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极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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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极简版)
第1条动议中⼼原则:
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
“动议者,⾏动的提议也。
”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动建议。
先动议后讨论,⽆动议不讨论。
第2条主持中⽴原则:
会议“主持⼈”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程序,尽可能不发表⾃⼰的意见,也不能对别⼈的发⾔表⽰倾向。
(主持⼈若要发⾔,必须先授权他⼈临时代⾏主持之责,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
第3条机会均等原则:
任何⼈发⾔前须⽰意主持⼈,得到其允许后⽅可发⾔。
先举⼿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者,优先于已发过⾔者。
同时,主持⼈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轮流得到发⾔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4条⽴场明确原则:
发⾔⼈应⾸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第5条发⾔完整原则:
不能打断别⼈的发⾔。
第6条⾯对主持原则:
发⾔要⾯对主持⼈,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7条限时限次原则:
每⼈每次发⾔的时间有限制 (⽐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每⼈对同⼀动议的发⾔次数也有限制(⽐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第8条⼀时⼀件原则:
发⾔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
只有在⼀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或讨论另外⼀个动议。
(主持⼈对跑题⾏为应予制⽌。
)
第9条遵守裁判原则:
主持⼈应制⽌违反议事规则的⾏为,这类⾏为者应⽴即接受主持⼈的裁判。
第10条⽂明表达原则:
不得进⾏⼈⾝攻击、不得质疑他⼈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11条充分辩论原则:
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可进⾏。
第12条多数裁决原则:
(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
弃权者
不计⼊有效票。
按其需要,议事程序的规定可以或繁或简,议事规则的基本精神却是⾮常简约清晰的,⼤致来说有五项:权利公正、充分讨论、⼀时⼀件、⼀事⼀议、多数裁决。
第1项和第5项是现代⽂明所长期追求并正在努⼒贯彻的,已经形成了⼴泛的共识。
第2、3、4三项则提供了议事规范落实的技术保障,能够有效地纠正或避免在会议常遇到的发散跑题、⼀⾔堂、打断他⼈发⾔,甚⾄恶意揣度、粗⾔相激、肢体相争等不⽂明的现象。
不难看到极简版的⼗⼆条原则,⼤多数是在操作层⾯上促进效率和达成⽬标的规定。
总之,“罗伯特议事规则”有⾮常精巧且实⽤的安排,成为促进⽂明议事和⾼效决策的强有⼒的⼯具。
现代社会的各类团体和组织发展到⽬前阶段,实践议事规则变得更有⽤、更有益、也更绕不过去了。
我们把现代⽂明的议事精神精炼成为⼗⼆条原则,凸显了三个特点:
,即规则明⽰在前,对事不对⼈;
约定性,
约定性
,凡事不往道德上扯,能⽤⼯具来解决的绝不⽆端拔⾼和指控;
⼯具性,
⼯具性
,旨在凝聚组织认同,提⾼运作效率,平衡多元利益,通过⽂明议事来说服、辩论、妥协,从⽽形成有效果的⾏
价值中性,
价值中性
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