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企业存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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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企业存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煤炭企业对存货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保证合理确认存货价值,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遵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指引,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内煤炭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称的“企业”指公司内所有开展煤炭开采(含洗、选煤)、销售等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存货”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主要包括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等。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各企业应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包括:(一)存货的请购、审批与执行。

(二)存货的采购、验收与付款。

(三)存货的保管与稽核。

(四)存货发出的申请、审批与记录。

(五)存货处置的申请、审批与记录。

第五条各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存货业务。

办理存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企业要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的政策、法律及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六条各企业应对存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存货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存货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审批人应当根据存货授权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七条企业内部除存货管理部门及仓储人员外,其余部门和人员接触存货时,应由相关部门特别授权。

对于属于贵重物品、危险品或需保密物品的存货,应当规定更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必要时,存货管理部门内部也应当执行授权接触。

第三章存货范围
第八条公司存货包括矿井在开采、掘进或剥离过程发生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和产成品。

企业代销、代管存货,委托加工、代修存货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九条“材料”主要包括:
(一)木材:指原煤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坑木、支护用木材和其他木材。

(二)支护用品:指原煤生产、掘进进尺作业过程中使用的
除木材以外的井下其他支护材料,单体液压支柱(不包括组成综采设备的液压支架)、金属支架、金属支柱、铰接顶梁、水泥支架、锚杆、马丽散、速凝剂、锚杆支护、金属网、塑料网及代用品。

(三)大型材料:指矿井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钢管、钢轨、钢丝绳、电缆、输送皮带、风筒等,露天煤矿还包括轮斗胶带等。

(四)火工用品:指原煤生产过程中消耗雷管、炸药、导火线及其他火工用品等。

(五)配件:指综采系统、连采系统、连续运煤系统、综掘系统、机电运输系统、自动化系统以及露天开采等煤炭生产及维修等使用的各种机械配件。

主要有:车辆配件、综采机配件、综掘机配件、溜槽、大链、溜子配件、皮带机配件、煤专配件、液压配件、电器配件、机械配件、其他配件。

(六)大型轮胎:专指露天矿108T,154T等大型自卸卡车在原煤生产中消耗的各种大型轮胎。

(七)专用工具:指在原煤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小型专用工具,包括:风镐、电风钻、矿灯、7.5KW以下的电动机和水泵、200A及以下的低压防爆开关、10KVA及以下的变电器、局扇、矿车(包括平板车和坑木台车)、一吨及以下的平板车、自救器、综合保护器、瓦斯检定器、锚杆(索)钻机。

(八)自用煤:指用于生产或工业性劳务的自用煤,如井口锅炉房、生产浴室、井筒保暖以及生产厂房等用煤。

(九)建工材料:指原煤生产掘进、砌碹、回采充填、锚喷、密闭、灭火、生产维修等方面耗用,并计入成本的砖、水泥、砂、石、速凝剂等建工材料。

(十)油脂及乳化液:指原煤生产过程中消耗的机器设备所
使用的润滑油、润滑脂、乳化液、车用防冻液等。

(十一)燃料:指原煤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汽油、柴油、煤油等。

(十二)介质粉:指在洗煤生产中洗选系统消耗的重介粉。

(十三)其他材料:除上述各项消耗外的、其他矿井直接生产、洗选加工的材料消耗。

包括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如:截齿、钻头、钻杆、钢材、工具、仪器仪表、高压胶管。

第十条产成品包括:原煤、块煤、焦煤、精煤、混煤、煤泥。

第四章请购与采购控制
第十一条各企业根据上级公司确定的物资采购模式及其相关规定,组织本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企业的材料需求单位每月月底应根据仓储计划、资金筹措计划、生产计划、销售计划等制定采购计划,经审批后报物资采购部门,由物资采购部门平衡审批后,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制定正式采购计划。

对存货的采购实行预算管理,合理确定材料、产成品等存货的比例。

第十三条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人,根据各种材料的采购间隔期和材料的库存量,分析确定应采购的日期和数量,降低库存、储存成本或零库存。

第十四条各企业确定采购时点、采购批量时,应考虑企业需求、市场状况、行业特征、实际情况等因素。

第十五条物资采购部门根据批准的正式采购计划,可采取
招标或一般的采购模式确定供应商。

对于需要招标的物资采购,要严格按照上级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验收与保管控制
第十六条采购物资到达后,由物资采购部门牵头组织物资保管、质检等相关部门,对入库物资的质量、数量、技术规格等方面进行检查与验收、签署验收意见。

验收合格后,由物资保管部门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七条外购存货入库一般应经过下列验收程序:
(一)检查订货合同协议、供货企业提供的材质证明、合格证、运单、提货通知单等原始单据与待检验货物之间是否相符。

(二)对拟入库存货的交货期进行检验,确定外购货物的实际交货期与订购单中的交货期是否一致。

(三)对待验物资进行数量复核和质量检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协助进行。

(四)对验收后数量相符、质量合格的货物办理相关入库手续,对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应及时办理退货、换货或索赔。

(五)对不经仓储直接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存货,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八条各企业须制定物资保管管理办法,加强对存货的管理。

各企业存货要实行分类管理,对一些需要特殊保管的物资如油类物资、化学品物资、爆破器材等,要采取妥善的保管方式进行保管。

仓储部门应当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加强存货的日常保管工作。

(一)因业务需要分设仓库的,应当对不同仓库之间的存货流动办理出入库手续。

(二)各企业应按仓储物资所要求的储存条件贮存,并建立和健全防火、防潮、防鼠、防盗和防变质等措施。

(三)对于贵重物品、生产用关键备件、精密仪器和危险品的仓储,各企业应当实行严格的审批授权。

第十九条各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仓储的总体计划,并考虑工厂布局、工艺流程、设备摆放等因素,相应制定人员分工、实物流动、信息传递等具体管理内容。

