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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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概念:就是在国家间交往中产生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
2.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征:任何法律关系只要其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与外国发生联系就构成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成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③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3.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征:①国际性;②广泛性;③冲突性
4.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途径:间接调整为主(不直接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直接调整为辅(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避免或预防法律冲突的产生)。
5.国际私法的规范组成: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②冲突规范;③统一实体规范;④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6.国际私法的渊源:①国内立法;②国内判例;③国际条约;④国际惯例。
7.国民待遇:指一国给予外国人(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给予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8.最惠国待遇:是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9.优惠待遇:指某国给予另一国或其公民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待遇。
10.普遍优惠待遇:国家间互惠的国民待遇以及互惠的最惠国待遇,从形式上看是平等的。
11.国籍的冲突:①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②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12.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①一个人同时具有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时,国际上较通行的做法是按照“内国国籍优先原则”,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②当事人的双重或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Ⅰ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Ⅱ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为准Ⅲ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为准;③不对当事人国籍进行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划分,只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为准。
13.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果当事人无住所或其住所不能确定时,以其居所所在地国法为其本国法。
14.住所的冲突:①积极冲突,指一个人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有住所;消极冲突,一个人在任何国家都没有住所。
15.住所的概念:①客观因素,当事人在某地有居住的事实,如居住年限、家庭关系、财产所在地以及职业、社会和经济的联系;②主观因素,即当事人与某地久居的意愿。
16.住所的分类:①原始住所,即自然人出生时的住所,通常是以其父母住所来确定;②选择住所,指自然人因自主选择而取得的住所,通常都有行为能力的限制;③法定住所,即自然人依法律规定而取得的住所。
17.我国关于法人国籍、住所以及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①我国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注册登记地国说;②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③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其主营业地。
18.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法院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
19.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①司法管辖豁免;②诉讼程序豁免;③强制执行豁免。
20.冲突规范的概念: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21.冲突规范的结构:①“范围”是指冲突规范索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要处理的法律问题;
②“系属”则是调整这一民事关系或处理该法律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
22.冲突规范的类型:①单边冲突规范;②双边冲突规范;③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④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23.几种常用的系属公式:①属人法;②物之所在地法;③行为地法;④法院地法;⑤旗国
法;⑥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⑦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24.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25.属人法原则:①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其属人法的连结点;②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其属人法的连接点。
26.法院地法: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在某些场合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27.准据法的概念:系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以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则,是国际私法一个非常重要的专有术语。
28.识别的概念: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29.识别的产生原因:①对于同一事实,不同国家的法律赋予它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②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③不同国家的法律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划分到不同的法律部门。
④不同国家有时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独特的法律概念。
30.反致的概念:是在适用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个问题,同识别问题一样,它也是冲突规范本身发生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
31.外国法的查明方法:①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主张和证明;②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依职权查明;③基本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32.法律规避的概念:又称“诈欺规避”或称“诈欺设立连结点”,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33.法律规避的构成条件:①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也就是说,
当事人有逃避适用某种法律的意图;②从行为表现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③从规避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④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
