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文[201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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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
正文: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文〔2010〕2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宁德市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明确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抓好落实,确保完成今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
宁德市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 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0〕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全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9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5%;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范围;规范开展药品集中采购,降低药品价格;全市所有公立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在60%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全面完成乡镇卫生院达标建设,卫生人才保障机制继续完善;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九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使人民群众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切实得到实惠。
二、工作任务
(一)继续做好基本医疗保障扩面提标工作
1.城镇职工医保。
全市城镇职工参保率达到95%。
切实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参保工作。
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报销比例稳定保持在75%。
调整和适当增加城镇职工医保药品目录,扩大参保人员药品使用范围。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城镇居民医保。
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95%。
全面落实大学生及城镇困难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120元,最高支付限额力争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报销比例稳定保持在50%,调整和适当增加城镇居民医保药品目录,扩大参保人员药品使用范围。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5%,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农民个人缴费提高到30元。
确有困难的地方,筹资标准可分两年到位,省级财政按当地政府实际补助水平的相应比例核定补助。
统筹基金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力争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
政策性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去年的基础上提高5%以上。
门诊特殊病种统筹补偿扩大到15种以上,在福鼎市、霞浦县开展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试点。
统筹使用住院分娩补助与新农合基金。
调整和适当增加新农合药品目录,扩大参合人员药品使用范围。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4.全面完成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
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保的“扫尾”工作,2010年底前解决参保问题。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深入开展大病统筹和医疗救助
5.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从税前列支的规定,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
暂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全面开展新农合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工作,补充补偿基金从县级新农合统筹基金中按照年人均2~3元的标准筹集。
一个保障年度内参合农民住院实际补偿额达到新农合补偿最高支付限额的,对于未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可补偿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偿,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
6.健全医疗救助体系。
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范围,把医疗救助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三无”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医保、新农合统一的管理信息平台,简化程序和手续,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探索实行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医保、新农合“一站式”服务。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7.开展重大疾病救助试点。
积极探索重大疾病救助、慈善援助新模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选择若干个疗效好、预后佳、治疗费用高的重大病种进行救助,降低个人医药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各县(市、区)政府)
(三)提高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8.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异地就医结算的服务对象范围从城镇职工扩大到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对象。
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关系在全省不同统筹单位之间转移接续。
允许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参合农民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审批程序。
完善新农合信息系统,健全市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落实新农合统筹区域外就医即时结报相关规定,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数字办、各县(市、区)政府)
9.完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机制。
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
提高医疗保障经办能力和服务质量,方便城乡居民参保。
探索通过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
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
10.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管好用好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合理控制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按照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医保待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的要求,全面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1.推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基层用药目录)内的药品。
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严格控制非基本药物的使用。
全市各类医保定点的药店配备基层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和执业药师,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
基层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12.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
在福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试点,在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稳妥推进,2010年下半年实施范围原则上扩大到60%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实际购入价格销售。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13. 完善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
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减少中间环节。
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负责统一招标,在本市确标的基础上,由医疗机构与中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鼓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中标药品到医疗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配送费用包含在统一采购价格内,并加强配送情况监督。
按照基本药物的可得性要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本药物零售网络。
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力争在所有行政村全面供应基层用药目录药物。
(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各县(市、区)政府)
14.建立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监督体系。
在建立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对基本药物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监察、物价、财政部门对药品零差率实施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实行动态监测。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15.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
所有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财政补助”的原则,政府负责其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的方式多渠道补助。
县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省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根据核定的年度经常性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拔、年终结算”的方式按时拨付资金,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2010年未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保障机制继续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执行。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人事局、各县(市、区)政府)
16.加强药品质量监管。
严格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监管。
加强对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
加强药品监督抽验,将基层用药目录药物列入重点抽验品种,实施全覆盖抽验。
