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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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3.30
•【字号】苏府办[2004]33号
•【施行日期】2004.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4]3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不断规范和完善政府投
资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或由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本办法中所指的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可用财力安排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财政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年度预算执行中动用机动财力追加的基本建设投资、上年结转本年继续使用的基本建设投资、上级补助的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安排基本建设的各项专项建设基金以及财政通过借款或承诺还贷形式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等资金。
第三条对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总投资(扣除动迁部分后的建设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或虽不属以上范围但列入市重点项目、实事项目等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要编制工程
的初步设计文件并报批。
第四条市计委负责审批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
第五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计划任务书批复是初步设计的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复内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
初步设计不得随意更改被批准的建设规模、方案、标准、地址和总投资等控制
目标。
第六条市计委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初步设计文件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审查会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其中,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查工作由市计委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结果由市计委会市财政局确
认。
第七条受委托进行概算审查的中介机构,应在初步设计审查会召开前完成对概算的初步审查,在审查会上公布初审结果。
经审查会认可后,录入初步设计审
查会的会议纪要。
第八条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包括初步设计概算的初审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
概算审查机构对修改后的设计概算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论告知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不持异议后,概算审查机构出具该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意见书》,作为市计委对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的依据。
第九条设计单位的概算编制和概算审查机构的概算审查,都应以法定的标准、规范作为编制与审查的依据。
如出现暂时无法确定标准或规范而对编制内容或审查结果有异议的,由市计委在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审查结论,审查机构对该结论认可后,出具该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意见书》。
第十条概算审查咨询费参照《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7]60号、苏建定[1997]49号)的相关标准,结合业务的性质、特点与工作量确定。
概算审查咨询费由固定咨询费和附加咨询费两部分组成,每个项目的固定咨询费一般不超过1万元,附加咨询费按项目概算的最终核增额和核减额的0.1%取
费。
第十一条市计委与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定《技术咨询合同》。
在受委托单位完成合同所约定的要求后,市财政局依据市计委出具的相关证明向受委
托单位支付概算审查咨询费。
第十二条审查结论确定的概算与原初步设计概算相比核增和核减数累计超过审查金额10%的,这部分的审查咨询费由概算编制单位承担。
具体操作程序是,先由市财政局向受委托单位支付,再在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时扣除,建设单位则在向概算编制单位支付编制费时扣除相应的金额。
第十三条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所出具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意见
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以市计委对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为依据,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
对规定必须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项目,如没有初步设计文件
的批复,市计委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月1日之后本办法施行前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