34.我国的立法与实践: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35.诉讼代理人的要求:①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③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36.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①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适当管辖权;②外国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或具有执行力;③外国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④不存在“诉讼竞合”的情形;⑤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为合法取得;⑥外国法院适用了被请求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⑦外国法院判决不与被请求国公共秩序相抵触;⑧存在互惠关系。
37.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争议交给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
38.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及不具备的条件:国际公约与各国国内立法通常是通过否定的方式加以规范,即规定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①应由被申请执行人证明的五项理由Ⅰ冲裁协议无效Ⅱ仲裁违反正当程序Ⅲ仲裁庭超越权限Ⅳ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Ⅴ仲裁裁决不具有约束力、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②法院主动审查的两项理由Ⅰ争议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Ⅱ违反法院地的公共秩序。
39.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对其财产及相关事务进行处分和安排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40.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需要分别确定立遗嘱能力、遗嘱方式、遗嘱的解释、遗嘱的撤销和遗嘱的实质效力问题的准据法。
41.法定继承;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人继承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等内容的继承。
42.法定继承的适用:一般只有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时,才发生法定继承问题,两种确认方式①侧重于与身份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如国籍、住所;②侧重于与财产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如物之所在地。
43.无人继承财产;即内国公民死亡后留在外国的无人继承财产和外国公民死亡后留在内国的无人继承财产。
44.无人继承财产的适用:如果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指定继承人而又无法定继承人,或所里遗嘱和遗赠无效,或全体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都放弃或拒绝继承或受遗赠,或所有继承人都被剥夺了继承权,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情况不明,经公告仍热无人出面接受继承或受遗赠等。
45.关于遗嘱和继承的海牙公约:①规定了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事项,即除遗嘱的方式、遗嘱能力、夫妻财产制、非依继承方式获得的财产权益等以外的遗产继承的其他事项的法律适用问题均由公约调整;②只要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参加了《公约》,该法院就要适用《公约》,而不问准据法所属国是否参加《公约》。
国际民事关系是指跨越或超越一国国界或一国法律调整界限的、涉及一个以上国家法律的民事关系,以及对一国来说具有司法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的外国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国际民事关系的范围指国际民事关系所包括的各类具体民事关系的范围,它包括:外国人民
事法律地位关系,各类国际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
国际民商关系的法律特点①在国际民事交往过程中产生②是广义上的民事关系③超越一国国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④具有外国因素,即构成国际民事关系诸要素的主体、客体及使该种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等之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或全部是外国因素但该国享有诉讼或仲裁管辖权,或对该国有重大利益影响的民事关系
国际民事关系和国内民事关系的异同1相同之处①法律性质相同②一些制度和规则相同2不同之处①国际性和国内性②主要原则不同③争议解决机构和适用法律不同
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①冲突规范就是用来解决在发生法律冲突时适用何国法问题的,是国际私法基本的主要的规范②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即规定外国人在内国能或不能享有什么样的民事权利和承担什么样民事义务的规范③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审理国际私法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特别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①法律调整的方法指法律上规范特定社会关系的方法,包括直接调整的方法和间接调整的方法②国际私法采用的主要是间接调整的方法
国际私法中的间接调整的方法是指通过冲突规范指引某国实体法,作为处理某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准据法,根据该准据法的规定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私法学界对国际私法调整方法的不同意见①只有间接调整的方法,凡是主张国际私法等同于冲突法的学者,持此主张②主要是间接调整的方法,但也包含部分的直接调整③主要是直接调整的方法,有些主张国际私法规范中包括统一实体法规范和国内专用实体法规范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调整的方法主要是直接调整的方法④有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发展的前途将是由直接调整的方法逐步取代间接调整的方法
作为法律部门之一的国际私法的定义是在国际民事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体现一国及其与国际协调意志的,用来调整具有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国际民事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和处理争议的,规定在国内法、一些国家的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关于外国人民
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异同共同点①调整的都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社会关系②基本原则相同③国际私法需借助国际公法的一些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④都是为一国的对外政策、友好交往和构建和谐世界服务等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①主体不同②调整对象不同③渊源不同④调整与解决争议的方法不同⑤部门法的法律性质不同⑥国际”二字的含义不同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异同共同点①主体相同②调整的对象有重叠处③渊源比较近似④都为国家对外政策、促进国际商事交往和构建和谐世界服务⑤国际”二字的含义相同⑥处理争议的途径和方式相似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①调整的对象有所不同②调整方法不同③规范组成不同
国际私法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法)的异同共同点①相同的基本原则,只是强弱不同②相同的外国人待遇制度③相似的调整领域④都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部门法⑤互相影响
国际私法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法)的区别①法律性质不同②调整对象有所不同③主体不同④调整方法不同⑤争议解决的途径不同⑥判决或裁决执行方式不同⑦两者的渊源不同
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的异同共同点①调整的都是平等主体间的等价有偿的民事关系②国际私法要借助和使用民法上的一些法律制度和规定③具有一些共同的原则:如主体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两者显著区别①调整的对象有所不同②基本原则和出发点不同③渊源不同④处理争议的管辖权、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同⑤规范组成不同
