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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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1.21
•【字号】平政[2006]85号
•【施行日期】2006.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平政〔2006〕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点企业:
推进建筑节能是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也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改善建筑条件的重要举措。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豫政办〔2005〕86号)精神,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使用认证管理办法》(豫建〔2005〕32号印发)、《河南省节能建筑检测与认定管理办法》(豫建〔2005〕39号印发)等规定,结合我省夏热冬冷地区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65%节能建筑标准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和任务
1.建筑节能是指全面节约降低建筑物采暖、空调或其它方面用能的建筑。

节约能源是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

我市建筑业规模大,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资源、能源浪费问题突出,能源消耗占整个社会能耗的比重很大,这就决定了建筑节能的空间和潜力巨大。

2.建筑节能工作在能源节约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关系到国家的能源安全和整个经济发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作为实现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3.全市从2006年7月1日起,新建住宅建设项目按照节能65%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新建公共建设项目按照50%执行相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建筑节能执行率分别达到100%和60%以上;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政府机构要率先实行办公和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财政补贴或拨款的建筑,应率先执行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定。

4.2006年7月1日前的在建工程项目,主体尚未完工的,要按照节能标准要求进行变更;主体已经完工的,要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求进行改造。

二、落实责任,强化管理
5.市政府成立由市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平顶山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平顶山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筑节能工作的协调和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高新区、新城区要在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6.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推进和综合管理工作。

要加强建筑节能工作中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内部闭合式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要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分析全市建筑节能进展情况。

7.市发改委在审查固定资产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将建筑节能作为专题内容列入审查范围。

8.市规划局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将建筑节能内容列入审查范围。

9.市环保局在对固定资产工程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时,应将建筑节能降耗内容列入审查范围。

10.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的章节,审查人员应有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印章,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

建设单位要将审查情况报送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进行建筑节能复核登记,实施专项管理,并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节能评估认定的依据。

1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含有建筑节能监督情况的内容。

12.建设工程项目备案管理机构对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或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备案。

凡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其节能部分应有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的认定意见。

13.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概预算执业人员的市场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规程、图集和技术规范,确保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率和强制性条文的落实;加强建筑节能地方标准的编制及管理工作,及时编制建筑节能相关定额补充子目并予以发布。

14.墙体材料改革管理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墙材在节能建筑中应用的配套措施,对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工程和使用达不到节能建筑标准的产品,不得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15.建设单位要遵守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有建筑节能的专题篇(章)。

要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时要进行建筑节能检测和评估认定。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16.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节能法规、设计标准和有关要求进行节能设计,设计文件必须完备,保证设计质量。

17.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规范。

18.工程监理单位要依照建筑节能的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对设计、施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报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整改。

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可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和建筑节能标准承担监理责任。

19.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所售商品住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20.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要督察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建筑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建筑能耗说明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发展节能技术和产品,做好推广应用工作
21.加强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技术和建筑材料。

鼓励发展具有本地资源优势的节能材料产品,推动地域经济发展。

22.加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及装置的应用,推广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工程建设项目。

23.节能建筑要重点推广发展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材料与技术,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集中供热和热、冷、电联产联供技术,供热采暖系统温度
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太阳能和空调技术与产品,节水型建材产品和器具,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以及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应用。

24.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隔热保温性能差的建筑材料、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结构、低能效比的用能设备和落后的建筑节能应用技术。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25.对用于节能建筑的节能材料及产品,实行认证制度。

由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对在本市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经河南省建设厅批准并颁发证书及节能标志的节能材料与产品,进行备案登记和推广发布。

使用单位要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节能材料与产品进行复核检测并记录建档,监理单位要对工程施工中的节能材料与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质检部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要对工程施工中的节能材料与产品进行抽样检查。

对不按本条规定要求使用节能材料与产品的节能建筑,不予进行节能检测和认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管理
26.推广建筑节能涉及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环保等各方面的工作,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完善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等有效形式,形成协调配合、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

27.新闻媒体要加大建筑节能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

要开设舆论窗口和督察平台,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要结合实例向公众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性,提高公众建筑节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同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受理公众举报。

28.要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知识与技术的培训,实施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岗从事建筑节能工程作业,切实保证建筑节能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经核准的新技
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在建筑项目中得到落实,保证节能建筑质量,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9.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中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使之进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列入建设项目审查、审批的各环节中去。

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验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节能的审查情况,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节能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3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要把建筑节能作为建筑工程质量检查的专项内容进行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工程或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理。

要把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检查列入建筑市场的管理中去,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好落实,并将检查和查处情况予以通报。

要对典型和重大的节能建筑专项检查通报情况进行问责处理,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
31.对节能建筑实行检测与认定制度。

由通过计量认证并取得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承担节能建筑的检测工作。

对建筑节能的认定,由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经检测和认定的节能建筑,颁发《河南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和《河南省节能建筑标志》。

未取得《河南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备案管理机构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具体检测与认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2.经评审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项目,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在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认定;重新认定仍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3.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对认定的节能建筑进行通告,并对其认定
的节能建筑进行跟踪管理。

对查实违反本意见的行为,应当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收回其《河南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和《河南省节能建筑标志》。

六、法律责任
34.对建筑节能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市)区、单位,不得参加“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的评奖。

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项目不得参加“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中州杯”等奖项的评奖。

35.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6.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

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7.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8.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附件:平顶山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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