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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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实现企业科技创新、技术进步,达到保障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计量管理的基本任务: 统一公司计量单位制,组织量值传递,保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为我公司节能降耗,提高经
济效益服务。
第三条计量管理体系
(一)建立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计量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管理体系。
(二)公司的计量管理工作由质量技术部负责,下设计量办公室,包括计量监督和计量检测工作,具体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计量法、计量管理制度,组织计量定级和升级的认证工作。
(三)分公司、及项目部设兼职计量员,负责本单位日常计量管理和检测工作。
第四条计量标准、量值传递
(一)根据生产施工、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长度、力学、光学、热工等各项标准,经市级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建标,各项检测标准均执行国家现行有效的标准版本。
(二)公司计量办公室根据计量器具类型、种类和精度等级设置量值传递系统,组织监督公司所有计量器具按时检定。
二、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第一章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制度
第一条按照计量法规定,我公司对标准计量器具及工作计量器具统一归口管理。
并对公司在用计量器具实行A BC 分类管理,对A类和B类计量器具重点管理。
第二条ABC 分类原则:
A 类:公司的最高计量标准,用于建筑施工控制要求准确度高,使用频繁和用于安全防护的列为强检的计量器具。
B 类:使用较频繁,但对计量数据准确、可靠性要求较 A 类稍低,并且仪器本身稳定性较好或使用不频繁的计量器具。
C 类:精确度要求不高,或计量器具性能稳定,可靠性高而使用又不频繁,量值不易改变的计量器具;低值易耗寿命短的计量器具;企业自行制定校验方法的计量器具等。
第三条计量器具A BC 分类根据分类原则,结合
公司具体情况,分类如下:
A 类:全站仪、半站仪、经纬仪、水准仪、探伤仪、压力表(氧气表、乙炔表)、压(拉)力试验机、电子配料机、回弹仪、用于检测工程关键技术参数的监测器具等;
B 类:台(案)秤、5m 以上钢卷尺、游标卡尺、天平、试验机、电子秤、路面强度仪主机、试
验室环境试验控制设备、兆欧表、接地电阻测量仪、万用表、钳表;
C 类:5m 及5m 以下钢卷尺、靠尺、一次性检定计量器具、非标准计量器具以及未列入A、B 类
的所有计量器具。
第四条各种计量器具由计量室根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检定周
期,制定检定计划,进行周期检定,并执行抽检制度。
各单位无权自行延长和缩短检定周期。
第五条公司计量检定范围:经纬仪、水准仪、试验室环境试验设备、台(案)秤、大型计量
搅拌站。
各单位应尽量在公司计量室进行检定。
第六条对于A类计量器具,公司列为重点管理,强制检定。
经纬仪水准仪检定周期为一年,
压力表检定周期为半年,5m 以上钢卷尺检定周期为半年,计量搅拌站检定周期为半年,以上计量
器具均应在检定周期内由分公司计量员督促按时送检。
第七条对于 B 类计量器具,公司列为次重点管理。
台(案)秤由公司计量室到分公司进行检
定,检定周期半年。
检定合格后粘贴合格标记。
对于其它 B 类计量器具,由分公司送计量检定部
门检定,并将检定日期及检定结果及时上传到信息平台计量仪器板块,检定合格证书由分公司计
量员保存。
第八条对于C类计量器具,公司定为一般管理。
对非标准计量器具,(如:试验室用的砂浆稠度
仪、塌落度桶、标准砂子套筛等)按公司制定的非标准计量器具检定规程进行检定,计量室进行
监督检查。
第九条所有计量器具都要编号、登帐、建立技术档案,按《计量器具台帐管理制度》进行管
理。
第十条 A 类和重要的 B 类计量器具必须根据操作使用管理制度,专管专用。
贵重精密仪器
的使用者,必须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
第十一条计量器具安装存放的环境条件,不应有影响精度的震动、声波、气流、热源、腐蚀
性气体,无外界电磁场干扰且干燥、清洁。
第十二条计量器具的各种资料、技术档案和证书要妥善保管,执行《计量技术档案、资料证
