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物业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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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物业管理办法(2020)

《金昌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9月28日八届市政府第九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22日

金昌市物业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第三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前期物业服务

第二节物业承接查验

第三节物业管理用房、物业保修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物业服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物业服务收费

第四节物业服务人退出交接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维修、养护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健康的人

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筹措资金,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具备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乡建设与管理、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推行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二)组织物业管理培训;

(三)指导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

(四)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行约行规制定和实施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相关部门划分已建成物业管理区域;

(二)监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培训业委会委员;

(三)监督管理前期物业招标投标;

(四)监督物业承接查验、交接退出;

(五)监督物业服务人日常管理;

(六)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

(七)建立物业服务人服务等级评定、信用评价长效机制并实施动态管理;

(八)处理物业服务矛盾纠纷投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民政、公安、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物业管理协商机制,召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人等参加物业管理协商会议,研究、部署、推进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组织各社区开展公益宣传、精神文明创建和大型文化娱乐活动。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辖区物业管理协商机制,公告物业管理事项;支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所属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供排水管网、道路建设等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导辖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服务管理活动,受理辖区业主的投诉举报,调解物业矛盾纠纷,引导居民、村民遵规守约,共同营造良好的物业管理氛围。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人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第八条鼓励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推进智慧社区建设。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第九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充分考虑市政规划、不动产产权归属、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限、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并由一个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

(五)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根据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已建成住宅区,其物业管理区域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求业主意见后予以划分。

已划分的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同意,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重新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或者变更后,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业主人数少于50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人数在100人以上(含本数)的,可按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一般应每幢楼不少于1人,且总人数不得少于30人。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物面积达到50%以上的;

(二)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物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但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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