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国农村金融体系现状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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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国农村金融体系现状研究报告
摘要
随着农业的不断发展,农村金融的发展在各国金融体系中的分量也越来越重。

为了适应本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欧美国家都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建立了自己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有“4+1”需求功能型的美国模式、“2+1”合作金融型的日本模式、“4+1”国家控制型的法国模式、“5+1”分类对口型的墨西哥模式等。

本文将简要介绍下各国的农村金融体系的特点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对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启示。

关键字:农业欧美金融体系我国农村金融现状
引言
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我国现行农村金融体制的种种缺陷已经成为阻碍农村进步的绊脚石。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而发展农村经济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

农村金融兴则农业兴,农村金融活则农业活。

借鉴国外农村金融支持农村建设与发展的经验,对我国构筑和谐农村金融体制,支持新农村建设有较大的启示。

本文通过分析法国、美国、日本等国农村金融支持农村建设与发展的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我国农村金融支持农村建设的几点启示。

一、美国的农村金融体制
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农村金融组织是从需求的角度来构建的。

该模式由“4+1”即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系统、政府农贷机构、政策性农村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组成。

其主要特点是:
1.按照农业需要的合理分工设计惠农金融服务体系。

该体系主要由四大部分组成:(1)商业银行。

美国联邦储备银行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的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

(2)农村信用合作系统。

它主要包括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社银行、联邦土地银行,由农业信用管理局管理。

(3)政府农贷机构,包括农民家计局、商业信贷公司、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三个机构。

需要说明的是,农民家计局主要是对不能从商业银行借到低利率的青年农民提供适合农业生产周期的借款,这是一种“无追索权贷款”。

(4)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小企业管理局,专门向不能从其他正常渠道获得充足资金的小企业提供融资帮助。

2.政府为信用社提供持续的正向激励措施。

美国以法律形式规定对信用社的优惠政策:免征各种税赋;建立信用社存款保险;信用社不缴存款准备金;信用社可以参照市场利率自主决定存贷款利率。

3.多层次的保险提供了比较完备的农作物保险业务。

美国农业保险运行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局),主要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的制定,风险的控制,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等;第二层次为有经营农险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它们与风险管理局签订协议,并承诺执行风险管理局的各项规定;第三层次为农作物保险的代理人和查勘核损人,美国农作物保险主要通过代理人销售,他们负责具体业务的实施。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的农村金融制度属于一种复合信用型模式,这种模式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在提供农业信贷资金的机构中,既有专业的农村金融机构,也有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二是在金融组织体系上,一般是合作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并存。

二、“2+1”合作金融型的日本模式
日本农村金融是以私人金融机构为主,金融机构之间分工明确,监管严格,重大金融事宜需交内阁讨论决定。

银行制度等立法要经国会批准。

大藏省对日本
银行及民间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1、日本合作金融。

日本的合作金融就是农林渔业协同组合系统所办理的信用事业。

农协三级信用机构之间既互相协作又相互独立,经营自主权较大。

这种体制的特点是将合作金融机构与国家产业政策相结合,服务领域比较固定,信息资源比较充分,也易于政府对基础行业的扶持。

2、日本政府金融。

日本的政府金融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团体为了达到其特定的政策目的,用自己的财政资金投资、放款和认购债券,或对民间金融机构等实行放款利息补贴等优惠措施,以促进金融机构向外放款。

日本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政府金融机构主要有日本输出入银行及日本开发银行和十家金融公库。

日本政府金融在贷款方面的特点是根据政府的政策法令,建立了各种贷款制度,以及为执行这些制度给予各种形式的财政干预。

三、“4+1”国家控制型的法国模式
法国是欧洲农业最发达的国家。

在农业的发展过程中,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大众银行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等农业信贷机构及法国的农业保险(即“4+1”模式)都为农业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贡献最大的是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系统。

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1.农村金融体系属于典型的国家控制型金融模式。

目前,法国农村金融形成了由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大众银行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组成的农村金融体系。

该体系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并运行的,同时还要受到政府的管理和控制。

因此,它属于典型的国家控制型金融模式。

2.最大的农村金融机构采取“上官下民”的组织体系来构建。

法国最大的农村金融机构农业信贷银行系统是一个典型的半官半民性质的金融组织,由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地区(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和中央农业信贷银行三个层次组成。

该体系是在民间信用合作组织基础上由上而下逐步建立起来的。

这种体制的优点是便于管理,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与国家政策结合得很紧,甚至可以说是为政府政策服务的。

其缺点是各级信贷互助银行独立性较小,受政府干预大,经营效益较差,国家财政补贴较大。

3.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必要的干预并加大科研投入力度。

法国农民为保障自己的经济安全,发起并设立了地方互助保险公司以应对火灾、冰雹、牲畜死亡等
农业生产经营风险。

政府则负责对商业保险所无法承保的巨灾风险(如农业自然灾害)进行必要的干预。

1980年以后,法国在大学和有关部门逐渐出现了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科学研究的机构,政府投入巨资资助研究。

四、“5+1”分类对口型的墨西哥模式
墨西哥支持农村发展的金融机构比较齐全,包括国家农业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国家外贸银行、全国金融公司及农业保险机构(即“5+1”模式)。

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1.将不同情况的农户进行分类并安排相应的机构提供对口的金融服务。

墨西哥根据农户的不同情况,分别由不同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如现代化大农场的资金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国家外贸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具有一定的生产潜力的中等农场或农产的资金主要靠国家农业银行提供优惠贷款;那些生产落后、不能获得正常银行贷款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农户主要靠政府通过专门的基金会提供的低息或无息贷款来发展生产、保障生活。

