政府91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七款的情形。

因此,单位解除与黄女士的劳动合同的作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案例2:旅行行业签合同、上保险等问题
王小姐在一家很出名望的旅行公司做导游,可是这家公司没有与王娟订立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她上保险。

最近有关部门出台了增强旅行社劳动治理工作的文件,王想咨询一下,文件关于签合同、上保险等问题做了哪些规定。

答:为增强我市旅行社的用工治理,切实保护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最近,我市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增强旅行社劳动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资[2006]63号)。

文件第一条规定:旅行社与存在劳动关系的导游员应按照《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1号令)和本通知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旅行社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导游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旅行社与导游员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导游员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旅行社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导游员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文件第二条规定:旅行社应依法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管理制度,不得要求导游员垫付团费。

旅行社依照旅行业务的需要能够与导游员签定有固按期限、无固按期限和以完成必然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旅行社与导游员签定劳动合同能够利用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也能够利用自行制定的文本。

自行制定的文本应载明必备条款。

就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此文件做出规定:旅行社和导游员应依照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旅行社与签定完成必然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导游员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导游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但旅行社应按规定承担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SQ汽车股分的工会组织
充分发挥工会在企业劳动关系中的和谐作用
SQ汽车股分是一家合伙企业。

可是在这家企业里面,并无人们想像的劳资关系紧张,缘故确实是有一支为说明强干的工会队伍,在公司的进展中起到踊跃作用,关于稳固职工队伍、紧密公司治理层和职工的关系、制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力氛作出重要奉献。

连年来,工会一直致力以下工作:
(1)履行好“双保护”职能。

保护好企业和员工两边的权益,保护企业的稳固,为企业进展制造良好的环境,既是工会保护工作的重点,也是代表先进生产力和代表最广大员工的全然利益。

员工利益与公司的进展息息相关,只有公司进展了,员工的利益才取得保障。

工会保护企业的整体利产佃,确实是依法行使职能,做好民主治理和监理工作,使公司取得健康稳步快速的进展,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通过动员、组织和率领员工踊跃参与公司的各项治理,投身公司的生产经营、改革和进展工作,完成公司的生产经营目标,增进公司经济效益提高。

工作踊跃主动地与公司行政部门进行沟通,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兼顾好公司与员工的利益,主动参与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的讨论,尤其是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使公司的决策加倍准确,使员工的利益在决策的进程就取得保护。

(2)履行好建设职能。

工会围绕公司各个时期的进展目标和经营活动的重点和难点,踊跃组织开展以业务技术创新为要紧内容、形式多样的劳动竞赛,如员工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发明制造等活动,推动公司的技术进步,推动“用户中意工程”建设,提高经济效益,增进公司进展。

(3)履行好参与职能。

增强工会自身建设,提高参与的水平。

健全和完善各级工会
组织,要筹备成立基层分会组织。

工段、班组成立工会小组,从而健全和完善公司三级工会组织网络,为履行参与职能提供组织保证。

(4)履行好教育职能。

教育员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养和科学文化素养,是工会的应尽职责,也是工会的重要任务。

工会要通过不断引导和教育,使员工树立强烈的市场意识和观念,正确看待劳动价值、劳动关系和利益分派,尤其要增强员工对企业忠诚度教育。

工会要配合做好员工的培训工作,保护员工的学习权利,支持和鼓舞员工参加各类形式的技术培训和学习,开展丰硕多彩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寓教于乐。

(5)增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增强公司精神文明建设,是建设适应公司进展的高素养员工队伍的重要手腕。

工会要尽力配合,踊跃探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的新路子,踊跃引导广大员工认真推行公民道德建设标准纲要,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伦理道德教育,
充分利用典型事例、先进事迹来教育和鼓励员工,尽力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持。

一、谈谈你对劳动关系的明白得。

P3-16
劳动关系是在就业组织中由雇佣行为而产生的关系,是组织管理的一个特定领域,它以研究与雇佣行为有关的问题为核心内容。

(1)劳动关系的基本含义,指管理方与劳动者个人及团体之间产生的,由双方利益引起的,表现为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利关系的总和,它受制于一定社会中经济、技术、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的背景的影响。

其中主体包括员工、员工团体、管理方、雇主协会、政府(2)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合作,冲突,力量,权力(3)劳动关系的性质:①劳动关系具有平等的性质②劳动关系也具有不平等的性质③劳动关系具有经济利益或财产关系的性质④劳动关系具有社会关系的性质(4)劳动关系的类型:均衡型,倾斜型,政府主导型(5)劳动关系的外部环境:①经济环境②技术环境③政策环境④法律和制度环境⑤社会文化环境。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和生活中人们相互之间最重要的联系之一,研究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中国劳动关系已经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大课程和敏感社会问题。

7、2000年10月30日小王与某单位的十年期劳动合同到期。

到期后,小王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单位未表示异议。

11月2日小王提出与该单位签定无固按期劳动合同,受到单位拒绝。

请问小王的做法是不是合法?并论述法律依据。

P211—212
答:劳动和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既行消灭的制度。

(一)符合下列条件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既行终止:(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5)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二)合同终止的程序。

(1)是否需要提前通知(2)逾期终止的法律后果(3)终止合同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具体内容包括:(1)双方协商续订劳动合同;(2)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4)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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