书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质量技术部根据公司生产施工需要,及时对闲置计量器具进行平衡调配,有关
单位不得扣押不放。
计量器具在平衡调配过程中,经检查如发现有破损或技术性能参数变动较大时,
应由移交单位修复后才能交接受单位,但属于仪器老化或使用过度而造成,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章计量器具登记台帐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对计量器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因此要依据计量器具的不同类别按台
(件)逐一登记在计量器具登记台帐上,并且登记台帐中要反映所有计量器具的分布情况。
台帐
登记要清楚、完整,不应有空白项。
第十五条计量器具台帐登记按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管理登记。
其中公司计量室台帐中
对每件计量器具的登记要落实到各分公司,分公司台帐中对每件计量器具的登记要落实到各项目
部,项目部台帐中对每件计量器具的登记要落实到器具使用人或班组。
第十六条计量器具登记台帐应按 A、B、C 分类登记,各建一本,逐件登记,不得遗漏。
各
种台帐上的所有栏目,均应详细填写,应注明保管单位或保管人,并须留一定的空白栏目,以便于增补并应。
第十七条用计算机进行台帐管理,要对计量器具统一编号。
编号由三部分组成:其中第一部分为计量器具型别,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如:长度(L)、角度(F)、力学、压力(P)等代号、第二部分为各单位代号(新成立单位按其成立时间先后顺序,单位编号依次顺延排序)其中:
第四部分为该单位、该类、该型计量器具编号,依次为001--999。
第三章计量技术档案、资料、证书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各种计量器具应有完整检定原始记录和技术档案,抽检后也要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计量检测数据应按规定进行保存,任何人不得损毁、篡改。
第二十条计量标准器和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要保存好。
其使用说明书、图资卡片、出厂合格证、历史记录卡和检定合格证等都应保存在同一档案袋内,如有丢失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计量器具检定记录和证书均由检定人员填写,字迹要清楚工整,并在上面签字或盖章,要写全名。
第二十二条对外送检计量器具,须保管好检定证书或原始记录,不得丢失,以备检查。
第二十三条国家、上级计量部门新颁发的法令、法规等计量文件,公司下发的计量文件、计量工作年度计划、总结、发展规划均应归档保存。
第四章计量监督制度
第二十四条贯彻执行计量法规、法令,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管理制度。
完善计量管理流程和计量管理制度报主管领导审批后,贯彻执行。
第二十五条组织各单位各专业系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配备率、周检率、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参与公司新建工程、大型计量设施的计量管理、方案编制的审查和验收,组织公司计量工作质量的检查评比。
第二十七条每半年一次,组织公司计量工作检查,强化以质量控制为中心的计量监督,确保质量检查、计量监督各项职能的实施,确保全公司计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二十八条定期考核计量监督人员和计量测试人员的工作和技术业绩,组织计量人员参加政府计量部门对计量人员进行的技术培训。
第五章计量标准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必须经上级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取得计量标准考核合格证后,才能开展检定工作,进行量值传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实行强制检定。
第三十条计量室按照国家检定规程结合使用的实际情况编制计量标准器具周检计划,按量传关系进行送检,其受检率为100%,合格率为100%。
第三十一条计量标准器具应存放标准器具保管室内,室内应有恒温、恒湿、防尘设备。
标准器周转的环境应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二条停止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应办理封存手续,并妥善保管,启用时应重新检定,不合格的必须降级使用。