2.农业保险中政策保险与商业保险共存,国家提供一定的政策优惠。

墨西哥农业保险公司的最初资本金由财政部提供。

国家财政还提供该公司费用的25%以示支持,并对整个农业保险给予政策性免税。

墨西哥还有其他4家商业保险公司经营部分农业保险业务,该农险业务向国有农业保险公司分保,并可经墨西哥农业保险公司从政府获得30%的保费补贴。

农业保险的推广实行自愿原则。

但是,对一些种植业、养殖业保险采取强制措施。

五、“6+1”领头银行型的印度模式
印度农村金融体系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鲜明的多层次性,各金融机构之间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合作。

这一金融体系构成了“6+1”领头银行型模式,即印度储备银行、印度商业银行、农业信贷协会、地区农村银行、土地发展银行、国家农业农村开发银行、存款保险和信贷保险公司。

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1.用“领头银行”计划的制度安排确保金融对农村地区的支持。

在农村金融发展中,印度推行“领头银行”计划,就是在一个地区,必须有一家领头银行负责该地区的发展开发工作,该银行必须向国家规定的优先发展的行业(如农业)提供金融支持。

2.用法律的形式确保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

印度政府在《印度储备银行法案》、《银行国有化法案》、《地区农村银行法案》等有关法律中,都对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网点提出了一定要求。

如《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将其放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业发展。

印度储备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1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

在今天的印度,平均每2万个农户就有1家农村金融机构为之服务。

3.用中央银行的特殊职能确保农村地区的信贷投放。

印度储备银行确定了“优先发展行业贷款”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将全部贷款的40%投向包括农业、中小企业、出口等国家优先发展行业,其中贷款的18%必须投向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

如果达不到规定比例,差额部分的资金以低于市场利率的资金价格存放到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由该银行对地区农村银行进行再融资,也可购买印度农业农村发展银行的债券。

印度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解决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4.印度的农业保险充分发挥了保险在分散农业经营中风险的重要作用。

印度的农业保险实行自愿保险与有条件的强制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即进行生产性贷款的那些农户必须参加相关农业保险,其他的保险如牲畜保险,实行自愿原则,由农户根据自己的条件选择是否参加。

另外,印度最近开始开办经济作物保险,更多种类的农作物被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

六、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现状
(一)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构成
经过近30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三位一体的,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社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体系,即通常所说的农村正规金融组织。

”此外,还有自然发育成长的民间借贷组织,即所说的非正规金融组织,构筑了正规金融机构和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共存的局面。

(二)现行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缺陷
1、基层金融网点数量较少,覆盖率较低
由于不同的原因,近年来四大国有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网点都比较少,造成了农村金融服务网点整体数量相对较少,无法有
效覆盖农村的每个乡镇,甚至在部分地区出现了金融服务空白。

2、金融产品和服务单一
目前,农村银行业金融服务网点业务品种还仅限于对公结算、居民储蓄以及银行卡业务,贷款业务也只开办了商户联保、个人小额贷款等小额信贷业务、个人存单质押业务,部分代收代付、代理保险、国债销售等中间业务,业务品种相对较少。

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方式单一、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低下的情况,已严重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3、农业保险难以适应农业的快速发展
在1994年农业保险市场化后,由于农业保险固有的赔付率高、回报率低等问题,使得商业保险公司纷纷对农业保险业务采取限制规模的措施以控制亏损,呈现出保费收入逐年大幅下降、险种逐渐减少、机构萎缩、承保深度不断降低的局面。

农业保险的缺位,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机构对农业、农村企业的风险评估,成为“惜贷”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不仅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紧张的状况,而且严重制约了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增长的进程。

七、对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启示
(一)构筑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
我国虽已建立起了包括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制,但这些机构职责不清,商业化运作趋势日益明显,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与农村的金融需求有很大差距。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该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扶持重点地区和行业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中国农业银行应在政府的主导下控制资金向城市的大量外流,把更多的资金转而投向农村;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必须立足于为社区发展服务,政府在政策和管理方面要加强对合作经济制度的保护,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根植于农村,服务于农民。

(二)政府要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和政策支持
我国农村金融的财政和政策支持与欧美国家相比明显不足,今后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一方面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尤其是对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给予更大的资金支持,增强其资金实力,扩展和完善其金融职能;另一方面,政府应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利息补贴等,来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村提供贷款。

(三)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
我国虽已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但对农业灾害损失主要靠两种传统的农业风险保障途径,即民政部门主管的灾害救济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商业方式推进的农业保险,这种救助方式在实践中表现出对农户援助力量不足、资金使用效率低等问题。

可见,尽快出台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建立对农业保险的财政与政策支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模式,是我国农业保险改革的必经之路。

(四)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农村金融的干预
要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就必须将微观、直接的干预上升为宏观、间接的管理,使金融机构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以免损害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

(五)开放农村金融市场,放开对民间金融的过度管制
农村经济主体对资金的需求大多具有规模小、时间短、频率高的特点,正规金融机构很难满足这类资金的需要。

而民间金融具有设立方便、资金使用灵活、服务于民间等特点,应该成为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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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书店,1990.
[2] 陈雪飞:农村信用社制度:理论与实践[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3] 姚耀军: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状况分析[J].财经研究,2006(4).
[4] 王旸:与国外农村金融体系的比较及完善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
[J].金融经济,2006(16).
[5] 李世美:国外农村金融问题研究文献综述[J].经济论坛,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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