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中的空白票据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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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泽华[1];王晓宁[2]
作者机构: [1]陕西西安;[2]陕西西安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14-15页
主题词: 空白票据;《票据法》;问题探析;记载事项;出票人;票据行为;收款人;持票人;保证票据;不完全票据
摘要: <正> 我国《票据法》第86条和第87条第一款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这就是我国《票据法》中关于空白票据的法律规定。
为了使票据当事人深刻理解我国《票据法》中关于空白票据的法律规定,保证票据使用的安全性,本文在此对我国《票据法》中的空白票据的相关问题作初步探讨。