第三十三条计量标准器具必须由取得技术考核合格证的计量检定人员操作,按检定规程进行,并接受负责保管计量标准器具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计量标准器具周检、使用、维护制度第三十四条各类计量标准器具的检定周期,按计量检定规程确定,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五条计量室应对每一台计量标准器具建立技术档案和周期检定卡。
专职计量员应经常检查周期卡。
及时通知使用者将计量标准器具送检。
第三十六条凡公司计量标准器具,计量室无权检定,必须送当地政府计量部门检定,当地政府计量部门无法承检时,应送上一级计量检定部门检定。
第三十七条计量标准器具周检后的一切文件,均应及时收入技术档案,并载入周期检定卡。
第三十八条计量标准器具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随意更换保管人。
第三十九条计量标准器具操作人员应按制度和各标准计量器具技术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清扫,精心维护,保证标准器具的完好,随时待用。
第四十条计量标准器具应建立专门台账,应有完备的技术档案,做到技术说明书,检定证书,检定记录齐全。
第七章检定记录、核验、出证制度
第四十一条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取得省、市计量局颁发的计量考核合格证后方允许上岗开展检定工作,无证人员无权填发计量器具合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严格按照国家检定规程和本公司拟定规程,逐项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并认真填写原始记录,作好数据处理及证书核验,并在原始记录、证书上一一签名。
第八章事故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计量检定工作应严格按检定规程操作,检定室环境应达到检定规程中要求的环境条件。
第四十三条对产生怀疑的计量检定数据,应对检定结果重新进行追溯,直到检定数据准确、可靠为止。
第四十四条因客观因素发生的计量检定事故,应当立即通知主管领导,并对事故原因进行详细、客观的分析,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给主管领导。
三、计量器具采购、入库、流转降级、报废制度
第一条计量器具按生产需要购置。
属于固定资产的计量器具由使用部门申请,经公司计量
室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购买,然后报计量室登记。
属于低值易耗品的计量器具由各使用单位自行采购,并报公司计量室登记台帐。
第二条计量器具管理部门应对采购或租赁供应方进行评价。
计量器具采购或租赁供应方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计量器具供应方的经营资格和能力、供应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
使用单位采购或租赁计量器具前按照制定的评价内容进行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进行采购或租赁,评价过程中要收集相应证明资料并保存评价记录。
第三条属集团公司直接购置的计量器具由质量技术部负责评价,属分公司及项目部购置的计量器具,A、B 类器具由公司质量技术部授权分公司直接进行评价,C 类计量器具项目部计量员可直接进行评价。
第四条严禁使用、购买淘汰产品和无计量部门颁发制造许可证厂家生产的产品。
第五条新购的计量器具必须有出厂合格证、说明书、包装盒,否则计量人员不予验收。
第六条计量器具入库封存前要登记建帐,发放计量器具要由计量员统一审查,平衡分配。
新购置计量器具,应先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逐级等级计量管理台帐。
第七条计量器具降级、封存、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计量室组织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凡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折旧费已提完,无修复使用价值或虽然性能精度符合技术要求,但被国家列入淘汰产品的均可以申请报废。
由计量室作出技术鉴定后执行报废。
报废后的计量器具应及时从现场撤出,不得继续使用,并办理销帐手续。
报废的经纬仪、水准仪由公司计量室收回。
四、计量器具周检(校准)制度
第一条实现在用计量器具按期周检率100%,使用合格率100%。
第二条计量室根据周检计划,监督各单位按时送检仪器。