存货的存放和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严格限制其他无关人员接触存货,入库存货应及时记入收发存登记簿或存货卡片,并详细标明存放地点。

第二十条加强存货定额管理。

各企业要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在保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下,制定合理的存货定额,减少资金占用。

存货定额分为储存定额和物资储备资金定额。

第二十一条存货管理部门对入库的存货应建立存货明细账,详细登记存货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内容。

针对存货种类繁多、存放地点复杂、出入库发生频率高等特点,各企业财务部应加强与仓储部门经常性账实核对工作,每月3日前应与物资管理部门,就存货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避免出现将已入库存货不入账或已发出存货不销账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各企业要加强煤炭产品的实物管理。

针对煤炭产品存放地点的不同,实施不同的煤炭产品实物管理措施。

各企业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仓、煤场实物管理。

煤炭管理部门应建立煤场存煤和发煤台账,动态掌握煤场各种煤炭品种库存情况。

第六章领用与发出控制
第二十三条企业生产、基建部门领用材料,应当持有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批准的领料单。

领料单上必须注明领用部门、用途、物资名称、规格型号、领用数量、领用人、核准人、审批人等内容。

对于超出存货领料限额的,应当经过特别授权,方可发货。

第二十四条针对煤炭行业材料消耗的特殊性,各企业要严格材料交旧领新的管理,针对不同性质的材料制定其回收率,并严格考核。

第二十五条各企业应根据公司制定的《煤炭销售核算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煤炭产品发货过程的管理,严格煤炭产品发出流程的控制。

各矿销售发货出厂前,需经本企业财务部门的审核。

财务部门在发货审核后,在出门证上签署审核结论并加盖审核专用章。

出门证上无财务部门审核专用章,门卫不得办理放行手续。

第二十六条各企业应加强对可调拨存货的管理。

对可调拨、可调剂的存货,由公司物资部门提出调拨意见,经存货单位和接收单位确认后,双方办理调拨手续,并组织实物流转。

各企业物资管理部门根据调拨单办理出入库手续,财务部门依存货调拨单和出入库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章盘点与处置控制
第二十七条各企业存货数量的盘存制度采取永续盘存制。

第二十八条仓库物资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第二十九条各矿(厂)要定期进行煤场实地盘点,每月第一天进行一次常规盘点,每季度第一天进行一次典型盘点,盘煤基准时间点为上月最后一天24时。

第三十条盘点由各矿(厂)副总师及以上领导或其委派的代表人牵头,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计划、物资、生产、销售、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盘点报告由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编写并经全体盘点人员签字,已配备煤场激光盘点装置的企业须将煤堆图形、体积作为盘点报告附件。

第三十二条在自然条件、煤种、煤质变化不大时,常规盘点可根据所测的体积和最近测定的堆积密度计算库存煤量,但对易燃、易挥发和高硫煤种必须测温。

当自然条件、煤种、煤质任何一个或几个因素发生变化,要根据变化的具体情况确定测温、测堆积密度。

第三十三条典型盘点时必须测定煤堆堆积密度,煤堆堆积密度测量情况作为盘点报告附件。

典型盘点时上级公司煤炭管理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应参与过程监督并负责结果审核。

第三十四条各矿(厂)于当月5日前将盘点报告报本企业财务部门,同时将其逐级上报,对发现的重点问题,各矿(厂)与上级公司均应进行书面分析。

第三十五条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
溢进行核算。

按各企业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并报税务机关审批,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根据造成存货盘盈和盘亏(毁损)的原因,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二)定额内储存损耗直接列入管理费用;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三)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六条物资管理部门应通过盘点、清查、检查等方式全面掌握存货的状况,及时发现存货的残、次等情况。

物资管理部门对残、次存货的处置,应当选择有效的处理方式,履行审批手续后作出相应的处置。

物资管理与财务部门应结合盘点结果对存货进行库龄分析,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确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需履行审批手续,并进行会计处理,附有关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书面记录。

第三十七条各企业应加强废旧物资管理,针对各自煤矿特点制定本企业的《废旧物资管理办法》,加强对废旧物资的实物管理。

各企业要明确废旧物资回收复用范围、最低回收率及责任单位和回收奖励措施。

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成立专门的物资回收
部门,设立废旧物资回收仓库,建立废旧物资回收、修复、验收、领用、出售明细台账。

各企业对回收后的材料物资能维修、改造的,要进行再利用,做到有旧的不领新的,能修复的决不报废(同时考虑成本与效益原则);对于不可修复的物资,由确定的废旧物资处置机构履行审批手续集中处理。

第三十八条各企业财务部负责废旧物资的会计核算。

在其他应付款下设两个二级科目“回收材料”和“复用材料”。

对于回收的废旧物资,可按物资类别分别设置一定的折扣比例计算其回收成本,也可由专门的废旧物资估价部门,对回收的废旧物资进行估价,并冲减该单位材料成本。

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各企业应加大节支降耗指标的考核,提高回收废旧物资的积极性,降低产品成本。

废旧物资具体会计核算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煤炭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章存货核算
第三十九条存货核算应设置“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存货跌价准备”等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一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十条存货的初始计量:
(一)购入的存货,指企业物资从采购到入库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作为实际成本,但不包括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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