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灾害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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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国家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
社会组织的作用。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筹指导全国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代表组成,国务院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协调配合,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2.2 地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灾害救助工作。
地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地方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军队代表、社会组织代表等。
预警预报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预报
各级气象、水利、地震、地质、林业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及时监测、预警和预报自然灾害。
一旦发现自然灾害风险,要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3.2 信息报告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灾情信息报告责任,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
灾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损失情况等。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
发生自然灾害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4.2 响应措施
(1)指挥部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灾情评估,了解掌握受灾情况,制定救助措施。
(2)指挥部要协调交通运输、通信、电力等部门保障救援通道畅通,确保救援物资及时送达。
(3)指挥部要组织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转移安置、灾后重建等工作。
(4)指挥部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为受灾人员提供帮助。
(5)指挥部要组织宣传部门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救援保障
5.1 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自然灾害救援队伍建设,提高救援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应急能力。
同时,要组织培训志愿者,提高志愿者救援技能。
5.2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确保救援物资充足。
救援物资包括食品、饮用水、衣物、帐篷、医疗用品等。
5.3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自然灾害救助经费充足。
5.4 法律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自然灾害救助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法治化水平。
预案的修订与解释
6.1 预案修订
本预案每五年修订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相关内容。
6.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过去有关自然灾害救助的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序开展。
(此为范本文案,实际应用时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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