各单位应及时向授权的计量检定部门送检计量器具,各单位无权自行延长和缩短检定周期。
第三条未按期送检计量器具而造成测量数据不准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第四条在用计量器具必须处于完好状态。
凡检定不合格,无检定合格证,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得使用。
使用单位和使用者,有权拒用精度失准,无合格证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各类计量器具。
第五条对长期不用的计量器具,各单位可将其封存起来。
在封存时可以不检,但启用时必须检定。
第六条经检定不合格者,由计量室粘贴封条进行封存。
凡已封存的计量器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启封和使用。
五、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计量器具在使用及存放过程中必须注意防震、防腐蚀,随时清洁,以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保障使用精度和寿命,任何人一律不得开启计量器具的铅封或拆卸打开。
严禁把计量器具与工具及材料等物混杂存放。
第二条计量器具的维修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要有专人管理,并建立实物帐卡。
对“合格”
、“限用”
“禁用”、“封存”、“报废”的计量器具要严加区别,不得混淆。
、
、
“备用”
、
“在用”
第三条计量器具由使用者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长期停用的计量器具,每半年要清洗检查一次。
第二章长度计量器具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一、尺类计量器具
第四条严禁使用未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各种量具、量仪,为保证量具、量仪处于良好状态,要进行周期检定。
第五条量具、量仪使用前应擦净测量面,校对零位,检查各部位是否有损坏情况。
第六条被测试件测量前应擦干净,加工过程中的测量应停车后进行,被测件在没有停止转动时,不允许用量具、量仪测量。
第七条量具使用后,应将固紧装置放松,恢复原位,不可硬扯下,并要将量具擦干净,涂油后放在盒内或工具箱内,避免和刀具、刃具及其它工具放在一起乱磕、乱碰。
第八条千分尺、游标卡尺不允许代替卡规使用。
第九条游标卡尺的尖端不准作划针、圆规或螺丝刀使用;高度尺不可到放,搬运高度尺时应一手托机座,一手扶主尺,不允许竖着或横者提主尺。
第十条微分量具在使用中,不允许握微筒来回旋转、晃动,不准在千分尺的微筒内随意加入酒精、煤油、柴油和普通机油,不准把千分尺泡在上述油类和冷却液中。
第十一条百分表、千分表、杠杆表、内径量表,在使用中要轻拿轻放,不得空着或过多拔动测头使它作无效运动。
测量时,不得超出规定的测量范围。
不许敲打表的任何部位,不允许打开表的后盖,严禁将表泡在冷却液体中。
在不使用时,应将测杆自由放松,让表处于自由状态。
第十二条角度尺要防止尺身与工作台磕碰,不使用时应将角尺涂油放在盒内,无盒者不可倒放,搬运时不允许手提长边,应一手托座边一手扶长边,万能角尺测量完毕后,应松开紧固装置取下可换尺,涂油后放入盒内。
第十三条量具、量仪在使用中,出现失准、零位不对、各部位出现异常,应及时送计量部门检修,未修复之前不应使用,操作者不准自行拆卸、修理。
所有量具盒不准丢失、损杯,量具盒内不准装放其它工具等物。
二、经纬仪、水准仪
第十四条仪器从箱内取出须小心,应轻拿轻放。
一手握扶照准部,一手握住三脚基座,切勿握扶望远镜。
第十五条仪器在三角架上安装时,要一手握扶照准部,一手旋动三角架的中心螺旋,防止
仪器滑落,卸下时也应如此。
第十六条观测时,旋转仪器应手扶照准部,不要用望远镜旋转仪器。
第十七条观测时,应避免阳光直晒在仪器上,以免影响观测精度。
第十八条在严寒冬季观测时,室内外温差较大,仪器在搬到室外或搬入室内时,应隔一段时间才能开箱。
第十九条外露的光学零件表面如有灰尘时,可用软毛刷轻轻刷去,如有水气或油污,可用脱脂棉或镜头纸轻轻地擦净,切不可用手帕、衣服擦试光学零件表面。
第二十条仪器内部装有防霉药片,药的有效期为8年,药片到期应更换。
第二十一条仪器在不使用时应保存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的储存室内,室内的温度不要太高,也不要太低,应控制在45℃以下。
仪器的包装箱内应经常更换干燥剂,应使干燥剂的湿度小于20%,在仪器箱内要放置防霉药片,以免仪器生霉。
第二十二条仪器使用完毕后,要用绒布毛刷消除仪器表面的灰尘,然后再把仪器装入箱内。
第二十三条长途运输仪器时,最好进行外包装,并一定要使仪器捆得结实,切勿相互移动碰击。
在外业施测移站时,如果距离较近,仪器可连同三角架一起搬动,但须小心,最好把三脚架挟在肋下,仪器放在前面,以手保护。