完善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加强对农村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督。
(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贸委;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加强医疗机构规划建设
17.编制医疗资源建设规划。
按照“公平性、整体效应、可及性、分级医疗、公有制主导、中西医并重”六项原则,加快编制全市医疗机构发展规划,体现强基层要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所带来的新变化,合理调整公立医院数量、规模、种类,统筹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针对本市高发的重大疾病,闽东医院和市医院要健全完善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提高重症和危重症病人的医疗救治能力。
2010年新增病床数700张以上,力争2012年全市千人均床位数、卫技人员数等医疗卫生资源人均拥有量达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军分区后勤部、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18.加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建设。
加强宁德市医院、宁德市中心血站整体搬迁建设,提高医疗救治、应对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水平,进一步发挥区域医疗中心作用。
加强县级医院达标建设,重点实施3-4所县级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成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龙头。
组织实施宁德市康复医院、福鼎市精神病院两所精神卫生机构建设,努力满足全市精神卫生防治需要。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各县(市、区)政府)
19.全面完成乡镇卫生院达标建设。
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福建省乡镇卫生院加强建设实施方案》。
计划实施9个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改扩建和5个县的卫生院2万平方米D级危房改造,支持10所乡镇卫生院建设污水、垃圾处理等辅助设施;配备43所乡镇卫生院基本诊疗设备和15所乡镇卫生院救护车装备,使全市乡镇卫生院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0.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
完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重点加强2-3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逐步满足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1.加强村卫生所改造建设。
夯实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制定村卫生所改造和设备配置方案,重点扶持边远山区、海岛等30所行政村示范性卫生所建设,为一批行政村卫生所配置基本急救设备。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针对边远山区、海岛等人口稀少的行政村,实行当地乡镇卫生院或周边村卫生所包干责任制,采取统一派驻、巡诊等方式,消除医疗卫生服务空白村,满足当地农民就医和公共卫生服务等需要。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2.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按照“总量控制、科学设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按岗取酬”的原则,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
力争年内完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核定工作及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岗位设置工作,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实现合同管理、按岗取酬。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单位稳步推进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绩效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3.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和保障机制。
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保障机制。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广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低成本服务。
探索制定疾病分级诊疗标准,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24. 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全面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努力缩小城乡和地区之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
到年底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分别达到50%和30%;城乡65岁以上老人建档率分别达到60%和50%;城乡儿童系统管理率分别达到85%和70%;城乡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分别达到85%和80%。
城乡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率分别达50%和30%。
城乡人群健康相关知识知晓率分别达70%和60%,一类疫苗各单苗基础免疫接种平均达90%以上,传染病疫情报告率达100%。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5. 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职业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项目。
完成第三针剂乙肝疫苗补种任务,接种率达90%以上;对所有农村育龄妇女实行孕前和孕早期免费补服叶酸;对所有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每人400元的补助;对试点的福安市35-59岁农村妇女开展以防治宫颈癌、乳腺癌为重点的妇女病免费检查;继续做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
积极推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以二级预防为重点,加快全市产前诊断技术网络建设力度,逐步扩大产前筛查、诊断的覆盖面,启动对城市低保孕妇和农村孕妇实行免费产前筛查、诊断工作,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
26. 加大农村卫生改厕工作力度。
2010年完成3.01万户农村改厕任务,其中:市卫生局负责1.6万户;市建设局负责0.7万户,在示范村镇住宅小区试点项目建设以及农村新村建设中落实;市农业局负责0.39万户,在农村沼气建设中落实;市农办负责0.32万户,在“造福工程”中落实。
到2011年,全市落实2.79万户农村改厕任务,并力争达到3.00万户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委农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7.加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制定实施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采供血机构建设等规划,两年内使全市所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均达到国家建设标准。
加强和完善全市血站基础设施建设和县级医院贮血点达标建设。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8.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工作。
依托乡镇卫生院,推动基层卫生监督网底建设,协助开展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为重点的农村卫生监督任务,将其纳入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内容。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9. 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
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采供血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公用、业务和发展建设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
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15元,省级财政按人均12元(蕉城
区9元)予以补助,差额部分由各县(市、区)配套补足。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七)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30.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通过整合组建医疗集团,探索公立医院服务体系、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运行及监管体系等方面改革。
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建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
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监管和评价制度。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1.建立区域医疗联合体。
优化公立医院布局,建立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
由上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医疗联合体,建立以合理分流病人为主要内容、以双向转诊为纽带的分工协作机制。
鼓励公立医院通过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等方式,把优质医疗资源辐射到基层医疗机构,带动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实现合理分流和双向转诊。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
32.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
探索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在临床路径试点的基础上,试行按病种收费方式的改革,在闽东医院、市医院等2所市直医疗单位选取老年性白内障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工作。
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
探索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在批零差率不突破15%的前提下实行差别差率的加价政策。
分期分批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适当提高床位费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
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控制在全部医疗服务项目的10%以内。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3.推动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
完成市直医疗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积极推进县级医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进一步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按照省里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牵头单位: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4.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鼓励台商投资本市的医疗服务业。
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