法律冲突又叫法律抵触,是指调整同一社会关系或解决同一法律问题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之间,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和位阶的高低而导致在效力上的抵触。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交往中,由于各国对同一国际民事关系作了不同的立法规定,而同时又相互承认民事立法具有域外效力,从而在适用有关的不同国家的法律时,将导致国际民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矛盾或抵触现象。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①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经济基础②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法律条件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①间接解决方法②直接解决方法
在国际私法上,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民事交往中,根据国际私法规范确定国际民事案件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过程。
通常在国际私法上所说的法律适用,往往不包括国际私法规范本身的适用,而只是指适用国际私法规范确定准据法的过程。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适用和直接适用的法①国际条约的适用②国际惯例的适用③直接适用的法指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质,具有优于法院地国家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准据法的效力,而要求将其直接适用于特定国际私法案件的国内实体法。
这是20世纪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一个新的国际私法问题。
国际私法渊源的含义及“二重性”①含义:国际私法在法律形式上的来源②“二重性”:具有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二重性”
国际私法的国际惯例可以分为国际私法惯例和作为被冲突规范引作准据法或直接适用的统一实体民事国际惯例。
而统一实体民事国际惯例是否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学者有不同看法。
国际私法的国内渊源—国内立法和判例、司法解释①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方面的立法规定。
国内判例1判例在西方各国不同程度地起着国际私法渊源作用①普通法系国家: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②大陆法系国家:判例作为国际私法渊源只具有辅助的意义2判例不是中国国际私法渊源,但要研究和使用有关国家的国际私法判例。
司法解释在中国,有关国际私法的司法解释,应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国际条约①按缔约数量可分为双边和多边国际私法条约②按缔约国范围可区分为世界性和地区性国际私法公约③按条约内容种类不同可分为各种领域的国际私法条约
国际惯例指在国际实践中长期反复使用而形成的,具有固定内容的,未经立法程序制定的,如为一国所承认或当事人所采用,就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一种习惯做法或常例。
中国立法关于国际惯例的规定在理论、立法和实践中,中国都肯定了国际惯例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关于学者的学说和一般法律原则1学者的学说是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①在普通法系国家 ,一些国际私法学者的著作,便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渊源②中国不认为学者的学说
是国际私法的渊源理由是:学者的学说只是个人的意见,未经立法程序确认,没有法律效力。
但我们要认真研究国内外国际私法学说。
一般法律原则是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对这个问题,也有不同意见。
中国对此尚无规定。
国际私法基本原则是指在制定、运用、贯彻实施和解释国际私法条文时,自始至终应加以贯彻执行的根本准则,也是当事人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主管机构在解决国际民事争议时,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
国际私法任务的含义 :有不同意见①认为国际私法是法官法②国际私法的任务包括:建立、变更、终止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根据和处理国际私法争议的法律根据③国际私法的任务,就是用来确定内外国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建立、变更、终止国际民事关系及处理有关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即法律依据问题实际上,国际私法的任务,应是这些不同意见的综合
国际私法作用是指其在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同时,在维护内外国家和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国际民事交往,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维护世界和平与构建和谐世界中发挥的巨大、积极的行为规则和法律工具的作用。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①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最重要的基本原则②平等互利原则③有约必守原则④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国际私法的基本作用①国际私法作用的表现②当前国际形势下国际私法具有更大的意义和作用
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还是国际法1国内法学派①代表人物:法国的巴丹、尼波耶、巴迪福等等。
其主要论点是: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的一个学科②主要观点1国际私法与国际法的主体不同、调整对象不同2主要渊源不同3实施和解决争议的途径不同4制定的程序不同。
2国际法学派①代表人物:德国的萨维尼、巴尔、弗兰肯斯坦、意大利的孟西尼、法国的魏斯、皮耶等等②主要观点1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超越一国领域的国际民事关系而具有国际性2国际私法是划分国家之间司法主权范围的一个法律部门3国际私法是在国际民事交往过程中产生的4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元论者”(综合论者、边缘学派或折中派)①代表人物:德国的齐特尔曼、捷克的比斯特里茨基和柯林斯基。
主要论点是:国际私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同于国际法,也不同于国内法②“二元论者”的主要观点1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既有国内性,也有涉外性2国际私法的渊源具有“二重性”,既有国内渊源,也有国际渊源3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制度来源于国际法,而体系和内容则来自国内民法
国际私法是任意性法还是强行性法①国际私法是强行性法律规范,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是否适用。
在国际上,绝大多数的国际私法典也都是强行性法②国际私法是任意性规范的主张,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私法只有在当事人希望运用时才予以适用;否则,就不通过国际私法来确定准据法,而是适用内国法。
国际私法是国际法中一个具有强行性部门
国际私法是法律,是法律部门法之一,它是以国际民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一个特殊的部门法,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私法学是法学,是法学学科之一,是关于国际私法的理论观点、学说和理论体系,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研究国际私法规范的产生、发展、法律形式、原则、制度、本质和意义等问题的国际法学科。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区别①国际私法是法律部门 ;而国际私法学是法学部门②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而国际私法学研究的对象则是国际私法本身③国际私法是法律,具有法律效力,而国际私法学则是科学,除了在法则区别说的时代和普通法系国家外,国际私法学没有法律约束力④国际私法以立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形式存在,而国际私法学存在的形式,通常为理论、学说著作、观点等
国际私法体系指其立法的结构体系,专指制定国际私法典时,对法律条文内容的结构安排。
国际实践中的国际私法体系问题①只规定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②规定国际私法由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三部分组成,这是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传统做法③在内容上和(2)同但排列组合不同:顺序为法律适用、管辖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司法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