一般最好不要扛在肩上行走;如果距离较远,要取下仪器放进仪器箱内搬走。
第二十四条仪器应做定期检验与维修,并认真地填写好仪器档案。
第二
十五条激光经纬仪属于精密仪器,使用完后要取出电池盒中的电池。
第
二十六条仪器的工作环境为-10℃—+40℃超出此范围时仪器切勿使用。
第二十七条在仪器发出的激光明显变暗时,说明电池盒已无电,应立即更换电池。
第二十八条仪器发生损坏时,请找厂家或有经验的维修部门修理,切勿自行拆卸。
第三章压力表、氧压表、乙炔表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一、压力表
第二十九条在选用压力表进行测压时,要根据被测介质的不同选用不同压力上限值的压力表。
第三十条在用压力表进行测压时,经常被测的压力值应为压力表测量上限的2/3,瞬时压力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一条压力表储藏和使用环境的周围不应有引起其腐蚀的有害杂质。
第三十二条压力表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失准,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重新校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三十三条压力表使用后,要妥善保管,切忌碰撞,以免影响压力表的准确性。
二、氧压表
第三十四条使用时连接好氧压表后,首先打开进口气阀,由高压表指示出进口压力,再顺时针调节手柄,由低压表指示出所使用的工作压力时停止转动。
旋转手柄时,当压力表启动后手柄旋转速度应放慢,以防压力调过。
第三十五条停止作业时,一定要完全松开调节手柄,放净出口气体,关闭进口气阀。
第三十六条氧压表严禁与各种油类物品相接触,使用前后应放置在无腐蚀性气体、无灰尘、
干燥的室内。
第三十七条防止灰尘进入气口。
第三十八条解冷方法只能用蒸汽和热水,切不可用明火加温。
三、乙炔表
第三十九条在装乙炔表前应将气瓶阀连接口处的杂物吹除,并检查轧栏和瓶阀的连接尺寸及方法是否相同,垫片是否良好,安装轧栏必须装正。
第四十条在使用时操作者应站在乙炔减压器的侧面,动作要轻缓。
第四十一条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气接触,必须使用铜合金器具时,合金含铜量应低于70%。
第四十二条乙炔表只能用于规定的溶解乙炔气体,严禁与其它气体混用,以免发生危险。
第四十三条乙炔表在使用前后应妥善保管,防止灰尘进入进气口,并避免撞击震动,应贮存在周围不含有燃油物及腐蚀性气体的室内,室内应干燥通风。
第四十四条如发现乙炔表损坏和漏气时,应立即检修。
第四章衡器(台秤、案秤)使用、维护、保养制度第四十五条台秤、案秤及试验仪器要放在干燥无腐蚀的地方,露天使用的台秤、案秤应有防雨设备,不受潮和雨淋。
第四十六条衡器的性能应事先了解,掌握最小分值(精度)和最大秤量,不得超重使用。
第四十七条使用时首先要校正水平,台秤使用前应四轮或各承重脚同时着地,无自由转动和悬空或倾斜现象,然后调节平衡。
连接使用时,要检查零位、挂砣和秤的编号是否一致,不能互换,并重新调节平衡。
第四十八条在取放重物时,不可猛烈冲击,不要在秤上堆物和任意推动。
第五条使用中如发现衡器有故障,例如部件损坏或零部件摆动不正常,使用者不得自行拆卸、修理、装配,要及时通知计量部门检修,在修复前应停止使用。
第四十九条衡器、试验仪器试验完毕后,要做好清洁工作,
第五十条衡器机械部分要定期加油保养,台、案秤各部刀、承上不可加油,台秤增砣用毕后放在秤的增砣架上,不准用增砣砸东西。
第五十一条工程施工现场用于称量沙子、石子的台秤,根据施工需要,若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月时,应及时从施工现场退出并入库保存。
若再用时再重新安装。
六、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凡是国家淘汰使用的、规范规定禁止使用的以及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均为不合格计量器具,对不合格计量器具公司坚决杜绝使用。
第二条对发现的不合格计量器具粘贴不合格计量器具标识,单独存放。
属于分公司自购的计量器具,由分公司计量员填写报废申请报废处理;属于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的计量器具要交回公司计量室,由公司计量室统一申请报废处理。
第三条如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误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后,对其所测得的数据、结果要进行追溯,追溯使用合格计量器具对原数据进行复测,直至与复测数据结果一致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